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成都市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污水处理厂地址分别是哪
成都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位于四川成都市天府新区成都市天府新区科学城中路(深圳路西段)以南,益州大道南二段以东,天府大道南二段以西,科学城南路以北。
成都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天府新区仁寿视高经济开发区河心村 2 组
成都市第三污水处理厂:成都市-高新区-桂溪街道
成都市第四污水处理厂: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跳蹬河北路181号
成都市第五污水处理厂:武侯污水处理厂
成都市第六污水处理厂:成都市成华区龙潭街道办高洪社区
成都市第七污水处理厂: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甘油村4组
成都市第八污水处理厂:成都市-青羊区-苏坡街道
B. 成都市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污水处理厂地址分别是哪
成都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和成都第二污水处理厂位于金融总部商务区,
成都市回第三污水处答理厂位于成都市南部新区,高新区三瓦窑桂溪乡境内,在武侯大道南侧约200m,距市中心约8km。
成都市第四污水处理厂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桂溪石墙村。
成都市第五污水处理厂位于中心城区。
成都市第六污水处理厂位于成都市成华区龙潭街道办高洪社区。
成都市三环路龙潭立交外侧,先到龙潭片区,再到高洪社区。
成都市第七污水处理厂位于成都市清白江区。
成都市第八污水处理厂青羊区。
C. 四川的污水处理厂名单
四川华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污水处理厂
成都市第二污水处理厂
成都市第三污水处理厂
成都市第四污水处理厂
成都市第五污水处理厂(武侯污水处 理厂)
成都市第八污水处理厂
成都市金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成都市天雅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安德镇污水处理厂
白沙镇污水处理站
崇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厂
大安桥污水处理站
大邑县晋原镇污水处理厂
东升污水处理厂
都江堰市水质净化中心
凤凰河二沟污水处理厂
高新西区污水处理厂
海峡科技产业开发园污水处理厂
航空港污水处理厂
合江镇污水处理站
合作污水处理厂
洪安污水处理站
华阳污水处理厂
D. 成都市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控制水污染,加强对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建设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量控制是指在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管理的基础上,通过对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实施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水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发放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第四条本办法由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和区(市)、县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统一监督管理。
市和区(市)县水利、卫生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管辖范围,依法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我市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暂定为:COD(化学耗氧量)、挥发酚、石油类、总氰、重金属、放射性物质、氨氮七类。
各区(市)、县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水域流量、环境污染状况和排污情况,适当增加或减少总量控制的项目,并将其总量控制项目,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第六条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部门在其管理范围内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应根据本地区水体功能、水质目标要求和污染物排放现状进行总量分配、确定污染物削减量。第七条实施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由市、区(市)、县环境保护部门确定。其控制量,应不低于各地区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百分之八十。第八条排污单位必须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如实填写《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表》,经其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更时,应提前十五天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九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在试产或投产前三个月内,应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填报《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表》,办理审批手续,纳入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第十条排污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表》申请《排放许可证》并按《排放许可证》核准的排放量排放水污染物。
市环境保护局应对不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放许可证》,对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颁发《临时排放许可证》,并限期削减排放量。第十一条《排放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临时排放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
持《排放许可证》或《临时排放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重新申报、登记、办理换证手续。逾期未换证者,即视为无证排放。第十二条排污单位对其污水排放管(沟)和排放口,按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治,设置标志,并安装计量装置。有两个以上排污口的,还应对其逐一编号。
新建设的排污单位设立一个排污口,情况特殊需要多设立的,应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向河道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第十三条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应对控制的项目进行监测,每月不少于两次。
