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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加强对工业企业污水

发布时间:2021-11-05 20:08:57

⑴ 工业废水的防治措施

1 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管理推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环境管理,重视大中型企业的污染治理,同时加强中小企业环境管理。继续推行企业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对污染源的监测,规范排污口,经常监控工业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及工艺、设备。对新建项目要从严管理,按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严格审批。
2 改善排污收费制度,促进工业废水处理设施运行对排污收费制度进行适当调整,重新确定排污收费原则,收费方式以及其管理和使用原则,建立新的排污收费机制,使排污收费制度有利于企业运行工业废水处理设施。 清洁生产
1、产品完善:调节产品结构优化产品配方组成;
2、废物产生源控制:能源、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优化,工艺设备改造和革新
3、废物综合利用:回收、再利用;
4、改进生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员工培训制度,考核制度)、末端处理(处理程度确定--处理技术与工艺流程优化--达标排放)。 工业废水处理回用是重要的节水途径之一,可涉及冷却、除灰、循环水、热力等系统。冷却水系统主要根据系统对水质要求的不同而采取循环、循序、梯级使用,热力系统主要是蒸汽回收利用,其他系统的排水经处理后主要用于水力除灰渣、生产生活杂用水进一步处理后作为冷却系统的补水。
大多数企业都有污水处理厂,但仅限于将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直接排放,只有少数企业能做到废水处理回用,但回用率不高,造成了水资源的严重浪费。因此,将工业企业的污、废水处理回用,特别是回用于生产过程,是大有潜力可挖的。
在企业生产运行中,根据各工序生产对水质的要求不同,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水的串联使用,使各工序各取所需,做到水的梯级使用,从而减少取水量,实现污水排放量的最小化;也可以针对污、废水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水处理方法,回用于不同的生产步骤,从而减少新鲜水的取水量、降低污水的排放量。
废水处理回用蕴含的节水潜力很大。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可将含油废水、电泳废水、切削液废水以及清洗液废水等处理,回用于绿化、生活杂用以及生产。石油化工行业在有机生产过程中,可考虑将蒸汽冷凝水回收利用,作为循环系统的补水;将生产用井水回收利用,作为循环系统补水;也可增加回用水深加工装置,将处理后的水作为循环系统的补水;有些冷却器和特殊部位需要工艺水冷却,也可考虑采用回用水。纺织印染行业是用水量较大的工业行业,可以采用生产过程中不同生产工序排放的废水通过处理后再回用于本工序,也可将全部废水集中处理后,全部回用或部分回用。啤酒行业可以安装冷凝水回收装置,有效降低锅炉补水;罐装车间的洗瓶水可以回收用于洗瓶机的碱Ⅰ、碱Ⅱ用水及杀菌机用水和设备、厂房卫生等;生产用水经过处理并加以沉淀,由加压泵送至各用水点,可以用于锅炉麻石除尘脱硫、中渣、冲厕、绿化及糟场冲糟、洗车、建设工地用水等;浸麦废水可以处理回用于锅炉除尘脱硫等。

⑵ 有关工业水污染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法明确规定了保护水资源的相关政策、责任范围任及措施等,还明确规定了违反本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正文 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2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2.3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八条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三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应当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第二十六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监测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的,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待续

