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0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建设、养护、维修、管理和使用市政工程设施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高架路、隧道、桥梁(含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过街通道、涵洞、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街头空地、路肩及其附属设施和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预留地等。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城市公共排水管道和沟渠、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最终处置设施、排海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等。
本条例所称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包括城区范围内的排洪沟渠、湖堤、海堤、堤岸、挡潮闸、有调蓄功能的湖塘、排涝泵站、闸门及其附属设施等。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设置在城市道路、街头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箱)、变压器、电杆、灯具、地上地下电线电缆、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施等。第四条 厦门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
各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五条 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六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市政工程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同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筹集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资金。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市政工程设施。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集资建设的大型市政工程设施,经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用于偿还贷款或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第八条 市政工程设施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的权利和保护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投诉。第九条 对建设、维护和保护市政工程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市政工程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条 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规划制定市政工程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由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市政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第十二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规划。建设项目配套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城市住宅小区、旧城改造区、开发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必须分别纳入城市住宅小区、旧城改造区、开发区的综合开发计划,配套建设。第十三条 市政工程设施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线必须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压力管让非压力管的施工原则和市政技术规范,与城市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第十四条 承担市政工程设施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市政工程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任务。第十五条 市政工程设施施工必须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市政工程设施竣工后,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章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护第十六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理的市政工程设施,按照市政工程设施的等级、数量及养护、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核拨,并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第十七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市政工程设施,由其委托或招标确定的市政专业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外的区间道路及排水设施、道路照明设施建成验收合格后,交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小区级道路、组团道路、宅间小路及排水设施、道路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单位自建的市政工程设施,由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② 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介绍
