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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废气噪声字母表示

发布时间:2022-02-27 21:45:19

废水、废气、噪声、固废、危险固废标志牌哪里制作

楼主,不知道你做这些东西是为了什么?如果是你为了排污申报之类版的,请你向环保局权索取,因为他们要对对应的标志进行编号以及管理,所以没有编号没有见党的排污标志是不合法的,是会被处罚的,以弄虚作假论处。如果你是机构,拥有颁发排污许可资质的机构,这个……很多铁器加工厂都会做这玩意!

⑵ 这个废水,废气,噪声的监测费用合理吗 急!! 谢谢各位帮忙!

总价 几千元 不是太多 要看这件事 是你要求做的 还是他们例行检查 如果是你要求做的 这个价格不贵 要是例行检查 交通费、餐费不应该的 !!

⑶ 废水废气噪声监测哪个单位可以做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企业和各事业单位都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强制标准要求定期监测并排放符合要求的工业废气。

常见的检测项目如下:总悬浮颗粒物、油烟、硫酸物、一氧化碳、非甲烷总烃、氟化物、二氧化硫、醇类、烟尘、氟化氢、可吸入颗粒物、苯系物、铬酸物、二氧化碳、甲烷、重金属、氮氧化物、臭氧。

检测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03)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04)

《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2007)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0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200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⑷ 废气,废水,噪声排放分别执行什么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表1 《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项目 基本控制项目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A标准 B标准
1 化学需氧量(COD)(mg/L) 50/60 60/60 100/120 120
2 生化需氧量(BOD)(mg/L) 10/20 20/20 30/30 60
3 悬浮物(SS)(mg/L) 10/20 20/20 30/30 50
4 动植物油(mg/L) 1/20 3/20 5/20 20
5 石油类(mg/L) 1/10 3/10 5/10 15
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0.5/5 1/5 2/5 5
7 总氮(以N计)(mg/L) 15/- 20/- - -
8 氨氮(以N计) (mg/L) 5(8)/15 8(15)/15 25(30)/25 -
9 总磷(以P计)(mg/L) 1/0.5 1.5/0.5 3/1 5
10 色度/稀释倍数 30/50 30/50 40/80 50
11 pH 6~9/6~9 6~9/6~9 6~9/6~9 6~9
12 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3/- 104/- 104/- -
注:括号外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前后数值分别表示现标准值、原执行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入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和。该标准规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其他项目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的规定。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的有关水质标准。国家建设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⑸ 化工企业,每年废水、废气、噪声都要委托监测吗,有没有明文规定,只做废气监测可以吗

去找家可以好沟通的环评公司做监测,懂意思嘛?专业处理工业废气工程,上海鹏腾环保科技

⑹ 现在法律要求企业每年需要检测废水废气以及厂界噪声,请问哪条法律有要求这个的

首先说对抄于普通企袭业,并没有严格的法律条文要求监测水气声。
但是楼主,现行的法律却又严格的条纹要求企业每年必须对企业排污进行申报,而申报的依据就是你们企业排污总量,而排污总量的计算,就是根据环境监测机构对你们企业排污情况监测的具体数据计算。当然,如果你不监测也可以,因为企业排污收费还可以按照物料衡算进行,可是按照着公式计算出之后,那个收费绝对让你们厂崩溃。
另外,环保相应管理条文之中也有明确规定,废水废气噪声,应该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物最高限制排放,而证明你达到的唯一数据就是来自于环保监测机构。
所以楼主,每年一到两次监测还是很必须的!因为法律条文有很多事有承接性以及连续性的!

