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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室内污水

发布时间:2022-10-17 11:04:47

㈠ 长春污水处理那家好

水处理指为使污水达到排水某一水体或再次使用的水质要求,并对内其进行净化的过程。
按污水容来源分类,污水处理一般分为生产污水处理和生活污水处理。生产污水包括工业污水、农业污水以及医疗污水等,而生活污水就是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是指各种形式的无机物和有机物的复杂混合物,包括:①漂浮和悬浮的大小固体颗粒;②胶状和凝胶状扩散物;③纯溶液。
按水污的质性来分,水的污染有两类:一类是自然污染;另一类是人为污染。当前对水体危害较大的是人为污染。水污染可根据污染杂质的不同而主要分为化学性污染、物理性污染和生物性污染三大类。污染物主要有:⑴未经处理而排放的工业废水;⑵未经处理而排放的生活污水;⑶大量使用化肥、农药、除草剂的农田污水;⑷堆放在河边的工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⑸水土流失;⑹矿山污水。

㈡ 长春市征收排水设施使用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80号《关于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通知》以及省人民政府〔1984〕97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节约用水的通知”的通知》中有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的规定精神,有效地解决城市排水设施维修养护经费不足的问题,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的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及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按规定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根据不同特点,可分月、季、年定期向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处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第三条排水量的核定。各单位应如实向市政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水的质和量,经核定后,作为收费依据。排放量暂按下列标准核定:
1.有上水表的用户,排水量按所用上水量的90%核定。
2.自设深井的用户都要安装水表,排水量亦按所用井水量的90%核定;在未安装水表之前,根据各单位用水的具体情况,可按在册职工人数核定或通过抽测单位排水流量核定。
3.啤酒、汽水、人工冰制做工厂因为把一部份用水加工成产品,所以排水量按所用上水或井水量减去产量(查看产量报单)的90%核定。
4.无上水表的用户,按人数或设备数核定排水理。
只具备一般生活用水设施的单位排水量按职工人数每月一立方米核定;
中、小学校按教职工和在校学生数每人每月半立方米核定;
托幼保健单位按工作人员和托保婴幼儿数每人每月半立方米核定;
旅店、理发业(包括个体)按从业人数和床位每人每月二立方米核定;
医院按医务人员(行政人员)和住院床位数每人(床)每月二立方米核定;
影剧院每10个座位每月按一立方米核定;
饭店(包括个体)按从业人数每人每月三立方米核定;
毛皮、纺织、化工、酿酒等行业按职工人数每人每月八立方米核定;
基建工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用一立方米水核定;
未列入的其它行业,排水量按上述接近类型核定。第四条收费标准:每立方米基价按0.10元计算征收使用费。对用户排放的污水所含污染物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除环保部门按规定征收环境污染费外,对排放强酸、强碱和排放含有原油、废机油等其它油类的用户,按基价加收一倍设施损失费;凡人为造成管网严重堵塞的用户,要视情节处以罚金。第五条禁止用户向排水管网内排放特殊气体、液体,如硫化氢、氨、汽油、锌钠水、酒精以及放射性物质。对擅自排放引起的管网爆炸或造成维护作业人员伤亡事故的用户,除由排放单位赔偿一切损失外,还要处以一千至一万元的罚金。第六条各单位缴纳的排水设施使用费,企业单位可从生产成本中列支;事业单位可从事业费中列支;机关、团体、部队从行政经费中列支。第七条凡在建成区或新区新建住宅、工厂、机关、学校并向市政设施排放污水(包括向明沟排放)的单位,必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缴纳10元排水设施干管配套费(不包括出户管费用)。第八条根据一些企业微利和用水量大的特殊情况,对酿造、豆制品厂和浴池的使用费免征;对印染厂的使用费减半征收。第九条用户要按规定期限交费。对漏报、少报、谎报的单位,一经查出,视其情节处以收费基价一至五倍的罚款。用户必须在接到缴款或罚款通知单十日内交款,逾期不交者,每逾期一天按应缴费用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逾期十日以上者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一个月以上仍不交费者,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有权采取技术手段,停止其向市政设施排水,由此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拒交单位自负。
收取的排水设施使用费和罚金全部上缴市财政,由市城建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安排支出。第十条本实施办法由长春市城市建设局组织实施。
本办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㈢ 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排水设施是指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沟渠、水塘、排水泵站和闸门、各类排水检查井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两部分。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排水设施。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污水处理厂、雨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配套管网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第四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工作。

市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其下设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规划、公用、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条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鼓励、支持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环保、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并备案。第七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地理、气象、水文等情况,编制城市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第八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九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环保、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并制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第十一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市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或者未按规定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第十二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

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用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确定,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㈣ 想知道: 长春市东南郊污水处理厂在哪

长春东南污水处理厂位于南关区伊通河以东,南环城高速以北,距河堤路约回107米。建设用答地13.273公顷。工程总投资8.2亿元,一期工程投资3.66亿元,一期工程日处理污水可达10万吨。这项工程是长春市伊通河上游及新立城水库水环境治理工程的主体部分。该工程建成投产后,出厂水质全部达到国家一级A标准,是长春市污水处理等级最高的污水处理厂。

