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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达标属于哪个部门

发布时间:2022-01-15 01:53:15

1. 请问居民生活垃圾污水排放由哪个部门处理

看你居住所在的。市里归小区物业。还有就是市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出水不达标应该有哪个部门负责

农村生活污水抄的治理,依法由村委员负责。

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负责处理公共卫生工作。

法律链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3. 污水排放归哪个部门管

不归环保管.居委会或市政府

4. 污水井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不同城市抄的管理部袭门设置不尽相同,不过一般是由道路的管护单位负责监督,发现问题通知井盖的产权单位前去处理。井盖的产权单位就是,谁的井盖就负责,如排水井盖就是排水公司负责。
城市一般公共设施是有城建局或城建处负责投资建设,完成后,交由城市管理大队,也就是城管进行管理,但一般市政府会把这些承包给第三方进行维护,可能是绿化公司、清洁公司等。
排水公司属于第二产业,因为排水公司不只是管理城市排水,还包括水处理,并且提供中水给工矿企业及城市绿化,也就是生产产品(中水)。

5. 城市排水系统归哪个部门管

城市排水系统属于排水管理部门管理

2006年12月11日,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门(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排水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污水达标属于哪个部门扩展阅读

城市排水系统的作用

1、从环境保护方面讲,排水工程有保护和改善环境,消除污水危害的作用。而消除污染,保护环境,是进行经济建设必不可少的条件,是保障人民健康和造福子孙后代的大事。

2、从卫生上讲,排水工程的兴建对保障人民的健康具有深远的意义。

3、从经济上讲,首先,水是非常宝贵的自然资源,它在国民经济的各部门中都是不可缺少的。其次,污水的妥善处理,以及雨雪水的及时排除,是保证工农业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之一。同时,废水能否妥善处理,对工业生产新工艺的发展也有重要影响。

4、污水本身也有很大的经济价值,如工业废水中有价值原料的回收,不仅消除了污染,而且为国家创造了财富,降低产品成本。

6. 城市道路上的污水管道是属于哪个部门在管

城市道路上的排水管道是属于城建局管理的范畴,城建局下属有专门的排污公司。专

7. 请问,污水处理厂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一般情况下,属于当地水务局,也有的地方属于城管或其他单位,但是大部分是属于水务局管。

8.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由哪个部门负责

各地负责部门不一样,以附海镇为例:

《关于印发《附海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镇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监督运营单位履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

第四条我镇农村污水具体管理监督机构为镇排水管理站,根据上级要求做好相应的工作,并负有相应监管和管理责任,具体为:

1、组织做好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年度运行维护管理计划的审核;

2、组织做好运营单位管理人员、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3、组织做好对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每旬检查不得少于1次,对运行维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含安全问题),及时督促运营单位进行整改;

4、组织做好对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考核;

5、组织做好检查记录及考核等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

(8)污水达标属于哪个部门扩展阅读

《关于印发《附海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各行政村(社区)作为项目建设所在地,应积极主动参与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教育村民增强环保意识,爱护公共财产,将自觉维护纳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纳入村规民约,共同保障治理设施安全长效运行。

第六条运营单位履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根据处理设施实际,制定具体的运行维护计划,明确日常运行维护内容,落实专人进行维护管理,并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做好运行维护管理台账记录。

第七条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管理模式,我镇排水管理站负责监督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第三方专业运维机构做好运行维护工作。

按规定通过相应程序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资质要求市政施工资质三级及以上或者排水设施运营维修资质,要求有排水设施专业养护设备,下井作业人员具有上岗证。

9. 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由什么部门负责

1城市水环境规划的产生

自20世纪九十年代初以来,城市扩张带来的无序建设活动给水环境带来越来越严重的危害。进入21世纪后,国家把保护水环境的工作提高到极为重要的位置,2000年以后国家已正式开展新的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另一方面,随着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对水资源的需求不再仅仅停留在对生活、生产用水水供给资源方面,而更需要水景观资源满足人对自然环境的需求。在这双重意识指导下,近五年来城市污水治理工程和广泛开展城市滨水景观规划研讨与建设成为当今城市保护和利用水环境活动的代表,如上海、武汉、重庆、广州等城市先后编制了有关城市水环境规划的项目,因而作为指导城市水环境建设的规划——“城市水环境规划”将逐步在规划行业中受到关注。

2城市水环境规划的对象

2.1水环境组成因素

2.1.1资源的认识

首先明确与水环境密切关联的水资源概念。狭义水资源的概念是自然界水量能不断更新,可满足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用水,包括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和农业用水。广义水资源内涵是一切具有利用价值,包括各种不同来源或不同形式的水,均属于水资源范畴,因此水资源分为水供给资源、水航运资源、水养殖资源、水能源资源、水生态景观资源等。

2.1.2境组成因素

水环境是指围绕人群空间及可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水体,其正常功能的各种自然因素和有关的社会因素的总体。按此概念,也可以说水环境是反映水体可利用的各种水资源及防御水灾害的能力状况,包括自然形成和人工改造形成的能力状况,即自然水环境和社会水环境。自然水环境包括四个方面因素:

