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污水处理厂卫生安全距离规定是多少
1、每天处理污水≤5万立方米的卫生防护距离为150米
2、每天处理污水5万~10万立方米的卫内生防护距离容为200米
3、每天处理污水≥10万立方米的卫生防护距离为300米。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是指污水处理厂厂界至防护区外缘的最小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宜种植高大乔木,不得安排住宅、学校、医院等敏感性用途的建设用地。
污水处理厂应设置卫生防护用地,新建污水处理厂卫生防护距离,在没有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前,根据污水处理厂的规模设置卫生防护用地。
(1)污水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规范扩展阅读
城市污水处理厂选址,宜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1、便于污水再生利用,并符合供水水源防护要求。
2、城市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与城市居住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
4、工程地质及防洪排涝条件良好的地区。
5、有扩建的可能。
② 有污水排污口设计规范吗
有污水排污口设计规范,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等。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排污口污水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的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或限值。
(2)污水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规范扩展阅读: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关规定: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5、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③ 排水工程的规划设计,应考虑哪些问题
筑讯中国排水工程规划一般考虑:
1、排水工程的规划应符合区域规划以及城市和工业企业的总体规划,并应与城市和工业企业中其他单项工程建设密切配合,互相协调。
2、排水工程的规划与设计,要与邻近区域内的污水和污泥的处理和处置协调。
3、排水工程规划与设计,应处理好污染源治理与集中处理的关系。
④ 污水处理池设计方案有什么规范和依据
太多了。
一、环境手册类有:
1.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主编:《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5册)-城镇排水》(第二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年。
2.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主编:《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6册)-工业排水》(第二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年。
3.上海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主编:《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9册)-专用机械》(第二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年。
4.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主编:《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11册)-常用设备》(第二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年。
5.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主编:《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12册)-器材与装置》(第二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年。
6.北京水环境技术与设备研究中心等主编:《三废处理工程技术手册(废水卷)》。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年。
7.张自杰主编:《环境工程手册—水污染防治卷》。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年。
二、基本环境标准与规范类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
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5.《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6.《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
7.《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71-2009)
8.《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GB18486–2001)
9.《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10.《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
11.《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12.《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1994)
三、其它供参考的规范和标准:
1.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523-2008)
2.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9-2008)
3.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2008)
4.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
5.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2008)
6. 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1-2008)
7.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
8.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8-2008)
9.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
10. 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1-2010)
11. 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2-2010)
12. 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3-2010)
13.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 (CJ3025-1993)
14.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
1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分类(GB/T18919-2002)
16.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
17.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
18.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
19.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20922-2007)
20.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2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混合填埋泥质(CJ/T 249-2007)
2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单独焚烧用泥质(CJ/T290-2008)
23.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O-2008)
24.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
25.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
26.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
27.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
28.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8-2010)
29.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
30. 含油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8O-2010)
31. 氧化沟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8-2010)
32. 膜分离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9-2010)
33. 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7-2010)
34. 厌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6-2010)
35. 酿造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5-2010)
36. 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2-2010)
37. 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3-2010)
38. 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4-2010)
39.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5-2010)
40. 污水混凝与絮凝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6-2010)
41. 污水气浮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7-2010)
42. 污水过滤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8-2010)
⑤ 排水管道的布置原则是什么
排水管道的布置原则有以下:
1、按管线短、埋深小、尽量自流排出的原则确定。排水管道尽量采用重力流形式,避免提升。由于污水在管道中靠重力流动,因此管道必须有坡度。
2、排水管道一般沿道路、建筑物平行敷设。污水干管一般沿管路布置,不宜设在狭窄的道路下,也不宜设在无道路的空地上,而通常设在污水量较大或地下管线较少一侧的人行道、绿化带或慢车道下。
3、当管道埋深浅于基础时,应不小于1.5m;当管道埋深深于基础时应不小于2.5m。
4、排水管线尽量避免穿越地上和地下构筑物。
5、管线应布置在建筑物排出管多并且排水量较大的一侧。
6、排水管道转弯和交接处,水流转角应不小于90°,当管径小于300,且跌水水头大于0.3m时,可不受限制。
(5)污水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规范扩展阅读:
1、在进行给水排水工程规划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布的《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法》等国家标准与设计规范,它是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的指导方针。
