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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的污水排污许可证申请报告

发布时间:2022-04-07 06:55:17

Ⅰ 新办排污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2、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3、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医院的污水排污许可证申请报告扩展阅读

《排污许可证》第三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行为进行监管执法,检查许可事项的落实情况,审核排污单位台账记录和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的执行情况。

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监督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应记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排污单位的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

Ⅱ 如何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依法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提交排污许可申请,申报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前,应当将主要申请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其他规定途径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日。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

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2、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3、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5、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医院的污水排污许可证申请报告扩展阅读

第十八条 核发机关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依本规定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

2、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有核发权限的机关。

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改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改正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改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核发机关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单或不予受理告知单。

第十九条 核发机关根据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和承诺,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疑问的,可开展现场核查。

1、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2、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3、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4、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

5、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6、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如果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还应审核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况。

7、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Ⅲ 如何办理新版排污许可证

1、书面申请(说明排水地点、水质情况);
2、规划部门审批文件;(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总平面图)
3、厂区或小区排水平面布置图,雨、污管线的纵断图或者断面图。排水出口与市政管网连接图,注明比邻道路及周围环境名称。厂区墙外与市政检查井之间设置已备取样和安装流量计检查井。注明管道(渠)管径(尺寸)及管底标高。
4、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及平面布置图;
5、生产产品种类、主要原材料(仅限于工业项目);
6、环境评价或者环境评价批复。
7、申请人身份证及法人委托书。
8、环保局颁发的试生产许可或者水质验收报告
9、《城市排水许可许可申请表》

Ⅳ 医院排污许可证如何办理

医院排污许可证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版主要原辅材料:废气、权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回位置和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答、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可以参考一下网络文库相关资料:网页链接

Ⅳ 排污许可证如何办理

1.企事业单位填报网上申报信息,提交纸质排污许可证申请资料;

2.环保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审批并提出修改意见、审核通过后核发排污许可证;

3.企事业单位自行监管企业环境管理情况,并按时提交执行报告;

4.环保部门采用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依证监督执法。


法律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二)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三)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Ⅵ 如何办理排污许可证

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制具体程序为:

1.企事业单位填报网上申报信息,提交纸质排污许可证申请资料;

2.环保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审批并提出修改意见、审核通过后核发排污许可证;

3.企事业单位自行监管企业环境管理情况,并按时提交执行报告;

4.环保部门采用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依证监督执法。

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二)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三)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6)医院的污水排污许可证申请报告扩展阅读:

排污许可制度是一种以企业生产运营期环境质量自行管控为手段的管理制度,它标志着中国环保理念的转变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其本质是要求企业明确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各类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排污单位申请并领取一个排污许可证,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不同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各地现有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应实现数据的逐步接入。环境保护部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础上,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全国的排污许可证实行统一编码。

排污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排污许可证的执行、监管执法、社会监督等信息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

第十四条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核发机关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Ⅶ 办理排污许可证怎么办

排污许可证办理有关规定

2006

一、法律依据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管理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二、受理范围

全市所有排放废水、废气的合法单位。

三、需提供的材料

1、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新建企业和有新建项目的企业需提供环评报告和“三同时”验收材料;2000年以前建成的企业需提供“一控双达标”验收报告。

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2—4份。我市列入省163家重点污染企业的19家企业需填写申请表4份(名单见附件1);市属企业填写2份;市属以下企业填写3份(填表的具体要求及格式见范本)。

3、企业有关情况说明。包括生产情况(产品、产量、水耗、能耗、排污情况等),生产工艺及示意图,各产品的生产周期、排污节点及排放规律,清洁生产水平,企业上年环保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下年工作计划。

4、有效的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1份。重点行业及重点企业需提供当年的监测报告,其他企业可提供上年的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监测须由企业向污控处或县、区环保局申请,由污控处或县、区环保局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经现场踏勘后制定监测方案,经市局污控处审核同意后,监测部门按照监测方案进行监测。

5、有效的排污申报登记表1份。排污单位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排污单位提交的申报数据经市环保局监察支队审核认可后,方合法有效。

