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污水处理排放磷超标怎样解决
你好,不同的污水,解决的方法也是有所区别的。电镀废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中均含有磷,处理方法却不同:
一、电镀废水总磷超标
电镀废水中的磷比较特殊,与一般总磷不同,电镀废水中的磷一般是次亚磷,对于次亚磷废水,不能使用传统的除磷剂处理,比较有效的办法是使用次亚磷去除剂进行处理,通过催化剂进行催化,次亚磷去除剂能够与次亚磷结合,形成均相共沉淀。
对于一些电镀厂、电子厂、线路板厂,由于牵涉到化学镀镍工艺,在原水中存在次磷酸钠作为还原剂,因此废水中多存在磷超标问题。
二、生活污水总磷超标
生活污水中的磷多为有机磷,对于有机磷而 言,最有效而又省成本的方式是生化处理,现在很多的大型生活污水处理厂都有几个生化池进行处理,可以降解COD、总磷、总氮等指标。
对于总磷而言,
处理方法:正磷废水的处理有生化除磷、化学除磷两种,化学处理,在废水中添加铁系除磷剂或者钙系除磷剂进行处理。
生化除磷:生化除磷的原理是通过聚磷菌的厌氧释磷好氧吸磷来完成磷酸盐的去除,因为生化处理能够把部分有机磷转化为正磷。
三、磷化废水总磷超标
磷化废水一般是指阳极氧化废水、工业含磷废水、磷酸废水等,这些废水中的磷一般是正磷酸盐,对于这类磷,一般采用传统除磷剂进行处理,例如,对于磷浓度比较高的阳极氧化废水,可以加入石灰处理,对于磷浓度比较低的工业废水,可以加入铁系除磷剂进行沉淀处理。
四、化肥厂农药含磷废水
化肥厂或者农药废水一般是有机磷废水,对于这类有机磷废水,采用两种工艺进行处理,氧化处理或者生化处理,氧化办法处理废水是把有机磷氧化为正磷,而后加 入正磷去除剂处理,生化法处理类似,也是先把有机磷氧化为正磷,而后对正磷进行处理。
五、处理有机磷
有机磷来源: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有机化合物的生产、合成日益增多。化工、造纸、橡胶、染料和纺织印染、农药、焦化、石油化工、发酵、医药与医疗及食品等行业排放的废水常含有有机磷化合物,造成了环境污染、地面水体恶化,威胁着人类健康,有机磷化合物污染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处理方法:含有机磷化合物的废水处理方法有多种,归纳起来国内外常用的方法可以分为氧化法、生化法、吸附法和水解法等。关于除磷的更多资料请至http://www.weidian65.com/望采纳。
⑵ 城镇污水处理厂臭气超标排放怎么办
设置除臭装置,厌氧段做密封,通过通风管到连接除臭装置,然后通过烟囱排放。
⑶ 城市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怎样处理
1.责令整改。
2.按照排放多少,污染情况会被罚款。
3.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⑷ 工厂排放出污水该怎么办
【1】事件:工厂将污水随意排放到土地、小河、地下水里
【2】主体:法人
【3】法制:水污版染防治法
【4】责权任:工厂违法排污
【5】追责:环保局依法管理,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6】原因:主体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无视环境保护,。。。
⑸ 污水处理不合格被环保部门罚款怎么办
最好的规避办法就是不要随意排放污水,本公司没有能力的,可以找第三方污水处理公司处理。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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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考核不合格,也要被约谈。昨天,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本市对各区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的结果已经出炉,其中大兴区和平谷区考核不合格,两个区的相关负责人已被约谈,要求加快整改。
为深入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水十条”),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环境安全,本市于2015年12月印发实施了《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主要明确了“十三五”期间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
据介绍,在2016年《工作方案》实施的第一年中,全市上下共同努力,全市地表水水质稳中向好,地表水体监测断面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年均浓度值分别同比下降4.4%和4.9%;劣Ⅴ类水质河长比例同比下降4.6%;截至2016年底,全市污水处理能力提高到672万方/日,污水处理率提高到90%,城六区达98%,中心城区、新城和重点镇地区污水处理能力不足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为督促各区政府依法履行水污染防治责任,认真落实《工作方案》要求,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11个部门于今年3月联合印发了《考核办法》,分年度对各区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依据《考核办法》,今年3月至6月,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11个部门严格按照《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对各区2016年度水环境质量目标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了全面考核。
记者了解到,此次考核内容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项。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具体考核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黑臭水体消除情况、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地下水质量保护情况等4项指标。
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具体考核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船舶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科技支撑、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等8项指标。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
