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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污水处理设备招标

发布时间:2024-04-20 06:41:27

Ⅰ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必须招标吗

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回上述各类答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考试大论坛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Ⅱ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工程招标有了解的吗

农村生活污水的长期稳定运行与多方面因素有关。项目建设只是其中的一环,项目投产后的长期运维管理是关键。初期农村污水处理项目大多处于探索阶段,对项目建成后的运维管理和监督缺乏理性思考。一些农村和城市垃圾处理项目在招标规划中没有将运营管余雹理招标作为保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厂“长效”的重要环节,导致后续运营出现空缺部分项目的管理和运维。运维资金的匮乏沦为晒太阳的项目。

来自分散乡村和小城镇的产品往往忽视了规划和设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师系统工程,高质量的农村污水处理设备厂家对此工程具有明显优势。许多竖仿帆地区在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时,都没有考虑当地乡镇的自然条件和大拆因地制宜的分村方式。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涉及的部门较多,包括环保单位、水务部门、城管、水务组等,很多管理和职责不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等社区民生项目没有综合管理部门。这直接导致供应关系缺乏系统的管理程序,如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备和运营。

Ⅲ 污水处理设施含不含设备就项目招标来说

就设施本身而言,设施是不含设备的。但设施要想实现其功能,必需包含设备。例如,工厂中的道路、房屋、给排水系统等,都不不能独立实现其功能的,都必须有配套设备加以辅佐。
污水处理设施,主要是房屋、水池等。 如果要使这些设施实现其功能,就要有设备,例如水泵、隔栅等。
所以说,设施是包括设备的。

Ⅳ 污水处理厂属于招标吗

污水处理厂属于招标吗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不含国有投资的污水处理厂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市政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经批准后,对公共资金购置设备、施工、服务等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Ⅳ 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案例分析

案例1:工程技术方案的合理性重于报价
招标内容:工程勘察设计
招标时间:2001年
工程内容:城市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工程
工程规模:40000m3/d
招标形式:公开招标
简要分析: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见右表),氮、磷比常规城市污水的指标高出近一倍,针对这种进水水质数据,在对现场考察时,了解到水质监测点位于一个化肥厂厂附近,水质监测是随机进行的,不是连续监测的,不具有代表性。根据了解化肥厂的污水排放量和浓度,核算城市污水水质浓度,在招标答疑中提出,但当时招标单位与项目业主没有明确答复,因此,编制招标文件时不能以此作为编制依据,否则会导致废标。
在投标文件编制过程中,为响应招标文件,必须采用原进水水质数据,确定工程方案,并对工程建设投资、运行后的费用提出详细的数据。在投标文件编制中对水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论述,提出潜在的问题,对不同水质条件下工程投资、运行费用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在评标过程中得到全体专家的一致认可,最终以高于最低报价70%的价格中标。该项目在后续的水质监测结果验证了原水质的氮、磷指标存在偏高的问题,在工程设计中进行相应调整,为工程节省了投资,降低了运行费用。
该项目通过招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真正起到保护国家利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的及作用。
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
污染物名称 进水水质 出水水质
COD 500mg/L 60mg/L
BOD 5250mg/L 15mg/L
SS 240mg/L 15mg/L
TN 95mg/L 15mg/L
TP 8mg/L 0.5mg/L
NH3-N 55mg/L 5mg/L
PH 8.25 6-9

案例2:过于偏重设备报价影响工程质量
招枯唯标内容:污水处理厂设备
招标时间:2002年
工程内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
工程规模:40000m3/d
招标形式:公开招标
简要分析:由于招标文件对于设备分包的不合理,没有进行资格预审,以及评标程序不够科学,招标的最终结果导致部分设备质量较低。其主要原因分析如下:
(1)设备分多,缺少资格预指运审程序。
该项目设备分多,共分了8个机械设备包,由于没有进行资格预审,导致30多个投标商投标,投标商的技术水平、生产能力、业绩等参差不齐,在规定的评标时间内,影响专家评标的工作质量。
(2)评标程序不够科学。
在评标过程中采用了最低投标价法,但没有考虑技术合理是前提。采用合理最低投标价法,首先设备的技术性能必须满足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才考虑商务合理报价最低者。
实际评标时首先选取商务报价最低的3家入围,然后评比3家的技术文件,最终确定中标候选人。3家投标人中均存在不同程度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设备,从中确定的中标者,部分设备质量无法保证。在后续的设备采购中也确实出现一些问题,有些供货商根本不具备所要求的能力。
该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不是合理最低投标价唯败梁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部分设备的报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属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因此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在评标过程必须运用合理。