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是在原厦门市自来水公司、厦门市污水处理厂、厦门市北溪引水管理所等十四家单位的基础上于2003年6月28日组建成立的,是一家主要从事水务投资、建设、生产、经营的大型国有企业。 集团注册资本为30亿元人民币,出资人为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海沧市政建设管理中心和厦门市集美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占83.39%、13.61%和3%的股权。
③ 厦门市生活用水需要加污水处理费吗
山东沃能环保来回答您:现在用水都需要增加污水处理费了,从去年全国陆陆续续都开始增加了,不只是厦门,是全国,国家要求的,只是有些地区实行的早,有些地区实行的晚而已。
④ 厦门杏林的水
不会吧!!额。。我一个朋友也叫我找这个。。。汗死了。额。。。额。。你应该是10中 的吧?
来自厦门住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消息,杏林湾东岸将建设滨水景观住宅小区。
该项目位于杏林湾东岸滨水地区,集美大道以南,高速公路联络道以西,占地面积88万m2,建筑面积160万m2,开发内容包括商品房、社会保障房以及社区配套的中小学、医院等基础设施。
项目的建设拟充分利用杏林湾东岸滨水地区,滨水建筑群拟采用底层架空的模式,杏林湾常水位时该架空层可为社区提供休闲活动场地,洪水位时则为水淹区,以满足杏林湾库容要求。
据悉,该项目的建设将营造杏林湾自然、生态滨水地区的特色,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但也可能对局部环境产生影响,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期间可能有施工泥沙进入杏林湾水体,从而对杏林湾水环境产生影响等。
建设单位表示,公众对该住宅小区的建设以及环评工作有意见,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面谈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影响评价机构提出。
门市杏林污水处理厂(下简称否污厂)始建于94年初,96年6月投入运行,是福建首家以处理工业废水为主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占地面积7.6万M2,日处理污水3×104t,服务面积20km2,人口约20万。
杏污厂采用类似A/A/O的活性污泥工艺处理污水,处理后出水排入厦门西海域,处理流程见图20-1。
杏污水厂设计进水指标BOD5:250mg/l:360mg/l,SS:250mg/l,PH6.0--9.0.执行排放标准CJ3025—93。由于历史原因,设施不完善,基础条件较差,处理出水水质不够理想。98年底归厦门市政工程管理局,实现规范化管理后,水质情况获得明显改善,具体情况如表l所示。 二)九九年度杏污厂运行与管理: 九八年底以来,杏污厂严格管理、大胆创新、实施工艺研究与调查,获得明显的进步,主要有:——厦门市城市排污监测站每月监测报告表明其出水各项指标均优于规定的排放标准。出水结果见表l。 杏林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情况(上级监测值)表l 出水情况 去除率情况
(%)
处理水量
吨/月 BOD5
(mg/l) COD
(mg/l) SS
(mg/l) BOD5 COD SS
98.01~98.12 16100 6.5 81.3 57.9 91.6 74.8 73.2
99.04~00.03 22413 5.2 51.0 <12.9 93.1 87.4 94.7
CJ3025-93指标 -- 30 120 30 -- -- --
——自99年7月起执行IS09002国际质量管理标准,2000年3月份取得OQC质量评审认证。
——本厂(城市污水处理增效降耗技改)项目获度门市第二届优秀发明革新奖评选一等奖,年增收节支经济总效益62万元,环保社会效益超过了300万元。
——被杏林区人民政府命名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9个生产班组全部被厦门市安全委员会命名的“安全生产合格班组”。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评比第一名。
——获厦门市市政系统“双文明”建设先进单位。 三)克服困难,加强拉改,确保杏污厂生产正常进行。 杏污厂服务片区杏林工业区,进水中工业废水含量高达70%以上,水中污染物成份复杂,难降解、毒害物质含量高、且时常带有大量矿物污油、纺织厂废纱(污水成份见表2和表3),管网存在雨污合流状况。九九年度进水COD年均值高达423mg/l,而BOD5仅149.Omg/l,可生化率BOD5/COD比值低,进水水量、水质指标波动剧烈,进水量少时1万吨/日,进水量大时可达到4.6万吨/日,COD值在250一1800mg/l之间波动,PH值常超过9,有时瞬间进水达11以上。存在Ni2+、Cu2+、Cr2+等含量超标现象,给杏林厂的工艺运行带来严重冲击。
对此,为保证污水厂工艺正常运行和良好处理效果,杏污厂克服重重困难,采取各种强力措施。 杏林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城市污水情况表 表2 行业 印染染整 电镀 化纤 化工 农医药 其他
排污量比例% 38 14 10 7 5 26
杏林污水处理厂典型水质情况表
(二OOO年四月上级抽样值,单位mg/l) 表3
项目 BOD5 COD SS PH 总氮 总磷 总铜 总铬 总镍 总锌
进口 282 1.13×103 504 7.3 66.3 10.1 2.34 8.18 6.00 0.777
出口 3.38 34.7 6 7.1 20.8 1.18 <0.05 <0.02 1.05 0.0875
3.1. 做好污染源调查工作
抽调技术骨干组成污染源调查小组开展污染源调查,对辖区内123家企业的分布、入网情况、污水特点、污水量以及流向等进行了细致的调查,汇编了完整的资料,绘制了全区管网图。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及技术咨询,从而增强了本厂在进水量、水质方面的监督及事故查找的主动性。
3.2 实施工艺调整、技术改造
3.2.1 加强进水监控
增设在线PH计和氧化还原电位计进行进水监控,当进水在线PH计和氧化还原电位计(ORP)指示值出现异常时,如PH超过6—9范围,ORP指示值超过350mv等,则采取控制进水方式,保证水解池出水PH值处于正常范围,工艺上加大水解池污泥回流,适当加大排泥,以缓和恶劣进水冲击曝气池系统的正常处理功能,同时根据指标情况,及时追踪分析控制污染源,以改善进水水质。
