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采取什么措施或监管手段保障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
一、污水处理厂的设备进行管理及维护的措施有:(一)制定设备运行管理制度1、根据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和工艺流程选择相匹配的设备,提高设备的使用率。2、在选择设备提供商时一定要注重对生产厂商的技术、服务及价格等进行综合评价,在满足污水处理厂日常生产需求的基础上,选择技术成熟、能耗低的设备,尽可能在最短的回收期内收到最多的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率。3、应考虑到设备的实际使用寿命以及维护保养周期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耐用性的设备,注重设备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防止出现人员及财产的损伤。4、要求针对设备复杂程度高、维修难度大(如进口水泵、曝气设备、脱水机等)、备件生产周期长的设备做好备用设备和备件的采购及存储工作,确保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营的持续性。5、制定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1)要明确设备管理工作人员的职责,要求其制定年度检修计划和备品配件等的购置计划,并通过编制完善的设备管理及维修方案,对设备的选购、调拨以及报废等进行统一管理,同时负责制定设备更新以及改造技术方案,积极参与设备的调试、检查,及时对设备事故进行分析和处理;(2)应明确运行人员的工作职责。要求所有工作人员严格遵循岗位责任制,按照设备操作规程合理使用设备,并认真遵守交接班以及巡查等制度,同时还要求运行工作人员根据设备运行情况制定相应的设备调度规程等;(3)做好设备维修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对污水处理厂的关键设备要安排设备厂家售后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特别是日常维护保养的技术要求和要点及基本故障的判断和排除;(4)做好污水厂设备日常基本保养和维护,对于设备严重故障应及时通知设备供应商专业售后人员及时到场解决。6、做好设备档案管理工作。(1)应将各种设备的安装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以及调试资料等进行归档整理,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存放保管。如有国外资料应先将其翻译成中文,按照用途及类别整理成册。(2)要求设备操作人员做好设备运行状态的检查和记录工作,具体记录内容主要包括设备的开机时间、运行状况以及存在故障等,同时要将故障排除方法、维修方法、处理时间以及更换设备的具体情况全部记录归档,保证设备档案的完整性,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二)设置完善的设备维护规程污水处理厂的生产设备在经过长时间的运行使用后难免会出现局部零部件磨损及变形等问题,降低了设备的工作效率及安全性能,导致各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因此设备管理部门需要根据设备运行情况设置完善的设备维护规程,规定具体的维护内容,定期检查和调整设备,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1、由于减速箱会普遍应用于污水处理厂的生产中,因此设备管理人员需要根据减速箱的特性,按照气候条件选择合适的油脂。再加上受到工作环境的影响,导致经常处于污水以及泥垢中的设备部件锈蚀问题严重,这就要求设备维修人员严格按照日常防腐规定采取必要的防腐措施,做好维护保养工作,例如可以对一些设备中的钢丝绳进行定期涂油,及时清除钢丝绳表面的污泥,尽可能地延长钢丝绳的使用寿命。2、在设备运行过程中,一些部位的振动幅度较大,很容易出现螺栓松动、脱落等问题,甚至会发生设备基础部位的拉翻现象,因此维修人员有必要定期检查重要连接部位例如法兰、桥式设备的钢轨以及连轴器等部件的螺栓紧固情况,并利用扳手及时将其上紧。3、污水处理厂设备上有一些零配件可以对设备以及操作人员起到保护作用,例如紧急停止开关、空气开关、超载报警装置以及漏电保护器等都具有保护功能,而这些零部件一旦发生故障,将会造成较大的安全事故,工作人员在发现故障后应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必要时则可以进行停机处理。(三)加强备品配件的计划管理1、在污水处理厂设备备品配件的管理工作时,设备管理部门应该定期进行备品配件的清点和采购,防止由于配件缺乏的原因影响到污水处理厂的正常生产。2、对于采购难度较大的国外配件,若可以用国内配件进行替代则尽量用国内配件,如果无法替代可以尽快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测绘、制作,必要时应向生产厂家定制。3、还需要在满足污水处理厂日常生产运行的基础上,实行备件计划管理,减少不必要的备件储量,尽可能地减少资金占用,提高库存的合理性,确保污水处理厂设备备品配件管理工作能够满足日常生产的需求。二、污水处理厂的设备进行管理及维护的重要性1、决定着污水处理厂的生存。污水处理设备是污水处理厂进行污水处理工作的物质基础,污水处理设备的品质性能、系统结构和运行状况是否良好,直接决定着污水处理厂能否正常发挥污水处理的功能,能否抓住污水处理的市场,从而能否保障正常的生产效益,关系到污水处理厂的生存问题,因此,污水处理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对于污水处理厂本身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2、决定着污水处理厂的生产成本。做好污水处理厂各种污水处理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工作,可以有效的延长污水处理设备的使用年限和检修周期,节省维修费用以及减少停工损失,从而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污水处理厂的利润水平和污水处理的质量水平,更有利于污水处理厂的生存和发展。3、决定着污水处理厂工人的健康与安全。污水处理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决定着污水处理设备是否能够实现良好运行,倘若出现设备故障或者由于人员操作不当等现象,就极容易引发安全事故,从而对污水处理厂工人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影响。因此,必须建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制度,并坚持对污水处理设备进行必要的日常维护和定期保养,及时发现问题排除安全隐患,降低各种事故发生的几率,保障污水处理厂职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
