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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在线技术规范

发布时间:2023-04-04 05:09:45

1. 污水处理设计需要查阅那些规范

一、环境手册类有:

1、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主编:《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5册)-城镇排水》(第二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年。

2、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主编:《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6册)-工业排水》(第二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年。

3、上海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主编:《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9册)-专用机械》(第二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年。

4、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主编:《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11册)-常用设备》(第二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年。

5、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主编:《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12册)-器材与装置》(第二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年。

6、北京水环境技术与设备研究中心等主编:《三废处理工程技术手册(废水卷)》。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年。

7、张自杰主编:《环境工程手册—水污染防治卷》。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年。

二、基本环境标准与规范类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

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5、《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6、《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

7、《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71-2009)

8、《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GB18486–2001)

9、《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10、《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

11、《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12、《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1994)

三、其它供参考的规范和标准:

1、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523-2008)

2、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9-2008)

3、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2008)

4、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

5、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2008)

6、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1-2008)

7、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

8、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8-2008)

9、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

10、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1-2010)

11、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2-2010)

12、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3-2010)

13、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CJ3025-1993)

14、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

1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GB/T18919-2002)

16、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

17、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

18、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

19、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20922-2007)

20、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2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泥质(CJ/T 249-2007)

2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单独焚烧用泥质(CJ/T290-2008)

23、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O-2008)

24、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

25、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

26、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

27、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

28、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8-2010)

29、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

30、含油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8O-2010)

31、氧化沟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8-2010)

32、膜分离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9-2010)

33、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7-2010)

34、厌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6-2010)

35、酿造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5-2010)

36、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2-2010)

37、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3-2010)

38、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4-2010)

39、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5-2010)

40、污水混凝与絮凝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6-2010)

41、污水气浮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7-2010)

42、污水过滤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8-2010)

(1)废水在线技术规范扩展阅读

处理技术

现代污水处理技术,按处理程度划分,可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处理,一般根据水质状况和处理后的水的去向来确定污水处理程度。

一级处理

主要去除污水中呈悬浮状态的固体污染物质,物理处理法大部分只能完成一级处理的要求。经过一级处理的污水,BOD一般可去除30%左右,达不到排放标准。一级处理属于二级处理的预处理。

二级处理

主要去除污水中呈胶体和溶解状态的有机污染物质(BOD,COD物质),去除率可达90%以上,使有机污染物达到排放标准,悬浮物去除率达95%出水效果好。

三级处理

进一步处理难降解的有机物、氮和磷等能够导致水体富营养化的可溶性无机物等。主要方法有生物脱氮除磷法,混凝沉淀法,砂滤法,活性炭吸附法,离子交换法和电渗析法等。

整个过程为通过粗格栅的原污水经过污水提升泵提升后,经过格栅或者筛率器,之后进入沉砂池,经过砂水分离的污水进入初次沉淀池,以上为一级处理(即物理处理),初沉池的出水进入生物处理设备,有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

(其中活性污泥法的反应器有曝气池,氧化沟等,生物膜法包括生物滤池、生物转盘、生物接触氧化法和生物流化床),生物处理设备的出水进入二次沉淀池,二沉池的出水经过消毒排放或者进入三级处理,一级处理结束到此为二级处理,三级处理包括生物脱氮除磷法,混凝沉淀法,砂滤法,活性炭吸附法,离子交换法和电渗析法。

二沉池的污泥一部分回流至初次沉淀池或者生物处理设备,一部分进入污泥浓缩池,之后进入污泥消化池,经过脱水和干燥设备后,污泥被最后利用。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污水处理

2. 电镀行业新出的整改标准,大概54条。有谁知道分享一下!谢谢了!

