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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废水收费标准是多少

发布时间:2023-02-19 03:45:27

A. 居民污水处理费怎么算

每立米水费为x元,污水处理为0.125x元.
20*(1+0.125)x=72
x=3.2
所以水费第立米为3.2元,污水处理费第立米为0.4元.

B. 大连城市污水处理费每个月都交吗

污水处理费是没有都要交的,一般在包含在物业费里
工具/原料
污水处理费明细
物业单
方法/步骤
污水处理费是每个月都需要缴纳的,根据你当月使用的水量来,用水量越少费用约低用水量越多,污水处理费越高。
如图所示8月份,使用水量是3吨,污水处理费是元。
9月份使用了吨水,污水处理费用是可能每个小区处理污水的费用不同,单价也不同,总之就是使用的水量越多,污水处理费用就越多。

C. 辽宁省物价局文件规定,生活饮用水和工业废水检测费用一样吗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稳定市场物价、治理规范收费的各项规定,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经研究,决定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废止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
1.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对全国计量管理函授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1997]11号);
2.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工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和标准现行性确认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6]82号);
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电焊工及无损检测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6]6号);
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成人高考收取计算机摄像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9]6号);
5.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普通高校体育、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收取计算机摄像费标准的函》;
6.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实行计算机摄像收费标准的函》(辽价费字[2000]27号);
7.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艺术人才转让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辽价费字[1998]1号);
8.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对省音协器乐演奏考级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字[1994]15号);
9.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全省音乐考级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费字[1999]36号);
10.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党政机关行政管理专业证书班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4]82号);
11.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理论考试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字[1995]16号);
12.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国家公务员证>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1995]16号);
1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3]31号);
1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工程质量检验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8]82号);
15.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审计事务所审计师执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费字[1996]36号)。
16、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安户籍证件收费问题的函》(辽价函字(1994)7号)
17、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4)62号)
18、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全省居民身份证加急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4)110号)
19、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7)34号)
20、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瓦楞纸箱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发(1992)124号)
21、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经贸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205号)
22、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烟草专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71号)
2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新版枪支管理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8)53号)
2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7]10号)
上述被废止文件中的相关收费政策规定,此前已有文件取消或停收的,按此前文件规定的时限执行;此前没有取消和停收的,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文件中转发的国家文件,涉及国家管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部
二、取消、降低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1、取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43号)文件中规定的有关电梯检验中登高收费的规定。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驻辽宁的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特种检验收费的,其收费标准暂按我省现行收费标准执行。我省收费标准高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212号)中有关收费标准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3、辽价发[2003]43号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换证复审培训收费标准按现行规定的50%执行,特种设备(不含场内机动车)使用(注册)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由现行规定的每证50元降低为每证30元;
4、降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列16项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
(1)非连续累计自动衡器(L-009-0167),测量范围≤1000t/h的,由每台3200元降低为2240元;测量范围>1000t/h的,由每台3740元降低为2620元;
(2)自动检重称(L-013-0171),测量范围50kg以下的,由每台2500元降低为2000元;测量范围50kg以上的,由每台3800元降低为2850元;
(3) 数字式电容耦合测试仪(D-022-0344),由每台500元降低为350元;
(4)线路故障测试仪(D-023-0345),由每台450元降低为315元;
(5)低频相位计(W-033-0452),由每台1470元降低为1030元;
(6)波导噪声发生器(W-035-0454),由每台810元降低为648元;
(7)漂移分析仪(W-081-0500),由每台2120元降低为1484元;
(8)V5.x协议监测分析仪(W-083-0502),由每台2520元降低为1765元;
(9)仿真耳(S-007-0574),由每台980元降低为690元;
(10)杂音计(S-021-0588),由每台1500元降低为1050元;
(11)镭放射源(DL-001-0642),由每个1470元降低为1030元;
(12)射线标准辐射源(DL-003-0644),由每个1225元降低为860元;
(13)核子皮带秤(DL-030-0671),由每台1470元降低为1030元;
(14)射线料位计与料位开关(DL-032-0673),由每台980元降低为700元;
(15)电离辐射厚度仪(DL-033-0674),由每台980元降低为700元;
(16)钢卷尺(C-025-0025),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121号)规定的每只70元降低为每只60元。
5.降低卫生部门的部分专业卫生学评价收费标准:
(1)公共场所、化妆品卫生学评价,收费标准由原总投资的3‰调整为:总投资 >2000元万的,收费标准为总投资的1‰(未达到4万元的可按4万元计费);1000万元<总投资 ≤2000万元的,收费标准为总投资的2‰(未达到3万元的可按3万元计费);总投资≤1000万元的,收费标准为总投资的3‰;
(2)生活饮用水、水源选址卫生设计评价,收费标准由原总投资的1‰,调整为每平方米0.5元;
(3)工业建设项目设计卫生预评价及竣工卫生评价,工程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的,收费标准由原工程项目总投资的1‰调整为工程总投资的0.8‰(未达到8万元的可按8万元计费); 2000万元<工程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的,收费标准由原工程项目总投资的2‰调整为工程总投资的1.6‰(未达到4.8万元的可按4.8万元计费);200万元<工程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的,收费标准由原工程项目总投资的3‰调整为工程总投资的2.4‰(未达到8000元的可按8000元计费);工程项目总投资≤200万元的,收费标准由原工程项目总投资的5‰调整为工程总投资的4‰(未达到400元的可按400元计费);
(4)放射卫生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收费标准由原项目总投资的1-5%,调整为项目总投资的1-3%;
(5)学校卫生设计、评价,收费标准由原总投资的0.1%,调整为每校1000元。
6、降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行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的通知》(辽价发[2002]119号)规定的按建安工作量的1.5‰收取,降低为按建安工作量的1.2‰收取。

