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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企业污水排放

发布时间:2023-02-05 13:56:31

Ⅰ 企业污水排放调查

常州全市共有家电镀企业,跟其他行业相比,企业数量实在不能算多。然而,这90家企业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和污染,超乎你我的想象。作为机械、电子行业重要且不可或缺的配套行业,电镀行业又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然性。如何促进行业发展又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从今年9月份开始,我市环保部门对电镀行业开始了大规模的整治,这次整治,与其说是监管,不如说是促进行业的整合和重新洗牌。

小而乱的行业,制造了惊人的环境污染

生产车间里,工具零乱,轻烟缭绕,空气中弥漫着一股酸味,南面窗户上一扇排风扇有气无力地转着,地上污水遍地。带领记者前去采访的常州市固废与辐射环境管理中心工作人员钟立一再提醒大家小心点,不要踩到电镀废水,这些废水有很强的腐蚀性。

这是记者日前在新北区靠近239省道的一家电镀企业见到的一幕,企业负责人带大家参观了厂里新近花26万元购进的治污设备,看了这个设备,钟立说“基本上是做做样子,达不到要求”。

这样作坊式的厂子并不是个例。在汤庄的另一家电镀企业,厂子的环境看起来虽然比第一家要好一点,但是,钟立说,也好不到哪去。“车间里那么多酸雾,会破坏人体呼吸道粘膜。”

市固废管理中心去年以来的排查和日常检查表明,电镀行业普遍存在废水、废气、废渣三方面的污染问题,产生的“三废”也许数量不多,但是污染很严重,特别是电镀废水,可以称得上是“强污染”,对水环境、土壤、职工人体健康的危害十分惊人。电镀行业布点分散、规模小,厂中厂屡见不鲜,有时执法人员要花半天时间才能找到厂址;治污设施陈旧、环境管理水平低;生产工艺落后,环保意识薄弱,社会责任感差。

90家企业中,符合排放要求的企业实在是屈指可数

看来,这个行业已经到了非整治不可的地步。2008年9月,市环保局下发了《电镀行业达标整治工作方案》,由此全面启动了90家电镀企业的达标整治工作,并制订了“一厂一策”的整治方案。

整治电镀行业的其中一条措施是“并”,即对现有电镀企业进行合并整合,促进提升水平。武进区有48家电镀企业,占了全市电镀企业数量的近一半,提标压力可想而知。在横林镇杨歧电镀园区,常州市隆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5家电镀企业就联合起来,合建了一处污水处理站,共用治污设备,处理费用按各家产生的废水量分摊。

5家企业中的一家的负责人说,如果一家家自己弄,污水处理设施和人员花费也差不多用到那么多钱。现在按照按照各家厂房面积大小,分摊污水站的建设费用,污水处理费用按各家产生的废水量分摊。

在钟楼区的现代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国建坦承,公司是在去年蓝藻暴发后投入300多万元进行整改的。整改前,每天最多要排放100吨废水,现在废水排放量减少到了每天35吨,其中25吨还被回用,实际上只排放10吨。另外,对不同废水采取不同回收方法,进行不同工艺的处理,处理后的排放水符合国家规定。公司还寻找替代材料,从源头上对可能出现的污染进行控制,如以前使用的一种除油剂,效果很好但产生COD排放量高,现在找到了一种价格差不多的替代产品,效果相同但COD排放量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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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污水处理厂检查要点

1、污水处理厂、污水站基本情况
检查污水处理厂、污水站处理工艺、设计处理规模、排放标准、城镇人口数量、污水管网长度、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处理量。

2、中控系统
1)中控室安装建设。设计规模在2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污水站要按相关规定安装治污设施运行中控系统和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实时监控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按规定应安装而未安装的,核算期不予核算污染物减排量。
2)中控系统数据采集。采集的数据主要有进出水累计水量和瞬时水量、进出水水质、鼓风量(曝气设备电流强度)、提升泵电流强度、液位、溶解氧浓度、pH、污泥浓度、氧化还原电位等数据。其中,进出水累计水量和瞬时水量、进出水水质、鼓风量(曝气设备电流强度)、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必须接入中控系统的参数
3)中控系统数据存储。历史数据以分钟数据、小时数据和日数据3种周期格式存储,分钟数据保存最近7天以上、小时数据保存最近3个月以上、日数据保存最近1年以上,历史数据备份周期不低于30天。能够显示相关参数历史曲线,历史曲线的周期变化与中控系统运行记录、手工化验记录要保持一致。
4)中控系统数据显示。
主要包括进出口瞬时水量、进出口COD浓度、进出口氨氮浓度、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的历史曲线必须在同一个操作界面能够显示,其它参数历史曲线可以同上述参数历史曲线进行随机替换。具体见相关要求
5)中控系统数据管理。中控系统数据要真实有效,管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数据系统管理,及时梳理数据,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6)中控室运行记录。合理、规范
7)在线联网和有效性
检查在线监测设备应安装在沉砂池后,细格栅前,必须有独立的操作空间,做好防腐蚀。
检查在线监控设施必须和省、市两级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保证数据上传有效。
检查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定期进行在线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

