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须具备哪些条件
你是不是办理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第七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第八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第九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第十条 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四)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五)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情况。
新的环保法和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条例出台之后,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必须要有环评报告,环保达标后才可以办理。
Ⅱ 动物饲养场在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时应当具备那些条件
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
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第七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第八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第九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第十条 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四)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五)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Ⅲ 动物饲养场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需要
养殖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情况。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县级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Ⅳ 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怎么填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500米以上;
距离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
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
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密集区500米以上;
距离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1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1000米以上;
距离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有隔离设施;
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
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
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或有隔离设施。
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
孵化间应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
孵化间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
有相对独立的患病动物隔离舍;
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方法。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
从事动物饲养的工作人员不得患有相关的人畜共患传染病。
免疫制度;
用药制度;
检疫申报制度;
疫情报告制度;
消毒制度;
无害化处理制度;
畜禽标识制度;
养殖档案;
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就是上面这些项,有就填有,如实填写就是了,但是一般情况都必须达到要求才成。
Ⅳ 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饲养距人群居住的距离多少米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Ⅵ 各类动物隔离饲养场所应当具备什么样的动物防疫条件
各类动物隔离饲养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和用具等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必须远离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
(3)隔离场的出入口有消毒设施、设备;
(4)有隔离动物的排泄物等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5)动物饲养、诊疗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6)动物防疫制度健全。
Ⅶ 动物饲养场应当具备什么样的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饲养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2)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
(3)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4)有专职防治人员;
(5)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
(6)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7)防疫制度健全。
Ⅷ 办一个实验动物饲养场需要那些条件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许可依据:《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33条:“动物饲养场、屠宰厂(场、点)、肉类联合加工厂以及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的贮存、运输、销售和动物产品加工等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不得开业或投产使用。”。
三、许可条件:
(一)动物饲养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但农民家庭散养的除外: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2、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3、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4、有专职防治人员;5、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 6、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7、防疫制度健全。
(二)种公畜站和胚胎生产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种用动物饲养区、采精区或者采胚区与生活区分开,有引进动物、病畜隔离场所; 3、有专职防治人员;4、种用动物应当取得健康证明; 5、有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6、直接接触繁育动物、精液或者胚胎生产的工作人员无人畜共患病;7、防疫制度健全。
(三)孵化厂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孵化车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可交叉或回流;2、孵化厂与和外界有隔离屏障,并保持一定距离;3、孵化设施、设备和专用工具、用具等符合动物防疫要求4、有种蛋熏蒸消毒设施;5、有病雏、死雏、蛋壳、废弃蛋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6、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7、防疫制度健全。
(四)屠宰场(厂、点)、肉类联合加工厂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2、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3、设有检疫室;4、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急宰间和患病动物隔离间; 5、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6、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和容器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有清洗消毒设备;7、有符合防疫要求的屠宰设备和屠宰工具、用具;8、屠宰技术工人和肉品检验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9、防疫制度健全。
(五)动物储运、中转、交易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符合动物防疫要求;2、有患病动物隔离间和污水、污物、粪便处理设施;3、有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4、防疫制度健全。
(六)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3、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4、有采购动物产品检疫情况登记等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5、直接从事经营加工销售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七)原毛、生皮、骨、角加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2、有固定的原料贮存场地;3、有污水、污物处理设施;4、有消毒设施、设备;5、防疫制度健全。(八)各类动物隔离饲养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2、必须远离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3、隔离场的出入口有消毒设施、设备;4、有隔离动物的排泄物等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5、饲养、诊疗人员无人畜共患病;6、防疫制度健全
(九)动物诊疗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2、必须远离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3、有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5、防疫制度健全。
(十)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2、具有实验动物、病料、废弃的产品、污水、污物、污染的空气处理设施,符合特殊要求; 3、有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专业知识的人员;4、有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管理制度;5、实验室污染区和清洁区严格分开;6、有无菌操作设备,并符合动物防疫要求;7、对操作人员等有严格的消毒制度;8、有独立设置的实验动物强毒接种饲养场所;9、防疫制度健全。
四、需提交的资料:1、申请表(一式两份);2、申请人(负责人)相片3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3、屠宰加工企业应附工艺流程图或平面图。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六、承诺时限:20日(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