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污水处理站协议
为了使企业生产生活废水规范排放,合理收取处理费用,经双方协商就相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排放规范
1、生产区内的生产废水、冲洗水、锅炉废水、循环水等所有废水,在生产区域内形成全封闭,以及生活区的生活污水全部进入乙方收集池,经预处理达到规定的污水处理厂接口标准后,由乙方自行排入甲方污水管网,进污水处理厂处理。
2、生活区及闲置地块的地面水可以进入甲方雨水管网。
3、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排放时间排放,乙方需在企业内部建一个能储存两天生产废水的收集池,以适应特殊情况下的应急储存。
二、管网布设
1、生产车间的污水必须全部进入收集池统一进行预处理,杜绝车间污水管道与排入甲方污水管网的管道直接联接。
2、乙方排入甲方污水管网的接口处必须安装止回阀,防止回流;安装截止阀,以便维修及特殊情况下控制;安装取水阀,以便随时取样。
三、费用收取
——年,乙方所有废水全部由乙方自行预处理到达接口标准经甲方验收后乙方自行排入甲方污水管网,经甲方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乙方向甲方缴纳污水处理费 万元整。
四、其他事宜
1、乙方应主动向甲方缴纳处理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控制乙方排污。处理费按季度预支付,即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 万元,余款于2008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
2、如乙方不按上述排放要求实施,将水暗排入甲方雨水管网,发现一次甲方向乙方加收污水处理及打水电费贰万元。
3、本合同适用于乙方现有生产规模,如增加生产能力时,费用收取办法另行商定。
五、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两份,由乙方总公司及甲方污水处理厂各执一份。本合同签定后即生效。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B. 包头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保证市政工程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为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服务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路肩、公共广场、停车场、隔离带、分车岛等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跨河桥、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高架桥、立体交叉桥、涵洞等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渠道、泵站、污不处理设施等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公共照明设施:道路、桥梁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等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白云鄂博矿区、石拐矿区、郊区沙河镇、固阳县金山镇、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百灵庙镇。第四条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
市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职权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本条例第三条所列矿区、城镇的市政工程设施由当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业务受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第五条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资金,应当保证用于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有偿使用的市政工程设施所收取的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损坏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市政工程设施有突出贡献的,由市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工程设施发展规划。
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工程设施发展规划,制定市政工程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现有的和经规划确定的市政工程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第九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政府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按照市政工程设施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市政工程设施。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市政工程设施的,应当根据市政工程设施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市政工程设施的,应当符合市政工程设施发展规划,并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第十一条市政工程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其中,大型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市政工程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经批准的设计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要更改的,应当履行原审批程序。
城市道路的设计,应当按有关规定安排绿化用地。城市道路应当逐步设置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市政工程设施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第十二条城市道路及所依附的管线的建设,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
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计划,应当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15日内通知有关管线单位。管线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将敷设有关管线的计划报送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统筹安排下实施。
地下管线的敷设,有压力管道应当避让自流管道,可弯管道应当避让不可弯管道。第十三条市政工程设施竣工后,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市政工程设施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及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C. 给水管,室内排水管,污水管道的安装在什么时候进行如果主体完成后,管道的安装可以间隔几个月吗
1室内给水排水管道系统安装
1.1主要施工程序
