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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村环污水技术政策

发布时间:2022-04-26 08:55:17

Ⅰ 国家关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有什么技术政策

一、污水来源及特性
1、农村污水来源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七大以来,我国明显加快了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大力发展新农村或小城镇建设,对于带动农村经济或小城镇的发展是一大战略。但是,在发展农村经济或小城镇经济的同时,又带来了环境污染问题,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是可续发展的又一大重大举措。
我国新农村和小城镇建设,涉及到的环保问题,主要有农村污水污染和农村垃圾污染两个方面。在农村污水污染方面,主要是生活污水污染、畜牧养殖污水污染、农药化肥污染、也有一些工业污染和其他污染。这些污染物与生活污水混合外排,所以农村污水实际上是上述污水的总称。
2、农村污水特点
⑴、纳污面积小、污水量少、变化系数大、水质和水量波动大。
⑵、有些农村的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合流排放,给水质造成一定冲击。
⑶、管理跟不上等原因造成雨不分流,有的还有地下水渗入。
⑷、农村可能出现跳跃式的发展,近期污水量比较少,而远期污水量较大。
⑸、由于经费问题、基础设施不完善、技术力量薄弱等原因,即使建好了污水处理站,社区也可能难以维持能耗高、维修量大、管理复杂的处理系统。因此,我国新农村污水处理应该选择经济、高效、节能、简便易行、处理效果好、抗冲击能力强,运行稳定的污水处理新工艺新技术。
新农村一般分为1000人社区、2000人社区、3000人社区三种类型,社区人均排水0.15m³/d,污染物浓度CODcr<900㎎/L,PH值为6.5~7.5,BOD5<350mg/L,SS<
700mg/L,色度(稀释倍数法)<200,含有一定量的氮和磷、可生化性好,但水质、水量波动较大。可见,农村污水水质指标明显高于城市生活污水,而采用低负荷的工艺技术,占地面积大、投资大、运行费用高,因此,采用高负荷的污水处理工艺《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处理农村污水,特别适合我国农村污水处理及小城镇污水处理建设的需要。
3、污水处理方法
我国的污水处理发起步晚、发展快,污水处理采用的工艺主要是生化处理,常见工艺有接触氧化法、AB法、A/O法、氧化沟、SBR、曝气生物滤池、导流曝气生物滤池等。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是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污水处理新工艺,根据后续处理工艺的不同,它又分为:水解-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厌氧-导流曝气生物滤池、气浮-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快沉-导流曝气生物滤池、超超声波-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微波-导流曝气生物滤池、臭氧-导流曝气生物滤池等。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在升级改造,脱氮除磷、中水回用方面与其它工艺结合,发展出AB法-导流曝气生物滤池;A/O法-导流曝气生物滤池;A2/O法-导流曝气生物滤池;氧化沟-导流曝气生物滤池;SBR-导流曝气生物滤池;生物接触氧化-导流曝气生物滤池等多种深度处理工艺。
二、导流曝气生物滤池
工艺技术介绍
1、技术来源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是在传统曝气生物滤池的基础上,充分借鉴下向流曝气生物滤池法、上向流曝气生物滤池法、接触氧化法、生物膜法、人工快滤法、沉降分离法、无泵污泥回流法、给水快滤法等八者设计手法,和二级或三级污水处理工艺而开发研制出来的污水处理工艺、新技术。2005年获得国家专利,专利号:ZL200420033672.4。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已在我国的北京、山东、河北、贵州、山西、四川、内蒙古、黑龙江、江苏、吉林、河南、湖北、天津等地已有工程实例,案例设及医院、生活、化工、屠宰、食品、亚麻、酒精、制药等废水处理,大量的应用证明:出水水质CODcr一般在20mg/L以下,最低5.95mg/L;BOD5一般在10mg/L以下,最低3.50mg/L;SS一般在20mg/L以下,最低6.55mg/L。
2、技术特点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Conction Current Biofilter (简称CCB),使污水在同一个处理池内,完成曝气→沉淀→二次曝气→二次沉淀等过程,解决其它污水处理需要四个池子才能完成的工艺流程。特别是在连续进水条件下,实现进水→曝气→沉淀→出水的间隙曝气,同时,实现污泥回流,整个运行没有闲置,其优点较其它污水处理方法更为突出,处理效果优为显著,导流曝气生物滤池是AB法、SBR法、A2O法、接触氧化法以及两曝两沉,间隙曝气法等污水处理的换代产品。2009年8月,被国家科技部列为“创新项目”项目代码09C26215205564;2009年12月,国家环保部将该产品列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环发【2009】)146号;2010年5月,国家科技部、国家环保部、国家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认定《导流曝气生物滤池》为“国家重点新产品”,其编号为2010GR467010;2012年7月,国家环保部又将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列为十二五期间“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环境保护部【2012】)39号。
3、技术性能
1)、技术前瞻性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充分借鉴了八种的污水处理设计手法,是一种典型的高负荷、淹没式、固定化生物床的三相导流,脱氮除磷反应器,处理后的污水优于排放标准,达到中水回用水质,因此技术前瞻性。
2)、工艺创新性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使污水在同一个处理池内,解决其它污水处理需要四个池子才能完成的工艺过程。整个运行没有闲置。 因此工艺创新性。
3)、工程投资经济性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的BOD5容积负荷是常规二级生物处理的5~10倍,加上微生物量多达10~15g/L,也 不需设置二沉池,因此工程投资经济性。
4)、处理效果稳定性
使装置中存在好氧和缺氧环境,可实现硝化、反硝化,没有污泥膨胀之虑,不受水力负荷的冲击、而造成微生物流失,即使污水减少一半以下、或停水后再启用,只需很短的时间,就能正常运行,因此处理效果稳定性。
5)、处理流程简化性
由于导流曝气生物过滤法将两个曝气池、两个沉淀池、两个过滤池合为一体,使处理流程得以简化,因此处理流程简化性。
6)、投资和运转费用经济性
由于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工艺流程短、池容小、占地省,使工程费用大大降低。加上装置利用滤料切割、阻挡、细碎气泡,强化气、液传质效应,增加微生物与空气的接触面积和时间,导致滤池充氧效率大为提高,因此投资和运转费用经济性。
7)、操作管理简单性
通过液位传感、溶氧测定仪、定时器、变频器、PLC程控系统,使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全部实现自动化,因此操作管理简单性。
8)、脱氮除磷典型性
①、导流曝气生物过滤法脱氮除磷基本原理
导流曝气生物过滤法的脱氮原理是在将有机氮转化为氨氮的基础上,通过硝化和反硝化菌的作用,将氨氮通过硝化转化为亚硝态氮、硝态氮,再通过反硝化作用将硝态氮转化为氨气,从而达到从废水中脱氮的目的。
导流曝气生物过滤法除磷的原理是在厌氧条件下,聚磷菌将其细胞内的有机磷转化为无机态磷,并加以释放,利用此过程中产生的能量摄取废水的溶解性有机物质合成PHB,从而在好氧的条件下,聚磷菌则将PHB降解,以提供从废水中摄取磷所需的能量,从而完成聚磷的作用。
9)、气温及运行方式适应性
由于大量的微生物不会流失,即使长时间不运转也能保持其菌种的活性,加上导流曝气生物滤池所特有的高微生物量,使得对气温变化的适应性强。
10)、检修换件方便性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的主要转动设备置于地上,加上主要设备和材料均为国产,因此检修换件方便性。
11)、工程建设灵活性
导流曝气生物过滤法系统单元为模块化结构,可集中设计,也可分开设计,还有利于扩建,能较好地适应各个地区地貌,对于旧污水处理工程的升级改造也时分有利。

