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废气,废水,噪声排放分别执行什么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表1 《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项目 基本控制项目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A标准 B标准
1 化学需氧量(COD)(mg/L) 50/60 60/60 100/120 120
2 生化需氧量(BOD)(mg/L) 10/20 20/20 30/30 60
3 悬浮物(SS)(mg/L) 10/20 20/20 30/30 50
4 动植物油(mg/L) 1/20 3/20 5/20 20
5 石油类(mg/L) 1/10 3/10 5/10 15
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0.5/5 1/5 2/5 5
7 总氮(以N计)(mg/L) 15/- 20/- - -
8 氨氮(以N计) (mg/L) 5(8)/15 8(15)/15 25(30)/25 -
9 总磷(以P计)(mg/L) 1/0.5 1.5/0.5 3/1 5
10 色度/稀释倍数 30/50 30/50 40/80 50
11 pH 6~9/6~9 6~9/6~9 6~9/6~9 6~9
12 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3/- 104/- 104/- -
注:括号外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前后数值分别表示现标准值、原执行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入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和。该标准规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其他项目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的规定。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的有关水质标准。国家建设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贰』 安徽省对污水中的氯离子排放的标准是多少最好有全部文件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caustic alkali and polyvinyl chloride instry
(GB15581-1995 1996-06-12实施)
本标准按照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本标准适用于烧碱、聚氯乙烯工业(包括以食盐为原料的水银电解法、隔膜电解法和离子交换膜电解法生产液碱、固碱和氯氢处理过程,以及以氢气、氯气、乙烯、电石为原料的聚氯乙烯等产品)企业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苛化法烧碱。
代替GB 8978一88烧碱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5—06—12批准 1996—07一01实施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防治水污染,特制订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烧碱、聚氯乙烯工业(包括以食盐为原料的水银电解法、隔膜电解法和离子交换膜电解法生产液碱、固碱和氯氢处理过程,以及以氢气、氯气、乙烯、电石为原料的聚氯乙烯等产品)企业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苛化法烧碱。
2 引用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7468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69 水质 总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88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897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4一苯二胺滴定法
GB 11898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4一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3 术语
3.1 烧碱工业废水
指以食盐水为原料采用水银电解法、隔膜电解法、离子交换膜电解法生产液碱、固碱和氯氢处理过程所排放的废水。
3.1.1 水银电解法
指以食盐水为原料采用水银电解槽生产液碱、固碱及氯氢处理过程的生产工艺。
3.1.2 隔膜电解法
指以食盐水为原料采用隔膜电解槽生产液碱、固碱和氯氢处理过程的生产工艺,废水包括打网水、含氯废水和含碱废水。
3.1.2.1 打网水
本标准所指打网水是请洗隔膜电解槽及修槽冲洗排水。
3.1.3 离子交换膜电解法
指以食盐水为原料采用离子交换膜电解槽生产液碱、固碱及氯氢处理过程的生产工艺。废水包括含氯废水和含碱废水。
3.2 聚氯乙烯工业废水
指以氯气、氢气、乙烯、电石为原料生产聚氯乙烯,生产工艺过程排放的废水。
3.2.1 电石法
指以电石、氯气和氢气为原料生产聚氧乙烯的生产工艺,废水包括电石废水和聚氯乙烯废水。
3.2.1.1电石废水
指以电石为原料生产氯乙烯单体过程排放的电石渣浆(液)和废水。
乙烯氧氯化法指以氯气、乙烯、氧气为原料采用乙烯氧氯化法生产聚氯乙烯的生产工艺。
4 技术内容
4.1 企业类型
按产品加工类别分为;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
4.1.1 烧碱企业按生产工艺分为,水银电懈法、隔膜电解法、离子交换膜电解法。
4.1.2 聚氯乙烯企业按生产工艺分为;电石法聚氯乙烯、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
4.2 标准分级
按排入水域的类别划分标准级别。
4.2.1 排入GB 3838中Ⅲ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 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4.2.2 排人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GB3097中四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4.2.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管网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4.2.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管网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2.1和4.2.2的规定。
4.2.5 GB 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GB 3097中二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日,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4.3 标准值
4.3.1 本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
1989年1月1日之前建设的烧碱企业按表1执行、聚氯乙烯企业按表2执行。
4.3.2 1989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之间建设的烧碱企业按表3执行、聚氯乙烯企业按表4执行。
4.3.3 1996年7月1日起建设的烧碱企业按表5执行、聚氯乙烯企业按表6执行。
4.3.4 应根据建设的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准日期分别按第4.3.1、4.3.2和4.3.3条规定确定标准执行年限;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的企业,应按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准日期确定标准的执行年限。