⑺ 为什么二楼酒吧的噪音三楼听不到我四楼声音确很大.甚至脚步声都可以听到

不同的生活环境里,噪声的强弱是不同的。例如,在医院里,噪声弱些;在市场上,噪声强些;在织布车间里。噪声更强。为了表示声音的强弱程度,人们引入了“声强”的概念,并用1秒内垂直穿过单位面积的声能多少来量度它的大小,声强用字母“I”表示,它的单位是“瓦/米2”。根据规定可知,如果1秒内垂直穿过单位面积的声能加倍,那么声强的值也变为原来的2倍。所以说声强是不随人们感觉而转移的客观物理量。 虽然声强是个客观物理量,但是声强的大小和人们主观感到的声音强弱,却有非常大的差异。为了符合人们对声音强弱的主观感觉,物理学里又引入了“声强级”的概念,分贝就是声强级的一个单位,它是贝尔的十分之一。 声强级又是怎样规定的呢?它和声强有什么关系呢? 测量证明,人耳对不同频率的声波,敏感程度是不同的。对于3000赫兹的声波最敏感。只要这个频率的声强达到I0=10-12瓦/米2,就能引起人耳的听觉。声强级就是以人耳能听到的这个最小声强I0为基准规定的,并把I0=10-12瓦/米2的声强规定为零级声强,也就是说这时的声强级为零贝尔(也是零分贝)。当声强由I0加倍为2I0时,人耳感到的声音强弱并没有加倍。只有当声强达到10I0时,人耳感到的声音强弱才增大一倍,这个声强对应的声强级为1贝尔=10分贝;当声强变为100I0时,人耳感到的声音强弱增大2倍,对应的声强级为2贝尔=20分贝;当声强变为1000I0时,人耳感到的声音强弱增大3倍,对应的声强级为3贝尔=30分贝,依此类推。人耳能承受的最大声强为1瓦/米2=1012I0,它对应的声强级为12贝尔=120分贝。在人们生活环境里,声强级的分贝数是多少,可以参看教科书上的声强级表。 噪声和废水、废气、废渣是污染环境的四大公害,各国对噪声的研究和控制都很重视。我国已经公布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以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

⑻ 国家废气、废水、粉尘、噪音规定标准是什么

环境标准很多的,涉及各行各业,你得说具体哪种废气、废水、噪声。

⑼ 废水废气噪音检测报告包括哪些内容,找谁做

检测服务范围:①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气体检测,②污水处理厂恶臭污染气体回检测,③石油答化工企业恶臭污染气体检测,④恶臭污染处理设施验收监测,⑤其他污染企业恶臭气体检测。

检测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检测参数9项

检测方法:

氨:GB/T 14679
三甲胺:GB/T 14676
硫化氢:GB/T 14678
甲硫醇:GB/T 14678
甲硫醚:GB/T 14678
二甲二硫醚:GB/T 14678
二硫化碳:GB/T 14680
苯乙烯:GB/T 14677

臭气浓度:GB/T 14675

⑽ 污水处理站的排放口有相关设计标准码是多少

1.1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1.3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1.4 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

2.1 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3—2.6)。

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2.4 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2.5 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2.6 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第三章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3.1 污水排放口的整治

3.1.1 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3.1.2 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3.1.3 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3.1.4 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3.1.5 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3.2 废气排放口的整治

3.2.1 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

3.2.2 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3.2.3 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监测孔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

3.2.4 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设置采样点。

3.3 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的整治

3.3.1 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维放场地。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不定时喷洒等防治措施。

3.3.2 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应设置专用堆放场地,并必须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

3.3.3 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也应根据情况,进行相应整治。

3.4 固定噪声排放源的整治

3.4.1 凡厂界噪声超出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要求的,其噪声源均应进行整治。

3.4.2 根据不同噪声源情况,可采取减振降噪,吸声处理降噪、隔声处理降噪等措施,使其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

3.4.3 在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敏感、且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置该噪声源的监测点。

第四章 排污口立标、建档要求

4.1 排污口立标要求

4.1.1 一切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必须实行规范化整治,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的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4.1.2 开展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规范化整治的单位,必须使用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定点制作和监制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4.1.3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位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或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其中:噪声排放源标志牌应设置在距选定监测点较近且醒目处。设置高度一般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4.1.4 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以设置立式标志牌为主;一般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可根据情况分别选择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

4.1.5 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4.1.6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辅助标志上,需要填写的栏目,应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组织填写,要求字迹工整,字的颜色与标志牌颜色要总体协调。

4.2 排污口建档要求

4.2.1 各级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均需使用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并按要求认真填写有关内容。

4.2.2 登记证与标志牌配套使用,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签发给有关排污单位。登记证的一览表中的标志牌编号及登记卡上标志牌的编号应与标志牌辅助标志上的编号相一致。编号形式统一规定如下:

污水WS-×××× 噪声ZS-×××××

废气FQ-×××× 固体废物GF-×××××

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类别代号,后五位为排污口顺序编号。排污口的顺序编号数字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自行规定。

4.2.3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登记证的内容建立排污口管理档案,如:排污单位名称,排污口性质及编号,排污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立标情况,设施运行情况及整改意见等。

4.3 排污口环境保护设施管理要求

4.3.1 规范化整治排污口的有关设施(如:计量装置、标志牌等)属环境保护设施,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监督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排污单位应将环境保护设施纳入本单位设备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4.3.2 排污单位应选派责任心强,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兼、专职人员对排污口进行管理,做到责任明确、奖罚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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