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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污水井堵塞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2-07-17 02:14:49

㈠ 化粪池需要多长时间一清理

一般情况是一年来清理两次源,也看用的人数和覆盖面积,不能等到堆积的不通了再去清理,麻烦还影响使用。定期去检查清理,能够延长设备的使用时间,也会节约经济费用。或者和专业的清理公司签订合同,定期来检查清理,也比较省事,就不用每次都去找人,找不到合适的还耽误时间,费用也不低。

㈡ 求施工现场应急预案和措施

为了防止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完善应急工作机制,在工程项目发生事故状态下,迅速有序地开展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抢救伤员,减少事故损失,制定本预案。

2 危险性分析

2.1 项目概况

2.2 危险源情况
根据从事工程的项目特点,所承接的项目主要有机械设备、电气焊、高空作业等工程施工。可发生和重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安全事故有高空坠落事故、触电事故、坍塌事故、电焊伤害事故、车辆火灾事故、交通安全事故、火灾爆炸事故、机械伤害事故等。

3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与职责
(1)项目经理是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第一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紧急情况处理的指挥工作。成员分别由商务经理、生产经理、项目书记、总工程师、机电经理组成。安监部长是应急救援第一执行人,担任副组长,负责紧急情况处理的具体实施和组织工作。
(2)生产经理是坍塌事故应急小组第二负责人,机电经理是触电事故应急小组第二负责人,现场经理是大型脚手架及高处坠落事故、电焊伤害事故、车辆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火灾及爆炸事故、机械伤害事故应急第二负责人,分别负责相应事故救援组织工作的配合工作和事故调查的配合工作。

3.2 应急小组下设机构及职责
(1)抢险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成员由安全总监、现场经理、机电经理、项目工程师和项目班子及分包单位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抢险行动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的抢险行动;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抢险进展情况。
(2)安全保卫组:组长由项目书记担任,成员由项目行政部、经警组成。
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阻止非抢险救援人员进入现场,负责现场车辆疏通,维持治安秩序,负责保护抢险人员的人身安全。
(3)后勤保障部:组长由项目书记担任,成员由项目物资部、行政部、合约部、食堂组成。
主要职责是:负责调集抢险器材、设备;负责解决全体参加抢险救援工作人员的食宿问题。
(4)医疗救护组:组长由项目卫生所医生组成,成员由卫生所护士、救护车队组成。
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伤员的救护等工作。
(5)善后处理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成员由项目领导班子组成。
主要职责是:负责做好对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协调落实遇难者家属抚恤金和受伤人员住院费问题;做好其他善后事宜。
(6)事故调查组:组长由项目经理、公司责任部门领导担任,成员有项目安全部长,公司相关部门,公司有关技术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是:负责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和图纸的测绘,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件的性质,提出应对措施,如确定为事故,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4 预防与预警

4.1 预防
4.1.1 预防高处坠落的预防措施
(1)加强安全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强化管理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
(2)重点部位项目,严格执行安全管理专业人员旁站监督制度。
(3)随施工进度,及时完善各项安全防护设施,各类竖井安全门栏必须设制警示牌。
(4)各类脚手架及垂直运输设备搭设、安装完毕后,未经验收禁止使用。
(5)安全专业人员,加强安全防护设施巡查,发现隐患及时落实解决。

4.1.2 火灾、爆炸事故预防措施
各施工现场应根据各自进行的施工工程的具体的情况制定方案,建立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施工的各项操作规程。
(1)根据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消防保卫方案,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
(2)在工程场地内不得存放油漆、稀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3)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内设置调料间,不得在工程内进行油漆的调配。
(4)工程场地内严禁吸烟,使用各种明火作业应开具动火证并设专人监护。
(5)作业现场要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
(6)施工期间工程内使用各种明火作业应得到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消防保卫部门的批准,并且要配备充足灭火材料和消防器材。
(7)严禁在施工工程现场内存放氧气瓶、乙炔瓶。
(8)施工作业时氧气瓶、乙炔瓶要与动火点保持10米的距离,氧气瓶与乙炔瓶的距离应保持5米以上。
(9)进行电、气焊作业要取得动火证,并设专人看管,施工现场要配置充足的消防器材。
(10)作业人员必须持上岗证,到项目经理部有关人员处办理动火证,并按要求对作业区域易燃易爆物进行清理,对有可能飞溅下落火花的孔洞采取措施进行封堵。

4.1.3 触电事故预防措施
(1)坚持电气专业人员持证上岗,非电气专业人员不准进行任何电气部件的更换或维修。
(2)建立临时用电检查制度,按临时用电管理规定对现场的各种线路和设施进行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抽查记录存档。
(3)检查和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胶鞋、绝缘手套;必须使用电工专用绝缘工具。
(4)临时配电线路必须按规范架设,架空线必须从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塑胶软线,不得成束架空敷设,不得沿地面明敷。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架设和使用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的规定。
(6)施工机具、车辆及人员,应与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护措施。
(7)配电系统必须实行分级配电。现场内所有电闸箱的内部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箱内电器必须可靠、完好,其选型、定值要符合有关规定,开关电器应标明用途。电闸箱内电器系统需统一样式,统一配置,箱体统一刷涂桔黄色,并按规定设置围栏和防护棚,流动箱与上一级电闸箱的连接,采用外搽连接方式(所有电箱必须使用定点厂家的认定产品)。
(8)工地所有配电箱都要标明箱的名称、控制的各线路称谓、编号、用途等。
(9)应保持配电线路及配电箱和开关箱内电缆、导线对地绝缘良好,不得有破损、硬伤、带电梯裸露、电线受挤压、腐蚀、漏电等隐患,以防突然出事。
(10)独立的配电系统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的接零保护系统,非独立系统可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接零或接地保护方式。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施工机械的金属外壳、金属支架和底座必须按规定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
(11)在采取接地和接零保护方式的同时,必须设两级漏电保护装置,实行分级保护,形成完整的保护系统。漏电保护装置的选择应符合规定。
(12)为了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能确保现场的照明不中断,配电箱内的动力开关与照明开关必须分开使用。
(13)开关箱应由分配电箱配电。注意一个开关控制两台以上的用电设备不可一闸多用,每台设备应由各自开关箱,严禁一个开关控制两台以上的用电设备(含插座),以保证安全。
(14)配电箱及开关箱的周围应有两人同时工作的足够空间和通道,不要在箱旁堆放建筑材料和杂物。
(15)各种高大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
(16)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米;开关箱与它所控制的电气设备相聚不得超过3米。
(17)电动工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工具的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完好,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和调换,工具的外绝缘应完好无损,维修和保管有专人负责。
(18)施工现场的照明一般采用220V电源照明,结构施工时,应在顶板施工中预埋管,临时照明和动力电源应穿管布线,必须按规定装设灯具,并在电源一侧加装漏电保护器。
(19)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电焊机外壳应做接零或接地保护。施工现场内使用的所有电焊机必须加装电焊机触电保护器。接线应压接牢固,并安装可靠防护罩。焊把线应双线到位,不得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脚手架、轨道及结构钢筋做回路地线。焊把线无破损,绝缘良好。电焊机设置点应防潮、防雨、防砸。

