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做好"去極端化"教育宣傳工作
一
一、思想的問題用思想的方式去解決,加強全村幹部群眾的宣傳
教育,不斷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
一是強化黨員幹部的培訓,提高「認知」水平。闊納色納甫村「兩委」與住村工作組配合,利用每周一的「宣講日」、每周三的「學習日」,對全村黨員、村級幹部、治安中心戶長、返鄉大學生、村民代表分層分批進行了14次專題學習培訓。利用每周一「升國旗、向國旗宣誓」全村群眾聚集的機會,向廣大群眾進行宣講,講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宗教極端思想的危害。同時,針對黨員幹部深入開展「四不承諾」活動,採取「自己查、組織點、群眾幫」的方式,讓全村黨員幹部認真踐行「四不承諾」並進行自查自評發言,走出「三個認識誤區」,劃清「三個界限」,統一了思想認識。
二是加強意識形態領域的反分裂教育,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和群眾思想。闊納色納甫村以烏恰鄉逐村大宣講工作為契機,在全村深入開展大宣講工作,分別對5個村民小組共1023人進行了宣講,覆蓋率100%。宣講由村幹部和住村工作組的5名幹部組成,一天一個小組進行培訓,做到組不漏戶、戶不漏人。宣講圍繞「認清宗教極端思想的邪惡本質和嚴重危害」「做合格母親」「覺醒吧!維吾爾族兒女」和「維吾爾族同胞,我們要走向何方?」「美麗家園不容破壞」「法治喀什」、嚴打期間本縣市鄉鎮被判人員案例等主題,採取與文藝表演、群眾提問等相結合的方式,受到了全村群眾的熱烈歡迎。為配合宣講工作,村裡還將英吉沙縣組織編印的《暴力恐怖分子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敵人》《黨的各項惠民政策及英吉沙縣35年的巨大變化》《英吉沙縣抵制宗教極端思想宣傳手冊》《英吉沙縣民族宗教政策法制基礎知識讀本》等學習宣傳材料,分別發放到了全村「十戶長」手中,每周三由「十戶長」組織周圍群眾學習討論,對宗教極端思想的本質和危害進行大揭批,全面提升了群眾自覺抵制非法宗教活動的思想覺悟。
二、文化的問題用文化的方式去解決,大力開展文體活動,不斷淡化宗教氛圍
大力實施文化興村戰略。縣鄉兩級積極籌措資金450餘萬元,新建街景長廊250米,打造出5萬平方米的木雕特色街區,增加了村民收入,把廣大群眾注意力集中到增收致富、改善家庭生活條件上來,使村民抵禦宗教極端思想滲透能力不斷增強。
為進一步豐富群眾文化生活,提升村民生活「幸福指數」,闊納色納甫村投入2萬元建造了群眾大舞台,積極組建了一支由80後、90後青年隊員參加的文藝隊,自編、自導、自演反映民族團結、歌唱偉大祖國、揭露宗教極端思想等一批充滿鄉土氣息的「去極端化」節目。同時,每周組織群眾開展喜聞樂見的文體活動。2014年,闊納色納甫村共開展大型麥西熱甫活動5次,開展籃球、拔河等各類文體活動50餘場次,開展文藝演出20餘場次,參加人數為4000人次。
依託木雕村的資源優勢,還舉辦了木雕技能大賽、泥瓦匠砌牆大賽、刺綉大賽、果樹修剪大賽、婦女靚麗工程形象展示。2014年,村裡評選出「好媳婦好婆婆」40名、「十星級文明戶」153戶,樹立了群眾身邊的能人巧手典型、好人好事典型,弘揚了現代文化,形成了積極向上、熱愛生活的風貌。
三、習俗的問題用尊重的態度去對待,在全村大力實施「暖民心工程」和「美麗鄉村」建設,使群眾感受到黨和政府的溫暖。
一是貫徹落實英吉沙縣「暖民心」工程實施方案。2014年,闊納色納甫村共落實「暖民心」工程項目金額17200元,積極引導村民在便民活動中心舉辦婚禮、葬禮12場,並由村黨支部為其送上形式多樣的文藝祝福活動,解決了婚禮不許笑、葬禮不許哭的問題。同時,嚴格落實英吉沙縣政府的規定,所有涉農收費由鄉幹部收取,村黨支部只負責向群眾發錢(各項惠農補助資金),使村幹部從以前的收錢、得罪群眾的事務中解放出來,有時間和精力謀劃村裡更多的工作,切實將「好事讓基層黨組織去辦、好人讓基層幹部去當」的決策落到實處,更多地爭取到了民心。
二是大力實施「美麗鄉村」建設工程。闊納色納甫村建成「好庭院」30戶、「好居民點」3處183戶,修建「好道路」1860米、好林帶3800米、好渠道1400米。「美麗鄉村」工程的實施,使全村的面貌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
四、宗教的問題用宗教的規律去做好工作,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確保宗教領域和諧穩定
一是強化宗教人士的教育,提高政治素質和宗教素養。闊納色納甫村定期舉辦宗教人士培訓班,深入開展「大學習、大討論、大揭批」活動。以規范解經講經入手,「居滿」清真寺嚴格按縣統戰部下發的《新編卧爾茲選編》進行講經解經,切實將伊斯蘭教中和平、團結、寬容、向善思想傳播給廣大信教群眾,戳穿「六功」「聖戰殉教進天堂」荒唐謬論。
二是加強宗教人士的管理。由村黨支部書記任居瑪寺寺管會主任,由治保主任任晨禮寺寺管會主任,村組織每月對宗教人士進行一次考核。按照考核結果,綜合評定達到「雙五好」的宗教(含場所)人士每月增加補貼50%,由村黨支部實施宗教人士生活補貼差別化發放。
