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污水处理设备公司哪家好
您好!
潍坊兴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潍坊市,是本市高新技术企业,专业从事水的杀菌消专毒无害化属处理及环保技术设备的研究、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主导产品:二氧化氯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和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是我公司与国家重点高校长期合作的结晶,产品技术先进、品质优良,真诚期待与您的合作!
2. 水处理设备的分类是什么
用于自来水处理。通常自来水中含有氯、钙、镁和其版他金属离子。小型生活水处权理设备的原理与工业纯水设备基本相同。水经过活性炭、石英砂过滤、软水器和反渗透膜处理后,水中的钙、镁和重金属离子在浓水中沉淀,水中保留微量元素有利于人体健康,是追求健康家庭的好选择。
与家用水处理设备相比,基本原理基本相同,后端水质也较高。除前端预处理系统和反渗透系统外,还设有杀菌消毒系统和电去离子系统。可用于手机等电子产品的表面清洗、抛光、染料添加剂、清洗剂等。几乎所有的工业过程都使用这种设备。
制药系统中设有专用设备系统,蒸馏水设备称为蒸馏水装置,可从名称上判断;水处理行业称为多效蒸馏机;水处理工业用于蒸馏水的制备;所生产的蒸馏水可用于输液瓶的液体添加剂、各种光学仪器镜片的清洗等。
主要用于生活污水和类似工业有机废水,如纺织,啤酒,造纸,皮革,食品,化工等行业的有机污水处理。污水处理设备的主要目的是处理生活污水和类似行业。处理有机废水后,重复使用水质要求,处理和利用废水。
3. 污水处理池距离住房应多远才安全
300米
国家标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厂应与居住区版、公共建筑保持一定权的卫生安全防护距离,行业惯例将这一卫生安全防护距离确定为300 米,即约420 亩的土地是直接影响范围,无法再利用。如果是地上式,除了污水处理厂本身占地,也将影响周边土地的利用。300 米范围以外的附近周边土地,至少会由于心理作用,而降低对使用者的吸引力,从而或多或少贬值,即不能实现其最高市场价值。如果是地下式污水处理厂,上部进行绿化造景处理后,不仅能够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而且能够提高观赏价值,甚至可以设计为公园和运动场。国外的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甚至位于高档住宅区,上部绿化后为周边环境增色不少。污水处理厂设计为地下式或半地下式,全封闭并达到零排放水平,可以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使周边土地不会贬值,也不会影响周边区域的未来发展。
4. 贵阳市新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2019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新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镇范围内新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相关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小区,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综合性楼宇和为小区配建的公共设施、经营性用房等。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新建小区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建筑主体外的污水管道、检查井、收集管网、集中式污水池、粗细格栅、机泵、阀门、自动控制设施、配电设施、一体化的污水处理设备和达标后的中水回用系统等附属设施。第四条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处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第五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市管理、财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污水处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水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七条按照污水处理规划要求和规划技术标准规范,需要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新建小区项目,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经建成的小区项目但未达到有关标准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
污水处理设施施工图应当依法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
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需要建设的内容和双方权利义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新建小区建设规划许可时,应当按照规划技术标准规范明确污水处理设施。第八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根据财力加大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的投入。
依法可以并需要以特许经营方式投资建设、营运污水处理设施的,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措施,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第九条新建小区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污水进入该区处理系统,水质达标后就地使用。第十条污水处理设施依法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由其所有权人维护管理。所有权人无相应技术力量的,可依法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统一维护管理。
