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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城市污水管理

发布时间:2021-12-25 04:46:01

㈠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实行沿线区域分级保护制度。根据南水北调工程调水水质的要求,将沿线区域划分为三级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核心保护区是指输水干线大堤或者设计洪水位淹没线以内的区域。
重点保护区是指核心保护区向外延伸十五公里的汇水区域。
一般保护区是指除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其他汇水区域。
第十五条 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沿线区域内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需要削减的排污量以及削减时限,应当符合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削减已有污染源的排污总量;在未完成削减排污总量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可能有重大水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沿线区域内的水污染物排放,应当按照《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执行。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前款规定标准、超过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指标或者对调水水质产生明显影响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限制产量和污染物排放量,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产治理。
第十七条 沿线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规划建设再生水截蓄导用、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等工程,并配套制定和实施防污调控方案,保证调水水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境保护、公安、水利、渔业、安全监督等部门备案。
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危害。
第二节 城市污水和垃圾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和保证调水水质的要求,组织建设城镇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并确保于调水前建成和投入使用。
城市旧城区改造和新区开发中的污水管网,应当按照雨污分流和污水资源化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已建区域应当逐步对现有污水管网进行改造或者建设截污管网,实行雨污分流。
第二十条 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产生的污水,应当全部排入城镇污水管网;排污单位应当对产生的污水进行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城镇污水管网。
未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必须对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并做到达标排放。
第二十一条 污水处理厂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因设施改造或者技术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止运行的,必须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当地建设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急预案应当提前报设区的市建设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建设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污水处理厂不得超标排放污水。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污水应当达到《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污水处理厂应当进行脱氮除磷处理,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
污水处理厂应当安装进、出水水质自动监测装置,并与全省环境监测监控系统联网。
第二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垃圾的处理,应当通过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可以进行资源化处理的,应当予以分类拣选和回收利用;属于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设置排污口、扩大排污口或者改变排污口位置的,应当符合水体水质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削减幅度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原有的排污口应当于调水前拆除。
重点保护区内应当严格限制设置排污口。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禁止与限制开发建设的产业名录,并优先安排无污染或者污染轻的项目。
沿线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污染严重的项目。建设其他项目的,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及削减幅度的要求;不符合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六条 核心保护区内除建设必要的水利、供水、航运和保护水源的项目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其他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原有的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于调水前拆除或者迁移。
第二十七条 重点保护区内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染严重的企业或者生产线,应当依法予以关闭、搬迁或者停止运行。
第二十八条 能够做到达标排放但仍对调水水质产生明显影响的造纸、酒精、化工、淀粉、印染等生产企业,应当对其排放的废水实施资源化处理。
第二十九条 煤炭、矿山、冶炼等用水量大且易于回收使用的企业,应当建设相应的截蓄回用设施,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利用。
第四节 面源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生活污水、垃圾、油类、酸液、碱液和剧毒废渣废液等有毒有害物质。
在核心保护区或者主要河流两岸露天堆放、储存固体废物以及煤炭、石灰等易污染水体的物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止污染水体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在沿线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一般保护区内应当逐步减少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使用量;
(二)在重点保护区内限制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
(三)在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的政策和措施,推广使用有机肥和高效、低毒、低残留、易降解的农药,推行精确施肥、配方施肥等科学施肥技术,鼓励使用生物农药和采用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
第三十二条 在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在其他区域内从事规模化养殖的,应当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对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农用地膜等农业生产残留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三条 实行南四湖、东平湖湖区功能区划制度和人工养殖总量控制制度。
根据湖区的功能分区和环境承载能力,将湖面划分为禁止养殖区、天然捕捞区、人工养殖区以及水生植物栽培区。
人工养殖区内应当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品种和密度,鼓励推广使用污染物产生量少和自然水体养殖技术,限量发展并逐步取消人工投饵性鱼类网箱、网围等养殖方式,并不得使用违禁药物。
人工养殖区应当建立必要的隔离设施,防止养殖污染其他水域。在人工养殖区以外的其他人工养殖设施,应当依法清除。
第三十四条 核心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直接向输水干线排污的饭店、旅馆或者其他旅游、娱乐设施;已建成的,应当限期治理;经治理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拆迁或者关闭。
第三十五条 进入输水干线的机动船舶,应当配备相应的防止污染的设备和油污、垃圾、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储设施,并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在港口、码头、船闸等船舶集中停泊区域,应当设置与其吞吐能力或者通行能力相适应的船舶油污、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设备。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设备的建设,由港口、码头、船闸的经营单位负责。
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实行河道底泥清淤疏浚制度。
河道底泥对调水水质产生较大影响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清淤疏浚。

