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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水回用补贴

发布时间:2022-03-09 09:29:12

⑴ 污泥处置补贴的具体政策

污泥处置补贴的具体政策:
1、污泥处理处置的目标是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鼓励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坚持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实现污泥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达到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的目的。
2、地方人民政府是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和建设的责任主体;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单位负责污泥的安全处理处置。地方人民政府应优先采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污泥衍生产品。
3、国家鼓励采用节能减排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鼓励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处理处置污泥;鼓励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研发适合我国国情和地区特点的污泥处理处置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
4、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应纳入国家和地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污泥处理处置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宜相对集中设置,鼓励将若干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集中处理处置。
5、污泥填埋。不具备土地利用和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条件的污泥,可采用填埋处置。国家将逐步限制未经无机化处理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场填埋。污泥填埋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混合填埋泥质》(CJ/T 249)的规定;填埋前的污泥需进行稳定化处理;横向剪切强度应大于25kN/m2;填埋场应有沼气利用系统,渗滤液能达标排放。
污泥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为处置方式时,可采用污泥热干化、污泥焚烧等处理方式。 污泥热干化。采用污泥热干化工艺应与利用余热相结合,鼓励利用污泥厌氧消化过程中产生的沼气热能、垃圾和污泥焚烧余热、发电厂余热或其他余热作为污泥干化处理的热源;不宜采用优质一次能源作为主要干化热源;要严格防范热干化可能产生的安全事故。
污泥焚烧。经济较为发达的大中城市,可采用污泥焚烧工艺。鼓励采用干化焚烧的联用方式,提高污泥的热能利用效率;鼓励污泥焚烧厂与垃圾焚烧厂合建;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污泥作为低质燃料在火力发电厂焚烧炉、水泥窑或砖窑中混合焚烧。
污泥焚烧的烟气应进行处理,并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等有关规定。污泥焚烧的炉渣和除尘设备收集的飞灰应分别收集、储存、运输。鼓励对符合要求的炉渣进行综合利用;飞灰需经鉴别后妥善处置。
地方人民政府应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和管理水平,污水处理费应包括污泥处理处置运营成本;通过污水处理费、财政补贴等途径落实污泥处理处置费用,确保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正常稳定运营。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对于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和设备,按规定给予财政和税收优惠;建立多元化投资和运营机制,鼓励通过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

⑵ 污水处理厂处理一吨废水国家财政补贴多少钱

要看你用的什么污水处理设备,像用麦斯特气浮机,可以中水回用的,补贴500一吨,另外还有地方补贴,可结合实际情况咨询单位或当地社保部门。

⑶ 海河工业废水污染情况

海河流域水污染治理环境保护项目计划
1.污染状况
海河流域位于中国华北地区,包括海河和滦河两大水系。海河水系主要由漳卫河、
子牙河、大清河、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蓟运河等到组成,还包括陡骇河、马颊河
等到平原排涝河道;滦河水系包括冀东诸河(见图2—4)。
海河流域包括河北省大部分地区、山西省的东北部、山东省的北部、内蒙古的小部
分地区及北京、天津两市,总面积31.90万公里2。多年平均年径流量为291.8亿米3,
集中在7~10月份(约占70%),人均水资源量为全国平均值的10.5%,是全国水资源供
需矛盾最突出的地区。
海河水系由于地表水利用程度不断提高,河道下泄流量锐减,加上城市和工业排污
量增加,各河平均污径比已高达0.12 。许多河段水体污染严重。
根据《全国环境质量报告书》(1993)的统计结果,海河水系最主要污染物为氨氮,
其次为高锰酸盐指数和生化需氧量,另外,石油类污染亦相当严重,逐渐被视为主要污
染物。目前海河水系最为严重的三氮污染和有机类污染均为重度污染。主要污染河段为
沧州的子牙河和南运河、北京的北运河、张家口的洋河以及天津的海河。
2.项目规划情况
“九五”投资重点是控制有机物污染,采用的方法是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和化工、冶
金、造纸、制药工业废水的综合治理。
“九五”期间,计划性实施56个项目,重点为城市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有27个,
投资额占该水系总投资的84% 。工业废水治理项目为28个。
投资主要用于流经北京、天津、石家庄、唐山等重点城市的各支流的水污染防治,涉
及支流各重点城市的治理项目共有34个,占海河流域环保投资项目总数的60% ,投资额
占全流域投资的79% 。
海河流域项目计划分河流汇总情况见表2—7 。项目计划分省汇总情况见表2—8 。
海河流域项目中希望利用外资的项目28个,列入备选项目计划的项目4个,利用外资
额0.28亿美元,已签约的项目5个,利用外资额0.60亿元。属世行贷款的项目2个,外资
额0.37亿美元。
表2-7 海河流域环保投资项目河流汇总表
河流名称 省 名 省报项目数 部报项目数 小计项目数
永定河 北 京 2 8 10
潮白河 北 京 2 2
北运河 北 京 5 5
海河干流 天 津 6 1 7
滦 河 河 北 3 3
陡 河 河 北 2 2
洋 河 河 北 2 2
滏阳河 河 北 7 1 8
石津渠 河 北 1 1
浊漳河 山 西 2 2
御 河 山 西 3 3
洮 河 山 西 1 1
南运河 河 北 2 2 4
山 东 3 3
卫 河 河 南 3 3
合 计 41 15 56
表2-8 海河流域环保投资项目分省汇总表
省(市)名 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数 工业废水治理项目数 其它类项目数 小计项目数
北 京 8 9 17
天 津 4 2 1 7
河 北 12 8 20
山 西 3 3 6
山 东 3 3
河 南 3 3
合 计 27 28 1 56
3.预期效益
海河利用项目完成后,新建、扩建生活污水处理厂23座,新增城市集中式污水处理能
力288万吨/日。每年可削减COD 36万吨,其中生产污水治理项目年削减COD 29万吨,
工业废水治理项目年削减COD 7万吨。可有效地减缓海河流域的水污染恶化趋势。
http://www.fojiao.org/renwen/za/056.htm

