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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第九污水厂占地面积

发布时间:2025-07-28 15:18:17

① 昆明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配合滇池污染治理,改善滇池流域生态环境,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加强昆明城市排水设施管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环境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昆明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系指接纳、输送、处理城市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泵站、闸门、检查井、污水处理厂等设施。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接纳城市污水的明渠、排水河道等视为城市排水设施。第三条昆明市市政公用局是昆明市城市排水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排水设施行业的管理和领导,昆明市城市排水公司(以下简称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在市政公用局的领导下负责城市排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第四条凡在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排水设施和在城市排水设施防护区内进行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产权所有的建筑物连通城市排水设施的支管、检查井等设施,由产权所有者负责养护管理。第二章排水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第六条昆明市城市排水设施专业规划的编制,由市规划办统一负责,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市城市排水公司等部门参与,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政公用局和市城市排水公司对城市规划区内排水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质量可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第七条在进行新区开发或旧城改造时,必须按照国家《室外排水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城市排水设施,配备排水设施管理用房,所需工程投资应纳入新区开发或旧城改造建设工程项目内。第八条按城市排水规划要求,对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实行雨水和污水分流。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必须同步建设排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第三章排水许可管理第九条城市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城市居民(以下简称排水户),均应按照省政府云政复[1995]108号《云南省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我市的具体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由市政公用局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实施。第十条排水户实施排水前,必须到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禁止无证将城市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或变更排水条件的,除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外,还必须办理排水许可申报审批手续。第十一条工程施工期间需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向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排水许可证》,交纳保证金(标准另定),并妥善处理泥砂、杂物等。工程结束经检查验收未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损坏的,退还保证金。第十二条暂不具备规定的排水条件,但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安全运行尚不致构成严重影响,且具备整改条件的排水户,可申请办理《临时排水许可证》,并在限期内整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治,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正式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对城市排水设施构成严重危害的排水户,不予发证。第十三条负责办理《排水许可证》的部门在接到排水户申请时,应尽快告知申报人的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对资料齐全的应在十五天内予以办理或给予答复。第十四条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应重新申办换证。
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排水条件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办理排水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五条排水许可证申请表和《排水许可证》,使用国家建设部统一规定、云南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标准文本。《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因施工排水而发放的《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施工期限。第四章排水设施管理第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占压排水设施搭建房屋、棚亭及堆放物品;
(二)损坏、穿凿、挪动、堵塞排水设施;
(三)私自取用井盖、井蓖等排水设施;
(四)向排水河道、排水管网及检查井、雨水井内倾倒粪便、垃圾或设置障碍物;
(五)在排水管网覆盖面上取土、植树、埋设电杆及其他无关标志,在检查井、雨水井、井蓖上支砌街沿石、流水石;
(六)在排水管网及检查井、雨水井上擅自扒口,连接支管或乱泼乱倒污水;
(七)将未经处理的含油污水及对排水管网有腐蚀性的污水排入排水设施;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② 昆明市第十三污水处理厂是几级污水处理

一级。根据查询昆明市第十三污水处理厂发布的公告可知,截止于2023年6月17日,昆明市第十三污水处理厂云南省首座半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出水能达到一级A标的尾水,是属于一级污水处理的。

③ 2016至2020年昆明市空港新大板桥规划建设图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大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以提高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完善治污体系。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深化改革,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改善民生。坚持因地制宜,以排水系统存在问题为导向,确定发展目标与战略,以城市总体规划和滇池北岸水环境综合治理及其它相关规划为基础,优化和落实排水规划,为创造良好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可靠的规划保障和科学的政策指引。

(3)昆明第九污水厂占地面积扩展阅读

截至2015年12月底,“十二五”期间,昆明主城区已经完成第九、第十、第十一污水处理厂、普照水质净化厂(第十二污水处理厂)新建工程、第一污水处理厂雨季合流污水高效处理工程。目前,第九、第十、第十一污水处理厂、普照水质净化厂(第十二污水处理厂)及第一污水处理厂雨季合流污水高效处理工程进入调试运行阶段,大幅度提高了主城的污水处理能力。