无监测力量的排污单位,可委托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测单位或市环境保护局认可的监测单位进行监测,其监测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监测单位与排污单位对监测数据发生争议时,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技术仲裁。第十四条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应持市人民政府制发的《环境监察证》,被检查的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十五条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应于每月上旬内,将上月《水污染物排放月报表》报送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第十六条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在同一地区的排污单位之间互相调剂。调剂时,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报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实施。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跨地区调剂时,由两地区环境保护部门共同审批,并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E. 成都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保证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有效运行,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城市污水、废水、雨水的排水沟、管、河道、泵站、检查井、进水井、污水处理厂等设施及附属设施。农业排灌设施除外。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第四条成都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主管部门。
城市排水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维护和建设、养护、维修管理并重的原则。市、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维护范围,负责城市排水设施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环保、水利、公安等有关部门应依法按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第六条城市排水设施的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由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环保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城市排水设施或需将专用排水设施或其他排水设施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应持市规划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八条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区和城市旧城改造或新建、扩建、改建专用排水设施的,建设开发单位应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设施专业规划,坚持雨水、污水分流和污水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将排水设施建设纳入开发建设计划,其建设方案经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排水户已建成的雨水、污水合流沟、管,应按规划管理的有关和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改造。第九条建筑施工现场、洗车场等临时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废水的,应在排水口设置沉淀池、清淤设施,并及时清除沉淀物,不得将泥沙、灰浆及其他废弃物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按规划成片建设区域的排水设施,在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前应设置沉淀池、拦污栅及清淤设施。第十条城市排水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城市排水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专业施工队伍承担。
城市排水设施工程建设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向有关部门报送资料,经市建设管理部门、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纳入日常管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或实施排水。第十一条新建、改建城市排水设施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计算。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第十二条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会同市环保部门对城市排水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其具体办法按国家建设部《城市排水监测工作管理规定》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执行。第十三条市、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质量的管理。
承担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和专用排水设施的产权单位,应按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城市防洪的要求,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城市排水设施安全、完好、畅通。第十四条承担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设置公开电话,并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日常巡查,发现有缺损的,应及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二十四小时内予以处理。第十五条城市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和排水许可管理。有偿使用的范围和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按照国家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第十六条排水户因超标排放污水或使用不当造成城市排水设施腐蚀、堵塞、坍塌等后果的,应承担维修费用、赔偿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在排水沟、管、泵站等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堆放重物和其他危害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
(二)损害、堵塞、覆盖、填埋城市排水设施;
(三)向排水沟、管、河道、检查井、进水井倾倒垃圾、渣土、粪便等废弃物或排水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
(四)盗窃、损毁城市排水设施;
(五)其他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F. 成都污水检测,成都哪儿可以做污水水质检测
一般环保局都有监测中心,还有高校,研究设计院,污水处理厂都可以。看你检测的是什么类型的废水,检测什么指标,生活污水的几个指标一般地方都可以,如果要测重金属等最好到高校,用原子吸收。
G. 成都哪里可以做水质检测
技术监督局下面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所,或者卫生局下面的卫生监督所;市自来水公司水质检测中心均可以提供水质检测,可按照国家标准进行106项全部检测。至于具体的电话,可打114电话查询。
H. 成都市城市排水监测站撤销时间
2022年1月24日。成都市城市排水监测站始建于1995年9月,是按建设部要求经成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建立的,根据查询成都市官网得知该站于2022年1月24日撤销。城市排水监测站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排水监测的政策、法规和标准等工作。
I. 成都市污水处理厂的介绍
成都市三瓦复窑污水处理厂位于制成都市南郊府河畔,由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设计。 成都市区地势西北高东南低,规划分5个排水区域,其中第二排水区域的污水通过直径DN 2200 mm的钢筋混凝土总干管汇入三瓦窑污水处理厂,服务面积约5800 公顷。污水厂一期工程规模10万立方米/d,远期规模40万立方米/d,总变化系数1.3,生活污水占70%,工业污水占30%。一期工程设计在布局上考虑近、远期结合。
J. 成都市新都区地下污水堵起了找哪个单位
成都市新都区地下污水堵起了找市政部门管单位。根据相关法律分析:下水道堵塞归市政部门管。市政部门城市管理以城市这个开放的复杂巨系统为对象,以城市基本信息流为基础,计划、组织、指挥等一系列机制,采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通过政府、市场与社会的互动,围绕城市运行和发展进行的决策引导、规范协调、服务和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