案例3:对招标文件实质响
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因此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在评标过程必须运用合理。

Ⅵ 污水处理厂BOT项目必须招标么

你好:

首先需要明确一下 BOT项目 的含义和相关运作方式。

什么是BOT

1、基础设施特许权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这种译法直截了当,但不能反映BOT的实质。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所以,BOT一词意译为“基础设施特许权”更为合适。
以上所述是狭义的BOT概念。BOT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为了适应不同的条件,衍生出许多变种,例如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Build-Own-Operate),BLT(Build-Lease-Operate)和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等。广义的BOT概念包括这些衍生品种在内。人们通常所说的BOT应该是广义的BOT概念。“建设-经营-转让”一词不能概括BOT模式的发展。

2、BOT的历史
近些年来,BOT这种投资与建设方式被一些发展中国家用来进行其基础设施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围广泛的青睐,被当成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进行宣传,然而BOT远非一种新生事物,它自出现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历史。
17世纪英国的领港公会负责管理海上事务,包括建设和经营灯塔,并拥有建造灯塔和向船只收费的特权。但是据罗纳德·科斯(R. Coase)的调查,从1610年到1675年的65年当中,领港公会连一个灯塔也未建成。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灯塔至少有十座。这种私人建造灯塔的投资方式与现在所谓BOT如出一辙。即:私人首先向政府提出准许建造和经营灯塔的申请,申请中必须包括许多船主的签名以证明将要建造的灯塔对他们有利并且表示愿意支付过路费;在申请获得政府的批准以后,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灯塔必须占用的土地,在特许期内管理灯塔并向过往船只收取过路费;特权期满以后由政府将灯塔收回并交给领港公会管理和继续收费。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灯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资建造的。可见BOT模式在投资效率上远高于行政部门。
同许多其他的创新具有共同的命运,BOT在其诞生以后经历了一段默默无闻的时期。而这段默默无闻的时期对BOT来讲是如此之长以致于人们几乎忘记了它的早期表现。直到本世纪80年代,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将BOT捧到经济舞台上时,许多人将它当成了新生事物。

3、BOT的特点
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引入了强有力的国家干预。同时经济学在理论上也肯定了“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市场经济逐渐演变成市场和计划相结合的混合经济。BOT恰恰具有这种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的特色。
一方面,BOT能够保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BOT项目的大部分经济行为都在市场上进行,政府以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竞争机制。作为可靠的市场主体的私人机构是BOT模式的行为主体,在特许期内对所建工程项目具有完备的产权。这样,承担BOT项目的私人机构在BOT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完全符合经济人假设。
另一方面,BOT为政府干预提供了有效的途径,这就是和私人机构达成的有关BOT的协议。尽管BOT协议的执行全部由项目公司负责,但政府自始至终都拥有对该项目的控制权。在立项、招标、谈判三个阶段,政府的意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履约阶段,政府又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力,项目经营中价格的制订也受到政府的约束,政府还可以通过通用的BOT法来约束BOT项目公司的行为。

