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急急急急!锅炉水处理操作规程和岗位考核制度
1、水处理作业人员必须执行国家有关锅炉水处理工作的安全规定,严格执行锅炉水处理运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精心操作,确保锅炉水处理安全运行,对因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承担责任。
2、水处理作业人员必须熟知各设备、仪器的操作程序,了解各步骤的目的及控制标准,并严格按标准进行操作。软化水作业严格遵守«软化水设备运行规程»及操作规程,防止误操作。
3、水处理作业人员在水处理及化验分析中严格执行«动力公司水处理工操作规程»,确保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
4、锅炉发生停水、停电或爆炸等紧急操作时,水处理作业人员应当执行《锅炉房停水、停电或爆炸应急预案》的规定。
5、锅炉废水、废液控制必须执行«锅炉烟尘、废气及废水控制办法»的规定,执行锅炉水处理工HSE操作规程和岗位规范。
6、作业人员在进行水化验必须执行GB1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锅炉经济运行。
7、锅炉发生一般事故等异常操作时,水处理作业人员应当执行《锅炉事故处理规程》的规定。
8、作业人员应执行«锅炉水处理工作业指导书»的规定。
9、水处理作业人员应提高事故预防能力,发现锅炉有异常现象或危及安全时,应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拒绝执行有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禁止在有害安全环境隐患的情况下进行工作。
10、操作指南:
(1)、水处理室试剂品应有标签注明,摆放整齐,妥善保管。化验分析中的腐蚀性标准溶液要分类存放,使用时不能洒落,用完后放回原处。
(2)、炉水取样要先冷水,后放炉水;阀门开启适当,防止烫伤;锅炉水处理化验时在化验分析过程中,对分析仪器及玻璃器皿要轻拿轻放,防止玻璃器皿破裂而划伤手指。
(3)、水质化验要认真细心,保证进炉水质量。在锅炉水处理过程中,如若有再生液洒或分析液到皮肤上,应立即用清水冲洗,再反复用碱水和清水反复冲洗即可。
(4)、启动泵系统时,应防止触电。检查及检修设备时,应确保断开电源。对转动设备巡查,要保持安全距离,防止设备伤人。进入工作现场进行作业或巡回检查设备时,防止触电、设备伤人。
(5)、在水处理及化验分析中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工业硫酸稀释过程中,应佩带好耐酸碱防护用品,防止硫酸洒出,发生意外烫伤事故、设备事故。
(6)、锅炉水处理设备在运行时,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设备超压运行发生人孔泄露造成人员伤害事故。如遇超压后,应迅速关闭进水阀门,防止水喷洒。
(7)、在水处理设备运行过程中,如进水处理设备失效再生时,要挂上停用牌,防止误操作。
(8)、当氢离子交换器运行出水碱度≥2.5mmol/l,硬度≥5.0mmol/l时为失效,应停运进行再生处理.当钠离子交换器运行出口硬度≥0.03mmol/l时停运,进行再生处理.
(9)、交换器再生时一定要调好再生流量约35T/H,然后才启动计量泵,加酸时一定要注意浓度不超过0.8%,加盐时要注意浓度在5%--8%,再生产生的废液保证其PH值在6—9之间方可排放。认真做好离子交换器的清洗还原工作,努力降低损耗,保证锅炉给水合格。
(10)、作业人员开关阀门时必须缓慢开动阀门,待流量稳定后才可继续开大,特别是反洗时尤其要注意,以免使低部石英砂发生乱层现象或冲坏中间装置。
(11)、锅炉水处理人员必须执行«软化水设备运行规程»,每小时对生产的软化水、锅炉炉水、除氧水进行硬度、碱度、氯离子及PH值大小的分析,并将化验结果及变化情况报告司炉工,由司炉工调整参数,保证锅炉水质及蒸汽品质符合GB1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
(12)、将氯离子的化验分析废液集中收集,待采暖期结束后进行Gr6+--Gr3+还原处理,并将处理后的废液送往宝鸡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检测,其余分析废液,稀释后排入冲渣沟.11、工作结束,整理、清洁仪器,打扫卫生,填写交接班记录。
❷ 锅炉房软化水处理流程
软化水制取设备的再生流程,首先要已知你所使用的是顺流再生或逆流再生设备,因顺流或逆流再生工艺不同,所要控制程序也不同。再者你应该有设备的使用说明书了,你按使用说明书操作就是了...。一杰水质
❸ 锅炉房安全管理制度
锅炉岗位责任制
一、 锅炉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 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部门关于锅炉使用管理方面的
有关法律法规和锅炉操作规程。 (二) 全面负责锅炉使用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 负责制订和落实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 (四) 负责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检验工作,保证锅炉安
全经济运行。
(五) 负责司炉、水质化验工等人员的政治思想、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
考核工作。
(六) 解决锅炉房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如不能解决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
告。
(七) 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锅炉使用管理情况。 (八) 完成本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 锅炉班组长岗位责任制
(一) 在生产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锅炉班的管理工作。
(二) 熟悉国家锅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锅炉房的各项规章制度,确
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三) 负责本班人员技术指导、工作安排和考勤工作。
(四) 组织本班组人员做好供汽(热水、高温导热油)、设备安全运行和锅
炉房卫生等工作,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做好各种运行记录。
参考资料:http://wenku..com/link?url=C7Kep5Q0XdkNjPmy_-8T7ZRdL-sR8KfRz3oTAo-ZgEbV65uM7WT5vUCg49k-phLgzWbu_j2dDZJy
❹ 矿井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能力450m3/h,现在处理水量为矿井总排水量,约100m3/h。如何测试其最大处理能力呢
暂时收集,然后集中排放,
❺ 锅炉房管理制度
锅炉房管理制度
一、司炉人员须持有司炉操作证,并严格依照操作规程操作。内
二、非司炉人员容一律不准进入锅炉间。
