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加强污水的治理和循环利用
在治理水环境污染,一方面要保护水资源,防止水资源的浪费、破坏和污染;另一方面还要加强水处理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在进行污水处理的同时,做到污水资源化,完善污水排放的法律法规,普及全民保护水环境的意识。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法》,对污水的排放标准应严格控制,尤其是要加强对工业污水排放的监督,对违法排放的企业要从重处罚。加强对排污口的各类污染源的跟踪监测,加强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水质监控,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需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水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二、提高水处理技术。强化已有的常规水处理工艺,发展和推广深度处理技术工艺,包括活性炭吸附、臭氧高级氧化技术、臭氧和活性炭连用技术以及膜过滤技术等。污水治理过程中,有效治理污泥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片面强调污水治理,而不重视污泥处理工作,会严重影响治污效果。另外,在技术储备上,应加快环保型水处理技术的革新。
三、加强应对突发水污染的管理措施,积极防范突发水污染事件。近年来,我国水污染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应开发和安装水污染的自动化在线检测系统,对水源进行实时监控。另外,加快发展水处理应急设备技术和工艺建设。在制度管理上,对废物废水尤其是工业化工原料和危险废物废水进行全过程监控,防止大面积水污染事件的发生。
四、加强污水资源化,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目前,我国水资源利用率不足50%,重复利用率为20%左右。低效的水资源利用,加剧了水资源的浪费局面。因此应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和生产工艺,研究污水的治理和循环利用,如中水回用、工业冷却用水的循环利用等,都是充分合理地利用水资源。再如,将马桶用水直接流入沼气发酵池,利用其产生的无毒害能源沼气,进行废渣处理后形成无污染的农家肥,做到“源于生活,用于生活”。
五、加强宣传,提高全民的水资源保护和再利用意识。水资源保护和治理,不仅与政府或相关部门有关,而且与我们的生活和身体健康息息相关,要加强大众水环境保护意识普及教育,防止对水资源的浪费、破坏和污染,促使人人都为水环境保护贡献力量。
Ⅱ 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立法思考有哪些
5.2 我国循环经济的法律制度的问题思考
5.2.1 循环经济立法理念滞后
在中国,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和其他新的概念和内容保护没有被纳入宪法和基本法律。虽然生产实践中,中国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问题十分突出,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的矛盾依然突出,和我们现有的环境法律和法规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基于治疗或分段的末端治理的概念,规则,减少废物的产生和没有足够的重视。
因此,我们必须调整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立法过程中必须注意的是,最后的循环经济模式和治理的概念和建设具有显著差异的方法。循环经济立法必须强调法律和经济手段,节约资源的有效利用,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增强法律的主动控制,通过循环经济立法,决定了政府,企业,权利,责任,引导和促进积极的循环经济体系建设的公共参与义务在我们的过去;在环境立法领域的配置和利用自然资源的主要目的,环境恶化,很少有针对性的重大事件,所以这一立法思想是被动立法。同时,在循环经济立法的国际环境是一个更大的国家的一些规范认同的一部分,也是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必须明确,例如,其管辖范围内的世界的自然生态资源的永久主权的规范,规范和公平的全球团队责任规范。
5.2.2循环经济立法体系有待完善
根据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说明,我们国家在循环经济立法方面有以下几方面需要完善:“
首先是需要修改宪法。通过修改现行宪法承认的环境是一个基本的所有权人的基本属性,并给它的宪法权利的地位。事实上,不仅是环境的生存权利,而且发展权是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不可少的前提。因此,我们必须调整我国现行宪法的一些对循环经济的明确声明的国家发展战略环境保护规定。
第二是《环境保护法》需要修订。循环经济价值到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文件。在环境保护法的一般规定,使循环经济纲领性的要求是在子行清洁生产和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的规定。同时,明确相关的程序要求,以增强其可操作性。
