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保障措施
(一)健全法规标准。
研究出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适时修订《城市排水监测管理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规定,建立健全运行监管和绩效评估体系,规范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工作,明确地方政府及其排水主管部门责任,保障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有序进行。加快出台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加强对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投资和建设的管理,提高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在污水处理、管网、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等方面制定相应的设计规范、技术指南、建设规程和运行维护规范。加强标准规范实施情况的后续评估,形成动态修编、先进适用的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完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资质许可、成本监审、招投标等方面的要求,各省(区、市)要根据实际运营管理情况,及时制定和完善省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二)完善激励政策。
1.加大资金投入。落实政府责任,加大各级公共财政投入,稳定资金渠道,加强中央财力在地区间的统筹。
2.完善价格机制。进一步研究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按照保障污水处理运营单位保本微利的原则,逐步提高吨水平均收费标准。研究将污泥处理成本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并纳入缴费范围,加强对自备水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提供经费保证。
3.加强政策扶持。切实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经费,污水处理收费不足以补偿运行成本时,地方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财政补贴水平。逐步理顺再生水价格、水资源费、排污费等费价关系。
4.确保设施建设用地。市、县城市总体规划中要确保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用地需求,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禁止以城市开发或其他理由侵占污水处理设施规划用地,禁止更改已运营污水处理设施的用地性质。
(三)加强科技支撑。
积极推动污水收集、处理及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重大技术的研发、示范和推广,筛选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环境友好的工艺流程和处理路线,加强技术指导。加大膜处理、新型生物脱氮等新技术研发力度,利用已有技术和研究成果进行集成创新,提高处理效果,降低处理成本。组织污泥能源化利用、土地利用及协同焚烧处置等技术示范。开展管网检漏、原位修复技术、在线控制技术研究,探索初期雨水蓄积及处理。将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的重大关键技术、运营与监管支撑技术等纳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在重点城市逐步建设排水管网综合管理平台。加强规划、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强化设施运行人员的培训。
(四)强化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从设计、选址、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建设项目规划合理、选址适宜、施工严密、调试到位,加大项目招投标和资金使用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指标统计和监测体系,建立绩效考核评估制度,定期对运营成本、污水进出水水质、污泥处理处置情况、配套管网漏损等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加强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监控平台建设,强化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污水处理费拨付的参考依据之一。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正当理由拒不运行的地区,暂缓该城市项目环评审批,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
Ⅱ 老城区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改造研究
近年来,我国城市化飞速发展阶段,大量人口涌入城市,城镇建设用地大面积增加,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地下排水管网系统由于受客观条件限制、建设者重视程度不够等原因,大多滞后于城市的发展。本文以昌平区为例,对老城区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改造进行了研究。
1.研究区基本情况
1.1昌平区概况
昌平区位于北京市区北部,燕山与西山的汇合处,北靠延庆县、怀柔县,东与顺义区接壤,南邻朝阳区、海淀区、门头沟区,西与河北怀来县为邻,它北依燕山、南俯北京,是首都的北大门,最南端距市区约 10 公里,区中心距市区德胜门 34 公里。全区总面积为 1352km2,为半山区县,其中山区面积为 800km2,占总面积 59.2%,平原面积为 552km2,占总面积 40.8%。