三、严禁在锅炉房内及其附近堆放易燃、易爆品,不允许在锅炉房内洗晒衣物。
四、严守工作岗位,未经允许不准离开,不得擅自离岗。
五、做好锅炉日常维修保养工作,严禁锅炉及附近设备带故障操作,做好维护检查登记工作。锅炉设备巡回检查时应注意:
1、压力、温度、水位表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燃料输送系统是否正常,燃料供应情况是否正常。
3、送风机、引风机运转是否正常,档板位置是否适宜。
4、给水系统中水箱情况是否正常,水泵运转状况和给水调节伐、逆水伐的工作状况是否正常。
5、排污伐和管道有无异常情况。
6、各类伐表工作是否正常。
7、本体受压件有无渗漏、变形等异常情况。
8、检查各转动机械的润滑油系统是否需补充润滑油。
六、如遇事故发生,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待事故处理完毕后方可操作。
七、上班期间不准喝酒,如发现喝酒或有病,由主管负责人采取措施,另行指派合格人员代班。
八、做好锅炉房内的清洁卫生工作。
❻ 锅炉房司炉工和其他工种怎么配置国家在这方面有没有硬性规定 急~~各位大虾们帮帮忙~不胜感激
燃煤锅炉:
每班配置司炉工4人(主操1人,副操3人),水处理工1人,辅助工2~6人(主要负责送煤除渣,具体要看你送煤是机械送煤还是人工送煤)
燃油锅炉:
每班配置司炉工3人(主操1人,副操2人),辅助工1人,水处理工1人
锅炉房配置专职管理人员1人,锅炉维修工2~4人
❼ 锅炉房安全检查内容
锅炉安全附件的检查
(1)安全阀
①每台锅炉至少装2个安全阀(不包括省煤器安全阀),铅直安装并安装在锅炉的最高位置,保证排气畅通,并引至安全地点
②安全阀每年至少检验、定压一次,铅封完好,做好记录并签名
③每月自动排放试验一次,做好记录并签名
④每周手动排放试验一次,做好记录并签名
(2)水位表
①水位表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示(红杠),水位表的下部可见边缘比最低安全水位至少低25mm,上部可见边缘比最高安全水位至少高25mm,正常水位在水位表中间
②水位表与锅筒之间的汽水连接管上装有阀门,锅炉运行进阀门必须处于全开位置
③水位表灵敏、可靠,每班至少冲洗一次水位表,不得形成假象
④玻璃管式水位计应有防护装置(如防护罩、快关阀等),但不得影响正常观察水位
(3)压力表
①锅炉必须装有与锅筒(锅壳)蒸汽空间直接相连接的压力表。
②根据工作压力选用压力表的量程范围,一般应在工作压力的1.5~3倍。
③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表的刻盘上应划有最高工作压力红线标志。
④最高工作压力小于2.5Mpa的锅炉,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级,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压力表精度不低于1.5级
⑤压力表与筒体之间的连接管上装有三通阀门,且功能有效,以便吹洗管路、卸换、校验压力表
❽ 国家关于锅炉房安全的规定吗
发布单位】劳动人事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8-01-03
【生效日期】1988-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一九八八年一月三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锅炉房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设置下列锅炉的工业及生活用锅炉房:
(1)额定蒸发量≥1吨/时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
(2)额定供热量≥240×10的四次方大卡/时的热水锅炉。
设置额定蒸发量<1吨/时的蒸汽锅炉或供热量<240×10的四次方大卡/时的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本规则不适用于电力系统的发电网锅炉。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锅炉房的设计建造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锅炉房建造前使用单位须将锅炉房平面布置图送交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否则不准施工。
第四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按《锅炉使用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第五条 在用锅炉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未取得定期检验合格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第六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锅炉本体和安全保护装置等处于完好状态,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有严重隐患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第七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锅炉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并报当地劳动动部门备案。管理人员应具备锅炉安全技术知识和熟悉国家安全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其职责是:
1.对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组织技术培训和进行安全教育。
2.参与制订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
3.对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4.传达并贯彻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锅炉安全指令。
5.督促检查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
6.解决锅炉房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如不能解决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7.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锅炉使用管理情况。
第八条 司炉是特种技术工种,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选调、培训司炉工人。司炉工人须经考试合格取得司炉操作证才准独立操作锅炉。严禁将不符合司炉工人基本条件的人员调入锅炉房从事司炉工作。
第九条 司炉工人在值班时须履行职责,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锅炉。