㈡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价格、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有关的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
第六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镇容貌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区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划分:
(一)城镇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集贸市场、文化、体育、娱乐、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铁路、公路、隧道、河道、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七)临街商户、各种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
责任区划定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并与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清扫冰雪、清除乱贴乱画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保证责任区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
第八条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能源,推广应用数字化城镇管理模式,推进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效能和水平。
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意识及公共道德水平。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对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十一条 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需要进行外部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棚屋。
第十二条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完好、整洁,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标准进行修整、清洗、粉刷。
第十三条 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
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需要进行封闭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其外型、规格、色彩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在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第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城镇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既有的封闭式实体围墙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五条 城镇道路的养护、保洁单位,应当保持道路路面的完好、整洁,每日巡查不少于一次。发现路面损坏时,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发现路面有杂物时,应当立即清理。
第十六条 在城镇道路上设置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其完好、正位。
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对城镇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每日巡查不少于一次。发现或者得知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在24小时内补装、更换或者正位;未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的,应当采取避险措施;因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鼓励有条件的城市、镇建立城镇道路设施综合巡查制度,对城镇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实施统一巡查。
禁止非法收购城镇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
第十七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编制城镇道路摊点设置导则,按照合理布局、疏堵并举、方便市民、整洁有序、规范管理的原则,在广泛听取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对允许设置摊点的道路路段、摊点种类、经营时间、保洁要求等作出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失业职工、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根据城镇道路摊点设置导则申请在城镇道路上设置摊点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八条 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
禁止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
第十九条 城镇道路改造时,沿路设置线杆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道路改造标准同步进行线路改造,并自线路改造完成之日起30日内拆除废弃的线杆。
第二十条 在城镇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禁止机动车带泥上路。
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当对运输车辆采取覆盖、密闭措施,不得造成泄漏或者遗撒。
第二十一条 城镇供排水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排水管网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供排水管网设施正常运行。开挖城镇道路、维修管道、清疏河道或者排水管(沟)所产生的淤泥、污物,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卉、草坪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施工或者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理。
第二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保持回收场所整洁,对存储场所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从事现场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
(二)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
(三)施工时采取防尘措施;
(四)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
(五)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
(六)按规定排水,不得污染路面;
(七)工程停工、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经批准占用城镇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期限内进行。
第二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牌匾标识、标语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和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不得遮挡、影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交通通行。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城镇容貌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或者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第二十五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的,设置者应当临时设置公益性广告。
第二十六条 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
第二十七条 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或者刻画。
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发现张贴、涂写或者刻画的,应当立即进行清理。
第二十八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供有关组织和居民免费发布便民信息,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第二十九条 城镇道路照明管理单位,应当保证路灯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场所等,应当按照城镇照明专业规划的要求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季节和时段,规定景观照明设施的开启和关闭时间。
第三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设施建设标准,组织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箱、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休息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
纳入城镇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定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建设项目施工。
第三十一条 城镇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和改建,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城镇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点和大中型商场、文化体育设施、旅游景点、饭店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新建公共厕所,应当建成水冲式或者生态式公共厕所;现有旱厕应当逐步改造成水冲式或者生态式公共厕所。
第三十二条 环境卫生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及时进行维护维修,保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和正常使用。
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对外开放,设有明显标志,并由专人负责保洁。
使用公共厕所,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 城镇道路、公共场地的清扫保洁责任人,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保洁。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绿地和河沟内。
第三十五条 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依法从事教学、科研或者其他特殊活动的除外。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用束犬链(绳)牵领,并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用具,及时清除犬粪。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或者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
(三)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粪便;
(四)不按照规定从事烧烤经营;
(五)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其他损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场所。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制度。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的区域、时间,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第三十八条 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收集、运输。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单位负责收集、运输,或者委托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
生活垃圾应当运送到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置。
第四十条 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第四十一条 单位食堂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专业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或者与其他垃圾混倒。
对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垃圾等各类危险、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实行定点收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容器中或者随意丢弃。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和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运输建筑垃圾。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按照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所,不得擅自丢弃。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四十三条 居民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将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运送到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
第四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执法人员加强教育、培训、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第四十五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涉及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除当场可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六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法定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依照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
(二)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调查处理;
(三)打骂、威胁或者侮辱当事人;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五)以吃、拿、卡、要等方式刁难当事人。
第四十七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设置、公布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并对投诉和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对投诉、举报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做好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清扫冰雪、清除乱贴乱画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对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进行封闭,或者其外型、规格、色彩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
(二)违反城镇容貌标准在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的;
(三)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的;
(四)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的;
(五)擅自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或者食用鸽,影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
(六)养犬人携犬出户未及时清除犬粪的;
(七)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的;
(八)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粪便的;
(九)不按照规定从事烧烤经营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及时清理路面杂物或者补装、更换井盖、沟盖、雨箅等相关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对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按照污染道路面积及污染程度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六)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七)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未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未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施工时未采取防尘措施、未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未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未按规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八)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九)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
(十一)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非法收购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阻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县、镇,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实施。
第五十五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二)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调查处理的;
(三)打骂、威胁或者侮辱当事人的;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五)以吃、拿、卡、要等方式刁难当事人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鲁政发[1995]49号)同时废止。

