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污水知识 > 城市污水监管平台

城市污水监管平台

发布时间:2022-12-25 09:26:16

A. 智慧水务应用场景

智慧水务通过数采仪、无线网络、水质水压表等在线监测设备实时感知城市供排水系统的运行状态,并采用可视化的方式有机整合水务管理部门与供排水设施,形成“城市水务物联网”,并可将海量水务信息进行及时分析与处理,并做出相应的处理结果辅助决策建议,以更加精细和动态的方式管理水务系统的整个生产、管理和服务流程,从而达到“智慧”的状态。
污水处理行业作为国家新兴战略产业之一——节能环保产业中的重要内容受到广泛关注,国家“十二五”规划也对城镇污水处理提出更高要求,并明确要求县级镇,尤其是重点镇必须建立污水处理厂,市场上产生许多全国性和区域性的大型水务集团公司,有些集团公司拥有全国各地上百家的污水处理项目。大量污水处理厂的建成运营对国内污水运营管理能力和相关资源提出挑战,而其地域分布的广泛性又对集团公司管理手段提出更高要求。
基于物联网、云计算的城市污水处理综合运营管理平台为污水运营企业安全管理、生产运行、水质化验、设备管理、日常办公等关键业务提供统一业务信息管理平台,对企业实时生产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工艺设计、日常管理等相关数据进行集中管理、统计分析、数据挖掘,为不同层面的生产运行管理者提供即时、丰富的生产运行信息,为辅助分析决策奠定良好的基础,为企业规范管理、节能降耗、减员增效和精细化管理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持,从而形成完善的城市污水处理信息化综合管理解决方案。
依托云计算技术构建、利用互联网将各种广域异构计算资源整合,以形成一个抽象的、虚拟的和可动态扩展的计算资源池,再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按需提供计算能力、存储能力、软件平台和应用软件等服务。系统可以对污水处理企业的进、产、排三个主要环节进行监控,将下属提升泵站和污水处理厂的水量、水位、水质、电耗、药耗、设备状态等信息通过云计算平台进行收集、整合、分析和处理,建立各个环节的相互规约模型,分析生产环节水、电、药的消耗与处理水排水、生产、排放之间的隐含关系找出污水处理厂的优化生产过程管理方案,实现对污水处理企业生产过程的实时控制与精细化管理,达到规范管理、节能降耗、减员增效的目的。智慧城市的提出各大城市纷纷响应,成都也不例外。智慧成都的核心建设点之一就是建设智慧水务,利用水务物联网技术更加高效的管理城市水资源。
水是人类生活的源泉而随着城市的发展水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水资源监管和治理成为城市发展的一大困扰,水质监控不及时、水灾预警不及时更是直接关系到民生问题。而智慧水务的发展则能非常及时、准确的解决问题。

B. 城市污水乱排乱倒由谁监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已经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办法规定城镇污水排放管理是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而不是环保部门管理!忘知晓

C.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效益,保护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单位(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条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工业废水净化设施;污水综合利用、重复利用和闭路循环设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医疗污水处理设施;饭店、宾馆污水处理设施等。第四条拥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必须做到:
一、经设施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指标;
二、设施处理水量不得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的水量;
三、污水处理所产生的污泥,应妥善处理或处置;
四、设施的管理应纳入本单位管理体系,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操作规程、运行费用核算、监督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第五条污水处理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和批准:
一、须暂停运转的;
二、须拆除或者闲置的;
三、须改造、更新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报送文件之日起,须暂停运转的在五日内,其他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可视其已被批准。第六条污水处理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废水排放,并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设施运行情况的考核。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转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妨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按规定征收排汇费外,还可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限期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逾期未完成的;
二、设施处理水量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水量的;
三、污泥未妥善处理或处置的;
四、拒报或谎报污水处理设施情况的;
五、擅自拆除或闲置处理设施的;
六、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弄虚作假的;
七、设施停运、造成污染和危害未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对污水处理设施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效果显著的;
二、设计、制造污水处理设施有创新或发明,效益显著的;
三、对污水处理设施工艺和设备进行科学研究有创造发明的。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D. 污水处理在线监测设备数值多少为正常