㈤ 长春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运行(含试运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厂,是指通过公共排水管网,接纳工业废水、服务业污水、居民生活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并对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运营管理的单位。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污水治理工作负总责。

市、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污水处理厂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试运行申请。

试运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生产管理、安全管理、水质检验等相关制度,并制定安全运行应急预案,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正常运行。第七条污水处理厂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中控系统,并在进水口、出水口和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

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应当分别与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第八条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应当依法检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维护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确保正常运行。第九条污水处理厂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十条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应当参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并实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污水处理厂转出污泥时应当填写转移联单,禁止污泥运输单位、处理处置单位接收无转移联单的污泥。第十一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运行、重点水污染物减排台帐。按月记录用电量,按日记录主要设备运行状况、处理水量、进出水水质、污泥产生量与处置等情况,并按月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运行情况月报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按月出具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审核意见。第十二条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纳入市、县(市)、区(含开发区)财政预算。

实行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的拨付与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挂钩制度。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审核意见,核定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是否足额拨付、削减或者暂停拨付。第十三条对于完成排污总量控制目标和减排任务成绩突出的运营单位,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年度给予奖励补助。第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时,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并在发生故障后八小时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因维护、检修等确需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运维护、检修,并在规定时间内恢复正常运行。

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处理厂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在二小时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在地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报告。

污水处理厂恢复正常运行后,运营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第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制定污水处理厂运行应急保障措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组织实施,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一)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无运营单位的;

(二)运营单位退出的;

(三)运营单位因违法违规等行为,被取消资质的;

(四)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处理厂停运的。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的;

(二)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未按照规定处置污泥的;

(四)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㈥ 长春市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的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的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广场、桥梁、隧道、涵洞、立交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管线走廊、安全通道、路灯、护拦、街路标牌等。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用于排放和处理污水、雨水的公用排水系统及其附属设施。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和沟渠、水塘、泵站、污水处理厂等。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第四条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维修、管理并重的原则。第五条长春市城市建设局和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专业规划,制定建设、养护、维修年度计划;
(三)负责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四)负责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的审批和占道费、挖掘复原费、道路桥梁通行费、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科学技术研究;
(六)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长春市城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的管理工作。
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养护维修单位(以下简称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的日常养护、维修工作。第六条城市规划、公用、公安、交通、工商、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管理工作。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的义务,有制止、检举、控告损坏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行为的权利。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十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设施、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城市排水设施发展规划。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城市排水设施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城市排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的,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城市排水设施发展规划,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建设。第十二条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集;
(一)政府投资;
(二)国内外贷款;
(三)收缴市政设施有偿使用费;
(四)国内外企业、个人和其它组织投资;
(五)社会资助;
(六)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提取;
(七)其他渠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筹集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国内外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城市排水设施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第十五条城市供水、燃气、热力、通信、电力、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有压管线让无压管线、可弯管线让不可弯管线等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新建的城市道路与铁路干线及高速公路等相交的,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并根据需要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所需投资,按照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㈦ 长春污水处理点有哪些

污水处理指为使污水达到排水某一水体或再次使用的水质要求,并对其进回行净化的过程。
按污答水来源分类,污水处理一般分为生产污水处理和生活污水处理。生产污水包括工业污水、农业污水以及医疗污水等,而生活污水就是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是指各种形式的无机物和有机物的复杂混合物,包括:①漂浮和悬浮的大小固体颗粒;②胶状和凝胶状扩散物;③纯溶液。
按水污的质性来分,水的污染有两类:一类是自然污染;另一类是人为污染。当前对水体危害较大的是人为污染。水污染可根据污染杂质的不同而主要分为化学性污染、物理性污染和生物性污染三大类。污染物主要有:⑴未经处理而排放的工业废水;⑵未经处理而排放的生活污水;⑶大量使用化肥、农药、除草剂的农田污水;⑷堆放在河边的工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⑸水土流失;⑹矿山污水。

㈧ 长春市污水排放有地方标准不

你查看一下相关政府文件 如果没有按照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进行排放

㈨ 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2019修订)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排水设施是指雨水管渠、污水管渠、雨水污水合流管渠、排水河道及明沟、水塘、排水泵站、调蓄池和闸门、各类排水窨井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两部分。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或者参与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市政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排水设施。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污水处理厂、再生利用雨水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配套管网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水务、财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鼓励、支持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建立信息动态更新和合理共享机制,实现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信息化、智慧化。第八条推行污水处理厂、管网、泵站、调蓄池联动,实行厂网站池一体化管理、专业化运行维护,保障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第九条市、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受理损害、破坏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行为的举报与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破坏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内涝防治内容。

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和备案程序报请审批并备案。第十一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本市市区范围内禁止填湖(河、沟)造地,禁止对河道实施硬化、截弯取直。第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以及厂网站池联通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城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计划和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收支计划进行建设和改造,提高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第十三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结合本市气候、地理、人文等特点编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图集和技术导则,指导本市的海绵城市建设。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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