㈢ 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废止了吗

应该没有,政府公文没有下发废止的通知,2015年8月份省厅领导讲话中还

提到了这一办法

㈣ 山东的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厂一般都归排水集团管辖的

㈤ 山东水资源需求现状,水资源浪费现状和水污染现状是什么

水是生命之源,更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无可替代的基础性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是否拥有量足质优的水资源、营造永续平衡的水环境,是影响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因素之一。作为人口大省和经济大省的山东,多年来水资源的短缺和水环境的恶化已成为制约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大“瓶颈”。2003年1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 《山东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提出要把解决水资源短缺、保护水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省建设的首要任务,水资源优化配置被纳入建设生态省的四个关键环节和十大重点工程。本文利用省统计局环境综合统计数据和水利、环保、建设部门的相关历史资料,着重对2000年以来山东水资源和水环境现状及走势作简要分析,以期为推进生态省建设提供有益的信息支撑。

一、山东水资源总量的发展变化情况及主要特点

水资源总量是指一定区域内降水形成的地表和地下产水量,包括地表径流量和降水入渗补给量。从山东水资源发展变化情况分析,山东水资源具有总量不足,人均占有量少,地区分布不均,年际年内变化剧烈,地表水和地下水联系密切等特点。

首先,从水资源总量看,山东水资源严重短缺,人均占有量偏低。2003年是山东难得一遇的丰水年,全省水资源总量489.69亿立方米,但仅占全国水资源总量的1%左右,全省人均水资源占有量537.9立方米/人,不到全国人均占有量的1/6,低于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20。根据瑞典著名水文学家法肯马克提出的一个国家和地区的贫水定量标准,山东始终处于人均水资源量1000立方米的贫水区临界值以内,从近4年情况看,基本属于人均水资源小于500立方米的绝对贫水地区。

表1:2000至2003年山东水资源总量表
年 份 水资源总量(亿立方米) 地表水资源量(亿立方米) 地下水资源量(亿立方米) 平均地下水资源模数(万立方米/平方公里) 年平均降水量(毫米) 人均占有水资源量(立方米/人) 枯、丰年份
2000 252.09 163.89 142.25 10.62 607.3 282.0 偏枯水年
2001 238.81 170.42 128.50 9.60 600.7 264.8 偏枯水年
2002 98.14 52.02 75.13 5.61 420.2 108.3 枯 水 年
2003 489.69 349.29 140.40 18.30 936.3 537.9 丰 水 年
多年平均(1956-1999年) 305.82 222.90 153.52 11.40 676.5 _____ ________

其次,从时间分布看,全省年际间降水量、水资源量存在明显丰、枯交替,易出现连续枯水时段,年内水资源分配具有明显的季节性。比如1981-1983年、1986-1989年都是连年干旱,1998年至2003年春,全省持续干旱少雨。从《2000至2003年山东水资源总量表(表1)》可以看出:受降水量变化等因素影响,前两年都是偏枯水年,年均降水量刚过600毫米,比多年平均偏少10%以上,水资源总量在230至250多亿立方米;2002年为枯水年,年均降水量比多年平均偏少近40%,是50多年来降水量最少的年份之一,水资源总量不足100亿立方米;而2003年降水量多达936.3毫米,是1961年以来的第二个多雨年,属多年少有的丰水年,水资源总量是上年的5倍,比多年平均(1956-1999年)305.82亿立方米还多60.12%。另外,全年降水量约有2/3至3/4集中在汛期(6至9月),特别是7、8月份,甚至主要集中在一、两次特大暴雨之中。