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

关键词:
电镀,发展,规范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
浙环发〔2011〕67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单位:
目前,我省电镀行业普遍存在行业污染重、区域布局乱、企业规模小、装备水平低、污染隐患多等问题。为优化电镀行业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提升工艺装备、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水平,有效削减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电镀行业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决定全面开展电镀行业污染整治行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零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
为解决我省电镀行业无序发展、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提升企业装备技术、污染治理和内部环保管理水平,促进行业优化布局和转型升级,确保生态环境安全,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根据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0-2015年)》,特制定本方案。整治范围为全省范围内所有专业电镀企业和企业配套电镀车间。
一、总体思路
坚持将污染整治作为行业转型升级的倒逼机制,按照“提升一批、搬迁一批、淘汰一批”和“有保有压、上大压小”的思路全面开展电镀行业污染整治。
组织开展电镀行业企业基本情况排查,科学制定分类整治方案,对一批环保手续齐全、具有规模和技术优势的企业,按一定整治标准进行整治规范提升,使其成为所在行业的标杆式企业;对一批虽具有一定的规模和技术优势,但环境敏感的企业实施搬迁改造,促使其进入工业功能区或电镀园区规范发展;对环保手续不全、技术装备落后、整合无望的低小散企业依法予以关停淘汰。对拟保留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相关行业污染综合整治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对各县(市、区)相关整治工作统一按区域污染综合整治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同时,鼓励以腾出的排污指标,在工业功能区或电镀园区内适当发展一批规模大、技术先进的建设项目,促使一批企业做大做强,实现电镀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一年半的努力,全省电镀企业存在的生产规模小、工艺落后、产业档次低、环境污染重、安全隐患多等突出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电镀行业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得到明显优化,工艺装备、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水平明显提升,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09年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调查数据基础上削减30%以上,生态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电镀行业步入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具体目标:
1、2011年底前,各县(市、区)完成电镀企业基本情况排查和公示,科学制定分类整治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列入淘汰关停范围的企业、工艺装备全部淘汰关停到位;对其他所有不符合附件2所列要求的企业全面实施限期治理。
2、2012年6月底前,所有电镀企业废水、废气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各类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规范有效,并按统一标准(附件2)完成整治验收,对到期达不到整治要求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温州市区、诸暨市作为全省电镀行业整治示范区率先完成整治并通过验收。
3、2012年底前,电镀企业众多的县(市、区)建成电镀园区,除保留少数标杆式企业外,原则上所有电镀企业完成搬迁入园或在园区租赁厂房设备整合发展。所有县(市、区)完成整治工作并按统一规程和标准(见附件1)通过验收。
三、主要任务
(一)优化区域布局
1、严格建设项目管理。所有新、扩、改、迁项目,在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的前提下,其选址、规模、工艺、装备、资源利用、污染防治等各项内容均应符合《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的要求。在工业功能区、电镀园区以外原则上不再新上电镀项目。
2、全面整治非法企业。在2011年底前,工业功能区、电镀园区以外无环评批文、排污许可证等环保合法手续的电镀企业一律关闭;工业功能区、电镀园区内无环评批文、排污许可证等环保合法手续的电镀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在2012年6月底前补办环评等手续,到期无法取得相关批复的一律关闭。
3、同类整合集聚发展。2012年底前,电镀企业众多的地区,要完成电镀园区建设,工业功能区、电镀园区外除保留少数标杆式企业外,原则上所有电镀企业(企业配套电镀车间除外)都要搬迁入园或在园区租赁厂房设备整合发展。在“减量置换”的原则下,鼓励以腾出的排污指标,在园区内适当发展一批规模大、技术先进的建设项目,促使一批企业做大做强,实现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加快产业升级
1、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在2011年底前,全面取缔无污染治理设施或设施简陋、治理无望的电镀企业、生产车间、生产线、加工点;全面淘汰无法入园、镀槽总容积小于4万升并且连续两年产值小于500万元的电镀企业(特种电镀企业、贵金属电镀企业除外,不对外承揽加工业务的企业配套电镀车间达不到规模要求的原则上一律关停,确需保留的需经设区市环保局审核同意);位于园区内但镀槽总容积小于4万升且连续两年产值小于500万元的电镀企业,经技改于2012年底前达到这一标准的可予以保留。
2、全面淘汰落后工艺。2012年6月底前,取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淘汰类项目)明确的含氰沉锌、含氰电镀等落后工艺、产能;淘汰氰化镀锌、六价铬钝化、电镀锡铅合金、含硝酸褪镀等工艺;禁止使用铅、镉、汞等重污染化学品;全面淘汰手工电镀工艺(金、银等贵重金属电镀确需保留手工工艺的,应经设区市经信、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对无法实现自动化的手工电镀线(包括前处理和铬钝化等工段)必须确保全部废水得到收集处理。
(三)提升工艺装备。
1、优先发展达克罗、交美特(镜面喷镀、涂覆)等电镀替代工艺。大力推广无氰、无氟、无磷、低毒、低浓度、低能耗和少用络合剂的清洁生产工艺,鼓励采用三价铬和无铬钝化工艺,鼓励采用全自动控制的节能电镀装备。挂具和镀件退镀要采用电解法退镀。
2、必须采用多级回收、逆流漂洗等节水型清洁生产工艺,禁止采用单级漂洗或直接冲洗等落后工艺,生产线或车间应安装水、电计量装置,废水自行单独处理的电镀企业中水回用率不得低于50%。
3、所有电镀企业应依法实施两年一轮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拟保留的电镀企业在通过整治验收前必须先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四)加强污染防治。
1、电镀园区或工业功能区设施建设及管理要求。
园区内分产品、分区域进行生产管理,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电镀企业废水必须全部纳管;建设统一、集中的废水处理设施,电镀废水按照不同污染物种类分质分流,含一类重金属污染物的废水经单独处理达标后方能与其他废水合并处理。区内实现集中供热、危险化学品集中储存、危险固废集中收集处置。园区中心及周边需设地下水观察井,并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对地下水进行常规监测。
2、水污染防治。
水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1、表2排放限值要求,太湖流域执行表3排放限值要求。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总量不得超出地方环保部门核定的范围。
车间内严格落实防腐、防渗、防混措施,实施干湿区分离,湿区地面应敷设网格板,湿镀件加工作业必须在湿区进行。排水系统,特别是建筑物和构筑物进出水管应有防腐蚀、防沉降、防折断措施。