❷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购买服务和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编制导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防涝应急专用设备购置和防汛应急工程建设的投入。
依附于道路建设、改造的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步进行建设、改造。
第七条 新城区建设与旧城区改造,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并实行雨污分流。
新城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建设和改造。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优先安排易涝区段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海绵城市建设的规范、标准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以及运营单位的确定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属于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应当按照《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的规定,在三个月内将有关资料报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接纳的工业污水水量不得超过总接纳水量的百分之四十。超过百分之四十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另行组织建设工业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二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在覆盖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第十三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当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并具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 排水户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按照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三)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四)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五)新建排水设施还需提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许可办理情况及时告知运营单位。
第十五条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有效期为五年。排水户应当在许可期满三十日前,向发证单位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污水处理费缴费单据。
在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有效期内,出现日排水量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主要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或者浓度增高、排水水质发生变化等导致排水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形,排水户应当在十五日内重新申请许可。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六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排水户排入排水管网的水质应当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水户,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排水行为。
第十七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建设自用排水设施,配置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正常运行和排水达标。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确保设施安全。
第十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对排水户排水相关监测数据共享。
第二十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按照居民生活排水优先的原则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排水户应当服从调度,不得强行排水。
第二十一条 产权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设置防盗、防坠落排水窨井及井盖,并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管理信息系统,明确排水管网窨井及井盖的位置,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产权单位处置。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以及重点部位雨量监测站、积水深度监测站和预警信息显示设施,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汛期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电力、通信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给予保障,优先满足汛期防汛的特殊要求。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必要时,可以采取控制排水量和调整排水时间的调度措施。
第四章 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利用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运营单位签订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组织抢修,并同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经核查,确因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出水水质超标的,有关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应当将其作为从轻、减免的情形。
因进水水质超标给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损失的,其运营单位有权依法进行追偿。
第二十六条 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污泥。
第二十七条 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于九十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因构筑物、建筑物和设备老化需检修、维护的,尽量合理安排检修。因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无法保证出水水质正常达标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于二十四小时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对不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二十九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支付代征手续费的具体办法由当地财政部门制定。
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当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征收标准低于成本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鼓励成立再生水经营企业。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水环境状况以及再生水利用需求,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纳入非常规水资源统一配置,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定用水计划指标时,对再生水利用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第三十二条 进行再生水利用应当符合再生水相关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再生水输水管网、加压泵站等再生水利用设施,并为再生水利用设施设置明显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将再生水与供水管网连接;
(二)擅自改动、操作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
(三)擅自改变再生水用水性质和用途,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再生水;
(四)未经再生水运营单位同意,在公共再生水管网上直接取水,或者绕过计量装置直接取水。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三条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公共排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应当由建设单位向排水设施的运营单位移交,移交后的排水设施由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区内自建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负责维护管理;
(三)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城镇排水设施,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维护管理单位。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费用按照产权归属,由产权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排水管道、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检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遵守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