3、水质、水量参数要求
(1)进出口水量。
污水处理量核定。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运行管理规范、数据保存完整且数值合理的在线自动监测数据,取出口流量数据。
污水处理量校核。采用污泥产生量、用电量校核。处理每吨污水产生干泥量约为0.1-0.12 千克;产生含水率为75-80%的污泥量约为0.4-0.6千克;处理每吨污水消耗电量约为0.2-0.35度。
(2)进出口水质。
进口COD、氨氮浓度。一般情况下,进入污水处理厂COD的浓度控制在200-350mg/L、氨氮的浓度控制在20-45 mg/L;若COD浓度高于350 mg/L、氨氮浓度高于45 mg/L时,应及时检查是否有高浓度工业污水进入,若COD浓度低于200mg/L、氨氮浓度低于20 mg/L时,应及时检查是否有管网渗漏问题。
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一级A:COD为50 mg/L、氨氮为5 mg/L(温度低于12℃为8 mg/L);一级B:COD为60 mg/L、氨氮为为8 mg/L(温度低于12℃为15 mg/L)。(松花江流域、辽河流域的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A标准)
水质数据采用。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运行管理规范、数据保存完整且数值合理的在线自动监测数据;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性监测数据;取每季度(月)数据均值;企业自测数据为参考。以上数据明显不合理的,按照督察核查现场取样监测结果测定。原则上,核算的生活污水COD、氨氮平均进水浓度不高于我省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限值。
污泥浓度控制在2-5g/L。
溶解氧浓度曝气池控制在2-4mg/L,曝气池出水控制在1-1.5mg/L,厌氧池控制在小于0.5mg/L。
气水比控制在5-8之间。
4、污水处理系统检查

1)核查预处理系统。是否及时压榨清运栅渣,做好格栅间的通风换气,定期清理渠道内的积沙;污水提升泵能够正常运转,定期清洗集水池内的泥沙。
2)核查生化系统。保证生化系统运行处于最优状态,一般情况下,生化池中活性污泥的颜色要保持黄褐色,有泥土气味,泡沫不多、白色,较容易破裂。
3)核查沉降系统。有初沉池的污水处理厂要定期清除池内的积泥,调整混凝剂和助凝剂的用量,保证混凝效果最佳;二沉池中要保持污泥回流、出水效果最佳。
4)核查污泥脱水系统。要保证污泥脱水机正常运转,加药量要满足出泥含水率为80%以下的要求。
5)核查溢流口。污水处理厂要对进出口溢流管线控制阀门进行封堵。开启溢流管线控制阀门,必须经县(市、区)环保局上报市(州)环保局,报告形式分书面形式和电话形式,遇到突发事件时可以采取电话形式,日常维护必须以书面形式。有开启和封堵溢流管线控制阀门记录。
6)核查污泥沉降比。现场取生化系统的污泥做实验,查看污泥沉降比是否在制在20%-30%之间。

5、化验室核查
检查内容:化验室仪器设备、化验方法及监测频次、化验结果运用是否合理、规范,满足要求。

6、档案、台账、资料管理
检查档案、台账、资料管理是否合理、规范,满足要求。

7、污泥处理、处置、去向等
1)检查污泥堆放是否合理、规范,满足要求。。不能做到即产即清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建设防雨防渗的污泥堆放场,不允许污泥随意堆放,污染周边环境。
2)检查污泥产生量、污泥去向。按照相关规范要求查看污泥产生量是否合理。建设单位是否有明确的污泥去向,保存污泥处置合同、污泥出厂单据、财务往来单据,污泥作为原材料生产有机肥、花肥的要提供厂家的收购证明。检查污泥含水率是否满足要求。
3)污泥处置台账记录与污泥转运联单
检查污泥处置台账记录的内容是否:合规、合理,是否全记录。污泥转运联单是否符合要求等。

8、污水排放口:
检查污水排放口是否合理设置。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按照相关规范设置采样点。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Ⅲ 环保局对私营企业会检查哪几项