BOT的运作方式和风险分担

1、BOT的主要参与人
一个典型的BOT项目的参与人有政府、BOT项目公司、投资人、银行或财团以及承担设计、建设和经营的有关公司。
政府是BOT项目的控制主体。政府决定着是否设立此项目、是否采用BOT方式。在谈判确定BOT项目协议合同时政府也占据着有利地位。它还有权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对必要的环节进行监督。在项目特许到期时,它还具有无偿收回该项目的权利。
业主是BOT项目的执行主体,它处于中心位置。所有关系到BOT项目的筹资、分包、建设、验收、经营管理体制以及还债和偿付利息都由业主负责。大型基础设施项目通常专门设立项目公司作为业主,同设计公司、建设公司、制造厂商以及经营公司打交道。
银行或集团通常是BOT项目的主要出资人。对于中小型的BOT项目,一般单个银行足以为其提供所需的全部资金,而大型的BOT项目往往使单个银行感觉力不从心,从而组成银团共同提供贷款。由于BOT项目的负债率一般高达70-90%,所以贷款往往是BOT项目的最大资金来源。
投资人是BOT项目的风险承担主体。他们以投入的资本承担有限责任。尽管原则上讲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风险,但实际上各国在操作中差别很大。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BOT项目中分担的风险很小,而发展中国家在跨国BOT项目中往往承担很大比例的风险。
2、BOT项目实施过程
BOT模式多用于投资额度大而期限长的项目。一个BOT项目自确立到特许期满往往有十几年或几十年的时间,本文将这整个期间分为立项、招标、投标、谈判、履约五个阶段加以分述。
立项阶段。在这一阶段,政府根据中、长期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计划列出新建和改建项目清单并公诸于众。私人机构可以根据该清单上的项目联系本机构的业务发展方向做出合理计划,然后向政府提出以BOT方式建设某项目的建议,并申请投标或表明承担该项目的意向。政府则依靠咨询机构进行各种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根据各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决定采用何种方式。
招标阶段。如果项目确定为采用BOT方式建设,则首先由政府或其委托机构发布招标广告,然后对报名的私人机构进行资格预审,从中选择数家私人机构作为投标人并向其发售招标文件。
对于确定以BOT方式建设的项目也可以不采用招标方式而直接与有承担项目意向的私人机构协商。但协商方式成功率不高,即便协商成功,往往也会由于缺少竞争而使政府答应条件过多导致项目成本增高。
投标阶段。BOT项目标书的准备时间较长,往往在6个月以上,在此期间受政府委托的机构要随时回答投标人对项目要求提出的问题,并考虑招标人提出的合理建议。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前向招标人呈交投标书。招标人开标、评标、排序后,选择前2-3家进行谈判。
谈判阶段。特许合同是BOT项目的核心,它具有法律效力并在整个特许期内有效,它规定政府和BOT项目公司的权力和义务,决定双方的风险和回报。所以,特许合同的谈判是BOT项目的关键一环。政府委托的招标人依次同选定的几个投标人进行谈判。成功则签订合同,不成功则转向下一个投标人。有时谈判需要循环进行。
履约阶段。这一阶段涵盖整个特许期,又可以分为建设阶段、经营阶段和移交阶段。业主是这一阶段的主角,承担履行合同的大量工作。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良好的特许合约可以激励业主认真负责地监督建设、经营的参与者,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3、BOT项目中的风险
英文风险(risk)一词指的是未来情况的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而将来实际发生的情况可能比预期的情况糟,但也有可能比预期的情况好。“风险”一词并非单指不利的一面,但稳健的投资者更重视避免不利的情况发生。
BOT项目投资大,期限长,且条件差异较大,常常无先例可循,所以BOT的风险较大。风险的规避和分担也就成为BOT项目的重要内容。
BOT项目整个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有五种类型:政治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融资风险和不可抵抗的外力风险。
政治风险。政局不稳定,社会不安定会给BOT项目带来政治风险,这种风险是跨国投资的BOT项目公司特别考虑的。投资人承担的政治风险随项目期限的延长而相应递增,而对于本国的投资人而言,则较少考虑该风险因素。
