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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倾倒污水通告

发布时间:2022-11-04 07:22:35

『壹』 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一级保护专区的水体排放属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应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贰』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2001)

一、第一条中的“为了保护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障人体健康”修改为“为了保护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二、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源,是指深圳市内集中供饮用的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资源。”三、第三条中删除第二款。四、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会同水务、规划与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拟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和饮用水源保护规划。”
第(四)项修改为:“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养殖及建设项目污染的监管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委托其下设的水源保护机构负责饮用水源保护的具体监管工作。”五、第八条第(一)项中的“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规划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项中的“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统一规划和管理”修改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饮用水源水域内的监管工作”。
第(四)项中的“农林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项、第(九)项中的“计划”修改为“发展计划”。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以及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察。”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源所在地的植被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生态林建设。”七、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生产项目或者排放含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和设施,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禁止向水库排放、倾倒污水”。
删除第(八)项。
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禁止饲养猪、牛、羊等家畜。”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禁止毁林开荒、毁林种果。”八、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禁止在饮用水源水域内从事网箱养鱼和其他污染水源的养殖活动”。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项目和设施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配套建设的;
(二)不得在一级保护区内建设;
(三)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并由国家有关部门做出环境影响评估;
(四)其排放物经国家有关监测部门监测,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确保不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危害。”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在未划定为水源保护区的饮用水源地进行生产经营、开发建设和其他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水源保护工作。”十一、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水源保护区内未建成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餐厅、酒楼、写字楼、商住楼、住宅区、企业职工宿舍等,应当有配套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出租给他人从事本条例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对水源保护区内饲养猪、牛、羊的清理和对有关养殖设施的拆除工作。有关区、镇人民政府、村民(居民)委员会负责具体的清理和拆除工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十四、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向水库排放、倾倒污水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毁林开荒,毁林种果的”。
删除第(四)项。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在未划定为水源保护区的饮用水源地进行生产经营、开发建设和其他活动,未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生活污水、垃圾未经处理擅自排放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出租给他人从事本条例禁止的污染饮用水源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的。”

『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具体如下:

1、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2、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3、第三十四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4、第三十五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5、第三十六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3)禁止倾倒污水通告扩展阅读

人民网北京10月16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六章明确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提出了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网—《国务院:无许可证向城镇排放污水者处50万以下罚款》

『肆』 物业通知禁止乱扔垃圾怎么写

1.请将垃圾包装完整(特别是含有液体的物体)扔进小区设置的垃圾桶内。
2.请勿将垃圾随手乱扔、随地吐痰,严禁高空抛物。
3.一纸一屑煞风景,一举一动显文明。
4.您文明的呵护会让我更美。
5.亲,请您高抬贵手,再坚持**米,前方有果屑箱,对您的善举,由衷。
6.垃圾手中有,到“家”才分手。
7.高抬贵手,垃圾入篓。
8.车过留声,非噪声;人过留痕,非脏痕。
9.不要让手中的废弃物,斑驳了你来时的路。
10.垃圾也想有个家,一个不大不小的场所。
11.眼前美丽的风景,掌控在你我手中。
12.垃圾分类,创造美好生活。
13.这里是个放大镜,保护环境,清新一片。
14.用你的爱心保持这片鲜绿,让我的美给你带来好心情。
15.垃圾分一分,环境美十分。
垃圾分类:
垃圾分类,指按一定规定或标准将垃圾分类储存、分类投放和分类搬运,从而转变成公共资源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垃圾分类的目的:
分类的目的是提高垃圾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力争物尽其用。1.垃圾堆积在一起,不仅占用很多的土地,而且会产生一些有毒有害的物质,发出阵阵的臭味,污染空气、水源。
2.滋生蚊、蝇、蟑螂、老鼠,传播疾病,对人们的健康危害极大。
3.许多的垃圾堆积在一起,不仅占用很多的土地,而且会产生一些有毒有害的物质,发出阵阵的臭味,污染空气、水源,同时,滋生蚊、蝇、蟑螂、老鼠,传播疾病,对人们的健康危害极大。
4.目前,全球每年产生的垃圾量在激增,达到500亿吨,这就需要更多的土地来堆放垃圾。
5.能堆放垃圾的特殊留用地已越来越难找到,垃圾填埋时,化学物质可能泄露,污染地下水和土地,此外,如果利用焚烧处理垃圾,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禁止乱扔垃圾的公告为维护厂区环境卫生,倡导文明行为,根据厂区卫生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加大对厂区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等行为的管理力度。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厂区内任何住户和个人都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厂区公共场所卫生规定,不准随地吐痰、便溺;不准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垃圾等废弃物;不准乱倒污水。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厂区环境卫生督察人员责令其清除干净,并收取10元的环境卫生管理费。二、厂工会、监察及厂部宣教科要经常开展维护公共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等不文明行为的教育和宣传,积极倡导文明行为,在全厂形成人人讲卫生、讲文明的良好氛围。三、厂区环境卫生督察人员要加强巡查,强化投诉举报的受理。厂区环境卫生督察机构举报投诉电话:000024947。四、厂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做好管辖范围内公共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及时向环境卫生督察人员报告,并协助查处。五、本通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盘溪排水工程设施管理的通告