三是以「兩項制度」為抓手,加強宗教活動的管理。按照「七查、三禁、四個一」工作要求,細化了聯系幹部六項職責、「十五必報」和與宗教人士「五必談」的內容,對宗教人士提出了「十必報」要求,明確了瞞報、遲報、漏報責任追究,確保了闊納色納甫村宗教領域的和諧穩定。
五、暴恐的問題用法治和嚴打的方式去解決,營造安定團結的社會局面
一是認真開展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動,打擊宗教極端違法犯罪暨治理婚姻領域違法行為專項行動。
二是認真採取以科技、法律、養殖、種植等書籍換非法宗教書籍的形式,宣傳引導群眾主動上交非法宗教書籍150餘本。
三是抓依法打擊,對涉嫌輕度參與非法宗教活動、傳播宗教極端思想、婚姻違法行為人員,按照村規民約處理,教育了群眾,使全村宗教氛圍逐步淡化,社會風氣逐漸好轉。
望採納,謝謝
Ⅱ 在去極端化的工作中社會各方面應當履行的職責有哪些
具體如下:
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去極端化條例》
第三十條
全社會應當共同參與去極端化工作。各族群眾應當學法守法,樹立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增強國家意識、公民意識、法律意識、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自覺抵制和遠離極端化。
第三十一條
工會應當在工會組織、會員中進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組織開展去極端化活動,防範極端化在工會會員中傳播。
第三十二條
共青團應當對青少年進行民族宗教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的教育,鼓勵各族青少年交往交流交融,引導各族青少年抵制極端化、崇尚先進文化、適應現代生活。
第三十三條
婦聯應當對婦女進行先進文化教育,加強對受極端化影響婦女的教育管理,引導幫助其融入現代文明社會,自覺抵制非法宗教活動和極端化。
第三十四條
科協應當在全社會普及科學知識、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倡導科學方法、講好科學故事,引導各族群眾崇尚科學、健康、文明的生產生活方式,提高科學認知能力,自覺抵制和反對極端化。
第三十五條
宗教團體應當對宗教教義教規作出符合時代進步要求的闡釋,批駁極端的宗教思想觀念,發揮在去極端化工作中的作用,引導信教群眾正確處理法律與教規的關系,確立正信,抵制極端,做守法公民。
第三十六條
工商聯、文聯、社科聯、學會、協會、基金會等各類社會團體和社會組織應當根據自身的特點和優勢,做好去極端化工作。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當對師生員工加強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增強反分裂、反滲透意識。發揮好教師在去極端化中的引導作用,教育學生崇尚科學、追求真理、反對迷信,抵制極端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學校講台、講壇、論壇等,散布、傳播極端化言論。
第三十八條
各級黨校、行政學院、社會主義學院以及各類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去極端化教育培訓,推動去極端化宣講教育進農村、進牧區、進社區、進企業。
第三十九條
高等院校及有關社科研究機構應當加強民族宗教理論和政策研究,加強去極端化研究。
第四十條
宗教院校應當堅持宗教中國化方向,認真履行培養培訓宗教教職人員職責,防範極端化滲透。
第四十一條
大眾傳媒、新興媒體應當創新載體和方式,針對不同對象和受眾特點,多渠道開展去極端化宣傳活動。
第四十二條
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員、公共交通工具、車站、機場等的工作人員,應當勸阻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極端化標志人員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並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三條
企業應當履行去極端化的責任,教育引導員工愛崗敬業、遵規守法、團結和睦,反對極端化言論和行為。
第四十四條
家庭及其成員應當遵法、守法。家長應當以良好的品行影響子女,教育子女崇尚科學,追求文明,維護民族團結,抵制和反對極端化。
第四十五條
宗教教職人員應當向信教群眾宣傳相互包容、和諧共處、團結友善理念,將愛國、和平、團結、中道、寬容、善行等教義貫穿到講經解經活動中,旗幟鮮明地批駁極端化,引導信教群眾樹立正信正行,抵禦極端化的滲透。
(2)去極端化反滲透反分裂擴展閱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去極端化條例》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單位責令改正,予以批評教育或者法治教育;