市场风险。在BOT项目长长的特许期中,供求关系变化和价格变化时有发生。在BOT项目回收全部投资以前市场上有可能出现更廉价的竞争产品,或更受大众欢迎的替代产品,以致对该BOT项目的产出的需求大大降低,此谓市场风险。通常BOT项目投资大都期限长,又需要政府的协助和特许,所以具有垄断性,但不能排除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带来的市场风险。此外,在原材料市场上可能会由于原材料涨价从而导致工程超支,这是另一种市场风险。
技术风险。在BOT项目进行过程中由于制度上的细节问题安排不当带来的风险,称为技术风险。这种风险的一种表现是延期,工程延期将直接缩短工程经营期,减少工程回报,严重的有可能导致项目的放弃。另一种情况是工程缺陷,指施工建设过程中的遗留问题。该类风险可以通过制度安排上的技术性处理减少其发生的可能性。
融资风险。由于汇率、利率和通货膨胀率的预期外的变化带来的风险,是融资风险。若发生了比预期高的通货膨胀,则BOT项目预定的价格(如果预期价格约定了的话)则会偏低;如果利率升高,由于高的负债率,则BOT项目的融资成本大大增加;由于BOT常用于跨国投资,汇率的变化或兑现的困难也会给项目带来风险。
不可抗拒的外力风险。BOT项目和其他许多项目一样要承担地震、火灾、江水和暴雨等不可抵抗而又难以预计的外力的风险。
4、BOT风险的规避和分担
应付风险的机制有两种。一种机制是规避,即以一定的措施降低不利情况发生的概率;另一种机制是分担,即事先约定不利情况发生情况下损失的分配方案。这是BOT项目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国际上在各参与者之间分担风险的惯例是:谁最能控制的风险,其风险便由谁承担。
政治风险的规避。跨国投资的BOT项目公司首先要考虑的就是政治风险问题。而这种风险仅凭经济学家和经济工作者的经验是难以评估的。项目公司可以在谈判中获得政府的某些特许以部分抵消政治风险。如在项目国以外开立项目资金帐户。此外,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和英国的出口信贷担保部(ECGD)对本国企业跨国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担保。
市场风险的分担。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由于新技术的出现带来的市场风险应由项目的发起人和确定人承担。若该项目由私人机构发起则这部分市场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若该项目由政府发展计划确定,则政府主要负责。而工程超支风险则应由项目公司做出一定预期,在BOT项目合同签订时便有备无患。
技术风险的规避。技术风险是由于项目公司在与承包商进行工程分包时约束不严或监督不力造成的,所以项目公司应完全承担责任。对于工程延期和工程缺陷应在分包合同中做出规定,与承包商的经济利益挂钩。项目公司还应在工程费用以外留下一部分维修保证金或施工后质量保证金,以便顺利解决工程缺陷问题。对于影响整个工程进度和关系整体质量的控制工程,项目公司还应进行较频繁的期间监督。
融资风险的规避。工程融资是BOT项目的贯穿始终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个过程全部由项目公司为主体进行操作,风险也完全由项目公司承担。融资技巧对项目费用大小影响极大。首先,工程过程中分步投入的资金应分步融入,否则大大增加融资成本。其次,在约定产品价格时应预期利率和通胀的波动对成本的影响。若是从国外引入外资的BOT项目,应考虑货币兑换问题和汇率的预期。 不可抵抗外力风险的分担。这种风险具有不可预测性和损失额的不确定性,有可能是毁灭性损失。而政府和私人机构都无能为力。对此可以依靠保险公司承担部分风险。这必然会增大工程费用,对于大型BOT项目往往还需要多家保险公司进行分保。在项目合同中政府和项目公司还应约定该风险的分担方法。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可以分担BOT项目中的不可抵抗外力的风险,保证货币兑换,或承担汇率风险,其他风险皆由项目公司承担。
西方国家的BOT项目具有两个特别的趋势值得中国发展BOT项目借鉴。其一是大力采用国内融资方式,其优点之一便是彻底回避了政府风险和当代浮动汇率下尤为突出的汇率风险。另一个趋势是政府承担的风险愈来愈少。这当然有赖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和经济法规的健全。从这个意义上讲,推广BOT的途径,不是依靠政府的承诺,而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强法制建设。

