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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在线监测工作的职责

发布时间:2022-08-10 00:04:02

1. 污水设施在线监测是什么意思

就是在污水处来理设施的一些工艺源环节安装在线监测仪器,实时测量有关数据(如PH, COD等),以便及时的发现异常,及时地采取措施,使得整个系统得到有效的控制。现在,在一些污染重点企业的污水排放口安装了在线监测仪,一旦有超标排放,环保部门就会立即发现,进而可以依此作为证据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 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施应该由谁来委托第三方维护

水质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一、根据水质监测运营维护要求,编制并执行每周一次的周期维护工作,按照规定的内容派出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维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项目的巡视维护工作,确保系统设备稳定运行。
二、每天安排专人查看在线监测的运行情况信息,要求每天早晚各调一次数据和日志,当发现异常时必须立即进行记录并报告维护人员。
三、按照在线监测仪器说明|的要求制定监测仪器校准计划,规定每季度进行一 次仪器校准测试,必耍时增加仪器校准测试次数:当校准测试误差较大时,必须对检测仪器进行重新标定。

3. 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所做工作是什么

内容如下:“取样、检测样品、写检测报告、跟管辖范围内的公司接洽检测业务。

具体工作如下:

职能及工作部署:

1、制定监测计划,做好经常性监测、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等工作,并编制监测报告。

2、对排污企业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监测,为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提供监测数据。

3、做好监测哨断面水质监测工作,按照上级规定和要求,按时、准确上报监测数据。

4、管理和使用好监测器械和药品等,按照规定科学操作,杜绝各类事故发生或药品、器械的丢失。

5、及时观察和监测河水情况。

4.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第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第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物削减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鼓励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排 水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径流。

第十九条 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排水管网窨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在汛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1]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成本信息。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应当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

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第三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终止维护运营合同。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终止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的维护运营合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1]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水户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5. 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制度如何编写,包含哪些内容,请各位指教

