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的财政经济对策分析
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城市基础设施作为物质文明的重要支撑,间接影响着现代居民的精神文明建设。城市人口的持续增加直接导致城市基础设施需求日益增长。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建设力度的加大,让政府财政压力加大。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的财政经济对策分析,不仅有效地缓解了政府财政压力,同时也提高了服务质量以及运营效率。
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相关的应用与发展尚未成熟,仅处于起步阶段,社会资金引入后,政府角色一时难以转变,另一方面,政府管理水平有限,导致市场失灵。故此,为保障公众的利益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也为了更有效地进行财政经济对策分析,有必要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政府监管体系。在国家层面,应该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在国家一级文件的基础上,针戚迅对该地区的特点,结合实际,在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制定出一套具有针对性和权威性的地方性文件,进一步为社会公众在监督、管理方面提供更为高效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加强了地方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的特许经营管理规范,彻底落实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要求,提高了污水处理财政经济方面的可操作性。
1 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资金来源与运用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水环境污染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建设大型污水处理厂可以有效解决水环境污染的问题。为了对水污染的现状进行改善,生活与投资环境得到优化,各地区纷纷建漏仔谈设不同工艺类型和处理规模的污水处理厂,而且这些污水处理厂大部分采用的是地上式的。同时生态文明建设和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城市地下污水处理厂已成为地下空间综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向。政府营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也为私营部门创造了更多的盈利机会,同时也为社会大众提供了更有保障的服务设施。从某种层面上来说,在ppp.cbi360.net/shi/559.html" target="_blank">ppp模式下,政府明显可以摆脱资金短缺问题,不仅如此,站在更公平公正的角度上,作为监管者监管项目公司以及跟踪监管整个项目,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也会大大提高。除了解决政府内部资金问题,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和管理效率,PPP模式还能避免一些其他方面的弊端,例如政府内部的利益纠纷、市场垄断、过度放松监管、不重视公众利益等问题。为了纠正市场的弊端,发达国家纷纷实施了政府监管、经济返碰调控和市场调控各种手段,也相继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2 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的财经政策存在的问题
2.1 污水处理投资资金投资大
市政污水处理需要建成一项投资规模大、资产专用性强的基础设施资产,随后才有条件提供污水处理所需要的最终产品与服务。由此,这类污水处理必须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在取得开工许可证之前有大量流程严谨复杂、涉及各类审批审查程序、需要各类专业中介机构和评估评审机构参与、发生诸多成本费用的前期工作。很多前期工作应当在竞争性选择投资者流程启动之前就要做到位,才能有效确定项目合作边界条件,投资者也才有足够条件编制技术方案和商务方案,进而进行成本测算编制财务方案和融资方案,从而形成合适的价格形成机制。在选定投资者并成立项目公司后,才有条件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尽快取得开工许可,启动项目建设。因此,城市无数处理实施比传统服务采购要复杂得多。需要详细的项目准备和规划,合理管理采购流程以激励各投标人的充分竞争。还需要细致的合同设计以明确服务标准、分配风险并实现商业风险和收益之间可接受的平衡。由此,要求公共部门拥有一些传统服务采购中通常并不需要的技能,也需要做好一系列前期准备工作。
2.2 废水处理厂建设缺乏统筹规划
废水处理厂的建设通常服务于地方招商引资计划,是为排污企业运行的配套建设。实践中,由于不少项目仓促启动,在规划设计阶段缺乏对废水收集系统的通盘考虑,导致配套管网建设不足的现象普遍存在。污水处理厂以政府收购收尾,属于非正常退出,直接影响了私营企业的利益,也影响了政府的形象,此时就应该建立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临时监管机制,除此之外还应该有污水处理项目的应急保障制度和接管制度、市场退出机制和问题纠纷机制。对于不同的政府部门,应按照规定区分权限和职责。对于政府部门和私营部门,应按照规定区分权责和事项,将可能造成的影响降到最小。另外,地方招商引资计划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发生排污企业未能按期入驻的情况,容易出现水量不足的风险。对于水量不足的风险可从几个方面进行控制。首先,市政废水处理厂规划设计时应结合地方发展规划,科学设置建设规模,避免规模过大。其次,应统筹规划排水管网建设,使管网建设不滞后于厂区建设,保证市政废水处理厂建设完成后能立即投入使用。最后,在污水处理运作中,建议设置保底水量,水量不足时政府按照保底水量付费,降低运营单位的风险。
2.3 风险分担失衡限制监管力度
目前国内城市污水处理中存在很严重的风险分担失衡问题。尤其是可以为私营企业带来可观利润的项目,私营企业在承担风险的同时也会加强对项目的关注度,但是在利润得不到保障时,政府没有能力及时给予补贴,也无法做到在短期内收购,会直接影响到监管力度。相反,如果政府作为担保方或者对债务承担大部分责任,对企业的监督也会大打折扣。简而言之,政府监管污水处理模式过程中存在包括合作合同签约率低、监管模式单一、监管重心偏离、监管机制缺失、风险分担不均、缺少社会监管等问题。我国城市基础设施监管存在着监管模式的简化、手段的落后、托管的处罚等问题。由于政府监管手段落后,许多企业已经摆脱被监督的心理,所以城市基础设施企业违法经营现象很普遍,这不仅使得监管成本大大增加,还使监管机构工作停滞不前,难以进一步监督,更会助长社会不良风气。虽然问题多样化但其根源在于政府监管职能的不完善性和不确定性。有必要对政府监管不力的原因进行彻底分析,并探讨出避免或减少消极因素的对策,为污水处理模式的顺利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
3 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的财经政策对策
