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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的污水治理

发布时间:2022-04-16 11:30:58

㈠ 成都有几个污水处理厂

成都污水厂一直编号到十厂,除一,二厂已经不存在外,还有8个厂。现在已经改名为净水厂了。

㈡ 成都市污水处理厂详细工艺流程

水处理工艺:工艺流程为厌氧或微氧接触混合,短时曝气,分离,好氧饥饿污泥回流或SBR时的直接进水等工序,使原污水与好氧饥饿的污泥充分接触混合、短时曝气、沉降分离;沉降分离后的上清液即处理后的出水,沉降分离后的污泥,大部分在好氧条件下使其饥饿,饥饿污泥再与原污水重复接触,其余部分为剩余污泥排放。工艺系统,主要由依次连接的AC池、AeT池、AS池、AeS池组成 污水处理过程的监视与控制系统由模型、传感器、局部调节器和上位监控策略等4个部分组成。其中,传感器是污水处理厂监控系统中最薄弱,也是最重要、最基础的环节。日益严格的污水排放标准导致了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和装备的复杂化,对用于污水处理过程监视与控制的传感器的性能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进了污水处理领域传感器技术的发展,一些适用于污水处理过程的新型传感器相继问世。污水处理过程是复杂的生化反应过程,所涉及的仪器仪表种类繁多,多数传感器是污水处理过程所特有的,分别应用于不同的场合,反映一个或多个特定变量的状态信息变化。 污水处理工艺一般由机械处理、生化处理和化学处理构成,其中涉及液相、固相、气相三种物质成分。监视这些相态的仪表可以简单地分为通用型和特殊性两大类。 2、污水处理过程的通用仪表 通用测量仪表包括温度、压力、液位、流量、pH值、电导率、悬浮固体等传感器。 ①厌氧消化过程由于常常实施温度控制,温度传感器显得更加重要。典型的温度测量元件是热电阻 ②压力测量值常常用作曝气和厌氧消化过程的报警参数。 ③液位测量用于水位监视,通常采用浮标、差压变送器、容量测量、超声水位检测等方法测量。 ④流量监测仪表主要有堪板、转子流量计、涡轮式流量计、靶式计量槽、电磁流量计、超声波流量计等。 ⑤pH值是生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变量,更是厌氧消化和硝化过程的关键值,通常在污水处理厂都安装有pH电极浸人污泥中,通过不同的清洁策略可以实现长期免维护。对于具有高度缓冲能力的废水,pH值测量对过程变化可能不敏感,因此不适合于过程监督与控制,这种情况可以用碳酸盐测量系统代替。 ⑥电导率传感器用于监视进水成分的变化,同时也是化学除磷控制策略的基础。 ⑦传统的生物量测量是根据悬浮粒子对入射光的散射及吸光度进行估计。随着灵敏的光检测仪的出现,能够自动进行光效应测量的传感器得以问世。大多数商业传感器使用了一个发射低可视光或红外光的光源,在这个区域内大多数介质表现低吸光度。生物量浓度也可根据超声波在悬浮物和微生物之间游离溶液的速度差确定。 3、厌氧消化过程中的传感器 生物气流量的测量在厌氧消化过程中得到广泛采用,它可以表示反应器的总体活性。近年来一些专用技术被用来监视气体成分。典型的实验室方法是洗瓶分离方法,根据进瓶前和出瓶后的流量比可以确定气体成分。例如,碱洗瓶将能够收集所有的C02、H2S而允许CH4通过。更专业的气体分析仪可以直接监视气体成分含量,如红外吸收测量仪用来确定C02和CH4含量,专用氢分析仪也已基于化学电源研制而成。气相H2S测量仪可以通过监视硫化物对铅剥离的反应来确定H2S含量。 基于气体分析的监视系统的主要问题是不能直接预测液相中相应气体的浓度。可以直接测量溶解氢的浸入式传感器已经研制成功。燃料电池是此种传感器的核心。H2S和CH4的直接测量仪器至今未见报道。 pH测量不容易对不平衡厌氧消化槽进行检测,特别是当混合液的碱度高时。这种情况下可对混合液体中C02和碳酸盐进行测量。碱度主要取决于碳酸盐缓冲物,因此常常被用于厌氧消化的控制策略中。碳酸盐监视器已被开发应用于实际厌氧消化过程。 估计碳酸盐碱度的基本原理有两个。其一为滴定法,先进的在线滴定传感器可以同时监视氨、碳酸盐等不同的成分。对碱度进行在线确定的另一方法基于对样品酸化而得到的气态C02的定量。可以采用气体流量计测量所产生的气体的体积。 所有的生物活性都可用热量的产生来表征。通过热量计对热量的测量可以直接洞察生物过程变化。污水处理过程首选的是流量热量计。