以上是对于BOT项目 的相关介绍。

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是一种基础设施特许权 。

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污水处理厂BOT项目是一种基础设施特许权 。

因此,是必须招标的。

河南 曹律师

Ⅶ 一亿元以下的污水处理厂可以不招标

污核搜水处理兆御项目是必须招标的。政府以特许经营方式将原本属于行政体制内的污水处理厂剥离,由企业履行义务,财政支付对族氏岩价。

Ⅷ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招标模式研究

0、引言
现有法规和政策文件,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没有提出明确的技术标准,甚至连污水排放标准也没有具体的说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缺少系统的质检、验收、运维等制度,缺乏技术队伍和专业管理机构,一般由村民自行维护管理,导致已建成的部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水平较低,一些设施甚至处于“零管理”状态。合理的招标策划,可以有效地解决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从设计、建设到运营的一系列问题。
1、工程招标中存在的问题
1.1、没有统一的招标标准,监理招标环节缺失
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刚刚起步,对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招标尚处在摸索阶段。而现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没有提出明确的技术和污水排放标准。这直接导致招标单位在相关方面无据可依。有的地方干脆直接参照城镇污水厂建设模式招标。在招标策划环节,更鲜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监理招标。这种无序状态极大地影响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招标实践的发展。
1.2、重建设工程招标,轻视运营管理招标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前期建设是基础,后期管理更是关键,正所谓“三分在建、七分在管”。但是,全国大部分农村对新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如何进行后续的管理、运行和维护普遍存在困惑。这是传统的重建轻管思路的直接后果。一些地方政府在进行招标策划时,根本没有将运营管理招标作为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用”和“长效”的重要环节予以考虑,更谈不上安排专项资金向第三方购买服务了。这必然导致后续运营管理出现真空,使前面的工作前功尽弃,许多地方设施经过两三年后就瘫痪了。
1.3、重建设工程招标,忽略规划设计招标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而规划设计则居于这项系统工程的顶层位置。一些地方政府往往舍本求末,在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时,没有综合考虑各地区的自然条件、村庄分布及资源环境的现状,更没有以县域范围来统筹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总体规划。如果能因地制宜地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然后再根据规划进行招标,就能很好地解决城乡规划脱节的问题,让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成为真正实用的受人欢迎的工程。
1.4、多零散招标,少集中采购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标的额小、施工场所分散、技术和标准不统一以及财政支持体系不一致,全国各地普遍以土建施工模式为主,个别地方甚至以村为单位组织施工。因此在选择招标模式时,较多采取“以大化小”方式,分散组织招标,没有将其上升到政府采购层面,因而较少实施集中采购。
1.5、多头管理,职责不明
目前全国各地涉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招标的部门包括农办、环保、水务、城管、建设等,多头管理,职责不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这样的民生工程,全国竟然没有统一归口管理部门。这直接导致工程规划设计、施工、设备、运营等招标环节缺乏系统的管理程序。
2、工程招标模式案例研究――以浙江省为例
2.1、宁波市的世界银行贷款模式
2.1.1、工程概况
2010年7月,浙江省宁波市与世界银行签订协议,由世行贷款2000万美元、市、县(市)区财政各配套2000万美元共计6000万美元,实施新农村发展项目子项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计划到2015年底前完成150个村左右生活污水处理项目。
2.1.2、模式特点
①设置独立法人,统一组织管理。该项目针对多头管理、资金分散、职责交叉、相互推诿的实际情况,专门设立了宁波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办公室,对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采购、统一管理。这个办公室的最大创新之处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项目涉及的县(市)设立子项目办,重点抓好计划落实、设计组织、施工管理、运行维护等工作。
②重视规划设计,保证工程质量。世行对每一个项目均出台可行性调研报告和成本测算清单,并落实运行维护方案。设计单位在地形测绘阶段同步实施前期调查,初步确定管网走向、处理工艺和处理终端位置;设计方案通过评审后,就着手做好施工准备工作,落实材料堆放场地;施工单位一旦确定立即进场施工,施工准备前置的做法保证了设计方案的真正落地。设计要求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设计方案科学合理,符合农村实际,并要进行严格的设计审查。
③注重长效管理,确保项目实现最佳效能。世行贷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竣工验收后,工程承包商还需要维护运行18个月,并负责做好对相关运行人员的技术培训,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工程承包总价。之后,根据项目进展和分布情况,引入市场化管理机制,由县(市)子项目办采用公开招标形式,择优选择专业环保公司,统一负责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项目实现最佳效能。
2.2、德清县的第三方模式
2.2.1、工程概况
浙江省德清县对全县151个行政村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工作,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供应商统一提供设备并承担全县污水设施的运营工作这种统一打包委托第三方专业公司的做法为浙江首创。
2.2.2、模式特点
①五位一体,长效运行。德清县建立“县―乡镇―行政村―农户―第三方”五位一体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运维模式,加强对已建设施的正常运行与长效管理,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运维规范化、专业化。五位一体长效管理模式,“将老百姓和第三方纳入责任主体中,既“包干到户”,又有专业团队解决技术难题,在全省范围内,也是一种创新和尝试。”①