Ⅱ 中国农村污水治理还存在哪些问题

每年产生污水90多亿吨,处理率却仅为22%,远低于城镇污水90%以上的处理率;污水治理设施“建好不用、只晒太阳”的现象普遍存在;排放标准日趋严格与地方经济可承受能力矛盾增加……农村污水治理陷入重重困境。


政策密集落地激发巨大市场


农村污水治理已经成为今年水污染治理的重头戏。2018年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今年将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以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为主攻方向。


紧随其后,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进一步提出,积极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鼓励采用生态处理工艺。加强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管理。


在今年5月举行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再次提及以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为主攻方向,推进乡村环境综合整治,同时国家对农村的投入要向这方面倾斜。


地方层面,农村污水治理步伐也在加快。据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已经有湖南、湖北、江苏、福建、云南、安徽等近20省份相继出台一系列推进村镇污水治理的政策。例如,湖南省提出,到2020年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全省农村厕所污水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0%以上。山东省提出,到2020年,50%以上的村庄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其中,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县80%以上的村庄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农村新型社区基本实现污水收集处理。
重金投入是一大亮点。例如海南省提出,2018-2020年,计划筹措约190亿元资金用于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国家及地方层面密集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也推动着村镇污水领域市场加速释放。据E20研究院测算,到2020年村镇污水处理率将达60%,后“十三五”时期预计市场空间剩余1200亿。
“城镇污水处理市场已趋于饱和,而村镇污水处理市场呈现一片蓝海。”桑德国际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村镇环境集团总经理王俊安表示。


另据不完全统计,今年1至5月,共有18个投资额超5亿的村镇污水治理项目释放,累积投资额度超165亿元。

Ⅲ 国家对农村乡镇污水处理的政策

请看以下报道:
污水处理向乡镇延伸/农村污水处理费政策存在空白
日期:2010-1-20
污水处理向乡镇延伸

记者发现,随着各地对环保要求越来越高,一些地方乡镇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尤其是随着节能减排任务压力不断增加,采取在大中城市兴建污水处理设施,减少COD的空间将缩小,乡镇一级的污水处理将成为一些地方减少COD的新领域。

乡镇一级的污水处理厂基本依靠政府资金建设。在湖北省已建或在建的10多座乡镇污水处理厂,都是依靠国家和省补助才得以实施的。荆州市建委介绍,为了配合湖北省荆州市四湖地区的流域治理,通过省级补助方式,今年在湖泊周边建设10个乡镇污水处理厂,对日处理每吨污水能力补贴1300元;管网建设也是按照地方每投资100万元,省市补贴50万元的标准进行。

但记者发现,环保高要求与经济低水平矛盾也在乡镇污水处理中显现,即使有上级政府补贴,一些乡镇一级的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仍困难不少,走上市场化运行轨道更是希望渺茫。

一方面,我国绝大多数乡镇经济实力薄弱,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后续资金不足。为配合湖泊治理,湖北监利县新沟镇正在建一个日处理污水4000吨的乡镇污水处理厂,省级财政补贴了520万元。镇党委副书记熊耀平说,当地还有管网建设费800万元,即使上级财政补贴一半,仍然有400万元的缺口压得当地政府喘不过气来。他说,新沟镇是监利县经济状况最好的乡镇,每年能够用于公共建设的资金也只有150多万元。

因此,湖北省四湖地区流域不少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在去年11月签订了有关投资开工协议后,至今无实质性进展。