⑶ 工业污水处理对社会有哪些好处

想要知道工业污水处理对社会的好处,首先得知道工业污水对社会的危害。
水体污染的危害是多方面的,这里我先简单介绍一下水体污染对人体的影响。
1、致癌作用。某些有致癌作用的化学物质如砷、铬、镍、铍、苯胺、苯并(a)芘和其他多环芳烃、卤代烃污染水体后,可被悬浮物、底泥吸附,也可在水生生物体内积累,长期饮用含有这类物质的水,或食用体内蓄积有这类物质的生物(如鱼类)就可能诱发癌症。
2、皆可通过水体污染引起相应的传染病。1989年上海的"甲肝事件",就是由水体污染引起的。在发展中国家,每年约有6000万人死于腹泻,其中大部分是儿童发生以水为媒介的传染病。人畜粪便等生物污染物污染水体,可能引起细菌性肠道传染病如伤寒、痢疾、肠炎、霍乱等;肠道内常见病毒如脊髓灰质类病毒、柯萨奇病毒、传染性肝炎病毒等。
3、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水体受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污染后,通过饮水或食物链便可能造成中毒。著名的水俣病、痛痛病是由水体污染引起的。
4、铜、锌、镍等物质在一定浓度下能抑制微生物的生长和繁殖,从而影响水中有机物的分解和生物氧化,使水体自净能力下降,影响水体的卫生状况。间接影响。水体污染后,常可引起水的感官性状恶化,如某些污染物在一定浓度下,对人的健康虽无直接危害,但可使水发生异臭、异色,呈现泡沫和油膜等,妨碍水体的正常利用。水体污染既可严重危害生态系统,还可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5、工业污水里不同种类的重金属污染物,对人类的危害也是不一样的:
(1)亚硝酸盐:造成心血管方面疾病,婴儿的影响最为明显(蓝婴症),具致癌性。总三卤甲烷:以氯仿对健康的影响最大,致癌性方面最常发生的是膀光癌。
(2)铅:对肾脏、神经系统造成危害,对儿童具高毒性,致癌性已被证实.
镉:对肾脏有急性之伤害。
(4)砷:对皮肤、神经系统等造成危害,致癌性已被证实.汞:对人体的伤害极大,伤害主要器官为肾脏、中枢神经系统.硒:高浓度会危害肌肉及神经系统.
(5)三氯乙烯(有机物):吸入过多会降低中枢神经、心脏功能,长期暴露对肝脏有害。
(6)四氯化碳(有机物):对人体健康有广泛影响,具致癌性,对肝脏、肾脏功能影响极大。

当然,工业污水对环境的影响也是十分巨大,例如造成水体的富营养化污染、恶臭、地下水硬度升高,导致最后一系列连所反应的恶心循环。破坏动植物赖以生存的家园,长期污染甚至会给动植物种族带来变异甚至灭绝的后果。

工业污水的治理的好处,首先受益的是企业不用面临高额的排污罚款;其次是工厂周边的河流湖泊的水质得到改善,生态环境得以恢复。所以工业污水处理的最终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地球的生态环境,更是为了保护人类的繁衍生息,更是为人类子孙后代造福。

⑷ 县环保局如何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管

一是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根据本年度污水处理厂检查安排,在全回县范围开展大规模污水答处理厂专项执法检查。对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水质进行采样监测,每天对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一次现场监察,确保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重点检查前期存在出水不稳定达标、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等问题的污水处理厂,对检查中发现仍然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污水处理厂一律从严处罚,同时跟踪督查直至整改到位。
二是提升科技监管水平。进一步发挥在线监测平台作用,对污水厂出水变化情况分析预警,并结合“过程监控”、“污泥电子监控”等工作,提升环保监管的科技水平,对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污水排放及污泥处置等过程实施全过程监控。
三是加强违法行为通报曝光力度。邀请公众参与污水处理厂监管,将检查情况向当地政府通报。对故意偷排或多次超标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案件还将报送县政府,提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接受社会、媒体的监督。

⑸ 企业如何应对污水处理

目前,我国新建有污染的企业,建设时要配套建设污水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这些要求一般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保部门对项目环评的批复中都有体现,我国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也做了明确、硬性的规定。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却发现,每个企业都建污水处理厂,在某种情况下,可能会造成重复建设。那么,厂厂都建污水处理厂有必要吗?笔者认为,要区分以下不同情况,来决定企业该不该建设污水处理厂。 一是在经济开发区、工业聚集区或工业园区,提倡建集中式的园区污水处理方式。这样对于厂区仅有生活污水或只排放含低浓度有机废水的排污企业,可省去建设污水处理厂的投资。污水在厂区只要简单处理,即可通过管道将污水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实现达标排放。对于排放高浓度有机废水的企业,污水要经初步处理,使污水中化学需氧量的浓度达到接管标准后,方可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建设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可大大减少单独建设污水处理厂的设备、仪器、电力和人员以及资金等不必要消耗,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是在同一地区有多个同类厂或排污成分相近的企业,可以集中建设污水处理厂共用。在这方面,德国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在德国最大的内陆港城市杜伊斯堡,有两家大型的药品厂和一家造纸厂,这3家企业合建了一家污水处理厂,并使之形成一家独立的股份制企业,再由政府出人、出策来管理和监督。一旦附近有新的企业成立,或者有企业准备新建污水处理系统,政府就会建议他们不必自己兴建,只需要铺一条管道把污水排进3家企业合力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就可以。 同时,那些处理后的水又会被这3家企业循环利用,或者按照需求以低于地下水的价格出售给当地的园林和绿化部门以及一些企业和庄园,作为工业和农业用水。 像这样由几家企业合力建设污水处理厂的方式,比较适合中国的国情,在中国应该会有广泛的市场。但真正操作起来还有一些法规或政策的“杠杠”要突破。另外,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政府的角色也要随之转变,要担当起“中间人”的角色,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三是企业污水中如果有特殊物质需要处理或独处一地的,需要建设自己的污水处理厂。经济开发区、工业聚集区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一般都是采用生物法处理有机废水。而化工厂、制革厂等企业排放的废水中,往往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这些物质对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使用的菌种构成威胁,甚至可以导致处理设施的菌种死亡。因此,这些工厂的废水不能直接进入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企业需要建设自己的污水处理厂。另外,独处一地的企业,也需要建自己的污水处理厂。