污水水质在线监测系统

一、项目背景

水是个世界性问题,目前水源的缺失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究其缺水的原因,很大一部分是来自水源地被污染,相对污染的最大比例是城市污水的排泄,城市污水大多来自于企业污水排放,垃圾的污染。规模化养殖场每天排放的污水量大、集中,并且污水中含有大量污染物,如重金属、残留的兽药和大量的病原体等,因此如不经过处理就排放于环境或直接农用,将会造成当地生态环境和农田的严重污染。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农村地区生活水平得到改善,同时产生的生活污水也高于以往。由于农村居民污水治理意识薄弱,导致农村地区污染日益严重。因此投资于监测和监管,提供一个有效、实用先进的监测系统和解决方案,加强环境监测变得迫在眉睫,建立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污水处理校验系统,提高水质监测能力,势在必行。其主要衡量指标有PH值、电导率、氨氮、总磷、CDD、浊度等。

二、系统概述

污水水质监测系统是由污水排放监测点(图像站、水质站、流量站)、污水水质在线监测平台组成。系统可实现对企业废水、城市污水、农村污水、养殖业污水的自动采样、流量的在线监测和主要污染因子的在线监测以及现场情况的抓拍;实时掌握污水中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监测数据自动传输;由监测点对水质参数自动采集、处理、保存和远程通讯传输,污水水质在线监测平台部署于云服务器上,对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和综合分析。水质站用于监测河道排污口水质信息,采用有人看管、无人值守的管理模式。

污水排放监测点系统由采样系统、测量系统、数据采集传输系统三部分组成。采样系统由泵、采样管路、专用采样器、控制单元等构成。测量系统由测量仪器及数据采集终端构成。数据采集传输系统由数据采集终端及通讯模块构成。

三、系统拓扑图

四、系统主要功能

1)实时监测污水的主要指标PH值、电导率、氨氮、总磷、CDD、浊度,为污水排放是否达标提供依据;

2)实时监测污水排放量;

2)实时回传现场抓拍照片,监测现场环境;

4)平台对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和综合分析。

五、平台介绍

1)水质在线监测平台利用计算机对遥测数据快速处理和加工成各种数据报表,及时向有关人员提供信息服务,并提供相应的业务支持和管理功能。
中心平台系统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云服务器、平台软件、数据库。
服务器主机:阿里云平台
平台软件:水质在线监测系统
数据库:mysql数据库

2)平台管理
登录界面

设备系统管理

数据管理

E. 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水厂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国家级、地方级(最好是湖南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

F. 鞍山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鞍山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促进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及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对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运营管理的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运行监督管理,是指对已建成运行(含试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对污水处理厂运行负总责,将污水处理厂运行及管网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工作,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第五条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
建设、财政、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试运行申请由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污水处理厂自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试运行3个月仍不具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及拟验收时间,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试运行。试运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七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运营资质,管理、技术、实际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第八条运营单位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处理设施和出水水质负责,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制定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及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水质检测等制度。第九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运行台帐及水质、水量和污泥等监测档案,并按月、季、年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送进出水的水质、水量、污泥处置、设备运行、运营成本、安全生产、运行维护等方面信息,属国控污染源的污水处理厂应当按规定对相关监测结果进行信息公开。第十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污水处理厂设置规范的污水排放口,在进、出水口和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和中控系统,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和中控系统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并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和水质进行实时监控。第十一条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导致出水超标的,运营单位有举证责任和应急处理的义务。发现超标后,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取证核实和处理。第十二条运营单位应当保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因设施大修、检修、维护等需停运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处理厂全部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恢复正常运行后,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泥含水率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参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各级政府应该加强污泥的资源化处置利用,运送至有资质的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进行资源化处理。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快配套污水管网的建设、改造和维护,拓展污水收集管网服务范围,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并确保管网有效运行。污水收集管网的设计、建设、改造工作应当优先或同步于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建设和改造,城市排水管线应当按雨污分流进行建设,未实行雨污分流区域的排水管网应当逐步改造为雨污分流系统,确保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第十五条市、县(市)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及规范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水量等进行监督性监测并建立监测档案,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自动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