实验室管理制度
1、监测分析室是分析实验检定的工作场所,为保证环境清洁、安静,不经允许外人不得进入;
2、严禁在监测分析室内吸烟、饮食、会客,不得晾晒衣服和放置与实验室无关的物品;
3、监测分析室的地面、操作台应经常打扫、擦拭,保持无灰尘,实验台抽屉内试剂架柜、仪器架柜,通风橱内要摆放整齐有序,标志清晰、规范;
4、各监测分析室应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各种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妥善管理,保证随时可以供应,注意实验室用电安全,定期检查电器线路,室内电线管道设施,应安全、规范,不得随意布线;
5、分析人员进入监测分析室应身着白大褂,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规则,认真执行本人所承担的技术操作规范,工作要集中精神,严禁玩忽职守;
6、使用各种仪器设备时,必须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使用规则;
7、监测分析室内的药品、试剂标签清楚,存放整齐,各种玻璃仪器应分类保管,使用后及时清理干净,放回原处,摆放整齐;
8、凡属剧毒、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经专人负责保管,不准在监测分析室内随意存放;
9、实验完毕,及时整理仪器设备和清洗实验用具,正确处理废弃物,及时切断电源、气源和火源,下班前检查水、电、气及门窗安全方可离去
检测人员行为规范
1、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钻研业务、务实进取; 2、科学检测,严格执行标准、遵守检测程序,保证检测质量
做到数据准确、有效;
3、遵守法规讲廉洁、拒腐蚀、不徇情、守公德、讲文明,做到五不准;
a.不准收受被检测单位的礼品礼金或有价礼券;
b.不准参加被检测单位的邀请娱乐活动;
c.不准收受被检测单位的宴请;
d.不准参加被检测单位或个人的营销活动;
e.不准利用职权搞不正之风。
4、遵守检测工作程序,做到:
a、持证上岗,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检测;
b、检测完毕,要清洗好器皿和仪器,清理剩余样品垃圾;
5、遵守保密规定,妥善保管检测资料。
为用户保密和保护技术所有权制度
1、全站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制度,做好技术保密工作。凡系绝密、机密、保密文件,必须按规定范围传阅,不得随意扩大传阅范围;
2、本站重要技术和正在研究中的分析方法,重大事故有关报告及处理记录,各种保密技术资料,一律不准随意查阅、外借;
3、采样计划、检验报告、原始记录和数据未公开前,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一律不准以任何形式向无关人员泄露扩散;
4、凡用户提供的产品技术资料、图纸、工艺文件等,一律不准向外公布或转让,也不得用于个人或单位的经济开发;
5、监测分析室谢绝无关人员参观来访,必要时经监测分析室负责人批准;
6、全站工作人员都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凡违反保密规定,要追究责任并视情况轻重进行处理;
档案的管理制度
1、资料员对档案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并按存档年限,定期清理到期资料,并分类造册,办理销毁手续;
2、借阅档案时应登记,并应当日归还;
3、需借用存档检验报告时,应由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亲自提取并签字,其他人不得借用;
4、资料室执行《实验室内务管理控制程序》,应加强防火、防蛀、防霉、防盗工作,保证档案信息的安全;
5、严格遵守本站《为用户保密和保护技术所有权程序》;
综合技术室职责
1、协助质量负责人实施质量体系有效运行,负责报告的规范管理;
2、编制检测工作计划;
3、处理用户对检测工作的抱怨,核算检测报告事故率;
4、负责质量手册的管理,负责上岗操作证的管理;
5、管理全站的仪器设备使用与维护及计量检定、校验和溯源;
6、组织并开展比对试验和能力验证工作;
7、负责检测工作的接待,下达检测任务,发放检测报告;
8、统计检测计划完成情况,核算检测报告延误率;
9、负责统计报表工作、档案及后勤工作;
质控室职责
1、全面负责本站的质量保证工作,制定质量保证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工作;
2、制定质量保证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定期向本站领导和上级站汇报工作;
3、负责监测人员考核认证和实验室评比的正常工作;
4、负责组织有关的技术培训和质量考核;
监测分析室职责
1、负责编制本室的年度工作计划、物资需求计划、人员培训计划,并提交综合技术室,完成业务工作总结;
2、完成大气、水、噪声等项目的常规监测和污染源监测;
3、负责监测数据的填报,并接受质控人员的质控、考核及培训工作安排;
4、负责监测分析室内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并实施;
5、负责检测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工作及其计量仪器设备的送检任务;
6、做好环境记录、设备使用记录和检测原始记录;
7、服从综合技术室调配工作安排,做好监测分析方法的研究、改进及新方法的建立工作,完成站长交给的其他任务;
站 长 职 责
1、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和管理人员质量职责,给予他们履行其职责所需的权利和职责;
2、任命本站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保证负责人,授权报告签字人;
3、带领全站职工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4、站长对本站工作全面负责,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规定本站的质量方针,确定质量目标,批准发布质量手册;
5、组织质量手册的宣贯,让每个人都理解自己的质量职责,使之质量体系得以正常运行,质量方针得到贯彻;
6、全面负责按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监测任务。
7、负责本站各项工作的工作质量、各类人员的培训与使用。
8、全面负责本站的环境监测计划,科研计划的编制,及本站近期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9、对本站工作出现的重大偏差、失误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10、对因领导不利或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致使检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而造成的严重损失负责;
技术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站全面技术工作;
2、负责解决监测技术,规范,方法等的执行过程出观的问题,指导各项监测业务工作;
3、批准比对试验和能力验证计划;
4、负责技术资料、文件等的签发。秉公办事,保证监测结果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5、审核《质量手册》并监督检查《质量手册》的执行情况;
6、批准发布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7、负责技术资料保存期限和销毁的审批;
8、对因领导不利或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致使检测工作出现重大技术问题而造成的严重损失负责;
9、当质量负责人不在时,行使质量负责人职责;
质量负责人职责
1、负责全站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2、负责本站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审核质控数据,对监测报告的质量进行抽查;
3、协助站制定环境监测计划、指导质控室对技术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
4、组织编写质量手册,使之贯彻与执行;
5、负责审核对用户的抱怨处理结果;
6、对新增监测项目的认证申请进行审核;
7、对在监测工作中的不规范监测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和处理意见;