1.2规划条件
昌平区老城区位于昌平新城范围之内,面积约 22 平方公里。根据 2005 年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总体规划(2004 年—2020 年)》,北京市的空间布局为构建“两轴—两带—多中心”的城市空间结构。昌平新城被确定为首都规划建设的11 个新城之一,是西部发展带城乡协调和经济增长的中,疏散中心城产业和人口的重要区域,是重要的高新技术研发产业基地。
根据《昌平新城规划(2005-2020 年)》,昌平新城包含原昌平卫星城沙河卫星城和马池口、埝头组团。昌平新城及地区是北京重要的高新技术研发产业基地。引导发展高科技研发与生产、旅游服务、教育等功能。主要职能如下:
2.昌平区污水系统现状分析
现状老城区范围内,沿西环路—南环路—昌盛路—白浮泉路现状有一条污水干线,管径为φ400-φ1100,由北向南、向东、再向南,最终穿过京密引水渠,接入现状昌平污水处理厂,该污水干线在过京密引水渠处为 2×φ1400 管线。现状沿振兴路、超前路、白浮泉路、南大街、东环路、松园路等主要道路,建有污水支干线,分别由西向东或由北向南,接入上述污水干线。现状在白浮泉以南地区、松园路以东地区以及朝凤庵地区,基本没有污水管道系统,其污水主要通过渗坑、渗井排除或通过雨水管道排入河道。
老城区总计现状污水管道长度 61.18 公里,其中雨污合流管道 14.99 公里。西环路、南环路、东环路、南大街、松园路、振兴路、超前路、白浮泉路、昌盛路、白浮泉路等城市道路上,以及二十一世纪以来新建小区内部,均已实现雨污水分流。但是大部分社区内部仍然是雨污合流,此种现象在各胡同区域内最为严重。
为了分析现状污水系统标准是否满足要求,须重新进行核算。首先根据用水量计算老城区现状污水排放量,根据《室外排水规划规范》,昌平城区污水综合排放系数取 0.85。根据统计,2009 年昌平城区用水总量约 2560万立方米,高日变化系数取 1.4经计算,昌平城区现状污水干线总出口污水量为 972.2l/s。然后根据规划人口用生活污水设计流量计算:
经计算,污水干线总出口污水量为 567.1l/s。根据以上计算结果比较,可见昌平城区流动人口的发展已远远超出预期。经过水力学复核,现状污水主干线最大设计过流能力 887.68l/s 。采用根据用水量为依据计算结果 972.2l/s。现状污水主干线已达到满负荷,与实际管道运行状况相符合。大部分污水支线运行状况差于干线运行状况。
3.昌平区污水收集处理系统
3.1污水系统改造原则和标准
一是老城区排水体制应因地制宜采用分流制、合流制、截流制等多种排水体制并存的混合排水体制。二是充分利用现状污水管道,对于部分标准偏低的现状管道,采用分流措施,增建和改建污水管道,提高设计标准,满足排水需求。三是对于无法进行雨污分流改造的管线,考虑进行污水截流改造,将旱流污水和初期雨水截流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四是结合雨水系统改造,尽量按照雨水同向布置污水管线,减少埋深和占地、掘路,便于实施安排。五是对含有特殊污染物的工业污水和医院污水应内部治理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相结合,必须经处理达到排放标准方可排入市政管道。六污水管道设计标准应与《昌平新城规划(2005-2020 年)》相一致,即公共设施及多功能用地:200 立方米/(公顷•日);居住、特殊及混合用地:120 立方米/(公顷•日);工业、仓储及市政用地:100 立方米/(公顷•日);
绿化用地:20 立方米/(公顷•日);
3.2污水系统改造方案
现状老城区范围内,沿西环路—南环路—昌盛路—白浮泉路现状有一条污水干线系统直接进入昌平污水处理厂。为提高现状污水管道排放标准,满足规划要求,沿东沙河沿岸新建一条污水干线,结合雨水系统改造,沿政府街、南环路、京密北路各新建一条污水支干线,满足老城区范围内污水排除规划需求。
3.2.1西环路—南环路—昌盛路—白浮泉路污水干线系统
现状老城区仅此一条污水干线系统,承担全流域污水排除任务。其排水能力经核算不能满足规划需求,考虑将政府街以北流域范围内的污水通过新建政府街污水管道截流,保留现状西环路(政府街以南)—南环路—昌盛路—白浮泉路污水干线。流域范围北至政府街,西至八达岭高速公路,南至白浮泉路,东至亢山路—昌盛路。此外还需沿超前路(昌盛路~东沙河)新建一条污水管道,对现状昌盛路φ1100 毫米污水管道进行分流,分流量为 250 升/秒。通过截流、分流措施后,现状西环路—南环路—昌盛路—白浮泉路污水干线系统能够满足规划流域范围内污水排除需求。在该流域范围内,还需新建或改建部分污水管道,以完善整个污水管道系统。
3.2.2东沙河西岸污水干线系统
为了排除现状污水干线系统流域范围外的污水,考虑沿东沙河西岸修建一条污水干线,管径φ600 毫米~φ1800 毫米,由北向南,穿过京密引水渠后排入昌平污水处理厂,对雨水管道内旱流污水和初期雨水进行截流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从西关环岛到东沙河,沿政府街新建一条污水管道,由西向东接入东沙河西岸污水干线,管径为φ400 毫米~φ1000 毫米,承担老城区政府街以北、京通铁路以南大部分地区污水排除任务。从西关环岛到水库路,沿东关路—水库路新建一条污水管道,由西向东、向南接入政府街新建污水管道,管径为φ400 毫米~φ900 毫米。从昌盛路到东沙河,沿超前路修建一条污水管道,对现状昌盛路φ1100 毫米污水管道进行分流,分流量 250 升/秒,向东接入东沙河西岸污水干线,管径φ900 毫米。
从八达岭高速公路到东沙河,沿京密北路新建一条污水管道,由西向东接入东沙河西岸污水干线,管径为φ1000 毫米~φ1100 毫米,承担白浮泉路以南、京密引水渠以北、八达岭高速路以东地区污水排除任务,同时考虑八达岭高速路以西地区污水排放预留。
