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南京人民什么样地要求禁止黄河排放污水
据我所知南京和黄河离得比较远,和长江蛮近的。
这个是《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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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看。
❷ 南京现有的污水处理厂共有多少家
江心洲污水处理厂、城北污水处理厂、锁金村污水处理厂、城东污水处理厂、铁北污水处理厂
南京城北城市污水处理厂是我国首家对臭气实施处理及排放的污水处理厂,也是目前全国最大的有顶盖污水处理厂。该厂坐落在南京长江大桥的引桥旁位于南京市下关方家营,占地约14公顷,采用一体化活性污泥处理工艺,关键设备从国外引进。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38平方公里,规划服务人口76万人,设计规模为日处理污水30万立方米。据介绍,国家计委于2000年9月批复建设时,就考虑到污水处理厂临近长江大桥,附近工厂、学校和居民区密集,因此决定对构筑物产生的臭味采取一定的工程措施,将其加盖收集后再通过除臭车间进行化学吸收处理,主要接纳市内金川河水域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服务范围为38平方公里,日污水处理量30万吨,总投资约为10.3亿元。
南京城北污水处理厂由南京公用水务公司投资建设,该公司是全国第一家按市场化模式成立的水务公司,承担了包括金川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南京市城北污水处理系统工程、城东污水处理厂工程等在内的多个水务项目。按照规划,这些项目全部完工后,南京市的污水日处理能力将达到129万吨,城市污水处理率将达到85%,接近发达国家水平。”南京公用水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禹厚勤如是说。
❸ 南京铁北污水处理厂地址
恒通大道和兴武路的交汇处,坐公交车可以做333路,在恒通大道兴武路下车
❹ 请问有谁知道南京各大污水处理厂的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啊
江心洲污水处理厂:南京市雨花台区江心洲
城北污水处理厂:南京回市下关方家营答
锁金村污水处理厂:南京市花园路30号
城东污水处理厂:南京市双麒路0号
仙林污水处理厂:仙鹤片区仙林大道
江宁污水处理厂:
城南污水处理厂:南京市城南板桥
铁北污水处理厂
❺ 南京东区污水处理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南京东区污水处理管理有限公司是2013-12-13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平港路1号。
南京东区污水处理管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20192084174939E,企业法人王健,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南京东区污水处理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污水收集、处理;污水管网建设;污水厂运营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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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请问南京有几家污水处理厂及具体地址它们分别是处理什么类型的污水还有,它们将污水处理后所剩下的污
主城区有江心洲污水处理厂、城北污水处理厂、锁金村污水处理厂、城东污水回处理厂、铁北污水处理厂答
没有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秦淮河,但是城东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河流运粮河位于秦淮河上游。
其它的真心帮不了你了,你要求的太详细了!
❼ 南京有哪些污水处理厂
大的有八卦州污水厂,还有在大桥边的城北污水厂
❽ 南京污水处理
现在有五大污水处理厂:仙林污水处理厂、城东污水处理厂、江心洲污水处理厂、城北污水处理厂、锁金村污水处理厂
规划同时将新建三座污水处理厂,分别是江宁污水处理厂、城南污水处理厂和铁北污水处理厂。
❾ 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排水管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保护水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按照城市规划即将成片开发建设的地区的排水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城市排水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排水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区、县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城市排水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的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工作,依法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交通、财政、房产、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排水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排水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节约用水,保护环境和建设、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城市防洪排涝及城市排水紧急事故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城市防洪排涝及城市排水工作的协调机制,保障城市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由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水利、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由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总体规划以及市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应当合理安排排水管网、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能力。第九条公共排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按照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和城市防洪排涝、改善水环境的要求,由市、县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建设程序组织实施。第十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中涉及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定前应当征求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改造城市排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一条城市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
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应当体现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要求。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建设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设施。
已经实行分流排放的地区,禁止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尚未实行分流排放的地区,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有关改造的专业规划和计划,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计划要求进行分流改造。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工程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从事城市排水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行业技术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从事设计、施工、监理。
城市排水设施工程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第十三条公共排水设施用地由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划定。
现有的和经规划确定的公共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第十四条城市河道保护范围由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城市河道(含覆盖段)保护范围为:
(一)主流河道上口线外侧距保护线各不小于五米;
(二)支流河道上口线外侧距保护线各不小于三米;
(三)保护线外侧建筑退让线不小于三米。
秦淮风光带、明城墙风光带内的河道保护范围,以及有涵、闸、泵站等河道附属设施需要保护的范围,应当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