Ⅰ 浓水与中水有什么区别
浓水与中水区别大致如下:
1、浓水一般认为是指反渗透(RO)脱盐处理过程中产生的高含盐的废水。
2、浓水是普通水处理为高纯水过程中,产生的高盐废水,就是说普通水=浓水+脱盐水。
3、浓水由于含高浓度的含盐量,再生利用价值不大。(如海水淡化产生的废水。)
4、而“中水”是指污水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
5、“中水”也叫再生水。从经济的角度看,“中水”的处理成本最低,从环保的角度看,污水再生利用有助于改善生态环境,实现水生态的良性循环。
Ⅱ 屠宰废水可以做到中水回用吗
屠宰废水当然可以做到中水回用。一般的大型屠宰厂才会用到中水回用,或者在一些对于版水资源比较紧缺权或者一些城市(对于环境保护比较注重的地方)中水回用的量才会被环保局强制性的要求做的比例比较大。
做中水回用产生对于企业产生的唯一一个压力就是成本的增加,一般的屠宰废水排放会有按照“肉类加工废水排放标准(1、2、3级)”,出水的水质和中水还是有很大区别,要加中水回用的话,比例小的话,一些企业还能接受,如果全部回用,估计有的也吃不消。
Ⅲ 为了中水回用,想用反渗透膜,请问能去除多少比例的cod
我们运行的中水,原水COD-30mg/L左右,经RO后浓水排放COD在80mg/L左右!
Ⅳ 贵阳市新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管理,规范新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提高水环境治理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小区,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共建筑、综合性楼宇和为小区配建的公共设施、经营性用房等。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新建小区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建筑主体外的污水管道、检查井、收集管网、集中式污水池、粗细格栅、机泵、阀门、自动控制设施、配电设施、一体化的污水处理设备和达标后的中水回用系统等附属设施。第四条新建小区污水的排放和处理应当遵循就地处理、就地利用,达标排放的原则。第五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新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污染治理工程和水环境保护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敷设的综合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水管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和财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县级相关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新建小区及公共建筑项目规划设计总图及建筑单体方案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范明确污水处理设施及中水回用系统。第七条为保证工程质量,新建小区及公共建筑污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具体实施。第八条新建小区及公共建筑污水处理设施及中水回用系统的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其施工图应当经法定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施工。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合同中应载明污水处理设施用房、用地、通道、电源接入点等内容。第九条新建小区及公共建筑的污水处理设施、中水回用系统、雨污管线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其建设投资应当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第十条新建小区及公共建筑建设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污水进入该区处理系统,水质达标后就地使用。第十一条新建小区及公共建筑污水处理设施、中水回用系统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依法取得污水处理资格的企业进行统一运营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新建小区及公共建筑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排放许可手续。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排放。
新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竣工档案资料。第十二条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污水处理企业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运营维护费的资金渠道,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正常运营。第十三条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对小区污水设施定期进行巡查、维护,并建立检查档案,保障各项设施完好、畅通,安全运行。
污水设施缺损或者发生污水外溢、雨水排泄不畅等情况,污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组织维修、疏通。第十四条污水应当达标排放,若未达标即进行排放或者偷排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处罚。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堵塞、损毁、填埋污水处理设施;