4.2 信息报告
(1)事故发现人员,应立即向组长(副组长)报告。如果是火灾事故,必须同时打119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急救拨打120、999。
(2)组长接到报警后,通知副组长、组员,立即启动应急救援系统。
(3)根据事故类别向事故发生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4)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事故发生时间、类别、地点和相关设施;
-- 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等;

5 应急响应

5.1 大型脚手架及高处坠落事故应急处置
5.1.1 大型脚手架出现变形事故征兆时的应急措施
(1)因地基沉降引起的脚手架局部变形。在双排架横向截面上架设八字戗或剪刀撑,隔一排立杆架设一组,直到变形区外排。八字戗或剪刀撑下脚必须设在坚实、可靠的地基上。
(2)脚手架赖以生根的悬挑钢梁挠度变形超过规定值,应对悬挑钢梁后锚固点进行加固,钢梁上面用钢支撑加U形托旋紧后顶住屋顶。预埋钢筋环与钢梁之间有空隙,须用马楔备紧。吊挂钢梁外端的钢丝绳逐根检查,全部紧固,保证均匀受力。
(3)脚手架卸荷、拉接体系局部产生破坏,要立即按原方案制定的卸荷拉接方法将其恢复,并对已经产生变形的部位及杆件进行纠正。如纠正脚手架向外张的变形,先按每个开间设一个5t倒链,与结构绷紧,松开刚性拉接点,各点同时向内收紧倒链,至变形被纠正,做好刚性拉接,并将各卸荷点钢丝绳收紧,使其受力均匀,最后放开倒链。

5.1.2 大型脚手架失稳引起倒塌及造成人员伤亡时的应急措施
(1)迅速确定事故发生的准确位置、可能波及的范围、脚手架损坏的程度、人员伤亡情况等,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置。
(2)划出事故特定区域,非救援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特定区域。迅速核实脚手架上作业人数,如有人员被坍塌的脚手架压在下面,要立即采取可靠措施加固四周,然后拆除或切割压住伤者的杆件,将伤员移出。如脚手架太重可用吊车将架体缓缓抬起,以便救人。如无人员伤亡,立即实施脚手架加固或拆除等处理措施。以上行动须由有经验的安全员和架子工长统一安排。

5.1.3 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抢救措施
(1)救援人员首先根据伤者受伤部位立即组织抢救,促使伤者快速脱离危险环境,送往医院救治,并保护现场。察看事故现场周围有无其它危险源存在。
(2)在抢救伤员的同时迅速向上级报告事故现场情况。
(3)抢救受伤人员时几种情况的处理:
-- 如确认人员已死亡,立即保护现场。
-- 如发生人员昏迷、伤及内脏、骨折及大量失血:①立即联系120、999急救车或距现场最近的医院,并说明伤情。为取得最佳抢救效果,还可根据伤情送往专科医院。②外伤大出血:急救车未到前,现场采取止血措施。③骨折:注意搬运时的保护,对昏迷、可能伤及脊椎、内脏或伤情不详者一律用担架或平板,禁止用搂、抱、背等方式运输伤员。
-- 一般性伤情送往医院检查,防止破伤风。

5.2 触电事故应急处置
(1)截断电源,关上插座上的开关或拔除插头。如果够不着插座开关,就关上总开关。切勿试图关上那件电器用具的开关,因为可能正是该开关漏电。
(2)若无法关上开关,可站在绝缘物上,如一叠厚报纸、塑料布、木板之类,用扫帚或木椅等将伤者拨离电源,或用绳子、裤子或任何干布条绕过伤者腋下或腿部,把伤者拖离电源。切勿用手触及伤者,也不要用潮湿的工具或金属物质把伤者拨开,也不要使用潮湿的物件拖动伤者。
(3)如果患者呼吸心跳停止,开始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切记不能给触电的人注射强心针。若伤者昏迷,则将其身体放置成卧式。
(4)若伤者曾经昏迷、身体遭烧伤,或感到不适,必须打电话叫救护车,或立即送伤者到医院急救。
(5)高空出现触电事故时,应立即截断电源,把伤人抬到附近平坦的地方,立即对伤人进行急救。
(6)现场抢救触电者的原则:现场抢救触电者的经验原则是:迅速、就地、准确、坚持。迅速--争分夺秒时触电者脱离电源;就地--必须在现场附近就地抢救,病人有意识后在就近送医院抢救。从触电时算起,5分钟以内及时抢救,救生率90%左右。10分钟以内抢救,救生率6.15%希望甚微;准确--人工呼吸发的动作必须准确;坚持--只要有百万分之一希望就要近百分之百努力抢救。

