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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制品车间污水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22-02-16 07:04:46

⑴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水量等指标。
4.1加工类别
按肉类加工企业的加工类别分为:
a。畜类屠宰加工;
b。肉制品加工;
c。禽类屠宰加工。
4.2 标准分级
按排入水域的类别划分标准级别。
4.2.1 排入GB 3838中Ⅲ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30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4.2.2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GB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4.2.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4.2.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2.1和4.2.2的规定。
4.2.5GB 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GB 3097 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4.3 标准值
本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的排水量和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等指标,标准值分别规定为:
4.3.1 1989年1月1日之前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1执行。
表11989年1月1日之前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 序号污染物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1悬浮物1002504002生化需氧量(BOD5)60803003化学需氧量(CODCr)1201605004动植物油30401005氨氮2540-6pH值6~96~96~97大肠菌群数 个/L5000--8排水量 7.27.27.24.3.2 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之间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2执行。
表2 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 序号污染物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1悬浮物702004002生化需氧量(BOD5)30603003化学需氧量(CODCr)1001205004动植物油20201005氨氮1525-6pH值6~96~96~97大肠菌群数 个/L5000--8排水量m/t(活屠重)或m/t(原料肉) 6.56.56.54.3.3 1992年7月1日起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3执行。
表3 1992年7月1日起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序号污染物级别畜类屠宰加工肉制品加工禽类屠宰加工排放浓度
mg/L 排放总量
kg/t(活屠重) 排放浓度
mg/L 排放总量
kg/t(原料肉) 排放浓度mg/L 排放总量
kg/t(活屠重) 1悬浮物一级标准600.4600.35601.1--二级标准1200.81000.61001.8--三级标准4002.63502.03005.42生化需氧量(BOD5)一级标准300.2250.15250.45--二级标准600.4500.3400.72--三级标准3002.03001.72504.53化学需氧量(CODCr)一级标准800.5800.45701.20--二级标准1200.81200.71001.8--三级标准5003.35002.95009.04动植物油一级标准150.1150.09150.27--二级标准200.13200.12200.36--三级标准600.4600.35500.95氨氮一级标准150.1150.09150.27--二级标准250.16200.12200.36--三级标准------6pH值一级标准6~8.56~8.56~8.56~8.56~8.56~8.5--二级标准6~8.56~8.56~8.56~8.56~8.56~8.5--三级标准6~8.56~8.56~8.56~8.56~8.56~8.57大肠菌群数 个/L一级标准500050005000500050005000--二级标准100010001000100010001000--三级标准------8排水量m/t(活屠重)或m/t(原料肉) 一级标准6.56.55.85.818.018.0--二级标准6.56.55.85.818.018.0--三级标准6.56.55.85.818.018.0工艺参考指标 油脂回收率%>75>75>75血液回收率%>80->80肠胃内容物回收率%>60->50毛羽回收率%>90->90废水回收率%>15>15>154.4 其他规定
4.4.1 表1、表2和表3中所列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4.4.2 污泥与固体废物应合理处置。
4.4.3 工艺参考指标为行业内部考核评价企业排放状况的主要参数。
4.4.4 有分割肉、化制等工序的企业,每加工1t原料肉,可增加排水量2m3。
4.4.5 加工蛋品的企业,每加工1t蛋品,可增加排水量5m3。
4.4.6 回用水应符合回用水水质标准。
4.4.7 在执行三级标准时,若二级污水处理厂运行条件允许,生化需氧量(BOD5)可放宽600mg/L,化学需氧量(CODCr)可放宽1000mg/L,但需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4.4.8 非单一加工类型的企业,其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排水量和污染物排放量限值,以一定时间内的各种原料加工量为权数,加权平均计算。计算方法见附录A。
4.4.9 表1、表2中禽类屠宰加工排水量参照表3执行。

⑵ 污水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二级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具体如下:

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4.1标准分级

4.1.1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2)肉制品车间污水排放标准扩展阅读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4.2 标准值

4.2.1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4.2.1.1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4.2.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4.2.2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为:

4.2.2.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

4.2.2.2 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4、表5的规定。

4.2.2.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⑶ 食品厂污水处理的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的内容极其复杂,包括制糖、酿造、肉类、乳品加工等生产过程,所排出的废水都含有机物,具有强的耗氧性,且有大量悬浮物随废水排出。动物性食品加工排出的废水中还含有动物排泄物、血液、皮毛、油脂等,并可能含有病菌,因此耗氧量很高,比植物性食品加工排放的废水的污染性高得多。
一、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有关食品工业内容
GB 8978-1996规定肉类加工工业所排放的污水 执行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其他一切排放污水的食品生产单位一律执行本标准。
(一)标准分级
排入GB 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 3097-82(海水水质标准)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排入GB 3838中IV、V类水域和排入GB 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上述规定。
GB 3838中I、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 3097中一类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的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氷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二)标准值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法分为二类。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髙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髙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并拫据单位建设时间不同执行不同的规定。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1和表1-2、表1-3的规定;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1和表-14、表1-5的规定。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⑷ 猪肉场污水排放标准