另一方面,乡镇经济落后,导致城镇化的供水体系不健全,农村自来水收费率低,与自来水费捆绑的污水处理费也难以收齐。监利县新沟镇虽然也在向上级政府打报告,收取污水处理费,但当地自来水的收取率才40%,自来水厂已负债100多万元。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自来水供水管网本身跑冒滴漏,农村贫困户、无人户大量存在。

农村污水处理费政策存在空白

记者发现,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上看,污水处理费只有县级以上才可以征收。乡镇一级的污水处理费收取是空白。

由于乡镇污水处理费收取无政策保障,即使开征污水处理费,中部乡镇普遍经济水平低,群众生活水平不高,难以负担高成本的污水处理费。一个日处理能力只有4000吨的污水处理厂,要保本运行,污水处理费要远远超过1元/吨。一般的农村群众无法负担。湖北监利县福田寺镇每天产生生活污水排入四湖流域。在省里投资310万元后,这个集镇人口只有8600人的乡镇在今年9月份基本建成了一个日处理污水2000吨的处理厂。副镇长杨小波说,保障污水处理厂商业化运行的污水处理费收取根本没有纳入政府的计划。当地1.5元/吨的供水价格也是政府不敢轻易再收取污水处理费的主要原因。

另外,人才不足、管理不规范也是当前一些乡镇污水处理中面临的挑战。杨小波介绍,目前污水处理厂还是镇政府在先行管理。可只有2000吨日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根本就没有企业感兴趣,当地政府已计划将污水处理厂先期交给镇自来水厂来管理。这个自来水厂已承包给了社会人员,造成了污水治理监管上“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况,镇污水处理厂后期持续稳定运行前景不容乐观。

强化补贴手段 堵塞政策漏洞

以上一系列问题的存在,加上乡镇污水处理厂规模过小,一般企业根本无法正常进入这个市场,乡镇污水处理距离市场化还有非常大的距离。不少基层干部和专家建议,要在坚持推进市场化的基础上,逐步加强对乡镇污水处理行业的扶持。

首先,对已运行或在建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国家和上级政府应进行一定的固定补贴政策。目前,我国对乡镇污水处理还没有专门的补贴政策,只有一些特定区域和项目上才有补贴,而且这些补贴缺乏持续性,忽视了乡镇污水处理中的一些实际难题。湖北省宜昌市建委副主任陆锋介绍,宜昌沿长江建有6个乡镇污水处理厂。为确保三峡水库水质,国家对这些乡镇的污水处理厂都采取逐年递减的补贴方式确保正常运转。按照各地污水水量,国家在2006年补0.80元/吨,2008年为0.40元/吨,2009年为0.30元/吨,2010年为0.20元/吨,之后国家不再补贴。

刘立伟说,除补贴建设资金外,国家应在补贴上考虑乡镇经济落后现状,强化对污水处理费的补贴。他说,乡镇污水处理规模小,污水主要以生活污水为主,进行初级处理就能够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因此主要成本还是集中在电费和人力成本上,只要能够有效解决这两个问题,就能确保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其次,补齐乡镇污水处理费收取上的政策空白,防止因此加重农民负担。专家认为,我国中西部农村地区经济落后,农民收入低下,对一些地方收取乡镇污水处理费必须慎重,国家要有一个明确的政策标准,不能通过加污水处理费增加农村群众负担。

第三,要坚持市场化原则,供水与污水治理必须分开管理。为避免一些地方出现污水处理设施闲置或者拿了国家补贴不处理污水等问题,国家所有的补贴行为,必须是以推动污水处理向市场化转变为原则,运行体制上坚持企业参与,政府补贴,走市场化道路;应将污水处理设施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分开,将经营权向市场拍卖;企业不能在同一个地区既供水,又参与污水治理。

Ⅳ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方案有哪些

农村污水处理技术包括化粪池、污水净化沼气池、普通曝气池、序批式生物反应器、氧化沟、生物接触氧化池、人工湿地、土地处理和生态塘等。

根据现场水质情况,排放要求,设备放置要求等确定处理方案·

农村污水处理

Ⅳ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哪位有呢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

【颁布单位】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70731

【实施日期】 19931229

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
的决定》修正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控制源头、综合治
理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
相协调的方针,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综合平衡,将有关的污染防治费用纳入
政府预算,并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二)拟定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
国土规划、区域开发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或者审核;

(三)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管理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

(五)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推广国内外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开展国际间环境保护的合作
和交流;

(六)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破坏事故以及纠纷,并按照规定权限审理
环境行政复议案件;

(七)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计划、经济、城建、规划、公安、工商行政、卫生、土地、矿产
、滩涂、农业、林业、渔业、水利、交通、铁道、民航及海洋、港务监督
、渔政渔港监督等管理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涉及本部门的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不得向社会转嫁污染
,谋取自身的经济利益。对于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检举
和控告。

对在保护和改善环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
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章名】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综合经济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的
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调整影响环境质量的不合理的布局、产业结构、产
品结构。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系统的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管理本系统
的环境保护工作,对所属单位的环境保护进行检查考核,重视和加强环境
保护科学的研究,开发推广环境保护实用技术。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环境保护教育列入规划和计划。文化、新闻
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九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推行标
准化建设,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其监测数据应当
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环境的依据。

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监测数据以及环境纠纷监测数据的争议,由县级
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技术仲裁。

第十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和充实环境监理机
构。环境监理机构必须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执行环境保护
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乡镇企业发达的地区、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环境监理
站(所)。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技术改造等可能对环境造成污
染和破坏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凡对环境有影响以及对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环境影
响报告书(表)制度,做到先评价后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和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
设项目,规划、计划、土地、银行、工商行政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设计部门不得先行设计。

