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鱼缸亚硝酸盐多少正常
Ⅱ 国家规定水中硝酸盐氮含量标准是多少
20毫克/升。
我国饮用水硝酸盐项目旧标准规定为20毫克/升(GB5749—85),2006年的新标版准修订为10毫克/升(与美国权相同),考虑到全国各地的具体情况,又特别规定在使用地下水等条件受限时可放宽至20毫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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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为了解水受污染程度和变化情况,需对水样进行紫外吸收光谱分布曲线的扫描,如无扫描装置时,可用手动在220~280 nm、每隔2~5 nm测量吸光度,绘制波长-吸光度曲线。水样与近似浓度的标准溶液分布曲线应类似,且在220 nm与275 nm附近不应有肩状或折线出现。
水样采集后应及时进行测定,必要时应加硫酸使pH<2。保存在4℃以下,在24 h内分析。
含有有机物的水样,而且硝酸盐含量较高时,必须先进行预处理后再稀释。
当水样中含有Cr6+时,絮凝剂应采用氢氧化铝,并放置0.5 h以上再取上清液供测定。
Ⅲ 水体中亚硝酸盐多少范围内是安全的呢
饮用水里的亚硝酸盐,一般是由水中原有的硝酸盐转化而来的。一般来说,合格的饮用水中硝酸盐含量是很低的,国家标准《生活引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中规定,饮用水中硝酸盐(以氮计)的限值为10毫克/升,当地下水源限制时为20毫克/升。
Ⅳ 海水水质氨氮和亚硝酸盐标准是多少
1、 温度;—35℃为正常温度,25—32℃为最适宜生长温度。
2、 PH值;6.5—8.5,低于6.5肥效不能正常发挥优势,氨氮、硫化氢等毒性增大,易缺氧浮头。
3、 盐度;0—1%,盐分过高会影响淡水中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
4、 氨氮;0—0.02mg/L,过高会损坏鱼、蚌的鳃,高于0.5时会引起无法进食和呼吸,直至死亡。
5、 硫化氢;0—0.1mg/L,过高会损坏鱼、蚌的中枢神经,高于0.5时会引起患病或死亡。
6、 亚硝酸盐;0—0.02mg/L,过高会引发出血病,是诱发暴发性疾病的重要因子,高于0.5时会引起患病或死亡。
7、 有效磷;0.2—1mg/L,低于0.2水体中的优质藻类生长受到影响,甚至出现水华,不利于鳙、鲢、蚌的生长。
8、 透明度;20—750px,过高肥度不够,过低影响光合作用。
一定阶段内海水、沉积物中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生物体中各种污染物的残留量;对靶系统(人体、生态系或生物资源等)影响的剂量与效应定量因果关系为主要依据,先行评定海水水质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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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海水水质基准为基础,结合考虑指定保护海域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以代价与效益或代价与危险分析结果为主要依据,再行制订海水水质标准。
“基准”是决定和判断有关环境是否适用于预期用途的科学依据,本身无法律约束能力;而“标准”在特定水域或污水排放方面有法定性质,一经权力机关认可即应强制执行。
在现有的实验研究和现场调查基础上,以各种水质要素(包括污染物),对靶系统(人体、生态系或生物资源等)影响的剂量与效应定量因果关系为主要依据,先行评定海水水质基准。
Ⅳ 请问水体总氮浓度指标是什么
总氮包括溶液中所有含氮化合物,即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无机盐氮、溶解态氮及大部分有机含氮化合物中的氮的总和.
污水中的氮,有四种形态,氨氮,有机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四者合称总氮TN.
其中,氨氮与有机氮合称为凯氏氮TKN,这是衡量污水进行生化处理时氮营养是否充足的依据.
在常规生活污水中,基本不含亚硝酸盐氮和硝酸盐氮,因此一般情况下,对于常规生活污水的TN=TKN=40mg/L,其中氨氮约25mg/L,有机氮约15mg/L,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可视为0.