安装准备→管道、管件和器具检验→测量与定位→预留孔洞、预埋件→总出水横管安装与实验→管卡安装→立管、水平主干管安装→分支管安装→给水管道水压试验→排水及雨水管道通球试验、灌水试验→卫生器具安装与连接→通水试验→交工验收。
1.2施工方法与技术措施
1)安装准备。管道安装前,必须熟悉设计施工图纸、安装技术资料与施工验收规范的技术要求。同时,编制施工预算、工程进度计划与施工方案,准备好材料、机具配备与劳动力,确保工程顺利开工和实施。
2)室内给水管道安装。a.按设计施工图进行管道预埋和预留孔洞工作。根据施工图给定管道穿管坐标、标高,在基础、墙、地面及屋面上预埋孔洞。管道在穿过承重墙或基础时,应配合土建做好预留孔洞,预留孔洞的大小为管道外径加100mm。套管预埋好后,进行浇筑时,派专人看护,防止木合或套管移位和堵塞。b.管卡安装。室内管道安装前应先设置管卡,要求位置准确,埋设平整牢固。选用管材生产厂家推荐的定型管卡,确保安装时不损伤管道表面。c.立管、水平管安装。根据图纸要求及所选管材按照设计要求的连接方式,依据规范合理安装。在各配水点及受力处,增设管卡,以使管道能可靠固定。d.给水管道水压试验。对施工完毕的给水管道系统,进行严格的水压试验。给水系统管道水压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且不小于0.6mpa。试压前在管道末端或系统的最高点安装临时排气阀以便在管道注水时能排除管道内空气。水压试验按建筑物内各独立给水系统进行。试压前将管道系统所有的开口封堵,阀门处于开启状态。e.管道冲洗与消毒。所有的室内给水管道在使用前必须进行管道的冲洗,以保证管道内洁净、卫生,特殊要求时可做管道消毒工作。
3)室内排水安装。a.按照设计施工图进行管道预埋和预留孔洞工作。b.排水干管、立支管的安装。c.排水管道在完毕后应对系统进行通球试验,试验应达到规范规定的要求并做好记录。
4)成品保护。a.材料设备进场后,应放于专门的堆放地点,堆放整齐,并有专人负责。b.安装好的管道设备及其他成品,应与施工人员交底,在施工过程中注意配合,必要时采取专人看护。
2室外给水排水管道安装
室外管道安装前,对图中室外给排水管道的接口位置及标高等,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开始施工。如出现管线的尺寸及标高与施工现场有所冲突的现象时,应将有关情况报告给现场监理和设计代表,在取得现场监理和设计代表的认可后,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加以适当调整。
2.1室外给排水管道敷设顺序
安装准备→管道、管件检验→测量与定位→管槽开挖、垫层处理→下管前管道装配→检查井基础施工→下管连接→试压、闭水试验→覆土回填→交工验收。
2.2室外给排水管道敷设施工
1)管道基础。给排水管道应敷设在未经扰动的原状土层上,当给水管敷设在多石土层上或地下水位高于管底时,管道下可铺厚度不小于100mm的粗砂垫层基础。
2)管道插接技术要求与方法。
3)排水加筋管的连接与安装。
4)水表井、阀门井、检查井等井室的施工与安装。
5)排水管灌水、闭水试验。
D. 包头的污水处理厂在哪里
1包头建成现代化大型污水处理厂
投资近亿元的内蒙古包头北郊水质净化厂日前建成并投入运行。这座污水处理厂占地6.74公顷,日处理污水7万吨,可使包头市的大部分污水排入黄河前得到净化处理,并为城市绿化提供再生水源。这是包头污水处理厂沉淀池。
2包头南郊污水处理厂奠基开工
内蒙古包头市最大的BOT(民间投资—民间运营—合同期满后交还政府)投资项目——包头市南郊污水处理厂日前奠基开工。该项目总投资3.2亿元人民币,预计2006年10月完工并投产。这是国投资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继成功投资吉林公主岭、江苏沭源等项目后的又一以BOT方式运作的城市给排水工程。
据介绍,包头市南郊
污水处理厂主要负责昆都仑区和青山区的污水处理,目前每天污水量达9.81万吨,但仅能处理4.5万吨,大量未经处理的城市污水直接排入市区水体,造成市区环境恶化,地下水污染,不仅影响工农业生产,而且还直接危及包头市的饮用水源。该项目的成功运营,将从根本上解决包头市城市水污染问题。
E. 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审批流程
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中有相关规定
1.总则规定
[适用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概念解释] 本办法所称农村污水处理,是指通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接纳、输送并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农村污水进行集中净化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设备以及接纳、输送农村污水的管网等相关设施。
[政府职责] 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本行政区域污水的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排放率。
[部门职责]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污水集中处理的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投入使用后污染物的处理及排放情况和排放污水的个人纳管污水是否达标进行监督管理。
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污水处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义务与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
2. 规划与建设
[规划与计划]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有偿使用。
县政府应当组织污水处理、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县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同步配套建设要求] 农村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预留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预留的建设用地未经法定批准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新建、扩建、改建乡镇道路以及住宅小区的建设,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相应的接纳、输送污水的管网等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
[项目立项]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项目建设和改造]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污水处理设备、工艺与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
[竣工验收]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完工并通过相关法定专项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竣工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报送污水处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档案移交] 建设单位应当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向所在地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3.关于污水接纳与处理
[管道纳污] 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其排放的污水达到纳管要求的,应当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允许以其他方式排放的除外。
鼓励企业对生产用水进行循环利用;鼓励宾馆、饭店、写字楼、住宅小区等建设中水回用系统,减少污水的直接排放。
[行为禁止] 禁止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下列物质:
(一)挥发性有机溶剂及易燃易爆物质;
(二)氰化钠、氰化钾、硫化钠、含氰电镀液等有毒物质;
(三)腐蚀管道以及导致下水管阻塞的物质;
(四)不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研、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及放射性的污水;
其他禁止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
因意外事故致使含有前款所列物质的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排水户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报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厂的废水排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乡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泥处置] 污水处理厂应当具备相应的污泥处置能力,对污水处理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
[统计报表] 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经营终止]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接管:
(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整改的;
(二)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安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其他情形。
有关临时接管的具体方案,由实施临时接管的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 设施保护和维护
[设施的改迁拆]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建、迁移或者拆除农村污水处理设施。
[设施保护] 禁止从事下列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在污水管道、阀门、检查井等设施上面及污水管道两侧安全保护范围内取土、堆放物品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在污水管道上凿洞接管排水;
(三)阻塞污水管道及出水口;
(四)损坏或者移动井盖、井座、阀门井等设施;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维修养护责任] 运营单位负责污水集中处理厂、管网、再生水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的维修养护。
[设备检修]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需要临时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排水户。
[突发事件]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施工安全]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制定中毒、窒息等事故抢救预案,进行有害气体浓度的检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指定专门监护人员进行安全监护。
[支持配合]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阻挠和干扰。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应当保障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用电需求。因故确需停止供电的,电力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前通知运营单位。
[相关工程施工要求] 工程建设涉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运营单位查询地下污水管网情况。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运营单位协商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工程施工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在污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5.监督管理
[监管要求] 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照各自职责查处违法行为。
[水质检测]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质进行监督检测,对获得的检测数据,应当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共享。项目乡镇应当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测,如实提供排污排水情况,不得阻挠、妨碍检测。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水质检测化验制度,并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准确报送污水处理水质与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
[信息公开] 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公开电话和网站,及时受理公众对污水处理的意见和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对于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污染事件情况及处理结果,应当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法律责任
[转致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
(一)向农村污水管网排放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排入的物质的;
(二)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禁止活动的;
(三)相关单位未履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责任的;
(四)运营单位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中所产生的污泥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而随意倾倒的;
(五)因施工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而未与运营单位商定相应保护措施的。
F. 市政道路路床及雨污水施工的先后顺序是什么有没有相关规范要求
1.市政工程施工顺序依据相关施工经验,没有规范要求
2.一般是先深后浅,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
3.一般污水管道深于雨水,所以先施工污水,在施工雨水,最后回填完成后施工路床
望采纳,谢谢
G. 包头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下列市政工程设施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
(一)城市道路:道路红线以内(含街巷道路)的车行道、人行道、公共广场、空地、分车岛、路肩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立体交叉桥、涵洞;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渠道、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公共照明设施: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处的照明设施;