②统一标准,高效推进。德清县对终端处理设施统一采用一体化处理设备。传统做法是终端设施采用土建工程由各地分散建设,由于各自施工导致质量参差不齐,隐蔽工程多,单点投资小,站点数量又多,难以有效监管,影响质量又延误工期。德清统一采用一体化终端设备,由工厂标准化生产确保质量,保证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投资方面与纯土建方式基本持平。
③第三方治理,率先示范。终端设施运行维护由德清县统一委托第三方采用物联网平台进行统一管理。站点建好后,传统的做法是把站点的维护交由当地村民兼职管理,由于无法有效对其考核,加之责任心与专业度的原因,致使管理不善。统一委托第三方进行物业化管理后,县各级管理部门通过物联网信息化监管平台可有效对其进行考核与监督,降低管理成本,打造农村污水的移动物联管理新模式。
3、工程招标模式创新的对策建议
3.1、健全法制法规,严格规范采购行为
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招标标准体系。地方政府应在国家农村环境保护政策的统一指导下,借鉴美国、日本等法规体系比较健全的国家的经验,积极探索制定全国性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招标管理办法。建议将公开招标作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首选采购方式。同时,要严格招标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做到公开透明。要建立分工协作、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重大金额采购项目应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加,进行现场监督。参与采购的工作人员要增强依法采购的观念,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各项规定。应将监理招标和运营管理招标统一纳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招标环节,从制度环节和经费保障环节确保招标工作的完整性。应该通过立法程序,尽早明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排放和技术标准,为招标工作提供可信的政策依据。应通过法律法规健全规范招标过程,明确监管、责任、实施和考核主体,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长效管理机制。
3.2、引入国际工程招标思路,提高招标工作质量
国际上有关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管理的先进经验给我们提供了宝贵经验。比如,宁波市世界银行贷款模式治理农村生活污水,从项目的选定―准备―评估―谈判―报批,从项目的执行到监督,到项目的后评价,工作过程十分周密。更让我们看到了国际工程招标模式的生命力。
受宁波模式的启发,2014年8月,浙江省发改委外资处确认世界银行贷款浙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谈判成功。该项目总投资24.6亿元,其中利用世行贷款2亿美元(约合人民币12.3亿元),主要用于浙江安吉县、富阳市、天台县、龙泉市等四个县(市)578个行政村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可受益农户达22.02万户。②
3.3、推行统一招标模式,提高招标效率
宁波市世界银行贷款模式治理农村生活污水,专门给成立了独立法人统一招标组织管理,这种统一招标模式对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而言是一次指导思想的革新。虽然无法像宁波模式一样,每个地方政府都另行建立相应的独立法人来统一组织招标管理工作。但至少可以充分发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作用。要通过使用共同财政资金,建立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集中采购,充分发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地位和作用。可以预见,集中采购,统一招标将成为未来几年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主流做法。
3.4、发挥“第三方”优势,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由政府自己负责管理数量庞大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话,成本太大,收效也比较小。较好的方式是通过招标将其委托给第三方专业化公司,浙江省德清县在这方面做了大胆尝试。国外经验看,日本的做法也值得借鉴。在日本,一类第三方服务公司负责日常维护清理,一类第三方服务公司负责定期检查,相互补充。③这样对于日常维护工作的评估更为客观。各级地方政府应组织专业培训,并委托社会组织对第三方专业人员和服务公司的服务能力进行评价定级。就国家政策导向来看,从十八大开始,环境治理领域的第三方服务已经提高到国家意识层面。201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015年4月,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计划》(俗称水十条),万亿级治污市场启动。浙江省的德清县以及西部地区的四川省特别是成都市和南充市,近两年推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第三方委托管理打包招标,取得很好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效果,值得借鉴和推广。
4、结束语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招标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新的现实课题。我们必须本着遵循其自身特点和规律,针对其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研究剖析国内先进做法,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大胆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模式。浙江省宁波市、德清县的做法,为我们构建一种全国性的共性做法提供了宝贵经验。
我们要依靠健全法制法规,借鉴国际工程招标经验,推行政府统一采购,发挥第三方服务优势等创新举措来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招标工作,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既“常用”又“长效”,真正服务于国家的生态文明建设。
注释:
①张骥鸿,陈炜:《村民俞掌荣的“清水”生活》,载于《杭州日报》,2014年09月29日。
②程永高:《12亿世界银行贷款助22万浙江农户处理生活污水》,载于《浙江在线》,2014年08月10日。
③李育友:《国内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现状》,载于《科技与企业》,2012年第10期1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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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污水处理厂采取BOT模式建设,其设备、施工等内容是否需要招标

需要。一般在BOT招标时列入招标范围,投标人需要同时具备投资和施工建设能力(联合体形式居多)一次完成BOT和施工招标。如不列入,需要提供另行招标确定施工单位,BOT招标人或业主不可直接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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