第三是循环经济基本法律《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配套立法需要制定。首先,根据基本法制定发展循环经济涉及各种特殊规律。我国应是《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基本法律框架,及时制定更为具体的法律和法规。根据发展循环经济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立法的现实,我认为,我们目前没有一个大循环经济包括至少一个单一的法律《汽车回收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重新包装回收法》、《绿色消费法》、《电子回收法》、《废物处置法》。同时,从经济立法循环系统,现有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可再生能源法》、《水污染防治法》、《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循环经济系统需要一个特定的区域分散的、抽象的,系统的身体和诉讼解决机制的缺乏,因此,需要特别立法相结合加以解决,很有必要。此外,法律体系不完善体现在资源法,基本规律和特殊规律之间的环境保护,一类跨部门和跨缺乏资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综合利用部门的全面的法律秩序,如日本的《资源法》和《废物处置法有效利用促进法》。
第四是需要制定和完善循环经济的专门条例和行政规章。为了与这些法律的比赛,我们的政府也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例如,《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污染物排放控制法规》、《能源发展环境管理条例》、《能源开发管理条例》、《环境法规手册》、《生物安全条例》、《包装材料回收管理》、《节约石油管理办法》、《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管理办法》等。此外,特殊的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必须与中国的国情,充分结合,强调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对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为了与这些法律的相比,我们的政府也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例如,《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污染物排放控制法规》、《能源发展环境管理条例》、《能源开发管理条例》、《环境法规手册》、《生物安全条例》、《包装材料回收管理》、《节约石油管理办法》、《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管理办法》等。此外,特殊的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必须与中国的国情,充分结合,强调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对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五是有关循环经济的立法文件需要修改。只有少数的相关法律和循环经济的法规,以及相关的循环经济方面的立法较少,但过去由于缺乏法律之间存在的一些综合性的指导和协调统一还有很多冲突和矛盾,一般不具备实际操作。例如,
第二,具体的立法不足,当地的循环经济。例如,在名册上建立强制回收和再利用,废弃条件设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了回收和再利用率的测定,循环在目前非常缺乏可操作性的专项法规在这方面信息披露等法律问题。
第三,缺乏企业实践循环经济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这些措施,如税收,价格等方面的投资和相应的财务利益激励机制的缺失,一些公司更愿意在发展循环经济的支付罚款,也不愿意增加投资。当地企业的许多地方政府,在法律和循环经济的违反规定,你不能增加处罚,不是企业行为发挥有效的调节作用,使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和经济活动的实践中仍然存在的边缘状态的执行往往由企业在规避。[12]”
5.2.4 相关配套的制度建设不够完善
发展循环经济必须对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循环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也需要逐步建立在支持转型成功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型过程中的一个系统,新的经济体系。这个国家应该优先考虑以下方面需要完善的配套系统:一个税收体系的完善。如企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需要增加,以减少污染排放;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生态建设,将所得的税收部分主要是用在中西部地区生态建设;对新鲜的材料和产品包装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的,所以使用较少的原材料企业;促进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垃圾费;同时也有毒有害物质应引入电池包装或包装容器押金返还制度。第二,价格体系需要改进。需要被实现以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价格和收费政策,提高我国的自然资源和价格形成机制,与最终产品调整资源产品的价格关系,更好地分配资源的市场发挥基础性作用。三须按照“污染者付费使用的开发者使用的生态环境有偿的原则推进系统破坏者恢复”保护补偿。第四,要进一步完善循环经济产品标签制度,推动政府绿色采购,循环经济,鼓励公众购买产品。