同时,昆明市主城区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程已基本建成,由于调试期间的环境问题,市政府以民意为本,经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将项目搬迁,最终选址在富民县环保产业园区。

④ 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生态环境,减轻和防止滇池污染,保障城市生产、生活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城市规划主城范围内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保护、养护、使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利用。第四条 城市排水管理实行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二)集中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三)设施建设和养护、管理并重;
(四)污水实行集中处理为主。第五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排水工作。其所属的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市规划、水利、环保、滇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第六条 排水许可审批、污水处理收费、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相关设施实行市级集中管理。
排水泵站、排水管网实行市、区分级管理。具体的管理权限和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第七条 积极推行城市排水的科学研究,鼓励城市污水及污泥处理后的再利用,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努力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区人民政府或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排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昆明城市总体规划、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本市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专业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条 城市排水规划,必须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编制。
建设工程的排水系统,必须按照规划实施雨水、污水分流。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对原有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时,应当对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养护道班点、污泥转运站、污泥处置场等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用地予以预留和控制。第十二条 新、改、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同步配套建设排水设施,并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三条 建设施工场地、餐饮场所、厕所、洗车场等的排水管道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的,业主应当按规定设置沉砂井、隔油池、化粪池。第十四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各级政府投资;
(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
(三)国内外贷款;
(四)社会捐赠;
(五)受益者出资;
(六)其他。第十五条 城市排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禁止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排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承担城市排水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范、规定及标准。第十六条 城市排水工程的图纸会审、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应当有排水管理部门参加。
建设单位应当按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完整的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后按规定时限将排水项目档案交排水管理部门存档。第十七条 城市排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返修或者重建。公共排水设施验收合格、竣工资料齐全的,排水管理部门方予接管。
尚未移交给排水管理部门的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章 排水许可管理第十八条 排水户实施排水前,必须办理《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属市管理权限和范围内的,向市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属区管理权限和范围内的,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排水管理部门自接到排水户申请之日起,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上报的书面意见。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市、区排水管理部门上报意见之日起,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答复。

⑤ 昆明市所有污水处理厂

我来告诉你主要来的自21个------

第一污水处理厂,在船房小区
第二污水处理厂,在六甲的张家庙村,官南大道旁。
第三污水处理厂,在草海北岸,积善村一带,碧鸡路与积善路交叉口。
第四污水处理厂,在江岸小区,盘龙江边。
第五污水处理厂,在盘龙江边,仿江南水乡小区旁。
第六污水处理厂,在宝象河边,云秀路旁。
第七污水处理厂,在海埂村北。
第八污水处理厂,在海埂村北,与七污厂合并运行。
第九污水处理厂,在建,大概在海源南路附近。
第十污水处理厂,快建好了,在石虎关立交桥下,为地下式厂。
第十一污水处理厂,方旺,待建。
第十二污水处理厂,经开区,普照村与高桥村附近的宝象河边,正建。
呈贡旧城污水处理厂,在呈贡旧城区。
洛龙河雨污水处理厂,在洛龙河边。
捞鱼河雨污水处理厂,在呈贡大渔,土罗村附近。
淤泥河雨污水处理厂,在晋宁,晋城附近。
白鱼河雨污水处理厂,在晋宁,晋城附近。
昆阳河雨污水处理厂,在晋宁昆阳。
古城雨污水处理厂,在晋宁古城。
海口雨污水处理厂,在西山区海口。
观音山雨污水处理厂,在观音山。

⑥ 西安昆明路污水处理厂哪个部门管理

这个厂是西安环保部门部门管理。
根据西安政府官网显示,西安昆明路污水处理厂应该受到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的监管和管理。环保部门是负责城市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政府部门,其主要职责碧猛是制定、监督和悔扮桥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以确保城市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治理。
在缺渗西安昆明路污水处理厂的管理中,环保部门应该承担督促该污水处理厂合规运营、监督其污水处理质量、排放标准是否达标等任务,以保障当地市民的生活环境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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