生产车间内废水必须按照环保规范要求进行分质、分流,工艺废水管线采取明管套明沟或架空敷设,废水管道应满足防腐、防渗漏要求。
电镀废水处理工艺应严格按照《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2-2010)选取,必须要有重金属离子、化学需氧量及氨氮的达标工序。含氰废水应单独收集,需采用碱性氯化法、电解法或臭氧氧化法进行破氰预处理。含铬废水需单独收集处理,先将六价铬还原为三价铬后,再中和沉淀去除。含镍废水宜采用化学沉淀、离子交换等技术。含锌废水宜采用化学沉淀技术,严格控制pH值的范围。含金属络合物废水需经过破络沉淀预处理。COD、石油类、总磷、氨氮与总氮等污染物,宜采用生物处理达标后排放。电镀废水深度处理及回用宜采用砂滤、活性炭吸附、离子交换、膜处理等技术。
废水处理站需安装流量计,pH值调节应采用pH计连锁自动投加,对有氧化还原反应系统的加药宜采用氧化还原电位仪(ORP)等装置控制加药量。控制系统应有自动和手动互切换双回路控制装置,并有自动保护和声光报警功能。有条件时,可在含氰废水处理单元和含铬废水处理单元安装游离氰和六价铬在线检测系统。
3、大气污染防治。
大气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排放限值要求。产生大气污染物(硝酸雾、氢氰酸雾、铬酸雾、前处理酸洗废气)的工艺装置应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氢氰酸雾、铬酸雾产生工段应单独设置处理装置,气体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
4、固废污染防治。
关闭取缔的电镀企业所遗留的电镀废液、电镀污泥等危险废物,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
保留企业要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处置。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废液(电镀液、退镀液)、废渣(阳极泥、过滤残渣、滤芯等)、废水处理污泥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经污泥浓缩池浓缩后,可采用板框压滤机或者带式压滤机脱水,脱水后的污泥含水率不得高于80%,浓缩池上清液和压滤液要返回污水处理站重新处理。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须设雨棚、围墙或围堰,地面须作硬化防渗处理,设置能够将废水、废液纳入污水处理设施的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贮存场所外要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上要设置危险废物标签。
危险废物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
(五)强化环保监管。
1、完善污染物排放监测监控体系。所有电镀企业、园区必须建成标准化、规范化排污口,安装废水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企业、园区电镀废水处理站应设水质监测化验室,应具备检测分析特征重金属污染物的能力。鼓励企业委托专业机构承担检测任务。逐步安装特征重金属在线监测装置,2012年底前,《浙江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明确的重点防控区内须有1~2家企业先行安装。
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开展电镀企业及园区的排污口、雨水排放口及周边环境的监督性监测;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环保、农业等部门对关停、搬迁电镀企业原厂区开展土地重金属残留的监测和评估,落实超标土壤的修复和限用措施。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做好电镀企业及园区地下水特征污染因子的环境监测工作;所在地县(市、区)农业部门应做好电镀企业及园区周边农作物的监测工作,对作物重金属超标的农田采取限耕措施。
2、进一步提高突发环境事故的防范应对能力。电镀企业(园区)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应急事故水池的容积应能容纳12h~24h的废水量,并做好防渗漏处理,确保环境安全。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体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3、规范内部环保管理。电镀企业(园区)必须按照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组织体系、健全的环保规章制度和规范的环保台帐系统(包括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危险废物管理等台帐)。应配备专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环保管理,企业环保人员应经过县级以上环保局组织的环保岗位业务培训并持证上岗。电镀园区还应设立专门的环保机构,统一负责园区环保工作。
4、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使用、贮存等,应符合《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危险化学品应实行专库储存,库房、生产作业场所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并具有防台风、洪水、火灾等自然灾害功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整治责任。各级政府是电镀行业整治的责任主体,要成立以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环保、发改、经信、安监、卫生、国土资源、建设、财政、农业、工商、宣传等单位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切实加强对电镀行业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整治过程中,各县(市、区)政府和环保部门应对需整治的电镀企业建立分片包干的责任制度,确保整治工作按时完成。完成整治后,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在电镀企业及园区建立联系人制度,有条件的应在重点企业和园区设立环境监督员,加强环保监管,确保整治成果有效性和稳定性。
(二)实施整治方案,严格考核问责。各县(市、区)应制定实施本地区整治实施方案。整治实施方案应提出分阶段任务计划,提出各时间节点须完成关、停、并、转、迁的企业名单,明确目标,细化任务,落实责任,稳步推进整治工作。整治情况作为《浙江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和重金属排放总量减排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统一纳入各级生态省建设考核体系,对年度整治任务未达要求的,生态省建设年度考核不得评优。对组织领导不力,整治工作进展缓慢的,上级政府或环保部门要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视情采取挂牌督办、区域限批、荣誉摘牌等措施。省环保厅要对各地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按各时间节点进行汇总通报,同时报送省政府。
(三)严格执法监管,注重整治成效。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对排查中发现的违法企业,应立即予以依法查处。对未经发改、经信、安监、环保、卫生、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职业卫生防护、安全生产“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整治无望或限期整治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一律予以关停。对拒不履行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等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企业,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执行到位。整治完成后,要落实长效管理措施(见附件3),加强日常巡查监管,确保污染整治成果的巩固提升。
