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城镇生活污水排放不达标申请报告怎么写
只要写明未达标原因和现状,然后大致给一个恢复时间即可,当然在遣词的时候最好注意多用点专业的词语,因为县级的领导大部分不是很明白你在说什么的时候通常都会“不懂装懂”,那么你怎么说都是有道理的了。
⑵ 污水处理站因放假停止运行的申请报告的格式是怎么样的
申请来报告属于公文的范畴,一般用自以下格式来写:
(1)标题
有两种写法,一是直接写“申请书”,另一是在“申请书”前加上内容,如“入党申请书”、“低保申请书”等,一般采用第二种;
(2)称谓
顶格写明接受申请书的单位、组织或有关领导。
(3)正文
正文部分是申请书的主体,首先提出要求,其次说明理由。理由要写得客观、充分,事项要写得清楚、简洁。
(4)结尾
写明惯用语“特此申请”、“恳请领导帮助解决”、“希望领导研究批准”等,也可用“此致”“敬礼”礼貌用语。
(5)署名、日期
个人申请要写清申请者姓名,单位申请写明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注明日期。
⑶ 污水排放申请送哪个单位了
如果排入外环境,需要水利局批准(一般需要进行排放口论证),排放量需要水利与环保主管部门核定。
如果排入污水处理厂,可直接与污水处理厂协商,但是排放量需要环保局核定。
⑷ 怎样申请污水排放许可证
现在最重视环保了,你要申请排放污水肯定不行的
⑸ 污水处理厂, 排放不达标 ,被环保部门要求暂停运营,需要处理达标后才可继续运营.
停产了,来应该是厂站源污水处理吧,在中国市场上菌种鱼目混珠的,建议国外的,不说厂家,容易说是广告。
菌种需要的资金很高,对厂内技术人员的要求也会高一些,厂站污水应急的话不建议菌种,水量少的话针对不同的超标指标,有办法解决,最好还是选物理化学法去处理。
⑹ 依法追缴污水处理费包括什么手段
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城市污水处理行业产业化发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以及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遵守本办法。凡在本市中心城区内(含临川区、金巢经济开发区)向市本级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地下水和从江河湖泊取水的自备水源用户),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三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审批;建设、环保、水利、城管等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污水处理费收支预算的执行。成立污水处理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
第四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应根据当地污水处理厂和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设施运行和维护的合理定价成本,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兼顾用户的承受能力,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包括污水处理成本、合理利润和税金三部分。目前,我市经批准的各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如下:
(一)居民用水以户为单位,每户每月用水量在50吨(含50吨)以内的按0.8元/吨征收,50吨以上部分按1元/吨征收。
(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污水处理费按1元/吨征收。
(三)经营基建单位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按1.2元/吨征收。
(四)特种行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按2元/吨征收。
(五)工业企业的污水处理费按以下原则征收:
1、企业排放污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超标排放污水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2、工业企业未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经城管部门核定其污水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且使用供水公司集中供水的工业企业,由市供水公司按0.8元/吨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使用自备水源的工业企业,由水利部门按0.8元/吨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经城管部门核定未进城市排污管网的免收污水处理费,由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
3、工业企业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经环保、城管部门核定其污水达标排放并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按上述标准的15%收取管网运行维护费,即0.12元/吨;使用自备水源的工业企业,由水利部门按上述标准的15%收取管网运行维护费,即0.12元/吨。
4、工业企业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经城管、环保部门核定未进入城市排污管网并达标排放的,免收污水处理费,未达标排放的由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
(六)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应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并安装经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合格的计量设施,其污水处理费征收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以上收费标准,如需调整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随着污水处理率的提高和经营成本的变化进行调整,原则上每两年核定一次。污水处理企业每两年应对其生产经营成本进行一次全面核算。当污水处理率和生产经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污水处理企业可向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污水处理企业近两年的生产经营成本核算报告,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污水处理成本价格核算报表;
(二)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征收标准及其依据;
(三)拟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对相关行业及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水平的影响评价;
(四)与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的材料和内容。价格主管部门应自受理后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成本监审,并召开价格听证会,报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自备水源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水利部门按月代征,从城市供水企业取水的单位和个人的污水处理费由供水公司按月代征。其中:水利部门代征手续费第一年按实际征缴数额的10%计算,以后年度增量部分按20%计算;供水公司代征手续费按照实际征缴数额的3-5%计算,并在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内列支。