㈢ 成都治水十条提出,多少年加强城镇污水处理

你这么小范围的调研报告,只有找专业的研究结构定制,以下资料供你参考,希望能帮到你,希望采纳!随着水十条的正式公布,我国污水治理行业未来将受益于污水治理领域的加速投资。根据市场测算,“水十条”涉及的工业水污染治理、城镇水污染治理、农业污染治理、港口水环境治理、饮用水、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环境监管等方面,到2020年,完成“水十条”相应目标需要投入资金约4-5万亿元(其中近三年投入约为2万亿元),需各级地方政府投入约1.5万亿元。污水处理行业发展现状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污水处理设备行业产销需求与投资预测分析报告》显示,随着我国现代化及工业化的不断推进,废水排放总量不断增长。2001-2013年,我国废水排放总量从2001年的433亿吨增长到2012年的685亿吨、2013年的695.4亿吨,废水排放总量增加了252亿吨,平均每年多排放了21亿吨废水,平均年复合增长率约4.3%。其中:2001年-2013年,中国城镇生活污水排放总量从230.3亿吨增长到2012年的427.9亿吨、2013年的485.1亿吨,年复合增长率7.7%。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化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将会有一千多万人口进入城镇居住和生活,按目前年人均生活污水排放量65吨计算,将每年至少带来6.5亿吨污水的排放量,市场空间巨大。随着水十条的正式公布,我国污水治理行业未来将受益于污水治理领域的加速投资。根据市场测算,“水十条”涉及的工业水污染治理、城镇水污染治理、农业污染治理、港口水环境治理、饮用水、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环境监管等方面,到2020年,完成“水十条”相应目标需要投入资金约4-5万亿元(其中近三年投入约为2万亿元),需各级地方政府投入约1.5万亿元。根据《中国污水处理设备行业产销需求与投资预测分析报告》显示,随着我国现代化及工业化的不断推进,废水排放总量不断增长。2001-2013年,我国废水排放总量从2001年的433亿吨增长到2012年的685亿吨、2013年的695.4亿吨,废水排放总量增加了252亿吨,平均每年多排放了21亿吨废水,平均年复合增长率约4.3%。其中:2001年-2013年,中国城镇生活污水排放总量从230.3亿吨增长到2012年的427.9亿吨、2013年的485.1亿吨,年复合增长率7.7%。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化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将会有一千多万人口进入城镇居住和生活,按目前年人均生活污水排放量65吨计算,将每年至少带来6.5亿吨污水的排放量,市场空间巨大。结合“水十条”中的污水处理方面政策,工业废水治理、市政供水及污水处理的提标改造和达标排放、污水回收利用、农村水处理将是水污染治理政策着重关注的方面。农村污水处理成为新热点:污水处理在“十二五”末期仍为水务领域的市场热点行业。但与“十二五”前期不同,随着国家环境治理要求的提高,环境政策对县级及以下地区进一步关注,加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政策及资金的落实到位,新农村建设加快,小型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在去年发展较快,而大中型城市的污水处理厂主要以单厂运营规模扩容的方式快速增长。农村污水处理市场领域成为2014年污水处理领域的市场热点。污泥处理作为污水处理发展的下个阶段,污泥资源化将是行业内业务突破新出路:污泥处理处置成为水务领域继供水、污水处理之后的第三大领域,且迅速发展壮大,成为2014年水务市场最热的新兴市场。目前我国污泥的无害化处置率不足30%,传统的填埋方式市场占比已呈逐年下降趋势,资源化处置方式市场占比已逐步扩大,而碳化、蛋白提取等新兴的污泥资源化处置方式已在污泥处置市场显现。在“十二五”收官之际,彻底减量化的焚烧处置亦成为污泥市场的又一热点,由于焚烧的减量化、无害化、稳定化效果显著,因此2014年备受企业青睐。再生水领域努力寻求困境突破:再生水的回用已引起各地政府及企业的高度重视,尤其是大中城市。但目前再生水利用领域仍存在需要改善的问题,如资金的投入、技术的提升、工程的运营、民众的参与、政府的监管的维度均存在一些制约性问题。再生水领域2014年虽受到多家企业的关注,但该领域仍尚未突破。随着环境产业“新常态”的“常态”化趋势显现,再生水市场有望进一步打开。总之,随着我国环保产业的快速发展,市场规模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断扩大,污水处理产业市场化服务需求将逐步突出,行业将呈现资源整合与跨区域发展的趋势,全行业将由区域性竞争逐步过渡到全国性甚至国际性竞争,技术与服务领先、市场占有率高的企业将会成为行业领导者。