(四)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政策保障。在电镀行业整治期间,中央下达的重金属整治资金要优先用于电镀行业整治。省级财政应筹措资金加大对电镀行业整治的支持力度;各地要配套出台生产企业关闭、搬迁和电镀园区建设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对现有生产企业就地关闭转产的,通过三级配套补贴、税费减免等方式给予适当奖励;对重点生产企业的污染治理、提标改造和生产设备升级、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等,给予适当的政策资金支持;对主动实施关闭和搬迁的企业在新项目用地、审批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及适当的资金补助;对未完成整治的企业要从排污许可证核发、新项目准入、上市核查、信用等级评价、绿色信贷、各类评优及资金补助等方面予以制约。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深入开展污染整治宣传,特别要重视做好电镀企业主的思想工作,引导干部群众和广大企业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正确理解开展污染整治与新形势下行业转型升级的关系。各地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交流,及时发布辖区内电镀企业名单和各企业整治进展情况,曝光典型违法案件,积极回应各类问题,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对整治工作的推动作用。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1
县(市、区)电镀行业污染整治验收规程
县(市、区)验收程序和要求
(一)验收程序。
1、有整治任务的县(市、区),在辖区内所有电镀企业通过验收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自查。
2、自查合格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核查验收申请,并提交工作总结和由有资质的评估单位编制的县(市、区)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技术评估报告。
3、设区市人民政府收到核查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按标准进行核查验收。
4、对通过验收的县(市、区),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在当地主要报纸上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公众监督。对公示期间接收的举报电话和信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函告省环保厅等相关部门。
5、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正式发文,宣布通过验收,验收意见报省环保厅备案。
6、未通过核查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整改。
7、各设区市于2012年底前,将所辖县(市、区)电镀行业整治完成情况报送省环保厅。
(二)验收材料。
1、工作总结。包括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巩固深化污染整治工作的打算等。
2、技术报告。详细说明整治前后的行业基本情况、污染整治过程、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辖区企业总体污染治理及达标排放情况、区域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整治效益分析(包括整治前后企业数量、整体产能、污染物排放量的变化情况)、持续改进计划等。
3、支撑材料。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污染整治相关文件、方案及有关宣传材料等;企业一厂一档资料,包括装备情况、治理工艺、达标情况、监测数据、在线监测监控情况等;园区及功能区建设、验收材料;区域环境质量、污染源环境监测报告;有关污染投诉、信访处理情况材料;现场检查和监督监测档案资料;地方环境监测站开展监督性监测能力保障资料,包括监测站达标情况、人员仪器设备配置情况、监测项目开展情况和监督性监测经费保障情况等。
(三)验收标准
1、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了行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并根据方案组织完成了各项整治任务。
2、核查期间,应组织对该地整治企业进行抽查,抽查企业数不小于10家(总数小于10家的全部检查),抽查合格率不低于90%。
3、电镀园区的验收标准:园区内分产品、分区域进行生产管理,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电镀企业废水全部纳管;电镀废水按照不同污染物种类分质分流,并建设统一、集中的废水处理设施。区内实现集中供热、危险化学品集中储存、危险固废集中收集处置。园区中心及周边需设地下水观察井,并对地下水进行常规监测。电镀园区的污染治理设施、环境应急建设、综合管理制度应参照电镀企业污染综合整治验收标准中的相应标准执行。
4、完成所辖区域内电镀企业综合整治验收工作。整治过程中,对每家电镀企业要确定一名县级政府负责人作为整治联系人和一名环保监管人员作为监督员,加强监管,防止可能出现的污染事故;对通过验收的企业,加强长效管理,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相关工作;对被关停企业要做好善后工作,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剩余原材料、固废和其它污染物,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注销相关许可证(照)。
5、辖区内电镀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规定削减率要求。电镀行业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基本解决,群体性事件隐患全面消除,群众对电镀企业环境污染的投诉、上访得到妥善处置回复。
6、当地环境监测站应具备与电镀企业和园区污染物排放和周边环境监督性监测工作相适应的监测能力,在监测技术人员配置、实验室用房、仪器设备和监测经费保障上达到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的要求。
7、完成对可能受污染水域和场地排查监测工作,对监测超标的水域和场地划定范围,设立标志牌,制定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8、建立完善行业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及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全面落实企业监管和事故应急相关责任,确保企业职工健康、社会环境安全。按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2011〕52号)要求,制定实施污染源及水、气、土壤环境日常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方案。
9、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督促辖区内电镀企业定期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
10、全面建立企业环境管理档案,建立健全电镀企业档案和信息数据库,建立电镀企业的监督检查台账。
附件2
电镀企业污染整治验收规程
一、验收程序
1、企业在整治完成后,向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整治验收申请,并提交污染综合整治报告。
2、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发改、经信、环保、建设、卫生、安监等相关部门对企业污染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监测或专项验收,并形成验收监测或评估报告。
3、根据企业提交的验收申请和相关验收材料,县(市、区)人民政府(或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会同设区市环保局根据相应的验收标准开展验收工作。
4、对验收合格的企业,在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收来自公众的监督意见和情况反映。对公示期间接收的举报电话和信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函告省环保厅等相关部门。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正式发文,宣布企业通过验收。
二、验收材料
1、项目环评报告、安评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选址规划意见书,相应的批复文件及其他相关支撑材料(包括相关监测或评估合格报告)。
2、发改、经信、环保、建设、卫生、安监等部门的验收意见。
3、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污染防治、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等设施配备情况和内部环保、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
4、企业仍存在的不足和持续改进计划。