Ⅵ 生活污水的各项指标一般多少
常用污水指标一般有以下九种:
1、BOD5:污水平均浓度/(mg/L)200mg/L
生物化学需氧量表示在20℃下,5d微生物氧化分解有机物所消耗水中溶解氧量。第一阶段为碳化(C-BOD),第二阶段为消化(N-BOD)。
BOD的意义:a、生物能氧化分解的有机物量;b、反映污水和水体的污染程度;c、判定处理厂效果;d、用于处理厂设计;e、污水处理管理指标;f、排放标准指标;g、水体水质标准指标。
2、CODMn/CODCr:污水平均浓度/(mg/L)100mg/L500mg/L
化学需氧量表示氧化剂有KMnO4和K2Cr2O7。COD测定简便快速,不受水质限制,可以测定含有生物有毒的工业废水,是BOD的代替指标,也可以看作还原物的量。
CODCr可近似看作总有机物量,CODCr-BOD差值表示污水中难被微生物分解的有机物,用BOD/CODCr比值表示污水的可生化性,当BOD/CODCr≥0.3时,认为污水的可生化性较好;当BOD/CODCr<0.3时,认为污水的可生化性较差,不宜采用生物处理法。
3、SS :污水平均浓度/(mg/L)200mg/L
悬浮物质简写,水中悬浮物测定用2mm的筛通过,并且用孔径为1μm的玻璃纤维滤纸截留的物质为SS。交替物质在滤液(溶解性物质)和截留悬浮物中均含有,但大多数认为胶体物质和悬浮物质一样被滤纸截留。
4、TS:污水平均浓度/(mg/L)700mg/L
蒸发残留物简写,水样经蒸发烘干后的残留量。溶解性物质量等于蒸发残留物减去悬浮物质量。
5、灼烧碱量(VTS)(VSS):污水平均浓度/(mg/L)450mg/L150mg/L
蒸发残留物或悬浮物质在600℃±25℃经30min高温挥发的物质,表示有机物量,蒸发残留物灼烧减量的差称为灼烧残渣,表示无机物部分。
6、总氮有机氮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污水平均浓度/(mg/L)35mg/L15mg/L20mg/L0mg/L
氮在自然界以各种形态进行着循环转换。有机氮如蛋白质水解为氨基酸,在微生物作用下分解为氨氮,氨氮在硝化细菌作用下转化为亚硝酸盐氮(NO2—)和硝酸盐氮(NO3—);另外,NO2—和NO3—在厌氧条件下在脱氮菌作用下转化为N2。
氮是细菌繁殖不可缺少的物质元素,当工业废水中氮量不足时,采用生物处理时需要人为补充氮;相反,氮也是引发水体富营养化污染的元素之一。
7、总磷有机磷无机磷:污水平均浓度/(mg/L)10mg/L3mg/L7mg/L
在粪便、洗涤剂、肥料中含有较多的磷,污水中存在磷酸盐和聚磷酸盐和聚磷酸等无机磷盐和磷脂等有机磷酸化合物磷同氮一样,也是污水生物处理所必需的元素,磷同时也是引发封闭性水体富营养化污染的元素之一。
8、PH值:污水平均值6.5~7.5
生活污水PH值在7左右,强酸或强碱性的工业废水排入PH值变化;异常的PH值或PH值变化很大,会影响生物处理影响。另外,采用物理化学处理时,PH值是重要的操作条件
9.碱度(CaCO3):污水平均浓度/(mg/L)100mg/L
碱度表示污水中和酸的能力,通常是以CaCO3含量表示。污水中多为Ca(HCO3)2和Mg(HCO3)2碱度,碱度较高缓冲能力强,可满足污水硝化反应碱度的消耗。在污泥消化中有缓冲超负荷运行引起的酸化作用,有利消化过程稳定。
除了以上的指标外还有活性污泥的指标,例如:污泥沉降比、污泥体积指数、污泥负荷、容积负荷、有机负荷、泥龄等来判断污泥的活性存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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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Ⅶ 饮用水 亚硝酸盐含量
根据《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最新)》的规定,饮用水亚硝酸盐含量标准为:
硝酸盐(以N计,mg/L) 限值:10(地下水源限制时为2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出发,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一定形式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2006年底,卫生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完成了对1985年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工作,并正式颁布了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可包括两大部分:法定的量的限值,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中各种有害因素不影响人群健康和生活质量的法定的量的限值;法定的行为规范,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各项指标达到法定量的限值,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的各个环节的法定行为规范。
Ⅷ 养殖水体亚硝酸盐、氨氮、硫化氢、溶氧、ph、COD5分别应该是多少
养殖四大家鱼的普通精养塘理想的指标,氨氮小于0.2毫克每升,亚硝酸盐小于0.005-0.01毫克每升,PH值随时间从早到晚有所变化,7-8.0之间比较正常。偏碱性的水体看下氨氮值是否超标,偏酸性的水体看下硫化氢是否超标。DO值大于4毫克每升就可以了。
Ⅸ 亚硝酸盐氮的含量上限是多少
国标中规定饮用水亚硝酸盐含量不能超过1mg/L,换算成亚硝酸盐氮就是0.3mg/L
Ⅹ 亚硝酸盐氮标准
法律分析:我国饮用水硝酸盐项目旧标准规定为20毫克/升,2006年的新标准修订为10毫克/升,考虑到全国各地的具体情况,又特别规定在使用地下水等条件受限时可放宽至20毫克/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