在该流域范围内,还需新建或改建部分污水管道,以完善整个污水管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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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南昌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向本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设施建设、维护与保护,城镇内涝治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镇,是指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范围和各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县城城区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利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收集、输送、排放雨水和污水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是指对污水进行净化处理以达到排放标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用于排水与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的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包括排水管道、检查井、排水泵站、雨水井、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第四条本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排水主管部门)分别负责。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组织市本级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规划、运行和维护,并承担小区内部局部管网修补、错接漏接整治等管理性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区新建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城区合流制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工作及相关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水利、自然资源、市场监督、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相关工作。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协同做好本辖区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整合现有涉水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并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资金投入。
鼓励和支持依法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学技术,开展降水动态监测,提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和精细化水平。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雨水源头减排、排水与污水处理、城镇内涝防治等相关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科学、安全、规范排水和环境保护的意识。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范围和期限;
(二)排水与污水处理标准、现状和目标;
(三)排水量与排水体制、模式;
(四)污水系统规划;
(五)污泥处置规划;
(六)内涝防治规划;
(七)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布局、投资估算、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
(八)其他需要纳入的内容。
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海绵城市、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第九条本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
新城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已经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禁止将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相互混接、合流排放,禁止将污水管网直接接入河道。
尚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的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实施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提高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确定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十一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相关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或者改造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前款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提出意见。
Ⅳ 中小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本文针对目前我国中小城市的污水处理现状,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出发,指出了我国中小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几个方面,对我国中小城市的发展占有积极的意义。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资源的需求量不断增加,水资源供需矛盾将日益突出,这已经成为制约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因素。中小城市严重的水污染趋势难以得到明显遏制和扭转,固然与近年来快速的城市化和工业化密切相关,同时水环境治理项目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收费制度等方面的问题和缺陷,也是造成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的非正常运行的主要原因。