三、验收标准
附表电镀企业污染综合整治验收标准

附件3
浙江省电镀企业环保长效管理办法
为巩固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成果,提升我省电镀企业的环保管理水平,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保工作,确保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排污监管
(一)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应负责对辖区内电镀企业(园区)进行定期巡查,至少每月一次,主要就环保设施运行状况、环评和“三同时”执行情况、危废贮存及处置、环保台帐规范化管理及电镀行业整治验收标准中环保要求符合情况进行检查,并指导企业做好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运维及各类环保管理工作。对发现的违法问题,应及时予以查处。
(二)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就电镀企业(园区)现场检查建立责任制度,将历次检查的负责人及检查、监测结果记录在案,并纳入企业一厂一档档案系统,对检查中存在重大疏漏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的,要严肃追究相关检查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环境监测
当地环境监测站应加强对辖区内电镀企业、园区污染源和水气环境特征重金属污染物的监督性监测。对辖区内电镀企业和园区的监督性监测至少每月一次;对企业和园区周边环境的监督性监测至少每半年一次;在企业和园区超标排放和发生污染事故时,应视情况增加监测频次。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开展园区地下水特征重金属的监测;所在地县(市、区)农业部门应组织开展企业和园区周边农作物特征重金属的监测。环保、国土和农业部门应及时交换监督性监测数据,有超标情况的,应及时上报、及时处理。
三、规范信息管理
(一)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企业环保信息管理,建立完善包括检查、监测结果在内的企业一厂一档档案系统。既要及时公示通过整治的合格企业名录,鼓励公众举报其他非法运营的企业,又要及时发布电镀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二)各地环保部门应将辖区内所有电镀企业纳入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范围。
(三)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鼓励电镀企业自愿公开其环境信息,接收群众监督。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电镀企业,应强制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开环境信息。
四、加强抽查监管
省环保厅将不定期组织对各地电镀企业(园区)的环保要求落实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进行抽查,并及时通报抽查结果。各市环保局也要参照省厅的做法,通过组织不定期抽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辖区电镀企业(园区)的监管。

3. 水的采样,例如废水的采样细节注意那些方面

具体为了什复么目的采样呢?制

采集废水的方法主要有浅水采样、深层水采样和自动采样三种。
(1)浅水采样可用容器直接采集,或用聚乙烯塑料长把勺采集。
(2)深层水采样 可使用专制的深层采水器采集,也可将聚乙烯桶固定在重架上,沉入要求深度采集。
(3)自动采样采用自动采样器或连续自动定时采样器采集。
例如,自动分级采样器,可在一个生产周期内,每隔一定时间将一定量的水样分别采集在不同的容器中;自动混合采样器可定时连续地将定量水样或按流量比采集的水样汇集于一个容器内。
采集废水时应注意两个问题。
(1)在排污管道或渠道中采样时,应在水流平稳、水质均匀的部位采集,要防止异物进入采样水体。
(2)随废水流动的悬浮物或固体颗粒,应看成是废水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应在测定前滤除。

4. 水质采样器有什么标准要求

水质采样器目前执行抄的标袭准应该是HJ/T372-2007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水质自动采样器的技术性能要求和性能检测方法。该标准适用于水质自动采样器的性能检验、选型使用和日常校核。

5. 盘锦市治理污水需要满足哪些规范

盘锦市治理污水满足的规范:

一、通用水处理规范

  1.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

  2.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1年版);

  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

  4.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

  5.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 ;

  6.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 ;

  7. 污水处理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T28742-2012 ;

  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 ;

  9. 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15-2012 。

二、民用水处理规范

  1. 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CECS07:2004;

  2. 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2013;

  3. 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号) ;

  4.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2-2008 ;

  5. 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150-2010 ;

  6.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564-2010

三、工业水处理规范

  1.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050-2007;

  2. 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GB/T50109-2006 ;

  3. 化学工业污水处理与回用设计规范GB50684-2011;

  4. 煤炭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821-2012;

  5. 钢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设计规范GB50405-2007 ;

  6. 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06-2007;

  7. 钢铁工业废水治理及回用工程技术规范HJ2019-2012;

  8. 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71-2009;

  9. 制糖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18-2012;

  10. 制浆造纸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11-2012;

  11. 酿造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5-2010;

  12. 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2-2010;

  13. 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3-2010;

  14. 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4-2010);

  15. 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607-2011。

四、排放标准

  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02;

  2.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

  3.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4.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CJ3025-1993) ;

  5. 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877-2011;

  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

  7.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

  8.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

  9. 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10.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O-2008;

  11.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

  1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13.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

  14.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

  15.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

  16.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8-2010;

  17.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

  18.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523-2008;

  19.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9-2008;

  20.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2008;

  21.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

  22.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2008;

  23. 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1-2008;

  24.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

  25.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8-2008;

  26.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

  27. 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1-2010;

  28. 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2-2010;

  29. 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3-2010;

  30.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

  31.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

  32. 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936-2012;

  33. 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937-2012;

  34. 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938-2012

  35. 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

  36.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

  37.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

  38. 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3-2011;

  39.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1-2011;

  40.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

  41.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

  42.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2011;

  43.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2-2011;

  44. 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1-2010;

  45.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

  46. 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5-2006;

  47.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

  48.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05;

  49. 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0-2013;

  50.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04;

  51.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工药剂GB14470.2-2002;

  5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炸药GB14470.1-2002;

  53.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13;

  54.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

  55.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与分析方法标准GB14374-93;

  56.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

  57.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改良用泥质GB/T24600-2009;

  5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GB/T23486-2009;