以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结果划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再以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校核,评分大于60分的,以水环境质量评分等级为综合考核结果;否则以水环境质量评分等级降一档作为综合考核结果。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以此考核标准,因各区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均在60分以上,综合考核结果与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一致,即密云区、怀柔区为优秀;海淀区、延庆区、西城区、东城区、昌平区、房山区、门头沟区、石景山区为良好;顺义区、朝阳区、丰台区、通州区为合格;大兴区、平谷区为不合格。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各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以及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近日,市环保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水务局约谈了考核不合格的大兴、平谷两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向两区指明了存在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下一步,两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加快治污进度、严格监管执法,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
⑹ 污水处理厂部分污水未经治污设施超标排放怎样处罚
新环保法实施以来,行政拘留、查封扣押、按日计罚等一系列新规对遏制污染态势、打击违法排污、震慑违法分子起到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但是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在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这类单位的超标处罚上,环境执法人员还存在困惑。
笔者要讨论的几种情况并不鲜见,主要体现在3方面:第一种情况是随着社会活动和经济运行的规模不断扩大,污水量和污染物负荷不断增加,污水处理厂原设计的处理工艺和流程已无法满足处理达标的要求,导致超标排放的隐患逐渐增大;第二种情况是签订运维合同时,对污水处理厂运维达标的指标要求,没有按照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去设定全面污染物指标,而是仅设定几种主要污染物指标,导致运维单位在日常运行中“减标降级”;第三种情况是在污水处理厂运行一段时间后,当处理设施、设备出现故障、老化,有可能对处理效果造成影响时,业主单位和运维单位衔接不到位,对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技术方案和投资不能及时明确和落实,导致超标排放的风险加大。
在新环保法及配套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后,一旦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除了对超标行为本身的处罚罚款外,还有可能按日连续处罚,会涉及较大金额的罚款。而且,当超标源于某一环节的处理工艺缺失或者失效时,亦或由于建设单位对存在故障、老化的设施设备不及时开展维修更换时,往往短期内无法整改完成,而《办法》上规定,环保部门是在下达责令改正文书的次日起30日内进行复核检查,而且对超标排放是采取监测的方法。虽然配套办法释义中提出这个责令改正是立即,没有期限,但在实际上造成了污水处理厂仅有不足30天的整改期。如此短暂的时间,不但完成整改不具有现实的可行性,而且连《办法》所规定的污水处理厂制订和上报整改方案的时间都远远不够,落实整改更是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后在30日内的复核检查,对污水处理厂来说,不啻是提供了一个看上去有机会却不合乎情理、无法使用的整改机会。这时的复核监测,往往会出现继续超标的情况。依照《办法》的规定,属于仍旧违法排放污染物,即拒不改正。环保部门可以依照《办法》的规定,对污水处理厂的运维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处罚的金额会呈数十倍的上涨。
环保部门根据超标情况启动按日计罚固然不错,但从现实来讲,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维单位不见得心服口服,甚至会由此产生对抗情绪。一旦连续按日处罚金额较大时,有可能迫使运维单位的对抗情绪发生转变,出现“走为上策”的情况。当下,部分运维单位也正是吃准了环保部门这种投鼠忌器的心理,面对超标问题反而心安理得。环保部门,尤其是基层从事日常执法与巡查的监察执法部门面临尴尬和无奈,这值得法律法规起草部门和立法机关深思,值得各级地方政府深思。
毋庸讳言,城镇污水处理厂这类污染物集中收集、处理和排放的单位,正是因为它具有社会公益服务的属性,大多由当地政府投资建设。因此,其责任主体理应由当地政府来承担,而不能视其为普通排污者,不能简单地将污水处理的运维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社会化、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决定了运维单位与政府是合作共赢的关系。如果简单地把污水处理厂的运维单位作为责任主体,恐怕会有一部分运维单位没有胆量承接污水处理厂这么大的业务,即便接手运行,考虑到面临的风险、承担的责任,也难以做到心无旁骛。
因此,可以通过商讨对《办法》进行及时修订。而对于像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污水这类情况,或许应该考虑将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和处罚对象,并督促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通常政府或政府部门才是实际的建设方,污水处理厂的整改工作本身也涉及较大的资金、技术和监管投入,只有政府才有这个能力去谋划、实施和完成整改,才能在短期内消除因超标排放带来的环境风险隐患。不仅如此,还应针对这类单位运行维护的特点进行具体分析和考虑,为污水处理厂的整改设定具体而合理的期限,整改到期后再进行复核。
⑺ 污水处理厂排放超标能罚款吗
<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专染物排放标属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⑻ 污水处理厂调试运营期间超标排污如何处理
有一个环保局允许的规定
需要你去当地的环保局
备案,通过后你超标排放没事的
⑼ 污水处理排放超标
按照不同法律的规定处理结果不同:
1、偷排污水至海洋的,按海洋法版的相关规定处罚10万元权,责令整改;
2、如果按环保法的规定,偷排超标污水情节严重的,限期治理或停产整顿;
3、偷排至地表水系的,按水法处理处应缴纳排污费3-5倍罚款;造成污染事故的,处罚金额可能高达100万,并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凭记忆回答,可能不准确,建议查一下这几个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