(二)擅自接、改、占(跨)压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质;
(四)在分流制管网上混接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
(五)向污水处理设施进口、出口、沟渠、调节池、窨井排放垃圾、废渣及其他杂物;
(六)在污水处理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修建妨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使用或影响其安全的建(构)筑物;
(七)其他有损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第十六条中水回用系统竣工验收后,鼓励使用中水对环境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以及生态景观、居民卫生间等方面的使用,使用中水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收取。
Ⅳ 中水回用处理流程中,用到的板式换热器,起到什么作用呀
板式换热器的广泛应用
一 民用
1:集中供热
板式换热器应其结构紧凑,操作维护简便,传热效率高等特点,已成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中换热站的首选换热产品,适用于水-水换热系统,汽-水换热系统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对合理分配热能,提高热管理水平起到重要作用。
2:空调系统
板式换热器广泛用于空调系统中冷冻水的换热,在冷却塔与冷凝器之间靠近冷凝器处安装板式换热器可以起到冷凝器的作用,防止设备腐蚀或堵塞,并可在过渡季节节省冷水机组的运行时间。
3:高层建筑的压力阻断器
在高层建筑中,以水,乙二醇等为换热介质的暖通空调系统常会具有极高的静压力,采用板式换热器做为压力阻断器,可将较高的静压分解为几部分较小的压力,从而降低系统对泵,阀,冷热水机组等设备的压力要求,节约设备的投资费用及运营成本。
4:冰蓄冷系统
采用板式换热器的冰蓄系统对电网起到削峰填谷的调节作用。即利用冷水机组在夜间制冷,在蓄冰罐里蓄冰,满足次日的冷量需求,降低空调的负荷峰值,从而有效地节约能源,节省运行费用。
5:废热回收
在各个领域内,每天均有大量的热量随着废弃的热介质(如排放的生活热水,洗浴热水,工艺冷却水等)而排放入周围大气环境中,造成了能源的巨大浪费,由于板式换热器的投资成本低,热效率高,对冷热介质的温差要求极低,可将废热回收转换为二次可利用热能,并将其用于预热工况中。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 工业
机械工程 电站 钢铁工业 废热回收
机器冷却 循环水冷却 铁模冷却 洗染废液回收
乳液冷却 冲洗冷却剂冷却 连铸机冷却 食品加工废油排液
液压油冷却 润滑油冷却 液压油冷却 纸浆清洗排液
润磨油冷却 发电机转子与定子水冷却 炉水冷却 蒸汽冷凝水回收
窑炉水冷却 变压油冷却 焦化厂水冷却
传动油冷却 电缆油冷却 乳液冷却
蒸压器冷却 氨浴液冷却
发动机冷却 淬火油冷却
辊水冷却 压缩机冷却剂冷却
循环水冷却
活塞和涡轮机 表面处理 纺织工业 造纸工业
发动机冷却 电解液冷却 纺织清洗剂热量回收 废水冷却
柴油发电机站热量回收 油漆冷却 毛料清洗液加热 清洗水冷却
气轮机冷却 电镀液冷却 染料厂废液加热 废水蒸发
压缩机冷却 除油液加热 水溶液冷却
磷化液加热 纺织机润滑油冷却
化纤工艺冷却
食品及饮料 食品油加工 医药卫生 化学工业 油脂化工
原果汁加热 食用油加热及冷却 乳液冷却 碱液冷却 石蜡冷却
果酱加热 脂肪酸冷却 悬浮液加热 酸液冷却 肥皂液冷却
萃取水加热 玉米油冷却 血浆加热 氯溶液冷却 矿物油冷却
碳酸气果汁加热 椰子油冷却 柠檬酸加热 盐水预热 内脂溶液冷却
糖浆加热 花生油冷却 输液冷却 碳酸钾溶液冷却 洗发膏冷却
果汁加热 棉花籽油冷却 硼酸液加热 制漆工艺冷却
木瓜醇加热及冷却 棕榈油冷却 抗菌素液加热
各种酒类加热及冷却 淀粉液加热
船用和发动机 离岸和近海 汽车工业
中央冷却 中央冷却 淬火油冷却
润滑油冷却 润滑油冷却 油漆冷却
活塞冷却剂冷却 过程冷却 磷酸盐处理液冷却
传动油冷却
重燃料油预热
柴油预热
海水升温
1 传热 :
传热,即热量的传递,是自然界中普遍存在的物理现象。凡是有温度差存在的物
系之间,就会导致热量从高温处向低温处的传递的传热过程。
解决传热问题,都需要从总的传热速率方程出发,即:
Q--冷流体吸收或热流体放出的热流量,W;
K--传热系数,
A--传热面积,;
--平均传热温差,℃。
传热的基本方式
根据热量传递机理的不同,传热基本方式有三种,即热传导、对流和辐射。
·热传导:
热传导又称导热。是指热量从物体的高温部分向同一物体的低温部分、或者从一个高温物体向一个与它直接接触的低温物体传热的过程。
·对流传热:
对流传热是依靠流体的宏观位移,将热量由一处带到另一处的传递现象。在化工生产中的对流传热,往往是指流体与固体壁面直接接触时的热量传递。
·辐射传热:
又称为热辐射,是指因热的原因而产生的电磁波在空间的传递。物体将热能变为辐射能,以电磁波的形式在空中传播,当遇到另一物体时,又被全部或部分地吸收而变为热能。
作为换热设备,我们主要关心的热传导和对流传热。
对流传热大多是指流体与固体壁面之间的传热,其传热速率与流体性质及边界层的状况密切相关。如图在靠近壁面处引起温度的变化形成温度边界层。温度差主要集中在层流底层中。假设流体与壁面的温度差全部集中在厚度为δ1'的有效膜内,该膜既不是热边界层,也非流动边界层,而是一集中了全部传热温差并以导热方式传热的虚拟膜。对流传热速率方程可用牛顿冷却定律来描述,该定律是一个实验定律:
2 对流传热:
对流传热大多是指流体与固体壁面之间的传热,其传热速率与流体性质及边界层的状况密切相关。如图在靠近壁面处引起温度的变化形成温度边界层。温度差主要集中在层流底层中。假设流体与壁面的温度差全部集中在厚度为δ1'的有效膜内,该膜既不是热边界层,也非流动边界层,而是一集中了全部传热温差并以导热方式传热的虚拟膜。对流传热速率方程可用牛顿冷却定律来描述,该定律是一个实验定律:
对两侧流体,均可使用牛顿冷却定律,即:
Q=αAΔt
式中:Q----对流传热的热流量,W;
A----对流传热面积,m2;
Δt----壁面温度与壁面法向上流体的平均温度之差,K;
α----比例系数,称为表面传热系数,W/(m².K)
对流传热过程的计算,归结为如何获取。一般由实验 测定,采用科学的试验方法。
3 特征数:
对流传热的分类:
无相变化传热: 强制对流、自然对流
有相变传热: 蒸汽冷凝、液体沸腾
