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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商户污水排放责任书

发布时间:2022-05-06 15:47:22

『壹』 国家排烟排污的相关管理规定

不同行业限制不一样吧,例如餐饮业。

餐饮广场排烟、排污管理规定:

(一)建设油烟收集和处理装置设施,将油烟收集处理后全部排入专用烟道,且排放的油烟应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规定;禁止油烟无规则排放和利用城镇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

(二)采用先进的燃烧设备及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消烟除尘、除油设备;禁止建设使用燃煤锅炉;

不同的地区限制也不同。

(1)餐饮商户污水排放责任书扩展阅读:

以下基本信息应当同时在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中载明:

(一)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 以下登记事项由排污单位申报,并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记录:

(一)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等;

(二)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

(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依法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记录等。

第十五条 下列许可事项由排污单位申请,经核发环保部门审核后,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进行规定:

(一)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的位置和数量;

(二)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三)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第十六条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排污单位排放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相应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

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

第十七条 核发环保部门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以及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确定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

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有依法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按照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

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确定的排放量严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确定的许可排放量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要求确定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

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要求排污单位执行更加严格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

『贰』 大饭店厨房污水怎么处理

大饭店厨房污水怎么处理。

现代的品质人士不论是在商务会面还是节假日庆祝,或是与朋友聚会都会选择去一些高档餐厅就餐,您知道大饭店厨房污水怎么处理吗?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一下吧。
餐饮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悬浮物质和动植物油脂,而动植物油会阻隔大气中的溶解氧进入到水体,在处理过程中油类还会包裹在微生物周围造成其缺氧死亡,影响处理效果。大量的悬浮物质多为食物碎屑,颗粒较大,难以被微生物所利用,而且在处理过程中容易造成处理设施堵塞,给处理带来困难。因此,酒店餐饮污水处理方法中对餐饮废水进行预处理成为处理过程中一项很重要的环节和手段。
预处理技术主要采用的是粗粒化法、吸附法、气浮法及电化学法等。(
1)粗粒化法粗粒化法又称聚结过滤法。采用亲油疏水性材料,当含油废水通过时,微小油珠附聚其表面形成油膜,达到一定厚度时,在浮力和水流剪力的作用下,脱离滤料表面,形成颗粒大的油珠浮升到水面,进行油水分离。对比W型和H型改性聚丙烯纤维两种粗粒化材料对乳化食用油脂废水的处理效果,结果显示H型比W型的除油性能好,采用粗粒化技术能有效降低餐饮废水中含油量,并能大幅度降低COD浓度,有利于后续的生化处理。曹书翰等采用超声波对比传统静置上浮法处理餐饮废水中的乳化油,结果发现影响除油率的主次顺序为时间、功率、油体积分数、温度、乳化剂体积分数。并利用粗粒化法自行设计了一种油水分离器,研究影响除油率的几种因素。试验结果表明,选用亲油性粗粒化材料聚丙烯板呈15o角放置;温度升高(可提高除油率);进水体积流量在150L/h左右时,除油率可达82%,且该出油工艺有效可行。
(2)SBR法
针对餐饮废水排放具有间歇性和水质、水量较大的波动性,于金莲等用SBR工艺,通过室内模拟实验,考察了污泥浓度及负荷、曝气时间等因素与处理效果的关系,从而确定其最佳运行周期条件。出水水质达到GB8978-1996二级排放标准,该工艺对餐饮废水的处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童娜等采用絮凝加药处理联合SBR工艺处理餐饮废水,运行结果表明,该工艺抗冲击负荷能力强,运行稳定,操作灵活,出水较好。胡志强等采用厌氧折流板反应器(ABR)与SBR组合工艺处理餐饮废水,其中,ABR中活性污泥用餐饮废水驯化50d,SBR中驯化7d。结果确定了最佳处理参数,出水水质均达到国家一级排放标准。陈威等结合混凝和SBR处理餐饮废水,在污泥质量浓度为3g/L以上、SVI为100-150mL/g、水力停留时间不少于6h,出水可达一级B标准。梦温婉等对比研究了SBR法、水解酸化预处理及两种工艺组合对餐饮废水的处理效果,确定了最佳处理工艺。同时,实验考察了曝气时间“污泥沉降比”溶解氧等因素与处理效果的关系,从而确定最佳的反应条件。利用水解酸化+SBR组合工艺,提高了废水的可生化性,为SBR反应器的稳定运行创造了条件,提高了SBR反应器的处理效果。同时削减后续好氧处理工艺的曝气量,从而降低工程成本。目前,SBR法应用及其广泛,其很多变型及其改进工艺已成熟应用于各种领域,并且效果良好,占地面积小,运行稳定,抗冲击负荷强。但是其自动化控制要求高,后续处理设备要求高,对滗水器要求很高,由于不设置初沉池,易产生浮渣,不适合农村及低耗能地区的推广。
(3)膜生物反应器法
膜生物反应器是膜分离技术与生物处理技术有机结合的新型态废水处理系统。以膜组件代替传统生物处理技术末端二沉池,在生物反应器中保持高活性污泥浓度,提高有机负荷,减少污水处理设施占地面积,并通过保持低污泥负荷减少剩余污泥量。主要利用膜分离设备截留水中的活性污泥与大分子有机物。上海同济大学的何磊等考察了平板膜生物反应器(MBR)对餐饮废水的处理效果,结果发现其对污染物的去除效果较好,随膜通量提高,出水COD和氨氮浓度稍有升高,MLSS和SV30与粘度之间由很好的线性关系,结束运行后测试发现,随着膜通量增大,内部阻力比例逐渐增大,而滤饼层阻力和浓度极化阻力比例都逐渐下降。他们还发现用化学清洗膜生物反应器可改变膜的接触角度,成为比新膜疏水性更好的膜,并确定了最佳化学清洗液的配比。安喜平等采用膜生物反应器(MBR)联合高级氧化(AOPs)工艺处理餐饮废水,结果显示,经高级氧化预处理和深度处理后MBR出水COD可从上千降低为几十毫克。