环保局对私营企业会检查项目:

Ⅳ 工厂排放污水被环保局查到会怎么样,工厂排放污水被

根据中抄华人民共和国袭主席令第八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第二十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二十二条“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七章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具体其他形式的可参照上述法规。

Ⅳ 金庄环保局如何治理企业排放污水和空气污染

一是加强对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燃煤机组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除尘、脱硫、脱硝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特别是2012年以来批准并投

产的电力企业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加快推进脱硝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促进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大对钢铁、水泥、冶炼企业以及燃煤锅炉脱硫除尘设施运行的监管,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加大对企业防风抑尘设施的检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二次扬尘。对擅自停运闲置治污设施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二是加大对企业废水排放的排查力度,彻底摸清废水排放去向。严厉查处利用渗井(旱井)、渗坑(坑塘)、裂隙和溶洞排放污水,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污水,利用罐车擅自倾倒含有毒污染物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对违法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限期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对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自然生态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企业,要制订计划,实施异地搬迁;对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三是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等污染治理

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处理设施、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严厉查处设施不正常运行、数据造假、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强污泥产生、转移、处理处置全过程环境监管,推动污泥综合利用处置方式,提高无害化处置率,严厉打击非法倾倒、违法处置污泥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地方加快推进新污水处理厂建设和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升级改造,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提升污染物排放标准。

同时,开展对涉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排放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铅蓄电池、皮革鞣制和电镀等重点行业的“回头看”活动,并全面排查整治医药行业环境污染问题。

Ⅵ 企业环保检查哪些内容

主要检查企业的环评手续,环评文件为报告表或报告书的,查看环评文件及审批意见;环评文件为登记表的,查看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备案回执。检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执行情况(含信息公开内容),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主要有应申请排污许可证单位是否持证排污,持证后是否开展了自行监测和记录台账上报工作,应进行排污登记的单位是否进行了排污登记等)。

拓展资料: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的形式一般分为例行检查和突击检查,检查方式主要有访群众、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等。
一、访群众
群众的信访投诉是发掘环境问题的重要信息来源,为环境监察人员提供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最好线索。环境监察人员通过走访排污企业周边的群众,可以了解企业日常排污情况,甚至偷排的线索。

二、听汇报
主要听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对生产经营情况、环保手续履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简要介绍。

三、查资料
主要检查企业的环评手续,环评文件为报告表或报告书的,查看环评文件及审批意见;环评文件为登记表的,查看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备案回执。检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执行情况(含信息公开内容),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主要有应申请排污许可证单位是否持证排污,持证后是否开展了自行监测和记录台账上报工作,应进行排污登记的单位是否进行了排污登记等)。查阅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台账,涉及固体废物的,还将检查固体废物的利用或处置情况,查阅相关合同和转移手续等台账资料。

四、看现场
主要检查企业的生产原料、生产工艺及产品、产能、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如有不一致,核实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需重新报批环评,一般变动的需在项目自主验收中予以明确。检查企业雨污分流落实情况、废水及废气分质收集处理情况、生产现场管理情况(主要核实生产车间是否整洁有序、是否存在跑冒滴漏、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情况等)。
检查废水、废气等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是否正常,处理设施关键参数、加药、耗材更换及维修记录是否完备并符合逻辑,可能当场对废水或废气进行取样检测。有污染治理设施中控系统的,还将查阅相关历史记录及运行曲线图。检查废水、废气排污口设置是否规范,是否设置标志牌,废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了采样点,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废气排气筒的数量和高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规范设置采样孔、监测平台和安全通道。是否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不是所有排污单位都需要安装,重点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的、环评审批或现行其他环境管理制度明确要求的需要安装),监控仪器是否运行正常。
检查事故废水收集池是否按要求设置,需要在事故状态下污水可以自流进事故废水收集池,不得设置在地上,平时保持空置。固废贮存场所是否按相关规范进行设置,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和识别标志。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至少两人,会首先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企业无须紧张,做好配合检查即可,即使发现违法问题,也需要积极配合,千万不要采用拖延、围堵等方式拒绝、阻挠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否则后果会很严重。只要企业做好了生态环境管理工作,规范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做好相关记录台账,做到达标排放,不用担心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的。