无相变化时对流传热过程的因次分析
利用因次分析的方法可获得描述对流传热的几个重要的特征数:
(努塞尔数)
(雷诺数)
(普朗特数
Ⅵ 某居民小区生活污水处理工艺设计
小区生活污水处理中水工程工艺设计方案
第一章 工程概况一、设计依据: 1、业主提供资料; 2、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3、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设计规定DBJ08-71-98; 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及相关专业设计规范; 5、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二、原水来源、水量及中水用途:1、原水来源:小区住户生活污水。2、水量:小区住户1024户,按每户平均3.5人,合计大约3584人。鉴于房产公司尚未提供人均用水量,参照我国南方小城市(<20万人),居民人均住宅用水148.5L/(人.d),并参照高级住宅和别墅人均生活用水300~400L/(人.d),,两者取平均数为250L/(人.d),暂时作为本项目核算水量的依据,那么,本项目设计处理水量=3584人×250L/(人.d)×1.10(未预见水量)=985.6m3/d,取生活排水量与生活用水量相同(DBJ08-71-98)。新建中水处理站设计规模为985.6 m3/d,平均小时处理量为41m3/h。3、中水用途:小区绿化浇水、景观补充水。通过处理后中水主要回用于冲厕、绿化、洗车等方面,因此要求达到CJ25.1—89《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要求。主要指标为:COD≤50 mg/L;BOD5≤10 mg/L ;悬浮固体≤10 mg/L;浊度≤10度;PH:6.5-9.0;油类≤3 mg/L;总大肠菌群≤3个/L;嗅:无不快感觉;游离余氯:管网末端不少于0.2 mg/L。4、中水回用比例≥80%,其余污水经处理达标排放。污水进水和达标排放主要水质指标如表一所示: 表一:污水进水、达标出水主要水质指标 CODcrmg/L BOD5mg/L SSmg/L 动植物油mg/L NH3--Nmg/L PH
进水水质 350-450 180-250 200-300 ≤40 35-40 6--9
排水水质 50 10 10 10 15 6--9
注:处理后的出水要求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一级标准。 第二章 工艺设计方案一、设计原则: 1、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方面的有关规定,确保处理后尾水的各项水质指标皆符合本方案设计依据中的标准和要求。 2、采用成熟的,功能稳定的污水处理工艺技术,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调节性以及应急排放措施。 3、整套污水处理系统,尽可能占地面积小,投资省和运行费用低。4、主体设施采用玻璃钢结构,使用寿命长;选用的设备、仪表、配件、材料,均为质量可靠,运行稳定,便于维修。 5、充分考虑处理过程中二次污染(噪声、臭气、污泥处理)的防治。6、本设计的范围为接入污水处理站集水井至排放池为止的污水处理工艺、电气各专业设计。
二、处理方法:
本工程拟采用调节池—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过滤—消毒的工艺流程
。、
污水经格栅截留大颗粒污物后流入调节池,调节池采用曝气式,以均衡水质水量,并通过曝气搅拌避免污物沉淀。调节池后部设缺氧池,
。
好氧处理采用两级生物接触氧化。生物接触氧化是处理流程中最重要的部分,大量有机物在这里被细菌好氧降解。采用多级分段式接触氧化,形成逐级负荷递减系统,使接触氧化在去除率、抗冲击负荷、出水水质等方面更具优势和可靠性。
生物接触氧化出水再经过过滤、消毒,即可完成深度处理中水回用。
三、工艺流程:
(图略)
按上图所示的处理工艺方案流程,各构筑的作用和说明如下:
为了达到排放要求,处理工艺采用以生化处理A/O法为主处理的二级处理法,本处理系统由集水井、调节池、A段缺氧池、O段生化池、沉淀池、排放池、中水池、污泥池、机房(风机、水泵和电控柜)等构筑物组成。
四、主要构筑物:
1、土建(本钢筋砼设备为地埋式,顶部复土0.3米可绿化环境。)
序 号 名 称 规格(m) 数量(座) 备 注
1 集水井 1.5×6.5×4.5 1 地下式玻璃钢结构
2 调节池 12.5×6.5×4.5 1 同上
3 接触氧化池 12.5×3.5×4.5 2 同上
4 沉淀池 9×3×4.5 1 同上
5 污泥池 9×3×4.5 1 同上
6 排放水池 4×4×4.5 1 同上
7 中水池 9×6×4.5 1 同上
8 机房 4×3.5×2.6 2 设在地面上
五、主要设备:
序号 名 称 型号规格 单 位 数 量 备注
1 人工格栅 台 1
2 一级提升泵 台 2 一用一备
3 罗茨风机 台 3
4 二级提升泵 台 2 一用一备
5 石英砂过滤器 台 1
6 电磁流量计 台 1
7 消毒剂投加装置 套 1
8 活性炭过滤器 台 1
9 污泥泵 台 2 一用一备
10 组合填料 套 1
11 管道及法兰弯头 套 1
12 阀门器材 套 1
13 人孔及阀门盖 套 1
14 填料支架 套 1
15 防腐材料 套 1
16 电器控制系统 套 1
17 配电器材 套 1
18 聚丙稀蜂窝斜板 套 1
19 液面控制器 套 1
注1:该污水处理系统总电机功率55kw, 运行功率35kw。
注2:设施占地面积大约350-400 m2 。
注3:上述构筑物参数或设备配套会因设计时做适当更改,以施工图为准
2.2 常用流程
根据小区废水处理的原则,应选择处理效果稳定、产泥少、节能的处理方法。小区系统中的各类建筑物一般均建有化粪池,所以化粪池应与污水处理方法相结合。常用的工艺流程有:
①污水→格栅→调节池→提升泵→接触氧化池→沉淀池 →出水。
②污水→格栅→调节池→提升泵→ 曝气池 → 沉淀池 污泥回流 →出水。
③污水→格栅→调节池→提升泵→SBR池或CASS池→出水。
④污水→格栅→调节池→提升泵→混凝沉淀(加药)→过滤→出水(物化方法)。
⑤污水→格栅→调节池→提升泵→接触氧化池→混凝过滤(加药)→出水。
国内小区污水处理设计中组合式处理厂曾风靡一时,组合式处理指装配好的或易于组装的定型设备,其主要优点是施工快,不占绿地。但实际应用表明,存在不少问题。如设备的维修管理困难,对运行情况考核不便,单机处理水量有限,使用寿命等均有待时间验证。根据工程设计及实际运行经验,建议日处理能力1000m3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宜采用地上式。在水量不大,场地十分紧张时可考虑用埋地设备。
