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污水零直排的好处
1、对生产、生活和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实行截污纳管、统一收集,经处理达标后再排放到外环境,实现城市污水收集、雨污分流。
2、截污纳管是消除黑臭水体的治本之策,污水就地处理最终目的也是控源截污。将治水工作从点转面、从治标向治本转变的关键之举。
(1)省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现场会扩展阅读:
晴天所有污染源的收集和雨天溢流污染的控制是实现“污水零直排”的关键之举,但工程实践中却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在截污纳管中采用箱涵截污等大截排系统做法,截污效果却越来越差;污水主管道运行水位长期处于偏高位状态,导致管道内污水溢出漫溢河道等。
这些问题从表面上看是污水收集和处理在能力上的不匹配,深层原因却是污水处理及收集能力建设规划缺少科学合理的设计。
应对河湖沿线的排水口逐一排查,按照沿线周边管网建设情况,严格对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技术指南(试行)》进行分类。
属于分流制的污水直排口,应立即进行改造并接入现有市政污水管网,或进行中转接驳截污或设置污水应急处理设施再接入新建污水管道。
属于分流制的雨水排水口,应结合初期雨水污染负荷和溢流污染情况,在管渠末端设置污水净化设施或雨水调蓄池,待降雨结束后,再将储存的雨污水通过管网输送至污水厂处理。属于雨污混接的雨水排水口和合流制排水口,应优先进行点源雨污分流改造,或增设截流井进行截污。
属于河湖沿岸的居民区排水口,特别是城中村污水直排口,雨污分流改造难度大,应加快实施旧城改造,或建设过渡期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待污水处理达标后,再安全排放。
Ⅱ 四川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法律分析:标准如下:城市里若是有国家排水管网的区域,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执行地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若是没有市管网的城镇区域和农村的生活污水则需要直排,例如排到河流,则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执行一级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Ⅲ 宾馆需要办排水证吗
开宾馆需要来哪些条件:
1、房屋建自筑质量符合国家商业用户质量标准;
2、以每只床位实际使用面积4平方米以上,总床位30只以上;
3、旅馆业的住宿登记、计算机信息管理、会客登记、旅馆贵重物品寄存管等安全管理制度;
4、达到环要求:楼上没有居民居住,且距离周边居民住宅20米。
Ⅳ 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验收时必须提供的一图四清单是指什么
Ⅳ 浙江创新开展老旧小区改造考评工作
住建部官网1月27日披露,浙江创新开展老旧小区改造考评工作。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一级调研员郎利民表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综合考评,主要采用互看、互查、互学、互比、互促的方式,在不给基层增加考核压力的前提下,达到互相促进、共同推动的目的,为2021年改造800个老旧小区开好头、起好步,打下良好的基础。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发展工程。自2019年浙江省被列为全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试点省以来,全省上下积极探索、勇于实践,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充分肯定。两年来,全省已启动实施987个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计划投资约145亿元,惠及群众46万户。
为营造全省各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比学赶超、创先争优的氛围,推进各地进一步创新思路方法、完善政策举措,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考评工作方面推出新举措。考评工作按照市县自评、交叉互查、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的流程,分11个组,由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分管领导带队,聚焦统筹领导、监督检查、项目推进、资金筹集、长效管理等机制建设情况,组织开展了综合考评。
在老旧小区改造评分标准方面,主要考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是否明确、审批流程是否优化、工作流程是否规范、改造内容是否丰富、改造和验收标准是否明确,以及改造前征求群众意见和方案公示的情况等。
在老旧小区改造考评加分项方面,浙江省将资金筹集机制作为此次综合考评的一个加分项。引入社会资本,居民出资参与改造,统筹使用各级各部门财政资金,管线单位或国有专营企业出资参与改造,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等方面形成机制并有实例的,可以在考评中获得加分。
在老旧小区改造长效管理方面,重点关注是否实施了专业化物业管理或者准物业管理,是否建立健全城镇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归集、使用、续筹机制,是否建立了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是否加强老旧小区日常监管等。
为保证考评工作成果,浙江省在省级层面组织各设区市互相检查工作进展情况,互比互看行动力度、投入力度和干部作风等,相互学习借鉴各地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先进措施、办法,推动工作落细落实。
接下来,浙江省将按照“能改则改、愿改尽改”的原则,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与“污水零直排”建设、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等统筹起来,努力实现“综合改一次,一次改到位”,以改造带动全面提升,实现基础设施完善、居住环境整洁、社区服务配套、管理机制长效、小区文化彰显、邻里关系和谐。
Ⅵ 双转变、双提升什么时候提
2021-11-24提的。
11月17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双转变、双提升”提质增效专题工作会议,会议听取了全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双转变、双提升”提质增效评估工作情况,分析现状情况和问题困难,部署下一步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刘玮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今年我厅牵头在全国率先编制印发了《广东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双转变、双提升提质增效工作评估办法(试行)》,以评促建、以评促管,取得积极成效。全省两项关键指标“城市平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和“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BOD浓度”逐年上升,效能显著增强;“三个消除”主要任务“直排口”“空白区”“城市黑臭水体”完成数量全国最多;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和处理厂建设速度和规模空前,污水处理能力连续多年全国第一。
Ⅶ 椒江区污水零直排一期2021年度实施项目章安街道EPC项目总承包是哪个设计院
这种EPC项目,又是政府实施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你查询一下招标公示就知道了。每个城市或者设区的城市,每个城市或者每个区都有招标公示网站。去查询就可以了,那是公开免费的。
Ⅷ 污水直排的处罚规定
污水直排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第八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8)省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现场会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