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私自将管道连接到污水处理厂的管道,属于私设暗管吗
因该是抄违法的,见环函〔2008〕308号 。详见如下……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的问题,环境保护部经研究,近日做出解释,全文如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在实际工作中,“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有多种情形,我部认为,以下几种情形可以理解为属于“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1.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2.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3.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4.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废水等规避监管的行为。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㈡ 合肥市望塘污水处理厂在合肥什么地方他的污水接管标准是什么啊
望塘污水处理厂位于合肥市清溪路中段南侧,南淝河上游,规划总规模18万吨/日,收水版范围包括高新区、蜀权山产业园、三十岗乡、大杨镇及长丰县岗集镇、汽配工业园等区域,服务面积约66平方公里。
该厂分二期建设。一期工程设计处理规模8万吨/日,总投资1.42亿元,设计采用氧化沟工艺,于2003年10月建成运行;二期工程设计处理规模10万吨/日,概算总投资2.18亿元,采用氧化沟+V型滤池工艺,于2009年10月建成运行。
一期和二期出水水质全部达到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其污水进入的标准应该为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 。
㈢ 居民私接排污管排污到窗外
找城管啊,明显是违建嘛
㈣ 合肥市小区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道,其中污水接口收费标准及依据
没有标准,属于市政部门自己定的标准。
㈤ 住宅区内,居民可以私接污水管道吗
我们小区私装地锁的我就告诉了物业,然后物业就直接给拆了,拆了大概20几个内。后来还有一个容安装地锁的,我直接给摧毁了。虎坊路到陶然亭附近居民N多,居然没有停车场,附近政府机关和央企的地下地上停车场也不给附近居民用
㈥ 某污水处理厂把处理好的水私自接通污水管网为增加污水水源有法律吗
什么叫私自接通,你倒是给个排水的途径啊,没地方排就只能排那里,谁规定的污水管就一定是排放污水,干净的水不能往里排,处理好的水就干净了,可以供人饮用了?
㈦ 某污水处理厂把处里好的水私自接通污水管网为增加污水水源有法律吗
某污水处理厂把处理好的水
私自接通污水管网为增加污水水源
属于技术要求操作范版围。权
因为污水达不到一定的量,
达不到细菌发酵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污水处理就无法正常运行,
往污水管网中注入一定的中水,
这是一个技术处理问题,
符合污水处理相关法规政策。
㈧ 员工私自排放污水 老板不知情 被环保部门抓到了 会怎么样
环保部门会对单位进行处罚。单位在接受处罚后,可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理。
㈨ 私自改装污水管,又不让人人接通是属于犯法吗
一般来说,不会有法律责任,但是因更改下水管而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对该损失负完全责任(赔偿,恢复原状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
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另外根据《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
(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
(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居民私改下水管道属于违章改造的情形,其他居民均可按照法律规定要求行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出妨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