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国家排放废水COD标准是多少啊
化学需氧量(COD)国家排放废水标准是:单位: mg/L
(1)工业废水g类b类扩展阅读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
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
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Ⅱ 废水污染物功能区类别是什么意思
C中活性炭不能吸附苯. 全正确 A中费酸含H+用生石灰(CaO)处理是化学方法,B中CuSO4不会沉淀D
Ⅲ 工业污水排放标准 COD
在饮用水的标准中Ⅰ类和Ⅱ类水化学需氧量(COD)≤15mg/L、Ⅲ类水化学需氧量(COD)≤20mg/L、Ⅳ类水化学需氧量(COD)≤30mg/L、Ⅴ类水化学需氧量(COD)≤40mg/L。COD的数值越大表明水体的污染情况越严重。
化学需氧量还可与生化需氧量(BOD)比较,BOD/COD的比率反映出了污水的生物降解能力。生化需氧量分析花费时间较长,一般在20天以上水中生物方能基本消耗完全,为便捷一般取五天时已耗氧约95%为环境监测数据,标志为BOD5。
(3)工业废水g类b类扩展阅读
1、工业废水直接流入渠道,江河,湖泊污染地表水,如果毒性较大会导致水生动植物的死亡甚至绝迹
2、工业废水还可能渗透到地下水,污染地下水,进而污染农作物;
3、如果周边居民采用被污染的地表水或地下水作为生活用水,会危害身体健康,重者死亡;
4、工业废水渗入土壤,造成土壤污染。影响植物和土壤中微生物的生长。
5、有些工业废水还带有难闻的恶臭,污染空气。
6、工业废水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会被动植物的摄食和吸收作用残留在体内,而后通过食物链到达人体内,对人体造成危害。
工业废水对环境的破坏是相当大的,20世纪的“八大公害事件”中的“水俣事件”和“富山事件”就是由于工业废水污染造成的。
Ⅳ 工业废水和工业污水怎么区分,有没有明确的定义(例如COD和各种有害成份的含量)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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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8978-1988代替 GB 54-73(废水部分)
目 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2 引用标准
3 定义
4 技术内容
5 监测
6 标准实施监督
前 言
本标准是对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修订。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提出年限制标准,用年限制代替原标准以现有企业和新扩改企业分类。以本标准实施之日为界限划分为两个时间段。1997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单位,执行第一时间段规定的标准值;1998年1月1日起建设的单位,执行第二时间段规定的标准值。
在标准适用范围上明确综合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船舶、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合成氨工业、钢铁工业、航天推进剂使用、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所排放的污水执行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其他一切排放污水的单位一律执行本标准。除上述12个行业外,已颁布的下列17个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均纳入本次修订内容。
本标准与原标准相比,第一时间段的标准值基本维持原标准的新扩改水平,为控制纳入本次修订的17个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特征污染物及其它有毒有害污染物,增加控制项目10项;第二时间段,比原标准增加控制项目40项,COD、BOD5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代替GB 8978-88,同时代替以下标准:
GBJ48-83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试行)
GB3545-83菜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6-83甘蔗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7-83合成脂肪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8-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9-83制革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50-83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51-83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53-83电影洗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0-84铬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1-84石油化工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3-84黄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GB5469-85铁路货车洗刷废水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首次发布1973年,1988年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待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7-82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3 定义
3.1 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
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
3.3 一切排污单位:指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3.4 其他排污单位:指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
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4 技术内容
4.1 标准分级:
4.1.1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放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 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4.2 标准值
4.2.1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4.2.1.1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4.2.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4.2.2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为:
4.2.2.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
4.2.2.2 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4、表5的规定。
4.2.2.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4.3 其他规定
4.3.1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4.3.2 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B计算。
4.3.3 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C计算。
4.3.4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5 监测
采样点应按4.2.1.1及4.2.1.2第一、二类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设置,在排放口必须设置排放口标志、污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
5.1 采样点
5.2 采样频率
工业污水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样一次。其他污水采样:24h不少于2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5.3 排水量
以最高允许排水量或最低允许水重复利用率来控制,均以月均值计。
5.4 统计
企业的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为准。
5.5 测定方法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见表6
6 标准实施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监督实施。
6.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执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保证达到水环境功能要求时,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总汞 0.05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3 总镉 0.1