第三,从区域分布看,山东多年平均降水量从鲁东南沿海的850毫米递减到鲁西北内陆的550毫米,年径流的地区变化更为突出。多年平均径流深东南沿海高值区为260-300毫米,鲁西北平原和湖西平原低值区只有30-60毫米。地表水和地下水之间存在密切的相互转化和相互补给的关系。地表水资源量通常用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的动态水量即天然河川径流量来表示。山东近4年的年均地表水资源量只有183.9亿立方米,比多年平均值偏少17.5%,除2003年外均远远低于多年平均值。地下水资源量主要指与大气降水和地表水体有直接补排关系的矿化度小于2克/升的浅层淡水资源量。近4年全省平均地下水资源量为148.3亿立方米,近4年平均地下水资源模数为11.03万立方米/平方公里,分别比多年平均值偏少2.8%和3.2%。

第四,不论是当地水资源量还是客水资源量,近4年明显少于多年平均值。山东分属黄河流域、淮河流域和海河流域3个一级区,下辖黄河流域的黄汶区、淮河流域的沂沭泗河区和山东半岛沿海诸河区、海河流域的徒骇马颊河区4个二级区及12个三级区。从当地水资源量看,近4年平均降水量641.1毫米,平均水资源总量为269.68亿立方米,分别比多年平均值偏少5.2%和11.8%。从客水资源看,目前,黄河水仍是我省主要可以利用的客水资源,多年进入我省水量(黄河高村站1951-2001年资料)376.1亿立方米,按国务院办公厅批复的黄河分水方案,一般来水年份我省可引用黄河水70亿立方米。但2001至2003年,全省实际引黄供水量分别只有52亿、61亿和51亿立方米。

二、“十五”以来山东水资源供给、使用和消耗的新变化

水资源的生成、供给、使用、消耗和回用等各个环节构成了水体自然循环和社会循环的并行过程。我们从水资源的消费环节出发,通过供水、用水、耗水等三组数据来看“十五”以来山东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新变化。

首先,总供水量呈下降趋势。供水总量主要指各种水源工程为用户提供的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毛供水量。从《“十五”以来山东水资源供给表(表2)》看,全省总供水量呈下降趋势,其中:当地地表水供水量、地下水供水量和其他水源供水(主要是污水处理回用量)的绝对值都是逐年降低的,跨流域的引黄供水量也基本呈下降趋势。黄河水一直是全省沿黄各市的主要供水水源。

表2:“十五”以来山东水资源供给表
年份 总供水量(亿立方米) 当地地表水供水量(亿立方米) 当地地表水供水量占% 引黄供水量(亿立方米) 引黄供水量占% 地下水供水量(亿立方米) 地下水供水量占% 其他水源(污水处理回用等)供水量(亿立方米) 其他水源(污水处理回用等)供水量占%
2001 252.72 63.42 25.10 52.17 20.64 133.71 52.91 2.30 0.91
2002 252.39 56.19 22.27 61.47 24.35 132.96 52.68 1.77 0.70
2003 219.35 52.98 24.15 51.14 23.31 113.95 51.95 1.28 0.59

表3:“十五”以来山东水资源使用表
年份 总用水量(亿立方米) 农业用水量(亿立方米) 农业用水量占% 工业用水量(亿立方米) 工业用水量占% 生活用水量(亿立方米) 生活用水量占% 生态用水量(亿立方米) 生态用水量占%
2001 252.72 182.91 72.38 41.91 16.58 27.90 11.04 ____ ____
2002 252.39 188.27 74.59 36.59 14.50 27.53 10.91 ____ ____
2003 219.35 162.54 74.10 31.62 14.42 23.81 10.86 1.38 0.62

其次,用水总量下降,用水结构趋向合理,用水效率有所提高。用水总量,是指分配给用户的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毛用水量(与供水总量是同一个指标的不同概念表述),按用户特性分为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三大类。从《“十五”以来山东水资源使用表(表3)》看:三年农业用水量均超过70%,其中农田灌溉用水比例有所下降,而林牧渔用水绝对量和所占比例均逐年提高,2003年因降水量大,农业用水总量出现负增长;工业用水量逐年减少,所占比例也逐年降低;从2003年新建的生态用水量统计数据看,全省生态用水1.38亿立方米,仅占0.62%。