情節較重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辦法》予以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七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處罰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Ⅲ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去極端化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遏制和消除極端化,防範極端化侵害,實現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去極端化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極端化,是指受極端主義影響,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觀念,排斥、干預正常生產、生活的言論和行為。
本條例所稱極端主義,是指以歪曲宗教教義或者其他方法煽動仇恨、煽動歧視、鼓吹暴力等的主張和行為。
自治區預防、遏制和消除極端化,預防和懲治極端主義犯罪活動。第四條去極端化應當堅持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堅持宗教中國化、法治化方向,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第五條去極端化工作實行領導責任制和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制。第六條自治區、州(市、地)、縣(市、區)設立去極端化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去極端化。
去極端化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履行調查研究、指導協調、督促檢查等相關職能。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抵制和反對極端化,檢舉揭發極端化言行。第八條對在去極端化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極端化的主要表現第九條受極端主義影響,下列言論和行為屬於極端化,予以禁止:
(一)宣揚、散布極端化思想的;
(二)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強迫他人參加宗教活動,強迫他人向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提供財物或者勞務的;
(三)干涉他人婚喪嫁娶、遺產繼承等活動的;
(四)干涉他人與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員交往交流交融、共同生活,驅趕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員離開居住地的;
(五)干預文化娛樂活動,排斥、拒絕廣播、電視等公共產品和服務的;
(六)泛化清真概念,將清真概念擴大到清真食品領域之外的其他領域,借不清真之名排斥、干預他人世俗生活的;
(七)自己或強迫他人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極端化標志的;
(八)以非正常蓄須、起名渲染宗教狂熱的;
(九)不履行法律手續以宗教方式結婚或者離婚的;
(十)不允許子女接受國民教育,妨礙國家教育制度實施的;
(十一)恐嚇、誘導他人抵制享受國家政策,故意損毀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國家法定證件以及污損人民幣的;
(十二)故意損毀、破壞公私財物的;
(十三)出版、印刷、發行、銷售、製作、下載、存儲、復制、查閱、摘抄、持有含極端化內容的文章、出版物、音視頻的;
(十四)蓄意干涉或破壞計劃生育政策實施的;
(十五)其他極端化言論和行為。第三章預防、遏制和消除極端化第十條去極端化應當准確把握民族習俗、正常宗教活動、非法宗教活動與極端化行為的界限,區分性質,分類施策,堅持團結教育大多數,孤立打擊極少數。第十一條去極端化應當堅持系統治理、綜合施策、標本兼治,與改善民生、脫貧致富、民族團結進步創建等緊密結合起來,實現相互促進。第十二條去極端化應當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和輿論導向,弘揚主旋律,傳播正能量;加強意識形態領域反滲透、反分裂斗爭,禁止利用各種媒介宣揚極端化,擾亂社會秩序。禁止任何機構和個人借課題研究、社會調查、學術論壇等傳播、宣揚極端化。第十三條去極端化應當開展大宣講、大學習、大討論,用現代科學文化知識教育群眾崇尚科學、文明,用法律知識教育群眾學法遵法,用宗教正信正本清源,駁斥邪說謬論,引導信教群眾確立正信正行,自覺抵制極端化。第十四條去極端化應當做好教育轉化工作,實行個別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法治教育與幫教活動相結合,思想教育、心理輔導、行為矯正與技能培訓相結合,教育轉化與人文關懷相結合,增強教育轉化成效。