3.1 建立专门的基础设施管理机构 在建设城市基础设施这一领域,中国政府有必要提高对基础设施事业的管理水平,国内目前在此领域管理事项的划分不是很清楚,有必要借助西方国家的方法,建立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机构。该机构只单向负责整个城市的基础设施规划,做到从规划到立项审批,再到筹集资金、建设运营一整条线的管理,充分体现了该机构的专业性、集中性、权威性。具体来说,该机构的存在,不仅对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全过程监管起到了作用,更多的是协调了政府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的关系,公平公正的进行权责的分配,不偏不倚,严格按照市场规划,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的决策,做到全过程跟踪。
3.2 利用PPP模式放宽政府扶持政策缓解资金压力
纵观世界各国,污水处理是解决政府在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发展面临的金融压力下最好的方式,不仅打破了行政垄断,提高了政府的资金使用率。PPP模式较传统模式,更适应当代社会的需求,为城市化进程做出巨大贡献。建立一套全面的政府监管体系是不可或缺的。PPP项目中,首先确定监管的参与方,然后分配权限和职责,各个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合作,遇到监管衔接处也就是监管职能交叉处,合理分配职责。针对政府部门和私营部门,也要做到权责的明确区分,保证两者是高参与性与高配合性。另外,不同地区也应做到监管边界清晰,做到不越位,不越地域管理。加上目前国家政府相继出台各种政策来推广PPP模式,特别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无一不体现了国家对PPP模式的肯定和发展的期望,PPP模式既已经有法律保障,政府也应相继出台特殊的优惠政策,让投资者感到有利可图,更大限度地吸引外资。目前由于政策限制,一些大型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难以享受到优惠政策,例如政策性银行贷款和国外政府贷款,所以国家应该放宽这方面的政策,并允许保险资金、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大型基金投资于城市基础设施领域。不仅改善基础设施投资不足的情况,而且还可以大大缓解各种资金的经营压力。
3.3 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及风险分担机制
中国政府对监管概念的认识过于单一,难以改变其主导作用。不同于城市基础设施政府完全自我管理化和完全私有化,城市污水处理是需要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共同合作的,政府作为参与方应全力配合而非完全控制,政府作为监管者,应该定位准确。中国政府吸收国外经验和理论,出发点固然合理,但是却对国外的“放松监管”概念理解产生了偏差,放松监管不等于放弃监管,所谓放松是指脱离对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完全控制,不占主导位置,给社会企业控制的权利,收敛其强制性从而使双方利益达到最高点。
谈及风险方面,在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建设过程中,有盈利空间,也必然伴随着各种风险。污水处理的一个关键环节就是项目融资,此时的参与方除了政府部门之外,还有银行等贷款方。通常情况下,除非项目中的风险大部分都已经明确,否则贷款方都是比较谨慎的或者是不愿意放贷的。对此,应该参照利润分配比例来确定分配风险,主要原则应该是:由对风险最有控制力的一方承担相应的风险。因为风险直接与利益挂钩,风险越大,利益也就越诱人,处于最大利益收获者的一方必然是对风险最有控制力的一方,从自身角度出发,该方也能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从而为将来收益提供保障,相比于传统的风险分配原则,控制风险的花费成本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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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家支持的环保项目有哪些
随着节能环保的问题的提出,我国为了跟上世界发展的潮流,也积极开展落实节能环保的工作。下
一、节能方面
对于节能产业,又分为了一下几个方面性内容:
1、节能新技术和装备
政府已经出台了节能装备和技术产业实施的方案,其旨在加快该产业内对节能新技术和装备的研究与开发,让该产业充满凝聚力与竞争力,并且让新的技术得到很好很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2、发展高效节能产品
节能产品,大致包括电器、照明、车辆和建材等等。尤其是汽车,国家正大力提倡研发出具有新型节能系统的汽车。
3、发展节能服务产业
节能服务产业,就是将节能减排方面的技术和设备提供给开展节能减排项目的企业。作为一个服务行业,该产业必须完善自身提供给客户的服务,将节能服务做到咨询诊断、设计改造、运行维护等方方面面完善化,将该服务模式打造为主流节能服务产业的运行模式。
二、环保产业方面
1、先进环保技术和装备,
对于环保技术和装备,大致就是对污染的监控、预防及治理等先进技术和设备。例如污水处理、土壤质量恢复等等。
2、发展环保产品
环保产品,主要集中于对环境友好型材料的开发,例如环保药剂、环保膜材料等等。
3、发展环保服务
作为环保产业服务体系,该体系为环保产业提供资金投入、环保项目建设开展、设备的维护保养以及技术的咨询等等,让客户企业在实施污染治理等项目时,能保证实施质量与力度。
三、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方面
对于资源循环利用方面,最主要的方向就是处理各行业的废弃物,例如工业、矿业以及制造业、餐饮业等等行业的废弃资源,该产业将其资源进行合理分类整理,通过关键技术将其合理化应用到合理的地方上去。
如今国家已经加大了对节能环保产业的扶持力度,主要是希望这一产业能真正成为一支独立的产业,拥有核心竞争力,可以为未来国家的节能环保提供强大的支持。
3. 进行建筑垃圾处理政府具体补贴政策有哪些
建筑垃圾处置项目可享受特许经营、项目用地、处置费、环保专项资金等政策支持,因各地政策不同,有所差异。建设部规定垃圾处理项目可以有不超过30年的特许经营权,企业可特许敏族仿经营10-30年。基本覆盖区域内不会再新增同类型的企业,利用建筑垃圾中的再生骨料生产的再生产品,如透水砖、再生干粉砂浆、再生混凝土、PC预制构件、再生骨料等产品的销售减免税收。
1.一些列政策的支持
(1)、规范建筑垃圾的倾倒和清运,便于企业的集中处置,建筑垃圾处理和清运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2)、缺乏地方性法规支持部分合适场地的露天破碎作业的标准;
(3)、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的相关配套政策——如上海出台《上海市建筑废穗举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4)、市政工程在同等情况下优先使用再生骨料;
(5)、有政府资金参与的工程项目一律优先使用再生骨料,并且作为项目验收、资金划拨的一个重要依据;
(6)、申报优质工程和补贴的项目需优先使用再生材料。城乡规划,水利、设计等环节重点考虑再生骨料的应用桥纤并且列入招标文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的出台;
(5)、 从中央到地方各地纷纷出台政策配套,从政府层面着力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落地;
2、资源化试点企业予以合适的处理补贴
建筑垃圾处理厂前期投入较大,具体补贴形式和方式由各地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具体落实,一般情况下建筑装修垃圾补贴的比较多,由于装修垃圾的自身特性,分离后的骨料的附加值和数量与建筑拆迁垃圾相比都相对较低。
拆迁垃圾补偿费:各地视情况自行确定(可按照清运费模式变相补偿由拆迁方承担。或者补偿一个相对合理的价格)