5.3 坍塌事故应急处置
(1)坍塌事故发生时,安排专人及时切断有关闸门,并对现场进行声像资料的收集。发生后立即组织抢险人员再半小时内到达现场。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人工和机械相结合的方法,对坍塌现场进行处理。抢救中如遇到坍塌巨物,人工搬运有困难时,可调集大型的吊车进行调运。在接近边坡处时,必须停止机械作业,全部改用人工扒物,防止误伤被埋人员。现场抢救中,还要安排专人对边坡、架料进行监护和清理,防止事故扩大。
(2)事故现场周围应设警戒线。
(3)统一指挥、密切协同的原则。坍塌事故发生后,参战力量多,现场情况复杂,各种力量需在现场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积极配合、密切协同,共同完成。
(4)以快制快、行动果断的原则。鉴于坍塌事故有突发性,在短时间内不易处理,处置行动必须做到接警调度快、到达快、准备快、疏散救人快、达到以快制快的目的。
(5)讲究科学、稳妥可靠的原则。解决坍塌事故要讲科学,避免急躁行动引发连续坍塌事故发生。
(6)救人第一的原则。当现场遇有人员受到威胁时,首要任务是抢救人员。
(7)伤员抢救立即与急救中心和医院联系,请求出动急救车辆并做好急救准备,确保伤员得到及时医治。
(8)事故现场取证救助行动中,安排人员同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以利于事故处理,防止证据遗失。
(9)自我保护,在救助行动中,抢救机械设备和救助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配齐安全设施和防护工具,加强自我保护,确保抢救行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5.4 电焊伤害事故应急处置
(1)未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不准进行焊接工作。焊接锅炉承压部件、管道及承压容器等设备的焊工,必须按照锅炉监察规程(焊工考试部分)的要求,经过基本考试和补充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方可允许工作。
(2)焊工应穿帆布工作服,戴工作帽,上衣不准扎在裤子里。口袋须有遮盖,脚下穿绝缘橡胶鞋,以免焊接时被烧伤。
(3)焊工应带绝缘手套,不得湿手作业操作,以免焊接时触电。
(4)禁止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和设备。
(5)高空电焊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带,作业面设水平网兜并铺彩条布,周围用密目网维护,以防焊渣四溅。
(6)不准在带有压力(液体压力或气体压力)的设备上或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
(7)现场上固定的电源线必须加塑料套管埋地保护,以防止被加工件压迫发生触电。
(8)电焊施工前,项目要统一办理动火证。

5.5 车辆火灾事故应急处置
(1)车辆火灾事故发生后,项目应立即组织人员灭火,有可能的情况下卸下车上货物。
(2)疏通事发现场道路,保证救援工作顺利进行,疏散人群至安全地带。
(3)在急救过程中,遇有威胁人身安全权情况时,应首先确保人身安全,迅速组织脱离危险区域或场所后,再采取急救措施。
(4)为防止车辆爆炸,项目人员除自救外,还应向社会专业救援队伍求援,尽快扑灭火情。
(5)定期检查维修车辆,检查车辆山灭火器的配备,保证良好的车况是防止车辆发生火灾的最好措施。
(6)夏季天气炎热,车内温度高,为防止车辆自燃现象的发生,应尽量将车停在阴凉处或定时对车俩洒水降温。

5.6 重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
(1)事故发生后,迅速拨打急救电话,并通知交警。
(2)项目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组织自救队伍,迅速将伤者送往附近医院,并派人保护现场。
(3)协助交警疏通事发现场道路,保证救援工作顺利进行,疏散人群至安全地带。
(4)做好事后人员的安抚、善后工作。

5.7 火灾、爆炸事故事故应急处置
5.7.1 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流程应遵循的原则
(1)紧急事故发生后,发现人应立即报警。一旦启动本预案,相关责任人要以处置重大紧急情况为压倒一切的首要任务,绝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各部门之间、各单位之间必须服从指挥、协调配和,共同做好工作。因工作不到位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求有关人员的责任。
(2)项目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组织自救队伍,按事先制定的应急方案立即进行自救;若事态情况严重,难以控制和处理,应立即在自救的同时向专业队伍救援,并密切配合救援队伍。
(3)疏通事发现场道路,保证救援工作顺利进行;疏散人群至安全地带。
(4)在急救过程中,遇有威胁人身安全情况时,应首先确保人身安全,迅速组织脱离危险区域或场所后,再采取急救措施。
(5)切断电源、可燃气体(液体)的输送,防止事态扩大。
(6)安全总监为紧急事务联络员,负责紧急事物的联络工作。
(7)紧急事故处理结束后,安全总监应填写记录,并召集相关人员研究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对策。

5.7.2 火灾、爆炸事故的应急措施
(1)对施工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目的是帮助施工人员学习防火、灭火、避难、危险品转移等各种安全疏散知识和应对方法,提高施工人员对火灾、爆炸发生时的心理承受能和应变力。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施工人员不仅可以沉稳自救,还可以冷静地配合外界消防员做好灭火工作,把火灾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水平。
(2)早期警告。事件发生时,在安全地带的施工人员可通过手机、对讲机向楼上施工人员传递火灾发生信息和位置。
(3)紧急情况下电梯、楼梯、马道的使用
高层建筑在发生火灾时,不能使用室内电梯和外用电梯逃生。因为室内电梯井会产生"烟囱效应",外用电梯会发生电源短路情况。最好通过室内楼梯或室外脚手架马道逃生(本工程建筑高度不高,最好采取这种方法逃生)。如果下行楼梯受阻,施工人员可以在某楼层或楼顶部耐心等待救援,打开窗户或划破安全网保持通风,同时用湿布捂住口鼻,挥舞彩色安全帽表明你所处的位置。切忌逃生时在马道上拥挤。

5.7.3 火灾、爆炸发生时人员疏散应避免的行为因素
(1)人员聚集
灾难发生时,由于人的生理反应和心理反应决定受灾人员的行为具明显向光性,盲从性。向光性是指在黑暗中,尤其是辨不清方向,走投无路时,只要有一丝光亮,人们就会迫不及待的向光亮处走去。盲从性是指事件突变,生命受到威胁时,人们由于过分紧张、恐慌,而失去正确的理解和判断能力,只要有人一声招呼,就会导致不少人跟随、拥挤逃生,这会影响疏散甚至造成人员伤亡。
(2)恐慌行为
是一种过分和不明智的逃离行为,它极易导致各种伤害性情感行动。如:绝望、歇斯底里等。这种行为若导致"竞争性"拥挤,再进入火场,穿越烟气空间及跳楼等行动,时常带来灾难性后果。
(3)再进火场行为
受灾人已经撤离或将要撤离火场时,由于某些特殊原因驱使他们再度进入火场,这也属于一种危险行为,在实际火灾案例中,由于再进火场而导致灾难性后果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5.8 机械伤害事故应急处置
应急指挥立即召集应急小组成员,分析现场事故情况,明确救援步骤、所需设备、设施及人员,按照策划、分工,实施救援。需要救援车辆时,应急指挥应安排专人接车,引领救援车辆迅速施救。