第十五條去極端化應當加強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發揮社區、行業部門以及各類企業作用,做好流動人口去極端化工作。第四章政府及相關部門的主要職責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各單位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去極端化工作。第十七條民族、宗教部門應當開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團結宣傳教育活動,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鞏固完善宗教人士教育培訓和服務管理機制,加強對宗教教職人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活動的服務管理,加強宗教出版物的審核,組織宗教教職人員做好講經解經工作,引導正信正行。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動、非法宗教宣傳品、非法宗教網路傳播。
Ⅳ 反分裂反滲透徵文1000字
意識形態領域的反分裂斗爭再教育是長期的,連續不斷的,不能一勞永逸,只有不斷地學習,才能提高認識,增強免疫力。反分裂斗爭是一項長期的任務,我們必須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必須從講政治的高度,從確保國家長治久安的高度,進一步認清反分裂斗爭形勢,樹立堅強的政治意識、堅定的陣地意識、強烈的責任意識、牢固的大局意識,充分認識反分裂斗爭的長期性、復雜性、艱巨性和重要性。
通過學習,我明白了當前我們面臨著與西方敵對勢力滲透與反滲透、分裂與反分裂、顛覆與反顛覆的激烈斗爭。我們每一位公民,特別是我們做為共產黨員,做為對學生作思想工作的教師,都應從國際、大局、全局的高度來充分認識維護社會穩定的重大戰略意義,增強維護社會穩定的政治責任感,牢固樹立「穩定壓倒一切」的思想不動搖,自覺地、主動地站到反分裂斗爭第一線,義不容辭地擔負起反分裂斗爭的重任。縱觀當前形勢,可以說是機遇與挑戰面向新世紀,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是推進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實現「十五」計劃、保證西部大開發戰略順利實施的需求,是適應國內外形勢發展變化的必然要求,是進一步深入開展意識形態領域反分裂斗爭的需要。越是深化改革、擴大開放,越是必須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認真學習江澤民同志的一系列重要講話,將黨的基本理論學深,學會運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分析問題、解決問題,樹立起堅定的社會主義、共產主義信念,從思想上築起反分裂的鋼鐵長城。
通過學習,深化了我對反分裂斗爭的認識,提高了政治水平。我要進一步提高認識,緊密聯系反分裂斗爭的現實,始終牢記和實踐黨的宗旨,堂堂正正做人,老老實實工作,講民族團結的話,做民族團結的事,堅決抵制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極端個人主義等各種腐朽思想的侵蝕。我要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緊密團結在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周圍,堅持黨的基本路線不動搖,要適應新形勢,迎接新挑戰,增強新優勢,贏得新發展。
Ⅳ 去極端化的七步法
2、是把「去極端化」作為一項系統工程。我們與加強發展和改善民生、加強民族團結、促進宗教和諧等有機結合,在結合點上下工夫。同時我們標本兼治,既治標又治本,綜合施策。
3、是做好群眾工作。在各族群眾廣泛開展「去極端化」宣傳教育,增強各族群眾對極端思想的辨別力,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各族群眾的生活水平。
4、是強化基層基礎工作。新疆2014年開展利用三年時間組織21萬幹部駐村駐社區開展「訪民情、惠民生、聚民心」活動,增強基層組織的工作能力。
5、是以現代文化為引領,舉辦豐富多彩的各族群眾喜聞樂見的文化活動,豐富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
6、是滿足信教群眾正常的宗教需求,出版宗教類的讀物,舉辦成年信教群眾法治和宗教知識禮儀學習班,特別是去年我們創辦了新疆穆斯林雜志和穆斯林網站,而且做好解經和講經工作。通過這些工作,起到正確引導、正本清源的作用。
7、是堅持依法治疆和反暴力、講法治、講秩序,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提高各族群眾的法制意識,依法懲處暴力恐怖和宗教極端違法犯罪活動。