Ⅲ 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保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集中处理,是指通过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输送并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城镇污水进行集中净化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污水集中处理厂以及接纳、输送城镇污水的管网、泵站和相关设施(不含工业企业未连接城镇污水管网的自有污水处理设施)。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排放率。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投入使用后污染物的处理及排放情况和排放污水的单位、个人纳管污水是否达标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水利、财政、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污水处理、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水利等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设区的市、县(市、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九条城镇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预留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预留的建设用地未经法定批准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以及住宅小区的建设,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相应的接纳、输送城镇污水的管网等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第十一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污水处理设备、工艺与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
仅具备处理生活污水能力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经过技术改造,具备相应的处理工业废水能力后,方可接纳处理工业废水。第十二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完工并通过相关法定专项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要求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向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第三章污水接纳与处理第十四条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其排放的污水达到纳管要求的,应当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允许以其他方式排放的除外。
鼓励企业对生产用水进行循环利用;鼓励宾馆、饭店、写字楼、住宅小区等建设中水回用系统,减少污水的直接排放。第十五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水户),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污水排放许可手续,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水户,必须同时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排水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与排水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Ⅳ 污水不外排循环使用是否违规环保要求
只要对环境没有污染,污水不外排循环使用是不违规环保要求,符合《中华人民版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权如果有疑问,建议到当地环保部门进行询问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Ⅳ 有哪些措施让污水得到更好的利用
摘要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
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具体如下:
1、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2、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3、第三十四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4、第三十五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5、第三十六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6)污水循环利用制度法律构想扩展阅读
人民网北京10月16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六章明确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提出了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网—《国务院:无许可证向城镇排放污水者处50万以下罚款》