2、给水排水工程规划应以批准的当地城镇(地区)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给水排水工程规划包括给水水源规划、给水处理厂规划、给水管网规划、排水管道规划、污水处理厂规划和废水排放与利用规划等内容。
3、为了保证给水管网的正常运行以及消防和管网的维修管理工作,管网上必须安装各种必要的附件,如阀门、消防栓、排气阀和泄水阀等。阀门是控制水流、调节流量和水压的重要设备,阀门的布置应能满足故障管段的切断需要。
4、污水管道与建筑物应有一定间距,与生活给水管道交叉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的下面。管线综合规划时,所有地下管线都应尽量设置在人行道、非机动车辆和绿化带下,只有在不得已时,才考虑将埋深大,维修次数较小的污水、雨水管道布置在机动车道下。
5、若各种管线布置时发生冲突,处理的原则是:未建让已建的,临时性管让永久性管,小管让大管,有压管让无压管,可弯管让不可弯管。
⑥ 污水管铺设垫层规范
法律分析:管道基础均采用砂垫层,基础厚度:一般土质: 100毫米。较差土质:200毫米,当地基承载力小于设计要求时,须对地基先进行补强处理再铺设砂砾基层。砂垫层是采用级配良好、质地坚硬的中粗砂和碎石、卵石等,经分层夯实,作为基础的持力层。可提高基础底面以下地基浅层的承载力。地基中的剪切破坏是从基础底面下边角处开始,随基底压力的增大而逐渐向纵深发展的,因此当基底面以下浅层范围内可能被剪切破坏的软弱土为强度较大的垫层材料置换后,可以提高承载能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三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⑦ 污水处理设计原则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原则
1.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政策,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规范及标准。
2. 从城市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使工程建设与城市的发展相协调,既保护环境,又最大程度地发挥工程效益。
3. 根据设计进水水质和出厂水质要求,所选污水处理工艺力求技术先进、成熟、处理效果好、运行稳妥可靠、高效节能、经济合理、确保污水处理效果,减少工程投资及日常运行费用。
4. 妥善处理和处置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砂和污泥,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5. 为确保工程的可靠性及有效性,提高自动化水平,降低运行费用,减少日常维护检修工作量,改善工人操作条件,本工程中的关键设备拟从国外引进。其它设备和器材则采用合资企业或国内名牌产品。
6. 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实现自动化控制和管理,做到技术可靠、经济合理。
7. 为保证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转,供电系统需有较高的可靠性,采用双回路电源,且污水厂运行设备有足够的备用率。
8. 在污水厂征地范围内,厂区总平面布置力求在便于施工、便于安装和便于维修的前提下,使各处理构筑物尽量集中,节约用地,扩大绿化面积,并留有发展余地。使厂区环境和周围环境协调一致。
9. 竖向设计力求减少厂区挖、填土方量和节省污水提升费用。
10. 厂区建筑风格力求统一,简洁明快,美观大方,并与厂区周围景观相协调。
11. 积极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把污水处理厂设计成为现代化的园林式工厂。
⑧ 福州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建设与管理,保证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加速城市排水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和保护。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用于接纳、输送、处理雨水、污水的管网、泵站、沟渠、出水口、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第四条城市排水设施必须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有偿使用和污水集中处理的原则。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将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集资、单位自筹为辅的方式筹集建设资金。第六条福州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福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受福州市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城市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与养护。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编制年度排水设施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重视城市排水设施和建设,对旧的城市排水管网要分期分批进行更新、改造。第九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配套建设城市公共排水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排放污水的,必须配套建设排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城市排水设施必须实行污水和雨水分流。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涉及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交付施工。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工程规划会审时,应有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第十一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地方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二条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应有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市排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图纸、资料交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存档。第三章使用和管护第十三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产业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征得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排水户的排水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同意申请或不予同意的书面答复。第十四条因房屋使用功能改变,需要排放污水的,应同时建设有排水出户管。
自建的排水出户管、专用管与城市公共排水管网连接的,应符合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自建的起公共排水作用的排水设施,应当允许相邻排水户接入使用,接入的排水户应承担相应的建设费用。第十五条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的产业污水,应当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应进行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进行预处理;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排放。第十六条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污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建立监测档案;被监测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污水预处理后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单位,应将污水处理运转状况和排放水质化验资料定期报送污水监测机构。第十七条因变革生产工艺等原因,需要改变排放产业污水的水质、水量的,应事先报告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因紧急原因需要临时改变排放水质、水量的,应当及时向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应的防范工作。第十八条因意外事故致使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的污水、污物流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影响公共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或可能发生其他事故的,排水户和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应急措施。
⑨ 污水处理设计需要查阅那些规范
一、环境手册类有:
1、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主编:《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5册)-城镇排水》(第二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年。
2、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主编:《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6册)-工业排水》(第二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年。
3、上海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主编:《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9册)-专用机械》(第二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年。
4、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主编:《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11册)-常用设备》(第二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年。
5、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主编:《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12册)-器材与装置》(第二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年。
6、北京水环境技术与设备研究中心等主编:《三废处理工程技术手册(废水卷)》。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年。
7、张自杰主编:《环境工程手册—水污染防治卷》。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年。
二、基本环境标准与规范类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
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5、《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6、《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
7、《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71-2009)
8、《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GB18486–2001)
9、《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10、《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
