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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污水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22-07-21 22:37:20

A. 污水处理费 是怎样收取的

我们南宁市是加到水价里面一同收取的,用1吨自来水,就收1吨污水处理费,用5吨自来水,专就收5吨污水处理费,属如此类推。

污水处理费各地收费标准不一,南宁市每立方米污水处理费是0.8元。对低收入群体实行减免,对“五保户”按0.25元收费标准执行;对低保对象减半收取。

B. 如何计算排污费

1、该企业年征收排污费数额6735.5元 ,计算方法如下:

COD:450毫克/升×10000t=4500000克氨氮:50毫克/升×10000t=500000克

COD:4500000克÷1000克/污染当量值=4500氨氮:500000克÷800克/污染当量值:625

2、由于COD超标,氨氮未超标,二种污染物要分别计算。COD:4500×0.7元× 2=6 300元氨氮:625×0.7元=437.5元

该企每月应缴纳的排污费应为6735.5元。

排污费是指分非超标排污费和超标排污染费两种。污染者支付原则的具体化。20世纪初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人类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及浓度都大规模增加,大大超过环境的隹净能力,致使空气、水、土地等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要素受到严重的污染和破坏。

世界许多城市和工业区的新鲜空气、洁净的水已成为短缺资源,而净化被污染的水和空气,或从远道或地层深处取水,则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经济学家认为,这笔费用应由污染者支付,因为污染者损害环境质量,同消耗原材料一样,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不应将这笔费用转嫁给社会。

这是其理论基础。具体则指根据一国排污收费法律法规的规定,污染者按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应向国家缴纳的一定的金钱。最早由德国于1904年在污染严重的鲁尔工业区实行。

(2)开江县污水收费标准扩展阅读:

2014年9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结合实际,调整污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收缴率,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利用经济手段、价格杠杆作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使企业主动治污减排,保护生态环境。

通知规定,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及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五项主要重金属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国家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制定高于上述标准的征收标准。各地要建立差别排污收费机制,对超排放限值或超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类目录的企业,实行较高的征收标准;对治污效果较好的企业实行较低的征收标准。

通知强调,各地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进度,逐步扩大以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应用范围,提高收缴率,做到排污费应收尽收。要大力推广政府从第三方购买服务,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

通知要求,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环境执法和排污费征收情况检查,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

坚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策执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C.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排污费征收标准: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计算方法: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法律分析
排污费是指分非超标排污费和超标排污染费两种。污染者支付原则的具体化。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人类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及浓度都大规模增加,大大超过环境的隹净能力,致使空气、水、土地等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要素受到严重的污染和破坏。世界许多城市和工业区的新鲜空气、洁净的水已成为短缺资源,而净化被污染的水和空气,或从远道或地层深处取水,则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经济学家认为,这笔费用应由污染者支付,因为污染者损害环境质量,同消耗原材料一样,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不应将这笔费用转嫁给社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排污的收费标准为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计算标准为;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之和。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1、总汞0.0005;2、总镉0.005;3、总铬0.04;4、六价铬0.02;5、总砷0.02;6、总铅0.025;7、总镍0.025;8、苯并(a)芘0.0000003;9、总铍0.01;10、总银0.02
法律依据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一) 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二)废气排污费。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见附件。

D. 污水费是按什么标准收取的

法律分析: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征,并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法律依据:《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合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征,并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各地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依法履行污水处理企业成本监审、专家论证、集体审议等定价程序,确保政府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E.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污水费的收取标准,一个正常的污水处理费用一般都是按运行费用收取的,和自来水费一起收的,正常的污水处理费用一般在0.7元左右,但是政府收取的时候还有管网等等的附加费用,如果用水量特别大的时候,政府还有部分特殊费用,比如北京对洗浴,洗车等大量用水单位的价格是很高的。

相关法律规定,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暂时未达到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报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数额。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申报用水量(排水量)和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数额。

【法律依据】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公共供水企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代征污水处理费,由地方财政从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支付代征手续费,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规定。

F. 污水处理费怎么算

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15〕119号

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G.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何时发布施行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污水排放量(吨)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 = 污水的排放量(吨) ×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染当量数 = 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小型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四)排污费计算

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表1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 总汞 0.0005

  2. 2.总镉 0.005

  3. 3.总铬 0.04

  4. 4.六价铬 0.02

  5. 5.总砷 0.02

  6. 6.总铅 0.025

  7. 7.总镍 0.025

  8. 8.苯并(a)芘 0.