Ⅶ 水资源循环经济管理理论
1.3.1 循环经济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循环经济是物质闭环流动性经济、资源循环经济的简称,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目的,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3R原则),以物质闭路循环和能量梯次使用为特征,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方式运行的经济活动。它遵循生态学、经济学、系统论等原理,通过环境友好的方式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统一。
循环经济有3R原则,即“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较之传统经济,具有更多的优点,是一种更高级、更先进的经济形态,体现在以下方面:①运动方式为物质循环的网状经济;②资源循环利用,科学经营管理,低开采、高利用;③废物低排放,对环境友好;④追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利益的协调统一;⑤经济增长方式为内涵型发展;⑥环境治理方式以预防为主,全过程控制;⑦评价指标为绿色核算体系。
1.3.2 水资源循环经济的概念
根据水资源的自然规律和循环经济的理论特点,可以认为,水资源循环经济是以循环经济理论为指导,以无害化为基础,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在水资源承载力范围内,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减少水污染,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水资源的持续利用。
水资源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物质,是循环经济研究的重要领域。发展水资源循环经济,促进水资源利用的良性循环,不仅能够缓解我国水资源的供需矛盾,改善和恢复水环境,体现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1.3.3 现代水资源管理的相关概念
城市水资源管理体制是一种以城镇为中心、城乡结合的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涉及的水资源管理主要是水权及其管理、水务及其管理,另外还有水商品的价值构成等。
1.3.3.1 水权
水权制度是水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的基础。水权即水资源产权,是人们围绕一定数量稀缺水资源分配和利用的财产权利。水资源具有流动性、循环再生性和公共性等自然、社会和经济特征,其产权问题比经济资产产权问题复杂。我国法律规定水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拥有对水资源的宏观配置权和最终决策权。社会团体拥有提取权和供水范围内的配置权,最终用户的使用权。
水权可以是公共物品,也可以是私人物品。前者用于保护水环境,后者解决水的分配问题。在我国,前者主要由政府供给。我国大部分取水需水要获得行政许可。许可证附加期限,不能闲置,不具有排他性,不能交易,凭许可证获得的水资源不得交易,所以水资源是由公权力配置的。
水权界定、水价和水权交易市场是可交易水权制度运行的三个环节,其中水权界定是水权交易的基础。
1.3.3.2 水权管理
水权管理,是指对于水权的分配、许可、收益、转让、交易、调整等活动进行管理与规范,对水权行使过程中相应权利与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权管理是水资源管理中的水资源权属管理。由水权管理而形成的一系列制度称为水权管理制度。
1.3.3.3 水权管理制度
水权管理制度包括水权的定量、水权的获得、对水权人进行管理、水权的分割与层层落实、水权的转让与交易等各个方面的内容。水权管理制度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体制、经济状况、法律制度、文化习惯、历史沿承等有密切的关系,也有很强地域性,不同国家和地区差异很大,世界上没有两套完全相同的水权管理制度。
1.3.3.4 水务管理制度
水务管理制度是指在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下,以区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持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对辖区小范围内防洪、水源、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与回用及农田水利、水土保持乃至农村水电等所有涉水事务一体化管理的一种管理体制。
1.3.3.5 水商品价值
商品水价应该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水资源费或水权费,实际上可以命名为资源水价;第二部分是生产成本和产权收益,即工程水价;第三部分是污染处理费,也叫环境成本。目前我国广义的水价体系是由以上三部分构成的,这也是全成本定价。在实践中,水价总体水平偏低,不利于发挥价格机制引导节水和保护水资源的作用。目前我国水资源费偏低,全国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0.3元/t,地表水更低。水费计收困难,缺乏水的法规及科学的计价方式,使水资源费及污水处理费、农业水费征收困难,目前我国污水处理费东部城市约1元/t,西部仅为0.3元/t。