三年来全省万元GDP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逐年减少,前者2003年已达到《纲要》提出的2005年低于210立方米的目标,后者2002年已达到《纲要》提出的2005年下降到80立方米的目标。年人均用水量和年人均生活用水量也在逐年减少。
表4:“十五”以来山东水资源消耗表
年份 总耗水量(亿立方米) 综合耗水率(%) 农田灌溉耗水量(亿立方米) 农田灌溉耗水率(%) 林牧渔耗水量(亿立方米) 林牧渔耗水率(%) 工业耗水量(亿立方米) 工业耗水率(%) 农村生活耗水量(亿立方米) 农村生活耗水率(%) 城镇生活耗水量(亿立方米) 城镇生活耗水率(%) 生态环境耗水量(亿立方米) 生态环境耗水率(%)
2001 157.17 62.19 113.81 68.00 7.05 45.00 17.91 42.73 14.36 86.00 4.04 36.00 ____ ____
2002 172.23 68.24 127.13 74.00 11.45 66.00 16.57 45.29 13.03 77.00 4.05 38.00 ____ ____
2003 149.74 68.27 104.18 72.92 13.93 70.82 14.92 47.19 9.80 82.63 3.92 46.89 0.94 68.12

第三,总耗水量减少,但综合耗水率升高。耗水量是指毛用水量在输水、用水过程中,通过蒸腾蒸发、土壤吸收、产品带走、居民和牲畜饮用等多种途径消耗掉而不能回归到地表水体或地下含水层的水量。从《“十五”以来山东水资源消耗表(表4)》看,耗水绝对量在减少,但综合耗水率(即耗水量占用水量的比例)却有所提高,特别是林牧渔业、工业及城镇生活领域的耗水率提高更明显。耗水率高将直接影响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水资源消耗是今后需重点研究解决的问题。

三、山东水生态环境质量虽有好转但仍令人堪忧

多年来,山东水资源开发利用率较高,但由于对水资源过度和不合理地开发利用,使水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水环境状况趋于恶化,对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产生了负面影响。近年来,各级各部门加大了保护水环境工作力度,狠抓水污染治理,全省水体质量有所好转,但水生态环境总体状况仍令人堪忧。

表现之一:河水断流现象频发,河流、湖泊、水库水质污染严重,富营养化明显。据1980至2002年监测资料,因水资源高强度开发利用和降水量减少,全省河流除沂沭河外均发生了严重断流现象,个别年份全年断流。全省大部分河流水质为劣V类,主要污染源来自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放,主要超标污染参数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化学需氧量和溶解氧量等。从《“十五”以来山东河流水质表(表5)》可见,尽管I类、II类水质河长比例有所增加,V类水质河长比例明显减少,但2/3以上河长为劣V类水质,且劣V类水质河长比例逐年增加。2003年,水质超过III类的超标河长比例达90.5%。从《“十五”以来山东湖泊水质表(表6)》看,全年期监测评价大明湖一直是劣V类,南四湖水质也未见明显好转,南四湖和大明湖水质均呈富营养状态。从《“十五”以来山东水库水质表(表7)》看,全省大中型水库全年期水质状况不容乐观,III类和IV类水质水库比重增加,在2003年评价的30座水库中,只有7座为中营养,其他23座都为富营养。

表5:“十五”以来山东河流水质表
年份 监测河段(个) 总代表河长(公里) I类水质代表河长占% II类水质代表河长占% III类水质代表河长占% IV类水质代表河长占% V类水质代表河长占% 劣V类水质代表河长占% III类以上超标水质代表河长占%
2001 70 4855.4 0.00 3.40 1.30 18.80 10.40 66.10 95.30
2002 66 4389.4 0.00 3.08 9.05 12.67 8.17 67.03 87.87
2003 70 4855.4 0.49 4.92 4.10 12.84 5.80 71.85 90.50

表6:“十五”以来山东湖泊水质表
年份 南四湖 大明湖
微山湖 南阳湖 昭阳湖
二级湖闸上 昭阳湖
二级湖闸下
2001 V类 劣V类 劣V类 IV类 劣V类
2002 劣V类 劣V类 劣V类 III类 劣V类
2003 劣V类 劣V类 IV类 V类 劣V类

