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生活及生产污废水如何排放问题
1。生活废水经过化粪池后应该能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可直接排内入管网
2。企业生产废容水应当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方可排入管网
3。食品工业含有化学毒物?你核实一下。如果是一类物质或“三致”物质,应该在车间处理达标
2. 临涣工业园如何处理三废
临涣工业园处理三废办法:清污分流,进入废水处理站前做好预处理。
1、排水系统分为高浓度废水、低浓度废水和清下水,进入污水处理站后,先采用一些预处理工艺对高浓度废水进行预处理,降低高浓度废水的COD。
2、然后再与低浓度废水混合调节后,进入后续处理工艺。
3、高浓度废水在排入管网前,先在车间分别针对不同的废水进行适当的预处理,降低其COD。
3. 公司污水排放到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怎么办理排污许可证
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应当如实提交下列资料清单:
1、排水许可申请表。
2、有关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排水(雨水、污水)竣工图]
3、产业类(工厂企业、宾馆、医院等)提供主要生产工艺及污染物产生流程图纸、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纸。
4、申报排水量的相关依据材料。(提供上水用水量申请材料依据或近3个月水费单)
5、排水管理单位接管证明。
6、
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7、地名使用批准文件。
8、
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10、环评批复中指出有液体类危险废弃物需外送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的,应提供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处置合同。
11、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2、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3、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4、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5、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6、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7、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8、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4. 如何规划,设计一个独立工业开发区的给排水系统
给了一个笼统的问题,实在不知道从哪方面着重回答。我想,从规划设计的程序的步骤方面回
给水方面:
1、工业开发区规划有着极强的面对行业的针对性,如石油化工产业工业开发区、一般加工工业开发区、煤化工工业开发区等等。不同针对性的开发区,具体的专业规划设计有区别。但总的说来,首先要有统一的规划设计总图,其次要有详细的地勘报告。
2、依照总图的要求,明确开发区分时间段的自来水的需要量。确定水源地及供水的量是否满足自来水的分时间段的需要量。确定开发区详细地块规划用水的规模、最大水量区域。
3、按照总图要求,确定通用工程走廊及管线敷设方式,并确定走廊空间断面的专业管线走向的专业空域与范围。之后确定主干给水管网的大地标高、大地坐标。
4、依照上述确定的给水规划,确定给水主干管道的口径、压力、流量;给水支管道的口径、压力、流量。并确定用户引水管口径、管井的间距及分布。
排水方面:
1、按照规划总图的要求,确定开发区排水性质。依照环保要求,工业区排水性质有三个:生活用水、雨水、工业废水。雨水直排,生活用水处理后利用及排放,工业废水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准排放。所以工业废水排放及处理是否由工业开发区负责由更高一级的规划负责。
2、按照规划总图的要求,并依据气象条件,按照几年一遇的标准确定开发区雨水排水总出水口。出水口的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但必须是遵循更上一级的规划总图要求。
3、确定生活排水处理点及处理能力,可以是几个或更多。确定生活排水处理后的中水利用原则、利用量以及中水排放时与雨水排放管汇集点。
4、依照上述要求,明确开发区分时间段的排水量。确定排水量是否满足排水的分时间段的排量。确定开发区详细地块规划排水的规模、最大排水量区域。
5、确定用户雨水直排管网的大地标高、大地坐标;确定用户生活用水排放管网的大地标高、大地坐标;确定开发区雨水、中水排放汇集点及排放管网的大地标高、大地坐标。
6、依照上述确定的排水规划,确定排水主干管道的口径、流量;生活排水支管道的口径、流量。并确定用户排水管口径、管井的间距及分布。
5. 浅谈城市污水管网的建设和管理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学习内容
摘要:城市污水管网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由于受城市建设、经济条件和管理方式的制约,我国城市污水管网的建设和管理一般相对滞后,其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关键词:污水管网建设管理
城市污水管网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的关键,是污水处理保护水资源和改善环境的必要手段。由于受城市建设、经济条件和管理方式的制约,我国城市污水管网的建设和管理一般相对滞后,其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这些问题集中表现在污水管网与污水厂不配套、设计过于保守、污水厂进水浓度过低、排污来源不清、雨污不分流不彻底、养护不到位等方面,而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也是我们当前必修面对和思考的。
一、科学严谨的排水专业规划对城市污水管网的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当前城市建设规划先行已成为共识,一般也都有排水专业规划,但是正向一句调侃语“计划没有变化快,变化没有规划快”所表达的,有些规划还是缺乏严谨性和科学性,其一是存在着换个领导换个思路,已完成的规划也要重来,规划没有连续性;其二是规划大而虚,规划深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其三,同一城市或区域规划不统一,专业规划与总体规划不协调,缺少一盘棋意识;其四,规划不严谨,存在规划中和设计中已经明确污水管道随路建设,但个别部门因为工程投资等问题随意取消污水管道或污水支管的实施,道路或周边
建筑建成后给后期污水管道的实施带来较大难度,甚至可能改变区域污水管道布局。对此,应建立统一协调机制,尽可能有一个责任主体负责修订专业规划,扩大规划的范围和深度,突出规划的整体性、系统性和严谨性,深入研究新城区的建设、老成区的改造、城区内化工企业废水排污管理规划、医药行业废水管理规划、城郊乡镇的排污管理规划、区域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应用等课题,根据水质污染状况、城区污水排放状况和治理情况、城乡经济发展状况的要求,制定出年度实施规划。统筹规划区域污水治理的全局,特别是城郊之间、城区之间、城区与开发区的统筹规划,尽量避免出现空白区域或死角。进一步研究老城区污水截流、工业污水治理的途径,不断提高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效率。规划一经通过,应确立其强势的指导地位,由规划、建设部门通过行政手段确保其顺利实施。