4 总铬 1.5
5 六价铬 0.5
6 总砷 0.5
7 总铅 1.0
8 总镍 1.0
9 苯并(a)芘 0.00003
10 总铍 0.005
11 总银 0.5
12 总σ放射性 1Bq/L
13 总β放射性 10Bq/L
Ⅳ 工业污水排放标准 国标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项目、基本控制项目、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A标准,B标准。
1、化学需氧量(COD)(mg/L) 50/60 60/60 100/120 120
2、生化需氧量(BOD)(mg/L) 10/20 20/20 30/30 60
3、悬浮物(SS)(mg/L) 10/20 20/20 30/30 50
4、动植物油(mg/L) 1/20 3/20 5/20 20
5、石油类(mg/L) 1/10 3/10 5/10 15
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0.5/5 1/5 2/5 5
7、总氮(以N计)(mg/L) 15/- 20/- - -
8、氨氮(以N计) (mg/L) 5(8)/15 8(15)/15 25(30)/25 -
9、总磷(以P计)(mg/L) 1/0.5 1.5/0.5 3/1 5
10、色度/稀释倍数 30/50 30/50 40/80 50
11、pH 6~9/6~9 6~9/6~9 6~9/6~9 6~9
12、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3/- 104/- 104/- -
注:括号外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前后数值分别表示现标准值、原执行标准。
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入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和。
该标准规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其他项目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的规定。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的有关水质标准。
国家建设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网络--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Ⅵ 工业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
1、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部分一类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2、一级A、一级B指的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中的规定:
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3、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6)工业废水g类b类扩展阅读:
《山西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将水环境质量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进行有效衔接,把管理需求以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
目前,我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指标分别为:50mg/L、5mg/L、0.5mg/L。依地表水V类标准,这三项主要指标分别为:40mg/L、2mg/L、0.4mg/L。
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标准制订有关规定,地方标准可以严于国家标准。我省作为北方地区,降水南北空间分布不均、又多集中在夏秋季,造成冬春季汾河等河流普遍缺乏生态基流。特别是冬春季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企业排放入河的废水既是污染源又是河流水源,
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的排水,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衡量仍是劣Ⅴ类。企业达标排放的污水入河后,因河道在冬春季无生态基流、
无自然净化能力导致国考断面水质仍为劣Ⅴ类,只有将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排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严格要求到地表水Ⅴ类标准,才能确保河流达地表水Ⅴ类水质。
这是水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一大亮点和创新,是破解我省企业排水达标、地表水水质不达标难题的重大举措,是走出行业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标准不匹配困局的必然选择。
Ⅶ 什么叫工业污水的可生化性
1、污水的可生化性就是指污水中污染物可以被微生物降解的能力。
2、废水所含的有机物中, 除一些易被微生物 分解、利用外,还含有一些不易被微生物降解、甚至对微生物的生长产生抑制作 用, 这些有机物质的生物降解性质以及在废水中的相对含量决定了该种废水采用 生物法处理(通常指好氧生物处理)的可行性及难易程度。
工业污水的处理方法一般分为物理法、化学法、生化法、生物化学法等等,而生化法是最常用也是相对来说比较经济的一种方法。
3、废水可生化性一般用B/C表示。
BOD代表可以被微生物分解的部分,COD可以认为是全部污染物,这样B/C就可以代表可被微生物分解部分的比例,也就是可生化部分了,一般B/C大于0.3就表示可生化行还不错。
4、扩展
生化需氧量BOD:是水中有机物等需氧污染物质含量的一个综合指示.
化学需氧量COD:是以化学方法测量水样中需要被氧化的还原性物质的量。废水、废水处理厂出水和受污染的水中,能被强氧化剂氧化的物质(一般为有机物)的氧当量。在河流污染和工业废水性质的研究以及废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中,它是一个重要的而且能较快测定的有机物污染参数,常以符号COD表示。
COD包括可生化部分COD和不可生化部分COD。可生化性COD指的是COD中可生化部分。可生化性也称废水的生物可降解性,即废水中有机污染物被生物降解的难易程度,是废水的重要特性之一。可生化性COD在数据上接近BOD,但两者不是同一个概念。
Ⅷ 工业废水排放标准gb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专车间处理设施排属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2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为:
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
2 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4、表5的规定。
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3 其他规定
1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2 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B计算。
3 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C计算。
Ⅸ 知道工业废水的BOD、COD、SS、pH等,如何判断用何工艺处理该废水。
首选应确定水量,根据不同的水量选择不同的处理工艺。
根据B/C值确定专是否适合生化工艺,一般属B/C值大于0.3则适合采用生化工艺,另外决定生化工艺的还有水中TDS,含盐量过高则不适合采用生化工艺,不过一般高含盐废水不会只给你这个几个水指标。水质还要了解氨氮的值,涉及制药类废水还要了解水中是否含有抗生素等有害微生物的成分,从而对症下药。BOD值决定是否采用厌氧+好氧等生化处理。
SS含量主要确定你的预处理采用何种形式,絮凝沉淀法,气浮浮选,过滤等形式,也跟后续工艺有关。
PH值,根据水量,产生酸或碱的成分,来确定最适合的经济实惠的中和方式。
Ⅹ 国家污水排放标准,目前最新版本为分为哪几类
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6-2001
一、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
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
三、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1—2008)
四、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2—2008)
五、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3—2008)
六、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4—2008)
七、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2008)
八、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6—2008)
九、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7—2008)
十、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8—2008)
十一、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9—2008)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medical organization
GB 18466-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