四、企业提出申请

市属以下企业报送当地环保局初审,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直接报市环保局污控处审核。
五、环保部门审核、发证
对于市属以下企业,县(市、区)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有效的监测报告、《排污申报登记表》及该企业的环保表现,签署初审意见,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并将初审意见及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报送市环保局;对于市及市属以上企业,市环保局直接审核监测数据、申报数据,必要时现场核查的方式对市属及以下企业审核、发证;对于省重点污染企业,市环保局签署审核意见后,由企业报送省局审批。

六、审批原则

对于长期认真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治理设施完善,各项污染物排放能够稳定达标,近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和群众举报的企业,年审时换领正式排污许可证。
对排污单位的污水、废气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或总量指标)的,提出治理要求,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没有办理环保手续的项目、未执行“三同时”的项目、国家严禁建设和明令取缔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排污许可证。国家和省有淘汰期限和其它要求的项目,按期限要求办理。

七、排污许可证的变更
1、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必须在变更前15日内向市、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更改许可证内容。
2、排污单位因破产、关停等终止排放污染物,必须在7日内交回排污许可证。
八、审批时限

市环保局收到申请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单位出具申请受理凭证(格式见附件2),并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发放正式(临时)排污许可证、重新核定排污状况或上报省局的决定(因企业原因造成未能按要求到现场核查耽误的时间扣除)。对不符办理条件的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格式见附件3),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及其享有的听证权利。在排污许可证审批过程中实行办事公开制,确保审批公平、公正、公开;实行“A、B”角负责制,做到工作无缺位。