5.8.1 塔式起重机出现事故征兆时的应急措施
(1)塔吊基础下沉、倾斜:①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将回转机构锁住,限制其转动。②根据情况设置地锚,控制塔吊的倾斜。
(2)塔吊平衡臂、起重臂折臂:①塔吊不能做任何动作。②按照抢险方案,根据情况采用焊接等手段,将塔吊结构加固,或用连接方法将塔吊结构与其它物体联接,防止塔吊倾翻和在拆除过程中发生意外。③用2-3台适量吨位起重机,一台锁起重臂,一台锁平衡臂。其中一台在拆臂时起平衡力矩作用,防止因力的突然变化而造成倾翻。④按抢险方案规定的顺序,将起重臂或平衡臂连接件中变形的连接件取下,用气焊割开,用起重机将臂杆取下;⑤按正常的拆塔程序将塔吊拆除,遇变形结构用汽焊割开。
(3)塔吊倾翻:①采取焊接、连接方法,在不破坏失稳受力情况下增加平衡力矩,控制险情发展。②选用适量吨位起重机按照抢险方案将塔吊拆除,变形部件用气焊割开或调整。
(4)锚固系统险情:①将塔式平衡臂对应到建筑物,转臂过程要平稳并锁住。②将塔吊锚固系统加固。③如需更换锚固系统部件,先将塔机降至规定高度后,再行更换部件。
(5)塔身结构变形、断裂、开焊:①将塔式平衡臂对应到变形部位,转臂过程要平稳并锁住。②根据情况采用焊接等手段,将塔吊结构变形或断裂、开焊部位加固。③落塔更换损坏结构。

5.8.2 小型机械设备事故应急措施
(1)发生各种机械伤害时,应先切断电源,再根据伤害部位和伤害性质进行处理。
(2)根据现场人员被伤害的程度,一边通知急救医院,一边对轻伤人员进行现场救护。
(3)对重伤者不明伤害部位和伤害程度的,不要盲目进行抢救,以免引起更严重的伤害。

5.8.3 机械伤害事故引起人员伤亡的处置:
(1)迅速确定事故发生的准确位置、可能波及的范围、设备损坏的程度、人员伤亡等情况,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置。
(2)划出事故特定区域,非救援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特定区域。迅速核实塔式起重机上作业人数,如有人员被压在倒塌的设备下面,要立即采取可靠措施加固四周,然后拆除或切割压住伤者的杆件,将伤员移出。
(3)抢救受伤人员时几种情况的处理:
-- 如确认人员已死亡,立即保护现场;
-- 如发生人员昏迷、伤及内脏、骨折及大量失血:①立即联系120、999急救车或距现场最近的医院,并说明伤情。为取得最佳抢救效果,还可根据伤情联系专科医院。②外伤大出血:急救车未到前,现场采取止血措施。③骨折:注意搬动时的保护,对昏迷、可能伤及脊椎、内脏或伤情不详者一律用担架或平板,不得一人抬肩、一人抬腿。
-- 一般性外伤:①视伤情送往医院,防止破伤风。②轻微内伤,送医院检查。
-- 制定救援措施时一定要考虑所采取措施的安全性和风险,经评价确认安全无误后再实施救援,避免因采取措施不当而引发新的伤害或损失。

6 应急物资及装备

(1)救护人员的装备:头盔、防护服、防护靴、防护手套、安全带、呼吸保护器具等;
(2)灭火剂:水、泡沫、CO2、卤代烷、干粉、惰性气体等;
(3)灭火器:干粉、泡沫、1211、气体灭火器等;
(4)简易灭火工具:扫帚、铁锹、水桶、脸盆、沙箱、石棉被、湿布、干粉袋等;
(5)消防救护器材:救生网、救生梯、救生袋、救生垫、救生滑杆、缓降器等;
(6)自动苏生器:适用于抢救因中毒窒息、胸外伤、溺水、触电等原因造成的呼吸抑制或窒息处于假死状态的伤员。
(7)通讯器材:固定电话一个,移动电话:原则上每个管理人员一人一个,对讲机若干。

7 预案管理

7.1 培训
(1)根据受训人员和工作岗位的不同,选择培训内容,制定培训计划。
(2)培训内容:鉴别异常情况并及时上报的能力与意识;如何正确处理各种事故;自救与互救能力;各种救援器材和工具使用知识;与上下级联系的方法和各种信号的含义;工作岗位存在哪些危险隐患;防护用具的使用和自制简单防护用具;紧急状态下如何行动。

7.2 演练
项目部按照假设的事故情景,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实际演练,将演练方案及经过记录在案。

8 预案修订与完善

(1)为了能把新技术和新方法运用到应急救援中去,以及对不断变化的具体情况保持一致,预案应进行及时更新,必要时重新编写。
(2)对危险源和新增装置、人员变化进行定期检查,对预案及时更新。
(3)在实践和演习中提高水平,对预案进一步合理化。