(4)电化学法电化学法
是电解质溶液在电流的作用下,发生电化学反应时,溶液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在阴阳极发生氧化还原反应,降低为低分子有机物或直接氧化为CO2和H2O。此法处理效果虽然很好,但消耗能源大,不能被广泛使用。宋卫锋等对比了自行改装的直流和脉冲两用电流对餐饮废水的处理,发现脉冲电解比直流电解处理效果要好,并且在去除率相近情况下耗电也较低。于巧玲等采用电声H2O2协同电解絮凝法处理餐饮废水,确定了最佳反应参数,且可控性较强,设备及操作简单,同时又絮凝、气浮、杀菌的作用。Rimeh Daghrir等利用电凝法结合电氧化法对餐饮废水进行处理研究,实验结果显示,同在一个电解池中的配置铁或铝电极的双电极材质,和配置石墨电极的单极构型电极根据它们能力的不同,同时产生氧化剂、凝结剂。相对地原处产生了活性氯(9.6mg/min)的高浓度和铝(20-40mg Al/L)或铁(40-60mg Fe=L)。研究还确定了最佳处理参数,且一吨水的总费用为1.56美元,其中包括电耗,药剂以及污泥处置。湖南城市学院的周俊等利用铁碳微电解工艺对餐饮废水进行预处理,确定了反应时间、PH、铁碳质量比等最佳反应参数。降低了后续处理的难度和费用。
(5)生物接触法
该法的实质是在池中填充填料,已经充氧的污水以一定流速流经填料上的生物膜时被生物膜上的微生物摄取利用,从而将污水中的污染物得到去除,使污水得以净化。它是介于活性污泥法和生物滤池之间的生物处理技术,兼具两者的优点。张景丽等针对餐饮废水污染源较分散、污染严重、处理效果差等特点,采用UASB+AF—接触氧化联合工艺对餐饮废水进行处理,当总水力停留时间为8h时处理效果较好。赵锦辉等开发的厌氧—好氧填料床联合处理餐饮废水,确定了上流式厌氧填料床水力停留时间和总的水力停留时间,且出水水质较好。张振欣、易友根、孟祥岩等采用水解酸化—生物接触氧化工艺,分别辅之以混凝、气浮和过滤处理餐饮废水,结果表明此法可有效降低废水中污染物浓度,达到国家污水排放标准。生物接触氧化法具有较强的抗冲击负荷能力,运行方便、操作简单,易于维护管理,不需污泥回流。但是,填料易堵塞,布水和曝气不易均匀,可能在局部不为出现死角。
(6)其他
康建雄等采用远紫外光(UV-185)高级氧化技术对餐饮废水进行氧化,确定了最佳反应条件,且本方法能有效降低COD、氨氮等污染物,可作为后续生物处理的预处理。韩德军等对餐饮废水中的微生物进行培养、分离,并以黄豆油降解率为指标筛选得到两个高效菌种—浅白隐球酵母和葡萄球菌属,并对其进行产脂肪酶验证,结果显示他们都具有较高的产脂肪酶能力,具有较好的处理餐饮废水能力。胡小兵等用厌氧池+人工湿地+人工浮床复合系统进行餐饮废水的处理研究,结果表明,预处理可将大分子有机物进行水解,人工湿地的处理效果良好,后续人工浮床出水能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总体人工湿地复合系统可行。丁会请采用A/O+复合流人工湿地处理工艺处理农家乐乡镇的酒店、餐饮、生活污水,处理后达地表水Ⅲ类水,用于农田灌溉,工艺简单,效果好且运行稳定,费用低。用负离子通入水中产生的高活性物质对餐饮废水进行处理,考察了时间对废水中各污染物的去除效果的影响,分析处理前后废水组分的变化。研究结果表明,负离子于水中所形成的高活性物质能使餐饮废水中大分子有机物得到有效降解,出水能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杨泉鑫等考察Carrousel氧化沟在低污泥浓度运行模式处理餐饮废水,运行效果良好,出水水质可达到城市污水综合排放一级标准和城市杂用水道路清扫、消防水质标准,运行成本较低为0.6元/m3。温钢等从厨房排污口分离筛选出巨大芽孢杆菌,利用紫外诱变使其遗传物质发生改变,以蛋白质降解率为筛选依据进而提高菌株的产蛋白酶能力,在发酵时间为120h的前提下,蛋白质降解能力提高约10.96%。并且用正交试验确定了蛋白质最佳降解条件:酵母膏最优浓度为2.5g/L,葡萄糖最优浓度为5.0g/L,铜离子最优浓度为1.0g/L,最优装样量为40%。对于餐饮废水的处理。