⑷ 怎么是中水回用

生活用水使用后,回收消毒、净化,然后用来园林浇水。这个就是中水回用。

⑸ 山东省星级绿色建筑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实行的

山东省绿色建筑是从2013年开始实行的,绿色建筑从2014年开始申报。
详情可见2013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实施意见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13/4/29/art_285_5604.html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实施绿色建筑行动,转变住房城乡建设模式和发展方式,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加快推进生态山东建设,建设生态文明,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意义
“十一五”以来,我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建成节能建筑3.6亿平方米,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达到600万平方米,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7800万平方米,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基本建立。但也面临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是:城乡建设模式相对粗放,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能源资源消耗高、利用效率低,建筑全寿命周期监管机制不完善,绿色建筑发展水平有待提高等。
大力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有利于提高资源能源使用效率,缓解资源能源供需紧张矛盾;有利于降低社会总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节能减排任务;有利于促进建筑产业优化升级,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利于提高建筑舒适性、健康性,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各级、各部门要把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作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筹规划,狠抓落实,推动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综合运用价格、财政、金融等经济手段,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建的工作格局。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既考虑单体建筑,又考虑城市或区域的统筹规划和总体布局,以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保障房住房与绿色生态城(区)建设为重点,合理制定发展规划,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3.有序推进,规范管理。坚持以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为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有力保障,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政策措施,使绿色建筑发展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
4.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牢固树立全寿命周期理念,在保证建筑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投入产出效益,积极推广先进高效的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
(二)主要目标
1.新建建筑。到2015年,城镇新建建筑强制性节能标准执行率设计阶段达到100%、施工阶段达到99%以上;累计建成绿色建筑5000万平方米以上,当年20%以上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十三五”期间,全面执行居住建筑节能75%、公共建筑节能65%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对全省40%以上具备改造价值的城镇既有居住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1000万平方米以上。到2020年年末,基本完成全省有改造价值的城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十二五”期间,新增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面积1.5亿平方米以上,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装机容量150兆瓦以上。到2015年年末,城镇应用可再生能源的新建建筑达到50%以上,可再生能源占建筑能耗的比重达到12%以上。
4.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十二五”期间,完成1000栋以上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建设,形成覆盖全省的建筑能耗监测网络。到2015年年末,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降低15%。
5.绿色建材。到2015年年末,城市、县城、镇规划区新型墙材应用比例达到100%,城市、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限制使用粘土制品,高性能混凝土在建筑工程中的用量达到10%以上,高强钢筋在建筑工程中的用量达到80%以上。
6.供热计量改革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完成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大型公共建筑全面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计量收费;每个采暖期城市供热单位面积能耗降至20公斤普通煤以下。
三、重点任务
(一)深入推进新建建筑节能
1.积极推进绿色规划。科学确定城市密度,推进中心城区空间紧凑布局,积极引导土地混合利用,促进职住平衡。将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指标纳入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加强村庄建设规划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强化集约节约用地。设区城市应当编制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大型公共建筑和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应配建地下停车场,配建的附属用房应当尽量利用地下空间。
2.大力推动绿色建筑发展。自2014年起,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机关办公建筑、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组织实施省级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建设,积极争创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
3.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组织开展省绿色农房示范和农村危房节能改造试点建设,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围护结构保温、太阳能光热利用等适用技术、产品。加快实施绿色城镇行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争创国家“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试点”。
4.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加强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查和施工图审查,突出抓好工程现场和施工环节监管,严格落实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节能标准执行率。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不予办理规划、施工许可,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扎实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开展既有建筑调查统计工作,制定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围护结构、供热计量、管网热平衡改造为重点,深入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空调、通风、照明、热水、电梯等用能系统、设备为重点,积极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并同步安装用能分项计量及节能监测系统。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争创国家“节能暖房”工程示范市(县)、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市,组织开展“节约型高等学校”、“节约型医院”等建设。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要率先进行节能改造,鼓励对城镇既有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要把节能改造与旧城区综合改造、城市市容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等相结合,做到统筹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三)开展供热系统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革。实施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提高热源效率和管网保温性能,优化系统调节能力,减少管网热损失,改善管网热平衡。撤并低能效、高污染的供热燃煤小锅炉,因地制宜推广热电冷三联供、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高效锅炉、工业废热利用、吸收式热泵、吸收式换热等技术。加快完善供热计量收费政策,大力推行按热量计价收费。对实行分户计量有难度的,研究采用按小区或楼宇供热量计量收费。建立热价与煤价、气价联动机制,实行采暖补贴“暗补”变“明补”,对低收入家庭给予供热补贴。
(四)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积极开展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等工作,确定重点用能单位、高耗能建筑和标杆建筑。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建立省、市两级能耗监测数据中心,所有公共建筑要同步设计、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同时安装节能监测系统。对新建、改扩建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积极推行能效测评标识和能耗定期报告制度。实施公共建筑用电限额管理,对超限额用电的,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研究开展公共建筑节能量交易试点。
(五)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研究制定太阳能光热建筑利用条件,具备条件的新建建筑全部实现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积极推进被动式太阳能采暖、太阳能光伏发电在建筑中的应用,因地制宜推广民用建筑地源热泵系统,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复合及深度利用。抓好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区域和示范项目建设,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要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鼓励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
(六)大力发展绿色建材。大力发展烧结空心制品、加气混凝土制品、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节能环保、安全耐久的绿色建材,加快开发应用集保温、防火、降噪、装饰等功能于一体的新型建筑节能结构体系。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的发展利用,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尾矿、湖河淤泥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研发、生产新型建材。城市、县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并向农村地区延伸。逐步淘汰粘土成分20%以上的墙材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积极支持绿色建材产业发展,组织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
(七)不断促进建筑节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节水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采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积极推进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推广管网检漏防渗技术,加快漏损管网改造,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小区设置雨水收集利用装置,建设区域性中水回用系统,提倡应用透水路面工程技术。
(八)推动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加快建立建筑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环节的标准体系,推动结构件、部品、部件的标准化,提高通用性和可置换性。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加快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和装配技术,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基地建设,开展工业化建筑示范试点。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在绿色建筑中率先推行住宅全装修。
(九)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加快推进施工过程中建筑废弃物减量化和资源化,探索将房屋拆除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纳入城市房屋拆除管理。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设区城市要因地制宜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加快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推广,扶持发展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企业,将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在城市公用设施、公共建筑等建设中优先采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分工协作,健全联动机制,完善配套措施,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各级政府要尽快制定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创新机制,加强指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考核监督。将绿色建筑行动目标任务纳入对各市政府、有关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绿色建筑行动开展情况纳入省政府节能减排检查内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要组织专项检查、督查,指导各地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要把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责任制和问责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表彰。
(三)完善激励政策。将省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资金调整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整合新型墙材专项基金等建筑领域节能减排相关资金,重点支持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材发展及基础能力建设。各市、县(市)也要加大投入,支持绿色建筑行动。对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和省级绿色生态示范城区,省财政给予资金奖励。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绿色建筑。改进和完善绿色建筑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可对购买绿色住宅的消费者在购房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县级以上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通过财政补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规划容积率奖励等措施,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在国家、省级评优活动及各类示范工程评选中,绿色建筑项目优先推荐、优先入选或适当加分。
(四)加强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政府要将建筑节能和绿色生态指标体系纳入城市规划,并将绿色建筑面积比例和建设用地比例作为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在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房地产开发建设条件意见书等中,要增加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有关内容。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项目的绿色星级标准,并在规划许可过程中予以把关,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绿色星级标准要符合房地产开发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建设用地出让、划拨过程中严格落实规划条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验收、评价等环节的监管;绿色建筑的物业管理单位或所有者和使用者要加强建筑运行管理,房产管理部门要对物业管理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研究建立建筑报废拆除审核制度,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拆除大型公共建筑的,还要向社会征求意见。
(五)健全标准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完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标准体系。要研究制订居住建筑节能75%、公共建筑节能65%的设计标准,修订完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方面的技术规范。制定完善住宅、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农村建筑等不同类型绿色建筑的设计、评价等标准,编制绿色建筑区域规划建设指标体系、技术导则等,研究制定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和计价标准。加快制定基于实际用能状况、覆盖不同类型建筑的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完善太阳能集热系统、低辐射镀膜玻璃等绿色建筑相关产品标准。
(六)加快技术研发推广。研究设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科技计划,加快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重点攻克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供热系统智能调控与降耗、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建材、废弃物资源化、环境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技术。符合条件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科研项目,优先列入各类省级科技计划,优先给予成果奖励,优先推荐上报更高层次科技计划和奖励。研究编制并及时更新绿色建筑技术与产品推广目录,政府投资的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优先设计、使用列入推广目录的技术、产品。组织开展省绿色建筑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建设。鼓励各市、县(市)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加快建设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建立绿色建筑技术服务机构。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绿色建筑相关课程。
(七)开展宣传培训。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等,将绿色建筑行动作为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周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倡导绿色消费理念,普及节能知识,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加强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行等人员的培训,将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知识作为相关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的必备内容,提升我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水平。