⑹ 如何整治工业污水随意排放的问题

目前对污水的治理主要包括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减少工业企业生产过内程中污水的排放量容,另一面是通过各种水处理工艺对污水进行处理,使其水质达到排放标准。总的来说是,国家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总量控制以后,污水随意排放的现象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也有一些企业违法排放的现象,这就需要环境管理的主体政府部门加强管理,总的来说,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和对环境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污水排放的现象越来越会得到很好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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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工业企业生活污水单独排放执行什么标准

污水的排放主要根据以下标准:
1标准分级
1.1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1.2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1.1和1.2的规定。
1.5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2 标准值
2.1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2.1.1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2.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2.2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为:
2.2.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
2.2.2 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4、表5的规定。
2.2.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3 其他规定
3.1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3.2 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B计算。
3.3 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C计算。
3.4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详细内容可以参考网络:http://ke..com/link?url=-

⑻ 如何提高县级污水处理厂使用效率

虽然我国拥有数量众多的大江大湖,但我国却是一个严重缺水的国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国水环境面临三大难题,形势严峻。
这位负责人表示,确保人民喝上干净的水,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十多年来,我国结合经济结构调整,依法关闭、淘汰了一批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小企业,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污水处理市场化、产业化进程加快,取得了明显的效果;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淮河、太湖、巢湖水体中有机污染逐步降低。
这位负责人表示,尽管我们作出了巨大努力,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但水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目前我国水环境面临三大问题。这三大问题分别是:一,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远远超过水环境容量。据专家测算,去年我国COD排放量超过环境容量的70%。二,江河湖泊普遍遭受污染。全国七大江河水系741个监测断面中,41%的监测断面水质劣于五类标准;全国75%的湖泊出现不同程度的富营养化。三,生态用水缺乏,水环境恶化加剧。辽河、淮河、黄河地表水资源利用率已远远超过国际上公认的40%的河流开发利用率上限,海河水资源开发利用率更接近90%。一些北方河流呈现出“有水皆污、有河皆干”的局面,生态功能几近丧失。
这位负责人介绍,合理利用水资源、切实改善水环境是一项长期、艰巨和复杂的任务。环保部门将根据国家环保“十五”计划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水污染,不断改善水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用水安全。(完)
环保总局将采取五大措施改善水环境
我国是一个缺水的国家,水污染又比较普遍。确保人民喝上干净的水,是我国环保部门的一件大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表示,今后我国将重点采取五大措施,切实改善水环境。
这五大措施是:一,建立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体系,将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落到实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经济发展必须考虑水环境承载能力,在超出水环境容量地区上新项目,必须通过优化结构、治理污染,对原有污染源排污量进行等量削减。要进一步加快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加快生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的速度,着力解决以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为重点的农业面源污染;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单位要做到依法持证排放污水。
二,集中力量抓紧治理重点流域的污染,及早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要按照国务院批复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加快防治项目的建设。各地要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确定治理重点,逐个企业、逐条河流地解决问题,增强人民群众改善环境的信心。
三,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与资源化。按照国家环保“十五”计划要求,2005年,全国城市污水处理率应达到45%,50万以上人口城市的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缺水城市在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时,要同时安排回用设施的建设,开展污水的深度处理,提高污水的回用率和资源化水平。
四,科学合理分配水资源,确保生态用水。水资源开发利用要以保护水环境功能为前提,要兼顾流域上、下游之间的水资源需求,保证生态用水,维持河流的自净能力。 五,依法管理水环境,积极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要坚决扭转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今年,国家环保总局将开展以“让人民喝上干净的水”为主要内容的严查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污染水环境、破坏水生态的违法行为