『叁』 经营面积低于100平的餐饮业要办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吗

不需要,但其他该有的证明还是要办的,你又不是工厂,怎么可能有污染排放。

『肆』 餐饮排水证怎么办理需要什么证件。下图红圈什么意思!!!

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已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4)餐饮商户污水排放责任书扩展阅读

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第十三条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

(二)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三)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

(四)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第十四条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伍』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出具的餐饮业环保承诺书。

承诺书
1、我单位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等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等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我单位经营项目和食品加工场所流程布局、设备设施未发生改变。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x(章)
2012年 10 月 9

『陆』 请问谁知道餐饮废水,垃圾处理管理制度

餐饮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饭店、食堂、餐厅等服务网点的管理,更好的为人群服务,维护社会的利益而制定。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1、餐饮服务单位必须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2、安排专人负责本店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3、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4、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5、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

6、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7、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8、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环保部门报告;

9、发现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违规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第一时间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环保部门举报;

10、企业负责人应实时监测单位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6)餐饮商户污水排放责任书扩展阅读:

国内对餐饮垃圾的处理归结起来有三种方式。

1、垃圾高速发酵减量处理技术;该技术基本原理利用微生物菌种在自控处理机中,对城市餐饮垃圾进行高速发酵分解,最终变成有机肥料或饲料。微生物菌种一般是通过筛选、纯化、改良而获得的能够高效分解餐饮垃圾的菌种。

2、湿式厌氧发酵处理工艺;该工艺主要采用湿式厌氧发酵、沼气发电、系列有机肥生产的处理技术,作为餐饮垃圾的处理模式。总体处理工艺包括前处理系统、备料系统、厌氧消化处理系统、有机肥生产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及废气处理系统,最终形成的产品有沼气和有机肥。

3、使用餐饮垃圾烘干机将餐饮垃圾转化高蛋白饲料成套处理技术;该工艺包括餐饮垃圾消毒、灭菌;压榨脱脂;油、水分离;污水处理、干燥、废气处理等工序。餐饮垃圾经处理后可得到高蛋白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混合油脂。

『柒』 成都餐饮污水排放管理法规

《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洪林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属于生活垃圾范畴,是指除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畜禽屠宰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泔水)和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残渣、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和中心城区以外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以及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产生、收运、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的监督管理,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属的市生活固体废弃物管理机构负责。各区(市)县(含成都高新区)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县城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并执行食用油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餐厨垃圾产生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环保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厨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处理单位的违法排污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产生的不可食用的残渣油脂处理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用油或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经营销售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农业部门负责禽畜养殖场所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的肥料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禽畜的违法行为;加强对除生猪以外其他畜禽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残渣油脂处理情况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应当做好餐饮服务提供者诚信经营的引导工作,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将餐厨垃圾交给取得收运、处理许可的企业收运和处理;并将餐厨垃圾的处理情况与企业的等级评定挂钩;加强对生猪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残渣油脂处理情况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运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收运、处理餐厨垃圾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发展改革(价格)、财政、水务、教育、旅游、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和区(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餐厨垃圾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管理原则)

本市餐厨垃圾管理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属地管理、统一收运、集中处置”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第六条(倡导规定)

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合理膳食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本市鼓励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理一体化,支持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科学研究和创新,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七条(行业自律)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垃圾的方法,将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

第八条(产生单位责任)

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畜禽屠宰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城管部门的要求分类收集餐厨垃圾,并将其交给经城管部门许可的单位收运、处理。

第九条(处理费用)

本市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不再新增收费项目。

餐厨垃圾处理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予以适当补贴。

第十条(服务许可)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理服务许可。

未取得餐厨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理服务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理活动。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理服务许可通过特许经营权出让的方式授予。

市和区(市)县城管部门应当编制已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名单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收运单位条件)

申请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二)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餐厨垃圾专用密闭运输车辆,并按规定安装使用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设备,具有餐厨垃圾专用运输车标识,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货运汽车城区道路行驶证》等许可证件。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处理单位条件)

申请从事餐厨垃圾处理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二)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三)餐厨垃圾处理工艺和技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垃圾处理过程中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并按规定安装使用管理信息系统等相关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停业歇业)

未经批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不得停业、歇业或停产检修;确需停业、歇业或停产检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市或区(市)县城管部门报告并征得其同意。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运营的情况除外。

城管部门在批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停业、歇业或停产检修前,应当落实保障及时收运、处理餐厨垃圾的措施。

第十四条(应急管理)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区(市)县城管部门备案。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中心城区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应急预案,建立中心城区餐厨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区(市)县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制定当地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产生单位要求)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餐厨垃圾贮存间等收集设施设备;使用符合标准、有醒目标识的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避免废弃食用油脂和油水混合物直接排放。

(二)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存放设施设备功能完好、正常使用、干净整洁。

(三)按规定分类收集、密闭存放餐厨垃圾。

(四)与取得经营许可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签订书面收运协议,并在餐厨垃圾产生后二十四小时内交其收运。

第十六条(收运单位要求)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免费为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提供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

(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运餐厨垃圾。每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一次餐厨垃圾。