  9. 9.总铍 0.01

  10. 10.总银 0.02

  11. 表2 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12. 11.悬浮物(SS) 4

  13. 12.生化需氧物(BOD5) 0.5

  14. 13.化学需氧物(COD) 1

  15. 14.总有机碳(TOC) 0.49

  16. 15.石油类 0.1

  17. 16.动植物油 0.16

  18. 17.挥发酚 0.08

  19. 18.总氰化物 0.05

  20. 19.硫化物 0.125

  21. 20.氨氮 0.8

  22. 21.氟化物 0.5

  23. 22.甲醛 0.125

  24. 23.苯胺类 0.2

  25. 24.硝基苯类 0.2

  26. 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0.2

  27. 26.总铜 0.1

  28. 27.总锌 0.2

  29. 28.总锰 0.2

  30. 29.彩色显影剂(CD-2) 0.2

  31. 30.总磷 0.25

  32. 31.元素磷(以P计) 0.05

  33. 32.有机磷农(以P计) 0.05

  34. 33.乐果 0.05

  35. 34.甲基对硫磷 0.05

  36. 35.马拉硫磷 0.05

  37. 36.对硫磷 0.05

  38. 37.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0.25

  39. 38.三氯甲烷 0.04

  40. 39.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1计) 0.25

  41. 40.四氯化碳 0.04

  42. 41.三氯乙烯 0.04

  43. 42.四氯乙烯 0.04

  44. 43.苯 0.02

  45. 44.甲苯 0.02

  46. 45.乙苯 0.02

  47. 46.邻—二甲苯 0.02

  48. 47.对—二甲苯 0.02

  49. 48.间—二甲苯 0.02

  50. 49.氯苯 0.02

  51. 50.邻二氯苯 0.02

  52. 51.对二氯苯 0.02

  53. 52.对硝基氯苯 0.02

  54. 53. 2.4—二硝基氯苯 0.02

  55. 54.苯酚 0.02

  56. 55.间—甲酚 0.02

  57. 56. 2.4—二氯酚 0.02

  58. 57. 2.4.6—三氯酚 0.02

  59. 58.邻苯二甲酸二丁脂 0.02

  60. 59.邻苯二甲酸二辛脂 0.02

  61. 60.丙烯晴 0.125

  62. 61.总石西 0.02

  63. 说明:1.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64.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物(BOD5) 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65. 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值、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

  66. 1. PH值

  67. 1) 0-1,13-14 0.06吨污水

  68. 2) 1-2,12-13 0.125吨污水

  69. 3) 2-3,11-12 0.25吨污水

  70. 4) 3-4,10-11 0.5吨污水

  71. 5) 4-5,9-10 1吨污水

  72. 6) 5-6, 5吨污水

  73. 2.色度 5吨水·倍

  74. 3. 大肠菌群数(超标) 3.3吨污水

  75. 4. 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废水) 3.3吨污水

  76. 说明:1、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

  77. 2、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 ,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78. 表4 禽畜养殖业、小型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

  79. 类型 污染当量值

  80. 禽畜养殖场 1.牛 0.1头

  81. 2.猪 1头

  82. 3.鸡、鸭等家禽 30羽

  83. 4.小型 1.8吨污水

  84. 5.饮食娱乐服务业 0.5吨污水

  85. 6. 消毒 0.14床 2.8吨污水

  86. 不消毒 0.07床 1.4吨污水

  87. 说明:1、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

  88. 2、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收费。

  89. 3、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H. 污水处理厂收费标准是多少

看废水的情况收费,大体分为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比较少,污水处理厂主要处理的还是工业废水比较多。另外作为工业水也要看你的水质了,一般三级排放至污水处理厂可能一吨水也要收2-4块左右了如果是水质更差,比如COD≥700mg/L 生化性一般 TP≥4-5mg/L和氨氮≥20-30mg/l 可能一吨废水要收费7-9元了。
工业废水成本比生活废水高,主要因为工业水的二次污染都是属于危险化学品,同时一般工业水生化性不好仅用常规活性污泥法很难降解,需要加药这样成本就会提高。如果处理量比较大的话个人建议可以直接买工业废水处理设备来自行处理。比如低温蒸发器或者是结晶设备都可以,占地面积不大还可以处理完之后循环使用。

I. 污水处理费收取 民用怎么计算一年交多少

民用污水处理费收取按照自来水的使用量来收取。用1吨自来水,就收1吨污水处理费,用5吨自来水,就收5吨污水处理费,如此类推。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暂时未达到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

(9)开江县污水收费标准扩展阅读;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第八条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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