表7:“十五”以来山东水库水质表
年份 评价大中型水库(座) I类水质水库(座) II类水质水库(座) II类水质水库占% III类水质水库(座) III类水质水库占% IV类水质水库(座) IV类水质水库占% V类水质水库(座) V类水质水库占% 劣V类水质水库(座) 劣V类水质水库占%
2001 30 0 3 10.0 13 43.3 11 36.7 3 10 0 0.0
2002 30 0 2 6.7 12 40.0 10 33.3 3 10 3 10.0
2003 30 0 1 3.3 15 50.0 13 43.3 0 0 1 3.3

表现之二:地下水超采严重,平原区地下水位下降,沿海地区海咸水入侵,水环境灾害频发。经分析计算,1975年以来全省累计超采地下水100亿立方米,其中平原区超采69亿立方米、山丘区超采31亿立方米。因大量超采地下水:一是造成地下水超采漏斗区面积扩大,平原区地下水位下降。1979年全省地下水超采漏斗面积仅2831平方公里,2002年末达27586.8平方公里,占全省平原淡水区面积的40%,因2003年为丰水年,超采地下水现象得以缓解,漏斗区面积才减少为13408.3平方公里。除2003年外,平原区地下水位基本呈下降趋势,这样原有机井大批报废,损失巨大,新打机井变深,单井出水量变小,效益降低。二是导致了严重的海咸水入侵。据有关部门普查,胶东沿海有19个县(市、区)海咸水入侵面积达1006平方公里。这不仅使淡水资源减少,也造成工农业生产供水和人畜饮水 困难。三是产生地面沉降、房屋裂缝、道路毁坏、河堤开裂以及水质污染等严重水环境灾害发生。
表现之三:水体污染严重,防治污染、净化水质方面的投入负担加重。诸如农药、化肥的大量施用,工业和生活污废水、废料、垃圾等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河道或就地处置,以及水产养殖等生产活动都是造成水体污染的直接原因。《2000至2003年山东废水排放表(表8)》显示,近4年废水排放总量虽然都在25亿吨以内,但除2002年略有下降,基本呈增加趋势。4年来生活污水排放量逐年增多,2003年工业废水排放量为4年最高值,废水中主要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等,这些废水大多直接排入河道,造成水体污染日趋严重。同时我们也看到,各级加大了污染防治力度,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逐年提高,工业废水治理项目完成投资额增加。特别是造纸及纸制品业的废水排放量减少,其占工业废水排放总量的比例也逐年下降。但要完成《山东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确定的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如在2003年基础上,化学需氧量排放需削减5.51万吨,削减率6.6%,任务十分艰巨。

表8:2000至2003年山东废水排放表
年份 废水排放总量(亿吨) 生活污水排放量(亿吨) 生活污水排放量占% 工业废水排放量(亿吨) 工业废水排放量占% 造纸及纸制品工业废水排放量(亿吨) 造纸及纸制品工业废水排放量占工业废水排放总量的%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亿吨)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工业废水治理项目本年完成投资额(亿元)
2000 22.9 11.87 51.8 11.03 48.2 4.16 38.2 10.3 93.13 11.96
2001 23.5 12.00 51.0 11.50 49.0 3.90 33.4 10.8 93.96 10.79
2002 23.1 12.40 53.8 10.70 46.2 3.30 30.8 10.3 96.37 15.70
2003 24.6 13.00 52.8 11.60 47.2 3.30 30.1 11.3 97.12 16.10

四、抓住建设生态省的政策契机,搭建永续平衡的水资源保障体系

当前,山东建设生态省工程已全面启动,这就要求摒弃以牺牲资源环境为代价的不可持续的发展模式,摒弃竭泽而渔的经济增长方式,改变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被动局面,主动探索适合省情的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之路。面对我省水资源紧缺、水环境恶化的严峻形势,立足于实现生态省建设目标任务,我们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调整思路,创新机制,坚持开源节流并重、开发保护并举的方针,有效增加投入,携手共建一个永续平衡的水资源保障体系。