Ⅷ 求一份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治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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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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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再生水利用规划设想
1、在保证人体健康不受到威胁的前提下,尽可能将污水的处理与回用相结合,逐步提高污水再生回用水平。
2、按照“优水优用、一水多用、重复利用”的原则,将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的中水优先用于绿化、河湖环境和市政杂用,位于城市下游的农业灌溉用水要优先使用处理后的城市污水。
3、中水处理设施的布局应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既体现规模效益,又减少中水管道的投资,对于城市中水管道供水困难的地区,继续鼓励建设中水设施。
4、按照“长远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编制中水回用总体规划,并逐步推进污水再生回用的进程。中水用户的选择按照“先近后远、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扩大中水的用户和用量。
二、北京市区中水回用系统的规划思路
1、 中水处理厂的布局应遵循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既体现规模效益,又减少回用距离。
2、 为节省投资、便于管理,中水处理厂应与污水处理厂合建。
3、根据中水用量及用户分布、各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处理规模和所处地势、供水量与供水距离的关系等因素,初步划定中水处理厂的供水范围。供水范围之外的小区或公建采用小型中水回用设施。
4、为减少中水回用过程中的能量损失,中水处理厂应以城市水系上游及中游的污水处理厂为主;为加快污水回用的速度和进程,中水处理厂应以现状及规划筹建的污水处理厂为主。
5、管道布置应充分考虑供水量和用水点的分布,采用环状与枝状管网相结合的管道布置形式,力求减小供水距离,并保留远期各中水处理厂联网供水的可能性。
6、中水管道的供水能力按高日高时设计计算,并充分考虑远期用水量的增加。
7、在中水供水管道未普及之前,建筑规划较大的小区或公建近期可建设小型中水回用设施。远期中水供水管道实施后再进行水源置换。
三、再生水供水水质
根据现有标准,冲厕、绿化、道路浇洒(清扫)和循环冷却用水水质标准比较接近,Ⅳ类河道水质标准高于生活杂用水和绿化用水的水质标准。为了简化再生水供水管道系统,再生水供水系统宜采用统一的供水水质。由于绿化、道路浇洒及降尘用水都会与人体直接接触,同时为了提高公众对再生水的认同度,再生水的水质应选用较高的标准。经综合比较,再生水供水水质采用《城市污水再生回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 18920)中较高标准作为再生水的水质标准。
农业灌溉用水水质标准应符合《农业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
四、再生水利用规划目标
规划到2010年,中水城市回用率达到25%,达到2.3亿立方米/年;二级退水工业及农业利用率达到25%,达到2.3亿立方米/年;污水综合利用率达到50%,达到4.6亿立方米/年。
规划到2020年,中水城市回用率达到35%,达到3.5亿立方米/年;二级退水工业及农业利用率达到25%,达到2.5亿立方米/年;污水综合利用率达到60%,达到6.0亿立方米/年。
规划远景,中水城市回用率达到45%,达到5.5亿立方米/年;二级退水工业及农业利用率达到25%,达到2.8亿立方米/年;污水综合利用率达到70%,达到8.3亿立方米/年。
第四章 北京市区污水再生回用的用途及需水量预测
根据北京市区的用水结构和特点,北京市区中水主要用于河湖景观用水、绿化用水、建筑冲厕用水、道路浇洒及降尘用水、工业用水五个方面,剩余二级出水作为农业灌溉用水。
一、城市河湖环境用水
按照北京市区地表水水体功能划分,市区河湖水系属于Ⅱ、Ⅲ、Ⅳ、Ⅴ类水体。根据北京市区水系的不同功能及水质标准及再生水可能达到的水质标准,Ⅲ类以上水体的环境用水规划采用清洁水源,即密云水库或官厅水库的水;IV类水体的环境用水采用污水处理厂的深度处理水(即中水);V类水体的环境用水采用污水处理厂的二级出水。
1、需水量标准:
补水采用2cm/日(合200 m3/hm2/日)。换水采用:清水、中水每年8次,每次换水1m深;规划湖泊的换水次数为2次,每次换水1m深。
2、规划河湖面积:
北京市市区范围内有通惠河、凉水河、清河、坝河等四条主要河道及20多条较大支流,河道总长344km,现状湖泊27个,水面面积707公顷。
规划对北二环水系、三环水系通过截污、清淤、水利设施改造、绿化美化等工作进行全面综合治理。规划实施后,城市河道水体基本还清,水面面积进一步扩大,达到1506 hm2。
规划新增湖泊(含湿地)1411公顷,现状及规划湖泊总面积达到2118公顷。
北京市城市河湖水系规划实现后,总水面面积将达到3624hm2。
3、城市河湖环境用水量预测。
根据北京市区水系的不同功能及水质标准,规划考虑Ⅲ类以上水体的环境用水采用清水,即密云水库或官厅水库的水;Ⅳ类水体的环境用水采用污水处理厂的深度处理水(即中水);Ⅴ类水体的环境用水采用污水处理厂的二级处理水。
市区城市河湖需补清水8266万m3/年(补水6054万m3/年,换水2212万m3/年);需补深度处理水(即中水)12297万m3/年(补水7865万m3/年,换水4432万m3/年);需补二级处理水11266万m3/年(补水8843万m3/年,换水2423万m3/年)。 深度处理水(即中水)日需要量33.6万m3/日。
二、城市绿化用水
1、北京市城市规划绿地
根据《北京市区绿地系统规划》,市区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区绿地、道路绿地等。各种不同性质的绿地如下表所示:
北京市规划城市绿地统计表