⑹ 私人资本可以进入哪些领域

2014年12月30日,为进一步扩大公共领域民间投资,最大限度发挥其投资效能和示范带动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这一实施意见为新常态下,推动我市新创业建设新常德可谓意义重大。那么,哪些公共领域民间资本可参与?政府将为民间投资参与公共领域建设提供哪些保障?记者特意就社会关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采访。

在市发改委,记者看到了新出炉的《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从2015年开始,民间资本可参与城镇供水、教育、医疗、污水垃圾处理、水利、公路水路基础设施、工业地产、养老、金融等公共服务领域。

去年9月全省民间投资项目推介暨稳增长扩投资工作会议召开以后,我市立即启动了制订鼓励民间投资优惠政策的有关工作。市发改委按照市政府领导指示,结合常德实际,多次召开座谈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历几个月时间的集思广益和充分酝酿后,拟定了《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在湘政办发66号文的基础上,进行了政策的进一步对接和细化,鲜明体现了我市的力度和特色。实施意见提出,我市还将切实强化民间投资参与公共领域建设的各项保障,建立“绿色通道”机制,不断提高对民间资本的吸引力。

记者从市发改委了解到,我市建立了民间投资项目库,向民间资本发布一批示范性项目。详细情况可点击市发改委网站。到底在哪些领域民间资本可参与?

参与领域

大力支持民间资本城镇供水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供水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革,按照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运行和经营。

推进厂网分离,坚持管网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允许民间资本参与城镇水厂、城镇供水管网、城镇供水加压泵站、城镇二次供水设施等方面改造新建和水源地保护、应急备用水源等项目建设。

支持城镇供水企业拓展供水市场。鼓励城镇供水企业供水范围覆盖周边供水设施落后的乡村,加速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

适度提高城镇供水企业经营利润率。按照国家规定供水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为6%-12%的标准,尽最大可能取略低于上限值。

加速推进“一户一表”改造,实现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和装表到户。

参与领域

大力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教育事业

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合法权益。一是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凡在我市举办的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学校,在依照办学条件核定总规模的前提下,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并与公办学校同期自主招生。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须报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补偿教育成本、优质优价并考虑合理回报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后执行;从事非学历教育的学校收费标准由学校自行制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国家资助政策。民办学校校舍建设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建设规费减免优惠;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排污与公办学校执行相同标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参照公办学校标准执行同等免学杂费政策,由财政按相同标准给予免学杂费补助;对民办学前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视情况给予适当奖补。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1、进行学历教育收取的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捐资办学、出资办学的出资者将所拥有的土地、房屋以不高于原值过户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学校名下,且学校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育教学的,按有关规定免征契税。民办学校用于教育、科研等本身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依法保障民办教师公平待遇。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纳入工资发放,也不得将购买社会保险费的工作交由教职工自己办理。市、县两级政府对民办学校为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逐步给予适当补助并纳入财政预算。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允许参加人事代理的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公办身份教师流动保留身份,双向流动工龄均连续计算。3、鼓励社会捐资助学,拓宽民办教育融资渠道。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民办学校的捐赠支出未超过国家税法规定扣除比例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企业因改制或更名发生资产权属转移的,免收相关过户费和服务性收费;鼓励银行积极办理民办学校非教学资产抵押贷款、学费收费权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产权明晰、办学行为规范、诚信度高的民办学校发放信用贷款;民办学校可利用接受捐赠资金和未分配办学结余资金依法设立基金,并通过合法的基金营运增加办学经费。

参与领域

大力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医疗机构建设

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将民办医疗机构纳入统筹,为民间资本投资办医提供发展空间;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本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规划和准入前提下优先考虑民间资本;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量的限制。

明确重点领域。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在医疗资源薄弱的地方举办医疗机构;鼓励支持民间资本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等医疗机构和医学检验、影像和健康体检咨询等服务机构,以及高新技术、专科特色的医疗机构。

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联合、兼并、托管、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财政、土地等政策支持上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政府性资金可通过参股、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使投资者获得合理收益。民办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等与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相同政策。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机构,确需转变的,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经营性质变更后,按规定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政策。

参与领域

大力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1、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城镇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环卫保洁以及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领域。2、民间资本进入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域,对其设施投入使用后的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情况由受益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单位和个人提供污水处理、垃圾处置劳务所取得的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污水运营企业执行大工业电价。3、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市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建设和现中心城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升级改造。4、建立完善污水收、付费双轨价费机制,即政府收取污水处理费和政府按合同给污水厂处理费用的价费机制。

参与领域

大力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水利设施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河道治理、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库容10万方以下蓄水工程、机电排灌、城乡安全饮水、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等方面工程建设。

民间资本可通过独资、合资、合作、专利技术转让和大型设备设施租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捐资等多种形式参与水利建设。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建设应当依法签订有关协议,涉及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还应按规定办理有关土地手续。

民间资本按规划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可以享受政府财政支持政策、用地用电优惠政策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公开、技术服务、人员培训等服务支持;参与农田水利科学技术研究与咨询服务,可纳入政府采购服务或资助范围。

民间资本管理的农田水利工程供水可以依法收取水费,供水价格在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

民间资本通过建设、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等方式依法获得的水利工程产权和运行管理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参与领域

大力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公路水路基础设施建设

明确准入范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受让、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公路、桥梁、隧道、港口、码头、航道、公路客货运输站场、综合交通枢纽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

公平竞争。全市经营性的公路、水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根据资金实力、建设管理能力、诚信度等条件优先选取投资建设主体,对国资、民资及混合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竞争。

落实支持政策。积极争取民间资本投资的公路、水路基础设施项目获得国家、省各项补助资金支持;鼓励以旅游开发收益或有关产业发展收益等为条件,吸引民资参与相关项目建设。

参与领域

大力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工业地产

明确民间投资工业地产范围为工业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建筑物、附属物,包括工业标准化厂房、物流仓库等。

民间资本投资工业地产建设实行业主制,坚持“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和“政策引导、市场运作、民资为主”的原则,鼓励民间资本采取BT、BOT、TOT、PPP等方式参与工业地产投资,通过建设、持有、运营工业标准化厂房和配套附属设施,采取租赁、转让、出售、入股等方式实现收益。

鼓励和提倡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进入园区标准化厂房集中生产,对入驻企业适当给予租金补贴。

按照《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13〕2号)文件和相关细则,对各区县(市)园区所建满足认定条件的标准化厂房进行补贴。