Ⅶ 县环保局如何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管

一是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根据本年度污水处理厂检查安排,在全回县范围开展大规模污水答处理厂专项执法检查。对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水质进行采样监测,每天对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一次现场监察,确保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重点检查前期存在出水不稳定达标、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等问题的污水处理厂,对检查中发现仍然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污水处理厂一律从严处罚,同时跟踪督查直至整改到位。
二是提升科技监管水平。进一步发挥在线监测平台作用,对污水厂出水变化情况分析预警,并结合“过程监控”、“污泥电子监控”等工作,提升环保监管的科技水平,对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污水排放及污泥处置等过程实施全过程监控。
三是加强违法行为通报曝光力度。邀请公众参与污水处理厂监管,将检查情况向当地政府通报。对故意偷排或多次超标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案件还将报送县政府,提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接受社会、媒体的监督。

Ⅷ 如皋港经济开发区污水排放管理暂行办法

如皋港经济开发区污水排放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护如皋港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及周边环境,加强对开发区内企业污水的排放管理,保证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达标排放,特制定本办法。
一、污水排放的管理部门
如皋港经济开发区环保分局(以下简称“环保分局”)负责区内企业污水排放的管理,上海电气南通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在环保分局指导下负责污水排放与集中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污水的收集
1、开发区内企业所排污水(包括工艺废水、车间设备冲洗水、除尘水、直接冷却水、生活污水和15分钟初期雨水等)应集中收集,经过相应预处理并达到开发区污水管网的接管标准或污水处理合同的约定标准后,按企业与污水处理厂约定的方式送入开发区污水管网。
2、各企业必须配建经预处理后的尾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其容量必须不低于企业连续生产36小时产生的污水量,尾水收集池不得与废水调节池混用。
3、各企业必须绘制厂区内的污水管网和雨水明渠流向平面图,报环保分局备案,实施过程中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污水排放的管理
1、开发区内各企业应如实地向环保部门和授权的污水处理厂申报污水排放水量及水质情况,并与污水处理厂签定有关污水委托处理合同,污水委托处理合同须报环保分局备案。
2、开发区内各企业应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及污水处理合同中规定的水量、水质,向开发区污水管网排水。
3、排放生产污水应服从污水处理厂的统一管理与调度,不得随意排放。
4、企业在向收集管网输送废水之前,必须先取得污水处理厂的同意,并取样监测同意后,方可排入污水管网。
5、若开发区内企业擅自将超标污水排入污水管网,造成污水处理厂处理系统受冲击等一切后果,由排污企业负责。同时环保部门对其依法查处。
四、企业排污口设置要求
1、开发区内各企业原则上只允许在企业内设置污水排口、雨水(含间接冷却水)排口各一个。因生产需要增加排口的,应向环保分局申报,得到书面批准后方可设置,否则新增排水口将视作偷排。
2、污水排口的设置应符合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控[97]122号)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要求,并通过环保分局组织、污水处理厂参与的排污口验收。在排污口验收之前,污水处理厂不得接纳处理企业的污水。
3、各企业污水排口必须安装流量计、控制阀门,设置采样井,日排工业废水100吨或COD30公斤以上的企业必须安装TOC或COD自动监控仪;产生强酸强碱的工业废水的企业必须安装PH自动监控仪。流量计、TOC、COD及PH等自动监控仪,必须得到环保部门的认可,其数据采集与传输必须与如皋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远程监控中心实行联网。排口标志牌由市环保部门统一监制,费用由各企业承担。
4、配建TOC或COD监控仪的企业必须按园区统一要求配建自动监控用房一间(面积8平方米左右),钥匙分别由委托营运商和环保部门或授权的污水处理厂保管。
5、各企业的TOC、COD在线监控仪、PH自动监测仪、污水流量计统一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质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管理,确保正常运行,并签订委托维护管理合同,维护管理费用由各企业承担。
6、对于违反有关规定导致TOC、COD在线监控仪、PH自动监测仪、污水流量计等自动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或故意擅自停用、拆除或更换自动监控设备的,视为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环保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7、为便于监测取样,各企业必须在围墙外设置雨水(含间接冷却水)排口公众监督井,公众监督井必须按环保部门的统一要求建设。
五、污水的计量
污水的计量以排污口设置的流量计的计量数据为准,计量仪表需按规定定期送往计量部门进行校验。
六、污水的监测和监控
1、污水处理厂设立污染源自动监控分中心,各企业污水流量计、TOC或COD监控仪、PH监控仪等在线设备必须与污染源自动监控分中心联网。
2、开发区内实行人工监测与在线监控系统中的仪表监测相结合的办法,如出现偏差,以环境监测站测试的数据为准。
3、污水处理厂对于连续排水的企业实行不定时的2次/天的监测频率。对于批量、间断排水的企业实行批次监测,合格后方能排水。
4、环境监测部门对区内企业所排各类污水监测的数据作为环保部门行政执法的依据。
5、污水处理厂在进行监测取样时,需同时取三份污水样,污水处理厂、排污企业各测一份,一份留存。如双方监测数据偏差小于20%的,取双方监测数据的平均值为最终监测数据;如双方监测数据偏差大于20%的,将委托如皋市环境监测站进行分析,其分析结果为最终监测数据,监测费用由数据偏差较大的一方支付。
七、污水处理收费
1、收费主体
受开发区管委会委托,由污水处理厂向区内的企业收取污水处理费,并出具行政事业收费收据。
2、收费标准
企业外排污水达到污水排放综合标准(GB 8978-1996)中三级标准(如三级标准未列明、可参照二级标准),按下列标准进行计费:
纺织印染类企业污水 1.6元/m3
精细化工类企业污水 2.4元/m3
其他化工类企业污水 1.8元/m3
制革类企业污水 1.6元/m3
机械电子类企业污水 1.2元/m3
其他类 1.2元/m3
仅生活污水类 1.0元/m3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将根据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指数、工业产品价格指数、包含增值税的电价、污泥填埋费用、政府收取的费用等因子,适时进行调整。
3、开发区内各企业原则上不得向污水管网排入超过接管标准的污水,特殊情况需排放超过接管标准的污水,且污水处理厂有能力接受,须报环保部门同意。企业与污水处理厂协商确定缴纳污水处理附加费。污水处理附加费计算公式及参考标准由污水处理厂制定,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4、环保部门将根据污水处理合同中约定的水质、水量标准对企业进行污水排放的行政管理。
八、如皋港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环境管理要求
1、污水处理厂处理设施必须确保正常运行,负责污水处理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建立操作规程和操作制度,建好运行管理台帐,确保处理效果。
2、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后排放长江。严禁超标排放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在排口以外排放。
3、外排废水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
4、污水处理厂的污染源自动化建设必须符合污染源监控自动化建设的统一要求。
5、污水处理厂必须在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尾水排放管道建设、远程自动监控以及环评审批要求实施到位后,向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申请试运行,经验收合格同意调试后方可试运行。试运行期满后及时申请竣工验收。
6、污水处理厂在接到各企业申请排放要求(污水产生企业违约除外)后必须无条件接受园区各企业经处理符合接管标准的污水。
7、污水处理厂对超过接管标准或合同约定水质的,有权关闭阀门拒绝接纳并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
九、本规定由如皋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四月一日