Ⅶ 贵阳市的水资源求全文包括问题及答案
1,(1)空中水资源的发展仍然有相当大的潜力。 (2)在该地区,中国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吗?人工降雨。 (3)中国最初跨人工增雨障碍和具有一定的优势。 (4)成熟的摇杆,检测技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中国实现大规模人工增雨作业。
2,突出水资源开发需要。
3,(1)约每八天的循环空气,水蒸汽。 (2)土地累计约2000万吨,其中约60,000吨,降水的水汽。
4,不能被删除。如果你不能“回声”一定的优势,但还缺乏比较的对象背后。 “
解决生活笔记低,成本高,小规模的降水。方法:找到空气,水蒸汽的形成,演变,运动,生长和衰退的确切位置捕捉的临界状态云和降水和停留时间。
Ⅷ 贵阳市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2019修改)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满足用户正常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贵阳市城市供水用水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两限”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廉租房以及集中安置住房等)、有居民居住的综合性楼宇和小区以及住宅区内为小区配套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等。
本办法所称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是指从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起到用户结算水表前的供水管道、水箱、水泵、电机、阀门、自动控制设施、配电设施、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结算水表及其附属设施等,不含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消防、热水、直饮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一户一表”是指一户一结算水表,水表安装出户,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第四条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的原则,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五条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含二次供水)的设计、施工、调试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供水行业标准,国家和供水行业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第六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招投标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第八条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拟建项目市政供水承载力报告。第九条新建住宅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应当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并将供水施工图设计文件依法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条新建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供水设施。第十一条新建住宅供水设施施工设计图经审查合格后,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可依法与供水企业签订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合同,委托供水企业建设。第十二条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条新建住宅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位置至红线边缘供水管线的建设费以及破路毁绿手续和费用等相关事宜,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期限提供供水设施用房、用地和通道,将电源引至供水设施建设的指定地点,单独安装电表计量。第十四条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费用标准依法制定。
对新建住宅需经二次加压供水的高层建筑用户,按规定收取二次加压费用。由供水企业实行管理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第十五条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将供水设施建设费用计入新建住宅开发建设成本的,不得再向购房人收取与供水设施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接入手续。第十七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建设的供水设施投入使用后,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点至用户结算水表前的供水设施,由用户或者产权所有人维护管理。用户或者产权所有人无维护管理技术力量的,可以依法委托供水企业进行统一维护管理。