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证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工作,遵守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按
照物价部门批准的评价收费标准收费,并对评价结论负责,接受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标准部门对国家环境
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拟定地方环境标准,对国家环境标准中已作规定的
项目可以拟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报经省人民政
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制定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标准。

【章名】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标
准和本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
护区、水以及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区、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和农业环境
保护综合整治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对国家规定用于环
境保护的资金,应当予以落实并合理安排使用,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应当积极开辟新的资金渠道,增加对环境保护的投入,提高环境保护投资
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逐步建立环境污染治理基金制度,并提高使用效
率。

第十五条 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
区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
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建成的设施,
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

第十六条 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态良性循环。从事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环境破坏的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
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费。

第十七条 合理使用和保护耕地,提高农田地力,采用合理的排灌和
耕作措施,防止土壤贫瘠化、盐渍化。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防止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禁止围湖造田和擅
自圈围、侵占、填堵水面、沼泽、滩涂、洼地;禁止向农田和渔业水体排
放有害废水。

综合利用农业废弃物,推广沼气,开展农作物和其他植物病虫害的综
合防治,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 农药生产、贮运、经销、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禁止经营、使用和进口国家规定禁止使用和撤销登记的农药;合理使用
化肥、农用薄膜、植物生长激素等物质,防止对农业环境和农产品造成污
染和损害。

第十九条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园林、农田
、果园、茶场、渔业水体等区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堆放、弃
置和处理废渣、尾矿、油料、垃圾、含病原体污染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
质;确需堆放、弃置和处理的,必须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对可以利用工业废水、城市污水、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进
行灌溉、施肥、投饵和改土的,应当对有关水体、土壤以及农产品进行定
期监测,防止土壤、水体和农产品污染。

严格控制向蚕桑生产区域排放含氟气体或者其他有害气体和粉尘。

第二十一条 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禁止任
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毒杀、采伐、加工、收购、出售国家和本省保护
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省人民政府
申报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监督引起生态环境变化的重大经济活动,
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省生态环境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对森林和野生动物
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重点保护长江江苏段、太湖、洪泽湖、■(音同隔)湖
、阳澄湖等水域的水环境,综合整治运河江苏段、太湖、淮沂水系和里下
河等水系的污染。

各级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在建设水利工程
和进行调水、蓄水、排水时,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
农业、工业用水,维护下游水环境的自净能力,防止水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保护饮用水源,
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有污染的项目、设置
排污口或从事养殖业。已建成的必须限期转产、搬迁或者关闭。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中应当包括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划、目标和任
务的内容;在城乡建设中必须加强园林、绿化和风景区的建设。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
治工作,有计划地建设烟尘控制区、环境噪声达标区,健全城市排水管网
,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开展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加强
集中供热、燃气等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环境区域综合治
理。

开发区和工业小区的建设,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污染集中
控制。

【章名】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七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排放
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
渣、粉尘、油烟、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
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八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能源
物耗小、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对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或者
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
关规定执行防治污染以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否则不准投产。严禁以试生产为由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条 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拆除或者
闲置。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
,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三十一条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特别是造纸、化工
、印染、制革、轧纲、水泥、炼油、磷肥等企业,应当限期治理。难以治
理的,责令其关、停、并、转。

限期治理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的人民政府作出。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
告治理进度,并如期完成治理任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检
查和验收的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根据本省环境质量状况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
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和相邻地区环境质量的要求确定污
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以及控制措施,报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凡
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目标,造成邻近地区环境污染加剧或者环境功能
下降的,应当向邻近地区支付补偿费。

实行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必须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其排
污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三条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缴纳排污
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并负责治理。

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地方财政专
项管理,主要用于治理污染。

第三十四条 从国外、境外引进技术和设备,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禁止将列入国家控制名录中的有毒、有害废物从国外、境外转移到本
省处理、处置,防止污染转移。

对于因特殊需要须进口废物作为原料、能源或者进行再利用的,必须
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申请、登记、审批、报验。

第三十五条 有害废物的收集、运输、综合利用、处理、处置必须报
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有害废物的运输转移执行转移报告单
制度;有害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禁止将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产生严重污染的设备转移给没有污
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生产或者使用。

禁止为谋取自身经济效益接受有毒、有害的物质和产生严重污染的设
备。

严禁未经处理和许可向环境弃置、排放有害废物,严禁将有害废物和
一般废物混合收集、运输、处理、处置。

第三十六条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必须严格管理放射性废物,并
按照有关规定将放射性废物交由省放射性废物管理机构集中收贮,不得自
行处置。

第三十七条 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治措施,将噪声控
制在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以内。禁止在市区使用大功率广播喇叭
和广播宣传车;禁止在商业活动中采用高大声响的办法招徕顾客;禁止夜
间从事噪声超标的建筑施工作业。

第三十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告本辖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事故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以及处理工作,由有关地方人
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章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
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

(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并造成损失的;

(三)拒绝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四)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五)不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

(六)引进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设备和有毒、有害废物
的;

(七)不执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

(八)转移和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生产设备的;

(九)兴办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的;

(十)不执行限制噪声作业时间规定的;

(十一)长期以试生产为由排放污染物的;

(十二)无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十三)擅自收集、运输、处理、排放有毒、有害废物或者放射性废
物以及放射源的;