D. 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为1.40元/污染当量为多少每千克多少元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污水排放量(吨)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 = 污水的排放量(吨) ×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染当量数 = 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小型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四)排污费计算

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表1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 总汞 0.0005

  2. 2.总镉 0.005

  3. 3.总铬 0.04

  4. 4.六价铬 0.02

  5. 5.总砷 0.02

  6. 6.总铅 0.025

  7. 7.总镍 0.025

  8. 8.苯并(a)芘 0.

  9. 9.总铍 0.01

  10. 10.总银 0.02

  11. 表2 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12. 11.悬浮物(SS) 4

  13. 12.生化需氧物(BOD5) 0.5

  14. 13.化学需氧物(COD) 1

  15. 14.总有机碳(TOC) 0.49

  16. 15.石油类 0.1

  17. 16.动植物油 0.16

  18. 17.挥发酚 0.08

  19. 18.总氰化物 0.05

  20. 19.硫化物 0.125

  21. 20.氨氮 0.8

  22. 21.氟化物 0.5

  23. 22.甲醛 0.125

  24. 23.苯胺类 0.2

  25. 24.硝基苯类 0.2

  26. 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0.2

  27. 26.总铜 0.1

  28. 27.总锌 0.2

  29. 28.总锰 0.2

  30. 29.彩色显影剂(CD-2) 0.2

  31. 30.总磷 0.25

  32. 31.元素磷(以P计) 0.05

  33. 32.有机磷农(以P计) 0.05

  34. 33.乐果 0.05

  35. 34.甲基对硫磷 0.05

  36. 35.马拉硫磷 0.05

  37. 36.对硫磷 0.05

  38. 37.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0.25

  39. 38.三氯甲烷 0.04

  40. 39.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1计) 0.25

  41. 40.四氯化碳 0.04

  42. 41.三氯乙烯 0.04

  43. 42.四氯乙烯 0.04

  44. 43.苯 0.02

  45. 44.甲苯 0.02

  46. 45.乙苯 0.02

  47. 46.邻—二甲苯 0.02

  48. 47.对—二甲苯 0.02

  49. 48.间—二甲苯 0.02

  50. 49.氯苯 0.02

  51. 50.邻二氯苯 0.02

  52. 51.对二氯苯 0.02

  53. 52.对硝基氯苯 0.02

  54. 53. 2.4—二硝基氯苯 0.02

  55. 54.苯酚 0.02

  56. 55.间—甲酚 0.02

  57. 56. 2.4—二氯酚 0.02

  58. 57. 2.4.6—三氯酚 0.02

  59. 58.邻苯二甲酸二丁脂 0.02

  60. 59.邻苯二甲酸二辛脂 0.02

  61. 60.丙烯晴 0.125

  62. 61.总石西 0.02

  63. 说明:1.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64.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物(BOD5) 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65. 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值、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

