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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最新污水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21-01-21 09:54:42

Ⅰ 重庆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有没有三级呢

全国除了北京,上海,辽宁,广东,山东,天津六个地区之外,其余所有地方都执行GB-8978-1996.

Ⅱ 2014重庆国家汽车排放标准有什么规定

自2014年5月1日起,除摩托车、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市外,转入重庆市的机动版车须达到国Ⅳ权及以上排放标准,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汽车,将不能办理市外转入登记。
此外,重庆市摩托车仍执行国Ⅲ排放标准,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执行国Ⅱ排放标准。

Ⅲ 国4的车现在在重庆还能上牌吗对以后的年审有影响吗

重庆市汽车上牌规定是国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专重庆市“蓝天属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7年)》要求,现将我市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Ⅳ排放标准”,依次类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新购置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同步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国Ⅳ排放标准,凡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汽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新车注册登记。
二、自2014年5月1日起,市外转入我市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其排放标准也应符合国Ⅳ排放标准。凡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汽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市外转入登记。
在新标准出台前,正常办理年审等没有影响。

Ⅳ 国六延期/新能源车免购置税延期等 重庆将推扩大汽车消费政策

[汽车之家?新闻]? 日前,我们从重庆市发展改革委了解到,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其中包含国六将调整到2021年执行以及新能源车免征购置税延长至2022年底。具体如下:
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产业〔2020〕684号)要求,以及贯彻落实全市汽车摩托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座谈会议精神,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汽车消费,稳定我市汽车产业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调整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限值生产过渡期截至时间,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除2019年7月1日已在我市提前执行国六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外,对2020年7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其他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在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我市销售和注册登记。(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经济信息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二)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购置相关财税支持政策。贯彻落实《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1号)要求,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重庆市税务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按年度实施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政策措施。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驾考(驾培)车、公交车、公务用车等公共领域的推广应用和试点示范;鼓励生产企业出台相关促销政策,引导我市个人用户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持续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能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充电桩建设。继续执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对全市范围内满足单站装机功率和桩数有关条件的公用和专用直流充电设施给予400元/千瓦的建设补贴;对满足单站装机功率和桩数有关条件的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公共机构内部停车场专用交流充电设施给予100元/千瓦的建设补贴。(市能源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淘汰报废老旧柴油车
(五)淘汰老旧柴油车。按照《重庆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暨交通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要求,推进货运、客运柴油车专项淘汰治理工作,引导老旧柴油车淘汰更新,2020年淘汰老旧柴油车1万辆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部分路段高排放车辆限行。按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渝委发〔2018〕28号)要求,自2020年6月20日起,分时段分路段对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及以下的汽油车、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及以下的柴油货车限制通行,引导高排放车辆淘汰更新。(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机动车注册服务
(七)放开车驾管社会服务站申请主体,除原有规定的申请主体外,我市机动车生产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设立车驾管社会服务站。对连续居住未满六个月,无法提供居住证明的市外人员,可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登记凭证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市公安局)
五、畅通二手车流通交易
(八)促进二手车流通交易,带动新车消费。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继续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除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以外,对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开展二手车诚信放心消费活动,鼓励二手车经销商推行“每车必检”“三包一送”“二手车放心购”等,构建完善的二手车诚信经营体系。(市商务委、重庆市税务局、市生态环保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汽车消费金融服务力度
(九)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汽车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汽车消费贷款办理流程,在符合政策要求及风险可控前提下,通过适当下调首付比例,合理下调汽车消费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加大对汽车个人消费信贷支持力度,持续释放汽车消费潜力。(人行重庆营业部、重庆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自2020年6月起施行,2023年12月31日截止,文件中有明确施行期限的除外。本措施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适时进行调整。(消息来源:重庆市发展改革委;编译/汽车之家 周易)

Ⅳ 重庆市秀山县车辆执行的排放标准是

从外地(重庆市以外)转入秀山县的机动车,须达到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

根据渝专公交管属车〔2014〕34号《重庆市公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关于严格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市外转入我市的机动车(不含摩托车、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须达到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汽车,不予办理市外转入登记。

重庆市(包括秀山县)的摩托车、三轮汽车等仍执行国Ⅲ排放标准,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执行国Ⅱ排放标准。

Ⅵ 重庆市汽车上牌规定是国四还是国五

重庆市汽车上牌规定是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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