二、进一步加强对污水管网工作的统一领导,实现统筹兼顾和可持续发展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污水管网的配套建设
四、重视老城区排水管网建设和管理,合理实施污水的截流改造与分流改造
五、全面调查管网现状,明确产权管理,落实责任与目标,有效发挥现有管网的效能
污水管网属于地下设施,管理维护存在一定难度,一般都存在污水管网的现状不清的情况,这主要是多头建设和管理造成的,使一些已建设管网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甚至出现一些建设单位也无法说清
管线建设位置、是否并网、管径多大、是否存在断头或封堵的情况。这些都给后续的管理带来一定的难题,使得建成的管网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也给统筹规划带来不利影响。
要解决这些问题应协调相关建设部门收集竣工资料结合现场勘察等措施,尽量摸清管网现状,进一步明确污水管网产权管理的范围,按照规划打通关键节点使得建成的污水管线能组网运行,充分提高污水收集、输送的效率。同时根据现状情况逐步建立一套管网设施的评价标准,制定不同的管养维护或更新标准,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管养工作。
六、加强源头管理,结合排水许可制度逐步建立重点排污户档案 在污水管网的运行中经常会遇到偷排和超标排放的问题,遇到这种情况一般在查找污染源的时候都比较困难,可能对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稳定造成严重,特别是合流制截流式管道还可能对河道造成污染,造成污染事故,因此应积极推广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在现有综合验收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污水接管审核、备案和许可制度。通过对排污用户排水水质、排污量、排污口设置、特征污染物等情况的了解逐步建立排污档案,并根据排污量和污染物特点建立排污户分级制度,针对不同级别的排污用户实行不同的管理措施,从而实现污水排放的源头控制,进一步保障污水管网设施和处理设施的稳定运行。
七、重视污水管道养护,加大污水管网养护的投入,切实加强现有设施的维护管理
目前城市污水管网重建设轻管理的情况还普遍存在,在污水管网
养护方面的投入相对较少,造成养护手段单一,已有管网的维护管理或者维护管理力度不够,方法不对,没有采用必要的检测手段,没有形成科学、系统、周期性的机制,造成管网存在较多病害,例如日常清淤多以人工为主,增加工人劳动强度,同时也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管道发生堵塞,堵塞位置及情况不清,疏通手段有限;管道破损维护不及时,维修方法单一。随着我国的下水道普及率及城市化进程的提高,管道老化和破损的现象也会越来越多,为了避免管道损坏给人们带来的各种损失和不便,需要有计划地对管道进行养护,定期检查和维修。其中最重要的是加强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改变原有的排水管网的管理和养护理念,让养护维修和管理手段逐步向机械化过渡,不断采用新工艺和新技术,有效提高排水管网的工作效率,创造更大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这也是整个排水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八、规范污水管道施工企业的施工行为,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和项目移交的管理
众所周知,在污水管道的施工中还普遍存在一些质量通病,例如施工单位随意更改施工图纸;竣工图纸与施工实际不相符;管道接头质量不好,存在脱节和移位等清苦;为通过闭水试验或止水在检查井内乱设封头;拆除封头不彻底,打开一个小洞了事;道路基层施工时将石块或灰土填入检查井,甚至将检查井铲平,覆盖在道路基层一下;检查井基础后周边土方回填随意造成检查井沉降明显等等。这些情况都给污水管网的安全运行和养护管理待来严重隐患,因此必须加强污水管道的施工行为的管理,特别是随道路或其他市政工程配套的
污水管网更应该引起重视,在产权移交时接收单位应要求移交提供竣工资料,现场校核竣工图纸和闭水试验的准确性,并抽干或降低检查井内水位(管口至少露出1/3),全面检查井内和管道的施工质量,是否有封头、淤塞等情况,对于存在问题的应不予接受,直至整改达标。
九、污水管网的运行、维护的市场化管理也是一种发展趋势
随着近年污水处理的产业化的发展,城市污水处理厂纷纷面临改制,这就使厂网分离形成一种必然,目前一般的形式是污水处理厂由项目公司负责运行,而管网则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或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在当前精兵简政的大前提下增设一个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的综合机构是不和适宜的。因此,主管部门可以尝试将污水管网及污水泵站的运行管理、巡视、维护等具体行为委托给更专业的公司承担,主管部门则可以以较少的人员,在深化管理和细化服务方面投入更大的精力,实现降低运行成本和提高社会效益的双赢。
结束语
城市污水管网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污水管网的建设和管理是城市发展必须面对的课题,其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值得研究方向,值得广大建设和管理者深入探讨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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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请问下大家:企业污水是直接排至市政污水管网,还是先要通过企业内部污水处理设备再排至污水管网的
这个要看你们项目环评内容及主管部门的批复。其实两种做法都有,通过处理内后达标排入容污水管网或受纳水体是常见的;但有些工业区建有集中处理厂,则区内企业污水可以经过简单预处理或直接排入污水管网进入集中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然后交纳处理费给处理厂,只要达到处理厂接管的水质要求就可以。
7.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第五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第二章许可申请与审查第六条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第七条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已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第九条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第十条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且未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排水户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可不再进行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第十一条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8. 南昌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以下统称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对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建立工业园区环境保护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编制工业园区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对工业园区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跟踪评价;