1 我国中小城市污水处理的现状
1.1 节能减排任务依然艰巨
我国仍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随着“十二五”工业化进程持续推进,资源能源消耗仍会保持在相对较高水平,各类污染物产生量还会增加,因此,“十二五”节能减排任务依然艰巨,其中对水体污染物仍以总量控制为重点,除继续坚持削减COD外,还可能把水中的氨氮纳入到总量控制中。如何合理有效促进污水再生利用也是“十二五”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1.2 随着中小城市化率不断提高,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需求增长依然显著
随着我国中小城市体系的逐步完善,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向中小城市转移,我国中小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所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污水处理设施作为中小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中小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需求也将随之大量增加。
1.3 环保投入将进一步加大
据有关预测,“十二五”我国环保投入将达到3.1万亿元,其中用于各项处理设施的投资将达1万亿元,可以预见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面的投入力度也将进一步加大。
2 中小城市污水处理建设的基本思路
2.1 针对设施水平发展不平衡的特点,按需求有重点地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应注重提高现有能力利用水平,新增能力应突出重点。应根据设市城市、县城和建制镇的不同发展阶段、水平和污水处理实际需求确定新增规模,并从总体上合理控制我国中小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增长速度,提高发展质量和效果。要强调城市、县城和建制镇的平衡发展。防止出现部分地区能力过剩,另一部分地区又存在能力不足的局面。
2.2 注重设施建设质和量的统一
根据经济发展条件,因地制宜地对部分水平落后设施进行必要的升级改造,以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出水指标和排放标准要求。对国家和省级重点流域范围的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建设。针对我国中小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部分接纳工业废水的特点,规划及建设阶段应有针对性地提高设施的抗冲击负荷能力,确保污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2.3 加强管网建设
加强管网建设,重视污泥稳定化处理、安全处置和合理利用加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的前期规划和同步建设,使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充分发挥效益,确保污水能够真正得到收集。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规划研究经济有效、合理可行的排水体制,切实提高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物削减效率。在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路线指导下,根据各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分类提出“十二五”污泥处理处置能力建设的重点和方向,提倡污泥合理利用,避免水体污染物的二次转移和污染。
3 树立科学的设施建设理念
3.1 要满足未来中小城市规划发展的需要与可能
中小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考虑到中小城市既有市政基础设施的相互关联和影响,又要满足未来中小城市规划发展的需要与可能。1)强调污水设施建设的开放性,要把设施建设的需求放在当地经济发展、人口及生活条件变化、产业结构调整等大的需求变化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2)注重污水治理设施建设的系统性,从污水的产生、排放、收集、处理,到污泥的处理处置,再到污水再生利用,要用系统分析的方法将其内在关系理清。3)充分考虑中小城市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提高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布局、规模确定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做到既满足中小城市发展需要,又不过分
超前。
3.2 进一步深化污水处理行业体制机制改革
继续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设施特许经营制度,加快推进包括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和利用、污水再生利用在内的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污水处理领域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3.3 大力加强科技对设施建设的支撑作用
