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危废废水如何处理
废水类型:危废处置厂生产废水
项目示例:河北风华环保危废处置厂生产废水处理工程
危废处置废水案例简介:根据客户提供废水资料信息,专业环保公司依斯倍需要处理的是全厂的焚烧车间、物化处理车间、综合利用车间及罐区产生的生产废水,厂区的初期雨水、生活污水、车辆冲洗水,分析化验的排污水等的排水,危废处置废水经处理后达到排放标准。
设计水量:300m3/d
危废处置废水危害:
(1)破坏生态环境。随意排放、贮存的危废处置废水在雨水地下水的长期渗透、扩散作用下,会污染水体和土壤,降低地区的环境功能等级。
(2)影响人类健康。危废处置废水通过摄入、吸入、皮肤吸收、眼接触而引起毒害,或引起燃烧、爆炸等危险性事件; 长期危害包括重复接触导致的长期中毒、致癌、致畸、致变等。
(3)制约可持续发展。危废处置废水不处理或不规范处理处置所带来的大气、水源、土壤等的污染也将会成为制约经济活动的瓶颈。
危废处置废水组成:
危废处置废水总体可以归类为四大类:
1、重金属废水(6#):含HW34废酸、HW35废碱、HW1617212232重金属废液;
2、乳化液废水(1#、2#):含HW09切削液、乳化油废水、染料涂料废物;
3、含氰废水(3#):含HW33无机氰化物废水;
4、废酸、废碱(4#、5#)
根据业主提供的资料及依斯倍环保的工程经验,危废处理厂的综合废水可生化性较差,工艺需考虑提高废水可生化性的措施。根据环保要求,废水经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进入依斯倍专业MBR和RO系统进行膜分离,产水回用到生产线,浓水汇入蒸发系统,结晶委外处理。
⑵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由以下7个标准组成:
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
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和鉴别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第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⑶ 危废和固废的判定标准
法律分析: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⑷ 危险废弃物检测的标准有哪些
危险废弃物检测的标准
固废的种类有很多:生活固废、工业固废、农业固废,检测的项目也不同,国联质检为大家科普一下:
生活废弃物:厨余垃圾、包装废物、粪渣、灰烬、绿化垃圾、特殊废弃物等
工业固体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废渣、废屑、废塑胶、废弃化学品、污泥、尾矿、包装废物、绿化垃圾、特殊废弃物
农业固体废弃物:农资废弃物、农作物废弃物、粪渣、动物尸骸、绿化垃圾、特殊废弃物
检测项目查询:
腐蚀性、重金属元素(铅、镉、砷、汞、六价铬、银、铜、锌、镍等)、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多环芳烃、邻苯二甲酸酯、农药残留、水分、pH值、氮素(全氮、水解性氮、铵态氮、硝态氮)、全磷和有效磷、多氯联苯、挥发酚、矿物油、总石油烃类、苯系物、酞酸酯类、苯酚类、湿法化学参数、氰化物、
无机氟化物等。
国联质检是第三方检测机构,如果有需要,可以联系!
检测标准查询(GB/DB):
DB31/T 669-2012 固体废弃物水上集装化运输通用要求
DB37/T 1939-2011 用于水泥生产中的固体废弃物
GB 18599-200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2001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2014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6889-2008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2001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4-200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5085.1-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GB 5085.2-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
GB 5085.3-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⑸ 危废和固废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条款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在危废处置实践中,环保部门在认定企业排放、倾倒、处置的物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时,首先根据《名录》认定该物质是否属于名录中所列的物质,若名录中没有列入该物质,再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定标准和鉴定办法认定该物质是否具有危险特性,同时还要认定该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
1、在涵盖范围上不同:危废是固废的一种。在科学分类中,固废包含危废,危废处置要遵循《固废法》。
2、对环境及人体的危害上不同:相对来说,固废危害性小,有的可以直接被分解。危废危害大,往往能致人死亡。环境遭危废破坏后恢复难度大。
3、在处理方法上不同:一般的固废都可以压实、分解、粉碎、焚烧、填埋等。但是,危废在处置之前,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4、在处理成本上不同:固废处理成本低,对处理企业的资质要求也低。危废处理成本高,对处理企业的资质要求也高。
一般情况下,我们提到的固废默认就是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等一般固体废弃物,是不包含危废的。如果涉及到危废,会专门指出“危废”。
⑹ 危废的标准是什么
危险废物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危险废物。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定义,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照国家现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鉴别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一般来说,生活中常见的危险废物有废机油、废活性炭、废有机溶液等。
固废就是我们常说的固体废弃物。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定义,固体废物通常是指在日常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因失去原有利用价值而废弃的固体、半固体和容器内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一般来说,常见的固体废弃物有厨余垃圾、碎玻璃、快递包装等。
⑺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是什么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1、依据法律规定和GB34330,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2、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首先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3、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依据GB5085.1、GB5085.2、GB5085.3、GB5085.4、GB5085.5和GB5085.6,以及HJ298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4、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⑻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哪些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