资源节约方面。狠抓重点行业和领域的资源节约,突出搞好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的节能工作。依法淘汰了一大批落后生产能力,已关停小火电2157万千瓦,小煤矿1.12万处,淘汰落后炼铁产能4659万吨、炼钢产能3747万吨、水泥产能8700万吨。实施了十大重点节能工程、重点流域区域工业污染治理工程、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示范项目,推动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仅2007年,通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即形成节能能力2550万吨标准煤。国家还制定了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组织能效水平对标活动。2007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上年下降3.27%,为完成“十一五”规划中的节能目标打下了良好基础。
环境保护方面。五年来,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群众消费水平显著提高的情况下,污染减排取得突破性进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有所减缓,重点流域区域污染治理取得初步成效,部分城市和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工业污染排放强度有所下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强化综合措施,污染减排出现重要转机。“十一五”规划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10%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受国务院委托,环保总局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了减排目标责任书;各省(区、市)都成立了由省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的节能减排领导小组。2006年,将两项污染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了责任,加大了力度,两项污染物增加的趋势明显减缓。2007年,污染减排取得突破性进展,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近年来首次出现双下降,比上年分别下降3.14%和4.66%。
二是加大污染防控力度,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治理持续推进。国家将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作为重中之重,把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环保主管部门组织了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调查,初步摸清了全国县级以上城市的情况,发布了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70%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达到了规范要求。取缔关闭了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依法严厉打击了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排污行为。松花江流域、三峡库区、丹江口水库及上游污染防治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复实施。经国务院批准,北京周边6省(区、市)与国家环保总局共同成立了奥运会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协调小组,共同采取行动,为绿色奥运提供环境保障。
三是严格执行环评制度,遏制“两高一资”行业过快增长。国家提高了电力、钢铁、石化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条件,否决了一批违法违规项目。全国9000多个新开工项目开展了环保专项清理检查,对不符合环评要求的1194个项目依法予以处理,否决或暂缓10家企业84亿元的上市申请。同时,积极开展规划环评,努力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四是加大执法立法工作力度,努力解决关系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紧紧围绕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连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突出执法重点,集中整治了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以及涉铅和造纸企业环境违法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开展环保后督察。五年来,全国共出动执法人员700余万人次,检查企业300余万家次,查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12余万件,取缔关闭违法排污企业近2万家,挂牌督办2余万件,维护了群众环境权益。
五是全面启动农村环境保护,生态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保总局发布了《全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规划纲要》,确定了主要目标和任务。首次启动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截至目前共采集农产品和土壤样品3.6万个,完成了3万多个样品的分析测试,获得近84万个有效调查数据。各地也进行了积极探索,一些地方建立了“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运转、县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模式。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力度,全国自然保护区面积占陆地国土面积15%以上,初步形成了类型比较齐全、布局比较合理的自然保护区网络。
六是开展“加强地方环保年”活动,全面增强地方环境保护能力。国家财政预算设立了“211环境保护”科目,经费渠道日趋完善。2007年,中央预算内建设资金安排146亿元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中央财政资金拿出235亿元支持节能减排和环保重点工程。近两年来,全国环保投入共5560亿元,约占同期GDP的1.24%。中央财政设立了污染减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指标、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能力建设,总投资32亿元,是2006年的4.2倍,达到历史最高水平,有力带动了地方对环保能力建设的投入

⑼ 请问:“所有工业企业生产废水在本企业处置后,还要接入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这句话有法律依据么

没有明确性的法律规定,但是工业企业生产废水经过处理后基本不能达到排放标专准,属更不用说好多企业基本就不处理。一般经过处理后都是排入市政管网,最后接到污水处理厂。所以好多地区性法规里有的就规定,必须接入到市政管网,进污水处理厂处理。有的地方无此规定,就作为一个软性指标来要求各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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