11、《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12、《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1994)
三、其它供参考的规范和标准:
1、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523-2008)
2、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9-2008)
3、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2008)
4、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
5、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2008)
6、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1-2008)
7、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
8、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8-2008)
9、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
10、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1-2010)
11、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2-2010)
12、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3-2010)
13、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CJ3025-1993)
14、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
1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GB/T18919-2002)
16、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
17、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
18、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
19、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20922-2007)
20、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2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泥质(CJ/T 249-2007)
2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单独焚烧用泥质(CJ/T290-2008)
23、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O-2008)
24、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
25、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
26、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
27、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
28、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8-2010)
29、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
30、含油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8O-2010)
31、氧化沟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8-2010)
32、膜分离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9-2010)
33、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7-2010)
34、厌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6-2010)
35、酿造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5-2010)
36、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2-2010)
37、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3-2010)
38、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4-2010)
39、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5-2010)
40、污水混凝与絮凝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6-2010)
41、污水气浮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7-2010)
42、污水过滤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8-2010)
(9)污水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规范扩展阅读
处理技术
现代污水处理技术,按处理程度划分,可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处理,一般根据水质状况和处理后的水的去向来确定污水处理程度。
一级处理
主要去除污水中呈悬浮状态的固体污染物质,物理处理法大部分只能完成一级处理的要求。经过一级处理的污水,BOD一般可去除30%左右,达不到排放标准。一级处理属于二级处理的预处理。
二级处理
主要去除污水中呈胶体和溶解状态的有机污染物质(BOD,COD物质),去除率可达90%以上,使有机污染物达到排放标准,悬浮物去除率达95%出水效果好。
三级处理
进一步处理难降解的有机物、氮和磷等能够导致水体富营养化的可溶性无机物等。主要方法有生物脱氮除磷法,混凝沉淀法,砂滤法,活性炭吸附法,离子交换法和电渗析法等。
整个过程为通过粗格栅的原污水经过污水提升泵提升后,经过格栅或者筛率器,之后进入沉砂池,经过砂水分离的污水进入初次沉淀池,以上为一级处理(即物理处理),初沉池的出水进入生物处理设备,有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
(其中活性污泥法的反应器有曝气池,氧化沟等,生物膜法包括生物滤池、生物转盘、生物接触氧化法和生物流化床),生物处理设备的出水进入二次沉淀池,二沉池的出水经过消毒排放或者进入三级处理,一级处理结束到此为二级处理,三级处理包括生物脱氮除磷法,混凝沉淀法,砂滤法,活性炭吸附法,离子交换法和电渗析法。
二沉池的污泥一部分回流至初次沉淀池或者生物处理设备,一部分进入污泥浓缩池,之后进入污泥消化池,经过脱水和干燥设备后,污泥被最后利用。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污水处理
⑩ 徐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排水与污水处理,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向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农业生产排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将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资金投入,协调、处理排水与污水处理活动重大事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排水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排水与污水处理相关工作。第四条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统筹城乡的原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制定或修订排水、污水处理、雨污分流和海绵城市建设等规划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与城乡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综合管廊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制定实施计划,加强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提升排水与污水处理水平。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利用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吸纳、蓄渗和缓释雨水。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客观条件,采取建设人工湿地、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植草沟、屋顶绿化等方式,采用透水铺装材料和可下渗结构,吸纳、蓄滞、缓释雨水。
规划用地面积超过二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排水、污水处理、雨污分流和海绵城市建设等专项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预留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空间,配套设计、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经规划确定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中涉及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环保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编制排水设计方案,规划部门应当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排水、污水处理、雨污分流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认的排水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排水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区域排水系统、项目汇水分区、管网布置等内容。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水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排水设施隐蔽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项验收,并提前三日通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员参加。第九条本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按照雨污分流规划建设分流排放设施。
在未实施雨污分流区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雨污分流规划编制分流改造计划,结合旧城区改建、道路建设等城市建设工程同步实施。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区域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应当制定雨污分流改造计划并予以实施。
居民小区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改造计划并逐步实施。第十一条城市建成区河网密度应当与城市主次干道密度相匹配。
禁止擅自从事填沟造地和非因防洪需要的河道硬化、截弯取直等影响排水功能的行为。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和管理农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障建设资金。
毗邻城镇排水管网的村庄,排放污水应当就近接入城镇排水管网;其他村庄应当相对集中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
市、县(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予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