装修垃圾补偿费:各地视情况自行确定(55-140元/吨,因地而异)
建筑垃圾清运费:1-1.15/吨/公里
3、场地的支持
包括制定固定收纳场,建设固定生产线和合成品堆场等等;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项目用地一般50亩起步,从几十到几百不等,根据处理量来确定具体土地的大小。土地一般由政府预留划拨到相关企业;土地的使用权一般也比较长久与经营权等同;,若企业自行购买项目用地,可享受公益事业优惠用地政策;
4、全面协调配合
从建筑垃圾轻物质的处理(火力发电),环保环评,再生配套(再生砖制砖许可,再生混凝土生产许可)等方面给予全面配合,力图解决好城市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倡导可持续发展。
5、税收补偿
利用垃圾中可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如有机肥料、塑料等产品的销售减免税收;
6、水电补偿补偿
水、电消耗按成本价计算;
7、资金和环保补偿
在建设期政府提供国债资金支持和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鼓励银行资金支持和参与;
8、科技创新与以奖代补
投产后,可申请科技创新资金和环保项目以奖代补资金。
4. 农村污水处理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全市关于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的总体安排部署,全面改善农村环境,切实解决当前农村生活垃圾乱堆乱倒、生活污水乱排乱放、治理滞后等突出问题,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为我县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根据《中共x市委办公室 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抓好全市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铜委办字〔xxxx〕xx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农村环境为目标,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完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体系,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习惯,建立农村环境卫生监管长效机制,逐步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有序达标排放和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实现村庄净化、绿化、亮化、美化。
(二)基本原则。农村生活垃圾污染和生活污水治理是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基础性工作。坚持因地制宜,既要经济实用、操作简便,又要低成本运行、便于维护。严格按照“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模式,实现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运转正常。在人口集中的村庄探索建立生活污水统一收集、沉淀厌氧、人工湿地、多级净化的污水处理模式。对移民搬迁新村建设,统一规划村庄排污管网,实行雨污分流,污水集中处理。
二、工作目标
(一)农村生活垃圾处理。xxxx年底,全县所有行政村实现全覆盖,乡镇(街道)集镇启动建设垃圾中转站,行政村启动建设生活垃圾收集站(房),村寨启动建设生活垃圾收集池。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与精准扶贫相结合,聘请由民政兜底的贫困户参与环境卫生保洁,积极争取项目和资金,在中心乡镇(街道)修建一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做到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街道)转运、县处理。
(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xxxx年x月前完成xx个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标准化处理。具体为:官舟镇黄龙村新农村建设示范点;思渠镇荷叶村,和平街道大溪村,新景镇白果村,后坪乡茶园村、下坝村,夹石镇闵子溪村,官舟镇木子岭村,板场镇洋溪村x个传统村落;沙子街道空心李示范园区;乌江画廊旅游景区(和平街道、团结街道、思渠镇、洪渡镇)。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四、工作步骤
(一)规划选址阶段(x月xx日)。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由县城管局聘请有资质的编制单位进行规划,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选址,在布点和布局上要符合区域垃圾填埋场和集中收集转运站的基本要求。各乡镇(街道)要围绕村寨合理规划垃圾收集池,于x月底书面上报布点情况。官舟镇黄龙村新农村建设示范点、沙子街道空心李示范园区由县环保局结合农村环境整治规划,聘请有资质单位编制标准化处理方案;思渠镇荷叶村,和平街道大溪村,新景镇白果村,后坪乡茶园村、下坝村,夹石镇闵子溪村,官舟镇木子岭村,板场镇洋溪村x个传统村落由县住建局聘请有资质单位编制标准化处理方案;乌江画廊旅游景区(和平街道、团结街道、思渠镇、洪渡镇)由县旅产办聘请有资质单位编制标准化处理方案。所有方案须在x月xx日前完成编制,x月xx日前完成审查。
(二)主体建设阶段(x月xx日~xx月xx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对全县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项目乡镇(街道)各部门要严格实行一把手责任制,落实专人负责,确保项目快速推进,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三)验收投运阶段(xx月xx日前)。项目业主单位要对完工的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行组织初步验收,将验收结果及时上报县政府,由县政府组织专业验收组对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功能、运行等进行县级验收,确保投入运行有保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及县直相关部门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形成专人负责、上下联动、分工协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要研究制定本辖区内的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推进步骤和时间节点及保障措施。
