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污水处理厂出水口是污水防治法里说的排污口吗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需确切答案。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1996年5月20日,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
第一章 总 则
1.1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1.3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1.4 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
2.1 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3—2.6)。
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2.4 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2.5 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2.6 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具体如下:
1、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2、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3、第三十四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4、第三十五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5、第三十六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2)欧盟对污水处理厂的有关的规定扩展阅读
人民网北京10月16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六章明确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提出了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网—《国务院:无许可证向城镇排放污水者处50万以下罚款》
C. 求国外污水排放标准
我给你一个网站,上面有所有的污水排放标准
D.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
3.1城镇污水(municipalwastewater)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3.2城镇污水处理厂()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3一级强化处理(enhancedprimarytreatment)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4、技术内容
4.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1.1控制项目及分类
4.1.1.1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项。
4.1.1.2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4.1.2标准分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部分一类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4.1.2.1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4.1.2.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
、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4.1.2.3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4.1.2.4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4.1.3标准值
4.1.3.1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项目,执行表1和表2的规定。
4.1.3.2选择控制项目按表3的规定执行。
4.1.4取样与监测
4.1.4.1水质取样在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在排放口应设污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自动比例采样装置,PH、水温、COD等主要水质指标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4.1.4.2取样频率为至少每两小时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4.1.4.3监测分析方法按表4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执行。
4.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2.1标准分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所在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和大气污染物治理技术和设施条件,将标准分为三级。
4.2.1.1位于GB3095一类区的所有(包括现有和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一级标准。
表1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mg/L 序
号 基本控制项目 一级标准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A标准B标准1化学需氧量(COD)50601001202生化需氧量(BOD5)102030603悬浮物(SS)102030504动植物油135205石油类13515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51257总氮(以N计)1520————8氨氮(以N计)5(8)8(15)25(30)——9总磷(