㈢ 危险废物应急预案

危险废物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附事故应急预案)
为确保在发生危险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等意外事故时能够及时、迅速、有序地处理由此造成的环境污染及人员伤害,保障公司群众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全厂危险废物。
一. 危险废物意外事故的确认
危险废物意外事故是指危险废物在产生、收集、贮存、处理等环节上出现了扩散、流失、泄漏、人员受伤等情况。启动本公司事故应急预案处置。
二. 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分级
根据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发生后导致的人员伤亡情况及环境污染程度分为三级:
一级:发生危险废物流失、扩散、泄漏时,需紧急处理的。
二级: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废液、废油)意外事故导致厂区环境污染(50—200㎡)或人员(2-5人),须对区域污染紧急处理或对受伤人员紧急救护的。
三级: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废液、废油)意外事故导致人员死亡或5人以上受伤,须对受伤人员提供危险救护和现场救援的;导致厂区200㎡以上污染,需紧急处理的。
三. 指挥系统与职责
成立以(副)总经理为主要负责人,人事部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处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环保课负责对上级部门报告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情况,协调市专家组的鉴定工作,保障信息通畅。
人事部负责组织专家及相应的医务人员,做好受损害人员诊断、治疗、抢救和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负责紧急处理时家属的安抚工作。
环保课负责协调事故现场的监测,以及控制措施效果的评估;负责组织协调现场人员分流、调查采样的安全。
人事部负责保障意外事故紧急处理时所需危险防护用品的供应。
环保课负责危险废物的集中、收集、转贮、防止损失加重。
四、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
1.不同品种危险废物分别存放在不同容器中,不得混合。
2.危险废物贮藏间外贴有“危险废物”字样标识
3.固体危险废物:包装完整,不渗漏。
4.液体危险废物:容器密封、有盖;
5.气体危险废物:容器密封、安全阀良好。
6.危险废液暂时存放应采取防渗漏、防外溢措施。
7.各部门及承包商在设备维修中产生的废油、设备漏油和汽车维修废油应全部倒入指定区域的废油桶中。不得倒入厂内、外空地、草地及地下管网的检查井中。洒漏在地面的废油由责任部门(相关方由相关负责部门监督)用棉纱或报纸清除。
8.擦机器、设备及擦油手的废油棉纱,需放置在各部门指定的废油棉纱容器内。集中送到废弃库按危废处置。
9.废弃或暂时不用的空油桶应送交废弃库集中存放,避免油污污染地面及雨水冲刷后污染地下水。
五. 意外事故的应急响应
意外事故发生后,厂危险废物意外事故指挥小组,根据意外事故的不同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
一级响应:
1意外事故现场立即进行处理,包括洒散危险废物的再收集,必要时采样监测,由环保课 生产车间负责。
1.1.1若属危险化学废液少量洒漏,立即用水清洗。
1.1.2若属废油少量洒漏,立即用废纸或棉纱擦干净,带油废纸或棉纱集中送到废弃库按危险废物处置。
1.2意外事故报告:48小时内向卫生局、环保局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抢救工作情况,由总务课负责。
二级响应:
1意外事故现场立即进行处理,包括洒散危险废物的再收集,必要时采样监测,由总务课负责。
2. 1.1若属危险化学废液多量洒漏,(导致厂区环境污染50—200㎡),立即用木粉或棉纱吸收废液,产生的废木粉或废棉纱送到废弃物指定地点按危险废物处置。
2. 1.2若属废油多量洒漏,(导致厂区环境污染50—200㎡),立即用棉纱吸收废油,然后用木粉擦干净带油地面,产生的废木粉或废棉纱送到废弃物指定地点按危险废物处置。注意现场禁带火种。
2.2意外事故受伤者就地隔离治疗,密切观察接触者,必要时请医院医生协助救治,由办公室负责。
2.3 意外事故实施现场管制,由总务课负责。
2.4意外事故报告:24小时内向卫生局、环保局主管部门报告查结果,采取相应紧急措施,由生技科负责。
三级响应:
3.1意外事故立即进行相应处理,包括洒漏危险废物的再收集,由总务课 生产车间负责。
3. 1.1若属危险化学废液大量洒漏,(导致厂区环境污染200㎡以上),立即用大量沙土吸收废液,产生沙土送到废弃物指定地点按危险废物处置。
3. 1.2若属废油大量洒漏,(导致厂区环境污染200㎡以上),立即用棉纱吸收废油,然后用大量沙土吸收废油,然后用木粉擦干净带油地面,产生的带油木粉或沙土送到废弃物指定地点按危险废物处置。事故现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注意现场禁带火种。
3.2 意外事故报告:1小时内向卫生局、环保局主管部门报告,由人事部总务课负责。
3.3 立即组织医护人员开展救治,由人事部负责。
3.4做好监测,观察其发展动态,随时向指挥领导小组汇报,由人事部总务课负责。
3.5立即组织保障抢救、抢险物资供应,由人事总务课负责。
3.6 作好相关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由生产车间、总务课负责。
3.7意外事故实施现场管制,由环保课负责。
六、结束响应:受污染的环境已紧急处理;受伤人员已得到救治,由本次意外事故再次引发事 故的因素已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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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06 月01 日

㈣ 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污水有哪些除理

第一章总则 折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折叠

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第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第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物削减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鼓励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排水 折叠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径流。

第十九条 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排水管网窨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在汛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第四章污水处理 折叠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成本信息。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应当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

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第三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终止维护运营合同。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终止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的维护运营合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
第五章设施维护与保护 折叠

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法律责任 折叠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折叠

第五十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水户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㈤ 危险废物事故应急预案