(二)广泛宣传动员。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介文明、环保的生活方式,引导农民破除陋习,积极支持参与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签订责任状等形式,落实好村民的环境卫生责任义务,建立保障制度。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学习交流活动,宣传先进经验,调动村民创建美好家园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加大建设运营投入。多渠道筹集村镇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推进、各记其功的原则,有效整合旅游、发改、财政、住建、交通、农牧等相关部门项目资金,统筹支持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放开村镇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采取合资、合作、PPP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村镇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指导各地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收费制度,适时适当收取村镇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费用。鼓励农村集体经济收入补贴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经费,采用“一事一议”政策解决部分资金问题。
(四)建立长效机制。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为契机,探索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完善相关制度,建立村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处置等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结合精准扶贫建立健全清扫保洁队伍,聘请保洁员必须是精准扶贫系统内的贫困人员。实施村规约束机制,引导广大群众自觉维护生产生活环境,确保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五)强化督办考核。细化量化工作目标,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倒排工期,有序推进。县督查办要把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重点督查内容。并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对未如期完成建设任务的乡镇(街道)和部门将严格问责。
为改善我县农村卫生环境面貌,提高广大农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xxxx〕xx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xxxx〕xx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农村污水垃圾整治行动实施方案(xxxx-xxxx年)的通知》
(闽政办〔xxxx〕xxx号),结合我县实际,我县各乡镇(场、区、办事处)全面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围绕水污染有效处理,按照“村点覆盖全面、群众受益广泛、设施运行长效、治污效果良好”要求,全面推进我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大力整治我县农村普遍存在的生活污水污染问题,促进我县水生态环境逐步改善,全面提升宜居环境质量,加快建设“厦漳泉生态型核心区”。
二、建设任务
(一)敷设完善雨污分流管网
对收集入厂处理的xx个村已建管网,进行雨污分流改造;计划新收集纳入相关污水厂进行处理的x个村,敷设完善雨污分流管网、支管及农户接户管。
(二)新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
根据《长泰县“全民综合治水、共建美丽长泰”三年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全县需要新建污水设施的总计xx个村,各行政村(居委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设集中式或分散式处理设施(人工湿地),其中龙津溪沿岸x公里范围内所有行政村及自然村应作为建设重点。
(三)提升改造已建污水处理设施
目前,已建的xx个污水处理设施大部分存在缺乏有效管理、污水收集率低、处理设施无进出水、设施渗漏及管道破坏严重等问题,应根据其各自存在问题加以改造提升。
三、实施计划
(一)计划实施目标
xxxx年底前实现全县所有行政村及龙津溪沿岸x公里范围内所有自然村(包括县域范围内旅游农家乐项目)农村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全覆盖。计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约xxx处(含提升改造已建设施xx处),同时建设收集及接户管网约xxx公里及其他配套设施。建设计划分年度如下(详见附件):
(x)xxxx年计划:建设xx处。
(x)xxxx年计划:建设xxx处。
(x)xxxx年计划:建设xx处。
(二)污水设施处理工艺要求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根据区位条件,因地制宜,选取建设模式。
x.区位条件方面。区位条件允许的村庄,生活污水应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不能进厂处理的村庄,应就地自建集中型、区域型、联户型或单户型生态化污水治理设施处理。鼓励人口集聚程度高或有条件的区域建设有动力或微动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
x.工艺选型方面。根据村庄聚集程度和污水产生规模,选择不同的污水处理工艺。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分散型农户,规模不大于x.x吨/日的,宜选择三格化粪池和人工湿地(含水田地或农地)工艺;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连片村庄,规模不大于xx吨/日的.,宜选择厌氧池+兼氧滤池等组合处理工艺;拥有自然池塘或闲置沟渠且规模适中的村庄,规模不大于xxx吨/日的,宜选择厌氧池+氧化塘+人工湿地等组合处理工艺;对于土地资源紧张、人口集聚程度高、经济条件较好有乡村旅游产业基础的村庄,宜采取地埋式微动力污水处理工艺。人口聚集程度高且氮磷去除有较高要求的村庄,处理规模达到xxxx吨/日的,宜采用活性污泥法处理工艺。
四、建设模式
按照三年建设计划,xxxx年-xxxx年拟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约xxx处,计划总投资约x亿元。针对目前我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存在的资金短缺、运营管理维护不善等问题,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xxxx]xx号)文件要求,探索性地采用PPP模式进行建设,具体内容如下:
x.操作模式参照PPP模式常规做法,结合我县基本情况,由县政府作为项目业主,将全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捆绑打包成x个PPP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取资金实力强且有污水PPP投资经验的社会投资者进行全额投资建设。项目建成后由中标单位成立专门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整体运营与管护工作,县政府根据招标约定价格按月支付污水处理费用,以及按规定年限(十年期以上)分期向投资商支付建设费用及适当投资回报,并在达到合同签订年限后将污水设施及其所有权、运营权移交县政府。
x.资金来源资金来源由PPP投资商投入,还款资金来源由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全额承担。
五、工作要求
