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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污水排放要求

发布时间:2021-11-29 19:09:59

㈠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定义

3.1 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 烟尘排放浓度
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末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
3.4 自然通风锅炉
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 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亦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3.7 在用锅炉
指本标准(GB13271-2014)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8 新建锅炉
指本标准(BG13271-2014)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3.9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为防治区域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源的排放强度、更加严格地控制排污行为而制定并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该现值的控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领先程度,适用于重点地区。
3.10 重点地区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

㈡ 锅炉排污水需处理吗

小型锅炉,一般没有污水处理装置,直接排放下水管道!
大型锅炉都有污水处理装置,首先经过降温、沉渣预处理,与生活污水混合进入污水处理工艺。

㈢ 锅炉烟气排放标准是什么,能详细说明吗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5468-9l《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T16l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定义编辑3.1标准状态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3.2烟尘初始排放浓度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3.3烟尘排放浓度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末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3.4自然通风锅炉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3.5收到基灰分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亦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3.6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3.7在用锅炉指本标准(GB13271-2014)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3.8新建锅炉指本标准(BG13271-2014)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3.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防治区域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源的排放强度、更加严格地控制排污行为而制定并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该现值的控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领先程度,适用于重点地区。3.10重点地区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

㈣ 锅炉大气污染排放应执行什么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由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颁布,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的国家标准。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㈤ 锅炉房污水用什么办法能处理合格

您好楼主
锅炉房废水是可以处理的。我想知道您这个锅炉房废水物质都有什么。告诉我含有的物质就能给您一个非常清晰处理流程。

㈥ 锅炉排放标准和生活垃圾焚烧排放标准的区别

一、锅炉和焚烧炉的区别
锅炉是一种能量转换设备,向锅炉输入的能量有燃料中的化学能、电能、高温烟气的热能等形式,而经过锅炉转换,向外输出具有一定热能的蒸汽、高温水或有机热载体。多用于火电站、船舶、机车和工矿企业。
垃圾焚烧炉,是焚烧生活垃圾的设备,生活垃圾在炉膛内燃烧,变为废气进入二次燃烧室,在燃烧器的强制燃烧下燃烧完全,再进入喷淋式除尘器,除尘后经烟囱排入大气。
二、两者的排放物质不同
排放标准是根据燃烧物的不同,而最后排出的污染物不同。
锅炉规定了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限期和烟气黑度限值。
焚烧炉烧的是生活垃圾,所以生活垃圾焚烧排放标准规定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等常规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也规定了致癌物二恶英类的排放要求;规定了一氧化碳的排放控制要求;生活垃圾焚烧排放的废气中会有重金属排放,根据挥发特性,分三组分别规定了易挥发(汞及其化合物)、半挥发(镉、铊及其化合物)、难挥发重金属(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的排放要求。
三、两者适用范围不同
锅炉排放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生活垃圾焚烧排放标准除生活垃圾焚烧执行本标准外,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 30%的工业窑炉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

㈦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有几个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
( GB 13271-2014 2014-07-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锅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1983年首次发布,1991年第一次修订,1999年和2001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㈧ 蒸汽锅炉废水可以直接排放吗

蒸汽锅炉在没有污染的情况下废水可以直接排放。

  1. 锅炉是一种能量转换设备,向锅炉输入内的能量有燃料中容的化学能、电能、高温烟气的热能等形式,而经过锅炉转换,向外输出具有一定热能的蒸汽、高温水或有机热载体。

  2. 锅的原义指在火上加热的盛水容器,炉指燃烧燃料的场所,锅炉包括锅和炉两大部分。

  3. 锅炉中产生的热水或蒸汽可直接为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所需热能,也可通过蒸汽动力装置转换为机械能,或再通过发电机将机械能转换为电能。

  4. 提供热水的锅炉称为热水锅炉,主要用于生活,工业生产中也有少量应用。产生蒸汽的锅炉称为蒸汽锅炉,常简称为锅炉,多用于火电站、船舶、机车和工矿企业。


㈨ 《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适用范围

你好,适用范围是: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㈩ 环保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对锅炉排放的规定是什么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 3-1999
批准日期 1999-12-03 实施日期 2000-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oal-burning oil-burning gas-fired boiler
(GWPB 3-1999)
代替GB13271-91

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45.5MW(65t/h)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烧锅炉、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未、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1996
GB 5468-91
GB/T 16157-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3.1 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湿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 烟尘排放浓度
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未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其数值也相同.
3.4 自然通风锅炉
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湿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这种不采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 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曾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 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 技术内容
4.1 适用区域划分类别
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系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本标准中的“两控区”系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4.2 年限划分
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Ⅰ时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Ⅱ时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Ⅰ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具体看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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