(1)径流量——由自然界水体径流可供补充的水量,是反映可供社会使用的水供给资源能力;

(2)水生态——水质自然状况与水质恢复的自然能力;

(3)水空间——在自然地势条件下连续水体所涉及的区域空间及水体聚集深度,是反映水体作为航运、养殖、娱乐条件的能力;

(4)水能源——水体因自然地势运动所产生的能量,是反映可供社会利用能量的能力。
社会水环境因素包括二个方面:

(1)水安全——主要反映社会治理水体防止灾害的能力,包括防御洪水和排除内涝;

(2)水景观——由水及岸线自然地貌、人文设施所形成的景观,是反映城市滨水环境及文化内涵的能力。

2.2水环境规划对象

依据《环境规划学》理论,水环境规划是对某一时期内的水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所作出的统筹安排和设计,诣在通过保护和改善、利用各类水资源,以满足人类生产活动,从而达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水环境规划的基本对象就是对上述自然与社会水环境六类因素进行保护和利用,即径流量利用、水生态保护、水空间利用、水能源利用、水安全控制、水景观利用。

水环境规划按规划范围一般分为流域水环境规划、地区水环境规划和城市水环境规划,而规划范围不同对六类基本对象有不同的选择。

2.2.1水环境规划对象

流域水环境规划主要是江河流域范围地区治理和综合利用江河规划。依据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江河流域水环境规划的对象有水资源系统规划(径流量利用)、水污染控制(水生态保护)、江河防洪治涝规划(水安全控制)、航运及养殖规划(水空间利用)、水力发电规划(水能源利用)等。

2.2.2水环境规划对象

地区水环境规划主要是行政区(省域)范围地区治理和综合利用江河支流水系规划,包括小河、湖泊、水库等水系。规划对象应包括本区域各城市与农业用水分配(径流量利用),与外江相通的水系防洪及内河湖泊排涝(水安全控制),规划水系的水环境保护(水污染控制),水体渔业养殖(水空间利用)等内容。

2.2.3水环境规划对象

城市水环境规划主要是城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内治理和综合利用水系规划。因城市特征和区域的局限性,该规划主要是做好水景观资源的利用,并协调好水体的各项功能。其规划对象仅含水环境规划部分规划对象,具体有三大内容:(1)以排涝防灾为主的水安全控制;(2)以水污染控制和水生态恢复为主的水生态保护;(3)以滨水岸线利用为主的水景观利用。

3城市水环境规划的思路

3.1项目编制的模式

城市水环境规划对象在规划的内容上联系紧密,不可分割。如地表水体控制面积、容量既是排涝防灾水安全规划依据,也是水污染控制环境容量计算依据。又如城市滨水区水系网络规划布局又与水系排涝工程控制港渠发生关系。在突出城市水环境建设的今天,城市水环境规划若仍然采用以前传统的编制模式,即由政府各主管部门分别组织编制“水利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滨水环境规划”等相关规划,必然存在规划内容交叉,相互不协调的现象,指导城市水环境建设的规划依据相互矛盾。因此,城市水环境规划应将所涉及的规划对象相对集中,统一编制,达到形式与内容的统一。如上海市水务局2001年编制完成的《上海水资源综合规划》就体现了“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包括水质和水景观环境)”三位一体的思想。

城市水环境规划在编制深度方面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作为一项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内容中,主要确定纲领性规划建设要求;二是独立编制专项规划,主要是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确定水环境具体的建设内容与实施要求。

规划成果文件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对专项规划的要求可分为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及规划附件。规划附件包括说明书(研究报告)、专题研究报告、现状调研资料。

3.2项目编制的技术路线

3.3规划的主要内容与宗旨

3.3.1 水系功能定位

按照城市水环境规划对象的理念,城市水系功能应体现其区域环境特点,分主要功能和其它功能。主要功能是反映具有城市特征的功能,一是排涝防灾水安全功能,二是水资源中水生态景观资源利用功能;其它功能则是非城市特征功能,如用水、航运、养殖、水能利用等功能。规划则要通过各种用地控制、管理措施协调水体各项功能关系,在充分发挥城市水系主要功能的基础上不能破坏和削弱水系其它功能。

3.3.2 水安全规划

水安全规划为城市湖泊、水库排涝防灾规划。规划主要按排涝系统分区划分与城市建设区相关流域服务区域,确定其排涝标准,按排涝流量与湖泊雨水调蓄要求确定流域水系湖泊水面控制面积、调蓄水位差、调蓄容量,以及排水泵站、涵闸、渠道等构筑物设施位置与规模。该规划确定的水系控制面积及调控水位是城市水系网络布局的基本依据。