4.4 其他规定
4.4.1 烧碱废水中不允许排入盐泥水。
4.4.2 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按月均值计算。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广区生活污水及厂内锅炉、电站排水。
4.4.3 若烧碱和聚氯乙烯企业为非单一产品废水混合排放,或烧碱、聚氯乙烯工业废水与其他废水(如生活污水及其他排水)混合排放,则废水排放口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附录A计算。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则必须在各车间排放口测定。
4.4.4 污泥、固体废物及废液应合理处置。
表1 烧碱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1989年1月1日前建设的企业)
项目 级别 生产方法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吨产品排水量m3/t
pH值
汞
石棉
活性氟
悬浮物
水银电解法
一级
0.05
10
100
2
6~9
二级
0.05
10
1S0
三级
0.05
10
300
隔膜电解法
一级
50
35
100
7
二级
70
35
200
三级
70
35
300
离子交换
膜电解法
一级
10
100
2
二级
10
200
三级
10
300
表2 聚氯乙烯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1989年1月1曰前建设的企业)
项目 级别 废水类别
生产方法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吨产品排水量
m3/t
PH值
总汞
氯乙烯
化学需氧量(CODcr)
生化需氧量(BOD5〕
悬浮物
硫化物
电石法
电石废水
一级
1O0
1
8
6~9
二级
250
2
三级
400
2
聚氯乙烯废水
一级
0.5
150
60
100
5
二级
0.05
200
80
250
三级
0.05
500
300
400
乙烯氧氯化法 聚氯乙烯废水
一级
5
100
30
100
7
二级
10
150
60
200
三级
10
500
300
400
表3 烧碱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1989年1月1日至19966年6月30日建设的企业)
项目 级别
生产方法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吨产品排水量m3/t
pH值
汞
石棉
活性氟
悬浮物
水银电解法
一级
0.005
5
70
1.5
6~9
二级
0.005
5
150
三级
0.005
5
300
隔膜电解法
一级
50
35
70
7
二级
50
35
150
三级
70
35
300
离子交换
膜电解法
一级
5
70
1.5
二级
5
150
三级
5
300
表4 聚氯乙烯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1989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建设的企业)
项目 级别
废水类别 生产方法
最高允许排放浓虔,mg/L
吨产品排水量m3/t
pH值
总汞
氯乙烯
化学需氧量(CODcr)
生化需氧量(CODcr)
悬浮物
硫化物
电石法
电石废水
一级
70
1
8
6~9
二级
200
1
三级
400
2
聚氟乙烯废水
一级
0.03
2
100
60
70
4
二级
0.03
5
150
80
200
三级
0.03
5
500
250
400
乙烯氧氯化法
聚氯乙烯废水
一级
2
80
30
70
5
二级
2
100
60
150
三级
5
500
250
350
表5 烧碱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1996年7月1日起建设的企业)
项目 级别 生产方法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吨产品排水量
m3/t
pH值
石棉
活性氯
悬浮物
隔膜电解法
一级
50
20
70
5
6~9
二级
50
20
150
三级
70
20
300
离子交换膜电解法
一级
2
70
1.5
二级
2
100
三级
2
300
表6 聚氨乙烯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1996年7月1日起建设的企业)
项目 级别 废水类别
生产方法
景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吨产品排水量m3/t
pH值
总汞
氯乙烯
化学需氧量(CODcr)
生化需氧量(BOD5〕
悬浮物
硫化物
电石法
电石废水
一级
70
1
5
6~9
二级
200
1
三缀
400
2
聚氯乙烯废水
一级
0.005
2
100
30
70
4
二级
0.005
2
150
60
150
三级
0.005
2
500
250
250
乙烯氧氯化法
聚氯乙烯废水
一级
2
80
30
70
5
二缀
2
100
60
150
三级
2
500
250
250
5 监测
5.1 采样点
汞、石棉、活性氯、氯乙烯应在车间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他污染物在厂排放口采样,所有排放口应设置废水计量装置和排放口标志。
5.2 采样频率
按生产周期确定采样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每2h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样一次。
5.3 产量的统计
企业的产品产量、原材料使用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5.4 测定方法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见表7。
表7 测定方法
序号
项目
方 法
方法来源
1
PH值
玻璃电极法 GB 6920
2
悬浮物
重量法 GB 11901
3
化学需氧量CODcr
量铬酸盐法 GB 11914
4
硫化物
对氨基二四基苯胺比色法1)
5
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离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68
GB 7469
6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释与接种法 GB 7488
7
活性氯
N,N一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N,N一二乙基—1,4—苯二胺光度法
GB 11897
GB 11898
8
氯乙烯
气相色谱法2〕
9
石棉
重量法3) GB 11901
注:1)暂采用《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国家有关才法标准颁市后,执行国家标准.
2)暂采用附录B规定的顶空气相色谱法,国家才法椿准颁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3 )暂采用重量法,国家方法标准颁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6 标准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录A 混合废水排放口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计算方法
(补充件)
C=...................................................(A1)
Qi=wiqi....................................................(A2)
式中:C—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Qi—某一产品一定时间内最高允许排水量,m3;
Ci—某一产品的某一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Wi—某一产品一定时间内的产量,t;
qi—某一产品单位产量最高允许排水量,m3/t;
Cj—其他某种废水的某一污染物的排放浓度,mg/L;
Qj—其他某种废水一定时间的排水量,m3。
注:i=1,2,3,....;表示非单一产品废水中第i种废水。
j=1,2,3,...; 表示其废水(生活及非生产直接按排水)中第j种废水.