2016年6月2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新疆的宗教信仰自由狀況》白皮書,並舉行新聞發布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常委肖開提·依明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宗教極端主義是世界人民的共同敵人,各國都在反對和抵制。
宗教極端主義不是宗教,也不是宗教的教派,而是打著宗教旗號傳播宗教極端思想的一股政治勢力,其本質是反人類、反社會、反文明、反宗教,在新疆,暴力恐怖活動的思想基礎是宗教極端。
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我們堅持圍繞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的總目標,把「去極端化」作為突出緊迫的任務。宗教極端是對宗教的歪曲和褻瀆。我們開展「去極端化」工作,是對正常宗教活動的保護,也是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保護。
Ⅵ 如何提高反分裂,反滲透,去"極端化",維護社會穩定的能力
(1)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既包含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地區的繁榮發展,也包含內漢族及其居住地區容的繁榮發展;既包含少數民族族體的繁榮發展,也包含整個中華民族的繁榮發展;既包含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的繁榮發展,也包含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地區社會事業的繁榮發展;既包含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建設,也包含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地區的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既包含民族自身素質的提高,也包含民族自身特點和優點的充分發展觀。總之,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統一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偉大進程,統一於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宏偉目標。
(2)第一,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直接關繫到我國整個現代化建設目標的實現,關繫到社會主義社會共同富裕目標的實現。第二,只有推動各民族發展進步和共同繁榮,才能形成強大的綜合國力,才能有效地鞏固社會主義國家政權和堅持社會主義道路,才能實現中華民族的振興。
(3)從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加以舉例,言之有理,即可得分。
Ⅶ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去極端化條例(2018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遏制和消除極端化,防範極端化侵害,實現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去極端化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極端化,是指受極端主義影響,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觀念,排斥、干預正常生產、生活的言論和行為。
本條例所稱極端主義,是指以歪曲宗教教義或者其他方法煽動仇恨、煽動歧視、鼓吹暴力等的主張和行為。
自治區預防、遏制和消除極端化,預防和懲治極端主義犯罪活動。第四條去極端化應當堅持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堅持宗教中國化、法治化方向,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第五條去極端化工作實行領導責任制和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制。第六條自治區、州(市、地)、縣(市、區)設立去極端化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去極端化。
去極端化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履行調查研究、指導協調、督促檢查等相關職能。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抵制和反對極端化,檢舉揭發極端化言行。第八條對在去極端化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極端化的主要表現第九條受極端主義影響,下列言論和行為屬於極端化,予以禁止:
(一)宣揚、散布極端化思想的;
(二)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強迫他人參加宗教活動,強迫他人向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提供財物或者勞務的;
(三)干涉他人婚喪嫁娶、遺產繼承等活動的;
(四)干涉他人與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員交往交流交融、共同生活,驅趕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員離開居住地的;
(五)干預正常文化娛樂活動,排斥、拒絕廣播、電視等公共產品和服務的;
(六)泛化清真概念,將清真概念擴大到清真食品領域之外的其他領域,借不清真之名排斥、干預他人世俗生活的;
(七)自己或強迫他人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極端化標志的;
(八)以非正常蓄須、起名渲染宗教狂熱的;
(九)不履行法律手續以宗教方式結婚或者離婚的;
(十)不允許子女接受國民教育,妨礙國家教育制度實施的;
(十一)恐嚇、誘導他人抵制享受國家政策,故意損毀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國家法定證件以及污損人民幣的;
(十二)故意損毀、破壞公私財物的;
(十三)出版、印刷、發行、銷售、製作、下載、存儲、復制、查閱、摘抄、持有含極端化內容的文章、出版物、音視頻的;
(十四)蓄意干涉或破壞計劃生育政策實施的;
(十五)其他極端化言論和行為。第三章預防、遏制和消除極端化第十條去極端化應當准確把握民族習俗、正常宗教活動、非法宗教活動與極端化行為的界限,區分性質,分類施策,堅持團結教育大多數,孤立打擊極少數。第十一條去極端化應當堅持系統治理、綜合施策、標本兼治,與教育培訓、改善民生、關愛幫扶、脫貧致富、民族團結進步創建等緊密結合,實現相互促進。第十二條去極端化應當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和輿論導向,弘揚主旋律,傳播正能量;加強意識形態領域反滲透、反分裂斗爭,禁止利用各種媒介宣揚極端化,擾亂社會秩序。禁止任何機構和個人借課題研究、社會調查、學術論壇等傳播、宣揚極端化。第十三條去極端化應當開展大宣講、大學習、大討論,用現代科學文化知識教育群眾崇尚科學、文明,用法律知識教育群眾學法遵法,用宗教正信正本清源,駁斥邪說謬論,引導信教群眾確立正信正行,自覺抵制極端化。第十四條去極端化應當做好教育轉化工作,實行個別教育與職業技能教育培訓中心教育相結合,法治教育與幫教活動相結合,思想教育、心理輔導、行為矯正與學習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學習法律、學習技能相結合,教育轉化與人文關懷相結合,增強教育轉化實效。第十五條去極端化應當加強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發揮社區、行業部門以及各類企業作用,做好流動人口去極端化工作。第四章政府及相關部門的主要職責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各單位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去極端化工作。
Ⅷ 如何做好「去極端化」工作
1、各地堅持疏堵結合、分類施教、多方參與、綜合施策的方針,靈活運用「五把鑰匙」(即思想的問題用思想的方法去解決,文化的問題用文化的方式去解決,習俗的問題用尊重的態度去對待,宗教的問題按照宗教的規律去做好工作,暴恐的問題用法治和嚴打的方式去解決)。
2、堅持「正信擠壓、文化對沖、法治約束、科學普及」四管齊下,清除境外「種子」、改良疆內「土壤」和封堵網上「平台」同步推進。
3、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去極端化」活動,並與自治區此前開展的「訪民情惠民生聚民心」活動有機結合起來。
4、以黨員幹部、專家學者、宗教人士為骨幹,組建各類宣講員隊伍,深入開展多層次的大宣講和大討論活動。樹立正信,擠壓宗教極端思潮活動空間,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採取多種文化對沖方式,堅持現代文化為引領,讓正能量佔領精神文化陣地。
5、依法打擊違法犯罪的極端分子,嚴肅處理違法違紀人員,對受極端思潮影響的人則按其責任輕重分期進行教育轉化。
(8)去極端化反滲透反分裂擴展閱讀:
"去極端化"的意義:
1、有利於遏制宗教極端思潮的滲透蔓延。集中力量深化專案偵查,逐步挖掉宗教極端勢力的根子,減少暴力恐怖事件。
2、宗教極端氛圍逐步淡化,社會環境得到凈化,社會正氣得到弘揚,愛國宗教人士敢於發聲。各級幹部對宗教極端思想和行為敢管、願管的擔當精神普遍具備,會管的能力明顯提升。
3、宗教干預行政、司法、教育、婚姻、衛生等現象得到有效遏制,學生入學率、到校率、鞏固率大幅提升。群眾的思想和認識明顯提高,大多數人都認識到宗教極端思想的危害性。