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还应当实行作业审批制度,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六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和抢修的专用车辆,应当统一设立明显标志,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抢修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进行特殊维护作业时,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设置抢修标志。养护维修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包括餐饮业排放油污、废气);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本省各级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三个月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移交工程档案资料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排水管道、具有排水功能的沟渠、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水再生利用设施、雨水调蓄和排放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等。
❸ 污水处理厂管理方案
管理人员1人,化验1人,运行人员4人,维修1人,处理成本要根据污水的水质及处理方式来估算。
❹ 污水治理方案
污水治理装置的分类:
废水按所要求的净化程度可分为三级处理。一级处理即机械处理,主要用物理法或化学法将废水中的悬浮物(SS)除去,然后加氯消毒排放。二级处理即生化处理,生化法是通过生物氧化作用除去大量有机物,使废水进一步净化。三级处理又称深度处理,主要除去氮、磷难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及溶解的盐类等,它主要采用物理化学法。
污水治理装置可分为三类:即单元处理装置、组合处理装置和兼用处理装置。前两种称为污水治理专用装置。
1、单元处理装置 指单元操作(或过程)所实用的各种废水处理装置。主要有:
a、物理法处理装置 如格栅、筛网、滤机、沉淀池、澄清池、气浮池、过滤器、蒸发器、磁分离器、离心分离机、混合搅拌器及污泥脱水机等装置。
b、化学法处理装置 如化学沉淀槽、中和设备、氧化消毒器、电解槽及电絮凝器等装置。
c、生物化学法处理装置 如活性污泥法使用的鼓风曝气机、机械曝气机、纯氧曝气机及深井曝气机等。生物膜法使用的生物滤机、生物转盘及生物接触氧化池等。厌氧消化法使用的各种装置等。
d、物理化学法处理装置 如吸附柱、离子交换器、萃取塔及各种膜分离器等装置。
2、组合处理设备 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元处理装置组合在一起而构成,用于处理某种特定废水,具有设备紧凑、功能齐全的特点。例如小型生活污水处理机、医院污水处理装置、游泳池水处理装置、电镀废水处理机、含油废水处理机、乳化液处理机、高浊度废水处理装置等。
3、兼用处理装置 指其他专业使用的装置也可由环保专业选用或经局部修改后采用的装置。例如化工、医药、石油等专业使用的蒸发器。各种压滤机及各种泵、阀、管件等。
污水治理装置的发展趋势;
(1)发展组合处理装置。由于废水的成分复杂,采用单元处理装置往往难以达到处理要求。采用组合处理装置具有高效能、多功能、设备小型化的特点,且便于操作管理。
(2)开发新工艺、新产品。由于废水中污染物的浓度和组成不断变化,环保控制的要求也愈来愈严格,现行的水处理工艺和装置难以满足要求,必须开发新工艺和新的处理装置,以适应环保发展要求。
(3)发展机、电、仪一体化产品,提高装置自动监测、控制水平,实现全过程微机操作。
(4)加强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废水处理装置的功能。装置的功能首先决定于产品的质量,其次是正确使用,在使用过程中要能随时掌握设备运行情况,以便随时加以调整,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❺ 污水处理方案及措施
法律分析:通过对污废水水质进行分析,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主要包括悬浮物SS、有机物染物CODCR、无机营养盐N/P等等。活性污泥法是城市污水处理的最经济、最有效的方法。污水处理厂广泛应用传统的活性污泥法处理工艺,能够有效地对BOD、COD和SS进行处理。但是这种工艺对污水中的氮和磷的去除,就有技术的局限性。对于氮和磷的去除工艺,主要采用污水脱氮、除磷工艺的污水处理方法。
在污水脱氮除磷工艺处理过程中,通常有生物处理法和物理化学法两种工艺。物理化学法主要存在消耗药量大、污泥产生多、污水处理运行费用比较高的缺点。传统的活性污泥法对污染物的去除主要是通过微生物培养和生物吸附进行分解代谢,达到污水处理的效果。
法律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❻ 污水处理厂如何精细化管理
(一)人员管理精细化
1、提升制度管理
完善细化生产运行管理及安全操作的规章制度,对先行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对于不在使用的或者已经废除的设施设备的相关制度进行去除,避免混淆及累赘,同时查漏补缺,对于新造或改造的的设施设备重新修订、细化规章制度,及时增补,并进行培训,科学规范操作,改变凭经验做事观念,杜绝违章作业。
2、岗位人员的科学配置
围绕现代化水务建设和实际发展需要,结合水务实际,实施定组织架构、定工作职责、定人员编制的“三定”工作方案,合理设置组织架构,科学界定工作职责,有效配置工作岗位和人员编制,建立架构统一,职责清晰,人员配置均衡的人力资源管理新机制。
3、人员培养
3.1理念培训,提升觉悟。通过现代化污水处理厂理念培训,使得全体员工转变观念、清楚认识当前一级A标要求及节能降耗的意义,强化节约意思,以提高责任心,变被动为主动。充分发挥一线员工的积极性和能动性,集思广益,通过各项技术改造措施来降低电耗、药耗以及污泥处理量等,实现全员参与的成本精细化控制。
3.2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重视理论和实操培训,使主要岗位上的员工要做到“四懂四会”,即懂污水处理基本知识,懂厂内构筑物的作用和运行方式,懂厂内管道分布和切换使用方法,懂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及统计方法以及化验指标的含义及应用,会按要求进行工艺参数调整,会合理调度风机气量,会正确回流和排放污泥,会排查运行中的一般故障。此类一般可以传帮带形式进行内部培训,操作性强,应好好实施。
