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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污水废水

发布时间:2022-09-03 05:12:33

1. 生活污水排放是否含在排污许可证内

生活污水排放含在排污许可证内。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

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 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者;

(三)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或者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四)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依法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除外。

向海洋倾倒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以及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源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条例。




(1)排污许可证污水废水扩展阅读: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八条(新项目排污申请条件)

新建项目的排污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

(二)有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

(三)有维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能力;设施委托运行的,运行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四)有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和设施、装备;

(五)排放污染物满足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建项目的排污者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证明材料。

2. 公司污水排放到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怎么办理排污许可证

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应当如实提交下列资料清单:

1、排水许可申请表。

2、有关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排水(雨水、污水)竣工图]

3、产业类(工厂企业、宾馆、医院等)提供主要生产工艺及污染物产生流程图纸、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纸。

4、申报排水量的相关依据材料。(提供上水用水量申请材料依据或近3个月水费单)

5、排水管理单位接管证明。

6、
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7、地名使用批准文件。

8、
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10、环评批复中指出有液体类危险废弃物需外送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的,应提供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处置合同。

11、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2、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3、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4、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5、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6、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7、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8、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3. 排水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的区别

指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发放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一定数量污染物的凭证。排污许可证属于环境保护许可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被广泛使用。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有关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核、颁发、中止、吊销、监督管理和罚则等方面规定的总称。
1、依据不同:城市排水许可证依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广东这边是依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2、发放范围不同:城市排水许可证发放对象是向城市排水光武及其附属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排污许可证原则上包括所有向环境直接排放或间接排放污水和废气污染物的点源排污单位。
3、排放要求不同:仅对于城市纳管排水户来说,城市排水许可证对其水量、入网水质做了规定;排污许可证还增加了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
4、发证单位不同:城市排水许可证由城建部门负责发放;排污许可证由环保部门负责发放,
他们之间的联系是:
1、城市纳管排水户应同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和排水许可证。
2、城市纳管排水户排放污水必须同时满足排污许可证和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即两种许可证中最严格的规定。

4. 排污许可证如何办理

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如下:
1、向环保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2、提交申请报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文件材料、排放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环境管理规章制度等文件;
3、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发给排污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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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5. 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排污总量,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
(三)排放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水的;
(四)运营城乡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
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由有关人民政府委托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指导。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污许可证管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五条排污许可控制指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遵循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予以核定。第六条排污许可证作为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登记确认的有效凭证。
鼓励排污单位采用先进的技术、管理手段,持续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储存以供自身发展使用,也可以有偿转让。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放污染物前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第八条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权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二)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具备试生产条件;
(三)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
(四)按照规定制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五)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材料(试生产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提交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的自查报告);
(五)规范设置的排污口照片;
(六)对通过交易获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提交有效的交易凭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提出的排污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第三章审核与发证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0日内不能完成审核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二条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持证单位名称、行业代码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二)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限值、总量控制指标;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副本除载明正本规定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口的数量,各排污口的编号(名称)、位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限值、总量控制指标、方式、去向以及其他排放的特殊要求;
(二)污染物排放的执行标准;
(三)污染物的处理方式;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交易情况。

6. 污水处理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
1、书面申请(说明排水地点、水质情况)。
2、规划部门审批文件。(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总平面图)
3、厂区或小区排水平面布置图,雨、污管线的纵断图或者断面图。排水出口与市政管网连接图,注明比邻道路及周围环境名称。厂区墙外与市政检查井之间设置已备取样和安装流量计检查井。注明管道(渠)管径(尺寸)及管底标高。
4、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及平面布置图。
5、生产产品种类、主要原材料(仅限于工业项目)。
6、环境评价或者环境评价批复。
7、申请人身份证及法人委托书。
8、环保局颁发的试生产许可或者水质验收报告。
9、《城市排水许可许可申请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衍生问题:
排污水证到哪个部门办理
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批部门应当受理。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1、依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2、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4、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作出受理决定;5、未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收到一次性告知不正材料的,从收件之日起视为受理。

7. 企业排污许可证排污节点生活污水只填写排污去向吗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是的。因为排污节点生活污水在填表格的时候只有废水排污去向:纳污河道的名称。如某一企业废水排入协兴河,则排放去向栏中即填“协兴河”。如纳污河道没有名称,即以企业厂区为参照点,如所排污的河道所在位置位于东侧,则填“厂东河(沟)。

8. 无排污许可证排污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无排污许可证排污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9. 废水排污口设置的规定

法律分析:废水排污口设置要依据排污口污水排放标准,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的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或限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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