(三)在收运餐厨垃圾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将餐厨垃圾清运至取得经营许可的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四)密闭化运输餐厨垃圾,并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第十七条(处理单位要求)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环境整洁。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垃圾,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所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垃圾的,应当符合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相关规定,并采取相应安全控制措施。

(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等造成二次污染。

(六)对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并依法报质监部门或农业部门备案。

(七)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城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台账制度)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产生、交运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产量和去向等情况。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初次建立台账时,应当分别向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商务、农业等部门报告登记,并提交其与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签订的收运协议复印件。签订协议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相关部门变更登记。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应当建立收运、处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收运的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去向、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并每月向市或区(市)县城管部门报告登记。

台账资料应当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核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商务、农业、城管等部门应当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单位建立台账和报告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联单管理)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实行联单制管理:

(一)联单由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向区(市)县城管部门申请领取。

(二)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交运时,应当如实填写联单有关内容,经收运单位验收签章后,留存联单第一联。

(三)收运单位应当按规定将餐厨垃圾随同余下的四张联单运抵处理单位。

(四)处理单位应当验收运来的餐厨垃圾,核实联单填写的内容,加盖公章后,将联单第二联交收运单位留存;将第三联自留存档;将第四联、第五联分别按规定报送区(市)县城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商务、农业等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禁止行为)

在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二)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存放、收运。

(三)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堆放,或直接排放到公共排水设施、河道、公厕、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等。

(四)收运途中滴漏、撒落餐厨垃圾。

(五)未经许可擅自收运、处理餐厨垃圾。

(六)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理。

(七)餐厨垃圾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饲喂畜禽。

(八)将餐厨垃圾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或食品销售。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一条(联动执法)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必要时,按照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施联动执法。

第二十二条(计分管理)

本市对违反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规定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并纳入城市管理信用评价监管系统管理。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市或区(市)县城管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收运、处理协议;被解除协议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参加本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服务许可投标。

具体的记分办法,由市城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投诉举报)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实名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产生单位责任)

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设置使用餐厨垃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未保持其功能完好、环境整洁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将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密闭存放或者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存放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建立台账、对台账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报告登记的,分别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商务、农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理的,分别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商务、农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随意倾倒、堆放、排放餐厨垃圾的,由城管、水务、林业园林等部门责令立即清除污染,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规定实行联单管理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收运处理单位责任)

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未向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免费提供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未使用餐厨垃圾专用运输车或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设备的;未密闭化运输或转运过程中裸露存放餐厨垃圾的;运输过程中滴漏、撒落餐厨垃圾或车容不整洁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餐厨垃圾混入其它生活垃圾收运或随意倾倒、堆放,排放餐厨垃圾的,由城管部门责令立即清除污染,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和规范每天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给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处理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对台账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申报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规定实行联单管理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或停产检修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其他责任)

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的,由农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捌』 酒店环保机构和环保管理规章制度

绿色环保宾馆(酒店)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将环境管理融入饭店经营管理之中,运用环保、健康、安全理念,坚持绿色管理和清洁生产,倡导绿色消费,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使用资源的宾馆(酒店)。其核心是为顾客提供符合环保、有利于人体健康要求的绿色客房和绿色餐饮,在生产过程中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绿色环保宾馆(酒店)是国际通用的“生态标志”和环境品牌。

绿色环保宾馆(酒店)主要有三个特点:安全、健康、环保。安全是绿色环保宾馆(酒店)的一个基本特征,主要关注的是宾馆(酒店)行业的公共安全和食品安全这两个因素。健康是指为宾馆(酒店)行业消费者提供有益于大众的身心健康的服务和产品。环保主要是指宾馆(酒店)在经营过程中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节能降耗,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同时,由于绿色环保宾馆(酒店)的创建、实施与保持将是一个持续的发展过程,在标准中根据企业在提供绿色服务,保护环境等方面做出的不同程度的改进,绿色环保宾馆(酒店)分为A级到AAAAA级共五个等级,以鼓励企业持续不断的努力。