(三)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
(四)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五)督促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配合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环境保护实行监督管理。第五条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并从功能区划、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强对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
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集中治理、统一监管的原则。第七条工业园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符合产业政策导向。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设立工业园区。第八条工业园区应当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使用清洁能源,维护工业园区区域生物多样性,尽可能地保持原有的地形地貌。第九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在编制工业园区规划过程中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未进行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市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其规划。
工业园区规划需要作出修改调整的,应当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条现有工业园区规划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在本条例公布后1年内补办。
补办的环境影响评价与现有工业园区的发展结论不符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对工业园区规划与建设予以调整;已造成区域环境严重污染或者生态严重破坏的,工业园区应当立即停止开发建设,并加以治理。第十一条工业园区规划实施过程中,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每隔3年应当组织一次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第十二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产业定位,划定产业园区,相同类型的项目相对集中。
禁止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常年主导风上风向的工业园区新建大气污染严重或者环境风险大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赣江、抚河堤岸两侧1000米范围内和城市湖泊保护范围内新建水污染严重或者环境风险大的建设项目。第十三条工业园区应当逐步实施集中供热、供气,禁止新建产热量在2.8兆瓦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第十四条工业园区排水管网应当实行雨污分流。
在已建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以内的工业园区应当建设与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相连接的排水管网,排放的工业废水应当达到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水质标准;在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以外的工业园区应当在2010年底前配套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第十五条工业园区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应当组织进行集中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危险废物及放射性废物的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工业园区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市、县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或者已无环境承载力的工业园区,应当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审批新增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第十七条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9.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的第三章 水污染治理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水管网的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建设,提高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水管网的运营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处理的水量、水质的监测结果,作为污水处理运营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多方筹集资金,逐步加大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水管网的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水管网。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水管网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移交。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水管网的运营和养护。
第二十三条 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应当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排污单位应当对下列污水进行预处理,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管网:
(一)含有有毒污染物名录内污染物的污水;
(二)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三)含有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染物的废水;
(四)餐饮、娱乐、车辆维修清洗等服务业产生的污水。