(十四)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
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
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
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所
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和个体经
营者,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
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
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
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四条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超过一万元的,须经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五
万元的,须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二十万
元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罚款权限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对单位的罚没款
,一律从其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
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
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
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
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造成土地、森林、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自然
资源破坏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
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与环境保护有关部门的管理
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
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名称】 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环
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题注】 (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1日公布施行)

【章名】 决定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具体情况,
决定对《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和充实环境监理机构。环境监理机构必须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
或者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限期治理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由
相应的人民政府作出。”

三、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
的防治以及处理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
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四、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排
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
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
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
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五、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对单位的罚没款,一律从其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Ⅵ 农村污水主要有哪些处理方法

农村生活曰渐城市化,生活污水主要来自农家的厕所冲洗水、厨房洗涤水、洗衣机排水、淋浴排水及其他排水。根据水中污染物浓度高低,可分为黑水(冲厕水)和灰水(其余排水)2部分。


农村生活污水单元处理技术

近年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艺各异,但都是各单元处理技术的不同组合。农村污水处理实用技术包括化粪池、污水净化沼气池、普通曝气池、序批式生物反应器、氧化沟、生物接触氧化池、人工湿地、土地处理和生态塘等。根据受纳水体功能要求,结合农村地区经济状况、基础设施、自然环境条件完备情况和排水去向等,选择适合当地的处理技术。

1.预处理技术

农村生活污水来源多且分散,建议遵循雨污分流原则。雨水通过管道或排水沟单独收集,然后直接排入生态系统进行处理或灌溉农田等。生活污水的收集和预处理,建议保留化粪池或村民门口附近的坑塘。化粪池不仅可以起到收集污水的作用,同时还可以通过微生物新陈代谢作用除去部分有机质。

新型化粪池,工艺流程为分离池-腐化池-酸化池-氧化池-排放。该工艺无动力、低能耗、占地面积小、出水水质好。但是化粪池存在清掏困难、产生恶臭气体和堵塞管道等缺点。四川的排水主管部门建议用格栅沉砂池代替化粪池,在污水接入市政管网之前起到清除大的杂物和防止堵塞的预处理作用,而污水的可生化性并不受到影响,对村民门口附近的坑塘进行合理的改造,可以较容易实现这一目标。

青志鹏等设计了格栅沉砂池预处理装置,清除大的杂物和沉砂,不仅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而且降低了建设成本。

2.生物处理技术

生物处理技术是利用微生物的代谢作用,使污水中呈溶解态或胶体态的有机污染物转化为稳定的无害物质。农村生活污水有机物含量相对偏高,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少。处理工艺常常以生物处理为核心。目前生物单元处理生活污水技术已经较成熟, 而且很多新型工艺不断被研制出来。生物处理技术包括厌氧处理、好氧处理2大类。

3.2.1 厌氧生物处理技术

厌氧生物处理技术无需曝气充氧,产泥量少,是一种低成本、易管理的污水处理技术,能够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技术要求。农村污水处理中常见工艺有厌氧生物滤池和复合厌氧处理技术。

3.厌氧生物滤池

厌氧生物滤池是密封的水池,池内放置填料,污水从池底进入,从池顶排出。该工艺能耗少,操作简便,处理能力较强,滤池内可以保持很高的微生物浓度,不需另设泥水分离设备,出水SS较低。存在问题是滤料费用高,滤料容易堵塞,生物膜很厚,须严格控制进水悬浮固体浓度。马传军等在春季低温条件下采用牡蛎贝壳为滤料,研究厌氧生物滤池处理生活污水效果。结果表明,污水温度为14〜16°C,进水COD浓度为500〜600mg/L, HRT为14h时,COD去除率可达83%。

4.复合厌氧处理技术

复合厌氧处理技术结合了厌氧污泥床反应器和厌氧生物滤池2种反应器的优点,用于处理集中居住区生活污水的新技术。该技术处理效果好、能耗少、运行费用低、操作管理方便。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利用厌氧处理组合工艺模式针对上海农村生活污水所开发的复合厌氧反应器处理效果良好。

5.好氧生物处理技术

好氧生物处理技术是在有氧条件下,利用好氧微生物(包括兼性微生物)的作用对污染物进行处理的方法,去除率可达到90%以上,一般比较 适合经济条件较好或对出水要求较高的村庄。适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好氧工艺有生物转鼓、生物转盘、SBR、生物滤池、氧化沟等。

6.生物接触氧化池

生物接触氧化池是生物膜法的一种。该技术将污水浸没全部填料,氧气、污水和填料三相接触过程中,通过填料上附着生长的生物膜去除污染物。生物接触氧化池操作管理方便,比较适合农村地区使用。

我国在一些用地受限、冬季气温较低、经济条件较好或出水要求较高的镇村,已研究应用了生物接触氧化技术,如广州市萝岗区埔心村、江苏泰州戴南镇董北村和赵家村、宁夏平罗县渠口乡等。

7. SBR

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也称间歇性活性污泥法,集调节池、曝气池、沉淀池为一体,不需设污泥回流系统。该工艺操作方便、节省投资、效果稳定,污泥不易膨胀,耐冲击负荷强及具有脱氮除磷能力,适于经济较为发达、用地紧张、水量变化大和需要较高出水水质的农村中小型生活污水处理。

一体化空气提升SBR处理低C/N农村生活污水,出水COD、NH/-N、TN和TP水质指标均可满足GB18918—2002的二级要求。闫立龙等以稻壳为载体的SBR对有机物和氨氮的去除率分别为90.46%和95.64%,表现出良好的同步硝化一反硝化特性。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金竹村采用SBR法处理生活污水,工程运行2a的监测结果表明,出水COD、BOD5、NH3-N和TP的去除率分别达到80.0%、93.3%、90.1%和91.1%,总体运行效果稳定。