以P计) 05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11.53506年1月1日起建设的0.513510色度(稀释倍数)3030405011PH值6~912粪大肠菌群数/(个/L)103104104——注:①下列情况下按去除率指标执行:当进水COD大于35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60%;BOD
大于16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50%。
②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表
2
部分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
mg/L
表
3
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
mg/L
4.2.1.2
位于
GB3095
二类区和三类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分别执行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其
中
2003
年
6
月
30
日之前建设
(包括改、
扩建)
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实施标准的时间为
2006
年
1
月
1
日;
2003
年
7
月
1
日起新建(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
之日起开始执行。
4.2.1.3
新建(包括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周围应建设绿化带,并设有一定的防护距离,
防护距离的大小由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4.2.2
标准值
城镇污水处理厂废气的排放标准值按表
5
的规定执行。
4.2.3
取样与监测
4.2.3.1
氨、
硫化氢、
臭气浓度监测点设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厂界或防护带边缘的浓度最高点;
甲烷监测点设于区内浓度最高点。
4.2.3.2
监测点的布置方法与采样方法按
GB16297
中附录
C
和
HJ/T55
的有关规定执行。
4.2.3.3
采样频率,每两小时采样一次,共采集
4
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4.2.3.4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
6
执行。
4.3
污泥控制标准
4.3.1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处理,稳定化处理后应达到表
7
的规定。
E. 关于污水处理的法律法规
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应该有,您可以到政策网络里面查询下。
F. 工业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
1、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部分一类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2、一级A、一级B指的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中的规定:
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3、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6)欧盟对污水处理厂的有关的规定扩展阅读:
《山西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将水环境质量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进行有效衔接,把管理需求以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
目前,我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指标分别为:50mg/L、5mg/L、0.5mg/L。依地表水V类标准,这三项主要指标分别为:40mg/L、2mg/L、0.4mg/L。
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标准制订有关规定,地方标准可以严于国家标准。我省作为北方地区,降水南北空间分布不均、又多集中在夏秋季,造成冬春季汾河等河流普遍缺乏生态基流。特别是冬春季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企业排放入河的废水既是污染源又是河流水源,
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的排水,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衡量仍是劣Ⅴ类。企业达标排放的污水入河后,因河道在冬春季无生态基流、
无自然净化能力导致国考断面水质仍为劣Ⅴ类,只有将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排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严格要求到地表水Ⅴ类标准,才能确保河流达地表水Ⅴ类水质。
这是水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一大亮点和创新,是破解我省企业排水达标、地表水水质不达标难题的重大举措,是走出行业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标准不匹配困局的必然选择。
G. 欧洲国家的环保措施
综合性的产品政策(IPP)具体:
欧盟系列环保指令(WEEE/RoHS/EuP)介绍(三)
前两期我们介绍了欧盟系列环保指令产生背景、实施时间表、所规范的产品组、关键点、未解决的问题及落实现状。本期我们重点向大家介绍与环保指令相关的其他指令及议题。
一.法规类
1.电池指令
此指令称为关于含有部分危险物质的(消费者用)电池和蓄电池指令。新指令于2004年4月20日由欧洲议会通过。在新指令中,不再对电池和蓄电池进行区别对待。新指令将会使用所有类型的电池,并更加严格限定了镍镉、汞、铅等金属的含量,并且规定所有在欧洲出售的电池必须被回收(collection)及再循环(recycling),目的是确保电池不再被填埋或焚化,并尽量把镍镉、汞、铅和锂等重金属回收及再循环。