3.3落实责任,完善考核
对于每月分解的目标与任务,对照计划进行考核,保障得以落实。可实行工作主要任务月检查、重要任务周检查、常规任务日检查的检查考核。责任到人,建立精细化管理专项奖惩制度,以鼓励先进,督促落后,这样的正向鼓励和负向处罚才能使得全体人员更加积极性参与。
(二)工艺管理精细化
1、制定科学的运行方案。
该方案不仅要对整套工艺中各个单体进行细化,同时也要让水质达标与节能降耗共赢,这也是环保理念的终极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1改抓关键环节到全过程管理。从进水到出水的各个单体操作要求以表格形式逐一细化。前道环节的水量输送、调节的调配池、初沉池的泥水分离,中间过程水解池大分子污染物的破坏、生化池主要污染物降解、二沉池泥水分离及活性污泥回流,尾水工艺的加药强化、连续砂滤的过滤及紫外消毒等各个单体操作要求一一明确。为了确保操作的规范和准确,对于操作的规定要精确、定量,以提升工艺降解的最大空间。力求整个工艺中每一个单体都高效运行,发挥最佳降解作用,以工艺提升作为水质全面达标的最大保障前提,而并非仅依赖与药耗与电耗的追加投入。
1.2做好各个单体安排的基础上,根据进水瞬时水质水量的变化做好整体联动调整。包括调节池水量水质的调节、输送量的合理控制、沉淀池排泥时间、好氧池的供风量,二沉池活性污泥的回流量、尾水药剂投加增减,物化污泥排放时间调整、紫外消毒灯管的管理等等一系列的管理参数均要科学管理,避免水质较好时,药剂与电量的投入却一成不变,杜绝浪费。
1.3完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包括防火、停电、有限空间安全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台风暴雨、设施事故、水质管理等等紧急预案,以提高各类突发事故的应对能力。
2、加强实际操作管理。
2.1充分利用远程控制时时监督,及时调整管理措施,实现水质达标与成本控制两手抓。当前我厂已实现了以中控室为中心的现代化集散式管理,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在中控室即可实现设备的远程监控和操作,实现工艺流程的自动化运行,不仅有故障预警可以进行工艺调整。同时还可利用在线检测仪表24小时掌握水质指标第一信息,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在水质存在风险时,立即调整工艺,增加成本投入,保证达标排放。相同的在水质较好,排水指标低于排放标准的15%(一般指标检测允许误差)时即刻减少药耗与电耗的投入。此外,还需对各关键区域增加视屏监控,数据与影像的全方位显示,确保各水处理单元和设备运行状态时时处于有效的监控状态下。
2.2强化巡视效果,实现机管与人管的双保险。在操作管理制度中严格规定操作人员的巡视路线以及各操作单元和设备的巡视要点,并做好相关记录,避免机器管理存在的盲区。
3、完善数据分析。
3.1建立工艺周报分析:工艺管理不单是对进出水水质的监测化验与记录,更侧重于根据环境条件的变化情况下分析参数变化的原因,随时根据来水水量、水质确定合理的工艺运行参数,对整体工艺进行调控,保证水处理工艺的优化运行和水质达标。工艺管理员不仅要了解每天的水质指标及运行状态,还需提交工艺周报,分析及时一周水量水质的变化情况、各个排水指标的相互联系、把握的平衡度以及应对尺度,便于厂部管理人员对运行情况的及时掌握,采取措施。所以工艺管理人员收集的数据一定要准且无误、剖析一定要深入见底,对于工艺中各单体及整体效果认真比对参数,分析原因,寻找措施,从而提出科学见效的改进方案。
3.2实施班组月度分析,查找问题解决问题。厂部的各个班组均是生产的第一线,各个班组长均掌握着第一手信息,能及时发现生产中的问题。班组的管理直接决定着运行状态的好坏及能耗大小。所以,通过班组月度自查,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还可以相互借鉴,扬长避短,从而保障整体良好运行。
3.3技术总结与交流,为保证技术和管理经验能够长期积累下来,污水厂需要定期对水处理的各项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归档,对污水处理的各个环节进行分析,技术人员将每一次的技术革新和工艺变动都做详细的分析报告并保存,把成功或者失败的的经验作为作业指导材料整理出来,便于进一步的技术研究和改进。
4、加强岗位练兵,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高”、“精”的管理水平不仅体现厂部日常运行管理中,还要体现在应急处置上,甚至可以说,应急演练更能体现出每位员工能否独挡一面的真正实力。每年举行至少两次应急演练,提高整体的应对水平及熟练程度,注重演练总结分析,对于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措施,通过多次演练,不断提升应变能力。
(三)设备管理精细化
设备精细化管理强调将设备管理工作做细、做精,以全面提高设备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通过倡导精细管理、精心操作、认真巡检,从管理网络、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等几个方面使设备管理逐步向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迈进,以实现设备全寿命周期运行经济最大化和设备本质安全化。达到由过去的粗放型管理向集约化管理的转变,由传统经验管理向科学化管理的转变。
精细化管理是落实管理责任,变少数人操心为大家操心,将管理责任具体化、明确化,处处有管理,事事见管理。
1、做好设备“表面工作”,以设备清洁为起点,对设备表面存在的脏、乱、锈、油等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改善现场面貌。
2、以重要设备点检为抓手,提高重要设备长周期运行时间。做好运行操作人员的巡检记录,设备正常运行不仅与维修人员有关,更与运行操作人员有关。重点设备点检严格按照“三定”(定点检周期、定点检部位、定点检标准)要求做好检查记录。
3、建立备品备件合理库存制度,提高备品备件的利用率,优化备品备件存储管理,完善备品备件管理台账,按照备品备件的实际使用情况建立合理的储备。
4、做好压力容器和行车等特种设备的精细化管理。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培训持证上岗,按照规范要求做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运维记录的管理。