一、盘溪排水工程设施是城市污水和雨水排放的重要市政工程设施。凡直接、间接向该设施排放雨、污水和在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二、盘溪排水工程设施及其保护区范围:
盘溪排水工程设施,起自渝北区人和,终至嘉陵江入口处(不含五一水库和红岩水库)。
保护区范围:盘溪雨水沟墙两侧向外各20米内。三、重庆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盘溪排水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具体负责该设施及其保护区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
盘溪排水工程设施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盘溪排水工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四、盘溪排水工程设施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除修建管理用房外,主要用于绿化建设。五、在盘溪排水工程设施及其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堵塞,损坏、盗窃市政排水设施;
(二)擅自占(跨)压、挖掘市政排水设施;
(三)擅自进行建筑施工、堆物作业、摆摊设点等活动;
(四)擅自排放污水和接(改)排水管道;
(五)倾倒垃圾、渣土及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质;
(六)乱丢果皮、纸屑及各种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七)践踏、损坏防护绿地的草地、花卉、树木和损坏、盗窃市政公共设施的行为;
(八)其他有损盘溪排水工程设施等市政公共设施和城市容貌的行为。六、因城市建设确需在盘溪排水工程设施及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有关规划、建设手续时,应征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施工中和建成后的建(构)筑物不得影响该设施的结构安全和正常运行,并在工程完工后,恢复有关市政公共设施和绿地。七、凡向盘溪排水工程设施接沟排放雨、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备齐有关资料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和接沟许可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许可证和接沟许可证后,方可接入、排放,并保证接沟处设施的完好。
排入盘溪排水工程设施的污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通告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通告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通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擅自摆摊设点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通告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通告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通告第六条规定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通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通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通告第五条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的,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不免除其依法应承担的其他责任。九、本通告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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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六条 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柒』 禁止在厂区内乱丢垃圾的通告怎么写

禁止乱扔垃圾的公告

为维护厂区环境卫生,倡导文明行为,根据厂区卫生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加大对厂区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等行为的管理力度。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厂区内任何住户和个人都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厂区公共场所卫生规定,不准随地吐痰、便溺;不准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垃圾等废弃物;不准乱倒污水。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厂区环境卫生督察人员责令其清除干净,并收取10元的环境卫生管理费。

二、厂工会、监察及厂部宣教科要经常开展维护公共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等不文明行为的教育和宣传,积极倡导文明行为,在全厂形成人人讲卫生、讲文明的良好氛围。

三、厂区环境卫生督察人员要加强巡查,强化投诉举报的受理。厂区环境卫生督察机构举报投诉电话:000024947。

四、厂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做好管辖范围内公共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及时向环境卫生督察人员报告,并协助查处。