水专项作为我国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关键科技创新及应用示范项目,其研发推广重点将从点源污染物削减为主转向面源和点源削减控制并重,从提高集中式污水处理效能为主转向大型集中式与小型分散式高效技术开发相结合并重,从单纯污染物削减为主转向节地、节能、节材式污水处理技术转变。
3.4 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确保设施运行效能
通过建立健全污水水质监测机构,完善相关制度,防止由于进水水质问题影响设施运行效率,并确保出水水质达标。加强和规范中小城市排水管网的管理和维护,确保中小城市配套排水管网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明确政府和污水处理厂在污泥处理处置方面的责任。
3.5 加大财政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
在鼓励民间投资的基础上,国家财政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继续予以一定的资金支持。对设施运行成本进行测算和管理,并依据实际情况逐步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在收费不足以支持污水处理设施良性运营时,地方政府财政要给予适当补贴。此外,各级政府应在规划、土地等方面制定相关支持政策,促进各级政府中小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3.6 进一步做好“绿文章”和“水文章”
应将污水治理与环境治理紧密联系起来。如从环境的绿化和美化着手,真正做到“有空就栽树、见缝就增绿”,让中小城市成为“森林城市”,城市污水要“全截污、全收集、全处理”,提高污水处理出水标准,推进环城水系贯通和入湖河流综合整治,营造一个“碧水穿城”的良好环境。进一步提升人居环境,扎实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坚持群众利益优先,坚持走群众路线,大力推进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保持住房市场平稳健康运行。进一步加快社会事业发展,新建一批基础设施,优化现有资源布局,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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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与设计方案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与设计方案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现阶段的社会需求已从解决温饱问题转变到改善生活环境和质量方面,对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与设计方案,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内容及重要性
(一)排水工程规划的内容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划定城市排水范围, 预测城市排水量, 确定排水体制, 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的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排水工程规划一般分为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排水专项规划、某一规划区的总体规划中的排水专项规划和某一规划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重要性
排水工程规划是一项系统工程,目的之一是通过规划在排水收集、输送、净化、利用和排放几个环节上的统一协调, 使各环节的排水设施建设工程规模适宜、投资合理, 运行中合理利用能源和资源。因此,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是当地的排水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
二、城市排水工程设计的原则与任务
(一)排水工程设计的原则
排水工程设计要在分析城市排水管线系统现状的基础上, 结合城市排水规划的相关技术指标, 计算城市排水管线的容量并提出具体要求; 落实上一层排水工程规划在规划区的城市排水设施数量、位置、规模和用地范围; 布置排水管线走向并计算管径或断面。
(二)排水工程设计的任务
城市排水是指城市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大气降水径流和其他弃水的收集、输送、净化、利用和排放。城市排水工程设计主要指建设在市政道路上, 用于收集、输送和排放城市雨水、污水的城市排水设施的设计。
三、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案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涵盖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过程规划和修建规划中,其作用是要指导下一层次的排水专业规划或排水工程设计。排水工程规划的根本任务是:分析区域现有排水系统情况;确定排水体制和划分排水区域;确定排水量预测方法和指标;进行排水量预测;进行排水系统布局;确定排水处理设施种类、数量、位置和用地;布置排水管道及进行相关计算等。
(一)城市排水规划不以城市的可持续性发展为依据,缺乏前瞻性
城市排水管网修建完成后,短的要服务十几二十年,长则达到三四十年。在这个期限内,城市居民用水、城镇人口密度、工业用水量标准、土地服务范围等指标都是应该充分考虑和在规划中有所体现的。很多城镇排水工程规划中的排水量预测都缺乏“超前量”,在初步规划时,只考虑了当时的需要,但不久后便发现规划有其发展局限性。好的排水规划是指导排水工程设计的,应及时进行编制或修编,同时应注意其时效性。
(二)市政排水体制不能“与时俱进”