对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园区标准化厂房的产权登记和首次交易出售、企业租赁标准化厂房的相关税费,按现行政策予以优惠。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公共区域内电网、管网、绿化、亮化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及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标准化厂房的内部配套设施(含道路、水、电、通讯、消防设施、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等)的日常保洁,行使物业管理权利和承担物业管理义务。

参与领域

大力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养老设施建设

开放投资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老年生活服务、医疗康复、服饰用品、营养保健、休闲旅游等养老服务项目建设。

加大扶持力度。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当地政府按建设标准和实际投入使用的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床位补贴,按照实际入住的老年人数给予运营补贴。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接受城镇“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对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按不低于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给予拨付补贴。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其用水、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用电、通信、有线电视收视执行我市最优惠价格,免收有线电视开户费、城区普通宽带一次性连接费。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推动医养融合。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范围;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协作机制,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鼓励医疗机构转型或增设老年护理机构;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意外伤害和长期护理等保险保障。

参与领域

大力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

推进民营银行试点。积极争取民营银行试点资格,重点支持我市大型民营企业发起成立自担风险、业务特色明显的民营银行。对有意愿申办的企业,由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常德市中心支行、常德银监分局进行前期辅导,对其前期申办费用由市财政适当给予补贴。民营银行与其他驻常银行业金融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及优惠政策。

推动农村金融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我市农信社改制和农村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参与高风险农信社风险处置的,允许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阶段性持股比例超过20%;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对各项经营和审慎指标较好、支农特色明显的村镇银行,优先支持其下沉网点,到乡镇设立分支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商业银行跨区域设立营业网点。

支持民间资本投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大型民营企业投资自担风险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典当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鼓励以本市民营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或其他优秀民营企业为主发起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优先支持符合要求的民间资本到贫困区县(市)增设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等方式提高民间资本投资比例;适度放开经营地域范围,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全覆盖,允许市城区范围(含武陵区、鼎城区、常德经开区及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城区范围内开展跨区小额贷款业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推进特许经营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和林权等抵押贷款;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融入资金总额控制在公司资金净额的50%以内;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其提供给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作为一般商业信贷业务计算信贷投放奖励。

积极推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优先支持民间资本到未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区县(市)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合作准入、银行授信、放大倍数及享受优惠政策等方面与国有融资性担保公司享有同等待遇;适当放宽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的准入条件,合理确定放大倍数和授信额度,建立利率风险定价和风险比例分担机制。

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发起新设、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方式投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保险中介等领域。积极支持民间资本发起组建的公司设立粮棉油等农业特色期货交割库。

完善金融业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平台,加快信用网络建设。依托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整合信息资源,加快小机构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步伐,加大对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信托、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的企业和个人信贷业务信用信息采集,并依法合规纳入征信系统,为民间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活动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严格落实法规政策。区县(市)政府要严格执行国省有关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有关政策。金融监管部门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不得变相提高门槛和设置各种隐形障碍。鼓励各区县(市)政府制定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政策,并将其纳入对金融机构的考核和奖励范围。

⑺ 企业中水回用是否有政策补贴,如果有该向哪个国家部门申请

企业废水回收利用有利于环保,这也是国家提倡的并且强制性要求的,国家在这方面加大了财政补贴力度,企业可向环境监察部门申请这项补贴

⑻ 中水处理设施是否应算作水污染治理设施有哪些法律依据

当然是水污染治抄理设施。如江苏省《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规定:“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厂尾水生态处理和中水回用,加强污泥规范化和无害化处置。2010年,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率达到10%以上,污泥规范化处理率达到100%。”。
不过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哪些设施属于水污染治理设施,你可以去当地环保部门咨询,寻求支持。我相信是可以得到支持的,也会给你适当的依据。而且当地环保部门的说法最有效,所谓“县官不如现管”么。

⑼ 求一份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治理方法

送你篇论文的截取部分吧,希望有帮助
用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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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再生水利用规划设想

1、在保证人体健康不受到威胁的前提下,尽可能将污水的处理与回用相结合,逐步提高污水再生回用水平。
2、按照“优水优用、一水多用、重复利用”的原则,将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的中水优先用于绿化、河湖环境和市政杂用,位于城市下游的农业灌溉用水要优先使用处理后的城市污水。
3、中水处理设施的布局应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既体现规模效益,又减少中水管道的投资,对于城市中水管道供水困难的地区,继续鼓励建设中水设施。
4、按照“长远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编制中水回用总体规划,并逐步推进污水再生回用的进程。中水用户的选择按照“先近后远、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扩大中水的用户和用量。

二、北京市区中水回用系统的规划思路

1、 中水处理厂的布局应遵循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既体现规模效益,又减少回用距离。
2、 为节省投资、便于管理,中水处理厂应与污水处理厂合建。
3、根据中水用量及用户分布、各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处理规模和所处地势、供水量与供水距离的关系等因素,初步划定中水处理厂的供水范围。供水范围之外的小区或公建采用小型中水回用设施。
4、为减少中水回用过程中的能量损失,中水处理厂应以城市水系上游及中游的污水处理厂为主;为加快污水回用的速度和进程,中水处理厂应以现状及规划筹建的污水处理厂为主。
5、管道布置应充分考虑供水量和用水点的分布,采用环状与枝状管网相结合的管道布置形式,力求减小供水距离,并保留远期各中水处理厂联网供水的可能性。
6、中水管道的供水能力按高日高时设计计算,并充分考虑远期用水量的增加。
7、在中水供水管道未普及之前,建筑规划较大的小区或公建近期可建设小型中水回用设施。远期中水供水管道实施后再进行水源置换。

三、再生水供水水质

根据现有标准,冲厕、绿化、道路浇洒(清扫)和循环冷却用水水质标准比较接近,Ⅳ类河道水质标准高于生活杂用水和绿化用水的水质标准。为了简化再生水供水管道系统,再生水供水系统宜采用统一的供水水质。由于绿化、道路浇洒及降尘用水都会与人体直接接触,同时为了提高公众对再生水的认同度,再生水的水质应选用较高的标准。经综合比较,再生水供水水质采用《城市污水再生回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 18920)中较高标准作为再生水的水质标准。
农业灌溉用水水质标准应符合《农业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

四、再生水利用规划目标

规划到2010年,中水城市回用率达到25%,达到2.3亿立方米/年;二级退水工业及农业利用率达到25%,达到2.3亿立方米/年;污水综合利用率达到50%,达到4.6亿立方米/年。
规划到2020年,中水城市回用率达到35%,达到3.5亿立方米/年;二级退水工业及农业利用率达到25%,达到2.5亿立方米/年;污水综合利用率达到60%,达到6.0亿立方米/年。
规划远景,中水城市回用率达到45%,达到5.5亿立方米/年;二级退水工业及农业利用率达到25%,达到2.8亿立方米/年;污水综合利用率达到70%,达到8.3亿立方米/年。