x.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既定目标任务,制订工作计划,细化量化分解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务求工作实效。县城建局作为项目牵头实施单位要依法依规,抓好项目组织实施。各乡镇(场、区、办事处)作为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落实好选址、征地等各项工作。
x.加强配合,保障到位。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密切配合,合理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快项目各项前期工作,确保项目尽快开工。县城建局、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农业局要按照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多渠道积极向上争取相关补助资金,确保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x.加强管护,确保效益各乡镇(场、区、办事处)要加强辖区内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管理,对已建成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落实管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维护、管理工作,确保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处理,充分发挥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5. 杭州政府是怎样处理污水的
杭州污水处理试用TOT方式
新华网江苏频道 城际快递 www.JSxinhuanet.com 2005-06-29 14:33:39 来源: 都市快报
每天,杭州有150多万吨生活和工业污水,源源不断输向四堡、七格等地的几大污水处理厂。这些污水厂全年共需处理5亿多吨污水,足够填满9个西湖。
因此,杭州市民目前所支付的1.65元/吨的自来水水费中,就有0.5元/吨的污水处理费。实际上,处理每吨污水的成本为0.95元左右,每年需要政府财政补贴数千万元。
6月中旬,杭州最大的污水处理厂——七格污水处理厂率先以TOT(转让—经营—转让)方式公开招标。有三家国内、国际企业参与了竞标,其中最低的污水处理费报价达到0.83元/吨,比杭州目前的污水处理成本低了0.12元/吨。
如此一来,每位市民都因此减少了花在污水处理费的开支,政府财政投入可以投向更需要的地方;杭州市通过出让特许经营权,提前收回8亿多元的建设投资;最终中标的企业也将凭借技术优势,从污水处理中获得稳定而可观的收入。
TOT方式替杭州省钱省力
杭州七格污水处理厂位于下沙七格村,总共投资8.2亿元,分两年时间、两期工程建设,今年下半年将竣工试运营,满负荷运转每天能处理60万吨污水,相当于杭州目前排放污水的40%左右。
如果按照往常的做法,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将由相应的公共事业企业来经营,经营20年左右才能收回成本;如果经营不善的话,每年还需要政府财政补贴大笔资金来维持运转,依靠企业盈利收回成本,可能会遥遥无期。
而七格污水处理厂却推翻了这一传统的“建成-经营-收回成本”模式,直接试用了国际通行的TOT方式,来选择污水处理的经营者和受让方。
根据这一方式,中标投资人和杭州市城市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按照70%:30%的比例合资设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出资受让资产所有权,并获得25年特许经营权,期满后重新交还市政府。杭州市城建资产经营公司确定的最终项目转让价为8.58亿元。
这就是说,政府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通过授权投资者特许经营,提前置换出8.58亿元资金。当25年期满后,政府将重获完整产权。此举被视为杭州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运作的又一创举。
通过这一融资渠道,政府减少了财政压力,提前收回巨额投资;同时充足了现有资金,加快了城建步骤。在不多征收额外费用的前提下,加快城市建设的“血液”流速,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和供应量。
杭州市民因TOT方式受益
七格污水处理厂的项目招标,分技术标和价格标两阶段进行,技术标主要是投资者的工艺方式和技术水平,而价格标指的是污水处理费用,在评定要素中显得最为关键。该项目评标小组将竞标方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列,报价最低者优先考虑。
有关人士透露,三家竞标方的污水处理费报价呈等差数列,最低的为0.83元,其次是0.9元左右,最高的为1元多。目前,评标小组正在根据三家竞标方的综合衡量,然后出具评标报告上呈政府,由市政府最终确定中标方。
杭州市城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的朱少杰说,“我们确定的污水处理费招标上限为1.05元,而三家竞标企业的报价都基本符合要求。按照这样的市场化模式,如果每吨降低1角钱的成本,每年至少能节省1000多万元的财政支出。”
朱经理认为,自来水水价里包括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两块费用。自来水近来的提价,除了水资源的紧缺之外,主要原因就是污水处理运行成本上升,杭州不得不上调污水处理费用。而今后,这样的涨价压力将会减轻。“这样的融资模式一旦成功运营,在民间资本的积极参与下,杭州污水处理率有望在近年内达到90%。”杭州市城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朱经理说,现在杭州市日产污水量约150万立方米,处理率只有70%左右。
经营者有望收益5%-8%
本次招标吸引了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汉氏环境投资有限公司联合体、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西格斯吉宝科技亚洲有限公司联合体等三家竞标方,这三家上市公司在全国有多处投资先例,非常向往进入杭州市政公用设施投资领域。
北京某投资人士说,市政公用行业投资规模大,投资时间长,投资回报率低,但是投资回报稳定,相对来说市场风险较小。如果政策稳定,民间资本非常看重该领域的商机。
为了保障投资者利益,杭州将按照“企业成本+税费+合理利润”的保本微利原则,确定污水处理服务价格,投资者的利益将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收益率基本在5%—8%左右。
招商组有关人士分析,经营期第一年污水日处理量规定为31万吨,此后逐年递增,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每年平均要处理2亿吨污水,25年总共处理50亿吨污水,假定每吨污水处理费在0.8元左右,25年的污水处理费为40亿元。
根据估算,投资者为受让资产掏出的真金白银大约为2.5亿元,其余将向银行贷款,由特许经营期内的污水处理收费作为还贷担保。投资方真正付出的本息总计为10亿元,税后利润仍然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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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在公用事业方面的尝试
吸收社会资金投资市政设施建设,杭州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早在2000年9月26日,赤山埠水厂以1.5亿元的价格成功拍卖,当时中标者是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而本次污水处理招标,更是把引资范围扩至全国。