序号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现状面积(公顷) 规划面积(公顷)
1 G1 公共绿地 5512.48 15864.87
2 G2 生产绿地 326.51 659.84
3 G3 防护绿地 4568.85 5681.47
小 计
10407.84 22206.18
4 G4 居住绿地 2180 5656.66
5 G5 附属绿地 8564.06 10243.69
(含道路绿地)
合 计 21152 38106.53
2、绿化需水量标准
根据不同性质绿地的乔木、灌木、花卉草坪的分布比例及其需水量特点,确定绿化用水量标准如下:
规划年需水量 最高月需水量系数 最高月平均日需水量 最高日需水量
公共绿地 2700 0.22 20 20
单位附属绿地 2700 0.2 18 20
居住区绿地 2700 0.2 18 20
道路绿地 2700 0.2 18 20
防护绿地 1800 0.17 10 10
3、绿化需水量预测
绿化需水量表
规划面积 年需水量标准 年需水量 最高月需水量系数 最高月需水量 最高日需水量标准 最高日需水量
hm m3/hm 万m3 万m3 m3/hm.d 万m3
公共绿地(含生产绿地) 16525 2700 4462 0.22 981.6 20 33.05
单位附属绿地 7184 2700 1940 0.2 388 20 14.37
居住区绿地 5657 2700 1527 0.2 305.4 20 11.31
道路绿地 3060 2700 826 0.2 165.2 20 6.12
防护绿地 5681 1800 1023 0.17 173.9 10 5.68
合计 38107 9778 2014.1 70.53
根据上表计算结果,北京市区绿地年需水量约9778万m3,最高月需水量为2014万m3,最高日需水量为70.53万m3。
三、道路浇洒及洗车用水
1、需水量标准:
道路浇洒用水量指标:道路冲刷1.0升/平方米.日,每日1次;喷雾降尘用水量0.25升/平方米.日.次,每日2次;总用水量1.50升/平方米.日。
洗车用水量指标:采用电脑自动清洗,平均15升/辆.次。
2、道路浇洒用水量预测
道路总面积(含边缘集团)为164.4平方公里,其中路板面积按道路总面积的50%计算,为82.2平方公里,按道路冲刷及喷雾降尘用水量标准1.5升/平方米.日计算,道路浇洒用水量为12.33万立方米/日,道路浇洒一般在4月1日至10月31日作业(210天),年需水量约2589万立方米/年。
3、洗车需水量预测
规划北京市区机动车拥有量为300万量,再考虑每年1000万车次进京,按每辆车每10天冲洗1次,洗车用水量为179万立方米/年,合4910立方米/日。
四、建筑冲厕用水
1、建筑冲厕需水量标准
住宅冲厕用水量标准采用0.4-1.4L/(m2.d);公共建筑冲厕用水量标准为1.2-2.8L/(m2.d)。
2、建筑冲厕需水量预测
北京市区各类建筑冲厕用水量
建筑类型 比例(%) 远景建筑面积(万m3) 冲厕用水量标准(L/m2.d) 冲厕用水量(m3/.d))
一类居住 1.3 363.98 0.8 2911.84
二类居住 94.68 26456.45 1.2 317477.4
中小学托幼 4.02 1122.57 1.3 14593.41
居住建筑合计 100 27943 334982.65
办公建筑 19.42 3323.33 2.7 89729.91
商业金融 49.12 8178.02 2 163560.4
文化娱乐 6.06 1008.3 1.6 16132.8
体育 2.18 362.56 2.4 8701.44
医疗卫生 5.06 843.17 2.8 23608.76
教育科研 18.02 2999.28 2.2 65984.16
其他公建 0.14 23.34 2 466.8
公共建筑合计 100 16738 368184.27
北京市区远景居住建筑的冲厕用水量为33.50万m3/.d;远景公建建筑的冲厕用水量为36.82万m3/.d,总冲厕用水量为70.32万m3/.d,每年需要再生水约2.57亿m3。
五、工业低质用水
由于北京市未来的工业结构调整,工业用水大户的搬迁改造及工业用水内部重复利用水平的提高。工业低质用水量不断减少。规划考虑再生水为第一热电厂、第二热电厂、太阳宫电厂、草桥热电厂、三河热电厂提供循环冷却水。其中华能热电厂、第一热电厂直接使用二级出水,其余使用深度处理水。深度处理水年需水量3976万立方米/年,高日需水量为12.9万立方米/日。
六、农业灌溉用水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二级出水部分深度处理后回用于城市,剩余部分二级出水排入清河、坝河、通惠河、凉水河四条河道,再通过现状灌渠,灌溉位于市区下游的丰台区、朝阳区、大兴县以及通州区的农田。
1、农业灌溉用水量标准:
根据不同农作物,并采用节水灌溉方式,采用 260-400立方米/(亩.年)。
2、农业灌溉用水量:
通惠河流域农业灌溉可利用二级出水1.42亿立方米/年;坝河流域农业灌溉可利用二级出水0.04亿立方米/年;清河流域农业灌溉可利用二级出水0.09亿立方米/年;凉水河流域农业灌溉可利用二级出水0.47亿立方米/年。
北京市区污水处理厂剩余二级出水用于农业灌溉,每年用水量约2.01亿立方米/年。
第五章 北京市区中水回用系统规划方案
一、中水回用的远景规划及中水处理厂的远景规模
在应用地理信息系统(GIS)进行需水量的统计与分析的前提下,北京市区污水回用应在已确定的污水处理厂布局的基础上,以各污水处理厂为中心,综合考虑远景中水用户的分布、中水用水量、回用距离、地形地势情况等因素,划定各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的范围,并确定中水的处理规模。
规划市区远景再生水用途及需水量表
用途 年需水量(万m3/年) 高日需水量(万m3/日)
河湖景观 12297 33.69
城市绿化 9778 70.53
道路浇洒 2589 12.33
洗车 179 0.49
建筑冲厕 25667 70.32
工业低质水 3976 12.9
合 计 54486 200.26
三、中水管网系统规划
