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污水处理不达标被拘留 速看法律什么是违法排放
随着国家对环境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环保刑事案件出现,有一种罪叫“污染环境罪”,而且不乏大大小小的企业置身其中,尤其是有污水产生的企业,那么问题来了,产污水企业什么样的行为会触犯环保法?产污水企业需要看哪几个法律法规恶补环保法律知识?
连云港铭科在实际工作中,接触到很多企业其实是不知法犯法,所以一直特别有冲动环保法的一些知识,国家对环境治理的态度只会步步紧逼,所以连云港铭科在这里提醒,不管你企业老板还是环保方面的工作人员花个几分钟懂点环保法。今天连云港铭科小编以产污水企业为例,分享涉及污染环境罪需要拘留处理的相关的环保法知识。
1跟产污水企业紧密相关的环保类法律有哪几个?
连云港铭科小编在这里告诉大家,常见的有三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铭科小编在这里告诉大家一个技巧,所需的法律条文一律去生态环境部的官方网站看原文。找相关律师之前也看一下,下面就是三个法规的截图。
2触犯污染环境法以后什么情况下需要拘留?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更详细的参考《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比如说《环境保护》第六十三条中的(二)在《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解释为:
第四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
(二)现场检查虽未发现当场排污,但有证据证明在被责令停止排污期间有过排污事实的;
(三)被责令停止排污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3产污水企业比较常见的容易触犯环保法的污水处理以及排放行为是什么?
迅速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章法律责任这部分,关于污水处理不达标、污水不按规定排放等等的有潜在环境危害的行为和处罚做了详细的陈述。连云港铭科作为一家民营企业,是非常理解产污水企业的环保重担的,大错都是由小错一点点累积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非常值得每一个良心企业去学习,环境保护工作再苦再累也是企业的立身之本。
B. 向污水井排放污水会受到什么处罚
如果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向污水井中排放,是不道德的,但如果是无意排了不到2立方,并且没有造成严重污染,当环保部门发现后,如果态度好,争得环保部门的辩解,会受到经济处罚。
C. 向污水管道排放少量有毒物质是否构成犯罪
利用暗管排放重金属废水不超标,尚未达到犯罪,但属于违法行为,违反《环境保内护法》关于法容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相关规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款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六十三条 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D. 企业用暗管排废水后果会怎么样
今日(21日)从生态环境部抄获悉,针对近日媒体曝光河北省宁晋县农灌井水质变红,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生态环境部迅速调度了解有关情况,指导河北省环保厅开展调查处置工作,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目前,河北省环保厅已完成对该企业的调查取证工作,将依法予以处罚。河北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院已派出联合工作组赴邢台市指导、督促案件侦办工作。邢台市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该企业4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施刑事拘留。宁晋县政府已聘请专业机构开展水土修复工作。此外,河北省环保厅已建议邢台市委、监察委启动问责程序。
内容来自新京报
E. 重庆北碚一公司私设暗管排废水如何处罚的
在6月5日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重庆渝北区检察院、两江新区检察室联动市环保局两江新区分局,近日对辖区重点企业进行环保排查专项活动,并回访一起污染环境案的案发地。
检察官和环保执法人员首站来到位于北碚区水土镇的某公司。该公司目前已关停,在污水处理厂一处普通的雨水井,这个看起来并不起眼的地方,曾经被秘密改造成了偷排生活生产废水的暗管。
环保部门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顶格开出了1989.5760万元的罚单。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谭某、周某被渝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17年10月30日,渝北区法院判处被告人谭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周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来源:澎湃新闻网
F. 私自将管道连接到污水处理厂的管道,属于私设暗管吗
因该是抄违法的,见环函〔2008〕308号 。详见如下……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的问题,环境保护部经研究,近日做出解释,全文如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在实际工作中,“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有多种情形,我部认为,以下几种情形可以理解为属于“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1.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2.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3.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4.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废水等规避监管的行为。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G. 私设暗管非要有管道吗用明沟排放本不允许排放的污水属不属于私设暗管
私设暗管是一种形式,是一个用来说明的方法。暗渡陈仓就是这个意思,你可以把它类比到各种方面。所以明排和暗排都是私设暗管。
H. 废水超标排放怎么处罚
废水来是指居民活动过程中排源出的水及径流雨水的总称。它包括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初雨径流入排水管渠等其它无用水,一般指经过一定技术处理后不能再循环利用或者一级污染后制纯处理难度达不到一定标准的水。那么废水超标排放怎么处罚?下面和佰佰安全网给大家介绍下吧。
废水超标水污染物超标类案件一般表现为当事人排放的废水中某些污染因子的浓度超过了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限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可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I. 污水直排的处罚规定
污水直排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第八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9)暗管排放废水处罚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J. 工厂私设暗管超3倍排放污染水都没被发现吗
北京某铝制品加工公司及其法人胡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铬的污染物,超过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2017年1月4日,被告单位缴纳行政罚款20万元。现该企业已关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某公司及被告人胡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铬的污染物,超过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承认:每个星期排放一次 废水黄绿色
“我
认罪”。胡某在法庭上称,他的厂子是生产铝制品的,2014年因为加了一条喷涂的生产线后,于是就找人铺设了一条1.5公里长的管道,将废水直接从管道里
排泄掉了。而水里有重金属,水发黄发绿,没有味道,村子东面是马路,西面是农地,排泄口外是一条防洪的排泄沟,“管子周围没有人,也没有居民”。
胡
某承认,当初建项目时,没有经过环保部门的批准。“以前不需要排放,所以也就没有到环保部门申报,后来增加了生产线才开始排放,在2014年8月到
2015年4月被停产期间,大概排放了7、8个月,每个星期排放了一次,开始我不知道污染,后来被检查后发现有污染,我们在环保部门的监督下,将污染的项
目都拆除、迁走了,没再生产”。
据悉,被告单位一墙之隔就有居民区,排污口的附近有一家种植生态园和一家养殖场,泄洪沟的两头是两个村子。
据了解,相关部门后来对被污染的土地进行了处理,共计处理了21.1吨有毒土壤。
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胡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6个月的刑罚,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
该案未当庭宣判。
朝阳群众在哪里?怎么不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