第九条用户应按规定的标准和时限缴纳污水处理费,未按规定缴纳的,由负责征收或代征的部门(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负责征收的部门可按《城市供水条例》的规定暂停供水,依法追缴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在确保城区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所需费用前提下,如有节余可用于城区污水管网、城市排涝站的维护和建设。对污水处理厂运行费的拨付,财政部门根据环保部门监测的实际处理达到排放标准的水质以及建设部门监测的实际处理水量,按月拨付处理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一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征收管理工作,确保污水处理费征收率达到95%以上。供水公司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征收率达95%以上的,由财政部门按5%的标准拨付代征费;如若连续三个月未达到95%的征收率,将按3%的标准拨付代征费。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
第十二条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其污水处理厂运行和运行费必须严格按照《抚州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协议》(含补充协议)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经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污水,未达到污水处理厂设计出水水质标准要求的,由环保、建设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抚州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协议》(含补充协议)相关规定,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为5年。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⑺ 洗车店污水排放申请以及如何排放书面范本
这个挺难找的啊
⑻ 污水排放环保处罚申诉怎么写
三、商标和专名
本协议中所称“商标”和“专名”,系分别指____(商标的专全称和专名的全称)。指定产属品的中文名称: 。(暂定名,乙方将可能在此产品的整体CI策划中,给予其名称全新策划)
第二条:经销权
甲方兹给予乙方以“商标”和“专名”向“地区”内客户总经销“产品”的权利。
第三条:专管权
一、交易
甲方不得再将“产品”售予、让予或以其他方式使“地区”内乙方以外的任何个人、公司或其他主体取得“产品”。
二、委托
甲方不得委托“地区”内乙方以外的其他个人、公司或其他主体作为其经销商,以进口和销售“产品”。
三、询购
甲方收到“地区”内任何客户有关“产品”的询购,均应交给乙方。
四、再进口
甲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他人在“地区”内出售“产品”,并不得将“产品”此时卖给甲方知道的或有理由相信拟在“地区”内再进口或出售“产品”的第三者。
第四条:价格、条件
一、价格
1、 甲方给予乙方的价格和条件,应随时由甲方和乙方商定,此项价格和条件的确定并应考虑到正常贸易惯例及经常存在的市场竞争情况,使双方从销售中获得相当利润。
2、 甲方给予乙方一个较稳定的市
⑼ 关于被环保局检查,因排放污水被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要怎么申诉。哪位大侠有范文发来看看!多谢
行政处罚来事先告知书是在最终行自政处罚决定前给你企业的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如何进行陈述和申辩需要明确告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你企业的违法行为以及设计违反的法律条款,你这里什么也没有说,要人怎么帮你?排放污水被罚款也涉及到很多不同的违法行为的,比如偷排、闲置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浓度超标等等。
如果你不能告知具体违法行为及条款或者你是否有充分证据能证明自己行为未违法的话,那么我只能建议你的陈述中主要还是说明一下企业经营状况是否良好,企业是否能够承受行政处罚金额,说明一下企业对环保部门调查的配合情况、企业下一步污染治理措施及落实整改情况等等并恳请环保部门酌情考虑行政处罚金额,因为每个行政处罚涉及的行为及状态都是不同的,给你一份其他企业的你也借鉴不了多少,包含以上内容的东西都是涉及具体情况的而且也不复杂,你可以看着自己写。
⑽ 可以帮我发一个污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报告吗谢谢谢谢
关于加强重污染企业排污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环保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重污染行业环境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把重污染企业的污染物达标排放、总量控制、限期治理(整改)、企业环保信用等级管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以及排污收费、污染投诉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更紧密的联系起来,充分发挥排污许可证作用,推动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重污染企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分级管理,突出管理重点 严格按照《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分级管理规定,核发、年审排污许可证。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关于大力开展重污染行业整治切实加强环境监管的通知》(惠府办[2006]31号)要求将越权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收回并注销;许可证原属本级环保部门权限内、而现行规定颁发权在上一级的,要组织上报重新换领。全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厂、电镀(包括线路板)、纺织印染、服装洗水、电厂、制革、化工、建材、冶炼、造纸、发酵、危险废物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等重污染企业为管理重点。 重污染企业排污许可证年审审批由局长负责,局长也可委托主管局长审批。 二、强化限期治理(整改)与排污许可证联动管理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速率、强度超过许可证规定的,由各级环保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年均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浓度、数量2倍以上的,而且最近一次仍超标的,由原排污许可证颁发机关暂扣排污许可证,换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整改或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治理、限产治理或者停产治理。处理机关与原发证机关不一致的,处理机关应当将处理决定通知原发证机关,由原排污许可证颁发机关暂扣排污许可证,换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依法被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治理的,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限期期满后一个月。临时排污许可证应当规定排污者在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分阶段达到的污染治理目标及时限。 