8、组织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并制定管理评审计划;
9、对因领导不利或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造成监测工作质量失控负责;
10、当技术负责人不在时,行使技术负责人职责;
综合技术室负责人职责
l、组织完成质量审核工作;
2、组织编制检测工作计划;
3、负责受理客户的委托检测,下达检测任务;
4、负责质量事故和客户申诉受理工作;
5、负责质量手册的管理,制定人员技术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6、负责制定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和负责实施,并组织验收工作;
7、制定仪器、设备周期检定、校验计划,并组织实施;
8、制定比对试验和能力验证工作计划;
9、仪器、设备及技术、质量记录档案的管理工作;
10、负责仪器、设备的标识管理,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及日常管理工作;
质控室负责人职责
1、负责开展全站的质量保证工作,制定质控措施,并组织实施;
2、审查质控数据和监测报告;
3、负责制定质量保证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向本站领导和市监测中心汇报工作;
4、负责监测人员考核认证和实验室评比工作;
5、负责组织有关的技术培训和质量考核;
监测分析室负责人职责
1、监督管理监测分析室内务,对本室工作全面负责,协调室内人员的分工,安排落实检测任务;
2、负责审核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对检测的质量负责;
3、组织实施本室监测质量控制、业务学习和技术考核;
4、及时向站长汇报本室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5、负责有关检测实施细则、技术规程的编制、实验室安全、卫生、事故查处;
6、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检定、安置、调试和日常使用、保养和管理;
7、编写仪器设备、标准物质、玻璃器皿、化学试剂等物品的需求计划,报综合技术室汇总;
8、研究验证检测技术与方法,负责比对试验的实施;
9、完成站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监测员职责
1、必须持证上岗,正确熟练地掌握本岗位监测分析的技术和有关仪器的使用和维护;
2、遵守工作制度,严格执行检测规范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计量器具,按规定填写原始记录,按时报送检测结果;
3、严格执行分析质量控制有关规定,检测前做好充分准备,检测过程中坚持控制好准确度和精确度。检测时发现异常及时汇报,主动提出合理建议,对自己出具的检测数据负责。测试完毕及时整理、清洗器具;
4、搞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认真填写使用记录。不得使用未经检定合格或超迟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进行样品检测;
5、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不受其他因素干扰。做到科学、求实、公正、廉洁,保证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自觉遵守保密制度,维护用户权益;
6、刻苦钻研业务知识,收集和掌握与本人有关的国内外检测技术发展现状与动态,不断提高检测能力和服务水平;
7、爱护公共财物,节约试剂、水电,保证室内清洁整齐,维护公共场所卫生,时刻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校核员职责
1、负责对检测原始记录进行校核工作;
2、校核检测方法与规定方法的符合性及检测工作程序的符合性;
3、校核检测原始记录格式的规范性、记录的原始性和完整性,数据和数据处理的正确性;
4、审核监测报告;
监督员职责
1、监督我站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贯彻执行情况;
2、监督检测工作质量,对不按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检测的人员做出停检、复检决定,上报质量负责人;
3、对检测人员进行有效监督,熟悉检测方法和程序,了解每项检测目的;
4、对检测数据、报告进行监督,及时指出存在问题,并协助纠正,切实保证检测工作质量;
5、监督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及抱怨处理;
资料员职责
1、负责人员技术档案、计量认证证明材料的档案管理;
2、按档案管理要求建好档案,管理档案;
3、负责对档案进行鉴定,提出销毁过期档案申请;
4、负责检验报告、质量体系文件、仪器设备档案以及其他主要质量记录的,归档保管;
5、严格遵守档案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外借档案和向他人泄密档案内容;
6、收集国内外有关最新标准,保证承检产品标准的有效性;
7、负责向监测分析室发放现行有效技术标准和收回作废技术标准;
样品管理员职责
1、负责对采样人员所采集的样品进行接收、编号、检查登记。
2、负责按照正确的保存方法对接受样品进行保存,防止水质变化影响测量结果;
3、负责及时将所存样品与监测分析人员进行交接;
4、负责样品室环境条件的维护、记录;
5、负责对监测结果进行解码,并将现场数据与监测结果交报告编写员出报告;
报告编写员职责
1、负责报告格式的编制;
2、熟悉国家环保标准,并运用得当;
3、负责根据观场资料与监测结果编写监测报告;
4、负责将写好的监测报告交综合技术室;
仪器设备管理员职责
1、负责所管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2、仪器设备到期时,提前报综合技术室申请检定;
3、仪器设备损坏后,及时报综合技术室,申请维修或提出降级申请;
授权签字人职责
1、监测报告由技术负责人签发;
2、对签发的监测报告的准确、可靠、公正负责;
3、被签发的监测报告的质量受到疑义时应负起该负得责任;
内审员职责
1、参加内审工作;
2、填写“内审检查表”、“纠正措施表”中有关的内容;
3、编写《审核报告》;
4、授权签字人的职责;
记录(档案)的管理制度
1、资料员对档案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并按存档年限,定期清理到期资料,并分类造册,办理销毁手续;
2、借阅档案时应登记,并应当日归还;
3、需借用存档检验报告时,应经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提取并签字,其他人不得随意借用;
4、档案室执行《实验室内务管理控制程序》,应加强防火、防蛀、防霉、防盗工作,保证记录信息的安全;
5、严格遵守本站《为用户保密和保护技术所有权程序》;
6、具体按《档案管理工作程序》执行;
授权与代理职责
1、站长不在时,副站长代理其职责;
2、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互为代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均不在时,由副站长代理;
危险品、危险行为及准则
1、所有药品、标样、溶液都应有标签,绝对不要在容器内装入与标签不符的物品;
2、禁止使用实验室器皿盛装食物,也不要用茶具、食具盛装药品,更不要用烧杯当茶具使用;
3、稀释硫酸时,必须在硬质耐热烧杯、锥形瓶中进行,只能将浓硫酸慢慢注入水中,边倒边搅拌,温度过高时,应等冷却或降温后再继续进行,严禁将水倒入硫酸;
4、开启易挥发液体试剂之前,先将试剂平放在自来水中冷却几分钟,开启时瓶口不要对人,最好在通风橱内进行;
5、易燃溶剂加热时,必须在水浴或沙浴中进行,避免明火;
6、装过强腐蚀性、可燃性、在毒或易爆物品的器皿,应由操作者亲自洗净;
7、移动开启大瓶液体物品时,不能将瓶直接放在水泥板上,最好用橡皮布或草垫垫好,若为石膏包封的可用水泡软后打开,严禁锤砸、敲打,以防破裂;
8、取下正在沸腾的溶液时应用瓶夹,先轻轻摇动再取下,以免溅出伤人;
9、将玻璃棒、玻璃管、温度计等插入或拔出胶塞、胶管时应垫棉布,切不可强行插入或拔出以免折断刺伤人;
10、开启高压瓶时,应缓慢并不得将出口对人,关气时应先关闭钢平阀门,放尽减压阀中的气体,再松开压阀螺杆;
11、严禁用火焰在易燃管道上寻找漏气的地方,应用皂液检查;
12、配制药品或实验中放出有毒和腐蚀性气体的操作应在通风橱内进行;
13、用电应遵守安全用电规程;
14、实验室中应备有急救药品、消防器材和劳保用品;
15、每天下班前检查水、电、门、窗等,确保安全。