为了减轻政府投资负担,杭州市积极探索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建设的新路子。相比5年前,现在融资模式和渠道丰富多样,去年实施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更是及时提供了新思路。
为了增加市政公用项目的投资价值以及招标透明度,杭州市已经对经营性项目采取BOT(建设—运营—转让)、TOT(转让—运营—转让)合作方式,对准经营性项目给予适当补贴,对非经营性项目给投资者合理回报。
从去年开始,杭州市政公用事业引资动作频繁。今年1月份创造性地用广告设施使用权,交换武林广场和岳庙地下通道内两套西子奥的斯扶梯400万元的建设成本。同时,在引入外资方面也有突破,不仅与法国ONYX公司签订了合作投资“二埋场”(天子岭垃圾填埋场外的第二家垃圾填埋场)项目的意向书,还和英国“壳牌”签订了燃气合作协议。
有关人士认为,与先进城市相比,在市政公用事业的经营水平上,杭州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近3年来,全国范围内的市政公用类上市公司的净资产平均增长率在8.5%左右,杭州市经营良好的企业普遍为5%—6%,至少还有2%-3%的可增长空间。
污水处理厂的生产原理
污水处理厂首先利用过滤、沉淀等方法,除去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中个体比较大的固体污染物,然后利用污水中的多种需氧微生物,把污水中的有机物分解成二氧化碳、水以及含氮的和含磷的无机盐等,使污水得到净化。
目前,大多数污水处理厂使用的是传统活性污泥法,全过程为:原污水→格栅→泵→沉砂→一沉池→活性污泥曝气池→二沉池→消毒→排放。(董捷)
6. 贵阳市新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2020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新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镇范围内新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相关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小区,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综合性楼宇和为小区配建的公共设施、经营性用房等。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新建小区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建筑主体外的污水管道、检查井、收集管网、集中式污水池、粗细格栅、机泵、阀门、自动控制设施、配电设施、一体化的污水处理设备和达标后的中水回用系统等附属设施。第四条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处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第五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市管理、财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污水处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水务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第七条按照污水处理规划要求和规划技术标准规范,需要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新建小区项目,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经建成的小区项目但未达到有关标准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
污水处理设施施工图应当依法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
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需要建设的内容和双方权利义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新建小区项目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划技术标准规范明确污水处理设施。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根据财力加大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的投入。
依法可以并需要以特许经营方式投资建设、营运污水处理设施的,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措施,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第九条新建小区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污水进入该区处理系统,水质达标后就地使用。第十条污水处理设施依法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由其所有权人维护管理。所有权人无相应技术力量的,可依法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统一维护管理。
污水处理设施交付使用后,经处理的中水就地使用。依法需要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或者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手续的,应当向生态环境或者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未依法取得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第十一条接受委托的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除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污水处理设施定期进行巡查、维护,并建立巡查、维护档案,如实记录巡查、维护情况,保障各类设施完好、畅通和安全运行;发现污水处理设施缺损或者外溢污水、雨水排泄不畅等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组织维修、疏通。第十二条禁止从事下列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第十三条环境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生态景观、卫生间冲洗等作业用水,鼓励使用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的水。
7. 污水处理未来发展方向