  5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单独焚烧用泥质CJ/T290-2008。

6. 有人有在线监控系统运营维护方案吗

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为确保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长期、正常、稳定运行,最大限度地发挥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作用,使各级环保部门及时、准确、完整地掌握排污企业在线监控数据,根据国家、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制订依据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2007);
(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
(五)《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
(六)《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2007);
(七)《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
(八)《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发〔2006〕20号);
(九)《〈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浙环发〔2007〕32号);
(十)《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规范(试行)》(浙环发〔2006〕21号);
(十一)《关于印发〈全省环境监控中心建设技术方案〉等技术文件修订版的通知》(浙环发〔2007〕33号);
(十二)《关于统一建立全省自动监控系统运营维护公司的通知》(浙环发〔2006〕35号);
(十三)《关于重申严格执行〈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的通知》(浙环发〔2006〕59号);
(十四)《关于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环发〔2006〕86号);
(十五)《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验收和运行管理实施方案》(浙环发〔2007〕62号);
(十六)《关于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网络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环办函〔2007〕9号);
(十七)《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全球眼资费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2007年6月26日文件)。
二、运行维护目标
总体目标:确保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对重点污染源实行24小时实时在线监控,并将监测数据、视频图像通过计算机平台、专用通讯网络快速、及时、准确地传输到各市、县、区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
具体目标:
1、监测数据完整性:实现对排污企业24小时实时在线监控,按国家的相关规定,将在线监测数据根据企业的排放情况完整上传至各级环保部门的监控平台,各在线监控系统的各类设备运转率(特别是主分析仪设备)应分别达到90%。
2、监测数据准确性:通过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定期比对(废水类比对频率为每年至少1-2次、废气类比对频率为每年至少1次)和平时不定期抽查校验,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的准确率达到90%,使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准确性保持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
3、视频网络畅通性:保证全天24小时视频图像的流畅、清晰和传输网络的畅通。
4、运维档案完整性:建立完整的运维技术档案,确保各级环保部门可通过调阅运维技术档案,了解该在线监控系统的使用、维修、停运、性能检验、水样比对等全部历史资料,进而对在线监控系统各台设备的运行情况做出正确评估。
三、运行维护内容
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以及《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规范》(浙环发〔2007〕33号)进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日常维护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由采样单元、在线监测单元、视频监视单元、数据采集单元、数据传输单元、辅助单元、环境监控中心平台和监测站房单元等组成。具体维护要求如下:
1、废水类的日常维护
(1)采样单元:针对水泵、管路、预处理等设施进行清洗、保养、维修更换等工作,保证管路畅通,防止管路的堵塞和泄漏;
(2)监测单元:主要针对流量计、pH计、COD(或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总磷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等设备,在满足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的各类技术规范要求的基础上,进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校验、维修等工作;
(3)数据采集单元:从一次仪表和数据采集设备上所采集到的监测数据是否一致,从一次仪表到各级环保部门监控平台的监测数据保证同步传输,保证数据采集设备的正常运行;
(4)辅助单元:废水分瓶采样器与在线监控系统的报警功能联动,对分瓶采样器作日常的保养、维护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5)监测站房单元:保持监测站房的清洁,保证站房内的温度、湿度、电力设施达到监测设备的运行要求;
(6)氨氮分析仪和总磷/总氮分析仪:在满足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的各类技术规范要求基础上,进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校验、维修等工作;
(7)仪器校准:TOC/COD/氨氮/总磷总氮等主分析仪,每48小时通过仪器进行自动的零点和量程校正;
(8)TOC分析仪数据准确性校验:每月应按照HJ/T354-2007方法进行CODcr转换系数验证。当废水组份或工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转换系统确认;
(9)按照危险废物处置的相关规定,妥善收集并处置仪器废液。
废水类在线监测系统日常维护、校验、仪器检修、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仪器档案管理等具体要求详见《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
2、废气类的日常维护(维护周期为每周):
(1)采样/预处理单元:针对采样头、伴热管、反吹系统、气体预处理等设施进行清洗、保养、维修更换等工作,保证气体管路畅通,防止气路的堵塞和泄漏,保证气体预处理系统的过滤、冷凝、排水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2)在线监测单元:主要针对烟气在线分析仪(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温度压力流速一体化分析仪、烟尘检测仪等设备,在满足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的各类技术规范要求的基础上,进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校验、维修等工作;
(3)数据采集单元:从一次仪表和数据采集设备上所采集到的监测数据是否一致,从一次仪表到各级环保部门监控平台的监测数据保证同步传输,保证数据采集设备的正常运行;
(4)监测站房单元:保持监测站房的清洁,保证站房内的温度、湿度、电力设施、到达采样点的安全设施均达到监测设备的运行要求;
(5)监测仪器校验:每月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验,进行零点、跨度、线性误差和响应时间的检测,做到零气与标准气体和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如采样探头、过滤器、洗涤器、调节器)一致。
废气类在线监测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要求详见《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HJ/T 75-2007未作规定的内容,详见《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规范(试行)》(浙环发〔2007〕33号)。
3、视频监视和网络传输单元
(1)远程监视编码器、摄像机、前端存储、传输网络告警(每日);
(2)编码器软件版本一致性检查、配置数据检查(每季);
(3)供电、室内、室外、温度、湿度、防雷接地和电源线路接口检查,标签粘贴、设备工作状况、指示灯信息检查(每季);
(4)清洁箱体内视频服务器,清洁摄像机外罩(每季);
(5)填写巡检记录、编写客户端巡检报告(每季);
(6)补光装置及其定时设置检查,备品备件(不含用户自行采购的设备)、工具仪器及资料整理(每月)。
4、环境监控中心维护要求
(1)各级环保部门需建立监控中心的24小时值班制度;
(2)监控中心的具体维护技术要求,参照《浙江省环境监控中心运行规范(试行)》(浙环发〔2007〕33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突发故障(应急系统)
1、监测(监控)仪器方面:
(1)系统的检修:运行维护公司在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后,须在2小时内响应,如远程无法解决问题,则须在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2)故障排除时间:对于一些容易诊断的故障,运行维护单位应直接带备件到现场进行针对性维修,此类故障排除时间不超过8小时,对不易诊断或维修的仪器故障,若72小时内无法排除,则运行维护单位使用备机以满足监测需求;在监测系统无法运行的过程中,必要时运维单位须采用手工监测的方式,手工监测的周期不低于每4小时1次。