6. 去环境监测站工作需要什么技术。里面具体工作内容是什么

要看你是从事什么方向的工作。监测站主要是从事例行监测,还有一些政治类的事。
如果是去作分析工作,最好是学过化学的人。最起码要会常规的实验操作。当然,这只是针对刚刚进入社会的人说的。如果你工作很久了,去高技术活,那一定要会各种高端的仪器操作了。
如果是去从事行政工作,那就要学会去搞关系,建立人脉了。

7. 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的在线监测到底是做什么有没有行业人士解答一下的

您指的是第三方机构做的在线对比检测么?
例如污水处理厂都有在线监测设备,这内个设备是和环保局连着容的,但是用一段时间以后,有可能监测设备精度出现偏差,这时候需要第三方监测机构对我们的污水做下检测,和在线监测设备的数据做对比,看下我们的在线监测设备是否精准,是否需要调整。

8. 污水处理的岗位职责是什么

1、在保洁中心班长的管理下,对污水处理进行控制,确保污水排放符合专排放标准。
专属2、每天上属岗前认真检查污水处理的有关设各是否正常。
3、开机先开水泵,后开水,加氯机必须在水流正常的情况下方可开机。
4、每天上午十时私下午三时为水质分析时间,要按规定进行余氯的测试,并做好记录,水样如不符合标准应及时调整加氯量,并于一小时后再进行余氯测试。
5、关机先关氯,再确定氯气己完全被关闭后再关水,并和接班人员交清楚液氯钢瓶数量方可下班。
6、设备操作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7、严格遵守操作安全规程,每天做好二次余氯的测试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记录,遇到余氯不足或超出应及时调整加氯且里。
8、每天打扫污水处理站内外环境卫生,保持工作场所的清洁

9. 请问污水检测员的具体工作内容是什么

一般来讲。水质监测员可以在事业单位中的环境监测站。水纹监测站。自来水厂等需要对水质进行化验分析的部门上班。也可以在企业的污水处理站。或者社会上有水质检...

10. 环保局监测站的工作主要是什么应该怎么做

内容如下来:“取样、检测样品自、写检测报告、跟管辖范围内的公司接洽检测业务。
具体工作如下:
职能及工作部署:
1、制定监测计划,做好经常性监测、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等工作,并编制监测报告。
2、对排污企业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监测,为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提供监测数据。
3、做好监测哨断面水质监测工作,按照上级规定和要求,按时、准确上报监测数据。
4、管理和使用好监测器械和药品等,按照规定科学操作,杜绝各类事故发生或药品、器械的丢失。
5、及时观察和监测河水情况。
环境监测实验员是环境保护事业中从事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提供环境保护基础监测数据的科研单位的人员。环境监测实验员需要掌握环境监测、化学、分析化学专业、生物工程、环境工程等相关专业背景知识。 能够独立按照环境处理规定化验项目和监测检验计划进行环境监测检测工作,并且通过国家相应机关的相关考试,获取相应的技术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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