㈣ 四川污水处理环保公司哪家做的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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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成都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工程概况,造价多少,开竣工日期

一、项目名称:成都高新西区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建设项目

二、项目回单位:成都高新区答开发有限公司

三、项目内容:该项目为新建日处理能力4万吨污水的处理厂,及新铺设污水管网20公里。项目占地100亩,总投入1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污水厂部分投入10000万元人民币,管网工程5000万元人民币。

建成后的污水厂除处理高新西区和郫县的城市生活废水和工业生产废水外,还处理包括成都市,以及周边区、市、县排放的城市生活废水和工业生产废水,在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排入河渠。

四、建设条件:总投资15000万元人民币中,其中3800万元人民币属成都高新西区自筹,由财政拨款,在排污费、城市配套费等中列支,不足部分招商引资,让企业投一部分。该项目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投资概算: 总投资1807万美元,其中引进外资1350万美元,企业自筹457万美元。

六、市场预测:该项目作为成都高新西区“十五”期间重点基础设施项目。该项目既改善成都高新西区内投资环境,又保护成都市上游水资源,有利长江中上游地区环境改善,是一举多得,造福子孙的基础工程。

不知道是不是这个

㈥ 成都有几个污水处理厂

㈦ 成都市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是怎样处理的

污泥处理
与处置的目来的主要有四个:一是源稳定化,通过处理使污泥停止降解;二是无害化,杀灭寄生虫卵和
病原微生物
;三是
减量化
,减少污泥最终处置的体积,降低污泥处理及最终处置费用;四是资源化和最终处置,在处理污泥的同时实现化害为利、循环利用

㈧ 成都市有哪些污水处理厂

成都西区污水处理厂,也叫高新区污水处理厂,。新都污水处理厂,温江污水处理厂

㈨ 成都餐饮污水排放管理法规

《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洪林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属于生活垃圾范畴,是指除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畜禽屠宰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泔水)和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残渣、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和中心城区以外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以及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产生、收运、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的监督管理,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属的市生活固体废弃物管理机构负责。各区(市)县(含成都高新区)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县城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并执行食用油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餐厨垃圾产生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环保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厨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处理单位的违法排污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产生的不可食用的残渣油脂处理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用油或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经营销售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农业部门负责禽畜养殖场所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的肥料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禽畜的违法行为;加强对除生猪以外其他畜禽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残渣油脂处理情况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应当做好餐饮服务提供者诚信经营的引导工作,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将餐厨垃圾交给取得收运、处理许可的企业收运和处理;并将餐厨垃圾的处理情况与企业的等级评定挂钩;加强对生猪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残渣油脂处理情况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运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收运、处理餐厨垃圾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发展改革(价格)、财政、水务、教育、旅游、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和区(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餐厨垃圾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管理原则)

本市餐厨垃圾管理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属地管理、统一收运、集中处置”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第六条(倡导规定)

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合理膳食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本市鼓励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理一体化,支持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科学研究和创新,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七条(行业自律)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垃圾的方法,将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

第八条(产生单位责任)

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畜禽屠宰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城管部门的要求分类收集餐厨垃圾,并将其交给经城管部门许可的单位收运、处理。

第九条(处理费用)

本市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不再新增收费项目。

餐厨垃圾处理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予以适当补贴。

第十条(服务许可)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理服务许可。

未取得餐厨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理服务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理活动。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理服务许可通过特许经营权出让的方式授予。