污水处理设施交付使用后,经处理的中水就地使用。依法需要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或者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手续的,应当向生态环境或者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未依法取得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第十一条接受委托的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除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污水处理设施定期进行巡查、维护,并建立巡查、维护档案,如实记录巡查、维护情况,保障各类设施完好、畅通和安全运行;发现污水处理设施缺损或者外溢污水、雨水排泄不畅等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组织维修、疏通。第十二条禁止从事下列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第十三条环境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生态景观、卫生间冲洗等作业用水,鼓励使用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的水。
5. 高分求助住宅小区生活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及中水回用流程
小区生活污水处理中水工程工艺设计方案
第一章 工程概况一、设计依据: 1、业主提供资料; 2、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3、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设计规定DBJ08-71-98; 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及相关专业设计规范; 5、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二、原水来源、水量及中水用途:1、原水来源:小区住户生活污水。2、水量:小区住户1024户,按每户平均3.5人,合计大约3584人。鉴于房产公司尚未提供人均用水量,参照我国南方小城市(<20万人),居民人均住宅用水148.5L/(人.d),并参照高级住宅和别墅人均生活用水300~400L/(人.d),,两者取平均数为250L/(人.d),暂时作为本项目核算水量的依据,那么,本项目设计处理水量=3584人×250L/(人.d)×1.10(未预见水量)=985.6m3/d,取生活排水量与生活用水量相同(DBJ08-71-98)。新建中水处理站设计规模为985.6 m3/d,平均小时处理量为41m3/h。3、中水用途:小区绿化浇水、景观补充水。通过处理后中水主要回用于冲厕、绿化、洗车等方面,因此要求达到CJ25.1—89《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要求。主要指标为:COD≤50 mg/L;BOD5≤10 mg/L ;悬浮固体≤10 mg/L;浊度≤10度;PH:6.5-9.0;油类≤3 mg/L;总大肠菌群≤3个/L;嗅:无不快感觉;游离余氯:管网末端不少于0.2 mg/L。4、中水回用比例≥80%,其余污水经处理达标排放。污水进水和达标排放主要水质指标如表一所示: 表一:污水进水、达标出水主要水质指标 CODcrmg/L BOD5mg/L SSmg/L 动植物油mg/L NH3--Nmg/L PH
进水水质 350-450 180-250 200-300 ≤40 35-40 6--9
排水水质 100 20 70 10 15 6--9
注:处理后的出水要求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一级标准。 第二章 工艺设计方案一、设计原则: 1、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方面的有关规定,确保处理后尾水的各项水质指标皆符合本方案设计依据中的标准和要求。 2、采用成熟的,功能稳定的污水处理工艺技术,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调节性以及应急排放措施。 3、整套污水处理系统,尽可能占地面积小,投资省和运行费用低。4、主体设施采用钢筋砼结构,使用寿命长;选用的设备、仪表、配件、材料,均为质量可靠,运行稳定,便于维修。 5、充分考虑处理过程中二次污染(噪声、臭气、污泥处理)的防治。6、本设计的范围为接入污水处理站集水井至排放池为止的污水处理工艺、电气各专业设计。
二、处理方法:
本工程拟采用水解酸化—两级接触氧化—过滤—消毒的工艺流程。、
污水经格栅截留大颗粒污物后流入调节池,调节池采用曝气式,以均衡水质水量,并通过曝气搅拌避免污物沉淀。调节池后部设水解酸化段,利用细菌在厌氧条件下短时间内的水解酸化反应,降解污水中大分子有机物,有利于细菌好氧分解。
好氧处理采用两级生物接触氧化。生物接触氧化是处理流程中最重要的部分,大量有机物在这里被细菌好氧降解。采用多级分段式接触氧化,形成逐级负荷递减系统,使接触氧化在去除率、抗冲击负荷、出水水质等方面更具优势和可靠性。
生物接触氧化出水再经过过滤、消毒,即可完成深度处理中水回用。
三、工艺流程:
(图略)
按上图所示的处理工艺方案流程,各构筑的作用和说明如下:
为了达到排放要求,处理工艺采用以生化处理A/O法为主处理的二级处理法,本处理系统由集水井、调节池、A段生化池、O段生化池、沉淀池、排放池、中水池、污泥池、机房(风机、水泵和电控柜)等构筑物组成。
四、主要构筑物:
1、土建(本钢筋砼设备为地埋式,顶部复土0.3米可绿化环境。)
序 号 名 称 规格(m) 数量(座) 备 注
1 集水井 1.5×6.5×4.5 1 地下式钢筋砼结构
2 调节池 12.5×6.5×4.5 1 同上
3 接触氧化池 12.5×3.5×4.5 2 同上
4 沉淀池 9×3×4.5 1 同上
5 污泥池 9×3×4.5 1 同上
6 排放水池 4×4×4.5 1 同上
7 中水池 9×6×4.5 1 同上
8 机房 4×3.5×2.6 2 设在地面上
五、主要设备:
序号 名 称 型号规格 单 位 数 量 备注
1 机械格栅 台 1
2 一级提升泵 台 2 一用一备
3 罗茨风机 台 3
4 二级提升泵 台 2 一用一备
5 石英砂过滤器 台 1
6 电磁流量计 台 1
7 消毒剂投加装置 套 1
8 活性炭过滤器 台 1
9 污泥泵 台 2 一用一备
10 组合填料 套 1
11 管道及法兰弯头 套 1
12 阀门器材 套 1
13 人孔及阀门盖 套 1
14 填料支架 套 1
15 防腐材料 套 1
16 电器控制系统 套 1
17 配电器材 套 1
18 聚丙稀蜂窝斜板 套 1
19 液面控制器 套 1
注1:该污水处理系统总电机功率55kw, 运行功率35kw。