8.曝气生物滤池

曝气生物滤池简称BAF,是集生物膜法与活性污泥法两者优点于一身的第3代生物滤池。BAF具有去除有机物、有害物质、脱氮、除磷的作用;占地面积小、基建投资少、能耗及运行成本低。

杨文澜等采用升流式曝气生物滤池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研究表明,在HRT为3.2h、气水比为5:1的工艺条件下,CODcr、NH3-N、BOD5、SS均达到GB 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

9.生态处理技术

生态处理工艺能够很好地结合广大农村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如当地的废塘、滩涂、废弃的土地,因而基建投资低;运行过程无需投加药剂,运行费低;污泥产量少,适当处理还能够达到农业回用标准,减少了2次污染;工艺运行相对稳定,抗冲击负荷能力强,能够使污水稳定达标排放,出水可以直接回用于农田灌溉或农村杂用水。国内外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工艺主要有人工湿地、地下渗滤、人工快渗、生态塘。

10.人工湿地

人工湿地主体由土壤和按一定级别充填的填料等组成,并在床表面种植水生植物而构成一个独特的生态系统。国内外已经有很多成功实例。生物滤塔-人工湿地组合工艺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对有机物及氮、磷去除效果比较明显。

在欧洲应用较多的则是地下潜流系统,种植有芦苇、菖蒲、香蒲等湿地植物,此类系统趋向于近1000人口当量的乡村级社区二级处理。

11.地下渗滤

地下渗滤是将污水有控制地投配到距地表一定深度、具有一定构造和良好扩散性能的士层中,使污水在土壤的毛细管浸润和渗滤作用下,向周围运动达到净化目的。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张墅村采用地下渗滤系统处理生活污水,出水达到GB 18918—2002 一级B标准,且整个处理系统建造成本低,基本上无需维护。

12.人工快渗

在快速渗滤系统运行中,污水周期地向渗滤田灌水和休灌,在土壤层形成的厌氧、好氧交替运行状态有利于氮、磷的去除。采用三级串联人工快渗系统处理生活污水,COD和氨氮平均去除率分别为79.65%和94.47%,出水达到GB 18918—2002 一级A排放标准。

13.生态塘

生态塘是从氧化塘发展而来的污水生态化处理技术,主要进行污水的二级深度处理。它是利用水体自然净化能力处理污水的天然或人工池塘,在太阳能作为初始能源的推动下,借助菌藻共生强化系统去除有机物,以水生植物和水产、水禽的形式作为资源回收,净化的污水也可作为再生水资源予以回收利用,实现污水处理资源化,是生态处理的发展方向。采用高效藻类塘系统处理太湖地区农村生活污水,COD的平均去除率在70%以上,氨氮的平均去除率高达93%,磷的平均去除率为55%。


农村生活污水组合处理工艺

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中,单元技术往往都有一定局限性。目前,国内外由不同技术组合而成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艺形式很多,主要分为4种:“厌氧+生态”工艺、“好氧+生态”工艺、“厌氧+好氧”工艺和“厌氧+好氧+生态”工艺。目前生活污水处理工艺较成熟,各种一体化设备、组合处理技术很多,但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因其比较分散, 规模较小且不易集中,使其处理不能延用和照搬大、中型规模城市污水处理工艺及设计参数,造成工程投资和运行费用过高。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技术必须遵循“低投资、低能耗、简便、高效”的原则,采用智能化、傻瓜化的运行方式。

日本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兴起一种处理中小型分散生活污水的一体化净化槽技术,对改善当时的乡村水环境起到重要作用。澳大利亚近几年开发出一种“过滤、土地处理与暗管排水相结合的污水再生利用系统”称之为“Filter”技术,集污水处理与农田灌溉需求为—体。

Ⅶ 农村污水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农村污水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基本原则当然是要从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上考虑,若二者同时存在,优先满足地方标准。具体上讲,应该从下列角度去考虑:
1.物理指标和感官指标。如,悬浮颗粒物(SS)的去除;色度的去除;臭味去除;温度控制等。
2.化学指标。最常用的是COD(化学需粻畅纲堆蕺瞪告缺梗画要量)和BOD(生化需氧量)指标,pH达标。当然,因为目前富营养化的频发,氮和磷的去除也成为重要指标。另外,对于一些特殊的工业废水,重金属(镉、铬、铅、砷、汞等)和一些有毒有机物(如酚、矿物油等)也需要关注。
3.生物指标。如大肠杆菌、总大肠菌群等致病菌的控制。
总之,废水问题的解决原则是既要保证人和生物的健康安全,又要防止天然水体(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当然,后者是为前者服务。需要补充的是,在能达到上述目的的情况下,经济成本也是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①最根本的是改革生产工艺,尽可能在生产过程中杜绝有毒有害废水的产生。如以无毒用料或产品取代有毒用料或产品。 ②在使用有毒原料以及产生有毒的中间产物和产品的生产过程中,采用合理的工艺流程和设备,并实行严格的操作和监督,消除漏逸,尽量减少流
失量。③含有剧毒物质废水,如含有一些重金属、放射性物质、高浓度酚、氰等废水应与其他废水分流,以便于处理和回收有用物质。⑤成分和性质类似于城市污水的有机废水,如造纸废水、制糖废水、食品加工废水等,可以排入城市污水系统。应建造大型污水处理厂,包括因地制宜修建的生物氧化塘、污水库、土地处理系统等简易可行的处理设施。与小型污水处理厂相比,大型污水处理厂既能显著降低基本建设和运行费用,又因水量和水质稳定,易于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和处理效果。⑥一些可以生物降解的有毒废水如含酚、氰废水,经厂内处理后,可按容许排放标准排入城市下水道,由污水处理厂进一步进行生物氧化降解处理。⑦含有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毒污染物废水,不应排入城市下水道和输往污水处理厂,而应进行单独处理。