市和区(市)县城管部门应当编制已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名单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收运单位条件)

申请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二)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餐厨垃圾专用密闭运输车辆,并按规定安装使用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设备,具有餐厨垃圾专用运输车标识,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货运汽车城区道路行驶证》等许可证件。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处理单位条件)

申请从事餐厨垃圾处理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二)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三)餐厨垃圾处理工艺和技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垃圾处理过程中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并按规定安装使用管理信息系统等相关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停业歇业)

未经批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不得停业、歇业或停产检修;确需停业、歇业或停产检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市或区(市)县城管部门报告并征得其同意。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运营的情况除外。

城管部门在批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停业、歇业或停产检修前,应当落实保障及时收运、处理餐厨垃圾的措施。

第十四条(应急管理)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区(市)县城管部门备案。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中心城区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应急预案,建立中心城区餐厨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区(市)县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制定当地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产生单位要求)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餐厨垃圾贮存间等收集设施设备;使用符合标准、有醒目标识的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避免废弃食用油脂和油水混合物直接排放。

(二)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存放设施设备功能完好、正常使用、干净整洁。

(三)按规定分类收集、密闭存放餐厨垃圾。

(四)与取得经营许可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签订书面收运协议,并在餐厨垃圾产生后二十四小时内交其收运。

第十六条(收运单位要求)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免费为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提供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

(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运餐厨垃圾。每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一次餐厨垃圾。

(三)在收运餐厨垃圾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将餐厨垃圾清运至取得经营许可的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四)密闭化运输餐厨垃圾,并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第十七条(处理单位要求)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环境整洁。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垃圾,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所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垃圾的,应当符合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相关规定,并采取相应安全控制措施。

(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等造成二次污染。

(六)对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并依法报质监部门或农业部门备案。

(七)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城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台账制度)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产生、交运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产量和去向等情况。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初次建立台账时,应当分别向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商务、农业等部门报告登记,并提交其与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签订的收运协议复印件。签订协议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相关部门变更登记。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应当建立收运、处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收运的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去向、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并每月向市或区(市)县城管部门报告登记。

台账资料应当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核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商务、农业、城管等部门应当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单位建立台账和报告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联单管理)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实行联单制管理:

(一)联单由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向区(市)县城管部门申请领取。

(二)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交运时,应当如实填写联单有关内容,经收运单位验收签章后,留存联单第一联。

(三)收运单位应当按规定将餐厨垃圾随同余下的四张联单运抵处理单位。

(四)处理单位应当验收运来的餐厨垃圾,核实联单填写的内容,加盖公章后,将联单第二联交收运单位留存;将第三联自留存档;将第四联、第五联分别按规定报送区(市)县城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商务、农业等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禁止行为)

在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二)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存放、收运。

(三)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堆放,或直接排放到公共排水设施、河道、公厕、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等。

(四)收运途中滴漏、撒落餐厨垃圾。

(五)未经许可擅自收运、处理餐厨垃圾。

(六)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理。

(七)餐厨垃圾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饲喂畜禽。

(八)将餐厨垃圾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或食品销售。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一条(联动执法)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必要时,按照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施联动执法。

第二十二条(计分管理)

本市对违反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规定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并纳入城市管理信用评价监管系统管理。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市或区(市)县城管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收运、处理协议;被解除协议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参加本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服务许可投标。

具体的记分办法,由市城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投诉举报)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实名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产生单位责任)

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设置使用餐厨垃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未保持其功能完好、环境整洁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将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密闭存放或者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存放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建立台账、对台账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报告登记的,分别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商务、农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理的,分别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商务、农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随意倾倒、堆放、排放餐厨垃圾的,由城管、水务、林业园林等部门责令立即清除污染,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规定实行联单管理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收运处理单位责任)

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未向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免费提供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未使用餐厨垃圾专用运输车或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设备的;未密闭化运输或转运过程中裸露存放餐厨垃圾的;运输过程中滴漏、撒落餐厨垃圾或车容不整洁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餐厨垃圾混入其它生活垃圾收运或随意倾倒、堆放,排放餐厨垃圾的,由城管部门责令立即清除污染,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和规范每天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给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处理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对台账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申报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规定实行联单管理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或停产检修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其他责任)

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的,由农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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