(二)应急抢救预案
1、目的
为了在突发安全事故或事件发生时,能迅速、有序、有效地应急救援,减少和杜绝重大安全事故或紧急事件发生而造成的人员伤亡、疾病和工程破坏、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2、应急办法
2.1施工现场出现员工人体伤害时,根据伤害的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进行现场治疗、医院治疗和抢救。平时,项目部应备有医药箱,配有常用的医药用品。
2.2触电伤害,现场抢救的原则:迅速、就地、准确、坚持。
(1)迅速脱离电源:
A、脱离电源就是要把触电者触电线路的开关、刀阀或其它断路设备断开,或设法将触电者与带电设备脱离。
B、触电者脱离电源前,救护人员不准用手直接接触触电者身体,用干燥的木棒、竹子等不导电的东西解救触电者时,要防止电线反弹向自己身体。
(2)脱离电源后的处理:
A、触电伤员如神志清醒,应使其就地躺平,严密观察,暂时不要站立或走动。
B、如触电伤员神志不清,应使其就地仰面躺平,且确保气道通畅,并用5秒钟时间,呼叫伤员或轻拍其肩部,以判定伤员是否意识丧失,禁止摇动伤员头部呼叫伤员。
C、立即呼叫医护人员到现场急救。
(3)抢救方法:
A、畅通气道——可采用仰头抬额法。
B、口对口(鼻)人工呼吸。
C、胸外按压。
D、胸外按压与口对口(鼻)人工呼吸同时进行,其节奏为:单人抢救时,每按压15次后吹气2次(15:2)反复进行;双人抢救时,每按压5次后由另一人吹气1次(5:1),反复进行。
(4)触电抢救误解:
不要认为触电者没有呼吸就判断已死亡,要坚持用触电急救法抢救,直至医务人员接手抢救并宣布死亡方可放弃。
2.3施工现场被钉子伤害人员,应送医院除伤口医治外,还需要打破伤风药针。
2.4高空摔伤,可分内伤和外伤二种,外伤应在现场急救包扎处理,送医院治疗;外伤较重的除现场包扎外和特别是内伤较重的,应立即通知120急救外,并在现场采用临时担架抬送,严禁采取人体背送医院,以免加重伤情。
(1)锁骨骨折后的处理方法如下:
A、当受伤时仅感到锁骨处有疼痛,哪怕是极轻微的疼痛,应警惕锁骨骨折,不要作过多的盲目检查,以防加重损伤或造成移位。
B、无移位或以为较轻的骨折,以U形绷带固定,固定时双肩应向后过伸,两侧腋窝处垫棉垫,用宽绷带或布从患者肩前部经上背部及对侧腋下,饶过健侧肩前部,从背后返回患侧腋下,再饶过患侧肩前部,如此反复5~7层,然后用宽胶布拉紧粘贴。
C、如有位移,患者应尽量挺胸提肩、尽快去医院,在麻醉下进行手法复位,并外固定。
D、经外固定后,应密切观察手指的颜色及有无麻木等感觉异常,以便及时调整松紧。外固定一般为3~4周,此间,应主动锻炼握拳、伸屈肘关节、活动手指和腕部,2周后开始作两肩后伸,卧床时应取仰卧位,在肩肿区垫一小枕,使两肩后伸。
(2)肋骨应采取以下方法紧急处理:
A、对疑有肋骨骨折的患者、应嘱咐其静卧休息,不要运动,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必要时送医院检查治疗。
B、对确诊为单纯性肋骨骨折者,症状不重时,可用大号膏药如狗皮膏或留香伤湿膏贴于患处,具有止痛、固定的作用,或用胶布固定胸壁,其方法是:先用酒精擦净皮肤上的油脂,取6厘米宽的长胶布,让患者深呼气后屏气,贴在折断的肋骨平面的胸壁上,其前后两端应超过中线。若为数根肋骨骨折,应由下向上用几条胶布作叠瓦式粘贴,相互重叠2~3厘米,胶布固定时间约2~3周。
C、多根多处肋骨骨折造成胸壁反常呼吸运动时,胸壁软化的范围较小,可使用厚敷料或平整的衣服折叠数层,加压盖于胸壁软化区,再粘胶布固定。
D、对伤势过重如双侧肋骨骨折或开放性肋骨骨折,应在保持呼吸道通畅、吸氧及必要时立即送医院抢救。
(3)外伤性气胸的处理,外伤性气胸来势凶猛,如不能及时处理则病情进展很快,严重时发生休克、窒息而死亡。因此,一旦确诊后,立即进行必要的现场抢救,有条件者应尽快送医院。现场急救方法如下:
A、胸部受到打击后,除感觉剧烈疼痛外,无呼吸困难、胸闷时,也不能完全排除闭合性气胸(肺压缩30%以下,可以无症状),应卧床休息,限制活动,观察病情变化。
B、胸部有外伤,呼吸时伤口有响声,即为开放性气胸,一时找不到覆盖物,可立即用手捂住患部,并向下侧卧。若能找到铝片或塑料垫板,可用纱布或干净的布包裹后密封伤口,胶布固定。经以上处理后应迅速送医院,途中如发现伤口敷料浸润,不要打开更换;如包扎有松动,应在原固定基础上再加固包扎即可。切记不能揭开。
(4)外伤性血胸的处理,外伤性血胸如不及时处理,尤其在出血量多而急时,往往于短时间内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因此,在发生胸部外伤,判断为血胸时,应果断按以下方法处理:
A、当胸部外伤有伤口时,立即按开放性气胸处理,密封伤口是关键。
B、让患者安静,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如患者可以平卧,脚应抬高约30度,以促使下肢血液回流到心脏,维持重要器官的循环。
C、取冰袋放置于伤口处,有利于止血,还可减轻疼痛。
D、外伤性血胸多呈进行性加重,一旦出现气急、发绀、呼吸困难时,往往出血量也很大,在现场一方面处理很困难,另一方面就是有条件也不能盲目穿刺放血,以防止胸腔压力锐减加剧出血。因此,在做上述处理后应送医院抢救。
2.5在夏季,由于环境温度过高,空气湿度大,体内余热难以散发,热量越积越多,导致体温调节中枢失控而发生中暑。项目部应给员工配发必要防中暑药外,还应调整施工作业及休息时间,特别是室外作业人员,需避开高温期作业,项目部应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发现中暑者时,牢记以下五字决,可及时救治:
(1)移。迅速将病人移至阴凉、通风的地方,同时垫高头部,解开衣裤,以利呼吸和散热。
(2)敷。可用冷水毛巾敷头部,或冰袋、冰块置于病人头部、腋窝、大腿根部等处。
(3)促。将病人置于4℃水中,并按摩四肢皮肤,使皮肤血管扩张,加速血液循环,促进散热,待肛门温度降至38℃,可停止降温。
(4)浸。将患者躯体呈45度浸在18℃左右井水中,以浸没乳头为度。老年人、体弱者和心血管病患者,水温过低不能耐受。
(5)擦。四个人同时用毛巾擦浸在水中的患者身体四周,把皮肤擦红,一般擦15-30分钟左右,即可把体温降至37-38℃,大脑未受严重损害者多能迅速清醒。
2.6凡需进入有毒有害场所施工的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项目部应增加监测作业场所的氧含量和某种有毒物的浓度,经检测合格后方能进行施工作业。并按作业时限及监护要求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中毒现象时,对中毒者应采取以下医疗措施:
(1)将中毒者移至通风处,如有污染的毒物中毒,脱去受污染的衣服、鞋、袜等,彻底清洗眼、耳壳、皮肤等受污染处,防止毒物侵入体内。
(2)除中毒症状外,还应检查有无外伤、骨折、内出血等症状;搬运患者时,要使患者侧卧或仰卧,保持头低位,并注意保温。
(3)患者意识丧失时,应除去口中异物。
(4)患者呼吸停止时,应进行人工呼吸或使用苏醒器。
(5)施用解毒剂。
(6)对症治疗,预防并发症。
除现场应急救护外,还应立即与医院联系救治;项目部应查清发生中毒的原因,并制订出纠正措施报工程部备案。
2.7现场烧伤急救的基本要求是终止热源致伤和应急处理,针对不同烧伤原因,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1)热力烧伤
A、迅速脱离热源,脱去燃烧的衣服,就地打滚,靠身体压灭火苗,或跳进附近的水池与河沟内。
B、他人帮助灭火,可用身体不易燃的材料扑打,或用被子、毯子、大衣等覆盖,靠隔绝空气灭火。
C、冷水冲洗是处理热力烧伤最有效的手段,在病人耐受的前提下温度愈低愈好,常可用15℃左右的自来水、井水或加入冰块的冷水冲洗或浸泡,能坚持20min左右更好。
D、切忌烧伤后奔跑呼喊,且在跑动时风助火势、火借风威,愈燃愈旺,跑动中的喊叫和深呼吸将燃烧向上的火焰与烟雾吸入呼吸道,加重了吸入性损伤。
E、烧伤创面忌涂有颜色的药物,如甲紫、红汞等,以免影响对烧伤深度的观察,增加入院后清创的困难。保留水泡皮,也不要撕去腐皮,避免转送医院途中的污染。
F、尽量减少镇静止痛药物的应用。
(2)化学烧伤
A、与热力烧伤急救原则相同之处,立即脱去被致伤因素浸质的衣服,并迅速用大量清水长时间冲洗。忌涂油膏和甲紫、红汞等有色药物。若现场有条件创面可用中和剂,强酸烧伤可用5%碳酸氢钠或食用碱水冲洗;强碱烧伤可选弱酸或食醋冲洗。值得注意的是,酸碱中和反应时亦会产热,仍需冷水冲洗,中和不能取代冷水冲洗,切勿为寻找中和剂而耽误冲洗时间。
B、若面部化学烧伤应注意眼睛是否有烧伤:拌有眼睛烧伤时应首先冲洗眼睛,面部冲洗时要保护好眼睛,勿使冲洗液流入眼内。
C、生石灰烧伤应首先移去体表石灰末再冲洗,以防石灰末与水反应生成氢氧化钙过程产热加重烧伤。
D、磷烧伤亦该先用干布擦掸磷颗粒,如有条件可在暗室内根据“磷光”判断去除是否彻底。大量冷水冲洗后,用1%硫酸铜溶液擦洗,再以5%碳酸氢钠溶液冲洗湿敷以中和磷酸。也可用湿敷料包裹,禁用油纱,防止磷溶解在油脂中被吸收中毒。
(3)电烧伤
电接触烧伤急救的关键是切断电源。拉闸是最重要的措施,一时不能切断电源时,用绝缘性能好的物品(如木棍、竹竿、塑料制品等)拨开电源。切记在未切断电源前,急救者接触伤员,以免自身触电。断电灭火后,注意检查伤员心跳呼吸,若发现心跳呼吸停止,当即做心外按摩和口对口人工呼吸,待心跳呼吸恢复后即刻转送医院处理。
(4)复合伤
在烧伤时可能伴有其他的外伤,例如爆炸伤、挤压伤或高处坠落等机械性操作,因此救治烧伤的同时,需检查有无合并伤,特别应注意伴有颅脑损伤、内脏损伤、窒息、急性中毒等表现者,应优先送至邻近医疗单位处理;合并大出血者,应立即加压包扎;伴有骨折者应简易固定,脊柱损伤者应先制动,搬运时要小心,勿让病人坐起,保持身体平移。
(5)伤员转送
A、危重烧伤病人经现场急救后,应迅速送至附近的医疗单位。选择一所有烧伤专科的医院最好,若当地确无救治危重烧伤的经验,也需先抗休克后转院。
B、转送病人的最好时机,要依烧伤的严重程度、病人机体状况、转送距离和运输工具而定。如果病人没有休克表现,又能在伤后4H以内到达者,可以立即输着液体转送,否则就需要在当地复苏补液抗休克,待伤后24-48h休克被纠正、病情稳定后再转。
(6)转送前注意事项
A、首先要建立静脉通道,保证按计划输液,减少发生休克的可能性。
B、保持呼吸道畅通,伴有吸入性损伤者,轻度需保持头抬高位,中度需气管插管,重度则需行气管切开,避免转送途中发生窒息。
C、、留置尿管,定时观察尿量,希望尿量能达到80ml/H左右。
D、创面简单包扎,以防途中污染。
E、具有复合的病人,必须经初期处理。
F、整理好医疗文件,以利收容医院了解病情及治疗经过。
(7)转送途中注意事项
A、运输工具的选择:远程运输以飞机最为理想,在飞机上体位宜横放,以防起落时对脑部血运造成不利影响;其次为火车和轮船,比较平稳。如果汽车运输,要求车速不宜过快,道路平坦,以减轻颠簸,减少发生休克的可能性。
B、输液管道固定好,保持通畅。
C、寒季注意保暖。
E、口渴的病人可少量多次口服烧伤饮料或含盐液体,一次不宜超过50ml,谨防呕吐。
F、对于疼痛难忍的病人可少量给以镇静止痛药,若过量易掩盖病情变化。
G、密切观察病情,记录尿量,根据临床表现给予对症处理。