Ⅷ 农村生活污水怎么处理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有回了很大提高。由答于农村供水事业不断发展,冲厕、淋浴、洗衣机等卫生设施的普及,导致农村生活污水越来越多,污水排放量巨大。根据调查显示,96%的村没有排水沟和污水处理系统,生活污水未经过处理就沿道路边沟或路面排放到临近的水体,这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危害。因此,急需采取措施对我国农村污水进行有效治理。

采用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可以缓解市政管道的建设压力。另外,对于分流制排水系统,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过的污水可以直接排入雨水管道或就近排入水体,既不污染环境,也不增加污水管道的压力。而且,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具有投资低、能耗少、处理效率高、占地面积小、管理方便等一系列优势,在这样的形势下,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更应该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得到推广。

Ⅸ 大家谁有各省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资料

相对已经受到广泛关注,并形成产业的城市污水处理而言,农村的污水处理还是目前环境治理的一道难题。受制于生产、生活方式、经济发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农村生活污水已经成为潜在的污染。
现在,由中德生态城市规划和管理项目所进行的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示范项目为这种生活污水的净化开辟了一条既科学、经济又简便可行的道路。这种着眼于生态,投资小、运行成本低的污水处理方法目前在常州地区已初显成效。它的成功,或许可以为国内一些小城镇、乡村的环境治理提供启示。

集中处理遭遇农村难题

随着人口增加、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工业点源污染总量控制措施执行,居民生活污染将逐渐取代工业污染成为水体第一污染因子。以常州为例,近年来通过不断加大市政污水排水设施建设投入,到2005年底,常州已建成污水处理厂6座,污水处理能力达32.5万m3/d。
其中,城市污水处理厂对城市污水的集中处理率达46%左右,中心城区接近80%。对国家重点水源保护水域太湖和长江的生态安全意义重大。
在市区人口密集区域,提高管网收集覆盖率,提升污水集中处理能力无疑是正确的选择,但集中污水处理并不能解决市区外围无管网覆盖地区水环境污染问题。目前,该市农村人口近150万,至今多采取废水在宅前宅后土壤中自然下渗,粪便储存在各式粪池中就地处理的简易方式,严重污染环境。
而在城市远郊,集中管网无法通达,即使能够随主要道路延伸,接管费用和长途污水泵站输送、运行费用都非常高,单位污水处理成本也大大提高。
中德生态城市规划和管理项目专家潘涛分析说,投资千万元的乡镇级集中污水处理厂(以1万吨/d处理能力为例),光直接运行费每天就达3200多元,年投入180万左右;如果贷款建厂,每年银行还款也在100万元左右(假设贷款1000万,期限20年为例)。
为保证污水截流率,保守估计管网建设和维护每年投入至少300万以上(假设10年内完善管网系统总投资3000万元,不计贴现率),综合估算每年排水建设和污水处理支出至少在580万以上。根据目前污水处理收费每吨1.15元,总收入为每年420万,收支无法平衡,势必增加财政负担。
“在目前基层乡镇普遍财力有限,债务繁重,盲目采用集中式处理污水的模式是值得商榷的,”潘涛说。在远离城区的乡镇和农村地区,寻求一种行之有效的水污染控制方法正在成为非常突出的问题。