G. 垃圾处理厂怎样运营

新华网河南频道5月8日讯 大河网-大河报报道:我省将进一步强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监管,今年内,全省所有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要全部实现达标、稳定运营。这是昨天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的信息。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等部门近日联合出台了《全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方案》。该方案规定,今年5~6月份,各市县要建立健全污水垃圾处理运营机构设置,要按照人员配置标准配足配齐各类岗位人员,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7~8月份,各市县要完成污水处理厂的视频监控系统调试,并与省环保、建设部门城市污水处理自动监控系统平台进行对接调试,自动监管系统开始试运行。9~10月份,各污水处理厂实现规范运营,达标排放,污水处理率达到75%以上,生活垃圾处理场全部达到无害化处理等级评定Ⅱ级及以上标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5%。11~12月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联合省直有关部门组织考核验收,总结评估,逐步建立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H. “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保障措施

(一)健全法规标准。
研究出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适时修订《城市排水监测管理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规定,建立健全运行监管和绩效评估体系,规范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工作,明确地方政府及其排水主管部门责任,保障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有序进行。加快出台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加强对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投资和建设的管理,提高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在污水处理、管网、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等方面制定相应的设计规范、技术指南、建设规程和运行维护规范。加强标准规范实施情况的后续评估,形成动态修编、先进适用的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完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资质许可、成本监审、招投标等方面的要求,各省(区、市)要根据实际运营管理情况,及时制定和完善省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二)完善激励政策。
1.加大资金投入。落实政府责任,加大各级公共财政投入,稳定资金渠道,加强中央财力在地区间的统筹。
2.完善价格机制。进一步研究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按照保障污水处理运营单位保本微利的原则,逐步提高吨水平均收费标准。研究将污泥处理成本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并纳入缴费范围,加强对自备水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提供经费保证。
3.加强政策扶持。切实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经费,污水处理收费不足以补偿运行成本时,地方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财政补贴水平。逐步理顺再生水价格、水资源费、排污费等费价关系。
4.确保设施建设用地。市、县城市总体规划中要确保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用地需求,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禁止以城市开发或其他理由侵占污水处理设施规划用地,禁止更改已运营污水处理设施的用地性质。
(三)加强科技支撑。
积极推动污水收集、处理及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重大技术的研发、示范和推广,筛选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环境友好的工艺流程和处理路线,加强技术指导。加大膜处理、新型生物脱氮等新技术研发力度,利用已有技术和研究成果进行集成创新,提高处理效果,降低处理成本。组织污泥能源化利用、土地利用及协同焚烧处置等技术示范。开展管网检漏、原位修复技术、在线控制技术研究,探索初期雨水蓄积及处理。将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的重大关键技术、运营与监管支撑技术等纳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在重点城市逐步建设排水管网综合管理平台。加强规划、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强化设施运行人员的培训。
(四)强化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从设计、选址、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建设项目规划合理、选址适宜、施工严密、调试到位,加大项目招投标和资金使用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指标统计和监测体系,建立绩效考核评估制度,定期对运营成本、污水进出水水质、污泥处理处置情况、配套管网漏损等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加强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监控平台建设,强化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污水处理费拨付的参考依据之一。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正当理由拒不运行的地区,暂缓该城市项目环评审批,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

阅读全文

与城市污水监管平台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冼过滤鱼不精神 浏览:945
皮革制革废水 浏览:453
现在从青岛回濮阳用隔离吗 浏览:814
佳乐源净水器怎么样 浏览:567
怎么把净水器压力罐的水放出来 浏览:867
数控提升机速度传感器 浏览:891
600kt超滤膜滤芯 浏览:438
合肥金隅大成郡旁边的污水处理厂 浏览:400
污水如何收集进水厂 浏览:114
污水处理厂混凝土修复 浏览:383
饮水机接水有沫怎么回事 浏览:102
树脂滴胶进口软胶 浏览:517
速效热水器除垢剂 浏览:353
滤芯器如何选择 浏览:490
潍坊废水处理厂家 浏览:421
污水处理厂化验年终工作总结 浏览:847
霍利维尔净水器水垢多 浏览:13
家用活性炭滤芯如何清洗 浏览:147
深圳污水处理厂在哪里招工 浏览:181
一体化酸析过滤设备 浏览: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