第四章 北京市区污水再生回用的用途及需水量预测

根据北京市区的用水结构和特点,北京市区中水主要用于河湖景观用水、绿化用水、建筑冲厕用水、道路浇洒及降尘用水、工业用水五个方面,剩余二级出水作为农业灌溉用水。

一、城市河湖环境用水

按照北京市区地表水水体功能划分,市区河湖水系属于Ⅱ、Ⅲ、Ⅳ、Ⅴ类水体。根据北京市区水系的不同功能及水质标准及再生水可能达到的水质标准,Ⅲ类以上水体的环境用水规划采用清洁水源,即密云水库或官厅水库的水;IV类水体的环境用水采用污水处理厂的深度处理水(即中水);V类水体的环境用水采用污水处理厂的二级出水。
1、需水量标准:
补水采用2cm/日(合200 m3/hm2/日)。换水采用:清水、中水每年8次,每次换水1m深;规划湖泊的换水次数为2次,每次换水1m深。
2、规划河湖面积:
北京市市区范围内有通惠河、凉水河、清河、坝河等四条主要河道及20多条较大支流,河道总长344km,现状湖泊27个,水面面积707公顷。
规划对北二环水系、三环水系通过截污、清淤、水利设施改造、绿化美化等工作进行全面综合治理。规划实施后,城市河道水体基本还清,水面面积进一步扩大,达到1506 hm2。
规划新增湖泊(含湿地)1411公顷,现状及规划湖泊总面积达到2118公顷。
北京市城市河湖水系规划实现后,总水面面积将达到3624hm2。
3、城市河湖环境用水量预测。
根据北京市区水系的不同功能及水质标准,规划考虑Ⅲ类以上水体的环境用水采用清水,即密云水库或官厅水库的水;Ⅳ类水体的环境用水采用污水处理厂的深度处理水(即中水);Ⅴ类水体的环境用水采用污水处理厂的二级处理水。
市区城市河湖需补清水8266万m3/年(补水6054万m3/年,换水2212万m3/年);需补深度处理水(即中水)12297万m3/年(补水7865万m3/年,换水4432万m3/年);需补二级处理水11266万m3/年(补水8843万m3/年,换水2423万m3/年)。 深度处理水(即中水)日需要量33.6万m3/日。

二、城市绿化用水

1、北京市城市规划绿地
根据《北京市区绿地系统规划》,市区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区绿地、道路绿地等。各种不同性质的绿地如下表所示:

北京市规划城市绿地统计表

序号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现状面积(公顷) 规划面积(公顷)
1 G1 公共绿地 5512.48 15864.87
2 G2 生产绿地 326.51 659.84
3 G3 防护绿地 4568.85 5681.47
小 计
10407.84 22206.18
4 G4 居住绿地 2180 5656.66
5 G5 附属绿地 8564.06 10243.69
(含道路绿地)
合 计 21152 38106.53

2、绿化需水量标准
根据不同性质绿地的乔木、灌木、花卉草坪的分布比例及其需水量特点,确定绿化用水量标准如下:

规划年需水量 最高月需水量系数 最高月平均日需水量 最高日需水量
公共绿地 2700 0.22 20 20
单位附属绿地 2700 0.2 18 20
居住区绿地 2700 0.2 18 20
道路绿地 2700 0.2 18 20
防护绿地 1800 0.17 10 10

3、绿化需水量预测

绿化需水量表

规划面积 年需水量标准 年需水量 最高月需水量系数 最高月需水量 最高日需水量标准 最高日需水量
hm m3/hm 万m3 万m3 m3/hm.d 万m3
公共绿地(含生产绿地) 16525 2700 4462 0.22 981.6 20 33.05
单位附属绿地 7184 2700 1940 0.2 388 20 14.37
居住区绿地 5657 2700 1527 0.2 305.4 20 11.31
道路绿地 3060 2700 826 0.2 165.2 20 6.12
防护绿地 5681 1800 1023 0.17 173.9 10 5.68
合计 38107 9778 2014.1 70.53

根据上表计算结果,北京市区绿地年需水量约9778万m3,最高月需水量为2014万m3,最高日需水量为70.53万m3。

三、道路浇洒及洗车用水

1、需水量标准:
道路浇洒用水量指标:道路冲刷1.0升/平方米.日,每日1次;喷雾降尘用水量0.25升/平方米.日.次,每日2次;总用水量1.50升/平方米.日。
洗车用水量指标:采用电脑自动清洗,平均15升/辆.次。
2、道路浇洒用水量预测
道路总面积(含边缘集团)为164.4平方公里,其中路板面积按道路总面积的50%计算,为82.2平方公里,按道路冲刷及喷雾降尘用水量标准1.5升/平方米.日计算,道路浇洒用水量为12.33万立方米/日,道路浇洒一般在4月1日至10月31日作业(210天),年需水量约2589万立方米/年。
3、洗车需水量预测
规划北京市区机动车拥有量为300万量,再考虑每年1000万车次进京,按每辆车每10天冲洗1次,洗车用水量为179万立方米/年,合4910立方米/日。

四、建筑冲厕用水

1、建筑冲厕需水量标准
住宅冲厕用水量标准采用0.4-1.4L/(m2.d);公共建筑冲厕用水量标准为1.2-2.8L/(m2.d)。
2、建筑冲厕需水量预测

北京市区各类建筑冲厕用水量
建筑类型 比例(%) 远景建筑面积(万m3) 冲厕用水量标准(L/m2.d) 冲厕用水量(m3/.d))
一类居住 1.3 363.98 0.8 2911.84
二类居住 94.68 26456.45 1.2 317477.4
中小学托幼 4.02 1122.57 1.3 14593.41
居住建筑合计 100 27943 334982.65
办公建筑 19.42 3323.33 2.7 89729.91
商业金融 49.12 8178.02 2 163560.4
文化娱乐 6.06 1008.3 1.6 16132.8
体育 2.18 362.56 2.4 8701.44
医疗卫生 5.06 843.17 2.8 23608.76
教育科研 18.02 2999.28 2.2 65984.16
其他公建 0.14 23.34 2 466.8
公共建筑合计 100 16738 368184.27

北京市区远景居住建筑的冲厕用水量为33.50万m3/.d;远景公建建筑的冲厕用水量为36.82万m3/.d,总冲厕用水量为70.32万m3/.d,每年需要再生水约2.57亿m3。

五、工业低质用水

由于北京市未来的工业结构调整,工业用水大户的搬迁改造及工业用水内部重复利用水平的提高。工业低质用水量不断减少。规划考虑再生水为第一热电厂、第二热电厂、太阳宫电厂、草桥热电厂、三河热电厂提供循环冷却水。其中华能热电厂、第一热电厂直接使用二级出水,其余使用深度处理水。深度处理水年需水量3976万立方米/年,高日需水量为12.9万立方米/日。

六、农业灌溉用水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二级出水部分深度处理后回用于城市,剩余部分二级出水排入清河、坝河、通惠河、凉水河四条河道,再通过现状灌渠,灌溉位于市区下游的丰台区、朝阳区、大兴县以及通州区的农田。
1、农业灌溉用水量标准:
根据不同农作物,并采用节水灌溉方式,采用 260-400立方米/(亩.年)。
2、农业灌溉用水量:
通惠河流域农业灌溉可利用二级出水1.42亿立方米/年;坝河流域农业灌溉可利用二级出水0.04亿立方米/年;清河流域农业灌溉可利用二级出水0.09亿立方米/年;凉水河流域农业灌溉可利用二级出水0.47亿立方米/年。
北京市区污水处理厂剩余二级出水用于农业灌溉,每年用水量约2.01亿立方米/年。