分散处理融入生态理念

2006年1月,常州市规划局和规划院、市排水管理处等部门在德国专家的帮助下,吸收了15年以来在欧洲的郊区和农村广泛开展的分散式污水处理的经验,采用人工湿地技术。在大量研究调查的基础上,在距离常州市中心40公里的孟河镇通江花园居民小区,动工兴建了正式名称叫作“基于垂直潜流生态滤床技术的分散式污水及污泥处理系统”的装置。2006年10月,该系统正式投入运行。
虽然项目的名称让人感觉非常复杂,但如果从表面看,这个污水处理工程就像一个地堡式的水泥建筑物和4块略低于地面的铺着粗砂的池子而已。
其中两块平铺着一些管子,池子的两端有两个更粗一些的白色塑料管斜插进地下,池子里有规律地间隔生长着一些芦苇。
根据项目专家潘涛介绍,水泥壳的“地堡”就是污水的初级处理处,深埋地下5米多,可容80立方米的污水。这个沉淀池内分为三格,主要功能是使生活污水在这里初步沉降。内设两个污水泵,由水位浮标自动控制污水泵的开关,把污水泵到两个被称为大约1000立方米的过滤床上,也就是那4块铺着粗砂的池子。
污水首先被抽进这些迂回曲折的管子里,又从管壁的小孔内流出,流进铺满沙砾的滤床上,自然渗入沙砾中。这两个池子的底部都铺有双面土工布,以防污水渗入自然土壤中。
据介绍,滤床的设计很费了一番心思。滤床总深度虽然不过1米—1.25米,却分为表层、过滤层、过渡层、排水层、防渗层等好几个层次。每个层次的砾石和粗砂的大小都不尽相同,越往下颗粒越大。污水经层层过滤到达排水层时,自然流进铺设在这一层的排水管中,这几根管子管壁上都有切口,收集过滤后的污水,并排进旁边的新孟河,直达长江。
作为工程第三个组成部分的是两块污泥滤床。沉淀池里淤积的污泥定期被污泥泵抽进这两块池子做干化处理,说得通俗些,就是把它晒干。但这里也有很多学问。污泥含水率很高,如同前面提到的两块人工湿地一样,这两块污泥滤床也分好几层,也在底部铺有防渗的土工布,也有通气管。渗下来的污泥中的水分经排水管重新流回初级沉降地,而后再进入滤床过滤后排出。
据潘涛介绍,这个人工的湿地处理过程包括生物化学反应和物理化学反应。物理化学反应就是沉淀吸附,生化反应即分解和合成代谢,等等。他说,秘密就在于滤床的那些粗砂和砾石上,它们为微生物细菌提供了非常适宜的生活环境,而这些微生物在污水下沉过程中通过反应去除了碳化合物、氮化合物和磷化合物以及病毒体和非病毒微生物。
那么那些芦苇又有何用?潘涛解释说,这些经过挑选的芦苇品种根系发达,一方面有助于防止过滤层板结,另一方面有助于微生物的附着和繁殖。他又说,滤床内的集水管也有另一个功能,就是向滤床内部输送氧气,帮助微生物繁殖。这也是为什么它们要在地面上露出一截的缘故。
死水坑经常长满苔藓,蚊蝇滋生,这两个常年湿漉漉的人工湿地会不会也遇到这个问题呢?潘涛说,这早就想到了,所以才建了两个功能完全一样的滤床和污泥滤床。就是说,一个滤床工作,另一个休息令其干燥。两个滤床每星期“轮休”一次,避免上述的弊端。
装置运行几个月来,根据监测结果,出水效果理想。氨氮去除率达93%,总磷去除率达86%,出水水质已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排放B标准。根据国际经验,随着生化反应器状态日趋稳定,各项指标将越来越好,最终设计达到一级排放A标准。而滤出的污泥干化之后可以肥田,这里每年可干化污泥10吨左右,待积累到一米厚时(约5-7年)进行一次开挖。
除了具备生态上的优势,人工湿地分散式处理工艺节省了大量的管网建设和运行费用。这个工程包括科研费用、征地、在小区内重铺管网等在内总计180万元人民币,设计方面由德国技术合作公司提供设计。如果纯建设费用平摊到每个小区居民头上,人均建设成本476元,而维护费用仅为每年12.5元/人。

技术应用要考虑本地适用性

潘涛说,政府职能部门和水务运营部门急待转变观念,因地制宜的考虑污水出路问题。分散式污水处理具有一次性投入小,运行维护成本低的特点,可以充分利用现有财力,分片分阶段实施,是比较现实的选择,完全可以在市区外围片区取代传统的集中处理方法,经济实用且可持续的解决污水处理问题。
常州的这项工程作为我国首次运用垂直潜流人工湿地技术整合生活污水和污泥稳定化处置工程,受到高度评价。常州市科技局组织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认为,此课题研究整体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自工程落成以来,通江小区先后接待了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和江苏省有关单位的参观考察,都认为这项技术很值得大力推广。
不过,潘涛也提醒说,人工湿地是一项人工建造的生态处理设施。其污染物去除机理是复杂的,目前,人们对它虽然有一定的认识,但仍然不够完全。目前水质监测数据仅能说明运行初期处理效果,但长期效果还有待检验。
从两个多月的运行情况看,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杂草生长问题。由于水生芦苇刚刚栽植,还未取得生长优势,容易被杂草侵占领地,而浅根杂草的疯狂生长会降低人工湿地的净化效率,所以运行初期,人工及时清除杂草很重要。
该实验项目最终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态湿地得到长期的维护。潘涛说由于维护较简单,建议当地小区物业兼管该设施。同时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做好长期水质监测工作,为经验推广提供有力证明。
“吸收德国先进技术的同时,注意本地适用性也是至关重要的问题,”潘涛说,建筑材料的本地化供应和工程造价的经济性是大力推广的前提,课题组准备下一步做好分散式污水处理关键技术指南的编制工作。
另外,生态湿地处理要求比传统污水处理工艺更大的占地面积。政府有关部门理顺土地关系,利用闲置土地用于污水处理的公益事业,免予土地补偿等等,对保证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也具有重要意义。

Ⅹ 农村污水处理规定

一、污水来源及特性
1、农村污水来源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七大以来,我国明显加快了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大力发展新农村或小城镇建设,对于带动农村经济或小城镇的发展是一大战略。但是,在发展农村经济或小城镇经济的同时,又带来了环境污染问题,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是可续发展的又一大重大举措。
我国新农村和小城镇建设,涉及到的环保问题,主要有农村污水污染和农村垃圾污染两个方面。在农村污水污染方面,主要是生活污水污染、畜牧养殖污水污染、农药化肥污染、也有一些工业污染和其他污染。这些污染物与生活污水混合外排,所以农村污水实际上是上述污水的总称。
2、农村污水特点
⑴、纳污面积小、污水量少、变化系数大、水质和水量波动大。
⑵、有些农村的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合流排放,给水质造成一定冲击。
⑶、管理跟不上等原因造成雨不分流,有的还有地下水渗入。
⑷、农村可能出现跳跃式的发展,近期污水量比较少,而远期污水量较大。
⑸、由于经费问题、基础设施不完善、技术力量薄弱等原因,即使建好了污水处理站,社区也可能难以维持能耗高、维修量大、管理复杂的处理系统。因此,我国新农村污水处理应该选择经济、高效、节能、简便易行、处理效果好、抗冲击能力强,运行稳定的污水处理新工艺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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