雨天污水量大时,部分污水通过超越管线直接进入曝气池缺氧区,阻止曝气池污泥由于雨水冲击而过分流失,维持系统的稳定运行。
3.2.2优化曝气池系统控制
曝气池设有厌氧、缺氧和好氧区,但由于现场未安装内回流泵,对工艺的完整性产生一定的影响。我们在运行中加强观察和摸索,经研究发现,当好氧区出水DO值低于2.0mg/l时,池体气味大,终沉池混合液泥水分离效果受影响,污泥易发生上浮。同时出水中氨氮含量较高,要占总氨的20—30%,不利于水体稳定。当保持出水处DO值在4mg/l时,曝气池几无异味,终沉池泥水分离效果良好,镜检生物指标中钟虫、轮虫数量多且稳定,氨氮含量可以忽略,水体稳定性好,COD去除率较高,出水磷含量下降。
系统其它主要控制如下:
厌氧区DO<0.3mg/l
缺氧区DO<1.0mg/l
MLSS3g/l、泥龄18天,污泥回流比R约100%。
实施以上控制后,细菌的生长增殖由于F/M值低,而处于减衰期,营养的缺乏便于细菌胶团的稳定,难降解COD物 质被菌胶团良好吸附,延长在系统中的停留时间,利于分解,系统高污泥浓度利于提高抗冲击性。排放的污泥稳定性高,可不必消化,直接脱水。溶解氧的严格控制便于聚磷菌厌氧阶段释磷和好氧阶段超量吸磷,利于水体除磷;同时反硝化茵可利用回流污泥液中的硝氮而达到除氮目的。实施上述控制后水体COD、BOD5去除高。总氮的去除率超过60%,总磷去除率可达80%以上。
3.2.3 排泥和泥处理
本厂终沉池采用周边进水、周边出水的幅流式类型,剩余污泥排放根据回流污泥浓度。进出水情况进行调整。为保证排放的剩余污泥浓度,我们根据进水情况采用间歇排泥方式,每天排放三次。
生产中发现,新排放的剩余污泥易沉降,易于脱水,药耗少,味轻,故排放污泥在通过短时重力沉降后即进行加药絮凝,当曝气池MLSS控制在3g/l时,污泥可不经浓缩机加药浓缩直接进脱水机脱水(无需污泥消化),干泥含水率约73%,状态稳定。
由于没有除磷装置,生产中发现,如排放的剩余污泥没及时处理,上清液中磷含量高,溢流回处理系统,累积结果造成系统除磷效果下降。因此,生产中尽量保证排放污泥得到及时处理。
3.2.4 利用遗留设施补充处理
据浅池理论,污水中可沉SS只与沉淀池表面积相关,沉淀池表面积越大,可沉颗粒粒径越小,生产中引入闲置的生物塘,对终沉池出水再处理,进一步降低出水SS和部分COD,使出水水质更优良。
一系列的技术探索和改造,使出水水质获得稳步改善。具体情况见表4。 月份 项目
杏林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月报表 表4 BOD5
(mg/l) COD
(mg/l) SS
(mg/l) pH 水量
(吨)
99.04 13.6 98.9 49.9 7.5 10300
99.05 16.0 68.1 27.9 7.7 18375
99.06 18.0 76.5 29.4 7.4 21724
99.07 10.6 71.5 19.9 7.2 21147
99.08 8.4 64.5 27.2 7.4 22537
99.09 6.4 73.6 17.8 7.2 24243
99.10 <3.5 66.8 <13.2 7.4 18754
99.11 <4.4 64.8 <11.0 7.0 18320
99.12 <3.4 45.1 <11.9 7.4 17768
00.01 <5.3 58.0 <11.7 7.6 17326
00.02 <5.5 50.3 <12.3 7.3 18318
00.03 <4.0 56.3 15.4 7.7 22180
00.04 <3.6 46.0 <14.8 7.6 27466
3.3 技术改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历时近一年时间的工艺技改,提高了出水质量,同时也促使增效降耗取得了明显的成效,COD和SS去除率由去年同期的74.8%和73.2%分别提升至87.4%和94.7%(设计为60%和80%),出水符合国家一级排放标准。吨污水电耗下降21%,按设计3万吨/日处理量测算年省电65万度,相当节能56万元,年多处理BOD614吨,COD1340吨,SS558吨。由此带来巨大的环保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创新务实,严抓管理,为发挥污水处理厂的整体功效奠定坚实的基础。 杏污厂高效的运行离不开严格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成为杏污厂发挥最大效能的有力保障。
4.1 . 强化制度建设与落实,努力创造本厂特色的管理模式。
4.1.1 结合实际,健全三级管理制度网络。年初经建立、修订整理的近100项500条管理制度装订成册,下发各部门、班组,层层监督落实,使企业管理有章可循,有制可遵,并收到较好的效果。
4.1.2 深化改革,建立了三级考核制度。制定和完善了(中层干部考核制度)、(班组长考核制度>和<职工岗位、工资考核细则),中层干部和班组长实行每半年考核一次,职工岗位、工资考核每月一次,并建立考核档案。考核结果作为职务聘任、岗位流动及效益工资等级的依据。三级考核制度实施后,干部有了压力,对自己要求严格了,工作效率高了,服务态度好了,职工的自觉性得到了加强,积极性得到了充分的发挥。
4.1.3 安全第一,三级安全生产责任状签订制度为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力保障。安全制度的落实,层层监督,责任到人,有机结合,收到了好的效果。1999年杏污厂安全生产事故率为0,并已挤身于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行列。
4.2.狠抓质量管理,大力开展ISO9002国际质量管理标准的贯彻工作。1999年7月本厂开始推行贯标工作。在经过了对全体员工ISO9002“19个要素”和内审员的培训、质量手册、质量目标、作业指导书等三级文件的制定等环节后,贯标工作全面展开。加强文件执行的力度,加强内审及时发现不符合项,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不符合项,在实践中使ISI9002国际质量管理标准真正得到贯彻。通过内审、管理评审、顾问及预审核,于2000年3月8日正式通过评审中心的现场审核并取得认证,使杏污厂的质量管理水平提高了一个档次。
4.3. 强化竞争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积极性。
4.3.1 积极开展创文明科室和班组劳动竞赛活动。由厂工会制定了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班组建设、合理化建议等10项56条指标的竞赛考核标准及奖惩制度,科室、班组每月自评,考核组每月检查评分张榜公布,每季度小结评比出文明科室、流动红旗班组,年终评出红旗班组和优胜班组。