污水处理一直是环保产业结构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在污水治理当中,市政内污水治理是长期以容来的主力。经过多年的发展,全国市政污水治理领域已接近饱和状态,农村污水处理成为水务领域的另一个新“蓝海”。总的来说,污水处理前景非常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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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治理,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推进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与监督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自治县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县城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乡村生活垃圾,是指乡村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本条例所称乡村生活污水,是指乡村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排放的污水。第三条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治理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和综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综合协调、投入和保障机制,制定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分类化的政策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治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以及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排放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依法对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的义务、奖惩等内容作出约定。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乡村生活垃圾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乡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县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运用科技手段,提高乡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和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排放以及管理运行的智能化水平。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加强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的宣传教育,倡导绿色、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
自治县的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的公益宣传,持续开展知识普及教育等宣传活动,对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支持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再生利用。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减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产生,遵守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的有关规定。第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第二章设施建设与维护第十一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纳入相关规划。
自治县人民政府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等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参与做好辖区内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用地的选址、协调、征用等工作。第十二条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十三条建设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污染防治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根据人口聚集密度、自然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结合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实际,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第十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常规检查和维护。
村(居)民委员会对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管护。
9. 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污水有哪些除理
第一章总则 折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折叠
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第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第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物削减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鼓励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排水 折叠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径流。
第十九条 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排水管网窨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在汛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第四章污水处理 折叠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成本信息。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应当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
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第三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终止维护运营合同。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终止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的维护运营合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
第五章设施维护与保护 折叠
