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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企业只设一个污水排放品

发布时间:2022-04-23 20:25:44

⑴ 工厂只有生活污水排放自建污水处理选择什么技术

我国的污水处理发起步晚、发展快,污水处理采用的工艺主要是生化处理,常见工艺有接触氧化法、AB法、A/O法、氧化沟、SBR、曝气生物滤池、导流曝气生物滤池等。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是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污水处理新工艺,根据后续处理工艺的不同,它又分为:水解-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厌氧-导流曝气生物滤池、气浮-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快沉-导流曝气生物滤池、超超声波-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微波-导流曝气生物滤池、臭氧-导流曝气生物滤池等。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在旧污水处理工程升级改造、脱氮除磷、中水回用方面与其它工艺结合,发展出AB法-导流曝气生物滤池;A/O法-导流曝气生物滤池;A2/O法-导流曝气生物滤池;氧化沟-导流曝气生物滤池;SBR-导流曝气生物滤池;生物接触氧化-导流曝气生物滤池等多种深度处理工艺。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充分借鉴了曝气生物滤池法、接触氧化法、生物膜法、间隙曝气法、人工快滤法、沉降分离法、硝化返硝化法、给水快滤法等八者设计手法,并结合二级或三级污水处理工艺而研制出来的污水处理新工艺、新技术。2005年获得国家专利。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在我国的北京、山东、河北、贵州、山西、四川、内蒙古、黑龙江、江苏、吉林、河南、湖北、天津、新疆等地已有工程实例,案例涉及生活、医院、化工、屠宰、食品、亚麻、酒精、制药、榨菜等领域的污水处理。大量的应用证明:出水水质CODcr一般在20mg/L以下,最低5.95mg/L;BOD5一般在10mg/L以下,最低3.50mg/L;SS一般在20mg/L以下,最低6.55mg/L。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使污水在同一个处理池内,完成两次曝气,两次沉淀、两次过滤,解决其它污水处理需要四个池子才能完成的工艺流程,特别是在连续进水条件下,实现间隙曝气,活性污泥回流,整个运行没有闲置,其优点较处理其它方法较为突出,处理效果尤为显著。2009年被列为“创新项目”;同年12月又被列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2010年被列为“国家重点新产品”;12年又被列为十二五期间,国家加大投入在城镇、村镇、农村、工业、养殖、以及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升级改造、脱氮除磷、中水回用等领域中推荐使用、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

⑵ 环保局说一个企业只能设一个排放口,这个依据在哪儿

分为污水排放来口和雨水排放口。自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生产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地点的单位,每个地点原则上只允许设一个排污口。个别单位特殊原因,其污染口设置需要超过允许数量的,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雨水排放口没有明确的数量限制,但接管时必须报经市政部门同意。但为了防止企业雨污混合排放,要求企业尽量减少雨水排放口数量,并做好雨污分流工作。

⑶ 三家同行业类别企业共用一个在线排放口,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如何计算(废水污染物)

共用排放口的准确的各家排放量应该在三家企业废水没有会合前分别用仪器测量。
没有的,可以根据各厂家产量数据进行拆分。具体的情况还可以根据小品种的产生的废水量进行系数的调整。这种拆分方式必须得到三家企业的一致认可。以免造成日后纠纷。

⑷ 企业只能有一个污水排放口在哪个法律中规定的

《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中有规定的,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参照《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第九条,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排污者已有多个排污口的,必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进行管网、排污口归并整治。

(4)一家企业只设一个污水排放品扩展阅读

排污单位排污口(点、源)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及改建项目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污染源排污口申报表(一式四份加盖公章);

2、标注各排污口点位的“项目总平面分布图”(一式四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有效期内);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有效期内);

5、环评批复等环保审批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参照《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第五条,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扩大和改变排污口。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履行排污口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

(一)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发生变化的;

(二)位置发生变化的;

(三)须拆除或闲置的;

(四)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

环保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参照《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第六条,排污者应建立排污口基础资料档案和管理档案。

⑸ 排污许可证是一个企业一个还是一个污染源一个

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 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放射性物质,供其自身发展使用,实施清洁生产、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 第三条 (持证排污原则,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以储存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 (三)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海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种植业和非集约化养殖业排放污染物,持续削减其污染物排放强度,不适用本条例; (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 第四条 (总量控制原则) 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流域、废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船舶、铁路机车、浓度和总量、航空器等移动源排放污染物、技术或管理等手段: (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区域。 向海洋倾倒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居民日常生活非集中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以及机动车,该指标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之中。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对排污者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也可以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或者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依法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除外。 第五条 (持续削减原则) 国家鼓励排污者采取可行的经济,不得排放污染物、按证排污原则)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在保障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实施有偿转让

⑹ 一家企业可以分别有几个污水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出自哪个法律发规

⑺ 两家企业可以共用一个污水处理吗,排污许可证怎么办理。

如果你们排放的污水类型差不多,一套污水处理设备就可以处理了么,那感觉应该内是可以的,不过国家政策怎容么规定的,就还是要咨询一下相关部门了。

《排污许可证》是《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简称。在《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⑻ 工业企业生活污水单独排放执行什么标准

污水的排放主要根据以下标准:
1标准分级
1.1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1.2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1.1和1.2的规定。
1.5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2 标准值
2.1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2.1.1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2.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2.2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为:
2.2.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
2.2.2 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4、表5的规定。
2.2.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3 其他规定
3.1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3.2 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B计算。
3.3 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C计算。
3.4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详细内容可以参考网络:http://ke..com/link?url=-

⑼ 企业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1座,外排污水排入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我们企业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算独立的吗

是独立的,只不过执行的排放标准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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