2、传输网络和视频监视:故障响应时限1小时,故障修复时限48小时(不含用户自行采购设备原因)。
3、环境监控中心: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在24小时内到现场进行处理;72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的设备,应由备用设备替代。
四、指导价格
以3年为一个运维周期计算,废水类在线监控系统运维费用指导价格为5万元/套/年(指一套标准的水质在线监控系统,包含TOC/COD分析仪、PH计、流量计、等比例分瓶采样仪、数据采集器等)。主分析设备使用3年以上的或在省局推荐目录以外的系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上浮,但不应超过指导价格的15%。主要费用组成如下:
1、耗材费:13530元
2、备件费:8670元
3、仪器校验和数据准确性维护费:9500元
4、现场员工费:7000元
5、实验室和运行监视人员平摊费:5000元
6、技术支持、考核管理费:2150元
7、车辆使用和折旧费:3950元
8、电脑折旧费:200元
废气类在线监测系统运维费用指导价格为8.5万元/套/年(指一套标准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包含烟气在线分析仪(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温度压力流速一体化分析仪、烟尘检测仪、烟气采样及反吹系统、PLC控制系统及数据采集器等)。主分析设备3年以上的或在省局推荐目录以外的系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上浮,但不应超过指导价格的15%。主要费用组成如下:
1、设备所使用的耗材费用为:18083元
2、设备所使用的备件费用为:35700元
3、仪器校验和数据准确性维护费:8000元
4、现场运行维护员工费用为:11600元
5、运行监视值班人员平摊费用为:2000元
6、公司技术支持、考核管理费用平摊:2150元
7、车辆使用和折旧费用为:6167元
8、电脑折旧费用为:300元
水、气在线监测系统的具体运行费用组成详见附1。
视频及网络传输的费用,依据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2007年6月26日印发文件《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全球眼资费的指导意见》执行。
环境监控中心的运行维护费用,由各市县区环保部门自行解决。
五、组织机构
按照省局“统一运行维护”原则和相关文件精神,由省环科院负责组建集运行维护和技术指导于一体的运行维护公司(以下简称“省运维公司”),统一负责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
省电信公司利用现有的三级网络运维组织机构和全球眼业务的专业化维护队伍,完善环保专用网络和视频监控的支撑响应体系,开展运行维护工作。
省运维公司须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负责组建覆盖全省的运行维护技术保障体系,在11个设区市建立运行维护分中心,并在设区市下属的县(市、区)设立满足运维要求的现场运行维护组。组织机构详见附2。
省运维公司须配套建立支持全省运行维护工作的技术支持部门和管理考核部门,负责全省各类监测设备的技术支持保障工作及管理考核各地现场运行维护过程中的服务质量工作;设区市分中心除运行维护好辖区内的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之外,还需指导好下属的县(市、区)现场维护组的工作及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工作,并积极参加省运维公司安排的各类原厂技术培训,努力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县(市、区)现场维护组应遵循省运维公司和市运行分中心的指挥调度,完成辖区内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日常运行维护的具体现场实施工作。
省运维公司须建立完善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岗位职责、技能培训考核及技术评定级别考核、实验室操作、备件库的管理/使用、工作考核等各项内容。并制定运行维护的资金单独核算体系,确保运行维护资金的专款专用,年底进行资金的审核。须建立完整的员工技能培训体系,员工须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要按相关要求做好岗位技术考核的年检工作。
六、运行维护模式
省运维公司在各设区市设立相应的运行维护(市级)分中心,并通过各市的分中心,建立覆盖到县一级的运行维护队伍。也可通过与当地机构合作的方式进行运行维护管理,派驻专业技术支持工程师和专业管理人员,在确保当地合作机构运行维护的技术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情况下,省运维公司可将当地机构纳入全省的运行维护管理体系,对该地区的运行维护队伍实施有效管理。
七、考核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将列入各设区市生态省建设和省市环保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省环保局对运行维护单位的运行维护资质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时,先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无效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发证机构建议对其运行资质进行停用、吊销等处罚,强制取消该机构在本省的运行维护资格。
市县环保局负责对本地区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状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为:
(一)排污企业:是否委托合法运行单位;企业配套的工作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及时、足额支付运行维护费用。
(二)运维单位:运行维护单位是否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运行维护人员的上岗资格是否具备;监测数据是否完整上传至各级环保部门的监控平台;监测数据的准确率是否达到相关考核要求;是否定期进行比对监测;运行维护的技术档案是否完整;响应时间是否满足。
(三)电信公司:前端设备接入性能指标要求;传输网络性能指标要求;全球眼业务质量指标及其要求;是否建立运行维护的操作管理制度,运行维护技术档案;是否建立足够支撑所运维点的备品备件库。
(四)环境监控中心:确保数据处理、存储备份、多媒体展示、应急调度、视频会议、网络安全等所有设备的运行正常。
八、职责分工
(一)省环保局工作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市、县(市、区)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工作;
2、负责制定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规范;
3、负责专业运营机构资质审查、备案和年度考核;
4、负责组织软件的统一开发和系统维护。
(二)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2、负责辖区内专业运行维护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检查考核(包括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记录、日常维护记录、维修记录及仪器检定证书、校正记录和设备台账),定期审核运行单位上报的在线监测系统的监测数据。
3、负责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定期(国控重点污染源和省控废水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实验室比对监测为每季度一次,省控废气重点污染源和其他污染源为每半年一次)抽检和校验,平时对各类仪器进行不定期抽检校验。校验工作可交由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其中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时的火力发电厂须委托省环境监测中心实施),内容包括:现场比对试验、质控样试验、对运行数据和日常运行记录进行审核检查等。
4、负责对在线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监测数据的完整率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规定建设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运行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5、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各自监控中心的运行维护工作,并负责所辖的视频网络、监控中心的日常监督及年度考核。
(三)电信公司的工作职责
污染源在线视频监控系统运维范围指全球眼平台、传输网络、和视频终端设备,确保其正常、稳定运行。
九、时间要求
以市、县(市、区)为单位,在2008年3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所有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合同的签订工作。2007年新安装(或改造)的在线监控系统,须本着“成熟一家、验收一家、运维合同签订一家、运维单位接手一家”的原则进行操作。新建项目的在线监控系统在通过验收的当月就要交由有资质的运行维护单位进行运行维护。
各地环保部门应积极争取当地财政的支持,尽快落实运行维护的资金补助政策,力争将运行维护费用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附:1.水、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行费用组成
2.全省运维机构组织框架和力量配置
3.监控系统运行考核评分表