5、进一步加强自控设备和仪表管理,优化完善自控、仪表维护保养记录,定期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6、按照单体和设备对全厂设备划分给相应的责任人,变一人操心为大家操心,促使责任人必须要加强学习,对责任设备必须要懂原理、懂结构、懂保养、懂维修。
7、建立设备故障分析,应急抢修和责任追究制度,故障分析、管理考核和计划执行并重。
8、及时处理现有生产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❼ 治理污水的办法有什么
废水类型
生活废水
生活污水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活动中所排出的废水,这种废水主要被生活废料和人的排泄物所污染,污染物的数量、成分和浓度与人们的生活习惯、用水量有关。 生活污水一般并不含有有毒物质,但是,它具有适于微生物繁殖的条件,含有大量细菌和病原体,从卫生角度来看,具有一定的危害性。[1]
由于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多,城市生活废水处理问题日益凸显。又因为技术落后、资金短缺、治理难度较大,一直影响着城市环境及其建设。如果不尽快解决这些问题,那么随着城市化的推进,用水量的不断增加,污染将会更加的严重,影响也会更加的恶劣。[2]
城市生活污水不同于工业废水,可以进行制止或者工业企业的搬迁,解决源头。城市生活污水主要来源于家庭、学校、商业等一系列城市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其来源的广泛性和必然性也使得在污水处理上面临着区域性倾向。而城市生活污水的污染物更是五花八门,但综合其主要含量,多是以有机物为主,其中淀粉、蛋白质、糖类、矿物油等生活垃圾居多,其中,BOD2(生物需氧量)、CODc2(化学需氧量)、TkN(凯氏氮)、TP(总磷)、TN(总氮)等也较高,排入水体后很容易造成水体的富营养化,使得藻类大量生长繁殖,我们平时看到的赤潮和水华就与此有关。而当季节温度原因,藻类代写死亡后,就会使得水域水体腐败发臭水质恶化,也就使得城市生活污水的表现特征和具体成分的含量,也使得我们在处理城市生活污水时,对各个环节有了更加清醒的认知。[3]
我们都知道水是生命之源,而我国本身也是淡水资源相对贫瘠的国家,拯救城市生活用水就像拯救我们的生命一样,时不我待![3]
工业废水
工业生产中会产生很多种类的污染物,不同行业产生的污染物的种类与浓度均有明显的差异。[4]
电镀废水
电镀和金属加工业废水中锌的主要来源是电镀或酸洗的拖带液。污染物经金属漂洗过程又转移到漂洗水中。酸洗工序包括将金属(锌或铜)先浸在强酸中以去除表面的氧化物,随后再浸入含强铬酸的光亮剂中进行增光处理。
该废水中含有大量的盐酸和锌、铜等重金属离子及有机光亮剂等,毒性较大,有些还含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剧毒物质,对人类危害极大。因此,对电镀废水必须认真进行回收处理,做到消除或减少其对环境的污染。
电镀混合废水处理设备由调节池、加药箱、还原池、中和反应池、pH调节池、絮凝池、斜管沉淀池、厢式压滤机、清水池、气浮反应,活性炭过滤器等组成。
电镀废水处理采用铁屑内电解处理工艺,该技术主要是利用经过活化的工业废铁屑净化废水,当废水与填料接触时,发生电化学反应、化学反应和物理作用,包括催化、氧化、还原、置换、共沉、絮凝、吸附等综合作用,将废水中的各种金属离子去除,使废水得到净化。
重金属废水
重金属废水主要来自矿山、冶炼、电解、电镀、农药、医药、油漆、颜料等企业排出的废水。如果不对重金属废水处理,就会严重污染环境。废水处理中重金属的种类、含量及存在形态随不同生产企业而异。除重金属在废水处理中显得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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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城镇生活污水管理办法
现在城镇都有出污水处理管道,管道排出的水,都寄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家庭或单位都要收费
❾ 污水处理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法律分析:(一)细化整改方案。各地要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进一步细化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实施方案,安排工作计划和资金,制定管网建设时间表和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时间表。
(二)完善运行条件。加强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改造力度,因地制宜完善运行条件,老城区充分利用和改造现有雨污合流管道和明渠,新城区加快污水管道建设力度,充分收集污水,力争项目高负荷运行。
(三)保障运行经费。所有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乡镇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若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由各地财政按比例予以补贴。各地政府要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征收、管理、拨付污水处理费等方面的职责,实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责任制,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四)加强运营监管。建立乡镇污水处理运行监管体制,实行三级监管,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县市区责任部门负责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机制的落实;乡镇政府负责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相关工作的实施。争取年底前正式投入运转的4个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达到60%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