注2:设施占地面积大约350-400 m2 。
注3:上述构筑物参数或设备配套会因设计时做适当更改,以施工图为准
2.2 常用流程
根据小区废水处理的原则,应选择处理效果稳定、产泥少、节能的处理方法。小区系统中的各类建筑物一般均建有化粪池,所以化粪池应与污水处理方法相结合。常用的工艺流程有:
①污水→格栅→调节池→提升泵→接触氧化池→沉淀池 →出水。
②污水→格栅→调节池→提升泵→
6. 住宅小区内的污水处理设备有噪音如何解决
污水处理设备的噪音一般由设备的振动引起的,可以给设备做隔振或者加装隔音罩,也可以问问静邦公司,他们做过类似项目。
7. 贵阳市新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管理,规范新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提高水环境治理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小区,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共建筑、综合性楼宇和为小区配建的公共设施、经营性用房等。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新建小区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建筑主体外的污水管道、检查井、收集管网、集中式污水池、粗细格栅、机泵、阀门、自动控制设施、配电设施、一体化的污水处理设备和达标后的中水回用系统等附属设施。第四条新建小区污水的排放和处理应当遵循就地处理、就地利用,达标排放的原则。第五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新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污染治理工程和水环境保护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敷设的综合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水管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和财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县级相关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新建小区及公共建筑项目规划设计总图及建筑单体方案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范明确污水处理设施及中水回用系统。第七条为保证工程质量,新建小区及公共建筑污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具体实施。第八条新建小区及公共建筑污水处理设施及中水回用系统的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其施工图应当经法定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施工。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合同中应载明污水处理设施用房、用地、通道、电源接入点等内容。第九条新建小区及公共建筑的污水处理设施、中水回用系统、雨污管线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其建设投资应当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第十条新建小区及公共建筑建设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污水进入该区处理系统,水质达标后就地使用。第十一条新建小区及公共建筑污水处理设施、中水回用系统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依法取得污水处理资格的企业进行统一运营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新建小区及公共建筑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排放许可手续。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排放。
新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竣工档案资料。第十二条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污水处理企业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运营维护费的资金渠道,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正常运营。第十三条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对小区污水设施定期进行巡查、维护,并建立检查档案,保障各项设施完好、畅通,安全运行。
污水设施缺损或者发生污水外溢、雨水排泄不畅等情况,污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组织维修、疏通。第十四条污水应当达标排放,若未达标即进行排放或者偷排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处罚。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堵塞、损毁、填埋污水处理设施;
(二)擅自接、改、占(跨)压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质;
(四)在分流制管网上混接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
(五)向污水处理设施进口、出口、沟渠、调节池、窨井排放垃圾、废渣及其他杂物;
(六)在污水处理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修建妨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使用或影响其安全的建(构)筑物;
(七)其他有损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第十六条中水回用系统竣工验收后,鼓励使用中水对环境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以及生态景观、居民卫生间等方面的使用,使用中水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