第十条 锅炉房应有水处理措施,锅炉水质应符合《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要求。锅炉使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锅炉水质化验人员。水质化验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才准独立操作。
第十一条 锅炉房应有下列制度:
1.岗位责任制:按锅炉房的人员配备,分别规定班组长、司炉工、维修工、水质化验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
2.锅炉及其辅机的操作规程,其内容应包括:
(1)设备投运前的检查与准备工作;
(2)启动与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
(3)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
(4)设备的维护保养。
3.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及记录项目。
4.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规定锅炉本体、安全保护装置、仪表及辅机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
5.交接班制度:应明确交接班的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手续。
6.水质管理制度:应明确水质定时化验的项目和合格标准。
7.清洁卫生制度:应明确锅炉房设备及内外卫生区域的划分和清扫要求。
8.安全保卫制度。
第十二条 锅炉房应有下列记录:
1.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
2.交接班记录。
3.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
4.设备检修保养记录。
5.单位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的检查记录。
6.事故记录。
以上各项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三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对锅炉房安全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单位主管领导对锅炉房工作应每月作一次现场检查。锅炉房管理人员应每周作一次现场检查,并作好记录,以备劳动部门检查。
第十四条 使用锅炉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对本系统内锅炉房每半年作一次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应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当地劳动部门应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锅炉房每年组织一次评比检查。可参照本规则附表要求并结合本地情况而确定检查内容。根据检查结果评出先进锅炉房、合格锅炉房和不合格锅炉房。对先进锅炉房应予奖励。对不合格锅炉房应限期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者,应收回锅炉使用登记证并按第十六条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四章 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当地劳动部门签发《罚款通知书》给予经济处罚:
1.锅炉无使用登记证而运行,经批评教育后仍不停止使用者,处使用单位2000元以下罚款,处单位主管领导100元以下罚款。
2.委派无司炉操作证人员独立操作锅炉,处使用单位5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者100元以下罚款。
3.强令他人操作有严重隐患的锅炉或强令他人违章操作,处直接责任者100元以下罚款。
4.锅炉定期检验逾期无故不检查者,处使用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
5.锅炉有严重隐患在接到劳动部门发出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后,逾期不改继续使用者,应收回锅炉使用登记证并处以使用单位2000元以下罚款。
6.锅炉房无水处理措施或有措施而无效果,锅炉结垢严重者,处使用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
7.锅炉房管理混乱,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经批评教育后仍无改进者,处使用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处主管领导100元以下罚款。
8.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在值班期间严重违章违纪,经教育不改者,应收缴其操作证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
9.单位主管领导和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者,处100元以下罚款。
10.锅炉发生重大事故,处使用单位50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者100元以下罚款;锅炉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者,处使用单位100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者200元以下罚款。隐瞒上述两类事故者,应加倍罚款。
第十七条 被罚款项应按下列办法支付:
1.企业应从留利或企业基金中支付,不得摊入成本。
2.机关、事业单位和部队,从单位经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资金中支付。
3.对个人罚款应由所在单位在本人工资中扣缴或采取其它方式追缴。
第十八条 受罚单位或个人在接到罚款通知书后,应在十五天内将罚款交到指定的当地人民银行支行。如对罚款决定不服,可向上一级劳动部门申诉。无故拒交者,可由处罚机关申请法院强行执行。
第十九条 上列各项罚款一律上交地方财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执行本规则时,可制订适合本地情况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劳动人事部。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1988年10月1日起执行。
❾ 锅炉房有哪几项制度上墙
锅炉房的八项制度分别是:1、岗位责任制 2、锅炉操作规程 3、巡回检查制度 4、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5、交接班制度 6、水质管理制度 7、清洁卫生制度 8、安全保卫制度
六项记录:1、锅炉运行记录 2、交接班记录 3、管理人员检查记录 4、事故记录 5、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6、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