餐饮、娱乐等服务业产生污水的,应当设置隔油和残渣过滤等污水预处理设施,不得将残渣、废物直接排入城镇污水管网。城镇污水管网尚未覆盖的地区,餐饮、娱乐等服务业应当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排放物污染水环境。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标准和运行管理规范。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保证污水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应当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水管网。
运输、贮存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液体的车辆和容器,必须到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的清洗点清洗。化学工业园区、化工企业集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建设符合要求的清洗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行配套设置有关清洗点。
第二十五条 向污水管网排放工业污水的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设置取样井;排放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第一类水污染物的,还应当在车间或者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取样井,保证排放的水污染物达到规定的要求。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对排入污水管网的污水进行监测,并在前款所指单位的排水进入污水管网处设置可关闭装置,发现该单位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关闭该单位的排污控制装置,并立即告知排入单位,同时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发现排污单位排入污水管网的水污染物浓度异常的,应当立即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 新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除磷、脱氮能力,鼓励建设中水回用设施。现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限期改造,对污水进行除磷脱氮处理,控制磷、氮等污染物的排放。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污水处理技术,对未纳入污水管网的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治理。
第二十七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确保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出水水质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水管网的养护、运行、保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镇(街道)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能满足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不足部分由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相配套的污泥处置设施。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对所产生污泥的存放、运输、处理全过程承担污染防治责任。产生的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安全处置;属于有害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实行联单管理。禁止采用倾倒、直接填埋的方式处置。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水集中处理过程中产生污泥的处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企业等单位实验、检验、化验产生的废液应当按照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单独收集,分类安全处置。禁止直接排放或者倾倒。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雨水、污水分流管网和处理设施。新建项目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雨水排放口排放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初期雨水污染防治。
10.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之管网问题
流量、充满度、流速是排水管道的重要设计参数,而流速是管道运行效果的最主要评价指标,直接决定了污水中的颗粒物是否会发生沉降。对于给定的污水管道,在恒定流量的情况下,充满度越高意味着过水断面面积越大,流速越低。实际水量低于设计水量,而充满度高于设计充满度的管网,实际流速必然低于设计流速,甚至可能低于不沉降流速的控制要求,出现明显的颗粒物沉积问题。
管道沉积物以泥沙等无机固体和大分子有机物(COD或BOD5)为主,旱季污水的COD或BOD5大量沉淀在管道内;虽然沉淀物中也含有氮磷有机物,但溶解性的氨氮、磷酸盐等物质通常不会沉淀,而长期沉积在管道内的含氮含磷有机物还可能发生水解反应,向水中释放氨氮、磷酸盐等溶解性物质,COD/TN或COD/NH3-N是污水管网颗粒物沉降问题的最佳识别因子,指标值降低是污水管道低流速运行,大分子有机物沉淀导致的COD降低,而溶解性氮并未因沉淀而降低的最佳说明。降低管道运行水位,多数情况下只会提高COD或BOD5浓度,但不会引起氮磷浓度的明显增加。
上述结果表明,旱季流速是管道运行状况的重要考核指标,不能合理控制管道旱季水位和流速,再好的管道质量也无法彻底解决低流速导致的颗粒物沉积问题。通过降低充满度和运行水位,将管道实际流速恢复至不低于设计流速或最小沉降流速是解决旱季沉降问题的最有效措施,也是快速提升居民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指标的最佳途径。
污水管道处于非满管状态时,水面之上仍具有较大的蓄水空间,可以有效解决居民用水高峰期间的排水水量冲击问题。而污水管网处于满管状态时,就失去了这种缓冲水量冲击的能力,只要上游输入水量超过下游输送能力,就会经常性发生管道沿线污水冒溢问题。分流制污水管道和合流制管道长期“满管流”是很多城市排水口或溢流口阶段性污水冒溢的根本原因,降低管道运行水位是避免居民生活污水排放量波动引起的污水冒溢问题的重要措施。
污水管道水位和下游提升泵站水位之间遵循连通器原理,通常情况下管道流速越高则上下游之间的水位差越大,因此上游管道的水位一般明显高于下游提升泵站的运行水位;但对于长期低流速运行、坡度相对较小的城市污水干管而言,管道沿程的水位差并不明显,污水管道的运行水位实际上主要受下游提升泵站和污水处理厂集水井的运行水位控制。提升泵站和污水处理厂集水井过高的运行水位是城市污水管道“满管流”的最重要原因,只有将其降低至管道控制水位线以下才可能真正意义上实现管道的低水位运行。
为保障污水管网的正常运行和设施效能的稳定发挥,欧美等发达国家通常将管道淤积深度控制在不超过管道直径的5%。但我国真正定期实施管道清通养护工作的城市并不多见,大部分污水管道处于年久失修状态,再加上长期低流速运行导致的颗粒物沉降,污水管道多数存在底泥淤积问题,部分管道淤积深度甚至超过管道直径的50%,不仅影响了过水能力,还是导致检查井周边区域空气环境质量差的重要原因。积泥深度控制是管道运行状况的重要保障,应将污水管道清通养护水平和管道积泥深度作为城镇排水管网检测维护和质量考评的重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