绿色环保宾馆(酒店)的原则是:自觉贯彻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饭店经营不产生扰民问题,采用清洁燃料,不烧原煤;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动植物食品;不使用一次性发泡餐盒和造成资源浪费的一次性餐具,餐具有完备的消毒措施;积极经营绿色无污染食品,做到餐桌无公害;提倡节约,能主动建议顾客带走剩余食品;环境整洁、空气清新,体现绿色风格;服务员服饰整洁,室内外设置有环境公益宣传画或警语;推行标准化管理,符合卫生防疫标准。

一、等级划分及标识
绿色环保宾馆(酒店)分为五个等级,根据企业在提供绿色服务、保护环境等方面做出不同程度的努力,分为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共五个等级。AAAAA级为最高级。
1、A级
表示饭店符合国家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并已开始实施一些改善环境的措施,在关键的环境原则方面已作了时间上的承诺。
2、AA级
表示宾馆(酒店)在为消费者提供绿色服务、减少企业运营对环境的影响方面已做出了一定的努力,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3、AAA级
表示宾馆(酒店)通过持续不断地实践,在保护生态和合理使用资源等方面取得了卓有成效的进步,在本地区宾馆(酒店)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4、AAAA级
表示宾馆(酒店)的服务与设施在提高生态效益的实践中,获得了社会的高度认可,并不断提出新的创举,处于国内宾馆(酒店)行业领先地位。
5、AAAAA级
表示宾馆(酒店)的生态效益在世界宾馆(酒店)业处于领先地位,其不断改进的各项举措,为国内外酒店采纳和效仿。

二、评定方法和管理原则
1、绿色环保宾馆(酒店)的评定采取企业自愿申请,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的方式对企业进行评审。
2、企业参照绿色环保宾馆(酒店)评定条件及自我评估表,开展实施活动。企业根据实施结果,填写有关评估材料报各市(地)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在地、市评选的基础上,开展自治区评选表彰活动。凡申报受自治区表彰的“绿色环保酒店(宾馆)”须向所在地的地、市宣传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报自治区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
3、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等联合组成“绿色环保酒店(宾馆)”评选表彰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的指导、协调和评审工作。各地推荐“绿色环保酒店(宾馆)”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5月30日。
4、自治区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后,委派审核组对该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出具评审报告并确定等级。
5、一个企业评定一个等级,如果企业由若干分店组成,应按各店的实际情况分别评定等级。如果是连锁店,可以统一申报,一次评定。
6、自治区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地、市的推荐意见,对推荐的酒店(宾馆)进行审定、考核。经审定、考核的“绿色环保酒店(宾馆)”,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联合发文表彰,授予相应等级的绿色环保宾馆(酒店)标志奖牌,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7、自治区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对全区的“绿色环保酒店(宾馆)”创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全区“绿色环保酒店(宾馆)”创建工作的培训、学习、交流、考察、日常指导工作等活动。经评定的绿色环保宾馆(酒店),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查,符合条件的,保留称号,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称号。在此期间,应企业的申请,可安排进行晋级评定。
8、绿色环保宾馆(酒店)标志牌由自治区绿色环保宾馆(酒店)评选表彰领导小组统一制作、颁发,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或许可,不得擅用。
9、企业在使用标志期间,一经发现与标准不符或给消费者带来直接的、间接的利益损害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级、摘牌等处理。饭店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服务质量事故,星级宾馆(酒店)受到降低星级或取消星级饭店称号处理者,一年之内不得参与评定或评为绿色环保宾馆(酒店)。