持有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速率、强度超过临时许可证规定的,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到期后仍不能达到临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治理目标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因有严重违法行为,被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如申请恢复排污,必须先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公开道歉并做出环境守法的承诺。整改后符合发证条件,可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四、加强排污许可证证后审核工作 (一)年审时间由集中进行改为分月进行。每年12月年审改为每年按发证月份进行年审,年审签注到次年相应发证的月份。今年年审过渡办法:1~6月发证的,年审签注到明年6月份或到2008年相应月份进行。7~12月发证的,年审签注到明年相应的月份。为了节约人力、物力和时间,在原许可证贴上有“年审在发证月份年审”字样的标识覆盖原“每年12月年审”字样。 (二)收集提交年审所需资料。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年审,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排污许可证年审申请表1张; 2、《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正、副本; 3、危险废物年度处理处置表; 4、有工业废水排放的单位,按规模提交4~10次/年工业废水排放监测报告原件; 5、有生活污水排放,住厂员工人数达500人以上的单位,提交1次/年生活污水排放监测报告原件; 6、有工业废气排放的单位,提交1~4次/年废气排放监测报告原件; 7、有噪声排放,周围有敏感点的单位,提交1次/年噪声排放监测报告原件; 注:排污监测频次与企业环保信用等级挂钩,具体规定见《惠州市环境保护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
<strong>答案补充</strong>
(三)严格把握审核条件(发证条件再审查)。 申请排污许可证年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污染防治设施; 2、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
3、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含超标已处罚而且近期已达标的);
4、纳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5、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者,有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器材;对规模较小,环境风险小的企业,按要求健全环境风险应急设施与措施;<strong>答案补充</strong>
6、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无虚报、瞒报排放污染物情况;依法缴纳排污费; 7、危险废物按规定处理处置; 8、未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或发生违法行为已被处罚并已改正) 9、没有群众投诉污染问题或投诉的污染问题已解决。
(四)严格把握不予年审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审,并告之理由: 1、按产业政策已到淘汰期限的; 2、依法被责令停止施工、生产、使用或者运行,被责令停工整顿、停产治理、停业、关闭的; 3、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任务的; 4、被责令重新安装、使用、恢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而逾期未改正的; 5、发生重大或者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环境污染的,或者尚处于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的; 6、排放污染物严重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年均超2倍以上的,而且最近一次仍超标的); 7、因环境违法行为正被立案调查或已发处罚决定书尚未交清罚款的;<strong>答案补充</strong>
8、未缴清排污费的;未按规定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和落实措施的; 9、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处理处置的。 上述(1)、(2)、(3)、(4)情形和(5)前款情形,还可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其它情形改正后年审。
(五) 加强年审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现场检查等,加强对排污许可证持有企业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发现持证企业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应责令改正。现场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原排污许可证颁发机关。年审时,没有近3个月现场检查记录的,应当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该结合环境保护信用等级评要求,详细内容见附件一、二。<strong>答案补充</strong>
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应将季度、年度现场检查记录副本及时提交监督科(股),监督科(股)根据书面审查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持证企业进行抽查。 (六)规范年审申请表的信息填报。排污申报登记、缴纳排污费及群众污染投诉等情况,由市环境监察支队、县区环境监察大队在年审表排污费一栏填写签章。危险废物处置处理情况从原来的由企业提供废物转移联单改为由企业提供经市(县、区)固废站审核签章的危险废物年度处理处置情况表。审批表中主办科(股)室经办人、负责人应明确提出处理意见和理由。<strong>答案补充</strong>
四、完善信息共享制度 尽快建立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在局内网公开相关信息,有关人员都要求通过CA(电子证书)认证进入系统,可根据授权,维护、更新、共享排污许可证信息;需公示的排污许可证信息通过局外网进行发布。对违法行为处理、限期治理、排污申报登记及缴纳排污费、危险废物按规定处置处理、群众污染投诉及检查记录等信息及时录入环保综合应用系统的相关子系统中,为年审机关提供所需各类最新信息和资料,减少内部外部环节,实现一站式年审服务,提高年审效能、体现服务意识。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后,有关单位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录入系统,取消或简化有关签章。
五、严肃查处无证和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违法行为 各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部门要严格执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严肃查处无许可证排污、持失效许可证排污和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违法行为,维护排污许可证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