排水系统的体制一般分为合流制、分流制以及混合制。改革开放以来,城镇建设日异月新,但很多老城区的居民生活污水、工矿生产废水和雨水大部分还是直接排入附近江河,给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改进方法有: (1)城区采用截流式合流制系统, 在两河岸边建造一条截污管(截流干
管),同时在截流干管处设置溢流井,并设置氧化沟和污水厂,污水经过处理后再排入江河;(2)城镇区域或开发区,一开始规划时就应采用完全分流制系统,将雨水、污水完全分开来设置管道,雨水排入邻近河流,污水则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再排入河流。但是在普遍提倡分流制排水系统的今天,也不能盲目规划、设计、施工,否则不但会导致工程造价攀高,也会给日后的维修和养护工作带来难度。必须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最经济可行、同时也满足城市发展需要的排水体制。
(三)城市排水管网规划未做到统筹兼顾
排水工程规划是动态的,在排水体制、排水量标准、排水主干管的定线工作完成以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局部调整,以便工程的具体实施。应做到使排水管网规划同城镇发展总体规划相一致和协调,同建筑规划、城市路网规划、地上和地下基础设施规划等相配合, 且规划服务年限稍长时, 排水体制、排水量标准预测都应留出富余之地。
四、城市排水工程设计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个城市的排水工程设计是否合理关系到城市排水畅通、水环境治理、城市雨季的防涝度汛能力,是提升城市形象的关键。
(一)排水管网设计的前期调研工作不细致
城市新开发区、经济区域的排水工程设计依据的是该区域的排水特点,应调查该区域的雨水、生活和工业用水情况, 并做一个分析和预测,然后结合城市规划进行排水规划和设计。而老城区的排水改造问题离不开对管网设施的了解,应对要改造的区域进行充分的调研,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出现, 造成重复开挖、加大修复工作量。因此,在处理和补救城镇排水当务之急的同时,还应该从根本上调查分析排水不畅的原因, 做到治表还要治本。可采用科学计算分析与咨询有经验的给排水养护工人相结合的办法,如内窥摄像检测技术、综合观察判断路面裂缝情况、询问排水养护工人等。
(二)排水管网设计与排水规划结合不紧密
城市排水管网在设计、施工、养护、维修的过程中,应与竖向规划和排水专项规划紧密结合,从而避免出现排水管道管径、埋深等设计不合理的情况,避免造成排水管道频繁改造、道路重复开挖而增加投资。
对于道路排水设计,应将区域内雨水和生活、工业用水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设计,充分结合竖向规划并以上一层次排水专项规划作为指导,结合当地周围地面高程、排水要求、排水量标准控制、排水工程规范等来设计选择排水工程。
(三)市政排水管网设计参数不合理
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1)管网布置走向无法适应现代排水工程规划和设计, 排水管管径和坡度偏小,埋深太浅,与其他市政管线(电力、通信、自来水、天然气、热力系统等)的水平间距过小,因管渠内底标高过低或过高而与管道上下游段的管网无法衔接等。(2)很多城镇老区,由于使用年代过久,采用混合制排水,雨水和污水未经处理就一起排到天然水域,给环境造成污染;(3)排水管网设计是根据现有排水设施情况确定的管道布置走向、水平间距、埋深和管径大小,明显与现代城市的大规模发展不适应,会给其他市政管线造成影响,且每逢雨季城镇低洼处必定内涝。
为克服上述问题,在进行市政排水管网设计时应做到:(1)对旧城镇的排水管网进行调查,摸清其布置和走向,确定合流管道、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的位置,在新管网设计时做好衔接和平面布置工作。(2)根据上中游排水和一定“超前量”来预测排水量的大小,做到新设计的中下游管网的直径尽可能大些,且适当加大管道走向坡度,在满足顺畅排水需要的同时,也给将来的排水工程留出“余地”。(3)市政管线从上至下的一般顺序依次为电力、通信、煤气、给水、热力、雨水、污水,注意新设计排水管网的`合理埋深,因为太浅势必会给其他市政管线造成影响甚至破坏,且会造成排水不畅,而太深则地表开挖深度增加,支护工程量加大,施工难度和造价也会增加,故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个经济可行而又合理方便的埋深。(4)注意排水管网与其他市政管线的合理水平间距,避免出现雨水检查井与污水管道相互冲突的情况。
(四)城市排水设施建设滞后和排水能力逐渐下降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和规模正在迅速扩大,城市路网和建筑群也在快速发展,而往往因为服务年限、意识、施工影响城镇居民生活等原因造成排水工程建设滞后于上述地方建设,这不仅给环境带来污染,而且也使得原有管网已不适应于现代城镇的发展需求,管网内淤积严重, 排水能力下降,逢雨必涝。应在城镇迅速发展的今天加快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老城区排水设施,在城市排水工程专项规划指导下进行排水工程设计,减少水资源污染,提高居民环保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使得城镇排水顺畅,逢雨不涝,提升整体城镇环境形象。
(五)城市排水设施选材设计不当
在排水管道接口的选择上,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柔性接口(橡胶圈、沥青油膏、石棉沥青卷材)、刚性接口(水泥砂浆、钢丝网水泥砂浆抹带)或是半柔性接口(石棉水泥)。比如对于接口要求强度较高、严密性和闭水性较好的污水管道宜采用柔性或半柔性接口。另外,环刚度的选择也很重要,它决定了排水管能否在外压负载的条件下安全畅通地排水,一般尽可能地选择高环刚度的塑料埋地排水管,铸铁管、混凝土管、陶制管的环刚度和强度较好,但防腐性能很差,且后两者易破碎和渗漏;而柔性管(塑料管,如UPVC管、PE管等)正好与上述刚性管相反。选择刚性大, 且同时耐腐蚀和经济的管材也是关键所在。
五、结语