三、评定条件
(一)绿色管理
1、遵章守法。宾馆(酒店)最高管理者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保、节能、卫生、防疫、食品等法律法规,积极改进本单位环境质量,有效开展污染预防工作。
2、制定规章。绿色环保宾馆(酒店)应制订创建绿色环保宾馆(酒店)的目标和指标,建立并实施有关环保、节能、降耗和倡导绿色消费的规章制度,必须有最高管理者发布的专人(绿色代表)负责该企业创建绿色环保宾馆(酒店)的任务书;有创建绿色工作计划;有明确的环境目标和行动措施;有健全的公共安全、食品安全、节能降耗、环保的规章制度,并且不断更新和发展;有饭店管理者定期检查目标实现情况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记录。
3、积极采用绿色环保宾馆(酒店)质量管理体系。最高管理者落实一名管理者分管绿色环保宾馆(酒店)的创建、实施与运行,建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各部门设有负责绿色管理任务的人员,形成管理网络。各级管理者要定期检查饭店各部门的运行情况,有记录,有整改措施,并有成效。
4、全员参与。每年均有酒店领导、员工参加各类形式的环保培训,不断提高员工安全和环保意识。酒店员工积极参与环保公益活动,结合“六•五”世界环境日等重要环保纪念日,单独或联合有关单位开展各类环保主题活动,每次参加活动的职工人数应在50%以上。酒店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以绿色环保为主题的员工大会或主题活动,开展一次全体员工参与的以节能、降耗为主题的绿色活动。
5、加强学习和培训。结合酒店实际和国家环保发展的要求,以开办“环保学校”的形式,对酒店内全体员工进行全面的环境意识的教育和环保、节能、降耗的技术培训。每年购买或订阅关于环境保护的手册、书报刊、杂志、音像资料等,并确保员工和顾客易于更新环保信息。
6、与人为善的环保宣传。饭店主要公共场所和相关场所应有体现保护环境、创建绿色环保宾馆(酒店)的宣传栏、广告牌、装饰或资料,客人活动区域以告示、宣传牌等形式鼓励并引导顾客进行绿色消费,使顾客关心绿色行动的告示和文字说明。饭店被授予“绿色环保宾馆(酒店)”后,必须把牌匾置于醒目处。
7、建立档案。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绿色环保宾馆(酒店)工作计划、思路、实施过程和工作总结的文件档案(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

(二)节约用水
1、各主要部门要有用水的定额标准和责任制,有关人员应定期登记用水量,强化用水管理,节约水资源。饭店的水消耗各主要部门要有用水的定额标准和责任制。建立水计量系统,并对用水状况进行记录、分析。
2、积极引进新型节水设备,并按说明书指导运用,以达到最少的用水量。采取多种节水措施,加强水资源的回收利用。
3、有关较高水消耗的部门应独立安装水表。
4、杜绝水龙头滴漏、跑冒现象。
5、有游泳池的宾馆(酒店),应有定期用水情况纪录。

(三)能源管理
1、酒店要定期对电能总消耗进行监测,各主要部门有电、煤(油)能耗定额和责任制。
2、通风、制冷和供暖设备应强化日常维护及清洁管理,定期清理、检查、清洁。
3、健全酒店的能源使用计量系统,有条件的在主要部门单独安装电表以控制能源消耗。
4、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有条件的企业应使用可再利用的能源(如太阳能供热装置、地热等)系统。

(四)环境保护
1、饭店污水处理、锅炉烟尘排放、废热气排放、厨房大气污染物排放、噪音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积极推广、使用无磷和有机物不超标的洗浴、洗涤用品,以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3、室内绿化与环境相协调,无装饰装修污染,房间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4、冰箱、空调、冷水机组等积极采用环保型设备及用品。
5、室外可绿化地的绿化覆盖率达到95%以上,营业场地周围不得使用化学除草剂和化学肥料。
6、客房用纸和卫生用纸最大限度使用环保再生纸,积极使用可降解的塑料制品。

(五)垃圾管理
1、酒店要通过垃圾分类、再回收利用和减少垃圾数量等强化对垃圾的控制和管理,员工能将垃圾按照细化的标准分类投弃,建立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以便回收利用。
2、对顾客做好分类处理垃圾的宣传,废电池能统一收集。
3、食品垃圾、厨房垃圾积极采用独立容器包装处理。
4、卫浴用品积极使用可再循环或可降解的材料包装处理。
5、对危险废弃物有专用存放点