新指令规定欧盟成员国须为所有在国内销售电池的生产商及进口商进行登记。并明确生产商承担的责任,例如:各类电池的生产商须承担回收、处理和再循环有关的费用;生产商把产品投放市场前,应提供保证,表示他们有能力履行电池回收和再循环的财政义务等。除此之外新指令还对电池包装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2.包装及包装废弃物指令
2005年8月18日,欧盟新包装指令开始实施,此指令是对94年颁布的包装及包装废弃物94/62/EEC指令的修正。新指令对回收和再循环制定了新的、更高要求的目标。除此,为了推动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再生和重复使用,欧盟委员会已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就包装标识和确立包装的符合性评定程序提出议案。
3.化学物品新法规(Reach)
在欧盟的管理框架内将化学品分为两大类:已有化学品(包括1981年以前上市的所有化学物品);新化学物品(包括1981年以后上市的化学物品)。为了统一两类化学品的管理,并使生产商承担对其产品的责任,实现在欧盟层次上完全协调一致的政策,欧盟于2003年10月29日公布了化学物品新法规最终提案《关于化学物品登记、评估和批核办法》(简称REACH),REACH一旦被批准成为正式的法规,将取代现有的40多项关于化学物品的法规。预计REACH法规将于2006年正式生效。
REACH的目的是在欧盟建立统一的化学品监控系统,并于2012年前完成所有化学品的管理,并对欧盟市场的化学品建立注册、评估、许可三个管理监控系统。根据REACH法规,欧盟将对生产商或进口商索取产量或者进口量超过100吨和对环境安全影响大的化学物质的全部检测试验信息,检测费用由企业全部负担。
4.ISO 14062
经过2年的制定,在2002年11月出版了ISO14062(环境管理—整合环境因素于产品设计与开发中)的技术报告(TR,Technical Repoet)。
ISO14062技术报告是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中的一份文件。该标准的制定在于指导组织(包括公司和企业)在产品(商品和服务)的设计与开发过程中整合环境因素,平衡环境与产品功能、性能、健康和安全、价格、质量、市场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等其他因素的关系,这也是我们所说的环境化设计(Eco—Design或DEF Design for environment)。在ISO14062所提供的框架下,组织可以在产品设计开发过程中事先预测并解决问题,在设计阶段尽早可能的避免环境影响,从而不至于在产品上市后失去改善的机会。同时,这样的设计方式可以提升组织的创新能力以及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环境表现。
二.其他
1.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的社会责任简单的说就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政府、投资者、商业伙伴、企业员工、消费者、社区和民间社团等都在影响(促进、约束或限制)着企业的发展,能否协调好这些关系便是企业能否履行自己社会责任的体现。国际上,在劳工组织、消费者团体、人权组织和环保组织等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倡导下,联合国于1999年提出了企业界的《全球契约Global Compact》,直接鼓励和促进“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推行。迄今为止,《全球契约》行动计划已经有包括中国在内的30多个国家的代表,200多家著名大公司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2002年专门成立了社会责任顾问组。2004年4月,该顾问组向ISO技术管理局(TMB)提交了《社会责任工作报告》,同时向全球发布征求意见。2004年6月ISO决定启动社会责任的制定工作。
2002年7月欧盟委员会又发布了《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对于可持续发展的贡献》的通报,给出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些具体方案,得到欧洲各成员国积极响应。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企业社会责任对于同时获得经济、社会和环境收益的重要性,越来越多的企业也意识到企业社会责任对提高企业品牌、增加客户忠诚度、激励员工、增加企业信誉的作用和对社会、环境的正面影响、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作用。
2.欧盟废弃物管理
欧盟每年要扔掉13亿吨的垃圾,其中4千万吨是有害垃圾。这些垃圾67%是在通过焚化或者掩埋的方式处理,此两种方式都会给环境带来毁灭性的影响。欧盟在第六个环境行动计划中确定废弃物的预防及管理为欧盟的四大首要任务之一。欧盟准备从2002年到2010年将进入“最后抛弃处理”阶段的废弃物减少20%,到2050年减少50%,并特别强调要减少有害废弃物。
废弃物管理法律框架
废弃物管理的法律法规
废弃物管理框架
★废弃物框架性指令
★有害废弃物指令
针对具体废弃物的指令
废弃油的处置指令
★二氧化钛工业废弃物指令
★含某种危险物质的电池继续电池指令
★包装及包装废弃物指令
★多氯化联(二)苯(PCB)和polycholrinated terphenyls(PCT)的处理指令
★环境保护指令,特指保护土壤,尤其是在用污水污泥灌溉农作物时
★产生废弃物及货品残留物的船指令
★废旧电子电气设备指令
★报废车辆指令
处理程序及设备
★有害废弃物的焚化指令
★废弃物掩埋指令(理事会第99/31/EC号指令);
★废弃物焚化指令
欧盟内运输、出口及进口
★进口、出口及在欧洲共同体内废弃物运输的监督和控制
★将某种废弃物运输至非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的申请条例及程序
3.综合性的产品政策(IPP)
为提倡绿色产品及可持续发展,1992年第五届欧洲环境行动计划提出以产品为导向的环境政策,其目标是处理产品和服务对环境的影响及能源资源的使用效率。制定框架来整合欧盟目前现存的环境、健康、工业、废弃物及化学等政策。
欧盟与IPP相关的欧盟指令有:产品包装及废弃物管理指令;废旧车辆回收指令;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指令(RoHS);废旧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
4.3R (减少消耗、再利用及再循环)