第五章 北京市区中水回用系统规划方案

一、中水回用的远景规划及中水处理厂的远景规模

在应用地理信息系统(GIS)进行需水量的统计与分析的前提下,北京市区污水回用应在已确定的污水处理厂布局的基础上,以各污水处理厂为中心,综合考虑远景中水用户的分布、中水用水量、回用距离、地形地势情况等因素,划定各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的范围,并确定中水的处理规模。

规划市区远景再生水用途及需水量表
用途 年需水量(万m3/年) 高日需水量(万m3/日)
河湖景观 12297 33.69
城市绿化 9778 70.53
道路浇洒 2589 12.33
洗车 179 0.49
建筑冲厕 25667 70.32
工业低质水 3976 12.9
合 计 54486 200.26

三、中水管网系统规划

中水供水区域的划分:由于西部高程过高,所以将西部五里坨供水区域独立出整个管网;由于门头村污水处理厂规模较小,规划供水量5000m3/d,仅满足其服务区内用水,对整个管网没有贡献,所以将门头村供水区域独立出整个管网;规划肖家河污水处理厂出水全部供给河道用水,所以将肖家河污水处理厂独立出整个管网。根据北京市西高东低的地形特点,按照高程基本相同的原则将整个管网划分为四个中水系统,市区西部中水系统:首钢、吴家村、田村路、万泉庄供水分区;市区南部中水系统:卢沟桥、郑王坟、小红门、方庄供水分区;市区东、中部中水系统:第六水厂、高碑店、东坝、酒仙桥供水分区;市区北部中水系统:北小河、北苑、清河供水分区。四个中水系统之间采用弱连接。
水处理厂及中水处理厂,规划供水量5000立方米/日,仅满足其服务区内用水。
北京市中水管道系统计算图

第六章 政策与法规的配套建设

污水再生利用是一项大的系统工程,除了要修建中水处理设施和中水管道外,还要有政策法规保障和必要的管理措施,以保证再生水利用事业的健康发展。
1、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及法律体系,制定《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
建议建立污水再生利用系统方面完整、系统的管理体系。建立污水再生利用方面的专门机构或部门,管理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和管道系统,负责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的验收、运行及收费、水质监督等。由城市节水部门核定用水计划、用水定额,负责监督执行,并行使行政处罚权。
建议建立污水再生利用方面完整、系统的地方性法律体系,即《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法律体系包括总则;污水再生利用的用途;管理部门和机构;用水定额的确定;水质管理;规划设计的审批;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的建设和验收;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的运行管理;违法处罚办法等内容。
2、建立对城市再生水产业的投资鼓励政策及特许经营权制度
建立对再生水产业投资鼓励政策,促进污水再生回用产业的发展。一方面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贴息贷款等手段实现,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为污水再生利用产业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实现。具体而言包括:促进、增加再生水产业的政府投入;实行污水再生回用产业的扶植政策,在用地、税收、贷款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对城市再生水产业实行许经营权制度,保证其投资回报的长期性、稳定性,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
3、建立完善的收费体系、拓展资金来源。
建议建立再生水的收费体系。对具有公益性的城市河糊环境用水、绿化隔离地区的绿化用水、道路浇洒用水建议通过提高污水处理费的方式收取。对其他再生水用户实行计量收费。
城市河糊环境用水、绿化隔离地区的绿化用水、道路浇洒用水具有公益性,经计算,这部分用水约占总用水的37%左右。这部分用水无法由确定的用户承担用水的费用,因此建议通过提高污水处理费的方式收取,约提高污水处理费0.25元左右。用于公益性质的再生水主要目的是增加城市水面面积,提高城市绿化面积,提高城市水环境、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小气候,其收益者是具有不确定性的全体公民,因此由全体公民共同承担公益性再生水费用也是科学合理的。
建议在污水再生利用的利期阶段,采用政府以资本金的方式投入建设资金,或者通过提高污水处理费的方法筹集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及管道系统的建设资金,并且通过不断扩大供水规模,增加中水收费,再投入建设资金不断扩建回用设施、完善管道系统,实现滚动式发展的模式。
合理利用水资源费,世界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长期国债资金等,全方位拓展污水再生利用的启动资金、补充建设资金的不足,并通过再生水收费实现还贷、建设和发展。

⑽ 石家庄2014政府44号文件关于修改取暖设施的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石政函〔2014〕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已经2014年5月8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要依据市减排计划,认真制定本地区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并于2014年6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局。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0日

石家庄市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为做好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根据《石家庄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石家庄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石家庄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下降10.4%、14.3%、14.7%、13.3%,分别控制在19.9032万吨、1.3174万吨、17.1692万吨、23.1069万吨以内,力争提前一年完成石家庄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二、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分析

(一)社会经济发展预测

1.GDP增速及增量

2013年我市GDP为4900亿元,预计2014年GDP增速为10%左右。

2.工业增加值

7个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增量

据市统计局快报数据,我市7个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呈逐年递增的趋势,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我市7个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分别为364.71亿元、371.56亿元、410.38亿元、453.97亿元、555.01亿元,2009-2013年,7个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增长率分别为17.53%、25.05%、9.67%、1.88%、9.46%、10.62%、18.21%,平均增长率为13%,由此预计2014年我市7个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为627亿元。

9个重点氨氮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

据市统计局快报数据,我市9个重点氨氮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我市9个重点氨氮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分别为536.16亿元、560.68亿元、594.84亿元、670.93亿元、603.2亿元,2009-2013年增长率分别为19.74%、30.22%、7.76%、19.49%、6.09%、12.79%、-0.02%,平均增长率为13%,由此预计2014年我市9个重点氨氮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为681亿元。

3.城镇常住人口

2013年国家核定我市城镇常住人口548.70万人,参照2013省核定我市年城镇人口增长率3.65%,2014年末城镇常住人口568.73万人,比2013年增加20.03万人。

4.能源消费

(1)煤炭消耗增量

按市统计局公报数据,2012年我市全社会煤炭消费量6007万吨,按照石家庄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014年全市GDP增速为10%,单位GDP能耗下降5.6%,预计新增煤炭消费量约230万吨。

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削减1500万吨煤炭工作方案》和《石家庄市削减1500万吨煤炭任务分解方案》要求,2014年煤炭消费量在2012年基础上削减700万吨,2014年全社会煤炭消耗量控制在5307万吨。

(2)电力煤炭消费增量

2014年,我市无新增电力企业,全市现有电力企业燃煤量与2013年基本持平。2014年,预计电力煤炭新增量为0万吨。

(二)水污染物新增量预测

1.化学需氧量新增量

根据《“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行业宏观核算,造纸及纸制品制造业化学需氧量新增量860吨;纺织业新增量380吨。其他行业化学需氧量新增量3200吨。

城镇生活化学需氧量新增量:

E生活COD=(P2014人口-P2013人口)*e综合*D*10-2=4752吨。

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新增量0吨,不增加化学需氧量新增量。

因此,2014年化学需氧量新增量为9192吨。

2.氨氮新增量

根据《“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行业宏观核算,造纸及纸制品制造业氨氮新增量86吨;纺织业氨氮新增量72吨。其他行业氨氮新增量515吨。

城镇生活氨氮新增量:

E生活氨氮=(P2014人口-P2013人口)*e综合*D*10-2=585吨。

农业源氨氮新增量0吨,不增加氨氮新增量。

因此,2014年氨氮新增量为1258吨。

(三)大气污染物新增量预测

1.二氧化硫新增量

(1)电力行业

2014年,全市电力企业燃煤量预计与2013年持平,不增加二氧化硫排放量,电力行业新增量0吨。

(2)冶金行业

2014年,全市冶金行业产量预计与2013年持平,不增加二氧化硫排放量,冶金行业新增量0吨。

(3)其它行业

2012年我市全社会煤炭消费量6007万吨,电力、冶金行业新增燃煤量0万吨,2014年煤炭消费量在2012年基础上削减700万吨,其它行业燃煤量预计与2013年持平,二氧化硫新增量0吨。

(4)淘汰落后产能等量替代增量

根据2014年减排计划,我市淘汰落后产能等量替代增量约2780吨(此数据有待国家最后认定淘汰落后产能减排量确定)。

因此,预测我市2014年二氧化硫新增量为2780吨。

2.氮氧化物新增量预测

(1)电力行业

2014年,全市电力企业燃煤量与2013年持平,预计不增加氮氧化物排放量,电力行业新增量0吨。

(2)水泥行业

2014年,我市水泥熟料及水泥产量与2013年持平,预计不增加氮氧化物排放量,水泥行业新增量0吨。

(3)其它行业

2012年我市全社会煤炭消费量6007万吨,电力、水泥行业新增燃煤量0万吨,2014年煤炭消费量在2012年基础上削减700万吨,其它行业在燃煤量预计与2013年持平,其它行业氮氧化物新增量0吨。

(4)淘汰落后产能等量替代增量

根据2014年减排计划,我市淘汰落后产能等量替代增量约为550吨(此数据需要根据国家最后认定淘汰落后产能减排量确定)。

(5)交通运输行业

根据我市2013年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增长情况,预测我市2014年机动车新增氮氧化物7500吨。

因此,我市2014年氮氧化物新增量为8050吨。

综上,2014年我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分别为9192吨、1258吨、2780吨、8050吨。

三、重点减排项目

全力推进《石家庄市2014年碧水工程实施方案》、《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14年工作方案》和市政府与各县(市)、区签订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重点减排项目建设工程。

(一)水污染重点减排项目

1.强力推进污水处理厂新建、升级改造、配套管网及中水回用工程

(1)市水务局、水务集团负责,确保石家庄市桥东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量;2014年12月底前,确保石家庄市桥西污水处理厂(一期)升级改造工程通过验收;2014年12月底前,完成良村南污水处理厂验收工作。

(2)高新区管委会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主体工程。

(3)正定新区管委会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正定新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并投入试运行。

(4)井陉县政府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井陉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工程、新建管网工程并投入使用,增加处理水量。

(5)栾城县政府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石家庄装备制造基地绿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新建管网工程并投入使用。

(6)行唐县政府负责,2014年10月底前,完成行唐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并投入试运行;2014年12月底前,完成行唐县玉城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工程并投入运行。

(7)灵寿县政府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灵寿县污水处理厂扩建、升级改造、配套收水管网及中水回用管网工程并投入使用。

(8)高邑县政府负责,2014年9月底前,完成高邑县污水处理厂新建管网工程并投入使用,增加处理水量。

(9)赞皇县政府负责,2014年10月底前,完成赞皇县皇明污水处理厂扩建污水管网工程并投入使用,增加处理水量。

(10)平山县政府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温塘西柏坡温泉城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及配套管网工程。

(11)无极县政府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无极县城市综合污水处理厂扩能及新建收水管网工程并投入运行;2014年12月底前,完成无极县城市综合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并投入试运行。

(12)深泽县政府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深泽县城南污水处理厂一期及配套管网工程并投入试运行。

(13)元氏县政府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元氏县槐东污水处理厂建设及配套管网工程。

(14)赵县政府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赵县清源污水处理厂(一期)升级改造工程并投入运行。

(15)藁城市政府负责,2014年10月底前,完成藁城市水处理中心新建配套管网及中水回用工程并投入使用,增加处理水量并确保中水使用量。

(16)晋州市政府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晋州市第二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

(17)新乐市政府负责,2014年10月底前,完成新乐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建设及配套管网工程并投入试运行。

各相关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负责,积极推进本辖区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提高中水回用比例。

2.加强现有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行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水务局、水务集团负责,全面落实污水处理厂第三方运营管理,推行污水处理厂运行数据审核制度。确保现有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完善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施和中控系统,严格执行在线设施验收制度和在线数据联网制度,要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通过有效性审核,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保存满足国家减排核查要求,保持相关历史记录一年以上。

3.抓好重点工业企业污水治理工程

(1)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负责,2014年9月底前,完成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炼化分公司炼油污水处理厂异地改造工程。

(2)藁城市政府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华北制药集团环境保护研究所(三废治理中心)废水深度处理和厌氧改造工程。

(3)赞皇县政府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物药业三厂废水深度治理工程或全厂关闭。

(4)栾城县政府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废水治理工程、河北圣雪大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链霉素污水微波处理及土霉素污水深度处理工程。

4.深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工作

(1)市畜牧水产局牵头,市财政局、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继续大力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2014年,利用市财政及其他国家专项补贴资金,支持200个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程,11月底前通过市畜牧局、财政局、环保局联合验收,逐步实现畜禽粪污减量化、无害化、生态化、资源化。

(2)灵寿县政府负责,2014年11月底前,完成灵寿县景辰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灵寿县荣兰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灵寿县喜庆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河北海燕农牧有限公司、灵寿县振方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等重点畜禽养殖场(小区)雨污分流、干清粪、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程。

(3)行唐县政府负责,2014年11月底前,完成行唐县侯家庄养殖场、行唐县林华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行唐县长健养殖场(原行唐县长健奶牛养殖场)、行唐县大为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原行唐县大力生态养牛场)、行唐县兴民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原行唐县兴民奶牛养殖场)、行唐县南凹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行唐县二进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行唐县北协神奶牛养殖合作社、行唐县磁河庄奶牛小区、行唐县希望奶牛小区雨污分流、干清粪、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程。

(4)晋州市政府负责,2014年11月底前,完成河北双鸽美丹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规模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污染防治工程。

(二)大气污染减排重点项目

1.强力推进“四个行业”污染治理工作

(1)电力行业治理

①市建设局负责,2014年8月底前,完成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三厂、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二厂南厂区的供热替代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在供热替代工作完成的情况下,2014年11月15日前,完成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三厂全厂拆除关闭工作、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二厂南厂区5#机组拆除及全厂关闭工作。

②长安区政府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河北华电石家庄热电有限公司21#机组脱硫增容改造工程;2014年10月底前,完成河北华电石家庄热电有限公司12#、13#、14#机组烟气脱硝治理、拆除烟气旁路、脱硫增容改造,22#机组脱硫增容改造工程。

③新华区政府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二厂1#、2#机组脱硫增容改造工程。

④高新区管委会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电煤气公司1#、2#、3#、4#机组脱硫增容改造及烟气脱硝治理工程。其中,确保所有机组7月1日后,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国家新颁布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