(六)绿色客房
1、酒店应设置有不少于客房总数20%的绿色客房,并在客房外显著位置标示“绿色客房”字样,其标准是:客房内不吸烟,采光充足,有良好的通风系统, 并摆放对人体健康有益的绿色植物。设有无烟客房楼层或无烟小楼。
2、房间的牙刷、香皂、梳子、拖鞋等一次性宾客用品和毛巾、枕套、床单、浴衣等客用棉织品,按顾客意愿更换,减少洗涤次数。建议使用可重复使用的拖鞋,并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3、取消塑料封套、塑料擦鞋合、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洗衣袋,积极使用无污染、可再生的替代品。
4、绿色客房内应有环保提示或警示牌,有环保宣传资料或有关环保的报刊、书籍等。
5、供应洁净的饮用水。
6、客房封闭状态下室内无异味、无噪音,各项污染物及有害气体检测均符合国家标准。

(七)绿色餐饮
1、餐厅内有良好的通风系统,无油烟味。
2、餐厅有无烟区,设有无烟标志,有包厢的餐厅应设置有无烟环保包厢,并设有“无烟包厢”提示标志。
3、不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木制筷子,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等,积极减少使用一次性毛巾。
4、制订绿色服务规范,倡导绿色消费,积极采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无公害蔬菜,至少有一定比例的使用符合生态标准的原料制作的菜肴。提供剩余食品打包服务和存酒服务。
5、不出售国家禁止销售的野生保护动物。

(八)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宾馆(酒店)应建立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有条件的应进行环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宾馆(酒店)应建立积极进行有效的公共安全和食品安全的预防、管理体系。
3、宾馆(酒店)应积极采用绿色设计,遵循绿色环保采购原则,建立采购人员和供应商监控体系,选用绿色食品和环保产品。
4、能源、水资源消耗比上年下降或达到先进指标;消耗品费用比上年下降或达到先进指标。
5、宾馆(酒店)的绿色行动受到社会的积极赞同,顾客对饭店的综合满意率达到80%以上。对于存在的问题能根据客人反馈的意见及时改进。

『玖』 饭店排污费该如何缴纳

第三十二条城市建成区内的餐饮业炉灶和单位食堂炉灶不得使用燃煤、燃油、木材以及其他高污染燃料。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露天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露天焚烧产生有毒有害废气、粉尘和恶臭气体的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露天烧烤,必须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进行,并具备符合条件的污染防治设施。
第三十四条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应当规划和建设餐饮业集中经营区域,允许从事餐饮业的建筑物应当设立餐饮业专用烟道。
第三十五条禁止在下列地点新设可能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餐饮业项目:
(一)住宅楼;(二)距离住宅楼10米以内的建筑物;(三)未设餐饮业专用烟道的建筑物;(四)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住综合楼楼层;(五)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设立餐饮业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六条经营可能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餐饮业项目,经营者应事先予以公示并书面征求周围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然后依次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经营者方可营业。
第三十七条经营可能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餐饮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油烟净化装置,油烟不得排入下水管道;
(二)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专用烟道的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工作环境;
(三)噪声、振动排放符合规定标准;
(四)设置油水分离设施,污水经隔油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废油脂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油烟净化装置和油水分离设施,应当自行维护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无力自行维护,造成排放污染物超标的,应当委托污染治理专业运营单位进行承包式维护运行;
(六)泔水废渣,应当配备微生物有机垃圾处理装置自行处理或者委托污染治理专业运营单位进行承包式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拾』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此类复标准多为地方标准,各制地要求也不一样,国标只有18483
DB12/ 644-2016 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DB31/ 844-2014 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DB41/ 1604-2018 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6/T 163-2009 海滨酒店、餐饮店污水油烟排放标准
GB 18483-200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SZDB/Z 254-2017 饮食业油烟排放控制规范

阅读全文

与餐饮商户污水排放责任书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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