(1)减少消耗
减少资源消耗,也常被称为预防垃圾,即减少消耗及抛弃。减少消耗包括购买耐用型产品和尽可能使用不含有害物质的产品及包装。减少消耗实际上是以防止垃圾的产生为出发点,所以减少消耗是废弃物管理的最好方法,是环境保护的长远之计。
(2)再利用
再利用也是再循环的最好方式,通过维修捐赠或者转卖来再利用产品可减少垃圾的产生。通过减少消耗和再利用可以做到节省自然资源,减少有毒废弃物,降低成本。
(3)再循环
再循环是一系列的活动,包括收集、分类及加工。通过再循环可将垃圾材料变成有价值的资源,并成为为环境、经济及社会谋利的主体。
H. 水十条对污水处理厂的要求
在近日举行的中国环保上市公司峰会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即将公布的消息被再次确认。环境保护部副部长表示,“水十条”已经基本编制完成,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也正在加快推进。
对于水、大气、土壤3个行动计划,业内人士预计涉及的环保投资将会超过6万亿元,环保产业将出现大规模的增长。在峰会上,业内人士对“水十条”的重点领域做出分析和预判,也为环保产业的准备工作提供借鉴。
工业废水: 标准执行和监管力度将提升
工业污染防治应综合产业结构、技术水平、产品全生命周期等因素考虑,工业废水专业处理公司的市场门槛较高,目前国内成规模运营工业废水处理的企业极少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我国的工业废水处理积弊已久,急需治理。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永会表示,基于综合产业结构、产业技术水平、产品全生命周期的工业污染防治将成为“水十条”的重点之一。
据了解,中华环保联合会曾对全国18 个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工业园区进行调查,发现其中13 个园区存在废水直排的问题,工业废水达标排放存在很大不足。
根据相关统计,在我国重点流域,造纸、农副产品加工、化学原料及制品业、纺织业等重要行业排放的COD总量占工业污染排放总量的80%。“虽然这一占比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在逐步降低,但是仍然较高。”
同时,我国的工业污染防治应该是综合产业结构、技术水平、产品全生命周期的工业污染防治,这同时也对清洁生产、过程减排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我国工业废水专业处理公司的市场门槛较高,造成了目前国内成规模运营工业废水处理的企业极少,主要参与工业废水处理的主体是国外具有技术和资金实力的公司。业界预计,在即将公布的“水十条”中,工业废水处理的标准执行和监管力度都将得到提升。
污水处理: 处理率严重失衡将得到改变
处理率要求提高;面源治理观念应改变,城市污水处理理念也将面临由污染控制达标排放向资源化回收和再利用方向发展 随着我国对水环境治理力度的加大,县城、乡镇的生活污水处理也成为业内关注的重点。
除了县城污水处理率急需提高外,针对农村面源污染,强调应该在治理观念上进行改变。比如畜禽养殖场产生的粪便可以进行沼气发电,从而减轻对水环境的污染,但是我国农村在这方面做得很不够。
此外,城市污水处理理念也将面临很大转变。“我国应该借鉴国外三厂融合的概念,推动污水处理厂由污染控制达标排放向资源化回收和再利用方向发展。同时,在诸如税收等其他配套制度方面,也应该进行建设和实施。
流域治理: 首要对付黑臭水体
应阻控污水处理厂对湖泊造成的污染,受污染的湖泊应进行疏浚,不同的水生态功能区进行差别化管理。
除了点源治理,流域治理也将成为水环境治理重点,而目前的情况并不乐观。 根据《2013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在长江等十大流域中,仍有9%的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为劣Ⅴ类;在4778个地下水环境质量的监测点中,水质较差的监测点比例为43.9%,水质极差的监测点比例为15.7%;在全国9个重要海湾中,7个水质差或极差。
同时,我国河湖问题依然严峻,水质和底泥黑臭问题没有解决。而这也是“水十条”关注的重点问题。“水十条”对黑臭水体的治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相关部门正在制定相应的技术方法、技术规范,加强对黑臭水体的治理。”
对于湖泊水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应该阻控污水处理厂对湖泊造成的污染,对受污染的湖泊应进行疏浚,修复湖泊水环境非常重要。同时,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水环境的监控预警,在不同的水生态功能区,进行差别化管理。
此外,,通过水专项的研究,针对“水十条”提出了10项建议,包括河流干流全面达标与支流综合整治、湖泊藻化治理与富营养化控制、城乡水环境改善与功能达标、城乡供水安全保障
能力提升、重点行业水污染全过程控制、清洁小流域与农村环境治理、有毒有害物质减排与风险控制、良好水域生态保护与受损水体修复、流域容量总量控制与水质目标管理、体制机制制度
建设与流域监管等。这些建议均在“水十条”制定中得到充分重视。
我国目前缺乏基于水生态功能分区的管理体系和水环境基准。目标总量控制对污染负荷减排效果显著,但与水环境容量衔接不够,制约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我国目前缺乏基于水生态功能分区的管理体系和水环境基准。判断某种污染物是否对环境质量造成影响需要找到一个阈值,通过这个阈值来制定环境标准,而这个依据就是水环境基准。“我国现在的相关标准以借鉴国外标准为主。但是,由于地理情况、水文水资源情况与国外存在很大差别,水环境保护不能完全依赖国外标准。”
目标总量控制对污染负荷减排效果显著,但与水环境容量衔接不够,制约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国家层面推广水质目标管理势在必行。
“常规监测监管能力大幅提升,但风险监控与预警能力不足,饮用水安全与流域水环境监管能力需进一步强化提升。当前法律与标准体系对水管理成效明显,但无法满足分区、分级、分期差异化管理的要求,应当继续完善相关的法律、标准和政策体系。”
I. 污水处理的有关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城镇污水排放标准GB18918-2002
根据地区不同,各地排放标准是不一样的,
J. 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一级保护专区的水体排放属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应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