3.3.3水系网络布局规划

该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水安全控制规划的指导下,即不影响城市水体水安全功能的前提下,通过恢复和补充具有生态景观功能的水系连通廊道而形成城市水系网络体系。规划布局的空间结构应把握多元结构和多层次结构的形态特征,使城市外围自然生态资源通过水系生态廊道向城市建设区渗透、融合,使城市具有生态环境的活力。规划水系网络布局应结合自然地势条件和水系生态廊道控制最小间距指标要求加以确定。

3.3.4 滨水岸线利用规划

城市水系滨水岸线资源的如何利用是城市水环境规划的核心。该规划的主要内容应控制滨水区的用地性质和用地空间,以有效发挥滨水资源和协调水体各项功能。滨水区的用地性质涉及到滨水功能分区,根据目前国内外城市滨水环境建设实例的总结,滨水功能区一般划分为四大类:生活功能区、自然生态保护区(包括风景区)、企业生产区和专用作业区。生活功能区又可分为居住功能区、广场活动功能区、健身休闲功能区、城市交通功能区及综合功能区。滨水区的用地空间应遵循滨水亲水性、连续性、可达性的开敞式建设原则对滨水不同功能区用地提出控制性的原则性要求,一是基本控制线原则要求,包括水岸线(蓝线)、岸线绿化控制线(绿线)和滨水建筑区控制线(灰线);二是滨水建筑区建设控制要求,如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和建筑视线。

3.3.5 水生态保护规划

水生态保护规划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水污染控制、涵养生物自然净化水体的两方面各种有效措施以改善城市水系水质环境。其主要内容包括水功能区划、水体环境容量预测、水污染控制规划和水体生态修复规划四大内容。(1)水功能区划要求划分水体不同区域对水质环境不同要求的水体功能,并明确水质控制管理标准。水功能区划是水环境保护的基本依据,也是水务管理、执法的依据。(2)水体环境容量预测则是根据各水体水质控制标准、水体容量,按照水体的自净能力提出水体可容纳的各类污染物质总量。该预测目的是希望在城市水环境保护方面建立一种定量判别标准,即希望在城市发展过程中能结合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状态提出水体周边地区城市人口动态控制总量以及企业性质及发展控制规模。(3)水污染控制主要是对城市污水和城市面源对水体的污染提出原则性控制方针,包括污水收集与截流标准、污水处理与尾水排放要求、城市新区特别是临水区域滨水开发区污水排放控制要求、以及城市面源控制的基本对策与措施。(4)水体生态修复规划则是遵循生态学的基本原理并结合系统工程的最优化理论,提出分层多级利用物质的人工生态系统布局方案,其内容包括滨水带生态修复技术、水体修复技术、污染底泥控制技术等。

10. 污水处理的资质应该去什么部门申请啊先谢谢大家的回答啦~~~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现公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自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或者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实行运营资质许可制度。
第四条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五条 资质证书按照运营业务范围和污染物处理处置规模分为《甲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甲级资质证书)、《乙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证书),甲、乙级资质证书各分为正式证书和临时证书两种。
甲级资质证书和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临时甲级资质证书和临时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各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除外)、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资质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统一编号、印制。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
第六条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运营类别与级别;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资质证书实施管理。

第二章 申 请
第八条 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职运营人员;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三) 具有一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运营的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
(四) 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规定的其他 条件。
第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但无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或者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少于一年的,可以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条 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资质证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三)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实验或者检验场所证明;
(五)预防和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
(六)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
(七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监测报告,但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处理、处置本单位产生的污染物或者运行本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不需要领取资质证书,但应当具备下列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技术条件:
(一)专职运营人员(环境保护工艺、环境保护机械、管理、化验等)配置合理,辅助工种齐全,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二)有固定的化验室,配备能满足日常监测需要的监测化验设备;
(三)建立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预防、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第三章 审 批
第十二条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对符 合条件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预审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申请单位及其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收到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将审批决定通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审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可对申请单位和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资质证书:
(一)需要增加新的运营专业类别的;
(二)临时资质证书需要转为正式资质证书;
(三)乙级资质证书需要升级为甲级资质证书;
(四)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申请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的,持证单位只需提供其300日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达标情况良好的证明材料。
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不得重新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变更的。
第十六条 持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证单位变更申请;
(二)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三)单位变更后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资质证书原件;
(五)持证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持证单位撤消或不再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持证单位可以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类别和级别,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运营业务。
持证单位的运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 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档。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发现持证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持证单位在其单位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以外承接项目的,其运营活动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不得要求持证单位重复申领资质证书或者其他类似的运营许可资质。
第二十一条 持证单位应当在与委托单位签署委托运营合同后30日内,向项目设施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填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第二十二条 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负责运营的项目不在本单位所在省的持证单位,应同时将该项目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抄报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和日常检查情况对持证单位提出考核意见,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持证单位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和考核情况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资质证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运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获得资质证书 的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责令改正,并可吊销已获得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持证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超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在一年内发现两次以上超标排放的,可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持证单位提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时弄虚作假的,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处以吊销资质证书处罚的单位,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运营资质证书,取得运营资质证书 后,方可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下列文件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规定:
(一)环境污染治理没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年3月26日颁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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