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具体如下:

1、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2、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3、第三十四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4、第三十五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5、第三十六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9)检查企业污水排放扩展阅读

人民网北京10月16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六章明确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提出了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网—《国务院:无许可证向城镇排放污水者处50万以下罚款》

Ⅹ 污水排放三级标准

污水三级排放标准如下:
1、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和GB3097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GB3097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一、排放污水的危害
1.影响水中的动物(比如说鱼虾)的生存,严重的直接导致它们死亡;
2.影响地下水的质量,导致人类喝了被污染的水以后生病;
3.影响环境卫生.排放出来的污水带有臭味,会引来很多的蚊子和苍蝇,给生活在这些地区的人生活质量带来影响;
4.化工企业排放出来的污水含有很多的化学物质,这些水既不能用来喝,即使用来浇蔬菜都不行,给水资源的再利用带来很多困难。
二、防治水体污染的主要措施有以下三条:
(1)减少和消除污染物排放的废水量。首先可采用改革工艺,减少甚至不排废水,或者降低有毒废水的毒性。其次重复利用废水。尽量采用重复用水及循环用水系统,使废水排放减至最少或将生产废水经适当处理后循环利用。如电镀废水闭路循环,高炉煤气洗涤废水经沉淀、冷却后再用于洗涤。第三控制废水中污染物浓度,回收有用产品。尽量使流失在废水中的原料和产品与水分离,就地回收,这样既可减少上产成本,又可降低废水浓度。第四处理好城市垃圾与工业废渣,避免因降水或径流的冲刷、溶解而污染水体。
(2)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进行区域性综合治理。第一在制定区域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工业区规划时都要考虑水体污染问题,对可能出现的水体污染,要采取预防措施。第二对水体污染源进行全面规划和综合治理。第三杜绝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任意排放,规定标准。第四同行业废水应集中处理,以减少污染源的数目,便于管理。最后有计划治理已被污染的水体。
(3)加强监测管理,制定法律和控制标准。第一设立国家级、地方级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执行有关环保法律和控制标准,协调和监督各部门和工厂保护环境、保护水源。第二颁布有关法规、制定保护水体、控制和管理水体污染的具体条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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