㈥ 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及应急措施

物业维修和管理的应急措施

一、业主、使用人自用部位突然断水、断电、无煤气的应急措施接报修后,工程维修人员即刻赶到现场,查证确定断水、断电、无煤气(非取用能源开关、设备设施损坏所致)。以此向上查,是否前一节开关、设施故障,有故障排除,无故障再向上一级检查,直至解决,如都无故障,是属市政故障,即向市政相关部门报告等候急修人员赶到,配合处理;同时告知业主关闭使用开关,防止突然供应产生意外。

二、物业管理范围突然断水、断电、无煤气的应急措施
1、当发生一路供电电源断电时,操作另一路切入并向相关区域供电、其范围有原确定的一些重要区域等,并检查其供电系统均是正常。
2、如属市政故障,总煤气管道有外泄的,要疏散人员。设立警告牌,防止火种在泄漏周边出现,用封带临时作封堵;总水管有爆裂情况时,要用封带临时封堵,设立警告牌,防止人员滑倒。
3、电告政府相关责任部门,同时了解是何原因、何时可恢复供应,并告知业主(广播或书面张贴)情况,提示关闭家中电源、水源、煤气开关,防止突然供应造成其他事故。4、断电、断水、无煤气时间过长的,如超过6小时要向需要的业主提供应适量饮用水;晚间发生断电时间过长的要向业主提供蜡烛或电池等照明用具。
5、当恢复供电后,要在电源总开关操作恢复原供电状态时,检查其是否正常。当水、电、煤恢复供应后,要察看相关表房开关仪表,及时处理报修及不正常的地方,在24小时内做好上报意外报告,10天内作出纠正预防措施方案。