五、本通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和《福建省东澳(平潭)渔港港章》的通知

第一条为加强渔港管理,促进渔业生产,保障船舶、设施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港口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港章。第二条东澳渔港的范围(附图):
1、水域范围:由潭角尾、乌姜南端、姜山西北角、姜山东角和观音角联线组成的水域。
2、陆域范围:
自潭角尾至观音角之间岸线纵深三十米范围的岸带。第三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港监督机构依法对渔港及渔港水域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本规定和渔港港章,依照规定办理签证,接受监督管理。第五条渔业船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船舶登记,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标明船名(船号),禁止船舶无证无号行驶。第六条船舶进出港必须保持适航状态,按章显示号灯、号型,加强正规了望,使用“安全航速”谨慎驾驶,防止浪损小船。进港船舶按指定停泊区顺序停泊,按章显示号灯、号型,留有足够船员值班,保证船舶能随时应变操纵。
禁止舢舨超载,舢舨夜间行驶应用环照白灯或手电筒及早显示,谨慎行驶。第七条船舶进出港必须持有关证书、证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航行签证簿等)向渔港监督办理进出港签证。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渔港监督有权禁止船舶离港: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2、船舶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的;
3、证书、证件不全或失效,或未标明船名(船号)的;
4、船舶违章搭客的;
5、应缴各项渔业税费而未缴的;
6、发生海损事故或污染事故未经处理的;
7、遇有恶劣天气等妨碍海上交通安全情况的;
8、渔港监督认为有其他需要禁止离港情况的。第九条不得在航道、港池、锚地从事捕捞、养殖生产,禁止在渔港水域设置有碍安全航行的设施和进行有碍安全航行的活动,已构成妨碍安全航行的,渔港监督有权责令其物主或经营人限期排除。在排除之前其物主或经营人必须设置规定的标志,并将碍航物名称、尺寸、形状、位置和深度及时报告渔港监督。逾期未排除的,渔港监督有权强制排除,排除费用由物主或经营人承担。第十条渔港应设置导航、通讯、防火、救生等安全设施,加强安全管理,发生失火、海难或其他灾害时,在港船舶应服从渔港监督、公安部门调度,协同救助。
舢舨作业和水上作业必须穿戴救生衣,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第十一条船舶运输、装卸危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条件,悬挂信号,经渔港监督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锚泊或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装卸作业。第十二条保护海洋环境和水产资源,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禁止在港区内倾倒垃圾,排放废油、残油、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有害物质。因船舶造成渔港污染事件的,由渔港监督机关调查处理;因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排污造成渔港污染的,由渔港监督部门协助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
渔港应设置回收、处理船舶废残油、含油污水和垃圾、生活污水的设施,防止渔业水域污染。
在港区内发生污染事故,肇事者应及时报告渔港监督和当地环保部门,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散,并接受上述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第十三条船舶在渔港内停泊、避风和装卸货物,不得损坏渔港的设施装备,造成损坏的应向渔港监督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渔港必须保持整体规划,美化环境、绿化渔港应列入规划实施。港区内严禁违章建筑搭盖、摆摊设点、集市贸易。对于违章建筑以及有碍于渔港规划的设施,应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
确需在港区内建设的项目,应先征得渔港监督同意后再报请市、县政府建设、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水上和水下爆破工程),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第十五条经批准的爆破工程以及有碍航行安全的工程,在施工前应报告渔港监督,并发布航行通告。第十六条单位、个人租用渔业码头、仓库、装卸设施等,应向渔港监督办理租用手续,交纳租金,使用港区岸线必须报经渔港监督批准,并交纳岸线使用费。

『玖』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泉城广场管理的通告

一、凡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的规定,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广场的公共设施,维护广场的公共秩序。二、泉城广场的管理范围为:东至南门大街西侧人行道(不含山东省科技馆);西至趵突泉南路东侧河道;南至泺源大街北侧人行道;北至黑虎泉西路南侧人行道绿地护栏。三、游览区内严禁建设与广场管理无关的各种建(构)筑物及临时设施。四、严禁在游览区域内摆摊设点、兜售物品、杂耍卖艺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五、严禁砍伐、折损、刻划树木或采摘花卉,严禁践踏草坪或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六、严禁随地吐痰、吐泡泡糖、便溺、乱扔乱倒废弃物、焚烧树叶和垃圾。严禁在护城河、喷泉等观赏水体内排放、倾倒污水、游泳、洗涤衣物。七、严禁污损、挪动、侵占、破坏、偷盗广场各种公共设施。八、严禁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或进行宣传淫秽、色情、迷信和渲染暴力的活动。九、严禁在游览区内随地躺卧、露宿、乞讨等有碍广场容貌的活动。十、游客不得携犬入内,不得捕捉、伤害广场鸽。十一、禁止各种车辆进入游览区,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一律停放在广场地下停车场内或指定位置。十二、泉城广场管理处负责对广场的综合管理,受市城建、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通告第五、六、七条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十三、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拾』 饮水机旁边不能乱扔垃圾倒水通知怎么写

通告——为了保证大家用水卫生,保护环境,保持饮水机周边地面干燥,请不要在饮水机旁边乱扔垃圾,倾倒污水。请大家自觉遵守,互相提醒。——特此通告。——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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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禁止倾倒污水通告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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