城市排水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各级规划中都涉及到排水工程这部分内容。它具有工程规模大、投资额大、施工难度大、工期长等特点。按一般工程的设计经验,城市排水工程的工程费用约占城市市政道路工程总费用的30%, 因此,做好城市排水规划与设计,确保排水规划更加科学合理地执行, 将为设计者提供便利的条件。对建设一个良好的人居环境意义重大,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城市建设必须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提倡省地节能的理念,力求为城市健康成长提供美好蓝图。
;Ⅵ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第八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第九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Ⅶ 城市给排水专项规划内容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并进行水资源与城市用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分析;选择城市给予水水源并提出相应的给水系统布局框架;确定给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资源保护以及开源节流的要求和措施。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
Ⅷ 城市污水设计规范
3.0.1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给水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等相关专项规划。近期设计年限宜采用5年~10年,远期设计年限宜采用10年~20年。
3.0.2 应结合城镇水资源综合保护与开发,处理好城镇供水水源建设与开发利用污水资源的关系、污水处理排放与再生利用的关系,使城镇污水经过处理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后得到充分利用。
3.0.3 确定再生水利用途径时,宜优先选择用水量大、水质要求相对不高、技术可行、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用户。
3.0.4 应根据再生水水源、用户分布、水质水量要求及利用便利性,合理确定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的建设规模、水质标准、处理工艺和输配水方式。
3.0.5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的设计应以水质达标、水量稳定、标识明确、供水安全为目标。
3.0.6 再生水用户可根据城镇污水再生利用专项规划并通过调查确定。
3.0.7 工程设计方案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选择技术先进可靠、经济合理、因地制宜的方案。污水再生处理工艺设计宜通过试验或借鉴已建工程的运行经验进行。
3.0.8 应根据污水再生利用水源及用户位置,合理选择再生水厂厂址。
3.0.9 再生水厂选址在现有污水处理厂内时,应充分利用现有生产及附属设施。再生水厂与污水处理厂合并建设时,附属设施及附属设备应统一规划建设及配备。独立建设的再生水厂应根据再生水的水质目标以及处理工艺,合理设置附属设施及附属设备。
3.0.10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中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应大于50年,管道及专用设备的设计使用年限宜按材质和产品更新周期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构筑物设计应满足抗震、抗浮、防渗、防腐、防冻等要求。
3.0.11 再生水厂产生的污泥及浓缩废液应进行处理处置。
3.0.12 再生水厂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设置安全、防爆、消防、防噪、抗震、卫生等设施。
3.0.13 应结合工程近期、远期规划,综合确定输配水管网的设计水量、水压和水质保障措施。个别要求更高的用户,可自行增建相应设施。
3.0.14 可能产生水锤危害的供水泵站及输配水管线,应采取水锤防护措施。
3.0.15 配水干管宜布置成环状管网。枝状管道末端应设置排水阀(井),并应考虑排水出路。
3.0.16 再生水供水配套设施及运营管理措施应根据再生水用水途径要求确定。
3.0.17 再生水厂供电系统设计应满足用户对供水可
Ⅸ 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包括哪几个方面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与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之间关系紧密,排水工程规划的排水量、专排水处理程度和属受纳水体及排水出口应与给水工程规划的用水量、回用再生水的水质、水量和水源地及其卫生防护区相协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受纳水体与城市水系规划、城市防洪规划相关,应与规划水系的功能和防洪的设计水位相协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排水制度。确定是它有合流制合流还是分流制度。合流制使用条件:街道和街坊建设比较完善,必须用暗管渠排除雨水,但街道横截面比较窄,地下管道多,施工复杂,管渠的设置位置受到限制时。分流制是:用不同管渠分别收集和输送各种污水、雨水和生产废水的排水方式。
(2)划分排水区域,估算雨水、污水总量,制定不同地区污水排放标准。
(3)确定排水管、渠系统规划布局,及主要泵站的位置。
(4)确定污水处理厂位置、规模、处理等级以及综合利用的措施。确定是重要建筑物、一般建筑物、较重要建筑物,日处理能力是多少。
Ⅹ 排水(污水、雨水)工程专项规划包括哪些内容
排水(污水、雨水)工程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分析现状排水系统及存在的问题;确定排水体制、排放标准、充分考虑排水工程服务范围;预测排水量;进行排水系统布置,排水管道水力计算,确定管道断面设计,泵站和污水处理厂的规模、位置、用地面积,水出口位置;污水处理方式和综合利用途径;近、远期实施建议;排水工程量估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