中水供水区域的划分:由于西部高程过高,所以将西部五里坨供水区域独立出整个管网;由于门头村污水处理厂规模较小,规划供水量5000m3/d,仅满足其服务区内用水,对整个管网没有贡献,所以将门头村供水区域独立出整个管网;规划肖家河污水处理厂出水全部供给河道用水,所以将肖家河污水处理厂独立出整个管网。根据北京市西高东低的地形特点,按照高程基本相同的原则将整个管网划分为四个中水系统,市区西部中水系统:首钢、吴家村、田村路、万泉庄供水分区;市区南部中水系统:卢沟桥、郑王坟、小红门、方庄供水分区;市区东、中部中水系统:第六水厂、高碑店、东坝、酒仙桥供水分区;市区北部中水系统:北小河、北苑、清河供水分区。四个中水系统之间采用弱连接。
水处理厂及中水处理厂,规划供水量5000立方米/日,仅满足其服务区内用水。
北京市中水管道系统计算图
第六章 政策与法规的配套建设
污水再生利用是一项大的系统工程,除了要修建中水处理设施和中水管道外,还要有政策法规保障和必要的管理措施,以保证再生水利用事业的健康发展。
1、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及法律体系,制定《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
建议建立污水再生利用系统方面完整、系统的管理体系。建立污水再生利用方面的专门机构或部门,管理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和管道系统,负责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的验收、运行及收费、水质监督等。由城市节水部门核定用水计划、用水定额,负责监督执行,并行使行政处罚权。
建议建立污水再生利用方面完整、系统的地方性法律体系,即《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法律体系包括总则;污水再生利用的用途;管理部门和机构;用水定额的确定;水质管理;规划设计的审批;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的建设和验收;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的运行管理;违法处罚办法等内容。
2、建立对城市再生水产业的投资鼓励政策及特许经营权制度
建立对再生水产业投资鼓励政策,促进污水再生回用产业的发展。一方面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贴息贷款等手段实现,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为污水再生利用产业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实现。具体而言包括:促进、增加再生水产业的政府投入;实行污水再生回用产业的扶植政策,在用地、税收、贷款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对城市再生水产业实行许经营权制度,保证其投资回报的长期性、稳定性,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
3、建立完善的收费体系、拓展资金来源。
建议建立再生水的收费体系。对具有公益性的城市河糊环境用水、绿化隔离地区的绿化用水、道路浇洒用水建议通过提高污水处理费的方式收取。对其他再生水用户实行计量收费。
城市河糊环境用水、绿化隔离地区的绿化用水、道路浇洒用水具有公益性,经计算,这部分用水约占总用水的37%左右。这部分用水无法由确定的用户承担用水的费用,因此建议通过提高污水处理费的方式收取,约提高污水处理费0.25元左右。用于公益性质的再生水主要目的是增加城市水面面积,提高城市绿化面积,提高城市水环境、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小气候,其收益者是具有不确定性的全体公民,因此由全体公民共同承担公益性再生水费用也是科学合理的。
建议在污水再生利用的利期阶段,采用政府以资本金的方式投入建设资金,或者通过提高污水处理费的方法筹集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及管道系统的建设资金,并且通过不断扩大供水规模,增加中水收费,再投入建设资金不断扩建回用设施、完善管道系统,实现滚动式发展的模式。
合理利用水资源费,世界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长期国债资金等,全方位拓展污水再生利用的启动资金、补充建设资金的不足,并通过再生水收费实现还贷、建设和发展。
Ⅸ 污水不外排循环使用是否违规环保要求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9-30
Ⅹ 政府对污水如何整治的
法律分析:(1)减少和消除污染物排放的废水量。首先可采用改革工艺,减少甚至不排废水,或者降低有毒废水的毒性。其次重复利用废水。尽量采用重复用水及循环用水系统,使废水排放减至最少或将生产废水经适当处理后循环利用。如电镀废水闭路循环,高炉煤气洗涤废水经沉淀、冷却后再用于洗涤。第三控制废水中污染物浓度,回收有用产品。尽量使流失在废水中的原料和产品与水分离,就地回收,这样既可减少上产成本,又可降低废水浓度。第四处理好城市垃圾与工业废渣,避免因降水或径流的冲刷、溶解而污染水体。
(2)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进行区域性综合治理。第一在制定区域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工业区规划时都要考虑水体污染问题,对可能出现的水体污染,要采取预防措施。第二对水体污染源进行全面规划和综合治理。第三杜绝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任意排放,规定标准。第四同行业废水应集中处理,以减少污染源的数目,便于管理。最后有计划治理已被污染的水体。(3)加强监测管理,制定法律和控制标准。第一设立国家级、地方级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执行有关环保法律和控制标准,协调和监督各部门和工厂保护环境、保护水源。第二颁布有关法规、制定保护水体、控制和管理水体污染的具体条例。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