排放标准为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92)
处理方法只要能达到排放标准即可,没有规定,一般采用的是格栅、沉淀、二级生化处理、达标排放。

⑸ 焦化厂污水排放标准

中国对焦化污水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酚0.5mg/L,氰化物0.5mg/L,硫化物1.0mg/L,氨氮15mg/L,化学需专氧量100mg/L、生化需氧量30mg/L。苯并(a)芘列为第一类污染物,属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0.03μg/L。

焦化废水中多环芳烃不但难以降解,而且通常还是强致癌物质,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同时也直接威胁到人类健康。

(5)肉制品车间污水排放标准扩展阅读

废水来源

焦化厂主要生产焦碳、商业煤气、硫铵和轻苯等化工产品。该厂焦油回收系统采用硫铵流程,焦油加工采用管式炉两塔连续蒸馏,工业奈生产工艺为双炉双塔连续蒸馏、洗涤、精制。

在焦炉煤气冷却、洗涤、粗苯加工及焦油加工过程中,产生含有酚、氰、油、氨及大量有机物的工业废水。

⑹ 2019污水排放标准

不同行业标准不一样,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7-97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概念
3.1 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
3.3 一切排污单位:指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3.4 其他排污单位:指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技术
4.1标准分级
4.1.1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具体参数参考网络或相关资料。

⑺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三级排放标准是什么

三级排放标准:

1、悬浮物

畜类屠宰加工:排放浓度400mg/L,排放总量2.6kg/t(活屠重);

肉制品加工:排放浓度350mg/L,排放总量2.0kg/t(原料肉);

禽类屠宰加工:排放浓度300mg/L,排放总5.4kg/t(活屠重)。

2、生化需氧量

畜类屠宰加工:排放浓度300mg/L,排放总量2.0kg/t(活屠重);

肉制品加工:排放浓度300mg/L,排放总量1.7kg/t(原料肉);

禽类屠宰加工:排放浓度250mg/L,排放总4.5kg/t(活屠重)。

3、化学需氧量

畜类屠宰加工:排放浓度500mg/L,排放总量3.3kg/t(活屠重);

肉制品加工:排放浓度500mg/L,排放总量2.9kg/t(原料肉);

禽类屠宰加工:排放浓度500mg/L,排放总9.0kg/t(活屠重)。

4、动植物油

畜类屠宰加工:排放浓度60mg/L,排放总量0.4kg/t(活屠重);

肉制品加工:排放浓度60mg/L,排放总量0.35kg/t(原料肉);

禽类屠宰加工:排放浓度50mg/L,排放总0.9kg/t(活屠重)。

5、氨氮:无规定。

6、pH值

畜类屠宰加工:排放浓度6~8.5mg/L,排放总量6~8.5kg/t(活屠重);

肉制品加工:排放浓度6~8.5mg/L,排放总量6~8.5kg/t(原料肉);

禽类屠宰加工:排放浓度6~8.5mg/L,排放总6~8.5kg/t(活屠重)。

7、大肠菌群数:无规定。

8、排水量m/t(活屠重)或m/t(原料肉)

畜类屠宰加工:排放浓度6.5mg/L,排放总量6.5kg/t(活屠重);

肉制品加工:排放浓度5.8mg/L,排放总量5.8kg/t(原料肉);

禽类屠宰加工:排放浓度18.0mg/L,排放总18.0kg/t(活屠重)。

(7)肉制品车间污水排放标准扩展阅读:

制定目的: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适用范围:

本标准按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水量等指标。本标准适用于肉类加工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⑻ 屠宰场屠宰废水处理各级别的排放标准是多少

屠宰废水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中的要求。

由于加工类型不同,和废水专去向不同,导致各污属染物排放标准不同,请参考下图。

向左转|向右转

⑼ 三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3097-82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3 定义:3.1 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 3.3 一切排污单位:指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3.4 其他排污单位:指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4 技术内容:4.1 标准分级 4.1.1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4.2 标准值:4.2.1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4.2.1.1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4.2.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4.2.2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为: 4.2.2.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 4.2.2.2 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4、表5的规定。 4.2.2.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4.3 其他规定:4.3.1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4.3.2 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B计算。 4.3.3 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C计算。4.3.4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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