附录B 水中氯乙烯的测定方法
顶空气相色谱法
(补充件)
B1 仪器
B1.1 气柑色谱仪,带FID检测器。
B1.2 恒温水浴,控温精度±1。C.
B1.3 气液平衡管(5OmL比色管,总体积75mL).
B1.4 注射器,1mL、5mL注射器,10~1OOmL微量注射器。
B1.5 医用反口橡皮塞。
B2 试剂
B2.1 甲醇,优级纯。
B2.2 色谱柱载体:GDX—103(30~60目).
B2.3 氯乙烯,纯度96%以上。
B2.4 氯乙烯标准贮备液;取1OmL容量瓶加入约9.8mL甲醇,开口放置1Omin,称重,准确至O.lmg。用带气密阀的注射器吸取5mL氯乙烯,在甲醇液面上方5mm处缓缓注入液面上。重新称重,稀释至刻度,盖好塞,摇匀。由净增重量计算氯乙烯浓度,再经适当稀释成中间溶液备用。
B3 步骤
B3.1 标准曲线的绘制
取若千支5OmL比色管,注人75mL纯水,用微量注射器分取不同体积的中间溶液午比色管叫使浓度分别为0.2,0.4,0.6,0.8,1.0μg/L。用反口塞封口,细铁丝勒紧。在反口塞上抽一长针头。钎尖在5OmL刻度处,另插一短针头,通过三通与通气系统相连。在恒定压力下,由短针向比色管内通人氮气,水由长针冒出,使水面降到5OmL刻度处,立即拔出长针,停止通气拔出短针0将比色管放人40。C恒温水浴中平衡4Omin,用预热到40。C的注射器抽取液上气体1mL,进色谱仪分析,记录峰高。每个比色管只能取气一次。同样用不加样甜韵纯水测定空白,绘制浓度一峰高校准曲线。
B3.2 取样
将水样平稳地沿管壁流入5OmL比色管,全部充满不留空间塞上反口塞,用细铁丝勒紧,带回实验室。
B3.3 测定
将取回样品按上述步骤进行排水,恒温平衡后,抽取1mL进色谱仪测定,记录峰高。
B3.4 色谱条件
色谱柱:φ4mm×2m玻璃柱,内装GDX—103。
柱温:50。C
检测器温度;150。C。
载气:高纯氮5OmL/min。,
氢气:5OmL/min。
空气:5OOmL/min。
B3.5 计算
氯乙烯浓度(μg/L)=C 1 ...........................(B1)
式中: Ci—氯乙烯标准溶液浓度,mg/L;
hi—标准溶液峰高,mm;
h2—相同进样量的样品峰高,mm。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标准所、锦西化工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福山、夏青、曹万君、曲秀兰。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叁』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二三级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分级: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指的是水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具体可以分成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行业标准。此标准是依照受纳水体的水质的要求,同时结合环境的特点和社会、技术及经济的条件,对水污染物或者是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或者限值,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已经违反法规的依据。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芹薯仔,责令停业、关闭。
法律依据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分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手汪级。
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 GB3838 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 GB3097海水三、嫌汪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肆』 城镇污水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法律分析: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法律依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四条 技术内容
4.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1.1控制项目及分类
4.1.1.1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项。
4.1.1.2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4.1.2标准分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部分一类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4.1.2.1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4.1.2.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
、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4.1.2.3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4.1.2.4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伍』 污水三级排放标准
污水三级排放标准如下:
1、排入GB3838三类水域和GB3097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排入GB3838中四、五类水域和GB3097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除此之外,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四十条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陆』 污水排放标准
污水排放标准,具体如下:
1、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省级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水的排放方式:
1、当城市有污水处理厂时,生活废水与粪便污水宜采用合流制排出;
2、当建筑物采用中水系统时,根据中水的用水对象及所选用的原排水水质分质排出;
3、当冷却废水量较大而需循环或重复使用时,宜将其设置成单独的管道系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柒』 废水排放标准
废水排放标准如下:
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第四十条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捌』 市政污水排放标准介绍
环保问题一直都是我们关注的重点,现阶段我国市政污水排放标准是什么?以下是中达咨询整理的的关于市政污水排放标准的具体资料以供参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最新版本。
标准分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部分一类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取样与监测:
水质取样在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在排放口应设污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自动比例采样装置,PH、水温、COD等主要水质指标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取样频率为至少每两小时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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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如下:
1、一级标准;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2、二级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3、三级标准。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选取单项指标,分项进行达标率评价。对于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体,应分水期进行达标率评价,所使用数据不应是瞬时一次监测值和全年平均监测值,每一水期数据不少于两个。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挥发酚、氨氮、氰化物、总汞、砷、铅、六价铬、镉十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均应达到100%。其它各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应达到80%。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