4.3.2 在青年职工中开展“青年岗位能手”和班组争创“青年文明号”竞赛活动。围绕着学校术、练本领,在平凡岗位做贡献这个主题,大力开展知识竞赛、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并于每年“五四”青年节评出并表彰活动中涌现的“青年岗位能手”。 五)处理污水回用改造 二级处理后水水质优良,二000年三月起对二级出水实行回用改造,在排海口附近增设一套抽吸过滤系统,出水经泵抽过滤后直接应用于生产污水的冲洗用水,年节省自来水量五万吨以上,经济效益超过10万元。
⑤ 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厦门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建设、养护、维修、管理和使用市政工程设施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高架路、隧道、桥梁(含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过街通道、涵洞、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街头空地、路肩及其附属设施和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预留地。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城市公共排水管道和沟渠、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最终处置设施、排海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包括城区范围内的排洪沟渠、湖堤、海堤、堤岸、挡潮闸、有调蓄功能的湖塘、排涝泵站、闸门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设置在城市道路、街头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箱)、变压器、电杆、灯具、地上地下电线、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施等。第四条厦门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
各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五条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六条政府鼓励和支持市政工程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第七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市政工程设施。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集资建设的大型市政工程设施,经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用于偿还贷款或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第八条市政工程设施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的权利和保护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投诉。第九条对建设、维护和保护市政工程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市政工程设施规划建设第十条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规划制定市政工程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根据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必须符合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规划,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城市住宅小区、旧城改造区、开发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必须分别纳入城市住宅小区、旧城改造区、开发区的综合开发计划,配套建设。第十三条市政工程设施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线必须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压力管让无压力管的施工原则和市政技术规范,与城市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第十四条承担市政工程设施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市政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任务。第十五条市政工程设施施工必须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竣工后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实行保修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自交付使用之日起1年内为保修期。第三章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第十六条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工程设施,按照市政工程设施的等级、数量及养护、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核拨,并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第十七条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工程设施,由其委托的市政专业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区间道路建成验收合格后,交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小区级道路、组团道路、宅间小路及其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单位自建的市政工程设施,由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