⑤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炼化分公司1#、2#、3#机组烟气脱硝治理、脱硫增容改造工程。

⑥井陉县政府负责,2014年8月底前,完成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安电厂3#、4#机组烟气脱硝治理、脱硫增容改造工程;2014年11月底前,完成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安电厂1#机组烟气脱硝治理、脱硫增容改造工程;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安电厂2#机组烟气脱硝治理、脱硫增容改造工程。其中,确保所有机组7月1日后,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国家新颁布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

⑦栾城县政府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河北宏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4#、5#机组脱硫增容改造工程,完成河北华电石家庄裕华热电有限公司1#机组烟气脱硝治理、拆除烟气旁路、脱硫增容改造工程;2014年10月底前,完成河北华电石家庄裕华热电有限公司2#机组脱硫增容改造工程。

⑧平山县政府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河北西柏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4#机组烟气脱硝治理工程,完成河北西柏坡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6#机组烟气脱硝治理、拆除烟气旁路工程。

⑨高邑县政府负责,完成河北华辰淀粉糖有限公司1#、2#机组拆除烟气旁路工程。

⑩赵县政府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赵县赵州热电有限公司1#、2#、3#机组拆除烟气旁路、脱硫增容改造工程;完成河北兴柏药业集团有限公司1#机组脱硫增容改造工程;完成河北兴柏药业集团有限公司2#机组拆除烟气旁路、脱硫增容改造工程;完成河北赵州利民糖业集团有限公司1#机组脱硫增容改造工程。

藁城市政府负责,2014年10月底前,完成藁城天意热电有限公司1#、2#、3#、4#机组拆除烟气旁路、脱硫增容改造工程;完成河北吉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1#、2#机组拆除烟气旁路、脱硫增容改造工程。其中,确保所有机组7月1日后,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国家新颁布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

新乐市政府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石家庄新乐东方热电有限公司1#机组拆除烟气旁路、脱硫增容改造工程;完成石家庄新乐东方热电有限公司2#机组烟气脱硝治理、拆除烟气旁路、脱硫增容改造工程。

鹿泉市政府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河北华电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2#机组拆除烟气旁路工程;完成鹿泉市曲寨热电厂1#机组烟气脱硝治理、脱硫增容改造工程;2014年12月底前,完成石家庄双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2#机组脱硫增容改造工程或全厂关停。

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制最新要求,2015年京津冀地区所有火电企业全部执行特别排放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要分别控制在50mg/m3、100mg/m3、20mg/m3以下,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年底前完成所有火电企业烟气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工程,确保按期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2)钢铁行业治理

①井陉矿区政府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石家庄佳正实业有限公司1#烧结机拆除烟气旁路工程。

②赞皇县政府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赞皇县德众钢铁有限公司1#烧结机拆除烟气旁路工程。

③高邑县政府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石家庄天力金属有限公司1#烧结机拆除烟气旁路工程。

④藁城市政府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藁城市鑫旺铸造有限公司烧结机拆除烟气旁路工程;完成藁城市宏森熔炼铸造有限公司烧结机拆除烟气旁路工程。

⑤平山县政府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河北钢铁集团敬业钢铁有限公司1#-9#烧结机拆除烟气旁路工程;完成河北钢铁集团敬业钢铁有限公司8#、9#烧结机烟气脱硫治理工程。

(3)水泥行业治理

①灵寿县政府负责,2014年3月底前,完成灵寿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水泥熟料生产线烟气脱硝治理工程。

②井陉县政府负责,2014年3月底前,完成河北鼎星水泥有限公司1#水泥熟料生产线烟气脱硝治理工程。

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确保日产2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生产线脱硝工程稳定运行,提升脱硝设施的运营管理水平,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

(4)玻璃行业治理

行唐县政府负责,2014年9月底前,完成石家庄玉晶玻璃有限公司1#燃煤窑炉烟气脱硝治理工程;2014年底前,完成石家庄玉晶玻璃有限公司2#、3#、4#燃煤窑炉烟气脱硝治理工程和4座燃煤窑炉煤改气工程。

各相关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负责,按照《石家庄市钢铁水泥电力玻璃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推进“四个行业”脱硫、脱硝治理工程进度,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加强“四个行业”所有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监管,提升综合运行效率,确保形成稳定的减排能力。

2.积极推进集中供热替代工程

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负责,积极推进本辖区集中供热替代分散燃煤锅炉工程。

3.继续推进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市环保局、商务局、财政局、交管局配合,2014年底前全部淘汰我市市区营运“黄标车”。各县(市)和矿区政府负责,2014年底前全部淘汰本辖区内营运“黄标车”。市交管局牵头负责,市环保局、商务局、财政局配合,2014年底前全部淘汰我市非营运“黄标车”。市“黄标车”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办淘汰“黄标车”工作。市交管局负责“黄标车”限行工作,自2014年1月1日起,“黄标车”、“无标车”禁止进入市区三环路(含)及县(市)建城区行驶。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市能源办配合,2014年底前按照国家要求完成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升级替换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合理分解减排指标

综合考虑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十二五”前三年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将省下达的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政府,同时按照责任部门将负责的减排工程项目及减排量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确定的各县(市)、区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重点减排项目、市政府部门减排任务(详见附件)。

(二)促进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及运行

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98号)、《2014年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75%以上,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80%以上,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5%以上。

(三)严格执行国家落后产能淘汰政策

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等产业政策,市工信局牵头负责,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和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装备名单,淘汰时限,并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和相关企业,明确具体的退出时间表,按期淘汰到位,完成国家和省下达年度淘汰产能目标计划。

对未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区,严格控制国家、省和市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对未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新增建设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予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已颁发的要依法收回;环境保护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被当地政府责令关闭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其停止供电。对虚假淘汰行为,市监察局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控制新增排放量

严格控制电力、钢铁、水泥、焦化、化工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量,日常督察中发现的部分企业由于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导致的污染物非正常排放量,涉及相关县(市)、区将实施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并扣减所在县(市)、区年终对县(市)、区委书记综合考核评价中环境保护指标分值。有效控制经济增速目标带来的新增量,保障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五)完善污染减排表彰奖惩机制

落实污染减排责任“一票否决”制度,以充分调动各个县(市)、区及市政府相关部门的积极性,确保减排任务顺利完成。对列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重点减排项目实行月调度通报制度,每月以市环保领导小组文件通报重点减排项目进度,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县(市)、区,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县(市)、区和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实行建设项目禁(限)批,并取消授予该地区、单位及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环保方面的荣誉称号。

五、可达性分析

根据各县(市)、区“十二五”减排工程安排,在强化结构减排、深化工程减排、实化管理减排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大政协监督、环保部门综合管理、发改、财政、统计、工信、建设、水务、商务、畜牧、交管、交通等部门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污染减排体系。突出抓好污水处理厂和电厂、钢厂、水泥厂脱硫、脱硝工程的招商引资工作,并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努力开辟多元化的环保项目建设投融资渠道,能保障减排项目如期完成。我市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共可实现削减化学需氧量14943.93吨,削减氨氮1720.58吨;削减二氧化硫29349.07吨,削减氮氧化物31212.24吨。预计我市2014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污染物排放总量同比2010年分别比2010年下降11%、15%、15%、14%,可以提前一年完成石家庄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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