7. 污水检测指标都有哪些

法律分析:水质指标大致可分为:

(1)物理指标:嗅味、温度、浑浊度、透明度、颜色等;

(2)化学指标:

(a)非专一性指标:电导率、pH值、硬度、碱度、无机酸度等;

(b)无机物指标:有毒金属、有毒准金属、硝酸盐、亚硝酸盐、磷酸盐等;

(c)非专一性有机物指标:总耗氧量、化学耗氧量、生化耗氧量、总有机碳、高锰酸钾指数、酚类等;

(d)溶解性气体:氧气、二氧化碳等;

(3)生物指标: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藻类等;

(4)放射性指标:总α射线、总β射线、铀、镭、钍等;

有些指标用某一物理参数或某一物质的浓度来表示,是单项指标,如温度、pH值、溶解氧等;而有些指标则是根据某一类物质的共同特性来表明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所形成的水质状况,称为综合指标,比如生化耗氧量表示水中能被生物降解的有机物的污染状况,总硬度表示水中含钙、镁等无机盐类的多少。

法律依据:关于发布《污水监测技术规范》等十一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现批准《污水监测技术规范》等十一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

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 3 -N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3-2019)

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 3 -N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4-2019)

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 3 -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

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 3 -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 356-2019)

8.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一册地表水和废水部分》与《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是什么关系

同时适用!

9. 工业废水国家三级排放标准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根据我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污水三级排放标准如下:
1、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和GB3097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GB3097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一、工业废水定义
工业废水包括生产废水和生产污水,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废液,其中含有随水流失的工业生产用料、中间产物、副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随着工业的迅速发展,废水的种类和数量迅猛增加,对水体的污染也日趋广泛和严重,威胁人类的健康和安全。因此,对于保护环境来说,工业废水的处理比城市污水的处理更为重要。
二、主要污染
造成的污染主要有:有机需氧物质污染,化学毒物污染,无
机固体悬浮物污染,重金属污染,酸污染,碱污染,植物营养物质污染,热污染,病原体污染等。许多污染物有颜色、臭味或易生泡沫,因此工业废水常呈现使人厌恶的外观,造成水体大面积污染,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因此控制工业废水尤为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4技术内容:
4.1标准分级
4.1.1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10.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2019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污水监测的相关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手工监测的监测方案制定,采样点位,监测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交接,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是对《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中污水监测技术规范部分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2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增加了监测方案制定的内容;

——增加了附录A,给出常用污水监测项目的采样和水样保存要求;

——删除了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应急监测、资料整编等内容;

——修改了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中污水内容的相关表述;

——完善了采样点位、监测采样、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相

关内容。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涉及到污水监测的部分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12月2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3月24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手工监测的监测方案制定,采样点位,监测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交接,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手工方法对排污单位污水进行监测的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T 4883 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样本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8170 数据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HJ 168 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2 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CJ/T 3008.1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 三角形薄壁堰

CJ/T 3008.2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 矩形薄壁堰

CJ/T 3008.3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 巴歇尔量水槽

CJ/T 3008.4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 宽顶堰

CJ/T 3008.5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 三角形剖面堰

RB/T 21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延伸阅读:

2017版COD测定法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HJ 828-2017

十三种污水处理基础指标的分析方法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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