首先,要大力推行节约用水,建立节水型社会。落实《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制定实施行业用水定额和节水标准,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实行超定额用水加价。政府加强领导,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管,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尽快形成统一协调、健全完备的节水监督管理体系。特别要加快节水型社会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水资源规划、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用水统计、节水产品认证、取水许可和水价、水权流转等项制度。在水资源短缺地区,发展节水型工业,采用节水型工艺,减少单耗。加大农业节水力度,逐步实现农业用水零增长或负增长。围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从当地条件出发,搞好农业节水的分类指导, 改变传统的大水漫灌方式,大力发展微、滴灌等现代灌溉技术,通过蓄水和保水设施建设,提高农田对自然降水的利用率。加快实施渠道防渗及管道输水灌溉,大力发展耐旱、高效作物。沿黄地区要加快灌渠节水改造,全面启动测水量水工程,5年内基本实现按方收费到乡镇,并努力创造条件,使计量收费工作向村户延伸。在生活方面采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加强管理,减少跑冒滴漏。

其次,要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走节水减污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多年来山东工业产业结构层次比较低,高消耗、高污染的造纸、化工、酿造、建材、火力发电等行业比重大,污水产生量大。要彻底改变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粗放型模式,遵循循环经济的理念,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把万元增加值耗水量列入工业经济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健全奖惩评估体系。引进关键链接技术,通过水的梯级利用和废水的循环利用,形成工业生态链网,建立循环经济型企业。对现有工业污染源实施引导性标准和再提高工程,加大结构性污染治理力度,改善能源结构,推动企业升级换代。对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环保法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做到增产不增污、增产又减污。按照省政府要求,抓好关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5万吨以下草制浆造纸企业和5000吨及以下酒精生产企业,重点实施对造纸、印染、制革、化工、医药、电镀等行业的污染控制。

第三,实现水资源优质优用、科学合理调配,保持水资源的动态平衡。要遵循加强集储空中水、充分引用客水、积极利用地表水、严格开采地下水、强制使用中水、扩大生态用水的原则,保持全省水资源总体动态平衡和总量需求供应。重点城市要建立常规供水、应急供水和战略储备供水三套系统。形成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及相关节水产业配套的产业链,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实现废水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确保《纲要》提出的“十五”末实现城市污水处理率提高到45%,污水处理回用率达到20%以上的目标。在水资源短缺、城乡争水矛盾突出的地区,可尝试将城市污水处理达标后回用于农业灌溉,将原用于灌溉的水供给城市。将清洁的冷却水循环使用于工业用水,将城市污水回用于公用设施和住宅冲洗厕所、浇灌绿地、景观用水、浇洒道路等,既减少天然水体取水量,又消除城市对水环境的污染,最终实现城市污水的零排放。在胶东半岛等近海缺水地区,建设低成本海水淡化和电厂海水冷却项目。在缺水地区建设雨水收集系统,如在城市住宅小区或适当地方贮积雨水,用于浇洒绿地、道路、水景以及下渗补充地下水,改善生态环境,缓解水资源危机。今后应新开工建设一批山丘区供水水库和平原水库,新建续建地下水库。当然,在必要时还可开展远距离调水,实现水资源在区域间的动态平衡。

第四,要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确保水体清洁。突出抓好省辖淮河、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和《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山东段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落实。实施污染治理、污水资源化、流域生态恢复与保护并重的策略,全面推进流域内经济结构调整、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清洁生产等各项工作。同时通过绿化涵养水源,提高自然净化能力。

第五,加快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水资源管理模式。近年来,各地逐步探索建立了集城乡水源、供水、用水、排水、污水处理与回用、防洪等管理职能为一体的水务局。到2003年全省89个县(市、区)成立了水务局或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占县(市、区)总数的64%。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作用的同时,强化政府在水资源建设方面的综合协调能力,做到责任、措施和投入“三到位”,切实解决地方保护、部门职能交叉造成的政出多门、责任不落实、执法不统一等问题,实现由“多龙管水”、以人治为主,向“一龙管水”、法制化管理转变,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发展水生态文化,全面提升公众的水环境意识。发挥新闻传媒的影响力和科教机构的承载发展力,建立传播循环经济、生态环保、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的渠道与机制。在构建水生态文化进程中,确立互利型思维方式,寻求一种适于人类与自然共同持续发展的价值观念体系。

第七,建立经济与资源环境一体化核算体系,研究探索如何科学准确地将水资源纳入绿色GDP核算。为反映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源与环境成本,研究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使国民经济的发展能不断地对生态环境与资源进行必要补偿,引导人们从单纯追求经济增长逐步转到注重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协调发展上来。当前要充分发挥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互补优势,建立水资源和水环境统计的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

(山东省统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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