  66. 1. PH值

  67. 1) 0-1,13-14 0.06吨污水

  68. 2) 1-2,12-13 0.125吨污水

  69. 3) 2-3,11-12 0.25吨污水

  70. 4) 3-4,10-11 0.5吨污水

  71. 5) 4-5,9-10 1吨污水

  72. 6) 5-6, 5吨污水

  73. 2.色度 5吨水·倍

  74. 3. 大肠菌群数(超标) 3.3吨污水

  75. 4. 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废水) 3.3吨污水

  76. 说明:1、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

  77. 2、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 ,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78. 表4 禽畜养殖业、小型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

  79. 类型 污染当量值

  80. 禽畜养殖场 1.牛 0.1头

  81. 2.猪 1头

  82. 3.鸡、鸭等家禽 30羽

  83. 4.小型 1.8吨污水

  84. 5.饮食娱乐服务业 0.5吨污水

  85. 6. 消毒 0.14床 2.8吨污水

  86. 不消毒 0.07床 1.4吨污水

  87. 说明:1、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

  88. 2、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收费。

  89. 3、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E.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
【法律依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七条 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第八条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F. 污水处理厂收费标准是多少

看废水的情况收费,大体分为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比较少,污水处理厂主要处理的还是工业废水比较多。另外作为工业水也要看你的水质了,一般三级排放至污水处理厂可能一吨水也要收2-4块左右了如果是水质更差,比如COD≥700mg/L 生化性一般 TP≥4-5mg/L和氨氮≥20-30mg/l 可能一吨废水要收费7-9元了。
工业废水成本比生活废水高,主要因为工业水的二次污染都是属于危险化学品,同时一般工业水生化性不好仅用常规活性污泥法很难降解,需要加药这样成本就会提高。如果处理量比较大的话个人建议可以直接买工业废水处理设备来自行处理。比如低温蒸发器或者是结晶设备都可以,占地面积不大还可以处理完之后循环使用。

G. 什么是污水费

污水处理费是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的正常运行。一般情况下,污水处理费包含在水费里面。水费包括基本水费、城市附加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南水北调基金、水厂建设费、省专项费。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污水处理费的所征税种是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大连市废水收费标准是多少扩展阅读

看废水的情况收费,大体分为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比较少,我们每吨自来水里就有一块多的排污费,这个费用就是给污水处理厂的。作为工业水也要看水质了,一般三级排放至污水处理厂可能一吨水也要收2-4块左右了。

如果是水质更差,比如COD≥700mg/L 生化性一般 TP≥4-5mg/L和氨氮≥20-30mg/l 可能一吨废水要收费7-9元了。工业废水成本比生活废水高,主要因为工业水的二次污染都是属于危险化学品,同时一般工业水生化性不好仅用常规活性污泥法很难降解,需要加药这样成本就会提高。

H. 处理一吨工业污水大概需要多少钱计算公式

工业污水处理费用,没有固定的计算公式,没有这么简单。工业污水处理会根据污水性质和各种成分来确定处理工艺,各种消耗的评价计算也是根据上述参数进行计算。另外,这些消耗计算还要根据当地能源价格、材料价格、人力价格等条件来确定。

I. 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污水处理费调整内容
1.城市自来水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调整为0.85元/立方米;工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调整为1.20元/立方米,经营用水的污水处理费调整为1.20元/立方米。
2.全面开征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建制镇居民生活用水类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4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和经营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与城市同类用户相同。
3.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县域范围内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为较重失信(红色等级)和严重失信(黑色等级)的企业,其污水处理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立方米分别加收 0.60元和1.00元。差别化污水处理费随自来水(含自备水源)水费一并征收。
4.自备水源用户按照用水性质,与自来水用户执行相同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使用再生水的,免征污水处理费。
三、保障机制
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要严格按照收费标准足额计收污水处理费,按月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征收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时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并按要求向财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费征收报表,严禁坐收坐支、截留、挤占和挪用污水处理费。财政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征收单位账目,对存在的问题责成及时整改到位。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J. 污水厂收费问题。

污水厂收费具体事宜请到当地自来水收费大厅咨询,下面材料仅供参考。 一、合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征,并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各地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依法履行污水处理企业成本监审、专家论证、集体审议等定价程序,确保政府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污水处理费收缴力度。对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经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火力发电、钢铁等少数企业用户,经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按用水量计征。要重点加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对取水设施已安装计量装置的自备水源用户,其用水量按照计量值计算;对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征收。
三、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各地可结合水污染防治形势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别化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对企业排放污水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执行正常的企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对企业排放污水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对超标排放的污水实行更高的收费标准。各地可根据超标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差别化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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