供水企业接受委托的,按照合同约定,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保障供水设施完好和运行正常;确保24小时受理供水设施故障报修业务,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按照规定时限处理,保证用户正常用水;建立用水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对用户的投诉,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24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第十八条在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Ⅸ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2009)
一、将第三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向城镇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二、将第四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水利、建设、城管、工商、林业绿化、国土资源、卫生、交通、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三、将第五条改为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原则,提出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建立和完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五、将第六条修改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在保护区外可以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分界处设立界碑、界桩、警示牌等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破坏保护区设立的标志。”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增加改建项目排污量;
“(二)破坏植被、湿地;
“(三)炸鱼、毒鱼、电鱼,用非法渔具捕鱼;
“(四)使用剧毒和高浓度、高残留农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七、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除执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四)设置畜禽养殖场;
“(五)采矿、采石、采砂、修建坟墓;
“(六)倾倒、堆放、填埋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物。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八、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除执行本规定第七、八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拦网、网箱水产养殖活动;
“(三)游泳、露营、野炊、垂钓;
“(四)组织旅游、经营餐饮;
“(五)设置渗水厕所、粪坑及污水渠道;
“(六)利用污水灌溉和有毒污泥作肥料;
“(七)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九、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原批准的采矿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权限限期予以关闭。关闭前所排放的废水由排放企业治理,达标排放,堆弃的固体废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废弃矿场及其产生的固体废物、矿坑废水,由所在地的县、乡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期限进行治理。”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25度以上的陡坡地和20度以上直接面向饮用水水源集水区的荒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种植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逐步实行退耕还林,恢复植被。
“实行退耕还林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退耕者予以补偿。”十一、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水井等集中饮用水水源地,采取粪便、废水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和控制化肥、农药使用等保护措施,防止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十二、删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禁止企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不外排废水或者按照规定不征收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保证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未经批准,不得闲置或者拆除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十四、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删去第一款中的“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将第二款中的“最佳实用技术”修改为“先进适用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