Ⅷ 医院对环保局的污水检测报告有异议,向环保局申请重新检测水质怎么些啊

那要看
是医院是委托 环保局监测站作委托监测,还是环保局监测站作的监督监测

如果是委托,花点钱就是。
如果是监督,不成。想要再监测一次,请付费。

Ⅸ 可以帮我发一个污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报告吗谢谢谢谢

关于加强重污染企业排污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环保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重污染行业环境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把重污染企业的污染物达标排放、总量控制、限期治理(整改)、企业环保信用等级管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以及排污收费、污染投诉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更紧密的联系起来,充分发挥排污许可证作用,推动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重污染企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分级管理,突出管理重点 严格按照《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分级管理规定,核发、年审排污许可证。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关于大力开展重污染行业整治切实加强环境监管的通知》(惠府办[2006]31号)要求将越权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收回并注销;许可证原属本级环保部门权限内、而现行规定颁发权在上一级的,要组织上报重新换领。全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厂、电镀(包括线路板)、纺织印染、服装洗水、电厂、制革、化工、建材、冶炼、造纸、发酵、危险废物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等重污染企业为管理重点。 重污染企业排污许可证年审审批由局长负责,局长也可委托主管局长审批。 二、强化限期治理(整改)与排污许可证联动管理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速率、强度超过许可证规定的,由各级环保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年均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浓度、数量2倍以上的,而且最近一次仍超标的,由原排污许可证颁发机关暂扣排污许可证,换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整改或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治理、限产治理或者停产治理。处理机关与原发证机关不一致的,处理机关应当将处理决定通知原发证机关,由原排污许可证颁发机关暂扣排污许可证,换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依法被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治理的,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限期期满后一个月。临时排污许可证应当规定排污者在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分阶段达到的污染治理目标及时限。 持有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速率、强度超过临时许可证规定的,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到期后仍不能达到临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治理目标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因有严重违法行为,被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如申请恢复排污,必须先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公开道歉并做出环境守法的承诺。整改后符合发证条件,可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四、加强排污许可证证后审核工作 (一)年审时间由集中进行改为分月进行。每年12月年审改为每年按发证月份进行年审,年审签注到次年相应发证的月份。今年年审过渡办法:1~6月发证的,年审签注到明年6月份或到2008年相应月份进行。7~12月发证的,年审签注到明年相应的月份。为了节约人力、物力和时间,在原许可证贴上有“年审在发证月份年审”字样的标识覆盖原“每年12月年审”字样。 (二)收集提交年审所需资料。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年审,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排污许可证年审申请表1张; 2、《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正、副本; 3、危险废物年度处理处置表; 4、有工业废水排放的单位,按规模提交4~10次/年工业废水排放监测报告原件; 5、有生活污水排放,住厂员工人数达500人以上的单位,提交1次/年生活污水排放监测报告原件; 6、有工业废气排放的单位,提交1~4次/年废气排放监测报告原件; 7、有噪声排放,周围有敏感点的单位,提交1次/年噪声排放监测报告原件; 注:排污监测频次与企业环保信用等级挂钩,具体规定见《惠州市环境保护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
<strong>答案补充</strong>
(三)严格把握审核条件(发证条件再审查)。 申请排污许可证年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污染防治设施; 2、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
3、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含超标已处罚而且近期已达标的);
4、纳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5、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者,有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器材;对规模较小,环境风险小的企业,按要求健全环境风险应急设施与措施;<strong>答案补充</strong>
6、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无虚报、瞒报排放污染物情况;依法缴纳排污费; 7、危险废物按规定处理处置; 8、未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或发生违法行为已被处罚并已改正) 9、没有群众投诉污染问题或投诉的污染问题已解决。
(四)严格把握不予年审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审,并告之理由: 1、按产业政策已到淘汰期限的; 2、依法被责令停止施工、生产、使用或者运行,被责令停工整顿、停产治理、停业、关闭的; 3、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任务的; 4、被责令重新安装、使用、恢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而逾期未改正的; 5、发生重大或者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环境污染的,或者尚处于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的; 6、排放污染物严重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年均超2倍以上的,而且最近一次仍超标的); 7、因环境违法行为正被立案调查或已发处罚决定书尚未交清罚款的;<strong>答案补充</strong>
8、未缴清排污费的;未按规定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和落实措施的; 9、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处理处置的。 上述(1)、(2)、(3)、(4)情形和(5)前款情形,还可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其它情形改正后年审。
(五) 加强年审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现场检查等,加强对排污许可证持有企业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发现持证企业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应责令改正。现场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原排污许可证颁发机关。年审时,没有近3个月现场检查记录的,应当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该结合环境保护信用等级评要求,详细内容见附件一、二。<strong>答案补充</strong>
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应将季度、年度现场检查记录副本及时提交监督科(股),监督科(股)根据书面审查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持证企业进行抽查。 (六)规范年审申请表的信息填报。排污申报登记、缴纳排污费及群众污染投诉等情况,由市环境监察支队、县区环境监察大队在年审表排污费一栏填写签章。危险废物处置处理情况从原来的由企业提供废物转移联单改为由企业提供经市(县、区)固废站审核签章的危险废物年度处理处置情况表。审批表中主办科(股)室经办人、负责人应明确提出处理意见和理由。<strong>答案补充</strong>
四、完善信息共享制度 尽快建立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在局内网公开相关信息,有关人员都要求通过CA(电子证书)认证进入系统,可根据授权,维护、更新、共享排污许可证信息;需公示的排污许可证信息通过局外网进行发布。对违法行为处理、限期治理、排污申报登记及缴纳排污费、危险废物按规定处置处理、群众污染投诉及检查记录等信息及时录入环保综合应用系统的相关子系统中,为年审机关提供所需各类最新信息和资料,减少内部外部环节,实现一站式年审服务,提高年审效能、体现服务意识。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后,有关单位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录入系统,取消或简化有关签章。
五、严肃查处无证和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违法行为 各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部门要严格执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严肃查处无许可证排污、持失效许可证排污和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违法行为,维护排污许可证权威。

Ⅹ 如何申办排污许可证

山东省泰安市,直接去当地建委窗口,填表,写个排污申请;因为和窗口比较内熟悉,窗容口签完字直接带着上的市排污管理处办公室,找人家科长来现场看了看,一周左右证就下来了,五年期;挖排污管的时候遇到点麻烦,因为比较长,走的绿化用地,只好跑了趟园林局,办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最后管道往市政管道排的时候,又遇到问题了,因为要破柏油路和人行道,又跑了趟市政窗口,批准,带着手续去公共事业管理局,签字,交押金,埋管道,恢复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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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医院的污水排污许可证申请报告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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