(五)城市防洪设施:水库、排洪河道、堤坝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白云鄂博矿区、石拐矿区、郊区沙河镇、固阳县城关镇、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旗、县、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实行业务领导和监督检查。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养护和维修。第五条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规划和建设,市、旗、县、区分级管理。公建民助、民建公助、集资兴建的市政工程设施,建成后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接收和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自筹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自行管理。第六条市政工程设施维护建设资金,要保证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和建设。
市政工程设施要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实行有偿使用。
市政工程设施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市政工程设施的更新、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损坏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市政工程设施有突出贡献的,由市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城市道路、桥涵管理第八条城市道路、桥梁和公共广场不准摆摊设点、堆物作业、违章建设和进行集市贸易。如确需临时占用,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许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手续。第十条凡占用、挖掘道路,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置护栏和安全标志,保持现场整洁,保证行人车辆安全,限期恢复路面。第十一条禁止履带式车辆和其它有损市政工程设施的车辆在铺装的道路和桥涵上行驶。如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的,必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许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第十二条严禁各种机动车辆在桥涵和规定以外的道路上做试验性刹车。
严禁各种机动车辆在铺装的人行道上行驶和任意停放。
严禁在划定的桥涵管理范围内挖砂取土,倾倒垃圾,进行有损桥涵设施的作业。第十三条占用、挖掘道路,履带式车辆和其它有损市政工程设施的车辆在铺装的道路和桥涵上行驶,均需按规定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缴纳占用费和补偿费。第三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十四条不准任意侵占、移动和损坏排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不准在排水管渠上圈占用地或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准向排水明沟、检查井、雨水口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杂物。不准在城市排水管渠上堵管截流、抽水灌溉。第十五条属于分流式的雨水和污水管道不准混接排放。凡向城市排水设施接管排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缴纳费用。第十六条为保证城市道路红线内铺设排水管道的工程质量,必须由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审定的专业施工队伍承建,竣工后由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检查验收。第十七条凡排入城市排水管渠的污水,必须达到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水质标准。第十八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检测污水水质,对堵塞管道、有损排水设施、影响处理效果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按规定向排放单位、个人收取补偿费。第四章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第十九条不准私自侵占、移动、损坏公共照明设施;不准在公共照明设施上拉线、接电、安装其他附属设施。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工程建设或其它原因,对公共照明设施需要占用、拆迁、断线时,必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补偿费。
H. 住建局新修小区马路污水排共接合法吗
摘要 排水能力不足时会影响环境卫生。
I. 污水处理厂的施工内容及流程是什么
内容包括场地平整、污水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土建工程,厂区给排水管网、照明、道路和通讯及污水截流管道等工程。
建筑物与构筑物描述:
1、粗格栅进水泵房
进水泵房由地下进水管、粗格栅间、地上提升泵房及溢流井组成。
①、地下进水管为D500、深3m的玻钢管。
②、粗格栅间为长10.9m、宽7.8m、深约5.5m的地下钢筋砼深池,与进水管相连。
③、提升泵房设在粗格栅间上方,粗格栅间顶板即为提升泵房的地坪,泵房为砖混结构,现浇楼板,平面尺寸为9m X 13.65m,层高5.7m。
2、细格栅、沉砂池
沉砂池由进水渠道、沉砂池主体、中间渠道、出水池组成。该系统为架空式钢筋砼结构。
①、沉砂池主体为直径2.53m的园形架空水池两个,下部为锥形并带有集砂斗。
②、出水池为深2.5m,平面尺寸3.49Mx5m的钢筋砼深井。
整个系统顶部设有人行走道及防护栏杆。
3、生化池
反应池是本工程中最大的一组钢筋砼水池。其平面尺寸为29.3m X 10.6mX4m,深度6.4m,其中地上3.2m,地下3.2m。该池共分4格,每一格有一道钢筋砼隔墙(下方留孔)。池顶周边设有人行通道及钢栏杆。格与格之间的钢筋砼隔墙顶部设有深1.Om,宽1.5m的沟道,上设钢格栅盖板及钢栏杆。池内有工艺等专业所需的预留孔洞及预埋件。
4、鼓风机房
结构形式为单层砖混结构,层高7.5m。值班室为依附的砖混结构。
5、配水井
配水井为一平面尺寸为4.85X2.25m,深2.2m,中间有隔板将其分为5部分,池内设有直爬梯。
6污泥脱水间
结构为单层砖混结构,层高7.5m,基础为刚性基础。
7、综合楼
二层砖混结构,现浇楼板,条行基础。内有办公室,值班室化念室等。
8、变配电间
为单层砖混结构,现浇钢筋砼屋面,基础为墙下砼条型基础。
工程的工作内容较多,有下述17项:
第一项为基础、水池等的土方开挖;第二项为砼及钢筋砼工程;第三项为砖砌体工程;第四项为地沟及设备基础施工;第五项为沟、渠、池的闭水试验;第六项为土方回填;第七项为门窗、楼梯、栏杆等的制作、安装和油漆;第八项为内、外墙面的粉刷和喷涂;第九项为顶棚的粉刷;第十项为屋面找坡、找平及防水施工;第十一项为室内地平施工;第十二项为室外散水、坡道、踏步及排水沟施工;第十三项为吊车轨道、连接件、车档等的制作、安装和油漆;第十四项为厂区给排水管道与建筑物室内外给排水卫生设施的施工;第十五项为厂区供电外线、建筑物室内外照明及防雷接地施工;第十六项为厂区道路、排水沟、管和绿化施工;第十七项为配合设备、水、电安装、修补因安装碰伤的墙、地面、门窗及室外散水道路等工作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