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法律责任 折叠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折叠
第五十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水户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10. 市政工程污水处理的成本管理
文章根据作者多年实践经验就市政工程污水处理的成本管理进行了简单的阐述。
一、我国现阶段污水处理成本的现状分析
污水处理行业是耗资比较大的行业,在我国属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费用全部或部分由财政拨款,相关的运行成本由政府承担,相对压力小一些,加上这些单位在生产活动中处于社会垄断地位,所以具有稳定性和安全性。这就造成了污水处理管理活动长期处于一种粗放型的、一贯制的事业性管理模式。造成了企业只关注花了多少资金,而不管创造的利润与成本差额是否一致的现象,污水处理成本相对较高。而相对于上述企业污水处理厂的粗放型管理而言,小单位由于以追求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在污水处理问题上缺乏定量方面的基础工作,也就不能形成完善的计划成本、成本降低额、降低率等指标体系。而且对于小企业而言,内部参与部门缺乏相应的成本责任,在污水处理问题上,各部门纵向管理和横向责任分工不是很明确,这就导致了共同保证目标成本实现的状况。
二、污水处理中的成本分析
(一)污水处理的成本构成分析
污水处理的成本费用,是污水处理过程中消耗的生产资料转移价值和劳动者为自己生产的价值的货币反映,是污水处理服务价值的主要组成部分。根据工业企业成本会计的原则,污水处理费的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是与污水处理相关的各项支出。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项目;二是污水处理费的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具体来说污水处理的生产成本细化如下:直接人工费,指直接参加污水处理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和职工福利费。制造费用,包括污水处理厂和各排水管理站为组织和管理污水处理所发生的管理人员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季节性及修理期间停工损失等费用。污水处理的期间费用,是指污水处理企业在特定期间为销售、组织和管理正常污水处理以及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销售费用,是指污水处理企业专设的再生利用水的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管理费用,是指污水处理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污水处理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财务费用包括在污水处理期间发生的金融机构的手续费,以及因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二)污水处理中的成本管理问题分析
第一,当前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与运行成本不相适应。企业采用污水处理排放的标准,必然要影响到污水处理运行成本的高低。反过来说,污水处理的成本越高,说明企业排放的污水的处理程度就越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也越小。如果严格执行排放标准,采用完全硝化+化学除磷+消毒+外加碳源+其他措施的方案,污水处理的直接成本将增加一半。根据国家规定,不同行业的污水排放标准不同,所以可以按照行业规定来进行设置,没有必要进行全步骤的污水处理过程,这样必将会导致成本上升。
第二,盲目扩大建设规模,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机制不健全。由于污水处理成本的不断提高,许多企业成本急剧上升,造成污水处理设施处于闲置状态。根据相关的调查显示,目前全国1400多座污水厂中,有一半处于半开工状态。另外,由于污水处理的收费制度不健全和缺乏有效的运营监管,使得设施运营难以为继。从最近开展的一项经济调查来看,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城市尚未征收污水处理费,而且在已经征收的地方也存在收费过低的问题。尤为严重的是,为数众多的中小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机制还没有建立。收费机制的不健全将直接导致污水处理厂运营经费的短缺,造成污水处理机制落后。当前大部分污水费是加入到自来水费中一并收取,这也就给通过地下井取水或通过河道取水的自备水源形成的污水提供了少缴纳污水费的空子。
三、污水处理成本的改进分析
随着国家“十二五”计划的开展,越来越多的目光转向了和谐经济建设。在规划中,货架强调要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财政更是加大了对地方污水处理的资金投入。预计加上银行资金,今年可以达到4000――5000亿,这也就为广大企业进行污水处理项目提供了优越的条件,就企业自身来说,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第一,建立起完备的成本管理机制,尽量将污染治理资金效率最大化。做好成本管理机制,首先要建立健全目标成本管理的基础工作,从定额管理、计量管理、原始记录、内部价格和验收管理工作抓起,采取一套科学的制度和方法建立图标、文字等资料文件,实行项目成本管理档化。其次应从如下三个环节考虑管理机制的建立:一是细化各个环节的核算,查找可以缩减的步骤。这就要求在分项分阶段对污水处理的人工、材料、机械、办公费等按月、按季度进行明细核算中,对发现问题找出原因,进行技术改进或者措施完善来选择最佳方案。二是考核机制要认真、准确。在生产过程中,各生产班组根据厂部下发的成本任务单填写每月或每季工作量、工程量及人工、机械等使用情况的记录,经由专人成立的考核组逐项实施检查、考核,确保污水处理成本合乎规范。
第二,探索、创新新的生产成本核算方式。为了使成本核算具有科学性、时效性,就要在成本的核算过程中不断的进行探索和创新,总结路子,找好对策。污水处理成本监审中很关键的数据是污水处理量的大小,按照常规,都是进行单位污水成本进行计算,这样污水的处理量就在企业运行费用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会计成本费用核算中,固定资产折旧、大修理费(按固定标准提取)、资金利息、人员薪酬、管理费用等得数值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随处理量的变化而变化的,起决定作用的是设计规模、投资额大小;而对于动力费、直接间接材料费、污泥清运费、维修费等来说,他们随着处理量的变化而变化,一般规律是处理量越大,这些费用发生得越多。如果我们将不随处理量的变化而变化的部分作为固定成本,将随处理量的变化而变化的部分作为可变成本,那么企业成本的总和就是固定成本+变动成本的模式。这种模式,既维护了企业的合法利益,又能够促进企业积极进行污水量的扩大,从而争取更多的政府扶持资金。
四、结语
随着生产知识化水平的提高和污水处理设备的不断更新换代,各大企业的污水处理工作也必将更加简单易行。各污水处理厂在成本管理工作中,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具体条件,认真进行成本的分析,抓住影响成本的关键,采取有效措施节约污水处理成本,建立有效的成本控制机制,就不仅能达到成本的不断降低,而且还能间接促进经济效益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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