三、业主与使用人自用部位排水设施阻塞的应急措施
1、接到业主报修或管理处人员的通知后,应立即到场维修。
2、带齐工具,对被堵塞的管道进行疏通,如进水管道出现问题,应设法先解决业主的生活需求。
3、若自身无力解决的,立即通知承建商进行紧急抢修。
4、管道疏通后,调查清楚堵塞的原因,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提醒、教育甚至处罚。5、维修结束,将维修过程整理并登记,由报修方签字认可。

四、雨、污水管及排水管网阻塞的应急措施根据质量体系文件要求所制定对雨、污水管及排水管网巡检、保养疏通操作规程和检查监督制度,可确保雨、污水管及排水管网的安全畅通。在暴雨季节及使用中的非常现场等均会对管网造成意外堵塞情况的发生,为此,对其制定的应急措施将有效缓解其产生的不良后果,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雨水管阻塞的应急处理
(1)暴雨前检查清除雨水落管天斗、窨井沟等处的垃圾,确保其畅通,暴雨中巡视雨水引泻口、对产生囤积雨水处立即清除大风、暴雨冲落的树叶、塑料袋、垃圾等物质堵塞的落水口,促其通畅。
(2)利用防汛防台的专用工具设备如潜水泵、污水泵、排水管等对水位超高的雨水集水井进行引排处理。防止水位过高的溢流产生的水侵入室内、机房等水侵事故的发生。(3)利用疏通机、疏通条对堵塞管道进行疏通、直至完成。恢复后验证雨水畅通不渗漏为竣工。

2、污水管及排水管网应急处理
(1)对报修及巡查中发现的污水管及排水管网堵塞情况,立即安排维修人员检查查清堵塞点。
(2)告知堵塞点以上业主暂缓使用、并利用疏通机、疏通条,通过专用维修孔进行疏通引排。
(3)备足相关的工具材料,应对疏通工作中可能产生损坏处的及时更换、修理。
(4)疏通完毕恢复管线试验证实畅通且无渗漏点才予竣工,并告知以上业主可恢复使用管线。

五、发生火警时的应急措施

㈦ 建筑行业卫生应急预案红头文件怎么写

十八大期间建筑工地安全应急预案
为提高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的快速反应能力,科学、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党的“十八大”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范围
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活动中发生建筑工程三人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有可能造成一次死亡三人及以上事故的重大险情。
二、工作机制
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均应建立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市建设局负责市区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并对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以及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拟定本区域内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的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制订本单位的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三、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
(一)市建设局的应急组织和职责
根据省建设厅、市政府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建立市区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并成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某某某
副组长:某某某
成 员: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及安监站全体人员
主要职责: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和要求;②制定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网络;③指导和监督全市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调动全市建筑系统应急救援资源,必要时请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④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建设厅报告事故的动态信息;⑤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市建设局应急救援组织体系下设一个应急办公室、一个专家组、一个安全抢险组、一个后勤保障小组、一个应急救援大队。
1、应急办公室。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办公室;成员包括:局办公室、工程科、城建科、科技科、市安监站、市建管处、市质监站、市建设档案馆、市燃气热力、供水公司等单位。
主要职责:①按分工分别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的日常协调工作,指导协调有关科室和相关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②对事故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问题提出紧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补充。③帮助有关科室和相关单位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和人员。④根据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指导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⑤指导有关单位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⑥传达应急组织体系的各项指令;汇总报告事故情况;对事故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问题提出紧急处理意见和建议。
2、重大危险源专家小组
组 长:某某某
组 员: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主要职责是预测重大建设安全事故隐患,在处理事故现场时针对技术问题提出应急处置对策,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安全抢险组
组 长:某某某(兼)
组 员:市安监站、质监站全体人员
负责现场的安全抢险救援调度和治安。
4、后勤保障组
组 长:办公室主任
组 员:办公室、车队。
负责现场抢险车辆的调度、资料收集记载以及抢险人员饮水就餐保障。
(二)施工单位的应急组织和职责
1、施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本单位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市安监站报告事故情况。
2、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应根据本应急救援预案和本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工程特点制定本工程项目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市安监站报告事故情况。
四、应急准备
(一)市安监站应定期研究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区域内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二)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查本单位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和应急救援组织定期演练情况,以及器材、设备的维护情况。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成立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承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分工,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设备。
(三)应急救援组织应注意发挥施工单位的优势和长处,随时处理和排除险情。
五、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市建设局值班室(电话2675051)和其他有关部门,并且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市建设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的六项工作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市政府值班室报告,在与市应急办沟通情况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发生事故时,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
(二)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项目部经理、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
3、险情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分析;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项;
6、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三)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人员为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当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
六、应急响应
有关科、室、站办和相关单位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一)接到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后,市建设局立即上报市政府值班室,并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市建设局应急救援预案,同时由各相关小组负责人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实地督察,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研究处置对策,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及时组织专家协助事故调查并向市政府和省建设厅续报有关情况。
对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担负应急救援任务的应急救援大队下达指令,应急救援大队接到指令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施救。同时,施工单位要按照应急指挥命令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积极协助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专业抢险、警戒保卫、通讯联络、医疗救护、维护交通秩序、供水、供电等后勤保障及事故善后处理等工作,会同安全监管、工会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建设局。
(二)施工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专业抢险队伍力量到达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协助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搜集证据。
(三)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
七、应急终止
(一)市建设局根据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和结束情况,及时向市建设局、市政府和省建设厅报告。
(二)应急状态终止后,市安监站、施工企业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是: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教训以及对事故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八、保障工作
(一)宣传教育
市安监站、建管处要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加预防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防范技能。
(二)人员力量保障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主要是施工单位,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调动力量,主要是市安监站组织的抢险救援队伍。
2、专家咨询力量:主要由从事勘察、设计、审图、施工、质监、安监等部门的技术专家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处置和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的任务。
在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脱岗和玩忽职守。对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而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应追究事故单位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责任;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在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给予奖励。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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